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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9/9 下午 07:41:15

課稅後減課加薪 校長籲納行政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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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惠芳/臺北報導

 明年元月起,全國國中小學教師薪資所得開始課稅,準備作業進入倒數計時階段,但全國校長協會指出,未來導師可以減課又加薪,行政人員卻沒有,影響教師擔任組長和主任的意願;因此,校長協會呼籲政府修訂教師授課時數表、組織編制,讓全國的行政人員統一減少四節課,調整行政加給,或發放不休假加班費,提升行政人員任職的意願。

 全國校長協會理事長張榮輝表示,教育部的教師課稅配套措施,只針對教師減課和增加導師費等,卻沒有帶動優秀人員投身行政的誘因。另外,教師減課後多出來的課程,將由外聘教師負責上課,目前估計全國約需要兩萬多名外聘鐘點教師,才能夠補足,但國小每節鐘點費只有兩百六十元,一個月兼一百節,才兩萬六千元,少得可憐的薪資,試問有誰願意教?

 全國校長協會指出,外聘教師薪資少,合格教師不願投入,未來可預期外聘教師將大多是不合格教師,教育品質將難以確保。因為外聘教師難找,最快的方式,就是由現任教師接手,結果,課稅後減掉的四節課,又回到原本教師手中,還可另外領鐘點費,不但沒有達到教育部原本的期望,更讓教師課的稅「右手出,左手入」,部分教師月薪恐怕比課稅前還高。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9/9 下午 07:46:25

這個張榮輝伯伯,到底是哪一所學校的校長?

做他的手下太可憐了吧!

他怎麼把老師當成賊來防呢?

誰說老師們喜歡超鐘點來的啊?

超鐘點不必做事?坐領乾薪?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9/9 下午 09:48:03

由校長群眾生相,便可知能榮膺校長協會領頭羊的人,道行比其他校長更深,那都是些踩著老師的背往上爬的人,滿腦子就是個人的名與利,這發言只不過是為自己爭加給而已!一點都不奇怪!組長主任加給都調了,焉有漏了校長的道理,位階愈高當然得調得愈多!

那些人哪會想到導師費長年低得非常不合理,他們想的是繼續踩著老師的背,為自己爭取更高的待遇而已!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9/9 下午 10:32:02

張榮輝!

那我跟你交換好不好ㄚ?

我來當校長

老師這個位置你來當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9/9 下午 11:05:17

>【全國校長協會張榮輝】因公然侮辱【全國教師會羅德水】遭起訴

從事教師會工作,除了遭官方打壓,還要受各方汙衊,甚至連「同行」也造謠抹黑!

【全國教師會文宣部主任羅德水】控告【全國校長協會理事長張榮輝】,告得好!

【全國校長協會理事長張榮輝】已遭士林地檢署起訴,希望德水堅持下去,告到底!

【高雄縣教師會】和我個人最近履遭抹黑造謠,目前也在積極蒐證之中,準備提告!

我們奉勸【高雄市教師會】相關人員及老師,慎思明辨,謹言慎行,不要禍從口出!

PS.各位老師,如果您聽到相關毀謗言論,歡迎跟本會提供訊息或錄音,我們會將名譽賠償所得回饋公益或檢舉人,謝謝!

轉貼1000422自由時報的報導:

●●1000422自由時報的報導●●●
================================================================================
媒體誤植人名 罵錯人被起訴
更新日期:2011/04/22 04:11

〔自由時報記者張文川、胡清暉、趙靜瑜/台北報導〕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張榮輝,去年看到報紙新聞,誤以為全國教師會文宣部主任羅德水已經「高升」教育部訓委會常委,張榮輝廣發電子信指「羅德水不是全教會的打手嗎?潑男罵街也終有出頭天」,羅德水得知後控告公然侮辱,士林地檢署昨天將張榮輝起訴。

起訴書指出,羅德水和張榮輝都曾任職於新北市淡水鄧公國小,素來因教育理念不同而壁壘分明,言論時常針鋒相對。

去年八月卅一日,張榮輝收到李姓朋友轉寄來的一則雅虎網站當天登載的聯合報新聞,內文指:「推動正向教育的教育部訓委會常委羅德水指出…」,媒體將訓委會常委「羅清水」誤植為「羅德水」。

