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Default.a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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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節課輔強迫教師上課的個人法律見解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8280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27 下午 10:13:17
將課輔費列在註冊單中, 開學前將各班排入第八節, 說學校沒有強迫老師和學生的犯意是騙人的, 即使他們自圓其說已加註不參加者將予以退費
因為考慮到權力關係不對等的情況下(沒收到教師或學生的同意書就是沒有意願, 學校必須舉證已獲得同意), 沒有意願的老師和學生都是受害者, 學校當然是加害者(校長是代表人)
由於無所不在的權力結構(學校或主管機關既然享有考核權力,即應負舉證責任; 學校對學校有成績考核權力), 所以學校必須負舉證之責-「除有證據足認被害人積極同意,否則即違反其意願。」
但是, 原班上課上新進度, 違法的是任課老師本人
有沒有人認識律師, 能幫我個忙嗎? 我的見解是否正確?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27 下午 10:30:09
第八節如果是補救教學 為什麼家長要為未達成教學目標的老師 出錢付鐘點費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27 下午 10:32:55
第八節本來就不應該強迫呀, 是學校要在註冊單裡跟學生收錢, 不是老師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27 下午 10:33:47
家長們, 該是您們發出聲音的時候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28 上午 12:01:31
資料來源: http://tw.wrs.yahoo.com/_ylt=A8tUwZWuE1lOogoAnMlr1gt.;_ylu=X3oDMTE2MzRrZnRsBHNlYwNzcgRwb3MDNQRjb2xvA3R3MQR2dGlkA1NNRVRXMTBfMzcw/SIG=12dms964q/EXP=1314489390/**http%3a//elearning.ice.ntnu.edu.tw/pfo_down.asp%3fpsn=57899
未繳交同意書視同不參加
高雄市立左營國民中學100年度第1學期2年級第8節課輔實施要點 一、活動依據:本校98年3月12日校務會議通過之「修正高雄市立左營國民中學寒暑假學藝活動及課後輔導作業要點」辦理。 二、活動目的:輔導學生溫故知新或實施補救教學,以充實學生知能,提昇基本學力。 三、活動時間: (一)自100年9月5日至101年1月6日止,共計18週(18*5=90天)。 (二)每星期週一至週五的第8節(16:10-16:55)實施。 (三)扣除7天(中秋節放假9/12、國慶日放假10/10、第1次段考10/12-10/13、 第2次段考11/29-11/30、校慶),總計為83天(節)。 四、上課內容:語文(國文、英語)、數學、自然、社會等領域為主,社團活動及綜合活動為輔。 五、師資:以本校專任教師為主,外聘專長教師、實習教師為輔。 六、收費標準:依教育局收費規定,以16.67元/天(節)計算,總計課輔費用為 84天(節)× 16.67元/天(節)=1383元,可於開學後按月繳交,亦可整學期 1次繳費結清。 七、繳費日期及方式:自收到『繳費通知單』起,請家長依『繳費通知單』內說明繳費。 八、具有下列身份者可免繳或減半收費: (一)家境清寒並具有低收入證明之學生,免繳納課輔費用。 (二)具有原住民身份者,減半收費。 (三)特殊因素無法支付課輔費,於6月24日(五)前經導師審核提出申請,酌以減免。 暑期輔導已提出減免申請者,不需重複提出申請,第八節課輔會一併減免。 九、第8節課業輔導活動報名後,因故無法參加時,其退費依實際上課節數之比例辦理退費。 十、報名:即日起至100年6月22日(三)止,請貴子弟憑家長同意書向該班導師報名,導師請協助將參加學生勾選於名條送交教務處教學組。繳交班級將統一於開學後領取繳費單。 -----由此撕下,【100年6月22日(三)】前交導師轉教務處,屆時未繳交視同不參加------ 家 長 同 意 書 1. 貴校通知及「100學年度第1學期2年級學生第8節課後輔導活動實施計畫」,敬悉。 2. 茲同意敝子弟參加貴校100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第8節課後輔導活動,並予以密切配合。 3. 課業輔導活動繳費方式,選擇為:(請打V) □ 月繳新台幣(9月19天:317元)(10月18天:300元) (11月20天:333元)(12+1月26天:433元)。 □ 學期繳新台幣1384元。 1年_____班 座號:______姓名:_____ 家長 (簽章) 【為便於製發繳費單,請家長填妥同意書後,於100年6月22日(三)前將同意書交回導師】
100上學期課輔費 二年級 月份 | 上課天數 | 每日課輔費 | 小計 | 備註 | 9月 | 19日 | $16.67 | $317 | 9/12放假一天 | 10月 | 18日 | $16.67 | $300 | 10/10放假一天 10/12~13段考2日 | 11月 | 20日 | $16.67 | $333 | 11/29~30段考2日 | 12+1月 | 26日 | $16.67 | $433 | 校慶 | 合計 | 83日 | | $1384 |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28 上午 12:22:57
重點在紅字的部分 桃園縣國民中學及縣立高中國中部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 | <DIV id=pDotlineGray2>桃園縣國民中學及縣立高中國中部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3年6月20日府教學字第093018696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府教數字第097041478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府教數字第0990205382號函修正 一、目的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教師發揮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精神,積極維護學 生受教權益,參與學校所安排之課後補救救學及寒暑假學藝活動課程,以加強輔導或管 教學生;充實生活內涵、陶冶優良品德,激發學習興趣、導引適性發展,延展學習效果、 培養關鍵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 (一)教育部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台(八九)中(一)字第八九一四二一一三號函。 (二)教育部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台國(四)字第零九五零一五七七五零號函。 三、參加對象: (一)縣立高級中學(國中部)暨國民中學學生。 (二)應以學生自由參加並取得家長同意,不得強迫學生參加。 (三)每班學生數以三十至三十五人為原則,並得依因材施教,實施小班編組教學。 四、活動時間: (一)課後輔導:以每週五天,每天不超過一節課為原則。 (二)寒暑假學藝活動: 1暑期學藝活動:暑假期間規劃五週,每週五天,每天上午實施四節課為原則(新生學藝活動以四週內為原則)。 2寒假學藝活動:寒假期間規劃每週五天,每天上午實施四節課為原則。 五、活動內容與規定: (一)活動內容包括「課業輔導」與「活動課程及輔導課程(包括技藝課程、體能活動、康樂活動、童軍活動、生活教育、生涯規畫等課程)」,由各校妥為設計籌劃,不得專門從事升學或課業之不當補習。 (二)課業輔導以複習舊教材或視學生需要,酌量自備補充教材;不得提前教授新單元教材,或採用坊間出版專為應付升學考試之各種參考書及測驗卷。 六、收費及支用原則: (一)收費基準 課業輔導暨寒暑假學藝活動收費標準之訂定,係依教師鐘點費、上課節 數及班級人數等變項進行核算。 計算公式:鐘點費(四00元)×上課節數÷0.7÷班級人數(按三十人計)= 每名學生應繳費用(個位數字四捨五入)。 (二)本案各項收費金額及規定如下
