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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1/26 下午 10:51:32

課稅在即,原本的以為大家都會減兩節課

可是很多特教老師卻說 資源班老師是沒有減課的

也就是說所有的老師都可以减課 都有多的鐘點費可以拿 每個月多2880元(國中)

資源班老師卻沒有 為什麼呢?

真是打擊特教老師的士氣

特教工作已經夠多了 除了校內的行政工作、鑑定收件、教學工作

還要幫忙鑑輔會擔任心評老師

所有老師有的福利 特教老師卻沒有  真是越做特教老師越不想做

不是因為工作倦怠了 而是經常被忽略 每天都得幫忙行政工作

心好累呀 希望教師會能夠幫忙出聲 不然每年交的會費 還是真是交假的呀

有哪些桃園縣的立委會幫忙出聲的

心好冷呀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1/27 上午 10:08:32

難道資源班老師不是老師嗎?

只要是國中小老師皆可以減兩節課!

差別在於有些學校或領域因為員額關係,所減課務不足以增聘一位專任教師,則以超鐘點方式支給鐘點費。各校資源班教師都因原額過少,所減總節數不足以增聘一位專任教師 ,故無法實質減課,係採發給鐘點費方式支應。

資源班教師其實與其他教師ㄧ樣減課,是形式上不同,並非未減課!

不是只有資源班教師如此,國中很多領域都如此,諸如社會領域、表演藝術、視覺藝術、聽覺藝術、綜合活動等領域,都僅能發給超鐘點,無法增聘教師;36班以下的國中連國文、英語、數學、自然等領域,也都因所減時數不足以增聘一位專任教師,而無法實質減課,必須以發給超鐘點方式因應。也就是只有中大型國中的學科才有機會增聘專任教師,達成實質減課的理想!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1/27 上午 10:25:31

補充

我是綜合活動教師,服務於市區大型國中。

減課後,我校國、英、數、自等領域,雖然所減時數足以增聘專任教師,但因應少子化,學校無意增聘教師,目前計畫是以聘代理教師方式因應,若聘不到代理教師,則以現任領域教師超鐘點方式處理,教師們已經發出不滿的聲音了,因為屆時超鐘點可不是兩節課,而是一個班5至6節課,大家都感到負擔過重,不願接受。

至於我們綜合領域,因學校將本領域作為英、數、自領域零頭鐘點配課,原本就僅聘3位專任教師,學校已明白表示目前3位專任教師共可減6節,未達增聘一名專任教師的標準,必採發給超鐘點方式因應。

除非教育部提高編制,否則透過減課以達減輕教師工作負擔的理想,將只是空談!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2/2 上午 01:14:41

資源班老師段考兩天沒有監考是放假天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2/2 上午 06:37:56

我曾經當過啟智老師,也當過在家教育老師,目前是資源老師,也是教師會的特教委員會主委,教師課稅確定後,特教老師授課節數的部分,確實要重新制訂,10/8星期六在桃園體育場的身心障礙運動會,本人有與縣府特幼課長,表達特教老師的需求,課長也清楚表示,依照目前課稅後導師16節,科任20節,集中式特教班如:啟聰班和啟智班等,會朝超鐘點方式處理(雙導師費,每人三千元),資源班部分也會訂定授課節數的上限,也會朝超鐘點的方式處理,而目前桃園縣資源班導師費仍只有1人可領導師費3000(導師費不課稅),但有些縣市如新北市是沒有給資源班導師費的,因此全教會仍在與教育部協調,雖然98.11.18特教母法已經頒佈,但很多特教子法仍在修訂當中,有些子法的修訂是中央的權限,有些子法是地方政府的權限,但特教老師授課節數,確定是由地方政府自行修訂,而桃園縣教師會部分,我會代表參加,而我10/8當天也有表達意見,希望在修訂桃園縣特教老師授課節數相關規定時,應該要讓各種類型的特教老師出席,表達意見,希望結果都能讓所有特教老師滿意。但何時修訂和頒佈桃園縣新的特教老師授課節數,我無法確定時間,記得我曾參與99.2.9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一直到 100.09.22 才正式頒佈,(見教師會網站之法令規章教育部法規查詢)。希望以上訊息,能讓特教老師明瞭,在此本人也留下聯絡方式,希望桃園縣所有特教老師都能提供特教相關意見給我,讓桃園縣特教老師的聲音能被聽見。手機 0982129160     e-mail: moxx67@yahoo.com.tw  老師

