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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1/23 下午 04:22:54

<DIV class="undoreset clearfix" id=message150599874 role="main"><DIV class=plainMail>校長們,別把簡單的團體協約搞得很複雜!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針對團體協約的簽訂很簡單,我們原則上採「團進團出」、「共通版本」!

所以,我們團體協約的「內容」很清楚,「流程」很簡單,校長們實在不用太多慮和麻煩。

我們設定的團協簽定程序如下:

●【工會啟動】工會發文會員過半學校要求團體協約的協商和簽訂。(工會發文,學校收文)

●【雙方協商】雙方以教育局能夠檢視核可的團體協約版本來協商。(版本為主、形式不拘)

●【學校函文】學校將協商完成之團體協約以公文送教育局備查。(版本OK、補個程序)

●【雙方簽訂】學校收到教育局核可公文後與工會進行協約的簽訂。(能簽就好、形式不拘)

●【協約備查】工會將簽訂完成之團體協約以公文送勞工局備查。(工會發文,學校沒事)

所以,校長代表學校做的只有「形式協商」、「函送版本」和「協約簽訂」三件事,應該很簡單。

目前,「高雄市校長協會」所擬「各級學校團體協約委託協商及簽訂作業程序」卻有十個步驟,更麻煩。

還有,如果團體協約版本教育局事先看過,幹嘛找一些所為法律、教育的學者專家,甚至找家長團體代表。

學校校長委託「高雄市校長協會」協商,不是校長單方委託就可以,還必須取得工會方的同意才行。

校長們,別把簡單的團體協約搞得很複雜!委託來、委託去,文來文去,最後協商有問題要罰誰?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的立場很簡單,只要能談成,跟誰談都可以,但程序越簡單越好!

請各工會支會注意,我們會負責團體協約的協商和簽訂,有事就跟我們說,不用跟校長回覆什麼!

轉貼「高雄市校長協會」化簡為繁的程序:

●●●高雄市校長協會所擬「各級學校團體協約委託協商及簽訂作業程序」●●●
================================================================================
NO    學 校 團 體 協 約 協 商 作 業 程 序 摘 要
01    ●校長協會組織成立【高雄市學校團約事務協商委員會】(以下簡稱甲方)
02    ●各學校〈雇主〉確認要求〈團約協商之勞方〉(以下簡稱乙方) 資格
03    ●各學校〈雇主〉填送《高雄市學校團約事務協商委託書》至校長協會
04    ●甲方代表各委託學校向乙方提出協商小組代表名單,以取得書面同意
05    ●甲方將乙方提出團約內容送教育局審視,並知會各委託學校
06    ●甲、乙雙方約定協商會議之時間、地點等事宜
07    ●甲、乙雙方之協商代表本誠實信用原則依約進行團約之協商工作
08    ●甲方將協商結果相關文件,報請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核可
09    ●教育局核可後,雙方約定時間、地點,通知委託學校統一辦理簽訂事宜
10    ●乙方將簽訂之團體協約送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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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IV></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1/23 下午 07:22:58

如果執行下去有問題了由誰負責?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1/27 下午 12:38:03

<DIV class=yiv855399054header>

屏東縣教產工會暨教師會電子報第 30 期

◎ 訂閱網址:http://www.ptta.org.tw ◎ 發報時間:2011-11-27

</DIV><DIV class=yiv855399054breadcrumbs>Home </DIV><DIV class=yiv855399054middle>

《一般會務》本會出席【修訂本縣國民中學及兼行政職務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訂定實施要點】會後報告

<DIV class=yiv855399054TadNewsPaper_content>

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出席【修訂本縣國民中學及兼行政職務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訂定實施要點】 會後報告

 

11月24日下午2點,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和屏東縣教師會(以下合稱兩會)各派出一位代表出席屏東縣政府教育處召開的課稅後【修訂本縣國民中學及兼行政職務教 師每週授課節數訂定實施要點】會議。

兩會於十一月十九日就已公開發表下列兩點主張:

一、未兼行政教師(包含導師和專任教師)課稅後的授課節數,以現行規定的固定授課節數為基準,按教育部調整教師授課節數要點的規定,導師減4節、專任減2節,但 專任教師不得高於20節,導師不得高於16節。

二、兼行政教師(包含組長和主任)課稅後的授課節數,以現行規定的下限減2節為課稅後的授課節數上限,但至少須授課1節。製表如下:

 

17班以下

18-26

27-35

36-44

45-53

54-62

63班以上

主 任

1~6

1~4

1~2

1

1

1

1

組 長

1~10

1~6

1~6

1~4

1~2

1

1

副組長

 

 

 

 

 

 

1~6

協辦行政

減授課節數

10

10

12

12

16

16

20

輔導教師

酌減6

 

兩會代表於會中多次表明兼行政教師(包含組長和主任)課稅後的授課節數,以屏東縣政府規定的下限減 2 節為課稅後的授課節數上限,但至少須授課 1 節。

以下是兩會代表就印象所記之會議重要決議,詳細決議內容仍以教育處之會議記錄為準。

 

一、100學年度第二學期起(100年1月1日起)實施的屏東縣國民中學兼行政職務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訂定實施要點為:

 

17班以下

18-26

27-35

36-44

45-53

54-62

63班以上

主任

8

6

4

2

1

1

1

組長

12

8

8

6

4

2

1

副組長

 

 

 

 

 

 

6

協辦行政減授課節數

10

10

12

12

16

16

20

輔導老師

酌減4

 

語文領域(國文)

語文領域(英語)

數學

自然與生 活科技

社會

健康與體育

藝術與人文

綜合活動

專任

16

18

19

19

導師

12

14

14

14

二、本要點經縣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DIV>
</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2/4 上午 11:55:24

<DIV>

2011/12/02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恭喜桃園縣最後ㄧ名!
今天我們受桃產總邀請一起參加勞資局的「縣級工會辦理勞工育樂活動研商會議」,事前我們約略知道勞資局要修補助辦法,我們憑著與教育局打交道的精神,事先做了各縣市經費補助的比較,結果,從表中可以發現桃園縣補助給得最「鹹」,比起五都,又不負眾望的拿最後一名!
桃產總毛理事長很感謝我們整理提供的這份資料,讓原本想呼攏「照案通過」的勞資局局長,被桃產總人員拍桌抗議後,只好「三條線」的改成「保留」 (這「三條線」中應該也包含了我們提供的那份比較表)!
後來,勞資局長官大概怕我們教育產業工會會把其他工會教壞,主動跟我們說「怕耽誤你們的行程,可以先離開,因為後面的議題與基層工會無關了….」真是好笑!
 

