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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9/20 下午 01:55:41

校長搜教師置物箱 判國賠50萬

<DIV class=offer> 更新日期:2011/09/20 05:30 盧金足、馬瑞君/台中報導 </DIV><DIV class=w><DIV id=ynwsartcontent>

中國時報【盧金足、馬瑞君/台中報導】

台中市大智國小校長聶台璋,四年前擔任南區和平國小校長時,因搜索教師置物箱,教師認為隱私權受侵害提告,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認定聶侵犯教師隱私權,應給付損害賠償金額五十萬元。這起全台首例引起杏壇關注,聶台璋昨天表示,將提新事證聲請再審。

台中市教師會理事長張旭政要求,如果和平國小先支付賠償金,也要向聶台璋再求償。

和平國小強調,一切依法行政,若聶台璋提再審,將會視判決結果再決定後續怎麼做。若案件定讞,學校有連帶賠償責任,將會先呈報市府,由市府國賠基金代墊,再向聶求償。

市府法制局長林月棗表示,校長和學校被判國賠,必須向國賠準備金申請,才得以動支,這起判決是校長行使職權時,如因故意和重大過失,市府對校長有求償國賠支付金的權利。

這起發生在九十六年八月的案件,當時李姓、廖姓兩名教師,因聶台璋在同年八月七日要求兩人從教務處改調至輔導處,免兼行政職務,並限兩人當天立即搬行政辦公室,時間匆促,兩人只好先將私人物品裝箱搬到隔壁教室。

聶在八月十日,和多名行政人員至輔導室旁教室搜查這兩名教師私人財物,教師認為已妨害教師隱私權,兩造對簿公堂,纏訟四年多。

聶台璋表示,這兩名老師有的公文未移交,並且去查看置物箱時多人在場,只想找回公文書檔案,並無侵害兩人祕密。對被判國賠五十萬,將委請律師提新事證,申請再審。

但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聶依職責找教學資料,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聲請法院核發搜索票,由檢察官親自或指揮司法人員搜索。

</DIV></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9/20 下午 01:57:18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聶依職責找教學資料,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聲請法院核發搜索票,由檢察官親自或指揮司法人員搜索。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9/27 下午 04:48:58

<DIV class=plainMail>1000926研議「高雄市101年國中小校長甄選簡章及甄選資績積分表」會議報告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開會寫報告,專業、認真又負責,對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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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926研議「高雄市101年國中小校長甄選簡章及甄選資績積分表」會議報告
報告人:曾莉莉

●時間:100年9月26日(星期一)14時30分
●地點:信義國小3F會議室
●主持人:郭副局長金池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會議代表:廖建中、曾莉莉

●會議紀要如下:
案由一:有關「高雄市101年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簡章(草案)」,提請討論。
決議重點:
1.報名日期:100年11月15日(星期二)至11月16日(星期三)每日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逾時不予受理。
2.報名地點:本市七賢國小(新興區七賢1路393號,電話:2351150轉21)
3.甄選項目及錄取評分標準:
 資績積分:佔35%。
 筆試:以國民中(小)教育專業知能與行政實務為範圍,佔35%。
 口試:佔30%。
4.甄選方式:分初、複選兩階段進行。
 初選採資績積分及筆試成績方式,參加複選名額:以資績積分及筆試按錄取名額2倍擇優錄取參加複選。
 複選採口試方式,口試分2試進行。第1試即席演講(3分鐘,題目抽籤)暨實務處理(7分鐘):共10分鐘;第2試專業知能:10分鐘。
 錄取總成績以資績、筆試及口試3項合計。
5.錄取名額:國中4名(外加原住民名額1位),國小23名(外加原住民名額2位)。
 【本會建議原住民校長部份採外加方式,但錄取分數須在總平均值50%以上】
6.甄選時間及地點:
 ※筆試:100年12月31日(星期六)上午9時起至12時00分止。地點:中正高中
 ※口試:101年1月7日(星期六)上午8時30分起至結束止。地點:本市七賢國小
7.錄取總成績最後1名如有2人以上同分數時,增額錄取。

