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網址: 高中職特教新課綱 停止全面試辦 - 高中教育 - 升高中職 - udn文教職考http://mag.udn.com/mag/edu/storypage.jsp?f_ART_ID=468226#ixzz2a7wRyw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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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9/6 下午 08:07:06

供特教夥伴參考,如有任何問題,可提供意見或建議給我,在特教諮詢會中提出特教諮詢會召開次數為每學年兩次,大約都是學期末召開,會邀請專家學者、教授,家長團體、學校行政人員以及地方教師組織共同參與,屬於教育局特教領域的一級會議。
(註:101學年度特教資本門以及國小資源班授課節數從19節降為18節,皆是特教諮詢會做成的決議!)

桃園縣101學年度第2次特殊教育諮詢會會議紀錄

一、時間:102729日(星期一)下午2

二、地點:本府161602會議室

三、出席人員:如開會通知單

四、主持人:吳局長林輝                            記錄:方彥傑

五、主席致詞:略

六、工作報告:

(一)   101學年度第1次特殊教育諮詢會決議事項辦理情形說明

(二)   101學年度第2次特殊教育諮詢會業務工作報告

(三)   103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四)   特殊教育法相關子法修法進度報告

委員提問與建議:

葉金鳳委員

1.     新生入學準備班籌備會未邀請身心障礙者家長協會團體參加,另身心障礙新生入學國小學生轉銜服務家長知能研習─鑑定安置家長說明會建議邀請家長團體參與並瞭解相關內容。

主席裁示:規劃新生入學準備班時,請業務科邀請智障者家長協會等團體參
    
與。家長說明會部分,請業務科確認計畫和時間後發函告知。

2.     請提供早期療育之執行、相關開會結論、轉介醫療體系人數、後續輔導追蹤與轉銜方式等資料,以利委員了解本縣早期療育業務之推動情形。

主席裁示:請社會局依委員提問事項彙整相關資料於下次特殊教育諮詢會中專
題報告。

徐麗娜委員、鄧敦仁委員:以性向測驗、興趣測驗結果作為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入學之具體實施方式與期程為何?

主席裁示:請業務科密切關注適性輔導安置入學相關資訊,並於國教署研議具體方案後即公告相關訊息。

何素華委員:

1.  請給予特教課綱試辦學校輔導、支持或研習,以利其完成任務。

業務單位說明:本縣已於試辦學校中另成立核心團隊,並持續進行培訓與研習。

2.  實施新課綱時,建議系統化發展、研發教材。

主席裁示:由輔導團提供協助並了解教師系統化設計教材之方向。

侯振輝委員:建議於本縣特教科網站上,以特殊教育法(母法)為基礎,連結各子法並增添發布條文或增修條文日期,以利查詢。

主席裁示:請業務科依委員建議製作連結並增補日期。

徐華英委員:

1.  建議擴大辦理學前身心障礙幼兒入國小轉銜說明會,以利家長依學生需求適性安置之。

業務單位說明:103年度業務科將爭取經費聯合相關團體辦理學前身心障礙幼兒入國小轉銜說明會。

主席裁示:請家長團體辦理學前身心障礙幼兒入國小轉銜說明會,並由縣府補助相關經費,以利宣導落實。

2. 為落實幼托整合,針對2歲幼兒請提供足夠資源服務。

主席裁示:針對2歲幼兒提供特教資源之部分,目前主要以學前集中式特教班方式辦理。

七、提案討論:

案由一:有關「桃園縣103105年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班級增設計畫(草案)」一案,提請  討論。              (提案人: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明:

(一)             依據「特殊教育法」及本縣「特殊教育白皮書」擬定3年增設計畫。

(二)             落實預計於103年達成增設各類資優資源班之政策。

(三)             以國中小資優生數及就學需求評估,配合各鄉鎮市資源分配均衡規劃。

(四)             藉由逐年增設資優班以培育資優學生,並發展公立學校辦學特色吸引優秀學子。

       法:

(一)              依現有資優生數評估約計增設30班,規劃第1年增設68班,第2年累計增設1215班,第3年累計增設2430班。

(二)             另配合本縣資優教育資源中心預定於102學年度揭牌運作,末來將朝研發鑑定工具、開辦資優教育學分班、研發資優課程及教材,並辦理各類資優評鑑工作,以協助本縣資優教育朝精緻及多元化發展。

  議:依據區域均衡原則,研議分區設置區域性資優巡迴班,並於下次特殊教育諮詢會提出報告。

 

案由二:有關「代理代課教師及初任教師不得擔任特教組長」一案,提請  討論。                                (提案人:侯振輝委員)

  明:

(一)              特教業務繁雜及維持特教行政業務的穩定性。

(二)              參考台北市公文,如附件之第八點。

  法:

(一)              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10條規定,學校()應視其特殊教育班級數及學生人數。設組辦理特殊教育業務;組置組長一人,由教師兼任。

(二)              次查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第八點規定,設有三班以上特教班(包括身心障礙班及資賦優異班)之學校,得核准設置特教組長一名。

(三)             復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0條規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兼任中小學各處()行政職務。但情況特殊,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代理教師得兼任之。

(四)             有關本提案建議規範「代理代課教師及初任教師不得擔任特教組長」一節,因係限縮學校校長之用人人選資格,為維持用人彈性,是否考量允許學校於情況特殊時,是類人員經報請本局核准後得兼任之。

  議:有關代理教師不得擔任特教組長一案,請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辦理。另有關初任教師部分,請業務科轉知學校建議不宜任用初任教師擔任特教組長。

 

案由三:有關「建請由桃園縣教育局辦理心智障礙學童暑假照顧服務,以支持身障家庭的照顧需求」一案,提請  討論。

(提案人:葉金鳳委員)

  明:一般學生在暑假有各式的夏令營和才藝課,除了提供孩子的持續學習機會,同時也協助雙薪家庭照顧工作。由於坊間無任何專為心智障礙學生規劃的暑期安親班,漫長的暑假形成特殊學生學習的空窗期,更是雙薪家庭照顧的黑暗期。

  辦:建請由「桃園縣教育局」規劃經費,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條(課後照顧)、第五十一條(照顧者支持),辦理「心智障礙學生暑期照顧服務」等社會福利公益活動,以維護學子的就學及安全的權益。

  議:請業務科邀集設有特教班之學校代表與智障者家長協會進行討論,並請本縣承辦學校分享辦理經驗。

八、臨時動議

 侯振輝委員

(一)   縣外介聘心評教師是否須參加新進人員受訓?