各縣市勞工教育補助金額比較

縣市

台北市

新北市

桃園縣

新竹市

台中市

台南市

各縣市政府補助工會團體辦理勞工教育辦法

第七條

受補助者,辦理勞工教育至少應安排三小時以上課程,每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第三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受補助者,年度最高受補助總額為新臺幣十二萬元。但工會會員人數達五千人以上者,年度最高補助總額得提高為新臺幣二十四

萬元。

產業工會、企業工會及職業工會:依其所提計畫酌予補助經費,補助經費最高為辦理經費百分之八十,每年補助經費依工會前一年度會籍清查會員人數補助金額如下:

1.未達一百人最高為二萬元。

2.一百人以上未達一千人最高為五萬元。

3.一千人以上未達五千人最高為六萬元。

4.五千人以上未達一萬人最高為十萬元。

5.一萬人以上最高為十二萬元。

  

第六條補助標準:

.產職業工會會員人數未滿1000人者補助一次;1000人以上未滿  3000人者補助二次;3000人以上者補助三次。

.職業工會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產業工會以參加人數級距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並核實支付。

 

1、參加市總工會者:(1)各基層工會分配補助人數及標準,以前一年度平均報繳總工會會費之會員人數為準,並以會員人數十分之一為補助對象

2倘分配補助人數未達10人時,以10人為基準其中職業工會有參加聯合會者,每人補助800元,未參加聯合會者,每人補助1000元,產業工會每人補助400元。

3)惟參加人數未達分配人數者,依實到人數補助之,或實際支出未達補助標準者,以實際支出80%補助之。

七、本府主辦輔導各基層工會承辦勞工教育經費補助審查標準如下:

(一)申請補助梯次:

1、工會會員人數五百人以下補助一梯次

……

4、工會會員人數二千五百零一人以上三千五百人以下補助四梯次

5、工會會員人數三千五百零一人以上,如辦理第五梯次時,應專案報本府核定。

 

(六)申請勞工教育補助經費每一工會每梯次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八萬元,但得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酌予增減。

(二) 申請補助之職業工會辦理勞工教育之場次,將由本局按各工會所報會員動態季報表之會員人數依下列原則辦理:會員人數未達1,000人者,補助1場次;1,000人以上未達2,000人者,補助2場次;2,000人以上者,補助3

場次。

六、補助項目及審核標準如下:
(
) 講師鐘點費:外聘每小時1,600元,內聘每小時800元。
……
(
) 每場次補助金額最高為8萬元。


 

以目前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近8000人為單位,

一年補助金額比較

ㄧ年補助最高

二十四萬元

ㄧ年補助最高

十萬元

單次補助三萬元

ㄧ年補助最高

九萬元

ㄧ年補助最高

三十二萬元

8000/10=800

800x400=320000

單次補助八萬元

ㄧ年補助最高

約四十萬元

單次補助八萬元

ㄧ年補助最高

二十四萬元

    總排名

 

第三名

第四名

最後ㄧ名

L

   恭喜桃園縣

最後ㄧ名

第二名

第一名

C

第三名


 


※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網站:http://www.teu.org.tw/
會址: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樓)
電話:03-4280368、03-4283122
傳真:03-4283397

</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2/12 下午 04:17:35

<DIV class=yiv1863776307header>

屏東縣教產工會暨教師會電子報第 47 期

◎ 訂閱網址:http://www.ptta.org.tw ◎ 發報時間:2011-12-09

</DIV><DIV class=yiv1863776307breadcrumbs>Home </DIV><DIV class=yiv1863776307middle>

《新聞稿》週知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9)日新聞稿:「落實兩公約,賦予教師工會合理運作空間」

