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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eng
發表時間︰2011/7/1 下午 08:04:21
【把握機會】教師工會入會優惠方案僅到100年7月31日 按教育部統計處99學年度定期公務統計報表,桃園縣國中小專任教師總人數為:14112人,半數為7056人。 目前截至100年7月1日止,本會國中小專任教師的會員數〈尚不含高中職、大專〉,人數為7271人,業已超過半數! 尚未加入的老師請把握縣教師會提供的教師工會入會優惠方案,優惠期限僅延到100年7月31日,優惠方式請參考【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新進會員入會申請表及優惠方案(100年度)】! PS1: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之「國小專任教師」入會人數已經過半,國中專任教師還差不到300人,國中老師加油,每校多拉10個,全縣有58所國中,相信應該很快就會過半,這樣才能擁有協商權,也才能向縣府要求針對國中專任教師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 PS2:若有需要本會派員親至貴校說明的,歡迎主動與本會聯繫!
●●桃園縣教師會第八屆第十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 =============================================================================== 時間:一百年四月二十一日(星期四,下午14:00至16:00) 地 點:本會辦公室 臨時動議 提案一 提案人:行政組 案 由:延長本會會員加入教師工會優惠方案時程。 說 明:原優惠方案截止日期至100年5月1日,仍有多所學校因資訊接受較慢、尚需本會宣導等因素要求延長優惠時程。 辦 法:1、建議延成至100年6月30日止。 2、優惠方案條件不變。 決 議:通過,修正時程延長至100年7月31日止。 ●●●「團體協約法」第6條之規定●●● ================================================================================ 第 6 條 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 勞資之一方於有協商資格之他方提出協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無正當理由: 一、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拒絕進行協商。 二、未於六十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 三、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
依前項所定有協商資格之勞方,指下列工會: 二、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產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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