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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perpower
發表時間︰2006/7/24 上午 11:43:16

請支持調整會費至一千元

反抹黑、護尊嚴,我們準備多少糧草走這艱辛漫長的路?

 

/ 行政組

近來教師權益像溜滑梯一樣的下滑,無論是全體教師的權益還是個人工作的權益,教師組織擔負的工作有越來越吃重的情形發生!

在政策上,「不利的法案要擋下!」無論是中央還是地方,我們需要足夠的幹部做立法遊說與政策的研究,而捉襟見肘的人力,確實吃力!
就教師組織的鞏固,我們深知「團結力量大」,雖然曾經「十萬人上街頭」,但我們很清楚,問題點在「回來還是一盤散沙!」教師組織的鞏固與團結,需要幹部到基層協助凝聚!
老師反應:教師會的文宣似乎趕不上政府抹黑教師尊嚴來的快速!說的沒錯,當然,我們不是不知道可以利用文宣隨時撥亂反正,但是我們卻清楚,我們用來打文宣戰的子彈,真的少得可憐!
老師站導護出了問題被告、遇到有理講不清的家長、處罰學生出問題、超額被退貨….,老師也變成高風險的職業,教師會可不可以協助這些無助的老師?

………………………………………………..

縣教師會的理事,看到了問題所在,所以經過討論並通過調漲會費,比照其他縣市調漲(目前已有台北市、台北縣、南投縣、高雄縣、台南市、高雄市、屏東縣等教師會、台中縣已調整或考慮調整會費),也比較各職業團體的收費(如附件),所以同意調漲會費至壹仟元整(含上繳全國教師會會費貳百元、司法互助基金壹佰元及急難救助基金壹佰元);當然還要送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代表決定才算數。


我們深知,如果調漲會費,首先面臨壓力的是第一線的學校教師會理事長,縣教師會沒有理由置身事外,所以召開會長會報,請各校理事長來開會,南北區各開一場(5/205/24),請大家支持調整會費,也讓會長們知道:如果需要縣教師會到學校說明的,縣教師會一定會協助!

 

我們知道學校教師會長最基本的兩件事,就是找人來開會和收錢,偏偏這兩件事都不討好,大多數的老師都怕開會,極少數的老師要他繳一丁點會費就計較一大堆。各校會長只要把權利和義務的關係讓老師了解,但是不用去拜託或請求他們加入,要加不加尊重他們的抉擇,願意為「組織加油」的我們尊重他們,選擇「白吃午餐」、「白搭便車」我們也隨便他們。如果有需要到校說明的,我們也絕對樂意前往,曾有會長跟我們報怨會費難收,我們特地到學校跟老師們報告,從此會費是越收越多。

 

我們常跟基層老師這樣講,每年繳的會費,你有繳,我也有繳,有些人繳了錢就躺著等成果,有些人繳了錢還出力做事,如果覺得別人幹得不夠好,歡迎大家角色互換一下,換人休息換人幹,但如果不出力連錢也繳不出來,根本沒有資格說什麼話,別人搖不下芒果,換自己上場用力搖,而不是不出錢等著「白吃」。

 

雖然政府不准老師組工會,我們就把教師會當工會,工會的精神是「我為人人,人人為我」、「團結就是力量」,團結爭取尊嚴和權益,有人侮辱老師的尊嚴,要靠組織出面來捍衛,教師應有的工作權益,要靠組織共同來爭取,別人願意站出來做事,繳點會費是應該的,沒有資源哪來的力量;教師會的會費比起其他職業團體的會費,實在是便宜,而這樣的會費,我們相信人頭的意義比錢來得重要--我們了解,因為理念而凝聚的團結力才是真實力。

 

最後,從事教師會的工作這麼多年,看盡了教育界的千姿百態,對教師族群當然有更深的體悟,做教師會如果對老師不了解,那就不要幹了,既然現在我還願意為這「無給職」的工作負出,甚至每個月倒貼錢來幹,就代表我對老師還是有信心。

 

請支持調整會費至一千元。老師!一千元的會費還要計較什麼?真的沒什麼好計較的,如果您願意的話,我多繳一千換你來做。

反抹黑、護尊嚴,我們準備多少糧草走這艱辛漫長的路?

 

(附件一)我國各職業團體的收費大多在每年1000元至3000元之間,如附表

團體名稱

每年會費收費標準

每月平均薪資

台北市醫師公會

入會5000元年費6000

起薪3.5

台北餐飲職業工會

入會200元年費1800

3.1

台北市挖土機推土機操作員職業工會

入會500元年費2400

3.5

中華民國醫事放射師公會

入會1000元年費3600

3.5

中華電信工會

每月繳月薪千分之三

每年約2400

60000

台北市技工工友職業工會

入會300元年費1200

25000

教師會

全國教師會200

縣市教師會300~600

 

3.7萬∼7

(附件二)桃園縣教師會第六屆第六次理事會會議紀錄

    間:九十五年四月十二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三十分)