<DIV class=yiv1863776307TadNewsPaper_content>

 「落實兩公約,賦予教師工會合理運作空間」--詳如附檔

<DIV style="TEXT-ALIGN: left"> </DIV><DIV style="TEXT-ALIGN: left">【新聞稿】                                                             發稿日期:2011年12月9日</DIV><DIV style="TEXT-ALIGN: left">  </DIV><DIV style="TEXT-ALIGN: left">兩公約施行法已於2009年4月22日公布,並於2009年12月10日施行,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明天前,完成法令之制訂、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DIV><DIV style="TEXT-ALIGN: left">表面上,兩公約暨施行法通過後,政府確實相應修正了工會法,開放教師組織工會,解除了國家不當加諸於教育人員的管制,惟觀諸新勞動三法之內容,以及官方研擬之教育法案修法版本,離兩公約暨其施行法揭櫫之理想,顯然落差不小。茲分別說明如下:</DIV><DIV style="TEXT-ALIGN: left"> </DIV><DIV style="TEXT-ALIGN: left">一、工會法方面:</DIV><DIV style="TEXT-ALIGN: left">        工會法第6條禁止教師組織企業工會:《工會法》修法宣稱要解除工會組織之不必要管制,讓工會組織多元化發展,惟在毫無正當理由下,卻又禁止教師組織企業工會,連帶影響教師工會行使其他企業工會享有之法定會務假與代扣會費等基本權利,明顯是官方對教師工會惡意的歧視與壓制。</DIV><DIV style="TEXT-ALIGN: left">二、團體協約法方面:</DIV><DIV style="TEXT-ALIGN: left">        團體協約法第10條明訂,一方當事人為公立學校而有上級主管機關者,團體協約簽定前應取得上級主管機關核可,此一規定同樣是對教師工會之差別待遇,更使官方宣稱團體協約法所謂強制協商之立法精神,形同具文。</DIV><DIV style="TEXT-ALIGN: left"> </DIV><DIV style="TEXT-ALIGN: left">三、《勞資爭議處理法》方面:</DIV><DIV style="TEXT-ALIGN: left">        不僅於《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中明訂,教師與國防部所屬機關、學校之勞工禁止罷工,同時大幅限縮各公共服務業勞工之罷工權利,其程度已明顯逾越《兩公約》所稱合理與必要之限制。</DIV><DIV style="TEXT-ALIGN: left"> </DIV><DIV style="TEXT-ALIGN: left">四、教師法修法方面:</DIV><DIV style="TEXT-ALIGN: left">       儘管政府業已開放教師工會,但卻又積極研議教師法修法,準備降低專任教師在教師評審委員會與教師申訴委員會中的比例,明顯是對教師組工會的報復與打壓,殊為不當。</DIV><DIV style="TEXT-ALIGN: left">       除此之外,教師工會在組織過程中,除須面對部分官員違反基本勞動人權的各種說詞外,迄今為止,仍有不少基層教師工會完全沒有獲得會務公假的保障,凸顯兩公約通過後,不僅勞動法制尚未完備、教育相關法案有惡修之虞,教育職場之勞動基本權利保障更有待進一步提升。</DIV><DIV style="TEXT-ALIGN: left">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建議,為確實落實兩公約暨其施行法保障勞動人權之精神,明年新選出的第8屆國會開議後,除應審慎修正教師法等教育法案外,新國會亦應凝聚共識,進一步修正新工會三法中牴觸兩公約的條文,賦予教師工會合理的運作空間。</DIV><DIV style="TEXT-ALIGN: left"> </DIV><DIV style="TEXT-ALIGN: left"> </DIV><DIV style="TEXT-ALIGN: left">  新聞聯絡人: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秘書長    吳忠泰              0928-144881      </DIV><DIV style="TEXT-ALIGN: left">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副祕書長  羅德水              0920-439868      </DIV></DIV></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2/31 上午 11:05:43

<DIV>

【2011/12/29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DIV align=left>

【中等學校教師專業會議報告】本會主張:涉及教師工作條件的部分,應與教師工會進行協商,不應單以行政指導的方式呈現

中等學校教師共同專業標準及專業表現指標_諮詢會議,雖然只是教育部委託辦理的計畫案,但內容恐與教師的專業與工作權益有關,本會政策研究部蔡南強老師參加並關心,參與會議後做成會議報告,供所有關心的夥伴了解我們的教育部正在委託哪些單位做些什麼計畫?會議報告與當日議程如後:

</DIV>

 

 

