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Default.asp )
-- 工會論壇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ShowForum.asp?forumid=299 )
--- 可以請教師會協助放上府中教字第100547765號授課節數公文嗎?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8885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 上午 11:02:26
可以請教師會同仁放上府教中字第100547765號"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實施要點公文嗎? 網路上找不到,感謝感謝!!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 下午 08:40:45
http://www.cwjh.tyc.edu.tw/uploads/tadnews/file/nsn_284_1.pdf 研商「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實施要點」修訂事宜會議紀錄 壹、時 間:100年12月21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 貳、地 點:仁和國小校史室 參、主持人:林局長逸青(吳副局長林輝代理) 肆、出列席:如簽到冊 記錄:林敬倫、黃淑真 伍、主席致詞: 陸、業務報告: 一、依據教育部100年9月20日臺國(四)字第1000153034C號令訂定發 布「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辦 理(如附件1)。 二、教育部修訂「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業於本(100)年6 月13日討論該基準草案名稱及修訂完成第1條至第3條、6月22日修 訂完成第5條至第9條、12月9日修訂完成第4條(如附件2)。 三、配合教育部修訂「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本縣應一併修 訂「桃園縣國民中學教師授課節數實施要點」(如附件3)、「桃園縣國 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如附件4)以符現況。 四、依據「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 規定,教育部將督導各縣市政府採固定授課節數辦理,國民中小學專 任教師之授課節數,依授課領域、科目及學校需求,以每週安排十六 節至二十節為原則,不得超過二十節,導師授課節數與專任教師之差 距以四節至六節為原則,且不得高於實施課稅前之授課節數。另各縣 市政府應修正所設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相關規定,各領域採 固定節數排課,並減少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均減 授二節課,國民小學導師每週再減授二節課。 五、100年10月6日「教育部補助國民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 實施施要點執行補充說明」詳如附件5,「取消國中小及幼稚園教職員 工薪資所得免稅配套Q&A」詳如附件6。 柒、提案討論: 案由一:有關「桃園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修訂事宜,提請 討論。 說 明: 一、現況說明: 2 (一)本縣現行實施要點規定:國小科任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為20-24節;級 任導師扣除導師時間後,其授課節數與科任教師之差距,以2至4節 課為原則。 (二)現階段各校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由現行「導師上限22節及專任上限24 節」朝固定節數「導師20節及專任22節」方向整調所需之經費,係 由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即2688專案) 經費項下支應。 (三)依據101年起取消軍教薪資所得免稅配套方案,課稅後國小教師每週 授課節數將調降至「導師上限16節及專任上限20節」。有關「降低 國中小教師授課節數,國中小均減2節,國小導師再減2節」所需之 經費,另由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教職員課稅配套經費項下支應。 二、本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建議修訂如下: (一)不分學校規模,採固定節數,導師16節、科任教師20節。 (二)兼任行政職務者,建議依學校規模,採級距內固定節數方式辦理(建 議依各級距現行授課節數之中標減授2節): 班級數 12班以下 13-18 19-24 25-30 31-36 37-48 49-60 61班以上 現行規定 8-10 7-9 6-8 5-7 4-6 4-5 4 4 主任 建議修訂 7 6 5 4 3 2 2 2 現行規定 16-18 15-17 14-16 13-15 13-15 12-14 11-13 10-12 組長 建議修訂 15 14 13 12 12 11 10 9 (三)為維持教學品質並力求均衡,組長由級任教師兼任者,其授課節數建 議由現行規定「依級任教師授課節數,酌減2至4節」修訂為「依兼 任組長授課節數減授2節」。 