本人最近一次參與特教子法研商會議的時間為100.7.15 第三次修訂會議(通常會參考北高或台中等直轄市的相關辦法制訂),內容為:

1.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實施辦法(草案)

2.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3.桃園縣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設置要點(草案)

4.桃園縣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草案)

5.桃園縣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要點(草案)

6.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

順便附上

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含幼稚園)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9397日府教特字第0930229343號函

一、為使本縣各國民中、小學(含幼稚園)特殊教育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有所依據,特訂定本要點,使各校課務編排有所依循。

二、本要點所稱之特殊教育班(以下簡稱特教班),包括身心障礙特教班(如啟智班、啟聰班、身心障礙資源班、在家教育巡迴輔導班、視障巡迴輔導班、不分類巡迴輔導班)及資賦優異特教班(如音樂班、美術班、舞蹈班、英語班),體育班比照普通班授課節數規定。

三、本縣國民中、小學(含幼稚園)特殊教育班教師及特教組長每週授課節數參照表如附表。

四、本要點自九十四學年度起實施,請各校參酌附表規定自行依學校實際現況酌予調整特教班教師之授課節數(各校內部標準需一致),惟國小資源班每週總授課節數不得低於四十節、國中資源班每週總授課節數不得低於五十節、自足式特教班班級不得延後上課或提早放學,且學生在校學習時間(包括上課時間及作息時間)應與同年級普通班學生相同。

五、各類特教班國小(含幼稚園)每班編制教師二人,國中每班編制教師三人,惟國中資賦優異班教師編制為七年級:三人、八年級:三人、九年級:二人。特教班教師依法應進用合格特教教師擔任,並以專任為原則。

六、特教班教師以兼任特殊教育行政工作為原則,除兼任特教組長外,不得兼任其

他組長,特教班教師如囿於學校員額編制需兼任特教組長外之一般行政職,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且為避免影響學生受教權益,其擔任組長所酌減節數應比照其他組長納入全校總體節數分配,不得減少任教特教班之每週上課總節數。

七、學校設有三班以上特教班(包括身心障礙班及資賦優異班),得核准設置特教組長乙名,且若學校身心障礙班達五班(含)以上者,特教組長得再酌減授課節數二節;若學校各類資賦優異班(不含體育班)達三班(含)以上者,得於特教組長下設置各類資賦優異召集人乙名,協助特教組長辦理特教行政業務,並酌減授課節數二節。

八、國中、小特教組長資格:以具備合格特教教師資格或曾擔任特教班實際教學經歷者優先。

九、特教班教師應以專任為原則,如因學生學習需要與普通班教師交互支援教學,應對等(1節換1節)補足授課節數,且不得超過專任教師授課總節數之二分之一。

十、其他:本縣各校在家教育兼任巡迴輔導教師每週授課節數酌減二節,以利其執

行在家教育學生巡迴輔導工作,惟兼任教師如為特教班教師,其酌減節數應納

入學校特教班總節數分配;兼任教師如為普通班教師,其酌減節數應納入學校

普通班總節數分配。

十一、各校如有特殊情形,於不影響特教學生受教權原則下,得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府核備後實施。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含幼稚園)特殊教育班教師及特教組長每週授課節數參照表

 

班級類別

教育

階段

身心障礙特教班

資賦優異

特教班

備註

自足式

特教班

資源班

巡迴輔導班(包括視障及不分類)

在家教育班

學前

比照普通班

18

(不含交通

時間)

18

(含交通

時間三小時)

併國小特教班數合併計算

 

 

國小

包班制

,惟不得低於20

包班制

,惟不得低於20

20-22

比照

普通班

 

14-15

 

國中

14

18

14

18

16

(不含交通

時間)

14

18

 

8-10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2/2 上午 07:55:42

桃園縣會參考高雄縣教師會的版本,進行修法。

【會議報告】1001114研商101年度國教階段暨學前特殊教育班教師課稅配套措施相關事宜會議報告
日期:2011/11/14
研商101年度國教階段暨學前特殊教育班教師課稅配套措施相關事宜會議報告

報告人:廖建中

●時間:100年11月14日(星期一)下午16時30分
●地點:本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3樓研習教室(愛國國小)
●主持人:黃科長盟惠

●會議代表:劉亞平(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廖建中(高雄縣教師會理事長)、劉延興(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特教委員會主委)