<DIV align=center>項目 | 收費金額 | 說明事項 | 備註 | 1.課後輔導(第八節課) | 一五二0元 | 上課節數上下學期各八十節每班以三十人計。 | | 2.暑假學藝活動 | 一九00元 | 上課總時數一百節,每班 以三十人計 | | 3.寒假學藝活動 | 六九0元 | 上課總時數三十六節,每班以三十人計 | | </DIV>(三)所收費用之開支包括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兩部分: 1.教師鐘點費:按實際授課時數支給,並不得列入超支鐘點計算。 2.行政費:除做為印刷紙張、教材講義、事務費、補貼學校水電、 及雜支等費用外,實際參加此項工作人員,得按加班費支給 標準(如附件一),酌給津貼。(行政費不得超過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3.倘收費不敷使用,應以發教師鐘點費及補貼學校水電費為優先。行政人 員若無授課事實,不得支領鐘點費。 4.家境清寒、低收入(或特殊遭遇)之學生,得向學校申請減免或免收輔導 費,其減免之額度及名額由學校自行訂定之。 5.收費應給收據,並應納入學校會計,專戶儲存,以代收代付款方式處理。如有餘額,應本取之學生,用之學生之原則,作為學生獎勵或改善及充實教學環境及設備之用。 6.各校辦理寒暑假學藝活動或課後輔導之收費,不得作為完成註冊之必要手續,不參加者,此項費用不得收取。 7.經費實報實銷,經費使用方式依相關會計程序辦理,會計報表須定期公告並留校備查。 8.每期結算總經費支付鐘點費及行政費後,若尚有結餘款應平均退還學生,相關退費方式依教育部之規定。 七、各校辦理寒暑假學藝活動或課後輔導,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參加,則以實際上課節數比例辦理退費。 八、各校為培養學生基本關鍵能力,所規劃之課業輔導、寒暑假學藝活動及補救教學之課程,全體教師應發揮服務熱忱,積極參與學校所安排之教學工作。 九、各校辦理藝能活動、體育活動、康樂活動、童軍活動、生活教育、生涯規畫等課程,在校內資源不足之情況下,得利用社會資源,聘請具有特殊專長、才藝之家長或社會人士協助辦理,以提高活動效果。 十、各校實施課後輔導暨寒暑假學藝活動應依據本實施要點擬定實施計畫,並將有關資料妥善保存備查以及供改進之參考。 十一、本府教育處對各校實施課後輔導暨寒暑假學藝活動,將視需要辦理訪視輔導。
(附件一) 桃園縣國中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工作人員業務加班費支給標準一覽表 <DIV align=center>職稱 | 支給點數 | 分 項 說 明 | 校長 | 二0 | 督導學校辦理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各項應行推動事宜。 | 主任 | 十七 | 處室主任實指教務、訓導、總務、輔導、會計、人事等處室主任, 辦理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相關事宜。 | 組長 | 十四 | 處室組長實指教學、註冊、設備、資訊、訓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資料、輔導、特教、文書、出納、事務等組長 | 導師 | 十四 | 負責成班及班務處理 | 幹事 護理師 助(佐)理員 | 十一 | 1.幹事實指各處室處理各項事務之幹事 2.護理師實指學校健康中心護理工作人員 3.助(佐)理員計有人事助理員、會計佐理員 | 工友 | 八 | 實際協助課業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各項事務性工作 | </DIV>支給標準說明: 一.行政費支用說明:全校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三十得支行政費。除做為印刷紙張、教材講義、事務費、補貼學校水電、及雜支等費用外,實際參加此項工作人員,得按加班費支給標準,酌給津貼。 二、加班津貼支給說明: 1. 個人行政加班之支領,應受每月不得超過二0小時之限制。 2. 工作人員工作津貼之支給,以實際參與工作之人員為核發對象,各校得依實際需要,安排相關工作人員處理各項事務。未實際參與工作者,不得支領工作津貼。 3. 各校應確實製作加班登記簿,詳實紀錄加班人員之工作內容及實際加班起訖時間。 三、本加班津貼支給建議之點數分配係一參酌標準,各校得依校內工作狀況及業務承辦分配實際情形,進行機動性之調整,以符合各校實際需求。 | </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28 上午 12:42:42
請不要在汙名化這些無法配合變相強迫第八節實施課輔的老師 因為已經要推行12年國教, 教學也要正常化 一、依據教育部100年6月2日臺國(四)字第1000095412號函辦理。 二、重申教育部95年10月17日召開之「研商落實教學正常化- 國中課業輔導與留校自習協調會議」紀錄略以:「各國中 小於課外時間在校(如於寒暑假及第8節課)為學生進行 課業輔導或補救教學,應由學生自由參加,並嚴禁強迫收 費…國中課後輔導與留校自習採以下原則辦理:(一)課後輔導: 1.不強迫參加;2.不教新進度;3.基本上每日放 學後,每天1小時,每週5天,並以不超過下午5:30為原則…4.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本權責訂定適宜收費基準。…」 本案請依本府訂定「雲林縣國民中小學學生課後輔導及寒 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規定配合辦理。 三、另教育部亦於97年12月25日以台國(四)字第0970259038 號函申略以:「請各縣市政府督導轄內各國中,應以自主辦理課外輔導或留校自習等學習活動為原則,不應有接受 外界或家長委託辦理情事;亦請兼顧尊重教師授課意願。」 四、學生家長倘有參與學校辦理課輔之意願,確有請教師協助指導學生複習課業之需求,考量實務運作及衡平教師假期權利,妥適調整課輔教師之安排,以維護學生學習權益及 衡平教師權益;並請各校確實遵照原則辦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28 上午 12:50:49
指導棋早以下好, 是自以為聰明 http://media.tyc.edu.tw/educiv/sfsdata/8.3.doc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五條第三項及高級中學法第六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縣縣立高中暨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收支,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 學校應依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公佈之收費基準,向學生收取學費、雜費、代收費及代辦費。前項學費國民中小學學生免納之。第一項收費基準由本府另訂之。 第四條 代收費之項目如下: 一、班級費 二、家長會費 三、學生平安保險費 四、游泳池水電及管理費 五、網路使用費 六、電腦設備維護及管理費 七、學生活動費 八、齲齒防治費 九、寄生蟲檢查費 十、尿液檢查費 十一、午餐基本費 十二、午餐燃料費 第五條 代辦費之項目如下: 一、教科書書籍費 二、學生寄宿費 三、腳踏車停放費 四、蒸飯費 五、學校午餐費 六、交通車費 七、課業輔導費(不得強制收取,倘收費三聯單有列入者,亦請務必說明:不參加者將予以退費) 但目前有些學校會在調查完第八節意願後才製作註冊繳費單, 的確是可以的 莫非桃園縣不受教育部管轄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28 上午 07:59:15