案由二:有關「高雄市101年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資績評分表(草案)」乙案,請討論。
決議:「補校主任」年資積分比照「組長」給分。細部修正,請參酌教育局公告

臨時動議:
【高雄縣教師會代表】詢問:「分班主任」資積計算方式以及如何認定「分班主任」身份?
【顏奇坪科長】回應:以往高雄市是比照組長年資,會後將再查清楚是否有「分班主任」相關依據。

【高雄縣教師會代表】建議:高雄市國民中學教育人員甄選積分採計案例歸類一覽表刪除「柒」條內容。
【主席】回應:比照國小部份,建議刪除。

「高雄市教師會代表」建議:校長遴選加入「訪視」行程。
【顏奇坪科長】回應:列入會議記錄,提到「委員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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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8 下午 05:51:57

<DIV class=plainMail>校園涉貪案件的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豬腳麵線

文:廖建中(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副理事長)

100年09月05日,高等法院判決:八卦國小總務主任陸重雄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

這個案子,很有趣!發人深省!

這個案子,檢方、法官認定收受賄款及過程簡述如下:

登發國小校長李雷英:老婆收受廠商轉交之賄款現金新台幣100萬元及150萬元工程賄款,合計250萬元。

八卦國小總務主任陸重雄:於該校辦公室內收受廠商交付工程賄款各現金10萬元、12萬元、30萬元、30萬元、30萬元 ,5 筆合計112萬元。

行徑類似,不過,這兩人的結果,目前看來卻大不相同。

校長李雷英,97年05月29日,法院宣判他無罪;因為法院認為,有罪的是校長的老婆,所以校長的老婆被判犯侵占罪兩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各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總務主任陸重雄,100年09月05日,法院最新判決還是判處他有期徒刑參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

歷來的判決演變重點節錄如下:

●【裁判日期】900515
 校長:有期徒刑拾參年,褫奪公權拾年……。
 總務主任: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褫奪公權拾年……。

●【裁判日期】930223
 校長: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拾年……。
 總務主任: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褫奪公權拾年……。

●【裁判日期】960131
 校長: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伍年……。
 總務主任:有期徒刑拾年貳月,褫奪公權柒年 …。

●【裁判日期】970529
 校長:無罪。

●【裁判日期】980226
 總務主任:有期徒刑拾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 。

●【裁判日期】981023
 總務主任:有期徒刑拾年貳月,褫奪公權柒年… 。

●【裁判日期】1000905
 總務主任: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 。

不要懷疑!這就是台灣目前司法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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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8 下午 10:41:52

那如果校長帶頭領軍在學校的木質教學平台烤肉

不小心發生意外著火了

學校政府機關可以向校長申請國賠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0 下午 04:34:48

國賠應是向國家申請,
應該不是向校長申請.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1 上午 12:11:20

的感覺是校長可以代表國家?!

因為我覺得校長跟國家一樣重要?!

所以說~烤肉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1 上午 08:16:57

啊!別再提烤肉

真是古摸的老師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1 上午 11:06:11

啊!別再提烤肉

真是的校長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1 下午 09:07:36

話說有人提到~三個檢察官五個刑警~

吹牛也吹得像樣一點!

剛聽到的時候都快笑翻了!

乾脆說有10個FBI在調查好了!

感覺好像某個校長說自己有龐大律師團一樣吹很大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1 下午 09:44:07

蚵間的這位老師,吳校長一定很嚴重的傷害了你和你的學校,

你才會這樣跟他沒完沒了,讓他顏面掃地。

其實我覺得你的目的已經達到了,就放他一馬,也放自己一馬吧!

讓仇恨的種子在心中發芽,對自己不利,

寬恕你的敵人吧!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1 下午 10:22:23

到此為止了
不要再潑了
即使聚    不能好聚
但是散    也要好散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1 下午 11:37:53

對阿!!!大家都是教育界夥伴~要一起加油!