●●中等學校教師共同專業標準及專業表現指標_諮詢會議報告●●

===================================================================================
時間:100.12.15 上午十時至十三時
地點: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研究與評鑑中心會議室
主席:甄曉蘭教授
出席:全教會外事部主任吳南嬿,台北市教師會理事長楊益風、理事張樹人、余年華、江文隆,新北市教師會常理鄭忠信、林孟瑜、政策部陳彥成,以及本會政策部主任蔡南強
報告人:蔡南強
內容摘要:
計畫主持人(甄曉蘭)背景說明:
1. 本計畫為教育部委託辦理,執行「中等學校教師類組(含特殊教育師資類組)專業標準及專業表現指標相關內涵暨配套措施」計畫,今年度工作重點為「中等學校教師共同專業標準及專業表現指標」和「國民中學7大學習領域教師專業標準檢核重點」。本研究的立場在經過與教育部相關司處的溝通,定位在透過教師專業標準的擬定,連結不同差異學生的學習表現,協助教師改善(Improvement)教學現況與專業發展(Development),落實在「師資培育」與「教師專業發展」上的運用。
2. 經過8月下旬針對專業標準、指標及檢核重點的相關諮詢會議(教師團體、家長團體、校長團體、行政部門),新修訂的教師專業標準理念與架構、專業標準及表現指標與檢核重點範例如附件,請參考。
3. 整個計畫執行的程序大致是(1)擬定專業標準,(2)專業表現指標訂定,(3)確立各表現指標的檢核重點(依學習領域),(4)與縣市學校試辦與可行性評估,(5)整合相關運作機制。
4. 本研究一直秉持著學術研究的中立立場,雖是接受教育部的委託研究,也必須參酌校長團體、教師團體與家長團體的意見,但始終是以協助教師提升專業水平,營造支持性的學習環境為核心的思維辦理。
本會發言摘要:
1. 教師專業自西方爭論已久,但大致應包含基礎素養、專業知識、專業自主、專業組織與專業倫理,但是此中等校學校教師共同專業標準及專業表現指標卻缺乏「參與教師專業組織」的面向,建議在專業標準1的既有3項指標中,再加入1-4「參與教師專業組織」。
2. 專業標準1之「掌握相關新興議題」,文字不夠精準,何謂新興議題?如最近的「營養午餐」事件,算不算新興議題?應該不是,但教師仍應關心,故建議調整為「關注教育議題」。
3. 在多項專業表現指標的用字應避免模糊,建議用字要精確,並且有明確定義,以免造成誤解或困擾,甚至有擴大解釋的空間,造成受評鑑者的困擾,茲列舉如下:
(1) 指標2-2「掌握」
(2) 3-2「活化」
(3) 4-1「適切」
(4) 4-2「有效」
(5) 5-2「適切」、「多元」
(6) 5-3「善用」
(7) 6-2「有助於」
(8) 6-3「適當」
(9) 7-3「必要的」
(10) 8-2「教育承諾」
(11) 10-1「良好的」
(12) 10-2「適切」
4. 另外,在指標8-4「配合校務需求,擔任導師及參與…」,這部分有二個問題,第一是教師法已明訂教師有擔任導師之義務,且目前各校已透過校務會議,討論通過相關兼任職務之輪任機制,這部分並非教師專業表現的指標;其次,教師兼任職務的部分涉及教師工作條件,學校要變更部分條件,對於教師工會之會員教師,應依法與工會協商,而且以「配合校務需求」等非屬教師專業的文字列於專業指標(8-4),並不適當,若以教師專業倫理的標準來看,建議修正為「遵守學校章則與機制」,可能比較合適,以免學校校長或教育行政人員有無限的裁量空間。
5. 對於有幾位與會老師認為:指標9-2有關「參與專業學習社群」為參加教師專業組織,個人認為教師專業學習社群為教育部提供之教師研習進修平台,並非教師專業組織,前述個人建議之參與「教師專業組織」所指的是教師工會、教師會等有明確定義的非政府組織(NGO),請勿將教師組織窄化為僅是教師研習進修的團體或資訊平台。
6. 附件三有關專業表現指標檢核重點(範例)中,針對不同每個標準與指標評估的「專業表現水準」,不論是分為一般(基礎)教師、專家(精進)、領導(卓越)教師,可能會被誤用為「教師分級」,也恐怕造成家長與學生的誤解,建議--
(1) 目前10項專業標準與指標應拉出層次,部分標準(如標準10)與指標並不適合剛由師培機構畢業進入學校服務(年資較淺)的老師;
(2) 若以一般(基礎)教師、專家(精進)、領導(卓越)教師評估教師的「專業表現水準」,容易被誤用,是否可能以教師服務年資對應其應受評估的專業標準與指標?僅為個人意見,供參考。
7. 涉及教師工作條件的部分,希望仍請依照工會法的相關規定,與教師工會進行協商,不應單方面是以行政指導的方式呈現。
其他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1. 現有「教師專業標準」與「專業表現指標」的文字仍應避免語意模糊(如:適切?活化?有效?多元?善用?有助於?…),以免因文字認定(衡量)的空間,造成行政的宰制空間。
2. 若干「專業表現指標」必須視各縣市投入個別學校的教育資源多寡,才可能有相對應的專業表現。
3. 建議如果本研究是純粹的研究就回歸學術研究,不應該因為其他利益團體的訴求,就調整若干指標,也不論是否屬於教師專業。
4. 如果教師分級要以此專業表現水準衡量,甚至進一步與教師績效評鑑和教師考核掛勾,那就請提出完整配套,如果要仿效國外做法,如美國、新加坡、香港等,也請一併將相關配套列入考慮,而不是只做評鑑,卻又不提供老師接受評鑑所需要對等的資源協助。
5. 不贊成「以教師服務年資對應其評估的專業標準與指標」,可能會直接造成行政控制的其他問題。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系「中等學校教師類組(含特殊教育師資類組)專業標準及專業表現指標相關內涵暨配套措施」計畫

教師諮詢會議

時間:100年12月15日(星期四)上午10時
地點:本校教育學大樓1樓教育研究與評鑑中心會議室
主席:本校教育學系甄曉蘭教授
出席者: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對外事務部主任吳老師南嬿、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政策研究部主任蔡老師南強、台北市教師會楊理事長益風、張理事樹人、余主委年華、江委員文隆、新北市教師會代表鄭常務理事忠信、林常務理事孟瑜、政策部陳老師彥成

列席人員:教育專業發展中心黃姿霓博士後研究員

壹、 報告事項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系於100年4月起至102年12月31日止,依據教育部100年5月2日臺中(三)字第1000073408號函示,執行「中等學校教師類組(含特殊教育師資類組)專業標準及專業表現指標相關內涵暨配套措施」計畫,本計畫主持人為教育學系甄曉蘭教授。今年度本研究團隊主要工作重點為擬訂「中等學校教師共同專業標準及專業表現指標」和「國民中學7大學習領域教師專業標準檢核重點」。

貳、討論事項
提案1
案由:有關「中等學校教師共同專業標準及專業表現指標」(草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研究團隊從4月至12月舉辦學者專家、校長、教師、家長等17場諮詢會議,蒐集相關建議。
二、參酌國內過去教師專業標準相關研究及國外(諸如:英國、美國、澳洲、新加坡、香港等國家)相關官方文件、現行制度及研究,並參考諮詢會議參與者之建議,發展出「教師專業標準理念與架構」(附件一,第3頁)和「中等學校教師共同專業標準及專業表現指標(草案)」(附件二,第4頁)。
提案2
案由:有關「中等學校教師共同專業標準及專業表現指標」(草案)的表現指標之檢核項目評量尺度規劃構想,提請討論(附件三,第5頁)。
說明:
一、為配合教師專業發展進程,本計畫擬訂3個層級的教師專業表現水準。第一個層級為教師最基本之專業表現水準,可供師資培育階段能力培養及教師檢定之參考,而第二、三個層級為教師進階發展,可供教師專業發展相關方案規劃之參考。
提案3
案由:有關「中等學校教師類組(含特殊教育師資類組)專業標準及專業表現指標相關內涵暨配套措施」未來運作機制規劃構想,提請 討論。
說明:
一、本計畫之定位乃在訂定一套國家層級教師專業標準及專業表現指標,並發展相關運作機制之建議,提供師資養成、教育實習、教師資格檢定、教師甄選、初任教師導入、在職教師專業成長之依據及參照。
二、教師評鑑應賦予學校及教師一定程度的專業自主性,由學校參照教育部之相關規定與教師專業標準及專業表現指標,規劃校本教師評鑑內容與機制。
三、教師評鑑之外部評鑑部份,建議結合目前已執行之校務評鑑來進行,讓教師評鑑成為校務項目中的一環,以簡化教師評鑑負擔。

