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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龍岡國中在做主任甄選,已公佈簡章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8134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7/22 下午 06:08:59
本校100學年度教師甄選 壹、招聘類別及缺額: 一、招聘類別:輔導活動科,配合學校擔任行政職務。 二、缺額:1名。 貳、報考資格:具備國中合格教師資格者〔具有主任(候用主任)資格者尤佳〕。 參、報名時間:100年07月27日(星期三)8時至12時止。 肆、甄選時間:100年07月28日(星期四)9時。 伍、詳情請參閱簡章。 陸、錄取教師請於100年07月29日上午11時(星期五) 至本校人事室報到,未能依限報到者視同棄權。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7/23 上午 09:54:48
桃園縣龍潭鄉三坑國民小學100學年度教師甄選簡章(佔預估教師兼主任缺) 一、依據 (一)教師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三)國民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四)師資培育法。 (五)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 (六)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七)桃園縣所屬中小學暨幼稚園辦理教師甄選作業注意事項 二、招聘類別及缺額 招聘類別 | 兼任職務及工作 | 名額 | 聘期 | 教師 | 教師兼 主任職務 | 1 | 1. 依教師法初聘、續聘之規定辦理。 2. 聘兼職務聘期,自100年8月1日起至101年7月31日止,計1年 | 1.錄取順序依總成績排列,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若總成績相同,則依口試、試教順序依序優先錄取。 2.另依序擇優備取若干名,備取資格因涉教師聘期之計算及校務之推動,僅保留至100年7月31日止。 3.若遇條件消失時,即應無條件解除聘兼之職務並回任本校教師。 4.本次甄選係佔預估教師兼主任職務缺,須俟原任教師(離職)出缺始予遞補。 |
三、報名資格 (一)報考人員應具備基本條件: 1.品德優良、國語正確、口齒清晰。 2.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 3.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有關法令規定資格者。 4.無教師法第14條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及第33條所列各款之情事者(如附錄說明)。 (二)報考人員資格: 具備國民小學教師任用資格者,具有主任(或候用主任)資格尤佳。 四、報名資料 (一)教師甄選報名表(請以正楷詳填各欄,所有任教職經歷均應填寫,附件1)。 (二)繳驗證件: 一應備妥下列證件,證件正本驗訖發還,並影印1份裝訂成冊(影本須加註「與 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應考人私章)。 1.國民身分證。 2.最高學歷畢業證明文件。(報名表上所載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與學歷證件、國民身分證有不符者,不得報名)。 3.合格教師證。 4.自傳或教育歷程檔案(附件2)。 5.報考同意書如【附件3】 二下列證件得視需要繳交,無者免繳驗。 1.主任儲訓證書。 2.曾任教師或公職因故離職者,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 3.專長或特殊表現證明(含資訊、英文…等)。 4.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應繳交下列證件,始得依規定受理報名: (1)國外學校畢業或學位證書正本、影本及中譯本各一份。 (2)國外學校歷年成績證明(單)正本、影本各一份,並出具經法院公證之中譯本。 (3)國內最高學歷畢業證明書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4)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出具之出入境日期、紀錄暨護照影印本。 (5)所持國外學歷證件經查證不符「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或不具擔任國小教師資格者,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取消其錄取資格,並予解聘。 五、報名相關事項 報名方式 | 親自報名,通訊報名不予受理;並須備妥【附件3】報考同意書。 | 報名地點 及聯絡電話 | 桃園縣龍潭鄉三坑國民小學人事室(校址:桃園縣龍潭鄉三坑村永昌路51巷85號) 03-4713627轉710 | 報名費 | 新台幣零元整 |
六、甄選試務相關事項及日程表 七、甄選方式及成績計算 方式 | 成績比例 | 甄選時間 | 備註 | 試教 | 50% | 15分鐘 | 1.試教領域、版本及單元自選。 (惟優先選試資訊教育專長者,列入加分) 2.評選標準為教學活動設計(一式4份)、教學要領及過程流暢性、師生互動、教學媒體運用、時間掌握及其他等。 3.凡屆時由試務人員唱名3次未到者,以棄權論。 | 口試 | 50% | 12分鐘 | 1.以教育理念、學校行政工作實務、領導、溝通及協調..等能力為主。 2.凡屆時由試務人員唱名3次未到者,以棄權論。 | 1.總成績未達錄取標準70分者,不予錄取。 2.口試或試教如有一科分數未達65分者不予錄取。 3.成績計算=試教(50%)+口試(50%) 4.二人以上同分者,依口試、試教等項先後之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
