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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eng
發表時間︰2006/9/1 下午 12:39:30
有關會費調整事項說明: 本會經第六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及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同意 調整會費為玖佰元(內含全國教師會公告上繳之會費貳佰元整,司法訴 訟基金壹佰元及公益救助基金壹佰元),並修正章程第二十六條, 修正後條文為「一、會費:會員所屬個人會員每人每年玖佰元,(內含 全國教師會公告上繳之會費貳佰元整,司法訴訟基金壹佰元及公益救助 基金壹佰元),並於入會時繳交。會員不繳會費者,將視同出會並停止 其會員相關權利;重新申請入會者,則每單位須另加繳重新入會費 二仟元。」 以下為相關會議決議紀錄,並請所屬會員協助辦理: <IMG onmousewheel="return yuzi_img(event,this)" height=19 src="http://www.tyt.org.tw/fbbsxp/images/Emotions/42.gif" width=19 onload="javascript:if(this.width>body.clientHeight)this.width=body.clientHeight" border=0>PS:會員學校若有需要本會派員說明會費調整及教師權益事項, 歡迎來電預約!
●成立「桃園縣教師會司法互助基金」 桃園縣教師會第六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紀錄 提案四、提案人:理事會 案由:請通過「桃園縣教師會司法互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說明:1. 依本會章程第卅一條規定辦理。 2.經第六屆第六次理事會議通過。 3.面對社會環境的變遷,讓越來越多人感嘆教師的職務實在是高 風險的職業,已經有越來越多的縣市教師會開始成立訴訟基金, 專款協助需要協助的會員!【附件九:未雨綢繆一、二】(請見 頁~) 4.將本會原投訴基金改為「司法互助基金」,專款使用並管理,以達更高 效益。 5.辦法如草案【附件十】(請見頁),依本會章程第卅一條規定辦理。 6.已於學校教師會理事長會議(會長會報)時宣導。 辦法:1.請通過。 2.停止原投訴基金之會費扣款,另成立司法互助基金。 3.原投訴基金金額($100,785+$41,165),轉存司法互助基金。 4. 廢止「桃園縣教師會投訴服務委員會設置辦法」。 決議:通過「桃園縣教師會司法互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並停止原 投訴基金之會費扣款,原投訴基金金額($100,785+$41,165),轉存司法 互助基金,廢止「桃園縣教師會投訴服務委員會設置辦法」。
●成立公益救助基金 桃園縣教師會第六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紀錄 提案二、提案人:黃炳章(大崗國中)、黃家泰(幸福國小)、游柏隆 (山頂國小)、陳金富(文昌國中)、陳冠霖(中埔國小)、黃 永福(慈文國中)、郭思維(同德國小)、王永進(仁美國中) 、李文鵬(瑞塘國小)、程柏璋(大安國小)、李銘城(龍潭國 小)、王熙熙(龍潭國中)、劉文貴(南勢國小)、黃士豪(山 豐國小)、邱瑞宏(潛龍國小)、彭宏育(武漢國小)、羅浚瑀 (大溪國小)、蘇俊叡(員樹林國小)、范姜仲宇(新屋國小) 、汪素榕(桃園國小)、羅焜榮(楊明國中)、崔智芬(僑愛國 小) 案由:請通過「桃園縣教師會公益救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說明:1.依本會章程第卅一條規定辦理。 2. 家庭的確是學生重要之情緒及經濟支柱的來源,一旦家庭遭逢變 故,學生首當其衝的一定是情緒的低落,茫然無所適從,連帶地亦可 能會影響到學習及生活上的各項適應。當教師一知道學生面臨這項衝 突時,一定是相當擔心其帶給學生的影響,此時教師能給學生什麼樣 的協助呢﹖ 3.天有不測風雲,如有會員教師之家庭不幸遭逢劇變(如:孩子罹患罕見病症、至親天災亡故….)