主席裁示:因本縣與其他縣市之作業流程與注意事項有所差異,因此仍請縣外介聘教師參與受訓。

(二)   巡迴輔導教師是否能透過協調會轉換所分配之巡迴輔導學生?

業務單位說明:由各校依照所分配責任區進行巡迴輔導,但仍可協調之。

鄧敦仁委員

(一)   楊梅國中特教人員須與分校相互支援,造成排課上困難,建議給予秀才分校足夠師資。

主席裁示:因楊梅本校身障人數不多,且分校重點非收特教學生,仍請特教教師至分校支援,但請業務科持續關注並給予協助。

(二)   普通班具有特教專長教師不願意優先承接具有身障生之班級,建議設立獎勵方式,提升教師接班動機。

業務單位說明:
本縣業已頒布「桃園縣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編班注意事項」,內已訂定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導師編配方式。

主席裁示:請蒐集鼓勵普通班教師擔任含有身障生班級之導師的相關案例,提供給各校當參考。

九、散會:1650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0/24 下午 10:37:24

最近縣府全面調查縣內特教老師及普通班教師,是否擁有資優教師資格,

或修習資優相關學分,可能是為了桃園縣這幾年要廣設資優班尋找資優師資,

而做的準備,如果有興趣轉資優師資的老師,可持續注意後續的發展,工會也會

持續追蹤,供老師們參考.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1/6 下午 12:35:00

快訊!

       工會於11/13(三)下午舉辦環境教育研習,在大江SBC影城,觀賞「看見台灣」,只有80位名額,以傳真順序為主,請洽各支會長或支會聯絡人之學校電子公文,名額有限,額滿為止!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1/8 下午 08:17:37

沒提高編制沒有用啦

終點代課找不到校內老師 還是超鐘點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1/9 下午 11:10:34

作者 : 特教主委(IP:36.231.173.59)(發貼時間:2013/11/6 下午 12:35:00)

快訊!

       工會於11/13(三)下午舉辦環境教育研習,在大江SBC影城,觀賞「看見台灣」,只有80位名額,以傳真順序為主,請洽各支會長或支會聯絡人之學校電子公文,名額有限,額滿為止!

( 已經開放 '會員' 傳真參加 )

1.請於11月11日下午2點前,傳真本表至(03)281-1996(回傳後務必電話確認),

我們將依優先順序錄取前80名。

2.     活動當天務必攜帶身分證報到及簽名

3.     參加本次研習之人員,必須為已繳交102年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會費者。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1/21 下午 07:55:34

【2013/11/19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DIV class=yiv625850489_li><DIV class=yiv625850489uiContextualLayerParent id=yiv625850489globalContainer><DIV class="yiv625850489fb_content yiv625850489clearfix" id=yiv625850489content style="MIN-HEIGHT: 100px"><DIV><DIV id=yiv625850489mainContainer><DIV class="yiv625850489clearfix yiv625850489hasRightCol" id=yiv625850489contentCol><DIV id=yiv625850489contentArea><DIV class=yiv625850489_5h60 id=yiv625850489album_pagelet><DIV id=yiv625850489timeline_tab_content><DIV class="yiv625850489fbTimelineSection yiv625850489mtm yiv625850489fbTimelinePhotoAlbum yiv625850489fbTimelineSectionStarGrid yiv625850489fbPhotosRedesign yiv625850489fbTimelineTabSection"><DIV class=yiv625850489_5h60 id=yiv625850489album_header_pagelet><DIV class=yiv625850489fbPhotoAlbumHeader>

【會議報告】103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委員會第一次會議
報告人:高孟琳(本會政策研究部主任)
時間:102年11月8日(星期五)14時30分〜16時30分
地點:國立桃園啟智學校2F校史室
主持人:許唐敏 校長
本會會議代表:高孟琳


會議內容:
一、 有關非智能障礙類學生分發方式:採志願序分發方式,於103年5月30日前完成安置(不採計會考成績)。
二、 志願序採計方式為3 個志願序群,超過3個志願序群無法填入;同一個志願序群不得超過10個科或校。
三、 通過103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安置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待報教育部核備後公告。
四、 預計103年度須安置之總額為616名,數額之高居全國之冠,安置原則為普通班每班一名,職科班每班兩名。

※本會代表在會中表達:
1. 依特教法規定每收一名特殊生,班級人數可減一到三人,希望能徹底落實,藉此提升教育品質,減輕教師負擔,貫徹適性輔導。
2. 分散式資源班師資嚴重短缺,主管機關明知卻囿於經費和員額無法補齊,造成有些學校資源班人數高達七、八十人,學生受教權明顯受到侵害。希望地方教育局的特教科和各個相關家長團體,與本會共同攜手反映此問題嚴重性,讓教育部及早解決,真正落實對特殊生之照顧,而非僅是口號式的政策宣示。
3. 上述問題列入臨時動議之提案,並獲在場委員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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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網站:http://www.teu.org.tw/
會址:
中壢市義民路53號2樓
電話:03-2811588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1/29 上午 12:4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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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報告】本會特教委員會近期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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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人:侯振輝(本會特教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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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桃園縣教師會將於11/27(三) 召開102學年度第一次特教委員會(僅委員參加),地點: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預計12/18(三),召開桃園縣會員教師之特教會議(關於特教新課綱、教師課稅與超鐘點等特教議題),地點以及詳細研習時間,會再發公文至各學校,以利會員請公假研習,並可登錄研習時數。

2.特教諮詢會召開次數為每學年兩次,大約都是學期末召開,會邀請專家學者、教授,家長團體、學校行政人員以及地方    教師組織共同參與,屬於教育局特教領域的一級會議。(註:101學年度特教資本門以及國小資源班授課節數從19節 降為18節,皆是特教諮詢會做成的決議!)