張榮輝未查明「此羅非彼羅」,誤以為羅德水真的已經升官為教育部常委,遂回覆所有收到這封電郵的七十九個人,加註評論「羅德水不是全教會的打手嗎?」、「潑男罵街也終有出頭天」。

羅德水認為人格遭到貶損,憤而提告,自行蒐集教育部訓委會網站內容,以證實常委是羅清水不是他,並列印聯合報的誤植報導作為證據,士檢認事證明確,將他起訴。

張榮輝昨天表示,他和羅德水私交不錯,此次事件是因為誤解造成對方困擾,已經透過友人向羅德水表示歉意,並試圖尋求和解。他也強調,這是私領域的事情,和全國校長協會理事長的職務無關。

羅德水於去年九月已卸任全教會文宣部主任,他表示,他和張分別在不同的教育團體服務,看法不同可受公評,但不應用負面字眼進行人身攻擊,這件事因已涉及全教會,經由全教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後提告,交由司法裁決。

聯合報對此沒有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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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9/10 上午 09:47:32

1.張榮輝先生領導能力請加強

2.可以先改革各學校總務處事務組長由正式公務人員〈例如幹事〉擔任。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9/10 下午 02:30:18

我上網谷歌了這個張榮輝伯伯的資料:

<DIV class=O v:shape="_x0000_s1026"><DIV style="mso-char-wrap: 1; mso-kinsoku-overflow: 1">

服務經歷

</DIV><DIV style="mso-char-wrap: 1; mso-kinsoku-overflow: 1">汐止鎮東山國小教師(64~68) </DIV><DIV style="mso-char-wrap: 1; mso-kinsoku-overflow: 1">板橋市莒光國校教師(68~74) </DIV><DIV style="mso-char-wrap: 1; mso-kinsoku-overflow: 1">

泰山鄉泰山國小訓導主任(74~77)

</DIV><DIV style="mso-char-wrap: 1; mso-kinsoku-overflow: 1">

新莊市興化國小教務主任 (77~81)

借調臺北縣教育局(81~83)

</DIV><DIV style="mso-char-wrap: 1; mso-kinsoku-overflow: 1"></DIV><DIV style="mso-char-wrap: 1; mso-kinsoku-overflow: 1">八里鄉米倉國小總務主任(83)</DIV><DIV style="mso-char-wrap: 1; mso-kinsoku-overflow: 1">
<DIV class=O v:shape="_x0000_s1026"><DIV style="mso-char-wrap: 1; mso-kinsoku-overflow: 1">

校長經歷

</DIV><DIV style="mso-char-wrap: 1; mso-kinsoku-overflow: 1"></DIV><DIV style="mso-char-wrap: 1; mso-kinsoku-overflow: 1">坪頂國小校長(83~86) </DIV><DIV style="mso-char-wrap: 1; mso-kinsoku-overflow: 1">鄧公國小校長(86~94) </DIV><DIV style="mso-char-wrap: 1; mso-kinsoku-overflow: 1">淡水國小校長(94~98) </DIV><DIV style="mso-char-wrap: 1; mso-kinsoku-overflow: 1">竹圍國小代理校長 (972~7) </DIV><DIV style="mso-char-wrap: 1; mso-kinsoku-overflow: 1">坪頂國小校長(98~        )</DIV></DIV>

 

 

<DIV class=O v:shape="_x0000_s1026"><DIV style="mso-char-wrap: 1; mso-kinsoku-overflow: 1">