參、臨時動議(無)

肆、散會(中午12時)
附件一 教師專業標準理念與架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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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一 教師專業標準理念與架構

資料來源:本研究團隊自繪(2011年11月29日版本)

本架構圖是以「敬業精神與態度」為教師專業標準之核心價值,並透過外顯之三大表現向度,含括:「專業知識」、「專業實踐」及「專業投入」展現教師專業。三向度之專業表現以「動態循環」為概念,彼此是交互影響、相互支持的互濟互惠關係,透過動態發展的歷程,達到提升教師敬業精神與態度之目標。
三大向度各有其關鍵專業發展階段與任務,「專業知識」向度主要為師資培育機構的重要任務,必需培養學生具備專業基礎知識,包括:學科教學及教育基礎,為一位專業化教師鞏固紮實的知識基礎。「專業實踐」與「專業投入」向度之能力主要於在職階段發展與強化,「專業實踐」包括:課程設計、教學實施、評量診斷、班級經營及學生輔導,將教師對專業知識的覺知,轉化為實際的課堂教學實踐行動,精進教師教學品質,促進學生學習成效。「專業投入」包括:專業職責、專業成長及協作與領導,除了明確呈現教師應承擔之最基礎專業職責外,在專業實踐向度遇到教學困境與專業知能不足之教師,可於此尋求專業成長、支持與協作,以解決教學實務問題,提升教師教學實務知能,而表現優秀之教師也可在此層面展現其影響力與領導角色,引領學校卓越與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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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中等學校教師共同專業標準及專業表現指標(草案) 製表日期:2011/12/7
專業標準 專業表現指標
1.具備教育專業基礎知識並掌握相關新興議題 1-1 具備教育基礎知識與素養。
1-2 了解學生學習發展與需求。
1-3 了解教育發展趨勢,掌握相關新興議題。
2.具備學科/領域知識及相關教學知能 2-1 具備任教學科/領域及相關領域知識基礎。
2-2 掌握任教學科/領域教學知能。
3.具備課程與教學設計及教材調整能力 3-1 參照課程綱要與學生特質明訂教學目標,進行課程與教學設計。
3-2 統整知識概念、觀點與經驗,活化教學內容。
3-3 依據學生學習進程與需求,彈性調整教學計畫及教材。
4.善用教學策略,促進學生學習,達成教學目標 4-1運用適切教學策略與溝通技巧,幫助學生學習。
4-2依據學生學習表現,採取有效補救措施或提供加深加廣學習。
4-3依據學生學習狀況進行教學反思,調整教學進程與策略。
4-4 具備資訊素養,善用多元教學媒介與資源,輔助教學。
5.運用適切方法進行評量與診斷 5-1 清楚溝通學習目標與評量標準,引導學生學習。
5-2 規劃適切評量工具/方法,運用多元資訊檢視學生學習成果。
5-3 善用評量結果,提供學習回饋,幫助學生發展學習策略。
5-4 了解特殊需求學生評量方式與鑑定流程,並具備相關實務能力。
6.發揮班級經營技巧,營造支持性學習環境 6-1 建立有助於學習的班級常規,營造公平、正向的班級氣氛。
6-2 安排有助於師生互動的教學情境,提高學生學習成效。
6-3 即時掌握學生學習狀況,適當處理偶發事件。
7.掌握學生差異,進行有效輔導 7-1 了解學生學習差異與需求,引導學生學習發展與生涯規劃。
7-2 了解學生同儕文化,輔導學生建立正向的社會學習。
7-3 針對不同類型學生,提供必要的支持與輔導。
8.善盡教育專業責任 8-1遵守相關法律規範及教育專業倫理。
8-2實踐教育承諾,關懷學生的福祉與權益。
8-3關心學校發展,積極參與學校相關會議與事務。
8-4配合校務需求,擔任導師及參與學校行政工作。
9.致力於教師專業成長 9-1參與教學研究/進修研習,並運用所學於教學實務。
9-2參加專業學習社群,促進自我專業成長。
10.發展協作與領導能力 10-1建立與同事、家長及社區良好的夥伴合作關係。
10-2參與學校發展事務,適切展現影響力與領導角色。
===============================================================
附件三 國民中學____學習領域教師專業標準級專業表現指標檢核重點範例
專業標準 專業表現指標 檢核重點 專業表現水準(說明) 備註
一般教師 專家教師 領導教師
7.掌握學生差異,進行有效輔導 7-1 了解學生學習差異與需求,引導學生學習發展與生涯規劃。 7-1-1 蒐集並運用校內外相關資料,了解學生學習困難與需求。
7-1-2 辨識學生學習優劣勢,協助學生運用相關資源,提升學習 成效。
7-1-3 運用多元方式與資源,協助學生探索自我之興趣、性向與 專長,選擇適性的生涯方向。

7-2了解學生同儕文化,輔導學生建立正向的社會學習。 7-2-1掌握學生人際互動關係,適時引導或提供學生必要的正向學習技巧與機會。
7-2-2引導學生尊重個別及多元文化差異,善用同儕力量培養學生 建立良性社會關係之能力。
7-3針對不同類型學生,提供必要的支持與輔導。 7-3-1積極主動發掘學生問題,善盡教師初級輔導職責。
7-3-2辨識學生的心智發展需求與困難,提供個別協助或進行通報 與轉介。

 