3.附上特殊教育諮詢會會議紀錄,供特教夥伴參考,如有任何問題,請提供意見或建議給我,可在特教諮詢會中提出。以上,如有相關特殊教育現場之問題或建議,請電 0915396353 (中華),特教主委於每週四下午在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為特教老師服務處理;或上網,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言論廣場>作者:特教主委;主題:因應教師課稅,101年1~6月桃園縣特教老師授課節數共識版本之留言版上留言。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1/29 上午 12:51:20

桃園縣教師會第十屆第一次特殊教育委員會會議議程

 

    間:中華民國1021127(下午1330

    點:本會辦公室

    席:侯振輝

出席人員:本會特殊教育委員會委員

列席人員:本會幹部

一、報告出席人數

二、主席宣布開會
三、主席報告

四、確認議程

五、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並報告執行情形

    第九屆第二次特教會議紀錄 (附件一,P4-5.)

六、工作報告

桃園縣100學年度特殊教育諮詢會第2次會議紀錄(附件二,P.6-7)

    桃園縣101學年度第1次特殊教育諮詢會會議紀錄(附件三,P.8-11)

    桃園縣101學年度第2次特殊教育諮詢會會議紀錄(附件四,P.12-14)

    101.11.30資本門實施計畫(附件五,P.15-16)

    桃園縣資源班師生比與服務學生人次之議題(附件六,P.17-19)

    桃園縣終於調降國小資源班教師授課節數(附件七,P.20-21)

    桃園縣提早入學資優生「有入學、沒輔導、零資源」(附件八,P.22-25)

  從「玻璃娃娃事件」到「幼教助理員」---身障孩子權益被漠視的十年(附件九,P.26-28)

七、討論提案:

提案一

提案人:江建新委員

  由:關於資源班服務人數,需以鑑輔會通過列案者計算。但是在鑑出率相當的前提之下,鑑出人數與該校學生總數相關,小校即使積極送件申請鑑定,鑑出人數仍然偏低。希望可以思考鑑出率作為服務人數的輔助參考指標,部分小校雖鑑出人數不足,資源班補救教學輔導人數仍超過20人,達到過去的標準。

  明:如案由。

  法:請討論。

  議:

 

 

提案二

提案人:江建新委員

  由:有關特殊教育評鑑,希望能認同並宣導無紙化評鑑,部分學校校務評鑑已經以『google協作平台』線上製作、呈現資料,公文簽核也已經線上全面推動。如評鑑仍須紙本呈現,除消耗自然資源也不符合數位化、資訊化等發展原則。

  明:如案由。

  法:請討論。

  議:

 

 

 

提案三

提案人:江建新委員

  由:鑑定安置輔導流程,現在已經是以各校心評教師各自領件居多,既然鑑輔會如此安排,是否可以電話聯繫確認、郵寄方式送件,後由該領件學校直接簽收即可,各項研習、會議已經很多,如此可減少為領件而奔波勞碌。

  明:如案由。

  法:請討論。

  議:

 

 

提案四

提案人:江建新委員

  由:有教師提出,新課綱教材成果發表會,未見成果及幫助,是否值得各校派員出席,可再思考。

  明:如案由。

  法:請討論。

  議:

 

 

提案五

提案人:侯振輝主委

  由:全縣特教助理員不足,無法服務有需求之特教學生,建請縣府增加編列預算。

  明:如案由。

  法:請討論。

  議:  

 

 

提案六

提案人:侯振輝主委

  由:建請縣府心評人員之培訓,開放給普通班教師共同受訓,解決心評人員不足之問題。

  明:如案由。

  法:請討論。

  議:   

 

 

提案七

提案人:李麗紅委員

  由:建議將「心評人員執行鑑定工作依規定核與公假登記並覈實支付代課鐘點費(每半日至多支領4節鐘點費)」修改為「每半日至多支領5節鐘點費」。

  明:資源班的外加課程常安排在早自習,有時一個早上有5節課,為保障這些老師與學生的權益,每半日至多應可支領5節鐘點費。

  法:請討論。

  議:

 

提案八

提案人:李麗紅委員

  由:建議每校都應設置「特教組長」處理特教業務,以利特殊教育工作之推展。

  明:每個學校無論有無成立特殊教育班,可能都有特殊教育需求學生,都需辦理特殊教育業務,且現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次數與種類增加,連帶的相關服務與業務量也增多,實非兼任的組長、輔導老師或特教老師所能負荷,因此建議每校都應設置特教組長一名。

  法: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10條學校()應視其特殊教育班級數及學生人數,設組辦理特殊教育業務;設置組長一人,由教師擔任。

2.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第八條設有三班以上特教生(包括身心障礙班及資賦優異班)之學校,得核准設置特教組長一名。

決 議:

 

 

提案九

提案人:李麗紅委員

  由:建議調查各階段各類型班級之教師與家長對特殊新課綱的意見,以作為是否繼續實施的依據。

  明:高中職的特教新課綱已停辦,也常聽到啟智班老反映,新課綱不適用中重度障礙的學生。為配合九年一貫能力指標,學生要花很時間去學她生活上可能永遠都不會用到的課程,而與他的生活息息相關的生活自理卻反而沒有時間去落實。且增加老師很多書面工作,嚴重壓縮備課時間,不利教學成效。

  法:請討論。

  議:

 

八、臨時動議

 

九、散會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2/5 下午 09:54:40

桃園縣教師會 函
機關地址:32041桃園縣中壢市義民路53號2樓
傳 真:03-2811996
電 話:03-2813100
聯 絡 人:侯振輝、邱芳穎
受文者:如正、副本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桃縣教師字第1020000064號
附件:1.桃園縣教師會102年度全縣第一次特殊教育研討會計劃
2.代課費申請表
主旨:本會召開102年度全縣第一次特殊教育研討會,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102年度工作計劃辦理。
二、會議時間:102年12月18日(星期三 ),下午 ,下午 13:30~16:30。會盡量在四點前結束。

三、會議地點:平鎮市社教館2樓老人會館(平鎮市環南路三段88號,備地下停車場)。
四、請 貴校擔任特殊教育班(含集中式特教班、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資賦優異班以及學前特教班)之會員教師於102年12 月12日 (星期四)前報名參加。
五、出席本次會議請 貴校給予公假處理,代課費由本會覈實支付。(※代課鐘點費申請表,請事先傳真至本會憑辦,【正本】請於會議當日繳交。)