其他經歷

</DIV><DIV style="mso-char-wrap: 1; mso-kinsoku-overflow: 1">臺北縣特殊教育輔導團團員(現任) </DIV><DIV style="mso-char-wrap: 1; mso-kinsoku-overflow: 1">臺北縣友善校園輔導團團員(現任) </DIV><DIV style="mso-char-wrap: 1; mso-kinsoku-overflow: 1">臺北縣教育審議委員會委員(現任) </DIV><DIV style="mso-char-wrap: 1; mso-kinsoku-overflow: 1">臺北縣中小學校長協會副理事長(現任) </DIV><DIV style="mso-char-wrap: 1; mso-kinsoku-overflow: 1">教育部升學制度審議委員會委員(現任) </DIV><DIV style="mso-char-wrap: 1; mso-kinsoku-overflow: 1">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現任) </DIV><DIV style="mso-char-wrap: 1; mso-kinsoku-overflow: 1; mso-line-spacing: '100 50 0'"></DIV></DIV>

 

</DIV></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9/10 下午 03:21:07

校長主任跟組長人人都有一張國旅卡一年免費刷一萬多不是嗎?

校長主任跟組長人人都有:年休假!!不休假獎金!!課比導師少!!還有每個月的行政加給!!

算一算一年下來比一般導師實領至少多出十幾萬!!

加上每週少上課的至少五堂,一年四十週下來就少上200堂課!!

200x260=52000(國小一堂算260元)

這麼多利多你還怕沒人當組長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9/10 下午 03:51:11

人怕出名豬怕肥!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9/10 下午 04:28:00

有些人很久沒當導師了
可能誤以為導師有國旅卡有特休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9/10 下午 06:42:12

容不下他人不同的言論

這就是作育英才的教師們

觀之現今社會現象

前因後果昭然若揭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9/10 下午 07:52:24

校長爭待遇,不必踩踏在老師的背上嘛!

區區兩千元的導師費,有什麼好眼紅的?

難不成張榮輝還嫌太多?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9/10 下午 10:23:03

上不了檯面的人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9/11 上午 01:32:02

國中老師兼行政~每年都找不到人擔任~一群資淺老師苦哈哈~工作從早7到晚7~還一天到晚還被夾殺,到學期末~~跑的跑~走的走~~~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9/11 上午 09:28:48

除了小校,國中不是行政找不到人,是生教組找不到人,其他組長職是大家搶著做!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9/11 上午 11:02:07

龜笑鱉無尾

還不是容不下別人的言論?

丟了一篇酸溜溜的文章

借題發揮

酸一下普羅大眾的一般老師

你也很行嘛!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9/11 下午 12:57:21

樓上先進說得妙呀!

老師可不是隨便讓你污衊的

教師節快到

尊師重道

OK?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9/11 下午 02:47:20

原來校長也會吵加薪喲!

我還以為校長一生奉獻教育,

燃燒自己照亮學生,將來是要上天堂的呢!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9/11 下午 08:11:31

講這些都沒用!我個人也曾經反映論壇上的很多事情到教育局,教育局根本連信都不回!因為長期反映,我猜應該是被列入垃圾信件中了!

縣長都說我們是教育大縣,因為他大有為的領導,桃園縣才能成為「教育大縣」!

有付出和有功勞的是他,要不是他想出這麼多教育點子,「教育大縣」的封號從何而來?你們除了抱怨,還為桃園縣的教育貢獻過什麼?

縣長每次選舉前發給全縣家長的教育功績,難道是你們這些老百姓想出來、做出來的嗎?幹嘛要聽你們這些小老百姓的話?

要嘛一起聯合反映,別只會在這邊一直哀號!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9/11 下午 09:45:46

全國校長協會理事長張榮輝,這號人物,也能當頭頭,哎,層次很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9/13 上午 12:54:00

換了位置,換了腦袋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9/13 上午 07:41:31

如果如大家所說導師待遇差行政人員待遇好

為什麼會出現老師不願當行政的情況?