決 議: 一、修正後通過。 二、有關現行學校規模之級距,建議以12 班為1 個級距單位;並建議兼任 行政職務者之授課節數,依低標減授2 節。因事涉縣府需額外負擔經 費,請業務科評估所需經費,另行召開會議並邀集財政、主計單位研商 可行性。 三、附帶決議:建議比照國中納入「協助行政工作教師」酌減授課節數之規 定,以利學校發展特色,並改善教師行政工作負荷過重之現象。 3 案由二:有關「桃園縣國民中學教師授課節數實施要點」修訂事宜,提請討論。 說 明: 一、本案建議配合教育部相關法令之修正,本縣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之授 課節數均減授2節,各學習領域以現行授課節數範圍減授2節後之高 標作為該領域之固定授課節數。另本縣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授課節數 亦以現行授課節數範圍減授2節後之高標作為固定授課節數(惟減課 後每週仍至少上1節)。」(如下表)。 (一)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授課節數: 類別 節學數習 領域 國文 英語 數學 自 然 與 生活科技 社會 健康與 體 育 藝術與 人 文 綜 合 活 動 現行 規定 17-18 18-20 18-20 18-20 19-20 19-21 20-22 20-22 專 任 教 師 建議 修訂 16 18 18 18 18 19 20 20 現行 規定 14 (依專任教師減授4 節) 兼 導 師 建議 修訂 12 (依專任教師減授4 節) (二)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授課節數: 班級數 節數 職別 17(含) 班以下 18~ 26 27~35 36~44 45~53 54~62 63(含) 班以上 現行 規定 8~10 6~8 4~6 2~4 1~2 1~2 1 主 任 建議 修訂 8 6 4 2 1 1 1 現行 規定 12~14 8~10 8~10 6~8 4~6 2~4 1~2 組 長 建議 修訂 12 8 8 6 4 2 1 現行 規定 4~6 2~4 副 組 長 建議 修訂 4 2 61 班(含) 以上始得 設置 協助行政 工作教師 0~4人 0~6人 0~8人 0~10人 酌減授課 節數2 節 二、本案專任教師、兼任導師者、兼任行政職務者之授課節數減授2 節所 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教職員課稅配套經費項下支應。 決 議: 一、修正後通過。 二、有關藝術與人文領域、綜合活動領域專任教師授課節數,建議比照健 康與體育領域,由建議修訂之20節再減1節,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授 4 課節數,由建議修訂之節數再減2 節(即以現行授課節數範圍減授2 節後之低標作為固定授課節數),協助行政工作教師調整現行減課節數 規定等事宜,事涉縣府需額外負擔經費,請業務科評估所需經費,另 行召開會議並邀集財政、主計單位研商可行性。 案由三:有關因應教師課稅方案,各校教師減課後所遺課務處理事宜,提請討 論。 說 明: 一、「教育部補助國民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執行補充說 明」相關規定摘錄如下: (一)國民中小學教職員課稅配套之「調整國中小教師授課節數」部分,應 配合學期制於101年2月1日起實施,為減少因行政作業及課務變動 過大而影響學生學習權益,101年2月1日至7 月31日因教師減課所 遺課務,以由原教師以兼代課方式授課並依相關規定支領鐘點費方式 辦理為原則。 (二)以100 學年為過渡期,基於學習及評量之連貫,民國101 年元月份各 國中小之授課,延續第一學期之授課,第二學期之人力如在2 月1 日 前覓得代理或兼課師資,則在第二學期更換。如因課程時數無法分割 時,則由原任課教師授課至六月底;如因代理或兼課教師無法在二月 以前覓得,則第二學期由校內適當人員兼授,下學年重新規劃。 (三)基於補實人力無法在一年內到位,校外兼代人力不易完全滿足,教務 及人事若在依法公開選聘後仍未覓得,基於學生利益研請校內教師兼 代。教師如因年齡、身體因素確實未便兼代課,得由校內外其他教師 代為教授所減課務。 二、教育部100年10月28日臺國(四)字第1000186864A號函略以,「有 關課稅配套方案之降低國中小教師授課節數計畫原訂為101年2月1 日起實施,為配合整體課稅配套實施期程,調整至101年1月1日起 實施。101年1月份開始調整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為避免影響學 校課務,以不調整課務並補發原授課教師鐘點費之方式辦理。」。 三、本案建議方向: (一)101年1月: 為避免影響學校課務,以不調整課務並補發原授課教師鐘點費之方式 辦理。 (二)101年2月1日至7 月31日: 因教師減課所遺課務,以由原教師以兼代課方式授課並依相關規定支 領鐘點費方式辦理為原則。各校人力如在2 月1 日前覓得代理或兼課 師資,則在第二學期更換,如因代理或兼課教師無法在2 月以前覓得, 則第二學期由校內適當人員兼授,並於下學年重新規劃。 決 議:照案通過。 捌、臨時動議: 案 由:因應教師課稅方案之實施,放寬國民中小學教師兼代課節數規定乙案。 決 議:教育部刻正邀集各縣市政府研商,本府將積極爭取並配合辦理。 玖、散會:下午4時。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 下午 10:31:21