桃園縣國民中學及縣立高中國中部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3年6月20日府教學字第093018696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府教數字第097041478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府教數字第0990205382號函修正 一、目的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教師發揮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精神,積極維護學 生受教權益,參與學校所安排之課後補救救學及寒暑假學藝活動課程,以加強輔導或管 教學生;充實生活內涵、陶冶優良品德,激發學習興趣、導引適性發展,延展學習效果、 培養關鍵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 (一)教育部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台(八九)中(一)字第八九一四二一一三號函。 (二)教育部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台國(四)字第零九五零一五七七五零號函。 三、參加對象: (一)縣立高級中學(國中部)暨國民中學學生。 (二)應以學生自由參加並取得家長同意,不得強迫學生參加。 (三)每班學生數以三十至三十五人為原則,並得依因材施教,實施小班編組教學。 教育局訂這個條文算是有教育理念的,為什麼大多數的學校又變相強迫全校上第八節課輔, 更要原班上課 有些學校, 無所不用其極, 正課硬要能力分班, 用盡各種名目, 自以為聰明成立管樂班(有錢有勢的家長才買得起樂器和高額的學費, 這不是為了服務權貴而設立的嗎?)和實驗班(如果要成立必須符合實驗教育法, 實驗計畫有送審通過嗎? 定期要呈報的成果, 看到設立辦法, 保證行政連碰都不想碰), 教育部只有允許符合特殊教育法(資優班, 藝術才能班-包含音樂班, 美術班, 舞蹈班)和國民體育法和實驗教育法的才能單獨成班,其他的一律要常態編班, 這種基本教育法規, 教育局和各校校長不應該不知道
之前還聽說, 只要管樂班打散再兩班也行, 真的聽不下去, 基本概念, 只要不是有其他法令允許, 一律都得常態編班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28 上午 08:32:14
我想可能有很多擔任過國中導師的同仁, 完全都沒聽過, 原來第八節課輔, 導師也可以領加班費的, 但是實際上, 學校不會主動告知您可以領取加班費, 其實只要您先填寫加班請示單經過同意, 第八節(必須當天無課輔, 不得重付支領)留下來簽到簽退, 是可以領取課輔行政一個小時的加班費, 但是您應該知道, 在這種權力關係不對等的情況下, 加上繁瑣的程序, 沒有人會跟自己過不去
那到底加班費的時薪如何計算呢? 在2011.8.1還沒調薪前 以ㄧ個薪級475的校長為例, 本俸37915, 學術研究費30560, 主管加給 8440, 所以每月99035元 日薪 99035/21.5=4606 (每個月30天, 有5/7天上班) 4606/8 時薪 575 (每天上班8小時)
這個加班費比任何一個授課教師的鐘點來得高(每節400), 那為什麼每月最高20小時呢? 因為每個月就20個第八節, 只要每天第八節都留下來, 額外的課輔加班費就是11500 當然能不能領到這個數字, 就得看開的班多不多, 來決定餅的大小, 分的人少(導師最好不要來分), 剩下的餅就越大 這跟在校外經營補習班好像也一樣(這樣想想人家在外面經營被告好像也有點委屈了), 人數保證, 不用找老師, 不用考慮場地問題, 還合法, 低風險, 更可以獲得掌聲(愛學校又拼升學), 難怪會視法律於無物 教育就是要資訊透明, 有做事, 有領錢, 天經地義, 如果沒做事而領錢, 真的就不好了, 畢竟教育是良心的事業 桃園縣國中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工作人員業務加班費支給標準一覽表 <DIV align=center> 職稱 | 支給點數 | 分 項 說 明 | 校長 | 二0 | 督導學校辦理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各項應行推動事宜。 | 主任 | 十七 | 處室主任實指教務、訓導、總務、輔導、會計、人事等處室主任, 辦理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相關事宜。 | 組長 | 十四 | 處室組長實指教學、註冊、設備、資訊、訓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資料、輔導、特教、文書、出納、事務等組長 | 導師 | 十四 | 負責成班及班務處理 | 幹事 護理師 助(佐)理員 | 十一 | 1.幹事實指各處室處理各項事務之幹事 2.護理師實指學校健康中心護理工作人員 3.助(佐)理員計有人事助理員、會計佐理員 | 工友 | 八 | 實際協助課業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各項事務性工作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28 上午 09:29:25
目前第一要務就是 要求桃園縣政府教育局修改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第五條 第七款 課業輔導費(不得強制收取,倘收費三聯單有列入者,亦請務必說明:不參加者將予以退費) 修改為 課業輔導費(不得強制收取,必須先取得家長同意後使得列入) 行文要求各校必須先重新取得家長同意書後, 始得辦理第八節課輔, 並對已繳費但無意願參加之學生完成退費手續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五條第三項及高級中學法第六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縣縣立高中暨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收支,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 學校應依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公佈之收費基準,向學生收取學費、雜費、代收費及代辦費。前項學費國民中小學學生免納之。第一項收費基準由本府另訂之。 第四條 代收費之項目如下: 一、班級費 二、家長會費 三、學生平安保險費 四、游泳池水電及管理費 五、網路使用費 六、電腦設備維護及管理費 七、學生活動費 八、齲齒防治費 九、寄生蟲檢查費 十、尿液檢查費 十一、午餐基本費 十二、午餐燃料費 第五條 代辦費之項目如下: 一、教科書書籍費 二、學生寄宿費 三、腳踏車停放費 四、蒸飯費 五、學校午餐費 六、交通車費 七、課業輔導費(不得強制收取,倘收費三聯單有列入者,亦請務必說明:不參加者將予以退費)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28 上午 09:45:39
5樓所列之: 五、活動內容與規定: (一)活動內容包括「課業輔導」與「活動課程及輔導課程(包括技藝課程、體能活動、康樂活動、童軍活動、生活教育、生涯規畫等課程)」,由各校妥為設計籌劃,不得專門從事升學或課業之不當補習。 (二)課業輔導以複習舊教材或視學生需要,酌量自備補充教材;不得提前教授新單元教材,或採用坊間出版專為應付升學考試之各種參考書及測驗卷。 對照現實,好諷刺啊! 有學校是照規定做的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28 上午 10:02:31
各位看官, 魔鬼就在細節中 如果各位上網搜尋關鍵字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您會發現都是放在教育局的網站確有兩個版本(一個版本已經被有心人士加註了) 版本一 pdf檔 http://www.tyc.edu.tw/boe/files/law/%E6%A1%83%E5%9C%92%E7%B8%A3%E9%AB%98%E7%B4%9A%E4%B8%AD%E7%AD%89%E4%BB%A5%E4%B8%8B%E5%AD%B8%E6%A0%A1%E5%AD%B8%E9%9B%9C%E8%B2%BB%E5%8F%8A%E5%90%84%E9%A0%85%E4%BB%A3%E6%94%B6%E4%BB%A3%E8%BE%A6%E8%B2%BB%E6%94%B6%E6%94%AF%E8%BE%A6%E6%B3%95.pdf