※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網站:http://www.teu.org.tw/
會址: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樓)
電話:03-4280368、03-4283122
傳真:03-4283397

</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2/31 下午 05:18:15

<DIV class=plainMail>教師工會與雇主進行「會務假」的協商有兩種方式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與「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針對教師工會與雇主進行「會務假」暨「團體協約」協商之疑義,公文白紙黑字寫著有兩種方式:

【約定】(勞雇雙方約定即可):工會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其中所稱之「約定」係指工會與雇主間對於工作時間內所需辦理工會會務之公假時數,雙方意思一致,非以約定團體協約為限。

【團體協約】(應先經教育局核可):惟勞資雙方如將上開約定簽訂於團體協約中亦無不可。另依團體協約法第12條規定:「團體協約得約定下列事項:...四、工會之組織、運作、活動及企業設施之利用。...」如工會理監事之會務假,係以團體協約之方式與雇主或雇主團體約定者,則依該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如一方當事人為公立學校而有上級主管機關者,應先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可。

工會法第5條:工會之任務包括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工會對於個別支會會長的勞動條件(例如減課),應當可以透過約定或團體協約來爭取。

PS.工會支會長減課,100學年度上學期已有前例,鳳山區瑞興國小潘清富校長非常開明積極,100年2月早就幫該校工會支會長蔡通木減課,除了教師會長減2節,擔任工會支會長也減2節,總共減了4節。

轉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與「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的公函:

●●●1001028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函
受文者:高雄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勞資2字第1000126586號
主旨:有關直轄市教師工會與雇主進行「會務假」暨「團體協約」協商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0年8月30日高市府四維教人字2字第1000095641號函。

四、工會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其中所稱之「約定」係指工會與雇主間對於工作時間內所需辦理工會會務之公假時數,雙方意思一致,非以約定團體協約為限;惟勞資雙方如將上開約定簽訂於團體協約中亦無不可。另依團體協約法第12條規定:「團體協約得約定下列事項:...四、工會之組織、運作、活動及企業設施之利用。...」如工會理監事之會務假,係以團體協約之方式與雇主或雇主團體約定者,則依該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如一方當事人為公立學校而有上級主管機關者,應先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可。

正本:高雄市政府
副本:教育部、•••、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1001107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函●●●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高市四維教秘字第1000078423號
主旨:函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針對直轄市教師工會與雇主進行「會務假」暨「團體協約」協商之疑義說明乙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10月28日勞資2字第1000126586號函辦理。

四、工會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其中所稱之「約定」係指工會與雇主間對於工作時間內所需辦理工會會務之公假時數,雙方意思一致,非以約定團體協約為限;惟勞資雙方如將上開約定簽訂於團體協約中亦無不可。另依團體協約法第12條規定:「團體協約得約定下列事項:...四、工會之組織、運作、活動及企業設施之利用。...」如工會理監事之會務假,係以團體協約之方式與雇主或雇主團體約定者,則依該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如一方當事人為公立學校而有上級主管機關者,應先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可。

正本:本局所屬公私立各級學校(含中山大附中及高師大附中)
副本:本局人事室(副知)、秘書室(紙本)

局長 蔡 清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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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3 下午 08:16:10

<DIV class=plainMail>1001219【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全面發文啟動團體協約!

100年12月19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發文給全部會員過半學校,正式啟動與學校協商團體協約。

依照勞工局的說法,團體協約在「協商前」和「簽定前」,都需要進行會員是否過半的認定。

目前,學校方需提供僱用勞工名冊,工會方需提供會員名冊,雙方先行審查,以確認協商資格。

我們這份公文,同時發給各學校的校方和工會支會會長,雙方可在校內進行會員是否過半的查核。

各校工會的會員名冊,各支會會長可以上網登錄下載,如果有任何問題,歡迎跟本會連繫。

轉貼1001219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函:

●●●1001219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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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高教產工(平)字第100046號
附件:如說明四
主旨:有關本會與  貴校協商團體協約之相關事宜,如說明,惠請  查照見復。
說明:
一、依據團體協約法暨本會章程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查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規定:「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條第4項復規定:「勞方有二個以上之工會,或資方有二個以上之雇主或雇主團體提出團體協約之協商時,他方得要求推選協商代表;無法產生協商代表時,依會員人數比例分配產生。」爰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商,且明訂二個以上之工會,提出團體協約之協商代表產生方式,合先敘明。

三、復依本會章程第7條第1項:「本會之任務如下:五、本市團體協約之協商、締結、修改或廢止」係明訂本會得進行團體協約,併予敘明。

四、茲因貴校支會會長向本會提起團體協約之申請,為利團體協約之協商預為準備,請  貴校提供學校僱用勞工名冊,另依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0年11月29日高市四維勞局關字第1000075809號函(如附)規定:「不得加入工會之公務人員除外。」本會並提會員名冊,雙方先行審查,以確認協商資格。

五、另就  貴校團體協約之協商代表,請先行函復本會,以利後續協商會議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之安排。

正本:高雄市立各國民中學
副本: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各學校支會、本會

理事長 劉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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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5 下午 05:30:37

<DIV class=yiv49684618header>

屏東縣教產工會暨教師會電子報第 53 期

◎ 訂閱網址:http://www.ptta.org.tw ◎ 發報時間:2011-12-19

</DIV><DIV class=yiv49684618breadcrumbs>Home </DIV><DIV class=yiv49684618middle>

《一般會務》屏東縣政府教育處學管科發函各學校教師雇主是學校的公文

<DIV class=yiv49684618TadNewsPaper_content>

11/10屏東縣政府勞工處發函指出教師雇主是學校後

 