這次會議,由下午四點半一直到晚上快八點才結束。不過,特教老師的授課節數攸關大高雄全體特教教師權益,我們非常重視,因此劉亞平(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廖建中(高雄縣教師會理事長)和劉延興(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特教委員會主委)皆親自出席,共同為所有教師權益合法合情合理地把關。主要提案有三,分述如下:

案由一:有關本市國民中學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班教師課稅配套措施乙案,提請討論。
決議:
一、身心障礙類:
●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專任教師16節、導師12節(雙導師)。
●分散式資源班:專任教師16節、導師12節 。
●巡迴輔導班:專任教師16節(含交通節數1節)、導師12節(含交通節數1節)。
二、資賦優異類:
●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專任教師16節、導師12節。
●分散式資源班:專任教師16節、導師12節。

案由二:有關本市國民小學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班教師課稅配套措施乙案,提請討論。
決議:
一、身心障礙類:
●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導師18節(雙導師)。
●分散式資源班:專任教師18節、導師16節。
●巡迴輔導班:專任教師18節(含交通節數1節)、導師16節(含交通節數1節)。
二、資賦優異類:
●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專任教師18節、導師16節。
●分散式資源班:專任教師18節、導師16節。

案由三:有關本市所屬特殊教育學校教師課稅配套措施乙案,提請討論。
決議:特教學校國小、國中各比照普通學校各階段。(高職部授課節數另案討論)

PS.以上三個案由的決議,為與會人員共識版本,尚未定案。後續將由特教科彙整相關意見後簽請上級及財主單位同意以及相關行政程序、作業後,方能定案。


整理轉貼教育部相關規定:

●●●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
================================================================================
【附件1】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減輕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授課數負擔,增加教師備課時間,並調增導師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
 (二)國立大學(實驗高中)附設實驗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國立附設中小學)。

三、補助原則:
 (一)核定分配數,依據全國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師數計列;私立國民中、小學之補助金額併計於縣市政府補助款內。
 (二)降低授課節數部分,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均減二節,國民小學導師每週再減二節,國民中學教師鐘點費以每節新臺幣三百六十元計算,國民小學教師鐘點費以每節新臺幣二百六十元計算,每人每年以四十週計算,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另以鐘點費之百分之十計算。
 (三)國民中小學導師每月補助導師費新臺幣一千元(即每月導師費新臺幣三千元)。

四、實施方式:
 (一)本部:本案執行後,將督導各縣市政府採固定授課節數辦理,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依授課領域、科目及學校需求,以每週安排十六節至二十節為原則,不得超過二十節,導師授課節數與專任教師之差距以四節至六節為原則,且不得高於實施課稅前之授課節數。
 (二)縣市政府:應修正所設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相關規定,各領域採固定節數排課,並減少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均減授二節課;國民小學導師每週再減授二節課。另計列國中小導師人數以申請導師費補助。
 (三)補助經費運用順位如下:
  1.以校為單位,所減授課時數合計達專任教師授課節數(國民中學應同領域或科別):
   (1)經縣市政府核定教師員額編制,得依教師法聘任專任教師。
   (2)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
  2.以校為單位,所減授課節數未達專任教師授課節數(國民中學應同領域或科別):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或兼任教師。但經公開甄選無人報名或經甄選未通過時,得由校內教師兼任之並領兼課鐘點費。

五、計畫申請及審查: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中小學應依本要點規定,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檢具計畫(包括經費概算表)向本部申請補助;本部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審查所報計畫,必要時得組成評審小組審查。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要點經費為全額補助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中小學,應於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始得執行,且本要點之補助屬特定教育補助,應經本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撥款。
 (二)縣市政府對經費之執行支用,依行政院預算執行規定,本要點之補助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納入地方政府預算,並依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先行辦理墊付。
 (三)對縣市政府之補助於補助經費核定後,每年一月、六月及十月分三期撥付,第一期撥補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六十,第二期撥補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第三期撥補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十。國立附設中小學則採一次撥付之方式。
 (四)第一期款由縣市政府於每年一月製據、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報本部撥款。第一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由縣市政府於每年六月製據、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及補助經費請撥單,報本部請撥第二期款。第一期及第二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由縣市政府於每年十月製據、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及補助經費請撥單,報本部請撥第三期款。經費有結餘者,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五)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中小學應於受領補助款之次年度一月份,檢具本部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成果報告表及應繳回之計畫結餘款項,報本部辦理核結。
 (六)未盡事項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七、成效考核:
 (一)補助經費經核定後,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中小學應依計畫辦理。
 (二)本要點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填補原應支付之人事費,且年度補助經費執行率,應切實依分配數、分配月份執行;未依規定執行之縣市政府或執行成效較差者,本部得酌減該縣市政府次一年度補助款額度。
 (三)本部應積極督導各縣市政府及學校對補助款之執行,必要時得召開檢討會或進行實地訪視督導,以瞭解各縣市執行情形。