    點:本會辦公室

    席:彭如玉理事長

出席人員:彭如玉、羅焜榮、崔智芬、黃永福、王子玉、張清鎮、李莉萍、楊震秋、廖佳仁

請假人員:羅浚瑀、羅標團、陳俊宏、黃炳章、莫嘉廉、王昱

列席人員:蘇俊叡

提案五

提案人:行政組

案由:請通過桃園縣教師會司法互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草案)

說明:1.面對社會環境的變遷,讓越來越多人感嘆教師的職務實在是高風險的職業,已經有越來越多的縣市教師會開始成立訴訟基金,專款協助需要協助的會員!(如附件七:未雨綢繆一、二) (p.27~30)

2.將本會原投訴基金改為「司法互助基金」,專款使用並管理,以達更高效益。

3.辦法如草案(p.31

辦法:請通過,並送會員代表大會。

決議:修訂後通過並送會員代表大會。

附帶決議:1.停止原投訴基金之會費扣款,另成立司法互助基金。

2.原投訴基金金額($100,785+$41,165),轉存司法互助基金。

3.於召開會長會報時加強宣導

 

提案六

提案人:行政組

案由:請通過桃園縣教師會急難救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草案)

說明:1.急難救助基金設立之目的為使學校教師會會員或本縣學生之家庭突遭變故時,能給予適時關懷與協助。

2.提昇教師會之社會價值與形象(如附件八「相關報導」)。(p.32~34)

3.辦法如草案(p.35

辦法:請通過,並送會員代表大會。

決議:修訂後通過並送會員代表大會。

 

提案七

提案人:行政組

案由:請通過調漲會費

說明:1.會務運作是需要靠幹部與文宣的推廣,然而這兩項都需要足夠的經費才可撐起!目前已有台北市、台北縣、南投縣、高雄縣、台南市、高雄市、屏東縣等教師會、台中縣已調整或考慮調整會費,本會亦可考慮調整。

2.調增之會費應投注在本會基層組織脈絡之鞏固,定期凝聚共識的會議與聯繫,議題得研擬與關切,文宣的教育與推廣,培訓至各校宣導的幹部…..(如附件「調漲會費概算」)。

3.每遇重大議題(如18%)發生政府抹黑教師時,迭有會員反應本會為何不刊登廣告說清楚講明白?實在是因為本會會費捉襟見肘,廣告費單日動輒數十萬,而感憾事。

4.為延續會務,擬於96年會費開始調整。

辦法:請通過,並送會員代表大會。

決議:通過,同意調漲會費至壹仟元整(含上繳全國教師會會費貳百元、司法互助基金壹佰元及急難救助基金壹佰元);並送會員代表大會。

桃園縣教師會司法互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草案)

95.04.12第六屆第六次理事會通過提案)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本會章程第三十二條、第廿八條訂定之。

第二條 司法互助基金設立之目的為保障學校教師會會員權益,提供學校教師會會員訴訟協助。

第三條 本基金資金來源如下:

    一、學校教師會會員每人年繳壹佰元整。

    二、自由捐贈。

    三、其他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

第四條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補助學校教師會會員因從事教育或教學工作衍生之訴訟費用(含律師費用)。

    二、本會因執行章程規定任務衍生之訴訟費用(含律師費用)。

    三、經理事會議決支付之費用。

第五條 本基金動支原則如下:

    一、接受學校教師會轉介之學校教師會會員訴訟案件。

    二、每位學校教師會會員每年補助以一案為原則。

    三、學校教師會會員被告案件之訴訟費用,以全額補助為原則。

    四、學校教師會會員原告案件之訴訟費用,以半額補助為原則。

    五、動支本基金從事訴訟,須經理事會通過。

第六條 前條動支原則理事會得依實際財務狀況,彈性調整或是否補助。

第七條 本基金及其孳息應於金融機構設置專戶存儲。

第八條 本基金之明細、收支,應納入本會會計程序,並經理、監事會議審查通過後,定期公布財務報表,以昭公信。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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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教師會急難救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草案)
 
95.04.12第六屆第六次理事會通過提案)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本會章程第三十二條、第廿八條訂定之。
第二條 急難救助基金設立之目的為使學校教師會會員或本縣學生之家庭突遭變故時,能給予適時關懷與協助。
第三條 本基金資金來源如下:
一、學校教師會會員每人年繳壹佰元整。
二、自由捐贈。
三、其他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
第四條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學校教師會會員之家庭突遭變故,而陷於急難。
二、本縣學生之家庭突遭變故,而陷於急難,由學校教師會會員代為申請。
三、經理事會議決支付之費用。
第五條 本基金動支原則如下:
一、每位學校教師會會員或本縣學生之急難救助金,以伍仟元為上限。
二、經理事會議決支付之費用,不在此限。
第六條 急難救助金作業流程:
一、填寫急難救助金申請表(由本會網站下載)。
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將以上資料郵寄或親自送達本會辦公室。
四、由理事長審核通過後立即發放。
第七條 本基金及其孳息應於金融機構設置專戶存儲。
第八條 本基金之明細、收支,應納入本會會計程序,並經理、監事會審查通過後,定期公布財務報表,以昭公信。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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