12/08屏東縣政府教育處學管科也校電子公布欄中發函所屬 各學校教師指出雇主是學校

文中關於行政院勞委會函示教師工會會務假及團體協約


請所屬各學校查照及辦理

學校該如何辦理教育工會

1.幹部會務假

2.與會員數過半學校締良善的結團體協約

3.學校有上級主管機關應經其核

法律設計所造成的困境有賴於

教育主管機關、教師工會與學校

三方的智慧努力化解此困境,達成良好社會國家典範,

並期待

屏東縣政府定能做到全國第一。

</DIV></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7 下午 05:51:49

<DIV class=plainMail>1010104【研商100學年度第2學期本市教師工會理、監事成員會務假相關事宜】會議記錄

101年1月4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參與「校長協會」邀集,有關研商100-2本市教師工會理、監事成員會務假相關事宜會議。

當天,會議達成以下共識:
(一)現階段以解決100學年度第二學期工會幹部會務公假及學校課務編排問題為目標。
(二)地方工會幹部會務公假建議案: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惟代課鐘點費由工會支付。
(三)學校分(支)會會長會務公假建議案:工會得與雇主約定,在不影響學生課業及校務下,應給予會務公假,每週以一次(半天)為原則,惟課(職)務應自理。
(四)學校分(支)會會長減授課建議案:工會之教師會員逾學校教師人數二分之一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減授分(支)會會長兩節課為原則,惟應經校內課務編排機制或校務會議通過。

PS.這次會議,勞(工會)雇(學校)雙方理性溝通,針對100學年度第二學期工會幹部會務公假達成共識,比起其他相關的工會的會務公假,算是非常克制了,教育局可以去研究比較!

轉貼相關的會議紀錄:

●●●1010104會議記錄●●●
================================================================================
研商100學年度第2學期本市教師工會理、監事成員會務假相關事宜 會議記錄

一、會議時間:101年01月04日(星期三)上午9:30
二、會議地點:高雄市苓雅區苓洲國民小學 (北棟三樓雲端數位空間)
三、會議主席:高雄市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 翁慶才
四、會議記錄:高雄市中小學校長協會幹事   呂秀娟
五、列席人員: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人事室視察 劉  漢
六、出席代表:
 (一)高雄市中小學校長協會:
    翁慶才理事長、蔡清波副理事長、詹于諄副理事長
 (二)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
    陳建志理事長
 (三)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劉亞平理事長、廖建中副理事長、潘如梅政策部主任

七、協商議題:會務假議題
●會議共識:
 (一)現階段以解決100學年度第二學期工會幹部會務公假及學校課務編排問題為目標。
 (二)地方工會幹部會務公假建議案: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惟代課鐘點費由工會支付。
 (三)學校分(支)會會長會務公假建議案:工會得與雇主約定,在不影響學生課業及校務下,應給予會務公假,每週以一次(半天)為原則,惟課(職)務應自理。
 (四)學校分(支)會會長減授課建議案:工會之教師會員逾學校教師人數二分之一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減授分(支)會會長兩節課為原則,惟應經校內課務編排機制或校務會議通過。

八、散會時間:101年01月04日(星期三)上午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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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7 下午 05:58:12

<DIV class=yiv1749306226header>

屏東縣教產工會暨教師會電子報第 53 期

◎ 訂閱網址:http://www.ptta.org.tw ◎ 發報時間:2011-12-19

</DIV><DIV class=yiv1749306226breadcrumbs>Home </DIV><DIV class=yiv1749306226middle>

《一般會務》屏東縣政府教育處學管科發函各學校教師雇主是學校的公文

<DIV class=yiv1749306226TadNewsPaper_content>

11/10屏東縣政府勞工處發函指出教師雇主是學校後

 

12/08屏東縣政府教育處學管科也校電子公布欄中發函所屬 各學校教師指出雇主是學校

文中關於行政院勞委會函示教師工會會務假及團體協約


請所屬各學校查照及辦理

學校該如何辦理教育工會

1.幹部會務假

2.與會員數過半學校締良善的結團體協約

3.學校有上級主管機關應經其核

法律設計所造成的困境有賴於

教育主管機關、教師工會與學校

三方的智慧努力化解此困境,達成良好社會國家典範,

並期待

屏東縣政府定能做到全國第一。

</DIV></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9 下午 03:11:53

<DIV class=yiv285124861header>

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暨社團法人屏東縣教師會電子報第 25 期

◎ 訂閱網址:http://www.ptta.org.tw ◎ 發報時間:2011-11-20

</DIV><DIV class=yiv285124861breadcrumbs>Home </DIV><DIV class=yiv285124861middle>

《一般會務》肯定曹縣長及屏東縣政府發函確認教師之雇主為學校

<DIV class=yiv285124861TadNewsPaper_content>

 

肯定曹縣長及屏東縣政府發函確認教師之雇主為學校

 

受文者: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屏東市公裕街2 5 7 號

發立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屏府勞工字第1000298211號

連別:普通件

密件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有關教師工會與雇主進行「會務假」暨「團體協約」協商之疑義, 茲檢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釋示函影本乙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10.28勞資2字第1000126586號函辦理。

 

正本: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 屏東市公裕街257號、屏東縣教師職業工會 屏東市豐華街140號2-1號

副本: 本府勞工處

 

 

縣長 曹啟鴻

</DIV></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30 上午 02:21:01

往後,縣市政府可以名正言順將協商全推給學校,是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2/27 下午 08:33:36

<DIV>

【2012/02/13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文章分享】「可以讓我好好教書嗎?」--記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成立

PS:坐而言,不如起而行--大學教授的自覺,團結起來組「工會」!
向大家介紹一個即將誕生的「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可以讓我好好教書嗎?」--記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成立●●

===========================================================================================================

 [稍經刪節版本刊登於2012.02.12出版的「新新聞」1301期]

作者/邱毓斌(中山大學社會系助理教授,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發起人)