這個版本與法制室內收藏的完全一樣 http://law.tycg.gov.tw/LawContent.aspx?id=FL042542 版本二 word檔(在以前數位教育科的網站) http://media.tyc.edu.tw/educiv/sfsdata/8.3.doc 居然自行將第五條第七款 加入 (不得強制收取,倘收費三聯單有列入者,亦請務必說明:不參加者將予以退費) 而第十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代表從未修訂過, 若要修訂, 必須經過法制室審核 誤導縣民, 已經是政風問題(桃園縣政府從未認可這樣的條文)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28 上午 10:11:39
公務人員 依法行政是第一要務
拿出您的專業來, 用心鑽研法律, 隨時更新資訊
不要隨著有權力的人起舞 不要別人把您賣了, 您還幫別人數鈔票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28 下午 01:43:06
樓10所言 第五條 第七款 課業輔導費(不得強制收取,倘收費三聯單有列入者,亦請務必說明:不參加者將予以退費) 修改為 課業輔導費(不得強制收取,必須先取得家長同意後始得列入) 個人覺得還是和註冊費分開。繳費單分開,時間上也分開為妥(取得家長同意書也是要時間,家長也還有營養午餐費須另繳,不會太麻煩的)。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28 下午 02:56:48
論壇越來越有看頭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28 下午 03:03:17
真棒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28 下午 07:36:57
個人覺得列入無妨, 因為如果兩張繳費單就要有兩筆手續費, 只會圖增成本而已
學校不至於急著收這筆註冊費, 可以依據個別學生產生註冊繳費單, 不是更好?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28 下午 09:12:09
樓上可解釋 各校已經陸續把繳交註冊費時間延後 是何狀況 註冊單也要延後發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28 下午 09:32:14
我請問過一所國中 的確是先發第八節課輔意願調查表後, 才會依據有沒有參加第八節課輔產生註冊繳費單, 欲參加的要繳的金額才有含課輔費 這樣就是已取得學生家長同意書(與寒暑輔課輔一樣)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28 下午 09:35:11
請問樓上老師,先發調查表再開課的模範生是哪一所國中? 讓大家知道,校務會議討論時,我們可以更有力量!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28 下午 09:41:21
ok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28 下午 09:51:41
我是聽新坡國中高層說的, 如果您有認識該校的老師, 也可以幫我確認一下嗎? 謝謝!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29 上午 11:16:13
今天上午已經請桃園縣政府法制處的長官(感謝她為我向教育局確認, 並給我回覆) 確認是以法制處的版本為標準(並未在第五條第七款之後加註解) 辦法的原意是學校可以再調查完學生意願後, 產生個別不同的註冊繳費單, 所以允許加入這個項目 而不是變相強迫學生先去繳費, 再用權力不對等的關係, 讓學生家長恐懼辦理退費, 導致全班都上輔導課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五條第三項及高級中學法第六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縣縣立高中暨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收支,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 學校應依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公佈之收費基準,向學生收取學費、雜費、代收費及代辦費。前項學費國民中小學學生免納之。第一項收費基準由本府另訂之。 第四條 代收費之項目如下: 一、班級費 二、家長會費 三、學生平安保險費 四、游泳池水電及管理費 五、網路使用費 六、電腦設備維護及管理費 七、學生活動費 八、齲齒防治費 九、寄生蟲檢查費 十、尿液檢查費 十一、午餐基本費 十二、午餐燃料費 第五條 代辦費之項目如下: 一、教科書書籍費 二、學生寄宿費 三、腳踏車停放費 四、蒸飯費 五、學校午餐費 六、交通車費 七、課業輔導費(不得強制收取,倘收費三聯單有列入者,亦請務必說明:不參加者將予以退費)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29 上午 11:49:11
本業務承辦人是中等教育科的林敬倫先生 今天已經跟他溝通過得到共識: 學校未取得教師的同意直接排入第八節課輔, 的確違法 學校未經學生家長同意直接強迫收費, 的確違法 一定要取得教師和學生的同意書(否則學校如何舉證, 在權力關係不對等之下) 所以各位要做的事情是: 如果您是導師, 那再好也不過了, 您應該可以很清楚的知道註冊繳費單和第八節課輔意願調查(如果沒發更好)發放的先後順序, 只要沒事先調查意願就先發註冊繳費單(即使有加註可退費), 就是違法, 照相或掃描都可以, 我想教師會責無旁貸(如果教師會都不願意, 寄給我好了)
如果您是專任教師, 請私下找比較信得過的同學, 請他把繳費單借您拍照(手機200萬畫素綽綽有餘)一下 用小畫家把學生的姓名部分剪下, 存檔寄出即可
其實, 很多學校課表早已出來, 在未取得教師同意就排入第八節課輔, 已是違法, 但是就是因為權力關係不對等, 沒有老師有這個勇氣去影印自己的課表, 即使名字塗掉, 課表上哪所學校哪一班哪一節, 馬上查到, 如果不成功, 最後變成烈士, 甚至成為學校行政和老師眼中的"不適任教師", 學校拼升學的絆腳石, 老師們可能都是升學制度下的產物, 學校的氛圍也是升學至上, 教育改革列車已經啟動, 12年國教的目的是什麼? 國民教育正常化如何達成? 守法守紀的精神不重要嗎? 身教重於言教的道理? 教育之道無他, 唯愛與榜樣而已
接下來就是大家一起收集證據吧! 只要有證據, 教育局是教育主管機關, 無法推卸責任! 我再強調一次, 我並非反對第八節課輔, 只要守法, 依照程序, 想上課的學生和老師都能夠安安心心的上課, 如果能分組教學, 不會上新進度, 該補救的補救, 該加深加廣也可以加深加廣, 希望大家來支持, 踏出教學正常化的第一步, 做對的事, 願上天保佑我們, 這一步沒有理有不向前跨出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29 下午 06:43:18
還發意願調查表咧 多數坡中老師都極度願意上第八節 第九節都搶著上呢 需要問嗎 高層的話能聽嗎 還是我們第一線教師說得比較實在啦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29 下午 07:48:51
假設經過調查後, 全校學生都願意上第八節課輔, 那當然很好呀! 如果只有一些老師不願意上, 而很多老師願意上, 那不是更好, 有很多老師可以排滿五天, 又不上進度, 為什麼非原班老師來上不可呢? 最怕的是將不願意上第八節課輔的老師被歸類為不適任, 口誅筆伐, 還問候人家祖宗八代, 這就不恰當了 俗話說得好: 道不合不相為謀, 不認同十二年國教還要上第八節課輔的老師, 何罪之有? 放過他們吧!
況且桃園縣的辦法裡也沒說不能上體育課呀! 鍛鍊強健的體魄有何不好? 有強健的體魄才有強大的國家!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31 下午 06:21:34
<DIV class=plainMail>老師們,對官僚不合法理情的要求,只要說「NO」就行了!
100年08月30日,原高雄市教師來信投訴:高雄市政府強要馬兒跑,卻不給馬吃草,強迫教師參加研習,卻又要求課務自理。
高雄市政府行文將於100年9月8日及16日共舉辦4場「環境教育管理系統申報子系統使用說明會」,各校需指派環境教育指定人員,以公〈差〉假登記,課務自理方式出席。
這位老師說:『這種非自願性、任務指派性的研習,要叫人家課務自理,實在說不過去。我跟學校聯繫,校長表示礙於公文規定,也礙於缺乏經費,學校無法排代課。』
這位老師還說:『聽說以前高雄縣並沒有指派任務性研習卻要人家課務自理的情形,但原高雄市一直都有叫人家研習卻又叫人家課務自理的狀況。』
我們要公開跟全高雄市老師說:老師們,對官僚不合法理情的要求,只要說「NO」就行了!每個人都不敢拒絕,那就任人宰割吧!
