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Default.asp ) -- 本會重要發文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ShowForum.asp?forumid=155 ) --- 1001011有關本會陳訴「桃園縣立大溪、壽山、大園三所高級中學,違反法令依據...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8533 )
作者︰yingsplendid出會 桃園縣教師會� 函
機關地址:平鎮市中豐路236號 傳 真:03-42803397 電 話:03-4280368 聯 絡 人:邱芳穎 受文者:如正、副本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一○○縣教師字第086號 附件: 主旨:有關本會陳訴「桃園縣立大溪、壽山、大園三所高級中學,違反法令依據,辦理100學年度現職教師聯合甄選案」,為維護法令尊嚴,請 貴院再嚴查並予以糾正。
說明︰ 一、本會100年4月25日100縣教師字第028號函,詳述桃園縣立大溪、壽山、大園三所高級中學辦理100學年度現職教師聯合甄選,明確違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學校教師評議委員會辦理有關教師初聘之審查事項時,對象為「現職教師」應以介聘方式為之,而採公開甄選方式則不應限定報名資格為「全國各公立國中、高中職現職合格正式之編制內教師」。 二、依據高級中學法第21條「高級中學教師應為專任。但有特殊情形者,得聘請兼任教師;教師之聘任應依教師法之規定辦理。公立高級中學教師出缺時,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介聘後,由校長直接聘任。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公立高級中學教師之介聘,得自行或聯合組成介聘小組辦理;其介聘小組之組織、介聘條件及運作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本案之大溪、壽山、大園三所高級中學應聯合組成介聘小組,辦理「現職教師」之介聘,而桃園縣政府負責管理縣立高級中學學校教育,依法應積極訂定縣立高中教師「現職教師」介聘作業之相關辦法,使學校聘任縣內「現職教師」作業能符合介聘之法令規定與促進縣內公立現職教師之流通。 三、再依教育部業於 四、然就教育部復 貴院100年5月30日部授教中(人)字第1000088544號函,其僅認定本案係依地方制度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第1目規定,各級學校教育之興辦及管理為縣自治事項,而未詳究「教師法」、「高級中學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之法令限制,及積極督促桃園縣政府訂定縣立高中教師「現職教師」介聘作業之相關辦法,卻放任桃園縣政府曲解法令,任由學校「自行辦理現職教師聯合甄選」,以聯合教師甄選方式限「現職合格正式之編制內教師」,恐招非議,亦難謂無內定人選之嫌,更令「合格教師資格者」不平。 五、請 貴院對教育部未盡監督之疏失及桃園縣政府未訂定縣立高中教師「現職教師」介聘相關法令之事實予以糾正,以維護教師權益及法令之尊嚴。 正本:監察院、黃煌雄委員 副本:本會政策研究部
理事長 羅焜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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