六、其餘事項詳見附件計劃。
正本:桃園縣各級學校、本會各級學校教師會(含分會)
副本:本會理監事(以上e-mail傳送)、本會特殊教育委員會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2/5 下午 10:04:21

十、課 程 表:
時間
項目
13 :30-14:00
報到領取講義
14:00-15 :30
新課綱、 課稅、授節數特教業務工作報告 (侯振輝老師 )
15 :30-16 :30
特教教師之專業對話及意見交流。(全體會員教師)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2/16 上午 11:58:01

  1. 研習名稱 : 102年全縣第一次特殊教育研討會
  2. 2013-12-18 13:30 至 2013-12-18 16:30
  3. 2013-12-02 10 時 至 2013-12-18 16 時
  4. 組織團體桃園縣教師會
  5. 研習時數 : 3 小時(請老師們記得登錄研習系統)
  6. 講師 : 侯振輝
  7. (未填)
  8.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9. 侯振輝
  10. (未填)
  11. 0915396353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2/17 上午 07:50:38

請問...

資源班開學第一周及期末最後一周

需要上課嗎?(有法條說明這兩周不用上課嗎?)

為何資源班老師都停課?

這樣授課節數不就有落差?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2/18 下午 09:46:53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吳美君
電話:03-3322101分機7582
傳真:03-3318446
電子信箱:spc010@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縣中壢市新明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發文字號:桃教特字第102004536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四(0045360A00_ATTCH1.doc)
主旨:有關修正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執行身心障礙學生IEP之
運作流程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本縣102年度特殊教育評鑑小
組評鑑指標說明暨評分標準討論會議決議事項辦理,及本
局102年4月19日桃教特字第1020022183號函諒達。
二、為落實提供身心障礙新生適性教育服務,並利各校於開學
後即執行身心障礙新生所需之教學及相關服務,本縣身心
障礙新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IEP),修正於新學年度入
學(八月一日)後一個月內訂定完成。
三、倘身心障礙新生於開學後,因學習需求及適應情形致使其
之個別化教育計畫(IEP)需進行調整,請各校於開學後1
個月內完成調整,以維護學生學習權益。
四、檢附修正之「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執行身心障礙學生
IEP之運作流程圖」1份,務請貴校依規定執行。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2/18 下午 09:51:43

桃園縣教師會第十屆第一次特殊教育委員會會議紀錄

 

    間:中華民國1021127(下午1330

    點:本會辦公室

    席:侯振輝

出席人員:本會特殊教育委員會委員

列席人員:本會幹部

一、報告出席人數

二、主席宣布開會
三、主席報告

四、確認議程

五、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並報告執行情形

    第九屆第二次特教會議紀錄 (附件一,P4-5.)

六、工作報告

桃園縣100學年度特殊教育諮詢會第2次會議紀錄(附件二,P.6-7)

    桃園縣101學年度第1次特殊教育諮詢會會議紀錄(附件三,P.8-11)

    桃園縣101學年度第2次特殊教育諮詢會會議紀錄(附件四,P.12-14)

    101.11.30資本門實施計畫(附件五,P.15-16)

    桃園縣資源班師生比與服務學生人次之議題(附件六,P.17-19)

    桃園縣終於調降國小資源班教師授課節數(附件七,P.20-21)

    桃園縣提早入學資優生「有入學、沒輔導、零資源」(附件八,P.22-25)

    從「玻璃娃娃事件」到「幼教助理員」---身障孩子權益被漠視的十年(附件九,P.26-28)

七、討論提案:

提案一

提案人:江建新委員

  由:關於資源班服務人數,需以鑑輔會通過列案者計算。但是在鑑出率相當的前提之下,鑑出人數與該校學生總數相關,小校即使積極送件申請鑑定,鑑出人數仍然偏低。希望可以思考鑑出率作為服務人數的輔助參考指標,部分小校雖鑑出人數不足,資源班補救教學輔導人數仍超過20人,達到過去的標準。

  明:如案由。

  法:請討論。

  議:通過,並請委員提案至特教諮詢會,建議將鑑出率作為服務人數的輔助參考指標‧

 

提案二

提案人:江建新委員

  由:有關特殊教育評鑑,希望能認同並宣導無紙化評鑑,部分學校校務評鑑已經以『google協作平台』線上製作、呈現資料,公文簽核也已經線上全面推動。如評鑑仍須紙本呈現,除消耗自然資源也不符合數位化、資訊化等發展原則。

  明:如案由。

  法:請討論。

  議:通過,並請委員提案至特教諮詢會,建議縣府逐步達成特殊教育評鑑數位化、資訊化,

        響應環保,減少紙張的浪費。

 

提案三

提案人:江建新委員

  由:鑑定安置輔導流程,現在已經是以各校心評教師各自領件居多,既然鑑輔會如此安排,是否可以電話聯繫確認、郵寄方式送件,後由該領件學校直接簽收即可,各項研習、會議已經很多,如此可減少為領件而奔波勞碌。

  明:如案由。

  法:請討論。

  議:通過,並請委員提案至特教諮詢會,建議縣府將心評老師領件以郵寄或以分區任務

        編組(桃園縣初步可分為四到五區每區並設一種子或中心學校)由分區中心學校集體領件的方式辦理,以提高特教業務行政效率及節能減碳的環境。

 

提案四

提案人:江建新委員

  由:有教師提出,新課綱教材成果發表會,未見成果及幫助,是否值得各校派員出席,可再思考。

  明:如案由。

  法:請討論。

  議:尊重縣府政策,也尊重第一線老師們的實務考量縣府積極推動12年國民基本教育教師教師專業能力研習五堂課18小時中有效教學策略 差異化教學策略 多元評量理念與應用 及適性輔導皆為特殊教育及IEP的精神但新課綱全面實施卻是反其道而行,完全不考慮集中式特教班學生的障礙程度及資源班中障礙類別為智能障礙學生的最有效受教權,導致新課綱無法真正落實,建請縣府將新課綱實施對象,