常是最需要扶助的時候。 4.教師組織除了維護教師權益,更應該參與社會公益,以提昇教師會之社會價值與形象;很多單位、團體都有設置急難救助基金作社會關懷的行動,教師組織怎可落於人後?更不應認為有別人作就好,而置身事外! 5..公益救助基金設立之目的為使學校教師會會員或本縣學生之家庭突遭變故時,能給予適時關懷與協助。 6.辦法如草案【附件五】(請見頁16) 辦法:請通過並修正章程。 決議:同意成立並通過管理辦法及修正章程。 記名表決: 贊成共37票: 范姜仲宇(新屋國小)、鄧光(東門國小;委託范姜仲宇) 、蘇俊叡(員樹林國小)、謝鴻儒(東門國小;委託蘇俊叡) 、曾漢全(平興國小)、管意凱(凌雲國中;委託曾漢全) 、羅浚瑀(大溪國小)、章筑嫻(慈文國小;委託羅浚瑀) 、黃士豪(山豐國小)、楊珮菁(大忠國小;委託黃士豪) 、黎萬錦(忠貞國小)、黃秋萍(忠貞國小;委託黎萬錦) 、吳美鳳(瑞梅國小;委託廖娟如)、廖娟如(新明國中) 、羅金喜(東安國中)、邱瑞宏(潛龍國小;委託李銘城) 、李銘城(龍潭國小)、黃炳章(大崗國中)、黃楷桑(大 崙國中;委託黃炳章)、汪素榕(桃園國小)、彭琬憶(祥 安國小)、黃日姻(石門國小)、李莉萍(慈文國中)、黃 永福(慈文國中;委託李莉萍)、王永進(仁美國中)、張 豔妹(瑞埔國小)、王熙熙(龍潭國中)、陳金富(文昌國 中)、曾常亮(內壢國中)、崔智芬(僑愛國小)、吳秀足 (龍星國小;委託崔智芬)、吳偉榮(華勛國小)、賴美珍 (菓林國小)、王正男(同安國小)、羅焜榮(楊明國中) 、邱美玲(八德國中;委託羅焜榮)、廖佳仁(新街國小)。 反對共8票: 董智良(文山國小)、陳面妙(興國國小)、賴卉蓁(興國 國小;委託陳面妙)、楊宗明(建德國小)、張清鎮(平興 國中)、費聿山(南崁高中)、徐雋曼(南崁高中;委託費 聿山)、朱春玉(義興國小)。 ●調整會費 桃園縣教師會第六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紀錄 提案三、提案人:理事會 案由:請通過修訂本會章程原第二十六條 說明:1.為使本會會務運作更趨切實,請修正相關條文。 2. 請參考調漲會費之經費概算表【附件二之1~2】(請見頁10-13) 3.其他職業團體會費一欄表。【附件三】(請見頁14) 4.其他縣市教師會調整會費一欄表。【附件四】(請見頁15) 5.經第六屆第六次理事會議通過。 6. 原條文與修正後條文對照表: 原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說明 | 第廿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會員所屬個人會員每人每年伍佰元(自民國九十一年起,採逐年逐次調漲壹佰元為原則,調整期間之繳費方式及繳費時間由理監事會決議後通知各會員),並於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為繳納期限。 會員不繳會費者,將視同出會並停止其會員相關權利;重新申請入會者,則每單位須另加繳重新入會費二仟元。 | 第廿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會員所屬個人會員每人每年壹仟元,(內含全國教師會公告上繳之會費貳佰元整,司法訴訟基金壹佰元及急難救助基金壹佰元),並於入會時繳交。 會員不繳會費者,將視同出會並停止其會員相關權利;重新申請入會者,則每單位須另加繳重新入會費二仟元。 | 1. 會務運作是 需要靠幹部 與文宣的推 廣,然而這 兩項都需要 足夠的經費 才可撐起! 目前已有台 北市、台北 縣、南投縣 、高雄縣、台南 市、高雄市、 屏東縣等教 師會、台中 縣已調整或 考慮調整會費 ,本會亦可 考慮調整。 2. 依實際收費 況狀訂定,因 會員入會時間 不盡相同,所 以依會員入會 時繳交比只限 於九月份繳交 來得實際。 |
辦法:請通過 決議:修正後通過。 修正後條文為「一、會費:會員所屬個人會員每人每年 玖佰元,(內含全國教師會公告上繳之會費貳佰元整, 司法訴訟基金壹佰元及公益救助基金壹佰元),並於入 會時繳交。 會員不繳會費者,將視同出會並停止其會員相關權利;重新申 請入會者,則每單位須另加繳重新入會費二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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