老師們,如果官僚發文強迫參加研習、活動或比賽,卻又要求教師課務自理,大家儘可以不要管他,如果學校將公文批給你參加,你可以在公文表示如下意見:
●【依教師法規定,本人將依學校安排之課程在校實施教學。】
因為「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各位老師,教師在校之課程,學校早就安排了,除非學校另為安排,老師依課表實施教學活動就對了,老師依法教學,誰也奈你不何?
如果本會的會員因此遭受行政懲處,我們會幫會員討回公道,協助會員進行教師申訴或行政訴訟,合法、合理地捍衛會員權益。
以前,高雄縣教師會和高雄縣政府有默契,強迫研習一定會排代,自願研習才課務自理,這很合理,希望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能依法行政!
老師,覺醒吧!自助而後人助,大家都屈服於官僚威權,官僚就會越來越威權,大家如果不屈從,官僚才會修正作法。
轉貼相關的來信和公文:
●●●1000830原高雄市學校來信●●● ================================================================================ From:OOO Subject:亞平兄,OO國小有會員想請工會協助
亞平兄:開學愉快
我是OO,上星期返校,學校衛生組長,也是我們產業工會的會員,跟我申訴一件事,經向校長主任協調未果,因此轉而向工會這邊尋求支援,因為是全市性事項,看看是否可以協助解決。
事情是這樣子,市政府發了一份文給各校〈高市府四維環綜字第1000081224號〉,將於9月8日及16日共舉辦4場「環境教育管理系統申報子系統使用說明會」,各校需指派環境教育指定人員,以公〈差〉假登記,課務自理方式出席。
我們組長對於要課務自理非常不能接受,向我申訴,憑良心講,這種非自願性、任務指派性的研習,要叫人家課務自理,實在說不過去。我跟學校聯繫,校長表示礙於公文規定,也礙於缺乏經費,學校無法排代課。
聽說以前高雄縣並沒有指派任務性研習卻要人家課務自理的情形,但原高雄市一直都有叫人家研習卻又叫人家課務自理的狀況,我們組長請我跟工會這邊聯繫,畢竟這是全市性的問題,看工會能不能幫上忙,扭轉這個不合理的現象。
如果不能改變發文單位的決定,當事人要怎麼處理,會比較恰當呢?我實在不太好開口叫她自己吞下去。
●●●1000728高雄市政府函●●● ================================================================================ 高雄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四維環綜字第1000081224號
附件:議程表(隨文引入)(100E009033_1_683548.DOC、100E009033_2_683548.DOC、100E009033_3_683548.DOC、100E009033_4_683548.DOC)
主旨:環保署訂於本(100)年9月8日及9月16日假本市辦理4場次「環境教育管理系統(EEIS)申報子系統使用說明會」,請指派環境教育指定人員出席,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環保署本(100)年7月11日環署綜字第1000058625號函辦理。
二、為協助各單位進行環境教育計畫提報與執行成果申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特規劃於本市辦理4場次縣(市)「環境教育管理系統(EEIS)申報子系統使用說明會」,惠請環境教育指定人員務必擇1場次報名,以公(差)假登記,課務自理方式出席。
三、隨文檢附議程表(請至市府員工專區環保局公文專區或環保局網頁最新消息或公文隨文引入下載),參加者請儘速上網(http://eeis.epa.gov.tw/front/signup/)報名,至少須於開班前一週上網報名,俾利辦理相關作業。
四、本說明會將提供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2小時。
五、本案聯絡人:環保署綜合計畫處黃雅雯環境技術師,電話(02)23117722分機2721,電子信箱:yaweguang@epa.gov.tw;環資國際有限公司林倢?、戴菊華環境工程師,電話(02)6630-9988轉434。
正本:第四類發行、財團法人高雄市取得私有既成道路基金會(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財團法人高雄市客家文化事務基金會(高雄市三民區同盟二路215號)、財團法人高雄市文化基金會(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財團法人高雄市愛樂文化藝術基金會(高雄市鹽埕區河西路99號4樓)
副本:本府環保局(綜計科)
市長 陳 菊
──────────────────────────────────── 【牛奶瓶報報】 發信人:劉亞平 電子郵件:milklyp@ms69.hinet.net ※歡迎推廣訂閱:http://www.kcta.org.tw/maillist/maillist.aspx ※牛奶瓶報報(過往電子報)網址:http://www.kcta.org.tw/milkping/milk.aspx ※若要停止訂閱電子報,請寫信給發信人,我們將為您處理。 </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9/2 上午 05:37:46
貼文我很少在看 沒有重點 一大串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9/2 上午 10:46:44
我請問過一所國中 的確是先發第八節課輔意願調查表後, 才會依據有沒有參加第八節課輔產生註冊繳費單, 欲參加的要繳的金額才有含課輔費 哪所國中,我要到這學校.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9/2 上午 11:09:13
桃園縣很快都會是這樣的, 有一兩所學校被糾正, 別的學校就會有所警惕, 全縣都會如此做的, 原因如下:
1.自發性的, 覺得不應該再錯下去 2.比較性的, 我的學校是都依法執行, 鄰近學校不可以破壞制度, 舉發他
效果會以底數為2的指數函數成長 1,2,4,8,16,32,64,128,256,512,1024......
