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Default.asp )
-- 工會訊息公告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ShowForum.asp?forumid=145 )
--- 【會務報告】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之「國小專任教師」入會人數已經過半了!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8057 )
作者︰peng
發表時間︰2011/7/1 下午 08:03:13
【會務報告】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之「國小專任教師」入會人數已經過半了! 100年5月1日【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成立後,除了有許多學校教師主動陸續加入之外,本會各幹部也持續進入校園向老師們說明工會成立後的權益有何不同,鼓勵老師們加入工會,經過大家的努力,桃園縣的國小教師終於在放暑假前過了半數的門檻! 按教育部統計處99學年度定期公務統計報表,桃園縣國小專任教師總人數為:8810人,所以,半數為4405人。
100年07月01日,【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統計之國小專任教師會員人數為:4891人。
所以,依照「團體協約法」的規定,【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可以要求針對國小專任教師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
桃園縣政府對於【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
PS:在此感謝所有為教師工會努力的夥伴! ●●●「團體協約法」第6條之規定●●● ================================================================================ 第 6 條 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 勞資之一方於有協商資格之他方提出協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無正當理由: 一、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拒絕進行協商。 二、未於六十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 三、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
依前項所定有協商資格之勞方,指下列工會: 二、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產業工會。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Powered By BBSx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