●●●教育部補助國民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執行補充說明●●●
================================================================================
【附件2】教育部補助國民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執行補充說明
100.10.06
1.國民中小學教職員課稅配套之「調整國中小教師授課節數」部分,應配合學期制於101年2月1日起實施,為減少因行政作業及課務變動過大而影響學生學習權益,101年2月1日至7月31日因教師減課所遺課務,以由原教師以兼代課方式授課並依相關規定支領鐘點費方式辦理為原則。(有關101年1月份是否補助鐘點費乙節,將另函通知。)

2.本案之補助對象如下包含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國立大學(含實驗高中)附設實驗國民中、小學。

3.有關調整授課節數之部分說明如下:
 (1)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均減2節課,其範圍包含一般班級教師、分散式資源班教師、集中式資賦優異班教師及藝術才能班教師。
  ※國中小集中式身心障礙班之導師-採雙導師制,不再減課。
  ※國中集中式身心障礙班之教師如非擔任導師,則比照一般教師得以減2節課。
 (2)公私立國小導師再減2節課,其範圍包含一般班級導師、集中式資賦優異班導師及藝術才能班導師。
  ※國小集中式身心障礙班之導師-採雙導師制,導師不再減課。

4.有關調增導師費部份:
 (1)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導師每月調增補助導師費新臺幣1,000元,其中包含一般班班級導師、集中式資賦優異班導師及藝術才能班導師。
 (2)集中式身心障礙班設雙導師,兩位導師每月均得以領導師費3,000元。故除補助第1位導師每月調增新臺幣1,000元,亦補助第2位導師每月新台幣3,000元。

5.課稅補助之減課經費是依公私立國中小教師人數乘以減課節數核算,減課範圍包括未兼行政之教師及兼任組長或主任之教師。

6.國小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應固定,並使專任教師不超過20節,導師不超過16節。各縣市如原有教師編制較優,應以所獲分配金額確實使國小導師減授4節、國中教師及國小非導師減授2節。

7.以100學年為過渡期,基於學習及評量之連貫,民國101年元月份各國中小之授課,延續第一學期之授課,第二學期之人力如在2月1日前覓得代理或兼課師資,則在第二學期更換。如因課程時數無法分割時,則由原任課教師授課至六月底;如因代理或兼課教師無法在二月以前覓得,則第二學期由校內適當人員兼授,下學年重新規劃。

8.基於補實人力無法在一年內到位,校外兼代人力不易完全滿足,教務及人事若在依法公開選聘後仍未覓得,基於學生利益研請校內教師兼代。教師如因年齡、身體因素確實未便兼代課,得由校內外其他教師代為教授所減課務。

9.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推動「教育部全國中小學教師員額系統」填列,並以公權力強力推動,力求供給與需求資訊透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2/9 下午 07:54:17

<DIV class=plainMail>101學年度臺灣省及金馬地區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高澎區公私立高中職開缺協調會
●報告人:劉延興(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特教委員會主委)

會議名稱:101學年度臺灣省及金馬地區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高澎區公私立高中職開缺協調會
地點:臺南啟聰學校新化校區綜合大樓會議室
時間:100年12月8日09:30~12:30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特教委員會主委劉延興老師代表全教會出席