只要大家認定收到同意書才是符合意願, 就不會有雙重標準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9/4 上午 11:38:43
擒賊擒王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9/11 下午 07:59:46
別再唬了,搞了這麼久還搞不定,其實是許多老師想多兼課賺多錢,國中每節課450耶,每個月多個一萬塊,誰不想要?許多老師更巴不得上第九節、第十節,假日也都去上課最好,一個月就可以多個兩、三萬塊,賺死了! 國小也是,國小放學後的攜手計畫和課後照顧,每節課鐘點400元,攜手計畫6個人就開班,課後照顧雖然要20人,但不用上課,只要坐在那邊看功課就好,順便把原本明天要改的功課改一改,一舉多得。 低年級老師一個月多領兩萬,中高年級也都多領一萬多,許多學校老師捨不得把這樣的福利給別人,正課多一節就翻臉,有錢的少一節也翻臉,搶破頭! 別再上來反駁說你們不想接了,真的不想接,就集體到教育局、教育部去反映!我就曾反映過,教育部說那是教育局的權責,而且你不想接,會有別的老師要接!請接的老師們別得了便宜又賣乖,愛呷假細力!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9/11 下午 09:41:08
教育界就可以以學生之名,不守法嗎? 一切師出有名?一切為學生? 違法在所不惜,因為集體違法?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9/13 上午 01:19:25
集體違法無罪啦!?為什麼? 老師都被關起來了,那學生怎麼上課啊! 安啦!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9/24 下午 03:52:59
原來集體違法無罪啊!? 可是,基隆海關關員怎麼集體移送法呢!? 貪污家長的錢就沒罪是吧?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9/25 下午 02:54:10
積習陳弊不是一朝一夕行成,而是日積月累, 想要改變,必須是一個團體推動, 你們工會就是很好的推動團體, 要愛護它,讓它真正為你們做事,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9/25 下午 08:27:34
【2011/09/20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有關國中第八節課後輔導--歡迎各校老師與家長踴躍向本會提供資料 關於國中第八節課後輔導,所衍生之相關爭議,由本會負責此項議題的政策研究部主任蔡南強老師統一回應如下: PS:請各教師或家長向本會投訴時,所提供的資料證據能證明您所說的【為真】才是有用的證據!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9/26 上午 10:38:32
當校內教師選擇以家庭為重,未能配合上第八節時, 教務處得自行覓合適人選來上第八節課。 校內有些年輕老師需要第八節的外快強化經濟能力, 讓這些年輕人多上一些課,多一些磨練,可謂一舉兩得, 何樂而不為?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9/26 上午 10:40:40
【2011/09/20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有關國中第八節課後輔導--歡迎各校老師與家長踴躍向本會提供資料 關於國中第八節課後輔導,所衍生之相關爭議,由本會負責此項議題的政策研究部主任蔡南強老師統一回應如下: PS:請各教師或家長向本會投訴時,所提供的資料證據能證明您所說的【為真】才是有用的證據! <DIV align=center>關於國中第八節課後輔導所衍生之相關爭議,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歡迎會員老師與家長踴躍向本會提供資料 報告人/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政策研究部主任蔡南強 關於國中第八節課後輔導所衍生之相關爭議,工會統一回應如下: 1. 有關學校以類似強迫學生的方式(先繳費後退費)併同註冊繳費單收取第八節課後輔導費乙情,依據桃園縣國民中學及縣立高中國中部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99.5.31府教數字第0990205382號函)第三-(二)點規定,應以學生自由參加並取得家長同意,不得強迫學生參加。以及第六-(三)-6點規定,各校辦理寒暑假學藝活動或課後輔導之收費,不得作為完成註冊之必要手續,不參加者,此項費用不得收取。倘學校以先繳費後退費的方式併同註冊繳費單收取第八節課後輔導費,已明顯違反上開規定,合先敘明。 本會歡迎各校會員老師及學生家長提供學生繳費單或繳費收執聯影本等事證,本會將在收集各校相關資料後直接請教育局導正學校此等收費不合規定的作法,並主動向教育部及監察院糾舉。 2. 另有會員投訴:「部分學校將第八節課後輔導之課程內容安排為教授新單元的教材,等同為正常1~7節課程的連續進行」乙案,依據桃園縣國民中學及縣立高中國中部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第五-(二)、(三)點規定略以,課程活動內容不得專門從事升學或課業之不當補習。課業輔導以複習舊教材或視學生需要,酌量自備補充教材;不得提前教授新單元教材。若學校將第八節課後輔導之課程內容與正常1~7節新教材課程安排或默許為連貫進行,則明顯違反上開要點之規定;且在實質授課上,將因此影響到「未參加課後輔導」之學生的受教權益,進而造成不參加學生有「趕不上課程進度」的壓力,亦同時產生「強迫學生參加第八節課輔」的效果,同樣違反該要點第三-(二)點「不得強迫學生參加」之規定。本會目前已積極蒐證中,也同時歡迎各校老師會員及學生家長提供關於學校「第八節課輔上正課」之相關影音、文件或權益受損學生之陳述資料,本會將在證據齊備後逕行向教育部及監察院陳情。 3. 關於會員老師投訴:「學校在未徵得老師的同意下,逕行將第八節課後輔導課程編排於課表中。」 此舉已明顯有強迫老師擔任第八節課程的意圖。依據桃園縣國民中學及縣立高中國中部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第八點規定,「各校為培養學生基本關鍵能力,所規劃之課業輔導、寒暑假學藝活動及補救教學之課程,全體教師應發揮服務熱忱,積極參與學校所安排之教學工作。」 可知第八節課後輔導課程並非教師依據教師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所必須肩負之義務,上開要點之規定僅屬鼓勵教師性質,並無法律授權之強制性。復依據桃園縣政府99.3.31府教數字第0990118890號函訂頒桃園縣國民中小學生在校時間規定實施原則第3條第4款之規定,每日安排學習節數以七節課為原則(上午四節,下午三節;國中含空白課程),可知教師依教師法在校擔任「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之義務為每日七節課,並未包括第八節課後輔導課程,學校無權在未徵得老師的同意下,逕行將第八節課後輔導課程編排於課表中。各會員老師若在學校遭強迫擔任第八節課務或有因拒絕該課程而遭受校方不利對待之情事,且與校方溝通無效時,歡迎具名提供相關事證向本會反映,本會將積極協助會員與學校交涉,或協助提起教師申訴,或依工會法與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不當勞動行為之調解或仲裁。 以上說明提供各位工會會員參考,如仍有不清楚或相關需要協助之處,歡迎逕向本會洽詢: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電話:03-4283122、03-4280368 傳真:03-4283397 Email:teuniontw@gmail.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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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9/29 上午 10:32:21
市區學校行政人員不必上課, 就可獲取高額的外快, 這才是市區學校不願放手讓家長自由選擇的主要因素! 真耶 非耶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9/29 上午 10:37:11
行政人員的行政加班費 並不是來自政府預算 而是來自第八節第九節第十節 行政人員不必上課,也不必加班 就可獲取高額的外快,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9/29 下午 12:26:35
學校無權在未徵得老師的同意下,逕行將第八節課後輔導課程編排於課表中。各會員老師若在學校遭強迫擔任第八節課務或有因拒絕該課程而遭受校方不利對待之情事,且與校方溝通無效時,歡迎具名提供相關事證向本會反映,本會將積極協助會員與學校交涉,或協助提起教師申訴,或依工會法與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不當勞動行為之調解或仲裁。 不是每個人都像某理事長能硬挺,倒是很多老師像<尹清楓>含冤末白. 且傷害尹先生最殘暴的是他的同僚,不是嗎? 教師工會的同仁不要再鼓勵老師去當尹清楓啦. 想好一點的辦法好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9/29 下午 09:02:46