還有只比待遇和上課節數

導師和行政人員難道沒有其他的不同?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9/13 上午 08:55:13

各校教師是否有意擔任行政的比率不一,重點是各校的形式風格,若校長有魄力拒絕上級無關學校計畫的各項活動,這種學校行政會有人找到足夠的教師來兼的。大部分的學校都不好找到生教組長,是因為有責無權,不存在一個讓生教組長可以安心管教的方式嘛。人事、主計、事務、出納、文書早就該用專職的行政人員了,卻把費用計算到教育上。如果覺得導師向下減課的超鐘點費會超過原來薪資,就向下修正兼課數呀(從現行兼6修成兼3)。以上總總都和課稅、調整節數不那麼相關,從59年到今天,校長都是可以提出相關配套讓上級參考的,不用搭課稅的順風車。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9/13 下午 04:38:45

換了位置,換了腦袋

非也 ,非也,豬換了位置,腦袋還是不變....國中主任更累

本校主任不用上課,國旅卡16000元,不休假獎金57000元,

行政加班費...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9/13 下午 08:03:31

校長沒有把老師看成部下來照顧,

他把老師當成被他使喚的人,是他的「家庭小精靈」,

所以一聽說老師加薪,就一肚子不爽,

覺得憑你們也配?!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9/13 下午 08:12:07

「家庭小精靈」,典出《哈利波特》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9/14 上午 07:49:55

若不休假有57000元

那貴校主任月薪應該不只10萬

那果真是好缺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9/15 下午 09:36:46

校長不應混淆視聽  教師月薪如果比課稅前還高  是因為多上課   而增加的鐘點費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9/16 上午 07:40:00

是指課稅後比課稅前上的課多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9/16 上午 09:31:32

請注意

因為課稅...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1 下午 04:47:47

<DIV class=plainMail>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張榮輝】因公然侮辱人遭法院判決罰金

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新北市坪頂國小校長張榮輝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273號),業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94號)如下:
張榮輝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案附帶民事訴訟則截定移送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

PS.大家想一下,各地方所謂「校長協會」之類的組織,有些除了罵教師組織、捧上級機關外,還做了些什麼?

●●●1001003【張榮輝】妨害名譽案判決書●●●
================================================================================
【裁判字號】100,易,194
【裁判日期】1000930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9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榮輝
選任辯護人 王子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2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榮輝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張榮輝與羅德水前曾同時分別擔任臺北縣淡水鎮(已改制為新北市淡水區)鄧公國小之校長及教師,嗣分別擔任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及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文宣部主任,並因教育理念不同而語多交鋒,民國99年8月31日,張榮輝接獲名為李政一之人所發送主旨為「學者、家長、老師坐下來談,不要相互毀滅」之電子郵件,內容連結雅虎奇摩新聞乙則,該新聞提及「推動正向管教的教育部訓委會常委羅德水表示……」等內容,因上開文章將教育部訓委會常委羅清水誤植為羅德水,張榮輝閱讀後誤認羅德水已擔任教育部訓委會常委,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99年9月1日凌晨0時52分許,在其新北市淡水區小坪頂18號居所內(起訴書漏載前開時地,應予補正),以電腦連結網際網路,書寫內容為「羅德水不是全教會的打手嗎?」、「潑男罵街也終有出頭天」足以貶損人格之電子郵件,透過其所使用之crh35.tw@yahoo.com.tw電子郵件帳號,以回覆郵件之方式,將上開郵件發送予如附表所示共79位收件人,而致羅德水名譽受損。

二、案經羅德水告訴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以下所引用之證據,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對於其證據能力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16頁),而視為同意該等證據具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各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事,是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張榮輝固坦承於上開時地,書寫內容為「羅德水不是全教會的打手嗎?」、「潑男罵街也終有出頭天」之電子郵件(下稱系爭電子郵件),並以回覆郵件之方式寄送予如附表所示之79人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伊與告訴人羅德水關係良好,僅因開玩笑而書寫該電子郵件,並以詼諧口吻祝賀其升官,告訴人一開始也不以為意,嗣後因所屬教師團體堅持才提告,顯然並非出於其本意,此為團體間惡鬥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所書寫之系爭電子郵件並非向不特定多數人為之,亦非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形,並不符刑法第309條之公然要件;被告所為前開言論,其中「打手」並非負面評價,端視與何事物連結,「潑男罵街也終有出頭天」則屬詼諧用語,真意在於肯定告訴人擔任全國教師會文宣主任多年與教育部對立,竟獲拔擢教育部訓委會,況且被告與告訴人間並無夙怨,公開場合均理性討論,私下亦往來密切,被告自無動機侮辱告訴人乙節,惟查:

(一)被告於99年8月31日接獲名為李政一之人所發送主旨為「學者:家長、老師坐下來談,不要相互毀滅」之電子郵件,內容連結雅虎奇摩新聞乙則,該新聞提及「推動正向管教的教育部訓委會常委羅德水表示……」等內容,然實際上教育部訓委會委員應為羅清水,經被告閱覽後誤認,竟於99年9月1日凌晨0時52分許,在其新北市淡水區小坪頂18號居所內,書寫內容為「羅德水不是全教會的打手嗎?」、「潑男罵街也終有出頭天」等字句之系爭電子郵件,並透過其所使用之crh35.tw@yahoo.com.tw電子郵件帳號,以回覆前開李政一郵件之方式,發送予如附表所示共79位收件人之事實,業經被告坦認在卷(見本院卷第51頁正反面),並有該等電子郵件、雅虎奇摩新聞列印資料、教育部訓育委員會通訊錄在卷可佐(見他卷第39頁至第43頁、偵卷第3頁)。

(二)而證人即告訴人羅德水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程序中證稱:伊與被告認識十多年,以前曾同在新北市鄧公國小服務,被告為校長,伊則為老師,之後被告擔任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伊則擔任全國教師會幹部,之間曾討論過一些教育議題,伊本著教育專業發言,常與其他團體及官員對於教育政策有不同意見,而被告於99年9月1日以crh35.tw@yahoo.com.tw電子郵件帳號公開向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等數十單位及個人,散布內容為「羅德水不是全教會的打手嗎?何時變成教育部訓委會的常委了?那要恭喜他,潑男罵街也終有出頭天」,嚴重妨害伊名譽,而伊於偵查中雖曾表示本來不以為意,事後則沒有辦法接受一事,係指一開始友人收到被告電子郵件後曾告知伊此事,伊表示做公共事務常有不同意見,但伊當時不知寄件人為何人,也不知道辱罵文字內容,但後來經友人轉寄電子郵件後,伊一看就知道為被告所發出,伊認為被告身為教育人員,甚至擔任校長協會理事長,不應以此等文字對伊人格進行攻擊及貶損,而開完第2次偵查庭時,伊有表示伊人格尊嚴受到貶損,故而提告,伊所屬團體也有針對此案討論,並決議伊應該透過司法途徑來尋求公道等語(見他卷第16頁至第17頁、第33頁至第34頁、本院卷第45頁至第48頁背面)。

(三)至前開李政一所寄送電子郵件內之雅虎奇摩新聞連結中,雖將教育部訓委會常委羅清水誤載為本件告訴人,被告因此誤認告訴人升任教育部訓委會常委,並據以書寫系爭電子郵件寄發予他人,然被告前開言論所指涉者確為本件告訴人,而非他人,自不因前開新聞誤載、被告誤認告訴人升任一事對本件犯罪事實之認定有所影響,併此敘明。

(四)綜上,被告確有於上開時地,書寫內容為「羅德水不是全教會的打手嗎?」、「潑男罵街也終有出頭天」之系爭電子郵件,透過其所使用之crh35.tw@yahoo.com.tw電子郵件帳號,以回覆郵件之方式,將該郵件發送予如附表所示共79位收件人,致使告訴人名譽受損之事實,應甚明確。

二、被告及辯護人雖以前詞置辯,然查:
(一)辯護人辯稱:被告所書寫之系爭電子郵件並非向不特定多數人為之,亦非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形,並不符刑法第309條之公然要件乙節,惟刑法分則中「公然」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至於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本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程度而定(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第145號解釋可資參照),被告寄送系爭電子郵件至如附表所示79人之電子郵件信箱內,足以使人等均知悉該內容,且其中收件人更不乏聯盟、促進會等團體,應屬特定之多數人均得以共見或共聞之情形,自與公然之構成要件相符,辯護人仍持此為辯,顯有誤會。