八、附則: (一)經甄試錄取者,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無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並應放棄先訴抗辯權。若涉及刑責,由應徵者自行負責。 (二)經錄取教師後依本校整體校務發展,由學校指派聘兼行政職務或相關工作,不得拒絕。 (三)教師職務之聘任及續聘事宜,悉依教師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聘兼主任職務之聘任及續聘事宜,亦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申訴專線 桃園縣政府教育處 電話:03-3322101轉7421至7424 傳真:03-3333275 桃園縣政府政風處 電話:03-3351274轉7550 傳真:03-3391597 九、本簡章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經校長核准並函報縣政府備查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之。
【附件3】 報 考 同 意 書 茲同意本校教師 參加龍潭鄉三坑國小100學年度教師甄選,倘獲錄取,由該師向本校依規定辦理離職,並發給離職證明書。 國民小學 校長 (簽章)
中華民國 100年 月 日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7/23 下午 09:09:27
<DIV id=yiv549413310> 【2011/04/29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更正】前封電子報所述「所以桃園縣政府的官員們於96年起取消主任介聘,」為誤植,應為「於98年起取消主任介聘,」 特此說明並再寄一次,造成不變,敬請見諒 ======================================================================================================= 【監察院 函】桃園縣政府及該府所屬部分學校對於教育法令認知有誤,肇致辦理教師甄選之簡章,顯有瑕疵,均應檢討改進 <DIV align=left>因為屏東縣與台北縣對於主任介聘或商借方式被教育部糾正【請見:有關主任介聘之適法性、有關台北縣主任商借辦法之疑義】,連台中市政政府自己去函詢問的結果也是「尚無提列具主任資格缺額辦理縣市內介聘之依據;...仍不宜辦理具主任資格之縣市內介聘。」。 所以桃園縣政府的官員們於98年起取消主任介聘,這條原本令人詬病的主任直達各校的快速便道,後來只是改變方式從檯面上變成檯面下的通道──據說這個簡章版本還是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某科員草擬要求各校照抄的!我們ㄧ直提醒教育局這種作法有違法令,但他們自恃甚高,結果現在監察院調查結果證實,原來桃園縣政府和這些違法的學校是「共犯」!我們真的要呼籲桃園縣政府要提升自己的法治素養,否則真的害人也害己! </DIV>桃園縣政府這種放任各校「假教師甄選,實為特定人士量身訂做!」的徵選主任方式,表面看似讓校長坐足「人事權」的癮,但也是許多候用主任私下向本會反映:這種制度痛苦極了,因為他們常常要逐一去拜託校長們開缺,這種拜託的過程卻常常有許多心酸,至於拜託的過程是否也夾雜有紅包、送禮或比勢力,大家可想而知? 所以,去年本會向監察院糾舉介壽國中、八德國中、光明國中、龍興國中,99年度以自辦徵選教師作業,進行主任甄選,違反「國民教育法」及「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相關規定,涉有違失等情乙案,經監察院調查完畢,重點如下: ◎桃園縣政府及該府所屬部分學校對於教育法令認知有誤,肇致辦理教師甄選之簡章,顯有瑕疵,均應檢討改進 1.有關教師公開甄選部分,具備合格教師資格者均可報名教師甄選,非僅限於現職教師報名。 2.若將所需專長列為甄選之資格條件而限制未具專長者報考,則於法未合。足徵教師若取得主任之資格,係屬專長之一,當各校將主任資格列為甄選之資格而限制未具主任資格者報考,則違反教育部86年10月13日台(86)人(一)字第86099660號函釋規定。 3.桃園縣政府每年於辦理國中、小教師甄選、介聘作業前,皆會召開教師介聘甄選籌備會(約每年2月下旬至3月辦理),邀集該府各國中、小校長、人事主任暨教評會代表說明教師甄選、介聘作業相關規定方式、期程。然該府未究教育部86年10月13日台(86)人(一)字第86099660號函釋規定之精神,查99學年度該府相關國中小教師甄選簡章:介壽、八德、光明、龍興、大園、平興等國中及北勢、南勢、建國、四維、內海國小等國小共計11所國中小教師甄選簡章,報名資格均限定為「具備合格教師資格之『本縣』縣立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明顯違反教育部對於教師甄選不宜再另行訂定其他抵觸或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資師培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施辦法等相關法令之函釋規定,足見桃園縣政府對於教育法令認知有誤,肇致該府所屬國中小辦理教師甄選之簡章,均有瑕疵。 4.