傷害尹先生最殘暴的是他的同僚,不是嗎? 教師工會的同仁不要再鼓勵老師去當尹清楓啦. 我不太清楚尹清楓案的始末, 不過聽到「傷害尹先生最殘暴的是他的同僚」這話, 心有戚戚焉,而且想哭!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1 上午 11:51:23
寫這個有什麼用,反正中小學老師就是愛賺錢, 才會一直接第八節.第九節.假日課.攜手計畫.課後托育, 不然早就停擺了,愛賺錢又不敢承認.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1 下午 12:49:28
六四天安門事件 曾有報紙頭版頭條只有四字 痛心疾首 眼中無法 心中無法 可憐復可悲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 下午 05:37:08
我們常在法律上、政治上聽到該行為是否有"對價關係" 法律上的對價關係,是指違法的行為而言 而社會上平常就常出現對價關係,如果買賣本身就是對價你給五十元,我付你對等的東西 如果違法行為,就如賄選,你給五百元 我投一票給你; 你送我紅包,我在審核上放水 簡單的說就是,我幫你做事,你付我報酬,其事與報酬之間,就是對價關係。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4 下午 01:50:54
老師幫學校上第八節第九節第十節,學校付老師報酬,學校與老師之間,就是對價關係? 還是老師幫家長上第八節第九節第十節,家長付老師報酬,老師與家長之間,就是對價關係?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5 下午 02:39:11
違法的事情固然不可以做 不違法 但是社會觀感不佳 也會引起爭議 桃園縣教育局公然違法 玩弄法律 而且在學童面前示範 真有一套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5 下午 11:14:49
講什麼法律見解,如果第八節違法規,或是公務員明知而失職,身為教師的代言人的教師會就要對行政單位採取積極作為, 看看人家高雄教育產業工會,多麼強勢,不會浪費我們的會費,不會暫著位子,如果做不好就下台阿..... 這議題拖太久,浪費資源,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5 下午 11:24:11
tt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5 下午 11:27:16
無論這議題拖多久,都要奮鬥下去! 本學期已成定局,期待下學期能有所變革!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6 下午 05:13:17
樓 : 9 作者 : 119.14.189.90 你少再那裡貓哭耗子假慈悲了! 怎麼樣,現在這串數字讓你出名了, 你就隱身在數字背後大搞分化的把戲! 關心第八節課走向的老師很多,我們不領你的情! 請你滾回你的版面,索討你928當天少拿的5份禮物! 不是真心對第八節課議題有興趣,請不要胡亂發言,行挑撥離間之實!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7 上午 09:09:47
為了區區5份禮物 就花時間去鬥爭別人 罕見啊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7 下午 10:19:43
這個119.14.189.90 到處開版 到處惹事生非 把這裡當他家廚房在走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7 下午 10:51:10
教師會有法律專家阿,怎不出來為會員說話法律常識,做些事讓我大聲為你鼓鼓掌..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7 下午 10:55:00
這是言論廣場,誰都可以來的,可以請教師工會鎖住我的IP,我就死心啦...保證不再來..也不值得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8 下午 12:21:00
寫這個有什麼用?反正中小學老師就是愛賺錢, 才會一直接國中的第八節、第九節、假日課, 還有國小的攜手計畫、課後托育, 不然早就外聘教師了。 國小低年級接一個下午,半天就多領超過一千五, 一個星期就有4個半天, 國中假日課一天下來可以領更多。 正課多一節就唉唉叫, 有錢的課就搶著上越多越好。 別說聘不到外面的人來教, 許多學校都是自己的校內老師吃下來, 不對外招聘,不願意到應聘教師的網站去公告, 只公告在自己學校的網頁, 誰沒事會去看每個學校的網頁? 中小學老師愛賺錢又沒錯, 承認就好,幹嘛又要擺清高? 一面說自己委屈, 一面搶有錢的課還邊數口袋多賺到的鈔票?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8 下午 04:35:09
「119.14.189.90 」,我還是不知道你是誰耶! 報出你的大名與服務學校吧!讓大家真的認識你,別躲在IP後了! 說實在的,個人是很不恥你用不同化名自導自演的作法!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8 下午 08:43:46
9、15、16、17樓令人生厭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9 下午 04:04:14
補充樓上:死皮賴臉四字,可以形容這個IP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9 下午 06:00:31
桃園縣強迫教師、學生、家長上課第八節課輔, 臨近的縣市呢? 台北市、新北市按法規走, 願意上課的師生、不願意上課的師生,不會彼此抱怨, 大家各取所需,共生共榮。 學校的升學率不因此下降,學生來源也不因此減少。 桃園縣的長官們,你們在怕什麼? 怕少領因為第八節而滋生出來的加班費嗎? 向台北市、新北市取經吧!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10 下午 12:56:19
什麼是台灣孩子未來的競爭力<DIV class=bar_align_right> </DIV><DIV class=content_follow><DIV id=ctkeywordcontent name="ctkeywordcontent"> ......台灣孩子未來可以做什麼?或許可以做個管理者,來聘請那些苦讀出身的工程師或程式設計師......管理者的養成, 該著重的是視野、包容力以及想像力與創意,然後是與人合作及協調能力,也就是所謂資源整合的能力..... 隨著全球化競爭,幾乎全世界所有先進國的中產階級都正在快速消失中,因為電腦科技及通訊革命改變了職場生態, 除了簡單的工作被科技取代之外,許多的工作機會流失到所謂第三世界國家。世界已經變成是平的,我們的孩子未來必須 和全世界同年齡的孩子競爭,因此,什麼是台灣孩子的競爭力?如何善用已有的優勢來面對未來,恐怕是我們為人父母所 必須仔細思考的。 我們也都知道,未來世界的變動性很高,所謂產業的典範轉移非常迅速,現在所學的任何知識或技術本身,都很快會 被淘汰掉,因此,若是我們現在只逼著孩子去背誦學習課程內容,恐怕是不夠的,甚至可以說是完全搞錯方向了! 同時,未來既然是高度變動的時代,因此除了要有積極主動學習的態度之外,善於與人溝通,能夠與人合作具有團隊 精神,更是未來世界以「專案計劃」執行的工作模式,連帶產生不斷變動的人際組合所重要的生存條件。 現在台灣長大的孩子,苦讀的精神一定比不上大陸或其他東南亞地區的孩子,你只要到那些國家瞧瞧,有如台灣三四 十年前一樣,所有的家庭都寄盼孩子認真讀書來改善家庭生活,那種承受全家族期望的壓力,可以讓孩子以拼了命的方式 來苦讀,我相信在現代台灣社會的氛圍下,孩子絕對大概是做不到的。那麼,台灣孩子未來可以做什麼?或許可以做個管 理者,來聘請那些苦讀出身的工程師或程式設計師。 管理者的養成,該著重的是視野、包容力以及想像力與創意,然後是與人合作及協調能力,也就是所謂資源整合的能 力。 可是,目前在我們制式的學校教育中能讓孩子擁有這些能力嗎?每天一早出門半夜回家,在學校、安親班補習班裏應 付每天沒有間斷的考試,恐怕與未來需要的競爭力養成完全是適得其反的。 對世界存有好奇探索的精神,也就是能主動學習,有自制力與積極性,熱情且樂於幫助別人,這些古老的德性反而是 未來高度競爭下決勝的關鍵。 因此,讓孩子參加社團,學校社團或社會上其他公益團體,或許是可以自然而然養成這些能力的機會。 當學歷不再保証工作機會,現代的每一個人都要更苦更拼的高度競爭時代,我們要隨著時代調整我們努力的方向,否 則當我們過去累積的成果與優勢被我們蹉跎掉後,台灣的孩子如何面對未來的挑戰? </DIV></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11 下午 06:23:37