        授權學校之特推會決議,依據學生之障礙程度與特殊需求,作因材施教的適性教學。

        勿再重蹈這十多年來國民教育改革之覆轍因部分學者的堅持最後政策反覆 朝令夕改 事      

        倍功半

 

提案五

提案人:侯振輝主委

  由:全縣特教助理員不足,無法有效服務所有有需求之特教學生建請縣府增加編列預算至少編列臨時約聘特教助理員之加班費及年終獎金以免誤觸勞基法之最低基本勞工保障而造成民怨(臨時約聘特教助理員常超時工作且假日依縣府須有18小時之特教研習時數既無公假補休也無加班費)

  明:如案由。

  法:請討論。

  議:通過,並請委員提案至特教諮詢會,建議縣府增加編列預算,並簡化申請特教助理員(

        殊教育方案)的程序與紙本作業(特教通報系統線上申請即可)

提案六

提案人:侯振輝主委

  由:建請縣府心評人員之培訓,開放名額給普通班教師共同受訓至少開放名額給輔導室老師及專輔老師,儲訓足夠的的心評人員,以提升特教學生之受教權及鑑定安置之效率。

  明:如案由。

  法:請討論。

  議:通過,並請委員提案至特教諮詢會,建議縣府心評人員之培訓開放給普通班老師參與並

        要求特教業務承辦人與專任及兼任輔導教師,應具備心評人員之資格。

 

提案七

提案人:李麗紅委員

  由:建議將「心評人員執行鑑定工作依規定核與公假登記並覈實支付代課鐘點費(每半日至多支領4節鐘點費)」修改為「每半日按照原課表至多支領5節鐘點費」。

  明:資源班的外加課程常安排在早自習,有時一個早上有5節課,為保障這些老師與學生的權益,每半日至多應可支領5節鐘點費。

  法:請討論。

  議:通過,並請委員提案至特教諮詢會辦理。

 

提案八

提案人:李麗紅委員

  由:建議每校都應設置「特教組長」處理特教業務,以利特殊教育工作之推展。

  明:每個學校無論有無成立特殊教育班,可能都有特殊教育需求學生,都需辦理特殊教育業務,且現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次數與種類增加,連帶的相關服務與業務量也增多,實非兼任的組長、輔導老師或特教老師所能負荷,因此建議每校都應設置特教組長一名。

  法: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10條學校()應視其特殊教育班級數及學生人數,設組辦理特殊教育業務;設置組長一人,由教師擔任。

2.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第八條設有三班以上特教生(包括身心障礙班及資賦優異班)之學校,得核准設置特教組長一名。

決 議:通過,並請委員提案至特教諮詢會,建議縣府有2班以上(包括身心障礙班及資賦優異班)

       之學校或該校特教學生30人以上,應設置「特教組長」處理特教業務,以利特殊教育工

       作之推展。

 

 

提案九

提案人:李麗紅委員

  由:建議調查各階段各類型班級之教師與家長對特殊新課綱的意見,以作為是否繼續實施的依據。

  明:高中職的特教新課綱已停辦,本縣多數啟智班及資源班基層特教老師反映,新課綱不適用中重度障礙的學生。為配合九年一貫能力指標,學生要花很時間去學他生活上可能永遠都不會用到的課程,而與他的生活息息相關的生活自理卻反而沒有時間去落實。且增加老師很多書面工作,嚴重壓縮備課時間,不利教學成效。

  法:請討論。

  議:通過,新課綱的實施與學生受教權等相關問題,與提案四併案處理;教師會提供相關人

        力與資源(負責問卷之影印、發放與回收),尋求研究生一同調查研究,透過有信效度之學術研究問卷,供縣府或教育部實施新課綱之效益與檢討依據。

 

八、臨時動議

 

提案一

提案人:徐忠鼎委員

  由:特教助理員因採按時計薪,薪水不高,懇請工會優惠入會費與經常會費,提高入會意願。

  明:如案由。

  法:請討論。

  議:通過,並請特教主委提案至理事會辦理。

提案二

提案人:李麗紅委員

  由:特教學生之鑑定安置結果常晚於新生入學報到,導致學校編班與減班級人數或

        是否要增加班級數等問題上的困擾,希望縣府有相關之配套措施或改善的方法。

  明:如案由。

  法:請討論。

  議:通過,並請委員提案至特教諮詢會討論辦理。

 

提案三

提案人:徐忠鼎委員

  由:有關特教代課代理老師,長期服務於同一縣市,教甄時是否應有加分之辦法乙案。

  明:如案由。

  法:請討論。

  議:請工會協助調查其他縣市,是否有教甄加分之相關辦法;如確實可行,建請工會研擬相關方案,爭取縣府支持。

 

提案四

提案人:徐忠鼎委員

  由:身心障礙交通車司機請假時無代理人之問題

  明:交通車司機因病請假或因事假喪假時無代理人可以代理,往往由學校私下拜託他人來開車

造成學生上下學的安全問題

  法:請討論。

  議:請委員提案至特教諮詢會,建請縣府訂立相關管理辦法。

 

九、散會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2/11 下午 01:41:45

各位特教伙伴好,感恩特教老師們參加102.12.18的特教研討會,也提出相關建議,以下為桃園縣102學年度1次特殊教育諮詢會會議紀錄,特教伙伴可參考:

桃園縣102學年度第1次特殊教育諮詢會會議紀錄

一、時間:103115日(星期三)下午2

二、地點:本府161602會議室

三、出席人員:如開會通知單

四、主持人:吳局長林輝

五、主席致詞:略

六、頒發委員聘書                              記錄:方彥傑

七、工作報告:

(一)        101學年度第2次特殊教育諮詢會決議事項辦理情形說明

(二)       102學年度第1次特殊教育諮詢會業務工作報告

(三)        特殊教育法相關子法修訂內容

(四)       早期療育業務推動情形專題報告

八、提案討論

案由一:依據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授課實施要點,特教班教師兼任組長其酌減節數應納入全校總體節數分配。但是在2688專案補助增置教師中,特教教師兼任組長酌減的節數,卻無法列入「差額節數」獲得補助。(提案人:江委員建新)

