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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7/26 下午 05:02:25

凡勞工得組工會,請揭示這普世價值

■苦勞論壇2006/07/22
◎作者:倪耿

  《工會法》的修法一度有「勞委會…完成勞動三法修正草案,明訂軍公教機構…具勞工身份的人員可組工會,但不得罷工。」(2006/06/01聯合報),這對原遭到限制所謂「軍火工業」的勞工是個好消息,也應可接受「不得罷工」的妥協。但旋即有「只限制現役軍人和國防事業員工組織工會」(2006/07/11蘋果日報,2006/07/19聯合報)的突變。《工會法》又回到戒嚴的思維,讓人不懂得是:工會與軍人何干,何以要畫蛇添足?同時「國防事業」與現行所謂的「軍火工業」是一個空洞的用詞,給某些機關無限上綱作解讀,有所不妥。

  「凡勞工得組工會」應是普世價值,有絕對的正當性;而軍人…等不具勞工身份者自然不能適用,而無須作排除的贅述。《工會法》第四條修改應為「凡勞工得依本法組工會」,以簡潔、完整的方式呈現普世價值。報導中說明教師組工會問題已與《工會法》脫鉤,改在《教師法》中作規範,這是合理與聰明的作法,也說明《工會法》無需為軍人能否組工會增加贅字。

  軍火工業屬製造業而非戰備任務,限制其組工會是一項無理且無必要的限制,不符企業精神與民主國家的潮流趨向。綜觀各國並無這樣的限制,但無礙其軍火工業的蓬勃發展;又如我國漢翔公司製造戰機但亦有工會,無礙其對IDF後勤支持與擔任漢光演習的靶勤任務。

  大法官第373號解釋:「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是勞動者最基本的人權」,團結權是憲法保障的結社基本人權,也因此才有協商權。協商權為一項中性機制,資方可藉此機制推動所期待的變革。勞委會原先賦團結權與協商權的規劃,公平合理,明顯利多弊少應予支持。

  工會可以是勞資和諧的媒介,善用之可促成企業內部協商與制衡,促使制度的合理而增加員工的認同、向心與效率,有利產業發展。也因此機制,避免因企業內部的紛爭讓社會付出成本。

  「凡勞工得組工會」應是普世價值,有絕對的正當性;《工會法》第四條修改為「凡勞工得依本法組工會」,期能及早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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