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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作者︰test 為如縣府到現在還未備查任何一所學校甄選簡章,why
作者︰test 【監察院糾正】桃園縣立北勢、南勢、建國、四維、內海國小等5所國小,99年度以自辦甄選教師作業「主任甄選」違反法令案 ◎又是桃園縣政府對於教育法令認知有誤! 監察院指出:桃園縣政府對於教育法令認知有誤,該府所屬國中小教師甄選簡章之報名資格均限定為「具備合格教師資格之『本縣』縣立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明顯違反教育部對於教師甄選不宜再另行訂定其他牴觸或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師資培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等相關法令之函釋規定,肇致該府所屬國中小辦理教師甄選之簡章,均有瑕疵。 ◎桃園縣政府難脫責任! 監察院指出:桃園縣政府每年於辦理國中、小教師甄選、介聘作業前,皆會召開教師介聘甄選籌備會(約每年2月下旬至3月辦理),邀集該府各國中、小校長、人事主任暨教評會代表說明教師甄選、介聘作業相關規定方式、期程。且此5校簡章皆經桃園縣政府核備在案:「《北勢國小教師甄選簡章》業經桃園縣政府99年6月28日府教創字第0990241633號函備查在案。《南勢國小教師甄選簡章》業經桃園縣政府99年7月7日府教創字第0990256910號函備查在案。《建國國小教師甄選簡章》業經桃園縣政府99年6月24日府教創字第0990239232號函備查在案。《四維國小教 師甄選簡章》業經桃園縣政府 99年6月30日府教創字第0990247290號函備查在案。《內海國小教師甄選簡章》業經桃園縣政府99年7月7日府教創 字第0990256474號函備查在案。」 ◎北勢、南勢、建國、四維、內海國小等5所國小,以自辦甄選教師作業「主任甄選」違反法令 監察院以附表詳列5所國小自行辦理教師甄選卻行主任甄選之實,違反相關法令或函釋規定一覽表,針對5所學校簡章皆列「具備合格教師資格之本縣縣立國民小學 【現職教師】,具有主任(候用主任)資格尤佳」,將教育部及監察院的意見就違反法令部份表列說明,顯示對本案之重視! PS:每年本會都提醒桃園縣政府放任各校如此「掛羊頭賣狗肉」式的「甄選主任」是違反法令的,可惜,忠言逆耳,桃園縣政府照樣我行我素,所以我們只好向監察院糾舉囉! ●●1000621監察院糾正函●● ========================================================================== 正 本 地址:100臺北市忠孝東路一段2號 32443 受文者:桃園縣教師會 發文字號:院台教字第1002430283號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100教調28) 一、 依100年6月16日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屆第35次會議決議辦理。
正本:桃園縣教師會
院長王建煊
●●審 核 意 見●● <span>一、桃園縣政府及該府所屬部分學校對於教育法令認知有誤,肇致辦理教師甄選之簡章,顯有瑕疵,均應檢討改進 (一)按國民教育法(以下簡稱國教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1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第18條第1項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之任用,另依法律定之;其甄選、儲訓、登記、檢定、遷調、進修及獎懲等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又,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第1點:「為落實教師法第11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第1項第1款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之規定,以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教師甄選,特訂定本要點。」同要點第3點:「一、各校辦法教師甄選,若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其組織及作業規定,由教評會定之。二、前項教師甄選得以筆試、口試、試教、實作方式辦理,並由教評會或甄選委員會視需要決議推選筆試、口試、試教、實作委員,報請校長或由其指定專人聘任之,其中得包括校外委員。」同要點第5點第1項:「各校訂定甄選簡章,內容應包括:甄選類科、名額、甄選資格、報名日期、地點及程序、甄選時間、地點及方式、成績配分比例、甄試科目及範圍、錄取總成績計算及相同時之處理方式、成績通知方式、成績複查期限及方式、榜示日期及方式、報名費、申訴電話專線、信箱及附則等。」同要點第11點:「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督導所屬學校辦理教師甄選,經發現違失且查明屬實者,應請改正,並議處有關人員或移送法辦。」另教育部86年10月13日台(86)人(一)字第86099660號函釋規定略以:「……學校自行辦理教師甄選時,有關教師應具之資格條件,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師資培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簡定及教育實施辦法(92年8月27日廢止;92年7月31日訂定發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等相關法令已有規定,不宜再另行訂定其他抵觸或違反上開相關法規之規定,以保障教師公平受聘之權利。」足徵各校教師甄選簡章應經該校教評會審查通過,並需符合教育部之函釋規定,對於教師之聘任,除依法令分發者外,應以公開甄選或現職教師介聘方式為之。即有關教師公開甄選部分,具備合格教師資格者均可報名教師甄選,非僅限於現職教師報名。 (二)又據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以下簡稱儲訓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參加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合格,經儲訓期滿成績考核及格者,發給證書,分別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之資格。」則各校(或接受委託辦理教師甄選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聘任教師時,如基於教育需要,於甄選簡章中加註考生如具有學校所需專長得擇優予以錄取之規定,尚無違法之處;惟若將所需專長列為甄選之資格條件而限制未具專長者報考,則於法未合。足徵教師若取得主任之資格,係屬專長之一,當各校將主任資格列為甄選之資格而限制未具主任資格者報考,則違反教育部86年10月13日台(86)人(一)字第86099660號函釋規定。 (三)桃園縣政府每年於辦理國中、小教師甄選、介聘作業前,皆會召開教師介聘甄選籌備會(約每年2月下旬至3月辦理),邀集該府各國中、小校長、人事主任暨教評會代表說明教師甄選、介聘作業相關規定方式、期程。然該府未究教育部86年10月13日台(86)人(一)字第86099660號函釋規定之精神,查99學年度該府相關國中小教師甄選簡章:介壽、八德、光明、龍興、大園、平興等國中及北勢、南勢、建國、四維、內海國小等國小共計11所國中小教師甄選簡章,報名資格均限定為「具備合格教師資格之『本縣』縣立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明顯違反教育部對於教師甄選不宜再另行訂定其他抵觸或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資師培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施辦法等相關法令之函釋規定,足見桃園縣政府對於教育法令認知有誤,肇致該府所屬國中小辦理教師甄選之簡章,均有瑕疵。 </span>(四)桃園縣政府對於教育法令認知有誤,該府所屬國中小教師甄選簡章之報名資格均限定為「具備合格教師資格之『本縣』縣立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明顯違反教育部對於教師甄選不宜再另行訂定其他牴觸或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師資培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等相關法令之函釋規定,肇致該府所屬國中小辦理教師甄選之簡章,均有瑕疵。 </DIV></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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