  明:特教班教師兼任一般組長,同樣肩負校園行政工作責任,因行政工作酌減的節數,卻無法如獲得補助。建請縣府同意,經報府核准兼任一般行政工作之特教班老師,得與一般組長同等,酌減節數列入2688專案「差額節數」申請補助。(提案人:江委員建新)

  辦:

一、本縣2688專案係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要點及本府102學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增置國小教師員額經費(2688專案)實施計畫辦理,以各校之普通班班級數暨教師員額數計算各校「學生學習總節數」與「教師授課總節數」之間「差額節數」,做為經費補助計算基準。

二、又特教班教師兼任一般行政職應依本縣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辦理。

三、倘囿於學校員額編制需由特教班教師兼任特教組長外之一般行政職,其減授課除應依上開實施要點辦理外,建請妥善運用協助行政教師節數。

  議:特教老師以兼任特教組長為原則,倘需兼任特教組長以外之組長職務,其減課之鐘點費得由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之經費或協助行政教師節數等相關經費支應。本案請業務科函送學校知悉。

 

案由二:關於資源班服務人數,需以鑑輔會通過列案者計算。但是在鑑出率相當的前提之下,鑑出人數與該校學生總數相關,小校即使積極送件申請鑑定,鑑出人數仍然偏低(提案人:江委員建新)

  明:建議以鑑出率作為服務人數的輔助參考指標,部分小校雖鑑出人數不足,資源班補救教學輔導人數仍超過20人,達到過去的標準。

  辦:

一、 依據教育部頒佈之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原則,資源班實施對象應為鑑輔會安置於普通班需接受資源班服務者及疑似身心障礙學生,爰此,本縣遵照此準訂定本縣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要點。

二、查教育部補助縣市政府補救教學作業要點,教育部業已整合原有攜手計畫及教育優先區等計畫為補就教學計畫,服務對象包含學習低成就、身分弱勢學生,且各校得依學生需求每年辦理4期補救教學課程,相關資源應已足提供各校學生之補救教學。

三、各項業務已有明確分工,且特教教師具有特教專業知能,應優先提供具身心障礙學生身分之學生特殊教育服務。

  議:部分小校鑑出人數低,其所分配教師人力資源須調整時,請業務科通盤性研議。業務科討論人力調整之原則或標準時,請邀請特教教師參與。

 

案由三:特殊教育評鑑,希望能認同並宣導無紙化評鑑,部分學校校務評鑑已經以『google協作平台』線上製作、呈現資料,公文簽核也已經線上全面推動。如評鑑仍須紙本呈現,除消耗自然資源也不符合數位化、資訊化等發展原則(提案人:江委員建新)

  辦:

一、  評鑑考核資料數位化、資訊化,以降低自然資源耗損,是符合環保概念之作法,故無紙化評鑑是評鑑考核之未來發展趨勢,本局亦希望積極朝此目標努力。

二、   惟查目前教育部對地方政府之評鑑考核或本縣教育相關評鑑工作,倘涉及實地評鑑或訪視者,尚無法完全做到無紙化評鑑。又查本縣特殊教育評鑑指標含評鑑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IEP)及教學資料等,相關教育計畫、教學及教材..等資料完全不以紙本呈現,確有執行之困難。

三、   有關委員建議本縣特殊教育評鑑朝無紙化評鑑方式進行之意見,擬錄案列入本縣103年度特殊教育評鑑籌備會議中研議辦理,努力朝降低自然資源耗損方向辦理

  議:在不涉及教育部抽訪,教育局可控制與主導的評鑑資料中,經與評鑑委員溝通後,業務科可規劃以數位化方式呈現評鑑資料的方向努力。

 

案由四:縣府積極推動12年國民基本教育教師專業能力研習五堂課18時中有效教學策略、差異化教學策略、多元評量理念與應用及適性輔導皆為特殊教育及IEP的精神。

但新課綱的全面實施卻是反其道而行,忽略集中式特教班學生的障礙程度及資源班中障礙類別為智能障礙學生的最有效受教權。

新課綱的全面實施對於部分學校來說,確實有困難。建請縣府將新課綱實施對象,授權學校之特推會決議,依據學生之障礙程度與特殊需求,作因材施教的適性教學(提案人:江委員建新)

  辦:

一、   有關102學年度全面試辦特殊教育課程大綱係配合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特殊教育課程之政策。

二、   另查國民教育特殊教育課程大綱總綱之規定,關於認知或學習功能嚴重缺損學生之學習節數,各校可依學校特性及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彈性增減各領域課程之百分比,惟各年級之學習總節數不得減少,以保障其受教權利。因此集中式特教班學生,可依學生之障礙程度與特殊需求,作因材施教的適性教學。

三、   本縣試辦特殊教育課程大綱之推動,依學生能力現況、障礙程度及特殊需求,篩選適合學生各領域能力指標,彈性調整各領域課程與教學,作因材施教的適性教學,以符合學生個別需求。

  議:請業務科函知各校,關於認知或學習功能嚴重缺損學生之學習節數,各校可依學生需求彈性增減各領域課程之百分比。

 

案由五:全縣特教助理員不足,無法有效服務所有有需求之特教學生,建請縣府增加編列預算,並建立特教助理員之人力資料庫,且應給予特教助理員,符合勞基法之最低保障(提案人:侯委員振輝)

 

  明:

一、   特教助理員無加班費與年終獎金,且依縣府規定,須有18小時之特教研習時數,卻無公假,也無法補休,皆採取按時計薪之制度。

二、   特教助理員薪資低,基層學校反應,聘用特教助理員有其困難度。

  辦:

一、有關本局所核定之時薪制特教助理員,年終獎金發放疑義,本縣特教助理員之進用,係依據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辦理,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示,並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故無發給年終獎金有關規定之依據。且本局業於1011213日桃教特字第1010062549號函函知各校於進用特教助理員時,務必向該員說明。

二、 助理員研習時數之規定,係依據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服務方案實施計畫暨教育部對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鑑指標辦理。

