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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穿了自聘教師就是為國王人馬進駐就地合法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8129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7/21 上午 11:14:27

流浪教師們別傻了~

去應考勞民傷財還一肚子鳥氣,看到有候用或主任資格尤佳的,別碰就對了!!有這種字眼的就是校長人馬準備進駐的學校啦!!別傻呼呼的跟著一頭熱~

你去糾舉也沒用,因為是上面默許的,開會都不敢發任何資料,隨你們底下的自聘學校去亂搞,吳志揚的教育政績如何做得漂亮呢?上面領軍,隨校長們胡搞瞎搞,四個字依法行政你們難道不汗顏嗎?丟給各個學校教評會燙手山芋,教評委員幾乎都是校內一般教師,誰敢得罪國王人馬呢?大家一起發動一人一信投訴總統府馬小九信箱啦~教育界還搞這種不倫不類的白手套遊戲,真是有夠噁心!真是為你們感到羞恥!!丟臉!!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7/21 上午 11:34:40

<DIV class="undoreset clearfix" id=message238980245 role="main"><DIV class=plainMail>【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北上監察院陳情檢舉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諸多案件

100年05月12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北上監察院陳情,針對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諸多「違法亂紀」案件提出檢舉!

這些案件,我們都曾私下溝通、公開建議,但是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當我們「狗吠火車」,既然教育局「官僚」如此,我們只好向監察院檢舉。

這四個案件如下:
●國中小總量管制學校超收學生案
●課後輔導強制委由家長會辦理案
●高雄市教師介聘任由學校自辦案
●雄中自主學習及課程混合編排案

高雄縣、市合併,很多人以為升格直轄市了,法令制度會更上一層樓,事實證明並非如此,很多事違法亂紀更甚,而且是公然違法!

以前,我們指出「高雄縣政府」違法,人家還會不好意思地改,現在踢爆【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違法,他們竟然臉不紅氣不喘地說謊硬ㄠ!

顧炎武說:「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不過,現在「無恥」好像成了當官的「充分必要條件」,當個官有必要把自己作賤成這樣子嗎?

我向來是「受人之託、忠人之事」、「說話算話、說到做到」、「堅持到底、打死不退」,有人幫我打廣告:『劉氏風格?』這就是我的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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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7/21 下午 08:12:04

在這個節骨眼

大家講好一起自辦教師甄聘

之前匿缺不報(多半是主任職缺)

現在大張旗鼓「甄選教師具有主任(候用主任)資格者尤佳...」

表面上甄選教師(各校自辦甄選缺額一下子都浮現出來...八成還跟教育局統計數字差異頗大...)

實際上就是甄選主任

更露骨的說就是教師職缺學校主任編制的分贓

各位老師別傻了

具有主任資格尤佳的學校

擺明就是甄選主任

私相授受意圖明顯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7/21 下午 08:13:10

支持主任甄選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7/22 下午 02:14:15

具有主任資格尤佳!!

擺明就是

我就是國王人馬

你們敢怎樣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7/24 下午 06:18:48

國王的人馬,有勇氣出是那一國嗎?小娘娘,瞧不起你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7/24 下午 08:12:28

被眾人瞧不起的是"之前大言不慚的po文指責校長的不是'一聽到要尋求法律途徑就嚇到"皮皮挫"

這種感覺上沒有擔當的教育人員>我看.....哀哀哀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7/24 下午 08:47:12

就要辦主任甄選,只要過了風頭,還不是辦成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7/24 下午 10:16:45

<DIV class=plainMail>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不能違背教育部法令辦理主任介聘

依法行政,是基本原則,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不能違法亂搞,視法律與教育部命令為無物,否則將後患無窮!

99年06月15日,教育部函:主任介聘違反本部法令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1項第1款之規範意旨,應屬無效。

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1項第1款: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抵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國民教育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已明確規範主任之任用方式。

「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係規範僅現職教師方得適用介聘規定。

辦法相關條文均無主任介聘之相關規範,所稱「主任申請介聘縣內他校服務」,顯已違反前開法令。

教育部已經函示「主任介聘」已違反法令規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不能知法犯法,悶著頭違法亂搞!

我們建議,教育局應遵守法令規定,比照原高雄縣的「行政專長介聘」,合法又合理地處理相關問題!

轉貼950615教育部函:

●●●950615教育部函●●●
----------------------------------------------------------------------------------
教育部 函
受文者:本部國教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台國(四)字第0950081138號
速別:最速件
主旨:有關    貴府訂頒「屏東縣立國民小學主任申請介聘縣內他校服務作業要點」、「屏東縣國民中學主任申請介聘縣內他校服務作業要點」違反本部法令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1項第1款「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之規範意旨,應屬無效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5年5月30日屏府教學字第0950105469號函及95年5月24日屏府教學字第0950088429號函副本。

二、依「國民教育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已明確規範主任之任用方式,又「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係規範僅現職教師方得適用介聘規定,查辦法第4條係規定將參加主任甄選、儲訓之資格;第6、7條亦規定國中小主任甄選之條件;第10條係規定主任甄選、儲訓及候用作業,以上條文均無主任介聘之相關規範,爰旨皆所稱「主任申請介聘縣內他校服務」,顯已違反前開法令。

三、另案內指稱該辦法第21條規定:「國民中小學教師之介聘服務,以在同一學校教學滿四學期以上為原則,其實施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係指教師介聘服務。

四、準此,貴府訂頒旨揭作業要點,顯已違反本部法令規定,爰依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1項第1款「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之規範意旨,前述作業要點應屬無效,並請限期15日內通函   貴屬國民中小學,前開二作業要點即日起停止適用,並副知本部。
 
正本:屏東縣政府
副本:本部國教司
 
部長   杜正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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