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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8 下午 04:40:09
<DIV> 【2011/10/28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DIV id=yiv748716121zoom1><DIV class=yiv748716121gmail_quote><DIV>【請各支會長協助調查】「符合101年2月1 日自願申請退休」之會員 桃園縣政府長期剝奪符合申請二月一日退休者之權益,歷年度僅同意8月1日退休,顯然不符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之規定。 「符合101年2月1 日自願申請退休」係屬工會會員之權利事項,本會將依法協助處理,煩請各學校工會支會長協助填寫調查表。 ●●請 貴校工會支會長協助調查公文●● ========================================================================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函 機關地址: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F 傳 真:03-4283397 電 話:03-4283112 聯 絡 人:陳惠心 受文者:桃園縣各級學校工會支會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一○○桃縣教工字第050號 附件:符合101年2月1日自願申請退休調查表(桃縣教產工050-附件.doc) 主旨:請 貴校工會支會長協助調查「符合101年2月1 日自願申請退休」之會員,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學校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退休:一、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及第4-1條「教師或校長依第三條申請退休者,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準。」,凡符合上述申請退休規定之要件,即得自願申請在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退休,合先敘明。 二、桃園縣政府歷年度同意申請自願退休者之生效日期,皆限制在8月1日,此限制顯然不符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之規定,且剝奪符合申請二月一日退休者之權益。 三、對於「符合101年2月1 日自願申請退休」係屬工會會員之權利事項,本會將依法協助處理,煩請各學校工會支會長協助填寫「符合101年2月1 日自願申請退休調查表」,以利本會後續程序之進行。
正本:桃園縣各級學校工會支會 副本:本會理監事(以上e-mail寄送)、本會組織發展部
理事長彭如玉 </DIV></DIV></DIV>
※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育產業工會網站:http://www.teu.org.tw/ 會址: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樓) 電話:03-4280368、03-4283122 傳真:03-4283397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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