三、 特教助理員研習時數,以學校校內自辦或本局委辦之研習皆可採計。

四、 本局爾後於規畫特教助理員研習時,將優先考量於平日辦理,以顧及參與人員之出席情況。

五、本局時薪制之特教助理員每小時以新臺幣120元計薪,高於現在勞委會公告之最低基本工資115元,本縣計薪基準與鄰近之台北市相同,且為全國最高。

  議:有關特教助理員年終獎金部分,因囿於中央法規限制,業務科須依法辦理。有關建立特教助理員人力資料庫部分,請各校徵求特教助理員同意後將其資訊建置於人力資料庫,俾利查詢。另請各校未來與特教助理員簽訂之契約中,加註選項以徵詢特教助理員公開其資料於人庫資料庫之意願。

 

案由六:建請縣府有一班以上(包括身心障礙班及資賦優異班)之學校都應設置「特教組長」處理特教業務,以利特殊教育工作之推展(提案人:侯委員振輝)

  明:

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10條學校()應視其特殊教育班級數及學生人數,設組辦理特殊教育業務;設置組長一人,由教師擔任。

二、 現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次數與種類增加,連帶的相關服務與業務量也增多,實非兼任的組長、輔導老師、特教老師所能負荷,故應設置「特教組長」處理特教業務。

  辦: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10條規定,學校()應視其特殊教育班級數及學生人數,設組辦理特殊教育業務;設置組長一人,由教師擔任。

二、次查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第8點規定,設有三班以上特教班(包括身心障礙班及資賦優異班)之學校,得核准設置特教組長一名。

三、有關本提案建議「有一班以上(包括身心障礙班及資賦優異班)之學校都應設置特教組長」一案,涉及學校組織編制與人事經費增加一節,尚須與本縣財政、主計、人事等單位研議。並俟研議簽核結果修訂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議:請各校指定專責人員協助特教業務推動,所需減課額度由協助行政教師節數中分配。另請業務科函知各校,協助行政教師節數適用對象包含校內所有現職教師,包含普通班教師與特教班教師。至於特教組長設置條件部分,請業務科與財主單位溝通研議。

案由七:學校有專屬身心障礙交通車之司機請假時,無代理人之問題(提案人:侯委員振輝)

  明:

一、 交通車司機因病請假或因事假喪假時,無代理人可以代理,往往由學校私下拜託他人來開車造成學生上下學的安全問題。

二、建請縣府訂立相關管理辦法。

  辦:有關學校自有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車司機請假衍生之代理問題,因事涉用人單位權責,本局將擇期邀集相關學校研議處理方式,以兼顧身心障礙學生乘車安全及權益。

  議:請業務科邀集相關學校召開會議,把各校在碰到類似問題時之處理經驗提供做為參考,以建立處理原則。

 

案由八:建請縣府儘快與教師組織共同擬定特殊教育班教師之人力調整計畫。(提案人:侯委員振輝)

  明:被派往支援他校協助教學之老師,既無專屬教室,且如何分配學生個案數,亦無相關規定可遵循,使得去支援的老師與被支援之學校,都無所適從。

  辦:

一、  有關特殊教育班教師人力調整方案將於近期開會研議。

二、103學年度人力調整預計將在1036月底前確定,俾利學校安排相關事宜。

  議:請業務科於3月底前擬定人力調整計畫。

 

九、臨時動議

案由一:建議本縣擬定資優教育白皮書、針對資優班進行評鑑、培育合格資優教師並給予補助。另本縣部分資優教育執行成果未列入工作報告中,建議爾後可列入。(提案人:吳委員淑敏)

主席裁示:資優教育白皮書可融入於特殊教育白皮書中,請持續辦理本縣資優教育評鑑。另有關資優教師學分班補助,請業務科研議。

 

案由二:建議特教學生獎補助金依學校學生人數之比例做分配。(提案人:侯委員振輝)

主席裁示:請業務科將本案意見納入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金審查規範中討論,並於下次委員會提出報告。

 

十、散會:下午1610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2/20 下午 04:57:23

1030217高雄市教育局函:特教組長每週固定減授節數,若經調整後經費仍不足者,請於103年3月7日前,敘明事由函報教育局核處。

●文:廖建中(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副理事長)

有關教育局103年1月29日以高市教特字第10330670400號函表示:「因特教組長係屬學校行政總體之一環,自102學年第2學期始,本局不再另行補助。」造成102學年第2學期特教組長減課恐無補助經費疑慮,經本會向教育局反映之後,教育局已於103年2月17日發文,若各校經費仍有不足者,請於103年3月7日前,敘明事由函報教育局核處。

本會處理經過如下:

●103年1月29日,高雄市教育局103年1月29日以高市教特字第10330670400號函表示:「因特教組長係屬學校行政總體之一環,自102學年第2學期始,本局不再另行補助。」

●103年2月10日,本會潘如梅老師電洽國小科及特教科兩位科長及兩位股長溝通本案,請特教科、國小科儘速協調處理。

●103年2月12日,本會發出電子報〈【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特教組長減課補助案」處理報告〉。

103年2月17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函:「102學年第2學期(103年2至6月)學校特教組長每週固定減授節數,若經調整後經費仍不足者,請於103年3月7日前,敘明事由函報本局核處。」


轉貼103年2月17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函:

●●●103年2月17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函●●●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83001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2段132號2~3樓
承辦單位:特殊教育科
承辦人:李姿玲
電話:7995678*3078
傳真:7406602
電子信箱:cadenza@kcg.gov.tw

受文者:高雄縣教師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特字第103309759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經費表(6941135_10330975900A0C_ATTCH3.xls)

主旨:有關本市國民小學102學年第2學期(103年2至6月)特教組長每週固定減授節數乙案,補充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本局103年1月29日高市教特字第10330670400號函諒達。
二、102學年第2學期(103年2至6月)學校特教組長每週固定減授節數,若經調整後經費仍不足者,請於103年3月7日前,敘明事由函報本局核處:
(一)敘明經費不足之理由。
(二)請檢附學校所有兼任行政人員減授節數一覽表(依學校現有格式)。
(三)請檢附校內特殊教育班各班之課表(依學校現有格式),並附註每節上課學生人數及姓名。
三、無特教組長之學校,無須辦理本案。