(二)被告及辯護人另辯稱:被告與告訴人私交密切,並無侮辱之犯意,且被告所為前開言論,其中「打手」並非負面評價,端視與何事物連結,「潑男罵街也終有出頭天」則屬詼諧、玩笑用語云云,然被告於系爭電子郵件中指稱告訴人為「全教會的打手」、「潑男罵街」,明顯具有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客觀上亦足以貶損告訴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渠等仍辯稱此係開玩笑之詼諧用語,實不可採,況且,辯護人猶稱「打手」並非負面評價,端視與何事物連結,則被告指稱告訴人為教育團體「打手」之際,更直稱其「潑男罵街」,顯然已有刻意貶抑告訴人人格之意,竟仍認被告稱告訴人「打手」僅屬中性用詞,亦不可採,此外,被告雖以證人張寶釧之證詞(見本院卷第30頁至第33頁),欲證明被告與告訴人同任職鄧公國小期間私交密切,嗣後轉任他校時亦多有互動,足見被告並無侮辱告訴人之動機,然告訴人縱然曾與被告往來密切,被告亦非無可能因隙出言侮辱告訴人,是前開證人張寶釧所述與本件犯罪事實並無直接關聯,況依據被告所提出數篇告訴人發表之專欄文章(見他卷第44頁至第53頁),內容不乏針對被告及其所屬之中小學校長協會團體之尖銳評論,再佐以告訴人自承與不同教育團體間有歧異意見,詳如前述,而證人吳寶釧亦證稱:校長協會與教師協會間互動確有齟齬(見本院卷第32頁背面),均足以認定被告因不滿告訴人時常發表不同教育意見,故而指稱告訴人為「全教會的打手」、「潑男罵街」等語,益徵此等言論絕非玩笑中性用語,被告仍辯稱如上,顯屬臨訟卸責之詞,自無可採。

(三)被告又辯稱:告訴人一開始也不以為意,嗣後因所屬教師團體堅持才提告,顯然並非出於其本意,此為團體惡鬥云云,惟告訴人已明白證稱因被告所為系爭電子郵件內容,感到人格受污衊,因而提告,其所屬教師團體亦支持此項司法行動等心路歷程,均如前述,顯見告訴人出於自由意志對被告提起公然侮辱之告訴,且遍查全卷亦查無告訴人受他人強暴、脅迫而提起告訴之證據,被告前開所辯自不可採,再者,被告先於系爭電子郵件中先指稱告訴人為「全教會的打手」,提及告訴人所屬之教育團體,嗣後竟又稱告訴人提告為團體間惡鬥云云,更無可取。

三、綜上,本案事證至為明確,被告公然侮辱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辯護人另聲請傳喚證人吳福濱,欲證明被告與告訴人於公開會議場合並無任何交惡,亦無宿怨,自無侮辱告訴人之動機(見本院卷第16頁、第19頁),惟前開欲待證之事實與本件犯罪並無直接相關性,況本件待證事實已臻明確,並無再行傳喚其他證人之必要,併予敘明。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身為教育人員,竟欠缺理性思考,於寄送予如附表所示共計79人之電子郵件中,以貶抑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言詞,公然侮辱告訴人,嗣後復否認犯行,且迄未與告訴人和解,暨其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乃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 劉育琳
      書記官 朱宮瑩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所犯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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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1 下午 08:45:34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1 下午 08:46:28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2 下午 03:43:25

行政不好做,是老師的責任,還是校長的領導統御能力該檢討?

繳稅後,老師多領了1000元的導師費,是太爽了,是收入高了?

請問校長,您可知教師們平日如何教導學生,才能讓您高枕無憂的說這些風涼話?

老師如果好做,為何一堆人有憂鬱傾向?為何一堆能退休的連留都不想留?

合理懷疑,大校長們,只想永無止境的奴役老師,最好每個老師都乖乖聽話,否則就連合全家盟與人本基金會

來鬥爭老師!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4 下午 10:00:03

http://www.pdes.ntpc.edu.tw/default.asp

張榮輝校長

服務於新北市淡水區  坪頂國小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4 下午 11:12:48

噁心的行政

辭掉給我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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