校長您是我的燈塔.沒有你就沒有我.你是我的巧克力

我們永遠是您的好朋友好同事好伙伴

校長~~~~I   LOVE    YOU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2 上午 09:18:38

所以阿扁真的是無罪的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2 下午 04:18:52

一堆檢察官和刑警是怎麼回事呀

有看沒有懂耶

倒是聽說過有人可能會被拘提到案耶

清者自清  濁者自濁

如果在教網上單方面的胡亂po文

就能撥亂反正   

就能將黑的說成白的  把白的說成黑的

非當事者的觀眾  光就po文似是而非的內容

就能判定是非對錯     那未免也太厲害了吧

走不出烤肉的人   真的需要加油..............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2 下午 09:58:34

樓上的
一切盡在不言中
相信你一定會懂得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2 下午 10:14:13

吹牛也要先打個草稿唷!

以免貽笑大方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2 下午 10:18:58

例如:三個檢察官五個刑警*龐大律師團?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3 上午 06:50:16

應該是開玩笑說的
別當真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5 下午 10:10:48

開個小玩笑就嚇到腿軟寫求饒信?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9 下午 10:38:05

如果不是開玩笑的?又有錄音檔錄下來?這是否就涉及恐嚇?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9 下午 10:42:37

如果是這條
第 305 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9 下午 10:57:00

總好過有些人用捐資興學的錢,

在教學平台烤肉,

還去買土雞仔調味料等,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30 下午 12:46:08

校長搜教師置物箱 判國賠50萬

如果校長不自己去蒐老師的東西,
校長請主任去蒐,
那今天是不是主任要賠50萬?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30 下午 01:51:25

<DIV class=plainMail>1001017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針對【李水勝】控告劉亞平、廖建中妨害名譽、加重誹謗罪第二次再議案再次作出不起訴處分

●文:廖建中(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副理事長、高雄縣教師會理事長)

這個案子,是【李水勝】針對劉亞平、廖建中,於98年12月30日所發表之〈〔爆料〕大寮國中家長會經費的核銷問題重重〉及99年5月10日〈李水勝校長是否心虛才「惡人先告狀」?〉新聞稿內容提出之妨害名譽、加重誹謗告訴案件。

這個案子,【李水勝】一告再告,屢敗屢告,截至目前為止,總計有4個案號,全都是不起訴處分:雨股99年度偵字第16754號、雨股99年度偵字第19022號、為股99年度偵續字第412號、雨股100年度偵續一字第7號。

檢察官認為:劉亞平、廖建中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言論,所以再度作出不起訴處分。簡述如下:

【已盡合理查證義務】

●大寮國中家長會經費核銷存有問題,疑涉有不法情事之部分,早在本案爭議發生前,已有該校家長於98年11月20日向縣長信箱陳情,並經高雄縣政府教育處視導人員查證,確有部分經費支用簽呈遺漏會長簽章情事,並要求儘速補正,此有高雄縣政府98年12月9日府教國字第0980314626號函附卷可參。

●大寮國中家長會經費支用簽呈、收據中,查知有為數不少之部分,並無家長會長核章即行支用,或無支領憑證,抑或僅憑簽呈或估價單支領之狀況……。

●劉亞平、廖建中與大寮國中總務主任萬丹陽查證且核對帳冊後,並經萬丹陽簽名同意才發出98年12月29日高雄縣教師會新聞稿。事後並訪查大寮國中教師萬丹陽、劉其臻、楊澄祥等人,要求指明相關憑證或收據之核銷問題所在後,才召開記者會(高雄縣立大寮國民中學學生家長委員會97年10月9日編號#65之簽呈中,確認請領憑證之文君水果行統一發票上所載日期「97年10月9日」為家長會秘書林玉環筆跡……)。


【「惡人先告狀」無公然侮辱人之意味】

●大寮國中當時總務主任萬丹陽到場證述:「諺語惡人先告狀,我主觀解讀是自己做了壞事,還先去告狀,這是一件很常見的諺語」。

●大寮國中前家長會長黃文明到庭證述:「諺語惡人先告狀是指講的人自己理虧」。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網頁資料「惡人先告狀」意指「幹壞事的人反而先去告官、訴冤枉」,所以「惡人先告狀」僅是民間常用之諺語,應無公然侮辱人之意味。