去年五月底的一個晚上,在中正大學門口不遠的文化咖啡廳「燦爛時光」裡,我跟幾位在嘉義民雄教書的朋友聊到剛剛修正過的工會法。這部訂於1924年的工會法,規定工會只能是為了勞健保而成立的職業工會,不然就只能是沿著公司/廠區的範疇籌組。不只是國際最普遍的行業別工會(跨公司受雇者所籌組)被禁止,教師與政府雇員也被剝奪了工會團結權。因為這樣,台灣有著世界少見的低工會組織率。

這部長期以來箝制了台灣勞工的工會法,終於在去年五月一日有了重大突破。

橫跨不同縣市、不同工作場所的受雇者,只要聯合三十人,就可以合組屬於同一個產業的工會;新法也同時移除了「教師不能籌組工會」這個在亞洲僅存的威權遺產(連北韓都不如),台灣的教育工作者終於獲得最基本的結社團結權。

在那個五月夏夜,大家反思了現在高等教育種種扭曲的現象,以及日趨惡化的教育品質以及工作環境。幾位朋友談到了中正大學教師會運作經驗,大家深覺台灣的大學教育改革中,完全缺乏高等教育第一線工作者的聲音,於是,我們決定把握這個機會,試著籌組一個高等教育產業的工會。

六月,來自輔大、世新、台大、成大、中山、中研院、中正等的朋友們在師大夜市的一個咖啡廳裡召開了首次籌備會議。會中確定了新工會的原則:以整個高等教育產業為範疇(含公私立大專院校與研究機構)、以受雇者為團結面向(包括老師、研究員、職員與助理)。發起的朋友們希望能夠擴大團結所有的第一線工作者,因為大家同在這個高等教育結構底下受害;第一線工作者如果再彼此切割,勢難抵抗來自新自由主義意識型態以及教育官僚主導的教育政策。另外,參考了國際工會經驗,鮮少有國家還把工會框限於縣市行政區域內,於是,一個以全國為組織範圍的「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籌備會」宣告成立。

知識份子,做為個人,經常在不同領域對於社會做出不同的巨大貢獻。但是,作為集體的知識份子,狀況就完全不同了。當代「文人造反」的問題,不在於彼此不服、互相猜忌,而是在這個強調「競爭力」的教育結構下,多數人已經忙到分身乏術。大家決定拉長籌備的時間,先擠出每個人可用的時間,聯繫在各校認同工會的朋友來舉辦小型座談。於是,籌備會利用半年的時間在不同的學校辦了將近二十場的座談。

回顧來看,這個小型座談的作法是正確的。我們蒐集到了高等教育中許多光怪陸離的現象。比如說,目前這套由上而下所制訂出來的評鑑制度,關注各種量化指標(論文產出、產學合作、證照數量等),教學品質卻被晾在一邊;獨尊英文學術論文生產數量的評量標準,不只在制度上抑制了學者寫書與翻譯經典著作的動機,更已成為少數學校資源分配的內部控制機制以及降低人事成本的手段;校園裡的非典型僱用充斥,職員、圖書館員,連同清潔保全人員多變成契約或者派遣工。定期契約的「專案教師」越來越多,教學時數達二十學分者大有人在,其中不乏擔任必修核心課程的教學。

別因此誤會工會就是反對評鑑、想要取消評量標準、或者無視學校經營壓力。從各校座談會眾的反應看得出來,大家需要的是一個合理的評鑑制度、多元的評量指標,換言之,我們需要真正能提升研究與教學品質的大學評鑑以及學術評量標準:大學發展不能淪為對長官指示以及資本利益的唯唯諾諾,學術表現不能成為壓榨學術菜鳥以及研究生的論文生產競賽,大學教育不能把學生的受教品質置於最後順序。更重要的,我們發現這些荒謬現象都與學術工作者的工作環境惡化緊緊地聯繫在一起。

許多老師都期待有更多研究來深入理解這些亂象,也希望有機會集體發聲來挑戰、改正目前的高等教育。這正是當代工會的重要社會意義:以第一線勞動者的角度介入制度的設計與決策過程,同時兼顧專業發展與個別的勞動權益。正是這樣的需求,讓工會籌備會決定加快成立速度。因為這些工作顯然無法靠大家的義務奉獻來達成,而是需要一個穩定的組織、資源與專業團隊來執行。於是,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將在二月十八日舉行成立大會。

在資源極為有限的情況下,我們只能透過座談、臉書、部落格、郵件等管道來散佈工會的訊息,即便如此,已有兩百多位朋友加入工會。工會的成立只是開始,要做的工作仍有很多。我們要讓更多高等教育工作者認識什麼是工會,理解團結發聲行動的重要意義;更重要地,透過這些團結行動,我們希望台灣的高等教育能夠扮演好知識追求與傳遞的角色,從而成為引領社會進步的動力。

在東海大學的座談中,一位老師的憂心發言,某種程度地反映了許多高等教育工作者的心情:「我的願望其實很卑微:能不能給我一個可以好好教書、研究的環境呢?」唯有矯正當前扭曲的工作環境,才可能有獨立自主的學術發展,也才會有符合社會公義的高等教育。工會的成立與發展,正標示了這樣努力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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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2/28 上午 09:50:40

教師不具交通指揮權,教育部2003年10月15日新聞稿所示:「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且教師法第十六條明文規定:「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則毋論地方機關(或學校)是否與教師會協議,是否得到教師會或代表的同意,概不得違反教師法的規定,其已作成聘約的違法條款,亦將自動無效。省申評會府文教字0920900266號文認為:「不能以未規範之義務事項苛責再申訴人」而判決拒接導護工作的教師申訴有理。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理事長劉欽旭表示,接送孩子上下學基本上是家長的責任,馬路指揮權屬於警察職權。因此各國中已陸續招募家長志工擔任交通導護工作,配合學務處主任及組長,合作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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