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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什麼我們學校的導師要上21節課?有誰可以告訴我們?有誰可以幫我們?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8531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8 下午 01:34:28
根據其他學校老師的說法,好像2688的方案是要讓導師的授課節數減至20節,而我們學校卻連續兩年都是導師排課21節,把課減在行政老師上,這樣是否有違規定,我們能找誰幫忙?(每年都繳教師會的會員費用,總該有作用吧!我們學校聽說還有三十幾個會員呢。)教師會可以幫忙爭取嗎?我們很期待您們的協助。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8 下午 02:46:36
請問您是哪一間國小, 方便說出來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8 下午 03:01:32
請問課稅後... 貴校教師會成員要超鐘點嗎??? 可別超過20節喔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8 下午 03:53:10
一位龜山鄉規模中型的國小老師(32班) 根據版主的說法 32班 請各位教育局的長官 去翻閱桃園縣中小學名冊(公務用) 看龜山鄉的部份(很像是22-25頁) 哪一間國小的普通班班級數是32班 應該就是那一間國小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8 下午 08:46:19
我是純導師 但是我18節課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8 下午 09:45:22
校長是誰? 不要只會幫行政爭取 也要替導師著想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8 下午 10:11:16
搞不好三位檢察官和五位刑警可以幫你們?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9 上午 09:30:12
034762 縣立文華國小 [333]桃園縣龜山鄉大華村文化七路116號 32 1,016 141 51 2 24,034 http://www.edu.tw/files/publication/B0013/99basic_city.xls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9 上午 11:29:26
國小老師比較好欺負嗎??在國中 我們都對校長主任有話直說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9 下午 04:22:24
與其在教師會留言 不如尋正常管道 先向貴校校長反應 校長不能解決 再向教育局長反應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9 下午 07:55:32
回樓上的,在桃園縣,向局長、科長反映更沒用! 新屋國中老師校外補習洩題事件, 早向教育局長、各科長反映過, 他們都回覆要你拿出證據再說, 不然他們不只不會處理,連查證都不願意! 反則為什麼搞到後來要由教師會直接向媒體報料!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9 下午 08:11:12
直接到總統府監察院教育部蘋果日報投訴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9 下午 10:04:46
學校有30幾個會員還怕什麼? 直接一起到校長室談...... 你越怕校長......校長越是吃定老師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9 下午 10:18:04
導師團結起來,一起去校長室找校長討公道,要記得錄音,一定要錄到導師上21節的對話,再總辭! 全校導師都辭兼導師職,讓那些超量減課的人來兼導師,那麼必定扛不下那麼多班,讓行政跳腳,如此一來,行政就知道必須合理對待導師才行。 我學校導師就曾因為學生隔宿露營參加的學生過少,去不成,學校不檢討行程安排不當,卻怪罪導師。校長升旗時當學生面羞辱導師,全體國二導師團結起來總辭,隔宿露營事件就此落幕。 一個年級導師總辭,校長主任就頭大了,何況全校導師總辭?不必怕上頭直接批准,他沒有那麼多替代人選!況且當專任,只管專心教學,不也更輕鬆! 就只怕貴校導師自己不團結!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9 下午 10:22:39
沒錯!老師團結起來.校長就沒輒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9 下午 10:23:54
根據樓上的說法,您要32個普通班導師集體總辭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9 下午 10:26:48
貴校32班,應有48位老師,有30多位教師會員,應已超過一半,可以請教師工會,直接向學校校長進行協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9 下午 10:29:20
貴校32班,應有48位老師,有30多位教師會員,應已超過一半,可以請教師工會,直接向TVBS進行爆料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30 上午 08:10:20
哈~原來學生和家長動不動就跟媒體爆料是向老師學的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30 下午 12:43:54
樓18的? 您這麼說是對全體老師的汙衊? 對認真教學的老師很不公平.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30 下午 02:20:15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高教產工(平)字第100032號
主旨:有關 貴校之團體協約應與具協商資格之勞方進行協商與簽訂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7月7日勞資2字第1000019303號書函 (諒達)辦理。
二、查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3項規定略以:「有協商資格之勞方,指下列工會: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產業工會(第2款)。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具同類職業技能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職業工會或綜合性工會(第3款)。」爰明定各工會會員有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始符合前揭所稱有協商資格之勞方,先予敘明。
三、復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上開公文函釋以:「教育事業之產業工會會員有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始符合第6條第3項所稱有協商資格之勞方,協商當事人應為該產業工會與學校;一方當事人為公立學校而有上級主管機關者,其團體協約應於簽訂前經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可。」據此,有關學校之團體協約應與具有協商資格之勞方進行協商,並於簽訂前取得上級主管機關核可,特此陳明。
四、綜上, 貴校應依前揭相關規定與具協商資格之工會進行協商及簽訂。倘 貴校未依前揭相關規定逕自與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協商,並經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核可,致影響本會會員權益,造成本會損失,本會將依相關規定提起不當勞動行為之裁決或司法訴訟。
正本:高雄市各級學校 副本: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本會各學校支會、本會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3/9 下午 02:43:43
看IP就可以知道了...<div>站在公理正義上應有的權益就該爭取</div><div>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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