會議中達成協議如下:
1.學障類提供缺額的學校有:中山大學附屬國光高中(1名)、高師大附中(1名)、中山工商(46名)、六龜高中(1名)、文山高中(1名)、岡山高中(1名)、岡山農工(12名)、林園高中(1名)、高英工商(41名)、高苑工商(19名)、普門高中(3名)、華德工家(18名)、路竹高中(1名)、旗山農工(11名)、旗美高中(3名)、旗美商工(8名)、福誠高中(1名)、鳳山高中(1名)、鳳山商工(16名)、鳳新高中(3名)、新光高中(5名)。
2.視障類提供缺額的學校有:高師大附中(1名)、中山工商(1名)、仁武高中(2名)、六龜高中(1名)、文山高中(2名)、岡山高中(5名)、岡山農工(1名)、高英工商(2名)、路竹高中(2名)、旗山農工(1名)、旗美高中(3名)、旗美商工(2名)、福誠高中(1名)、鳳山高中(1名)、鳳山商工(2名)、鳳新高中(3名)。
3.聽障類提供缺額的學校有:中山大學附屬國光高中(1名)、中山工商(4名)、仁武高中(2名)、文山高中(3名)、岡山高中(5名)、岡山農工(2名)、林園高中(2名)、高英工商(3名)、高苑工商(2名)、普門高中(1名)、華德工家(1名)、義大高中(2名)、路竹高中(2名)、旗山農工(2名)、旗美高中(3名)、旗美商工(2名)、福誠高中(3名)、鳳山高中(1名)、鳳山商工(2名)、鳳新高中(3名)、新光高中(5名)。
4.自閉症類提供缺額的學校有:中山大學附屬國光高中(1名)、高師大附中(1名)、中山工商(2名)、文山高中(1名)、正義高中(2名)、岡山農工(2名)、普門高中(1名)、華德工家(2名)、旗山農工(1名)、旗美商工(2名)、鳳山高中(1名)、鳳山商工(3名)。
5.腦麻類提供缺額的學校有:中山工商(2名)、仁武高中(1名)、正義高中(2名)、岡山高中(1名)、岡山農工(1名)、林園高中(1名)、高英工商(2名)、高苑工商(2名)、普門高中(1名)、華德工家(1名)、義大高中(1名)、路竹高中(1名)、旗美高中(2名)、旗美商工(2名)、福誠高中(1名)、鳳山商工(1名)。
6.情障類提供缺額的學校有:中山工商(3名)、正義高中(3名)、岡山農工(3名)、高英工商(2名)、高苑工商(4名)、旗山農工(2名)、旗美商工(2名)、鳳山商工(3名)。
7.智障類(綜合職能科)提供缺額的學校有:中山工商(集中式兩班30名)、岡山農工(集中式一班15名)、高苑工商(集中式一班15名)、旗美商工(集中式一班15名)、鳳山商工(集中式一班15名)、仁武特教學校(集中式兩班30名)。

教育部中辦業務單位帶回去作業:
1.智障類(綜合職能科)提供的缺額依資料看起來是不足的,建議中山工商、高苑工商、旗美商工各增加一班。

高雄市教育局代表帶回去研究:
1.建議高雄區開一名音樂專長身心障礙視障缺出來,鳳新高中與會代表發言:他們提供的3名視障缺資料顯示國中需求只有2名,還有1名應該可以提供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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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奶瓶報報】 發信人:劉亞平 電子郵件:milklyp@ms69.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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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2/9 下午 08:07:29

<DIV class=plainMail>1001206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函_未設有特教組長的學校,特教行政業務應納入學校輔導室辦理特教相關行政業務,而非指定特教教師辦理,以利特教業務推動。

文:廖建中(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副理事長)

教師未兼行政職務,依法本來就可以拒絕與教學無關之行政工作!

原高雄縣特教行政業務,早就已經回歸學校一般行政業務。

縣市合併之後,我們在各種會議場合依法據理力爭,所以原高雄市學校也已經和原高雄縣一樣已經廢除特教行政業務召集人的設置。

100年12月6日,教育局再度發函強調:未設有特教組長的學校,特教行政業務應納入學校輔導室辦理特教相關行政業務,而非指定特教教師辦理,以利特教業務推動。

各位老師,如果您是我們的會員的話,學校如要求未兼行政職務的您辦理行政業務,歡迎您跟我們檢舉!

轉貼1001206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函以及相關會議記錄如下:

●●●1001206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函●●●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80147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192號
承辦單位:特殊教育科
聯絡人:侯展鵬
機關傳真:07-2011716
電子郵件:junpeng@kcg.gov.tw
聯絡電話:07-2011550-1502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高市四維教特字第100008581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請 貴校將特教行政業務納入各行政處室業務職掌,以利特教業務推動,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4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處、室掌理事項,得參照下列各款辦理四、輔導室(輔導教師):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學生智力、性向、人格等測驗之實施,學生興趣成就與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進行,並辦理特殊教育及親職教育等事項。另依高雄市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草案第4條,高級中學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四、輔導工作委員會:掌理學生學習、心理諮商與輔導及特殊教育等事項。
二、另查特殊教育法第14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應設置專責單位。
三、未設有特教組長的學校,特教行政業務應納入學校輔導室辦理特教相關行政業務,而非指定特教教師辦理,以利特教業務推動。
正本:本市所屬各級學校(未設有特教組長之學校)
副本:本局高中職教育科、國中教育科、國小教育科、特殊教育科
局長 蔡 清 華


