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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7/23 上午 12:24:13
請依法行政,拿出應有的專業和教育良知~ 法律和教育部都規定的很清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及運作手冊
辦理教師甄選作業常見爭議情形一覽表 項目 | 內容摘要 | 說明 | 考試科目及計分權重比率方式未公告 | 學校遭檢舉辦理數學科教師甄選,筆試成績(含教育性題目及數學專業題目)所佔比率為7:3,計分方式涉有不公案,惟該校並未將考試科目及計分權重比率於簡章中說明,易滋生困擾。 | 考試科目及計分權重比率應於簡章中明訂。 | 除法定資格外,不宜訂教師甄選其他資格條件 | 學校於簡章中訂定商經科教師甄選報名資格除具有商業經營科合格教師證書外,尚須持有資料處理科、會計事務科中等合格教師證書。 | 教師甄選應具之資格條件,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師資培育法等相關法令已有規定,不宜再另行訂定其他條件限制,以保障教師公平受聘之權利,並避免受人質疑。 | 教師甄選簡章之擬訂及修正程序 | 學校教師甄選簡章經教評會討論通過並上網公告,嗣因○○科提出修正建議,未經教評會審議即逕行公告,部分內容並與原簡章規定競合,引起考生混淆。 | 教師甄選簡章之擬訂及修正均應經教評會審查。 | 評分表誤繕計分權重比率 | 依甄選簡章公告,試教分數所佔比例為40%,因甄選當日評分誤繕為20%,評審人員在評審當場自行修改為40%,經與試者誤傳為竄改分數。 | 加強評分表等甄選作業細節檢視。 | 臨時變更試教內容 | 未按簡章規定辦理美術教師甄試,臨時變更考程內容,損及應考教師權益。 | 試教課程包括術科實作,僅於內部作業之「教師甄選及工作分配表」中明訂,惟未於簡章中敘明,易引起考生誤會。 | 測驗題標準答案之公布 | 學校教師甄試遴選辦法中明訂「附上標準答案」,惟命題委員卻未提供解答並公布,違反上開規定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之規定。 | 為避免考生對甄選結果產生質疑,筆試中之是非、選擇、填充等測驗題之標準答案宜公布予應試者知悉。 | 未依甄選總成績列錄取名額 | 依甄選簡章評分計算總成績,學校錄選小組卻將總成績列錄取名額名次以後之應試人員納入推薦錄取,對特定人士作特別考量。 | 甄選方式、計分標準等應符合學校遴才需要,並依甄選簡章辦理作業。 | 積分中是否應列特殊積分審查項目 | 某校教師甄選因於積分審查項目中設定親情相依條款,使外界質疑校方甄選不公並引起立法委員的高度關切。 | 嚴禁各校於辦理教師甄選時設定有違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之積分審查項目。 | 甄試題目沿用上年度試題 | 某縣教師甄選電腦科目試題沿用上年度試題,令人質疑涉有洩題情事,影響其公正性。 | 甄試題目不宜完全沿上(歷)年度試題。 | 教師甄選簡章之修正程序 | 某縣市辦理教師甄選,於報名期間2次修正報名資格,惟未經教師甄選委員會審議通過並依公告甄選簡章之規定辦理公告。 | 報名資格係教師甄選簡章之一部分,爰報名資格之修正程序應與訂定之程序相同,應經教師甄選委員會審議通過並依公告程序辦理修正之公告。 |
公立學校辦理教師甄選作業人員相關法律責任一覽表 責任 | 人 員 | 事 由 | 法 規 | 規 定 | 行 政 責 任 | 校長 | 圖利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7條、第14條 |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違者處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鍰;所得財產上利益,應予追繳。 | 未依法迴避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0條第1項、第16條 | 公職人員知有迴避義務而未迴避者,處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鍰。 | 其他違法失職情事 | 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9條 | 公務員如有違法、 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時,應受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之懲戒處分。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 第7條:校長、園長之平時考核,其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 | 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擔任教評會、甄選委員會委員 | 其他違法失職情事 | 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9條 | 公務員如有違法、 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時,應受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之懲戒處分。 | 教師法第14條 | 教評會委員執行職務時,違反教師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致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6、8款情事者,依停聘、解聘或不續聘之審查程序處理。 | 行 政 責 任 | 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之教評會、甄選委員會委員 | 其他違法失職情事 | 教師法第14條 | 教評會委員執行職務時,違反教師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致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6、8款情事者,依停聘、解聘或不續聘之審查程序處理。 | 學校行政人員 | 其他違法失職情事 | 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9條 | 公務員如有違法、 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時,應受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之懲戒處分。 | 刑 事 責 任 | 所有人員 | 事先約定錄取特定人員之舞弊情事(期約)或收賄 |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5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 | 第4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第5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第6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4款)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第5款)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 刑 事 責 任 | 所有人員 | 事先約定錄取特定人員之舞弊情事(期約)或收賄 | 刑法 | 第121條第1項: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第122條第1項: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千元以下罰金。 第123條: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第131條第1項: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萬元以下罰金。 | 偽造文書 | 刑法 | 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8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洩題 | 刑法第132條 |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1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7/23 上午 12:41:15
可請教育部及法務部詳查後 依公立學校辦理教師甄選作業人員相關法律責任之規定: 『事先約定錄取特定人員之舞弊情事 (期約)或收賄』 可依刑法規定: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等,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與罰金。
以及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等,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與併科罰金。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7/23 上午 11: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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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7/23 下午 12:05:17
監察法 第 18 條 凡經彈劾而受懲戒之人員,在停止任用期間任何機關不得任用。 被彈劾人員在懲戒案進行期間,如有依法升遷應於懲戒處分後撤銷之,但其懲戒處分為申誡者不在此限。
若是則因為 公務員懲戒法 第 9 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 一、撤職。 二、休職。 三、降級。 四、減俸。 五、記過。 六、申誡。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7/23 下午 05:25:44
很無聊的言論,純粹是為反對而反對~ 只會挖掘問題,但不會解決問題! 咬文嚼子,要興文字獄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7/23 下午 07:18:49
摸摸自已的良心,有沒有內定,對別的考生公平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7/24 下午 06:56:59
<DIV id=yiv385743920> 【2011/04/28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國中介聘的缺額遲不公告,老師質疑恐是又有學校要黑箱作業!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又放任內壢國中校長黃光雄瞎搞了! 這次主辦國中教師介聘的學校是內壢國中,3月22日桃園縣政府召開「國中教師介聘甄選籌備會」,即已通過 桃園縣100年國民中學教師介聘分發作業時程表,明定「4/22∼4/25各校清查缺額,4 月25 日 12:00 前回傳教師缺額,4月26日 12:00公告全縣國中各校介聘缺額及申請縣內超額、介聘教師之積分與排序」 結果,4月26日主辦單位內壢國中竟於桃園縣100年國中介聘網頁公告缺額「開天窗」,到今天4月28日已經第三天了,仍然未見公告,可以想見其中各校開缺一定暗潮洶湧,各校校長恐怕又在檯面下「喬」缺或「關」缺! 看來桃園縣長吳志揚無心讓國中介聘「進步」、「透明」,甚至還放任「倒退嚕」,這豈是教師之福、教育之福? ●●桃園縣100年國中介聘網頁公告缺額「開天窗」●● 最新消息主題 | 下載 | 公佈時間 | <DIV align=left> 原訂本日中午 12 時公告之「縣內介聘各校缺額」及「 申請縣內介聘教師之積分與排序」,因部分學校缺額尚未確認, 爰無法完成彙整作業,將俟彙整完畢後隨時公告。 </DIV> | | 2011/04/26 |
●●主題『為什麼國中介聘的缺額還有排名還不出來?是又有學校要黑箱作業嗎?』●● ============================================================================= 作者 : 市場 (2011年4月27日撰;人氣:67) 今年的國中介聘缺額與排序一如往年一樣,遲遲未出來,不知道是不是如去年一樣某些學校在私底下黑箱作業呢?? 我們這些介聘老師的積分排序還有選填志願,某些有能力的學校早就都看光光了。 所以某些學校早就不用等電腦跑,就知道哪些人會到他們學校,再來決定開缺或關缺。 舉個實例好了: 去年某新學校內沒有理化科老師,需要接收鄰近超額學校的理化科教師,但是卻硬不開理化介聘缺。原來他們有從別的學校找到自己想要的理化老師,便請那個理化老師用另一科的名義填他們學校。那時心裡覺得疑惑,那間學校怎麼確定那個老師一定可以介聘到他們學校呢?那個老師的順位在該科又不是第一,結果真的那位老師如預期般的繞道到新學校了。如果那間學校沒有事先知道排序在該老師之前的其他老師們的選填志願,知道排序在前面的老師都沒有填那間學校,學校方面怎麼會敢開這個缺?(這個科目老師已經過剩了) 我們所選填的志願,為什麼有些有關係的人都可以看的一清二楚呢?為什麼不先公告缺額,再讓老師選填志願呢?到了介聘會場,校長竟然 可以臨時開缺,選他們要的老師,這公平嗎? ==================================================================== 樓 : 1 作者 : 資深調校申請者 發表時間 :2011/4/28 上午 08:52:07 五年前若不是某笑長突然關缺, 我早已不用每年重覆此無奈的介聘 希望今年能調動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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