謝謝板上熱心人士的回覆 想再請教一下有關特教老師的部分 特教班分成很多型態,包含資源班;啟智班;在家教育;巡迴班等等 請問這些班級的授課節數到底是多少呢?? 能不能麻煩教師會的幫我們這些會員問問 感覺特教老師快被教師會遺忘了呢!! 不要讓同是教師會員的特教老師感到無力好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3 上午 09:36:08
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臺國(四)字第1000153034C號 訂定「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
部 長 吳清基
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
一、 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減輕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負擔,增加教師備課時間,並調增導師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
(二) 國立大學(實驗高中)附設實驗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國立附設中小學)。
三、 補助原則:
(一) 核定分配數,依據全國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師數計列;私立國民中、小學之補助金額併計於縣市政府補助款內。
(二) 降低授課節數部分,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均減二節,國民小學導師每週再減二節,國民中學教師鐘點費以每節新臺幣三百六十元計算,國民小學教師鐘點費以每節新臺幣二百六十元計算,每人每年以四十週計算,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另以鐘點費之百分之十計算。
(三) 國民中小學導師每月補助導師費新臺幣一千元(即每月導師費新臺幣三千元)。
四、 實施方式:
(一) 本部:本案執行後,將督導各縣市政府採固定授課節數辦理,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依授課領域、科目及學校需求,以每週安排十六節至二十節為原則,不得超過二十節,導師授課節數與專任教師之差距以四節至六節為原則,且不得高於實施課稅前之授課節數。
(二) 縣市政府:應修正所設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相關規定,各領域採固定節數排課,並減少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均減授二節課;國民小學導師每週再減授二節課。另計列國中小導師人數以申請導師費補助。
(三) 補助經費運用順位如下:
1、 以校為單位,所減授課時數合計達專任教師授課節數(國民中學應同領域或科別):
(1) 經縣市政府核定教師員額編制,得依教師法聘任專任教師。
(2) 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
2、 以校為單位,所減授課節數未達專任教師授課節數(國民中學應同領域或科別):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或兼任教師。但經公開甄選無人報名或經甄選未通過時,得由校內教師兼任之並領兼課鐘點費。
五、 計畫申請及審查: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中小學應依本要點規定,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檢具計畫(包括經費概算表)向本部申請補助;本部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審查所報計畫,必要時得組成評審小組審查。
六、 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本要點經費為全額補助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中小學,應於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始得執行,且本要點之補助屬特定教育補助,應經本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撥款。
(二) 縣市政府對經費之執行支用,依行政院預算執行規定,本要點之補助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納入地方政府預算,並依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先行辦理墊付。
(三) 對縣市政府之補助於補助經費核定後,每年一月、六月及十月分三期撥付,第一期撥補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六十,第二期撥補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第三期撥補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十。國立附設中小學則採一次撥付之方式。