●●●1000624研商本市國民中學特殊教育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草案)會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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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624研商本市國民中學特殊教育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草案)會議報告

時間:100年6月24日
地點:教育局第一會議室
主席:陳副局長金源

報告人: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副理事長廖建中

本議題於100年1月13日、1月31日、3月14日、3月17日、4月6日、4月29日及5月22日,已經前前後後開過至少7次會前會討論,為利於100學年度第1學期達到高高平目標實施新授課節數,本次會議將收集共識,俾利提送局務會議審議。會議重點整理如下:

一、國中特教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草案)
●身心障礙類
1.集中式特教班∼專任:16節,導師:12節
2.分散式資源班∼專任:16節,導師:14節
3.視聽障巡迴輔導班、在家教育班∼專任:15節,導師:13節
4.床邊教學班∼專任:15節,導師:13節
5.情障巡迴輔導班∼專任:15節,導師:13節
6.巡迴輔導班(偏遠、特偏學區)∼專任:15節,導師:13節
7.巡迴輔導班(偏遠、特偏學區)∼專任:15節,導師:13節

●資賦優異類
1.集中式特教班(特殊才能班)∼專任:16節,導師:14節
2.分散式資源班∼專任:16節,導師:14節

二、特教組長授課節數比照「高雄市立國民中學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人員每週授課節數參考表」,100學年度起比照原高雄縣,不另設置特教行政業務召集人。

三、國中特殊教育班每班設導師1人。

四、以上授課節數為協商內容,涉及經費問題,爭取中,未定案。

PS.有關國中特教班授課節數議題,前前後後連今天這場,總計至少開了8次會,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都是由我負責出席參與,目前為止的協商結果中,對原高雄縣的國中特教老師而言,各類國中特教老師的授課節數幾乎都有降低,也說服教育局特教科能夠比照原高雄縣每班設置導師,以及廢除特教行政業務召集人的設置。這幾次的會議,某團體每次來開會的人不一樣,主張、建議有時竟然也不一樣,甚至還前後矛盾,顯然內部溝通出了問題!現場還有位校長今天又提說希望還是能設置特教行政業務召集人,或是由特教班導師兼任特教行政(如果可以的話再給這些兼任特教行政的特教班導師減課),當場我發言表示反對並加以說明,後來「高雄市各級學校家長協會總幹事林錦城」發言表示完全贊同我的看法,還當場痛批了這位校長一番。


●●●1000406研商本市國民中學特殊教育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草案)會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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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406研商本市國民中學特殊教育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草案)會議報告

時間:100年4月6日
地點:高雄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龍華國小舊校區)
主席:黃科長盟惠

高雄縣教師會代表:廖建中

本次協調會是為了訂定高雄市特教教師授課節數的會前協商會議,高雄縣教師會由我代表參加,會議重點整理如下:

一、降低原高雄縣國中特教班整體師生比、增加原高雄縣特教班級數,以提升教育品質。
二、全面檢討並妥適調整巡迴輔導班教師服務量及巡迴輔導區域範圍(特別是原高雄縣部分)。
三、國民中學「身心障礙類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資賦優異類分散式資源班」,原高雄市無「導師」編制,在場有些原高雄市特教班老師反對資源班設置導師(他們贊成設置「特教召集人」)。我們主張有「班」就會有「班務」就會有「級務」,就需要設置「導師」,有「導師」設置就應該編給「導師費」,請市府依照「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國民教育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至於特教行政業務方面,教師未兼行政職務,本來就可以拒絕與教學無關之行政工作,特教行政本應回歸學校正常行政程序辦理。
四、「特教組長」排課,原則上比照該校普通班組長之每週授課節數參考表排定。
五、國中特教班建議授課節數如下:
●身心障礙類
1.集中式特教班(專任:16節,導師:12節)
2.分散式資源班(專任:16節,導師:12節)
3.巡迴輔導班(15節,巡迴輔導班是否設置導師目前無共識。)
●資賦優異類
1.集中式特教班、特殊才能班(專任:16節,導師:14節)
2.分散式資源班(專任:16節,導師:12節)

註:以上授課節數為協商內容,涉及經費問題,爭取中,未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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