台灣孩子未來的競爭力, 絕對不是上第八節課輔來的,這點兒無庸置疑。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12 下午 07:00:51
學校必須負舉證之責- 「除有證據足認被害人積極同意,否則即違反其意願。」 要學校舉證自己沒有發放第八節家長同意書? 有家長要對學校提告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13 下午 05:42:29
原來『第八節家長同意書』長這樣子ㄛ! -----由此撕下,【100年6月22日(三)】前交導師轉教務處,屆時未繳交視同不參加------ 家 長 同 意 書 1. 貴校通知及「100學年度第1學期2年級學生第8節課後輔導活動實施計畫」,敬悉。 2. 茲同意敝子弟參加貴校100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第8節課後輔導活動,並予以密切配合。 3. 課業輔導活動繳費方式,選擇為:(請打V) □ 月繳新台幣(9月19天:317元)(10月18天:300元) (11月20天:333元)(12+1月26天:433元)。 □ 學期繳新台幣1384元。 1年_____班 座號:______姓名:_____ 家長 (簽章) 【為便於製發繳費單,請家長填妥同意書後,於100年6月22日(三)前將同意書交回導師】
100上學期課輔費 二年級 月份 | 上課天數 | 每日課輔費 | 小計 | 備註 | 9月 | 19日 | $16.67 | $317 | 9/12放假一天 | 10月 | 18日 | $16.67 | $300 | 10/10放假一天 10/12~13段考2日 | 11月 | 20日 | $16.67 | $333 | 11/29~30段考2日 | 12+1月 | 26日 | $16.67 | $433 | 校慶 | 合計 | 83日 | | $1384 |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14 下午 07:12:07
十二年國教要根除國中第八節才成功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15 下午 12:15:27
寫這個有什麼用?反正中小學老師就是愛賺錢, 才會一直接國中的第八節、第九節、假日課, 還有國小的攜手計畫、課後托育, 不然早就外聘教師了。 國小低年級接一個下午,半天就多領超過一千五, 一個星期就有4個半天, 國中假日課一天下來可以領更多。 正課多一節就唉唉叫, 有錢的課就搶著上越多越好。 別說聘不到外面的人來教, 許多學校都是自己的校內老師吃下來, 不對外招聘,不願意到應聘教師的網站去公告, 只公告在自己學校的網頁, 誰沒事會去看每個學校的網頁? 中小學老師愛賺錢又沒錯, 承認就好,幹嘛又要擺清高? 一面說自己委屈, 一面搶有錢的課還邊數口袋多賺到的鈔票?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15 下午 08:42:07
帳目清清楚楚,高雄左營國中,讚!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18 下午 01:44:43
第八節課 我讓兒子學桌球 <DIV class=bar_align_right>2010-09-13 20:59 ||點閱:2802</DIV><DIV class=content_follow><DIV id=ctkeywordcontent name="ctkeywordcontent">(本文刊登於99.9.13《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噙著淚,閱讀《中國時報》大篇幅報導國中生晚自習的痛苦,彷彿看到我兒比比國中時的身影,和當年我奔波於報社編輯台、教室間的狼狽樣。幸好,後來我勇敢的說「不」,為他找到一條生路…… 比比在國中時對於沉重的課業壓力適應不良,上課跟不上進度,漸漸成了班上的「千睡爺」。孩子的心不在教室,硬要規定他在正常上課後繼續乖乖待在教室,簡直是受罪,對精力旺盛的比比而言,更等同於坐監牢。因此,我和孩子的爸爸根本不贊成他參加課後輔導或晚自習。 不過,不贊成歸不贊成,在老師一再「關切」下,我們做父母的一來也抱著「希望孩子多少念點書」的心態;二來,說老實話,還真是沒膽子為學業成績不夠看的兒子,站出來勇敢表明:「不必浪費大家的時間啦!」但我心中老是壓不下一個自問的聲音:我這是一種從小就對「權威」習慣性「屈服」的病態心理嗎?我們害怕:如果不配合、不聽話、不從眾,孩子很有可能就會被孤立、被排擠、被貼上標籤了! 後來想到了兩全其美的方法,我和外子聯袂到學校請教導師,可不可以讓我們花「補習費」,請體育老師利用課後輔導的時間,在校內教比比打桌球? 我們擔心比比因為強烈反彈課輔,成為老師眼中不聽話的「壞學生」;更擔心他因此蹺課,不敢回家而流連街頭。老天保佑,學校真的很快情商到一位體育老師,願意擔任孩子的「桌球家教」。這麼一個選擇,讓咱家這個無法忍受生活中只有唸書、考試的國中生,沒有因為學業成績不好,而放棄學習,落入徹底放棄自我的無底深淵,之後也才能進入技職教育體系,快樂找到自己的方向。愛孩子,就是要慢教和等待,逼他念書是行不通的! ★汪詠黛【愛,就是慢教和等待】(時報出版)「新書分享會」 第一場:10月2日(周六)下午2:00~4:00,金石堂信義店,台北市信義路2段196號5F(近永康街口,鼎泰豐旁)。 第二場:10月9日(周六)下午2:00~4:00,金石堂環球店,台北縣中和市中山路3段122號2F(環球購物中心)。 歡迎大朋友、小朋友一起來分享,親子教養與成長的喜、怒、哀、樂! </DIV></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18 下午 09:09:41
愛孩子,就是要慢教和等待, 逼他念書是行不通的!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0 下午 09:14:12
第八節課 我讓兒子學桌球, 還可以學其他才藝,快樂過國中生活, 12年國教萬萬歲。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1 下午 07:33:32
我是國中老師,我不愛上第八節! 還我選擇權!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4 下午 07:43:54
 | | | 看著曾雅妮獲得最後勝利的剎那,現場響起如雷的歡呼, 守在電視前的我也感受到難以言喻的喜悅。 「台灣孩子『窮得只剩功課』」,這個觀念真的該摒棄了 。不是每個孩子都愛讀書,如果父母和老師能發覺孩子的 特質,培養孩子的興趣,引導孩子找到真正想學習的東西 ,絕對比逼著孩子一路讀到博士,卻不知道自己為何而活 還有意義。 「行行出狀元」這句話,更適用於現今多元發展的社會, 只要勤學習、肯吃苦,打棒球、高爾夫球可以揚名國際, 做麵包、捏氣球可以闖出一片天,打電玩、美容美髮也可 以肯定自我,擁有獨領風騷的一技之長,最怕的是,學校 和家庭把孩子教得什麼都不會。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6 下午 09:00:43
輔導費究竟算是鐘點費還是加班費?如果是鐘點費,那就需要課稅; 如果是加班費,那就不需課稅。照理說課後輔導是上班以外的時間 ,應該算加班費吧!但校方堅持應列在鐘點費,以至於原本一節400 的輔導費稅後變成320~380元(年資越高剩越少〉 我是根本不想讓稅率提高,根本拒絕第八節以下所有的課! 納稅時代來臨,拒絕加班!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7 下午 09:31:57
一場由高雄市教師會、高雄市教師工會及高雄師範大學教育系共同主辦的「國中課後輔導之困境與突破」論壇,於高雄師範大學和平校區的小型劇場順利舉行;會中,針對目前國中辦理課後輔導的問題與困境作深入的探討,並嘗試提出解決之道。與談來賓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專門委員戴淑芬指出:大多數學校的課後輔導是「延伸教學」;教育局是在遏止各校「升學輔導的軍備競賽」。 <DIV class=GD4J41EBHQ style="DISPLAY: none"></DIV><DIV></DIV><DIV></DIV><DIV style="DISPLAY: none"></DIV><DIV style="DISPLAY: none"></DIV><DIV style="DISPLAY: none"></DIV><DIV class=GD4J41EBON><DIV class="GD4J41EBNN GD4J41EBER"><DIV class=GD4J41EBPN><DIV class=GD4J41EBAO></DIV></DIV><DIV style="DISPLAY: none"></DIV><DIV style="DISPLAY: none"></DIV></DIV><DIV class=GD4J41EBIO style="DISPLAY: none"></DIV><DIV class=GD4J41EBNN style="DISPLAY: none"><DIV></DIV></DIV></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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