綜上,桃園縣政府對於教育法令認知有誤,該府所屬國中小教師甄選簡章之報名資格均限定為「具備合格教師資格之『本縣』縣立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明顯違反教育部對於教師甄選不宜再另行訂定其他抵觸或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師資培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等相關法令之函釋規定,均有瑕疵 ========================================================================== 監察院 函 地址:100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2號 電話:23413183 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樓 受文者:羅焜榮 君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院台教字第1002430158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台端陳訴:桃園縣立介壽、八德、光明及龍興等4所國中,99年度以自辦徵選教師作業,進行主任甄選,違反「國民教育法」及「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相關規定,涉有違失等情乙案,經本院調查竣事,檢附調查意見供參。 說明: 一、 依100年4月14日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屆第33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 復台端99年10月1日陳情書。
正本:羅焜榮君 副本: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院長 王建煊 ●●調 查 意 見●● ================================================================================================= 一、桃園縣政府及該府所屬部分學校對於教育法令認知有誤,肇致辦理教師甄選之簡章,顯有瑕疵,均應檢討改進 (一)按國民教育法(以下簡稱國教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1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第18條第1項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之任用,另依法律定之;其甄選、儲訓、登記、檢定、遷調、進修及獎懲等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又,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第1點:「為落實教師法第11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第1項第1款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之規定,以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教師甄選,特訂定本要點。」同要點第3點:「一、各校辦法教師甄選,若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其組織及作業規定,由教評會定之。二、前項教師甄選得以筆試、口試、試教、實作方式辦理,並由教評會或甄選委員會視需要決議推選筆試、口試、試教、實作委員,報請校長或由其指定專人聘任之,其中得包括校外委員。」同要點第5點第1項:「各校訂定甄選簡章,內容應包括:甄選類科、名額、甄選資格、報名日期、地點及程序、甄選時間、地點及方式、成績配分比例、甄試科目及範圍、錄取總成績計算及相同時之處理方式、成績通知方式、成績複查期限及方式、榜示日期及方式、報名費、申訴電話專線、信箱及附則等。」同要點第11點:「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督導所屬學校辦理教師甄選,經發現違失且查明屬實者,應請改正,並議處有關人員或移送法辦。」另教育部86年10月13日台(86)人(一)字第86099660號函釋規定略以:「……學校自行辦理教師甄選時,有關教師應具之資格條件,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師資培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簡定及教育實施辦法(92年8月27日廢止;92年7月31日訂定發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等相關法令已有規定,不宜再另行訂定其他抵觸或違反上開相關法規之規定,以保障教師公平受聘之權利。」足徵各校教師甄選簡章應經該校教評會審查通過,並需符合教育部之函釋規定,對於教師之聘任,除依法令分發者外,應以公開甄選或現職教師介聘方式為之。即有關教師公開甄選部分,具備合格教師資格者均可報名教師甄選,非僅限於現職教師報名。 (二)又據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以下簡稱儲訓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參加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合格,經儲訓期滿成績考核及格者,發給證書,分別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之資格。」