-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Default.asp ) -- 教育論壇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ShowForum.asp?forumid=58 ) --- 校長硬要聘不受歡迎主任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7747 )
作者︰test 啊 !怕!怕~~~~ 下學期還未到,校長已宣佈下學期要新增聘主任 而此所謂"主角"原本在校時,為考主任詢私又不盡職,已為大家所隱忍垢弊 期待趕快考上後,離開本校,怎奈不知有何法? 竟讓新校長不查誤解,想讓他下學期增聘為主任回來了>?< 雖說校長有聘請主任行政權 但為維護所謂"友善校園",本校教評委員(教評會已被代表制的機制下所壟斷)大多不太敢違背校長意思, 可能會在壓力下舉手通過, 至於日後,該主角將是保障名額,而免於"超額教師",對於老師是否公平呢??? 校長的一意孤行,已使校內老師冷颤不已 好無奈ㄜ 不知有何辦法?? 可以扭轉未來可能發生的恐怖事ㄚ..........
作者︰test
作者︰test 代理主任應不可當主任 不是有法規嗎
作者︰test 主任任用權在於校長 他要用誰就用誰 合格的主任只是具有優先任用的機會 校長如果要用代理主任 沒有法源可以約束
有些時候代理教師也是比正式老師認真
作者︰test 那還考個屁
作者︰test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166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0 條條文第 10 條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 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或 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 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備。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 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 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前項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二、國民中學每校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於五年內逐年完成設置。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視實際需要另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 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 其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 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前二項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設置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視實際需要補助之;其 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 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學校規模較小者,得由其他機 關或學校專任人事及主計人員兼任;其員額編制標準,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
作者︰test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16631 號令
作者︰test 哈哈~~~~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校長召集主持 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 "代表"之就已經內定好了 所謂代表:就是舉手部 馬屁代表自己人(國)嘛!! 自掃門前雪的,清高者在教育圈為多數 代表之即是由少人把持決定眾人之事 主管單位早就看輕老師們了 小老師們 您就低聲下氣 忍辱負重吧
作者︰test 所有的官不都是這樣嗎? 越是混的越有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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