(四) 第一期款由縣市政府於每年一月製據、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報本部撥款。第一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由縣市政府於每年六月製據、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及補助經費請撥單,報本部請撥第二期款。第一期及第二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由縣市政府於每年十月製據、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及補助經費請撥單,報本部請撥第三期款。經費有結餘者,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五) 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中小學應於受領補助款之次年度一月份,檢具本部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成果報告表及應繳回之計畫結餘款項,報本部辦理核結。
(六) 未盡事項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七、 成效考核:
(一) 補助經費經核定後,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中小學應依計畫辦理。
(二) 本要點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填補原應支付之人事費,且年度補助經費執行率,應切實依分配數、分配月份執行;未依規定執行之縣市政府或執行成效較差者,本部得酌減該縣市政府次一年度補助款額度。
(三) 本部應積極督導各縣市政府及學校對補助款之執行,必要時得召開檢討會或進行實地訪視督導,以瞭解各縣市執行情形。
教育部補助國民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 執行補充說明 100.10.06 1. 國民中小學教職員課稅配套之「調整國中小教師授課節數」部分,應配合學期制於101年2月1日起實施,為減少因行政作業及課務變動過大而影響學生學習權益,101年2月1日至7月31日因教師減課所遺課務,以由原教師以兼代課方式授課並依相關規定支領鐘點費方式辦理為原則。(有關101年1月份是否補助鐘點費乙節,將另函通知。) 2. 本案之補助對象如下包含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國立大學(含實驗高中)附設實驗國民中、小學。 3. 有關調整授課節數之部分說明如下: (1)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均減2節課,其範圍包含一般班級教師、分散式資源班教師、集中式資賦優異班教師及藝術才能班教師。 ※ 國中小集中式身心障礙班之導師-採雙導師制,不再減課。 ※ 國中集中式身心障礙班之教師如非擔任導師,則比照一般教師得以減2節課。 (2) 公私立國小導師再減2節課,其範圍包含一般班級導師、集中式資賦優異班導師及藝術才能班導師。 ※ 國小集中式身心障礙班之導師-採雙導師制,導師不再減課。 4. 有關調增導師費部份: (1)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導師每月調增補助導師費新臺幣1,000元,其中包含一般班班級導師、集中式資賦優異班導師及藝術才能班導師。 (2) 集中式身心障礙班設雙導師,兩位導師每月均得以領導師費3,000元。故除補助第1位導師每月調增新臺幣1,000元,亦補助第2位導師每月新台幣3,000元。 5. 課稅補助之減課經費是依公私立國中小教師人數乘以減課節數核算,減課範圍包括未兼行政之教師及兼任組長或主任之教師。 6. 國小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應固定,並使專任教師不超過20節,導師不超過16節。各縣市如原有教師編制較優,應以所獲分配金額確實使國小導師減授4節、國中教師及國小非導師減授2節。 7. 以100學年為過渡期,基於學習及評量之連貫,民國101 年元月份各國中小之授課,延續第一學期之授課,第二學期之人力如在2月1日前覓得代理或兼課師資,則在第二學期更換。如因課程時數無法分割時,則由原任課教師授課至6月底;如因代理或兼課教師無法在二月以前覓得,則第二學期由校內適當人員兼授,下學年重新規劃。 8. 基於補實人力無法在一年內到位,校外兼代人力不易完全滿足,教務及人事若在依法公開選聘後仍未覓得,基於學生利益研請校內教師兼代。教師如因年齡、身體因素確實未便兼代課,得由校內外其他教師代為教授所減課務。 9.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推動「教育部全國中小學教師員額系統」填列,並以公權力強力推動,力求供給與需求資訊透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3 上午 10:21:27
同仁,謝謝您!! 這是最早的教育部版本 我們指的是依據教育部的版本,跟特幼科磋商的結果 其他縣市例如雲林縣;高雄市;台南市等都把特教各個班別能減幾節課 很清楚的列出來,就像普通班老師這個樣子,我們說的即是如此 每依各類型都要清楚的列出來,跟國中各科一樣,啟智班每週應該上幾節課 資源班每週應該上幾節課;巡迴班每週應該上幾節課,清清楚楚的!!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Powered By BBSx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