則各校(或接受委託辦理教師甄選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聘任教師時,如基於教育需要,於甄選簡章中加註考生如具有學校所需專長得擇優予以錄取之規定,尚無違法之處;惟若將所需專長列為甄選之資格條件而限制未具專長者報考,則於法未合。足徵教師若取得主任之資格,係屬專長之一,當各校將主任資格列為甄選之資格而限制未具主任資格者報考,則違反教育部86年10月13日台(86)人(一)字第86099660號函釋規定。 (三)桃園縣政府每年於辦理國中、小教師甄選、介聘作業前,皆會召開教師介聘甄選籌備會(約每年2月下旬至3月辦理),邀集該府各國中、小校長、人事主任暨教評會代表說明教師甄選、介聘作業相關規定方式、期程。然該府未究教育部86年10月13日台(86)人(一)字第86099660號函釋規定之精神,查99學年度該府相關國中小教師甄選簡章:介壽、八德、光明、龍興、大園、平興等國中及北勢、南勢、建國、四維、內海國小等國小共計11所國中小教師甄選簡章,報名資格均限定為「具備合格教師資格之『本縣』縣立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明顯違反教育部對於教師甄選不宜再另行訂定其他抵觸或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資師培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施辦法等相關法令之函釋規定,足見桃園縣政府對於教育法令認知有誤,肇致該府所屬國中小辦理教師甄選之簡章,均有瑕疵。 (四)前開11所國中小教師甄選簡章,均經各校教評會審查通過,並經桃園縣政府備查在案。該府99年11月11日府教創字第0990436238號函說明錦介壽國中簡章名稱誤繕為新進主任甄選簡章,確有疏漏之處,其他各校則未違反相關規定云云。惟查介壽、八德、光明、龍興等國中教師甄選簡章尚有違誤如下: 1、介壽國中教師甄選簡章招聘類別為「不限定科別」違反甄選要點第5點,甄選簡章應包括明訂甄選類科之規定。 2、八德國中教師甄選簡章略以,「二、招聘類別:教師」違反甄選要點第5點,甄選簡章應包括明訂甄選類科之規定;另外,第1次教師甄選簡章之報考資格需「具備……且具有主任(候用主任)資格者。」則未符教育部86年10月13日台(86)人(一)字第86099660號函釋規定。 3、光明國中教師甄選簡章略以,「二、招聘類別:不限」違反甄選要點第5點,甄選簡章應包括明訂甄選類科之規定;「三、報名資格(二)報考人員資料:具備……且具有主任(候用主任)資格者,以曾任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輔導室中任2處室主任者尤佳。」未符教育部86年10月13日台(86)人(一)字第86099660號函釋規定。 4、龍興國中教師甄選簡章略以,「二、招聘類別:教師」違反甄選要點第5點,甄選簡章應包括明訂甄選類科之規定。 (五)至於各校教師甄選簡章有關報名資格略以,「……且具有主任(候用主任)資格者尤佳」,尚未限制未具主任資格者報考,則尚符合教育部86年10月13日台(86)人(一)字第86099660號函釋規定。 (六)綜上,桃園縣政府對於教育法令認知有誤,該府所屬國中小教師甄選簡章之報名資格均限定為「具備合格教師資格之『本縣』縣立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明顯違反教育部對於教師甄選不宜再另行訂定其他抵觸或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師資培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等相關法令之函釋規定,均有瑕疵;又,八德國中第1次教師甄選及光明國中教師甄選簡章,報名資格限制為具有主任(候用主任)資格者或是曾任某些處室主任者,核與教育部函釋規定有違;另介壽、八德、光明、龍興等4所國中教師甄選之簡章均不限類別及介壽國中之簡章名稱誤繕為新進主任甄選簡章,顯與教育法令不符,均應檢討改進。基此,桃園縣政府及該府所屬部分學校對於教育法令認知有誤,肇致辦理教師甄選之簡章,顯有瑕疵,均應檢討改進。 二、教育部對於地方政府有關主任甄聘之反映,允基於公開公平原則,酌審為修法之參考 按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以下簡稱儲訓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國民中、小學教師除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相關法令分發或甄選者外,得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組之之委員會或小組申請現職教師介聘。」第12條規定:「國民中、小學教師之介聘服務,以在同一學校教學滿四學期以上為原則,其實施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之。」詢據桃園縣政府到院稱以,地方政府因現行未有主任介聘法令,該府所屬學校依據教師甄選方式遴選至校服務之主任,常因未能徵集裡想人選,而與學校行政實務需求有落差,盼見教育部修法協助。詢據教育部到院稱以,就目前法令可就所有老師中挑選人才以聘任主任,但是如果校長要進行特訂主任的聘任,則沒有辦法,目前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業送行政院審查,教育部刻正努力進行中。基此,教育部對於地方政府有關主任甄聘之期盼,允基於公開公平原則,酌審為修法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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