轉貼1001017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

●●●1001017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李水勝控告劉亞平、廖建中妨害名譽再議案之不起訴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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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100年度偵續一字第7號

告訴人 李水勝

被告 劉亞平

被告 廖建中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不起訴處分,告訴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發回續行偵查終結,認仍應為不起訴處分,茲將理由敘述如下:

一、告訴意旨略以:被告劉亞平為高雄縣教師會理事長,被告廖建中為高雄縣教師會總幹事,渠等均明知告訴人即高雄縣大寮國中校長李水勝並無侵占該校家長會經費、偽造收據情事,竟意圖散布於眾,分別為下列犯行:(一)被告劉亞平於民國98年12月29日,在高雄縣縣議會召開記者會,向記者指摘「告訴人偽造收據集體侵占家長後援會經費」等不實事項,致TVBS新聞、自由時報、聯合報等媒體為相關報導,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二)被告劉亞平於98年12月30日,在高雄縣教師會網站「牛奶瓶報報」上,刊登標題名稱「大寮國中家長會經費的核銷問題重重」文章,指摘「大寮國中爆發類似『扁家集團』的貪腐弊案,涉案人員使用『假發票』手法侵占家長會費」等不實言論,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三)被告劉亞平於98年12月31日,在上開「牛奶瓶報報」網站上,刊登標題名稱「大寮國中家長會經費疑似被五鬼搬運」文章,轉載媒體相關報導,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四)被告劉亞平、廖建中於99年5月10日,在上開「牛奶瓶報報」網站上,刊登標題名稱為「990510新聞稿:【李水勝校長】是否心虛才『惡人先告狀』?高雄縣教師會將告發相關單位包庇瀆職」之不實言論,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因認被告2人均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及第310條第2項之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力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第310條第3項首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應言論內容為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之刑責相繩,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復有明文。另按刑法第311條第3款並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即合理評論原則)。所稱善意者,乃惡意之對,係指行為人心意之初動,並無惡害於他人之故意者而言,如行為因錯誤而信其所述者為真實,則當然組卻故意,不在處罰之列(即實際惡意原則)。稱「可受公評之事」係指依其事件性質與影響,應受公眾之評論評斷或批評者而言,至於是否屬可受公評之事,其標準如何,則應就具體之事件,以客觀之態度,社會大眾認知及地方習俗等資為審認,一般而言,凡涉及國家社會或多數人之利益者,皆屬之。稱「適當之評論」,即其評論不偏激而中肯,未逾越必要範圍之程度者而言,至其標準仍應就社會一般之通念,以客觀之標準決之,且刑法第311條之立法理由亦載明「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本條所列之情形者,不論事情之真偽,概不處罰。本條採酌多數國之立法例,規定本條,庶於保護名譽與言論自由兩者折衷,以求適當」。

三、本件告訴意旨認被告2人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98年12月30日之「〔爆料〕大寮國中家長會經費的核銷問題重重」新聞稿中清楚寫出「大寮國中校長李水勝先生…」;且經費核銷決定權在家長會長,未經家長會長核章只是工友疏失,而核發工友津貼,也是行之多年;另「惡人」係指壞人、兇惡之人等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劉亞平、廖建中固坦承有對記者發言及於高雄縣教師會網站「牛奶瓶報報」發表相關文章之事實,惟堅詞否認否認有何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之犯行,被告劉亞平辯稱略以:伊接獲陳情,經過訪談萬丹陽、劉其臻、楊澄祥等老師等相關查證後,才召開記者會,並在網站上張貼上述文章,另外99年5月10日是因為告訴人先在網頁上張貼文章表示要告伊,記者持告訴人李水勝之文章詢問伊有何意見,伊認為高雄縣政府及調查局都在調查該案件,告訴人還提告,才會張貼文章,且「惡人先告狀」之解釋也與惡人不同等語;被告廖建中則以:高雄縣大寮國中的家長會經費核銷,確實有些沒有家長會長的簽名,而以家長匯經費發給工友張簡美雅津貼,也是於法無據等語置辯。經查:

(一)證人即大寮國中當時總務主任萬丹陽到場證述:「98年12月29日高雄縣教師會新聞稿我有簽名」「因我向高雄縣教師會提供有問題的憑證資料,這份新聞稿是教師會擬好搞」「我覺得上面寫的都是我的意思,我有仔細看過一遍」「大寮國中前任校長李水勝,管理家長會部分經費出了狀況,我有向李水勝報告過,李水勝說以後再處理」「高雄縣政府政風室有叫我去說明」「諺語惡人先告狀,我主觀解讀是自己做了壞事,還先去告狀,這是一件很常見的諺語」等與,參以證人黃文明到庭證述:「諺語惡人先告狀是指講的人自己理虧」等語,再參以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網頁資料「惡人先告狀」意指「幹壞事的人反而先去告官、訴冤枉」等情,足徵「惡人先告狀」僅是民間常用之諺語,應無公然侮辱人之意味。況大寮國中家長會經費核銷事項,與學校行政事務關係密切,本應受全體教師之監督,自屬可受公評之事,被告2人分別身為高雄縣教師會理事長、總幹事,經過向大寮國中總務主任萬丹陽查證且核對帳冊後,並經萬丹陽簽名同意才發出上開98年12月29日高雄縣教師會新聞稿,益徵被告2人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方對高雄縣大寮國中家長會經費核銷事項提出批評,主觀上應無侮辱、毀損校長李水勝名譽之犯意,核與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之構成要件有間。渠等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言論者,依首揭法律規定,應為不罰。

(二)又98年12月30日教師會網站「牛奶瓶報報」上,標題名稱「大寮國中家長會經費的核銷問題重重」文章,客觀上所使用文字為「大寮國中爆發『類似』扁家集團的貪腐弊案,涉案人員使用假發票手法侵佔家長會費」「相關人員『疑似』偽造收據,以及部分憑據未檢具核銷,『涉嫌』集體侵吞家長後援會經費」等語皆為比擬之形容詞,尚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並非直接對大寮國中校長個人名譽故意毀損。況查,高雄縣大寮國中家長會經費核銷存有問題,疑涉有不法情事之部分,早在本案爭議發生前,已有該校家長於98年11月20日向縣長信箱陳情,並經高雄縣政府教育處視導人員查證,確有部分經費支用簽呈遺漏會長簽章情事,並要求儘速補正,此有高雄縣政府98年12月9日府教國字第0980314626號函附卷可參;而被告劉亞中召開上開記者會並於網路發文前,除經高雄縣大寮國中教師兼總務主任萬丹陽之具名陳情及檢舉外,且依書信所附之經費支用簽呈、收據中,查知有為數不少之部分,並無家長會長核章即行支用,或無支領憑證,抑或僅憑簽呈或估價單支領之狀況,事後並訪查大寮國中教師萬丹陽、劉其臻、楊澄祥等人,要求指明相關憑證或收據之核銷問題所在,並於高雄縣立大寮國民中學學生家長委員會97年10月9日編號#65之簽呈中,確認請領憑證之文君水果行統一發票上所載日期「97年10月9日」為家長會秘書林玉環筆跡等,有98年12月22日陳情書、檢舉信各1份,以及上開書信所附之大寮國中家長會96、97學年度帳冊影本2份及相關發票、收據在卷可稽,是被告劉亞中於教師會網站「牛奶瓶報報」上評論高雄縣大寮國中之家長會經費之核銷疑有不法情事,尚屬盡合理查證義務後,使為上開言論之發表,自得主張首揭「合理評論原則」並符合「實質惡意原則」之要求。渠等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言論者,依首揭法律規定,應為不罰。

(三)綜上所述,被告2人所為,主觀上難認有何公然侮辱、毀謗之犯意,客觀行為復與加重誹謗罪之構成要件有間,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2人有何犯行,應認渠等罪嫌疑尚有不足。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8款、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0日
檢察官 黃子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接受本處分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

中國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 林錦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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