正本:本局所屬公立國小(全)
副本:高雄市教師會、高雄縣教師會、本局會計室、國小教育科、特殊教育科(均為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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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奶瓶報報】 發信人:劉亞平 電子郵件:milklyp@ms69.hinet.net
※歡迎推廣訂閱:http://www.keu.org.tw/keu/register.aspx
※若要停止訂閱電子報,請寫信給發信人,我們將為您處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3/16 下午 10:03:50

【2014/03/14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感謝立委】感謝鄭麗君立法委員關心特教助理員勞動條件

 

文/整理 王英倩(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中央政策聯絡部主任)

去年(103)鄭麗君委員推動《特殊教育法》修正,將過去被模糊統稱為「特教助理員」的人員分為:「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欲使其分工更為明確,提供更切合老師和學生需要的協助。然而,修法至今已逾一年,教育部卻遲遲未公告相關配套的子法,使立法美意難以落實。

特教助理員被模糊對待的不只是名稱,時薪制的助理員既不適用勞基法,也不被視為政府機關的約僱人員,除了每日不到1000元的工資(120元x 8小時=960元),幾乎沒有其他的福利。102年年底,桃縣教育局突然取消該等人員的年終獎金,由於適用法令的混沌不明,使他們處在無從主張勞動權益的困境。

本會幹部昨日(3/13)拜訪鄭委員國會辦公室,傳達這群特教助理員的心聲,希望能從立法層次改善他們的勞動條件,委員助理也深表認同。身心障礙孩子的就學品質必須仰賴這群第一線的助理員來維護,教育部應盡速修改子法,明確訂出其工作職責及進用原則。未來本會將尋求和身心障礙孩子的家長合作的機會,共同完善特殊教育的實施。
 

●●相關法規●●
===================================================================
◎◎母法:《特殊教育法》◎◎

第 14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應設置專責單位,依實際需要遴聘及進用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前項專責單位之設置與人員之遴聘、進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子法: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第 五 條  學校(園)設特殊教育班者,其員額編制如下:
       一、教師:
         (一)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
           1、幼兒(稚)園及國民小學:每班置教師二人。
           2、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每班置教師三人。
         (二)資賦優異特殊教育班:
           1、國民小學:每班置教師二人。
           2、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每班置教師三人。
       二、導師:
         (一)集中式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
           1、幼兒(稚)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每班置導師二人,由教師兼任。
           2、高級中等學校: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教師兼任。
         (二)集中式資賦優異特殊教育班: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教師兼任。
         (三)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由各級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每班得置導師一人,由教師兼任。
       三、教師助理員: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具中度以上障礙程度且有學習上特殊需求之身心障礙學生,每十五人置一人。
       四、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依學生特殊教育需求置專(兼)任人員。
       前項第一款教師員額不受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專任員額控留之限制。
       第一項第三款教師助理員及第四款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之員額配置及學生需求評估基準、程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第 六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教師助理員,指協助教師指導學生學習及生活輔導之專(兼)任人員。
       專任教師助理員之工作職責、進用資格、進用方式、教育訓練及督導考核規定如下:
       一、工作職責:在教師督導之下,協助學生學習與生活自理、校園生活、學生上下學、家長聯繫及學生安全維護等事宜。
       二、進用資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之資格。
       三、進用方式:經學校(園)公開甄選,就人員屬性依相關規定進用,並於到職後一個月內,由學校(園)檢附下列各項文件,報所屬主管機關備查:
         (一)履歷表。
         (二)進用契約書。
         (三)服務證明書。
         (四)學經歷證件影本。
       四、教育訓練:應接受學校(園)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三十六小時以上之職前訓練;每年並應接受學校(園)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九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
       五、督導考核:應接受學校(園)或各級主管機關之督導及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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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以下特教學校 須配助理員

2013/01/08

【聯合晚報╱記者張文馨╱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高中以下特殊教育學校,須配備專業人員,包含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員。針對選擇在家就讀的特教生,各主管機關也須提供學校輔導和行政支援等服務,將可擴大照顧到1226名特教學生。
民進黨立委鄭麗君指出,目前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共有10.3 萬名身心障礙學生,其中八成以上僅就讀普通班,現行法規只提供以教師為主體的教師助理員,無法滿足每位身心障礙學生的特殊需求。
修法通過後,未來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依照學生需要,提供特教生助理人員服務。鄭麗君說,包括身障生行動協助,視障生的點字書、電子檔,聽障生的打字服務等等,讓在這些孩子在學習過程有專責人員服務、專責單位訂定個別化支持計畫,保障平等受教權。
為了推展身心障礙兒童早期療育,目前從三歲開始實施特殊教育,因應幼托整合,修法將早期特殊教育向下延伸至兩歲開始,進一步擴大特殊教育範圍。
隨著新法修正,腦性麻痺患者獨立成特教項目之一。國民黨立委楊麗環提案,讓腦性麻痺的學生,能夠接受更完善的特殊教育。
楊麗環指出,目前腦性麻痺患者,散落在各項障礙評估項目中,包含聽覺、智能或是肢體障礙。腦性麻痺的患者不少,在教育這環節,卻無法受到全面的正視及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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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3/23 下午 12:32:58

特教老師們加油!你們是一群為學生默默辛苦付出不求回報的偉大老師。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4/7 下午 08:40:34

加油!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4/24 下午 01:05:34

【2014/04/24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教師評鑑】一篇值得細讀的會議報告

PS1:推薦這篇有關教師教師評鑑說明會的會議報告,你會發現教育部急於推動教師評鑑入法的矛盾、黑箱、不合理、前後不一,甚至遭質疑是否有與某團體利益交換...等等的內幕,內容雖有點長,請耐心看完,你將會有所收穫!

PS2: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副理事長廖建中:【試問:教師評鑑教育部打算以「黑箱作業」方式蠻幹硬搞嗎?何以師培及藝教司邀全教總要求必須以「不作會議記錄、不錄音的方式」進行?教育部以這種黑箱、見不得光的方式找全教總密室協商,再聲稱已經取得教師團體共識推動教師評鑑,公共政策教育部這樣黑箱蠻幹,可以嗎?】

 

資料來源: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2014/4/24牛奶瓶報報】

●●【會議報告】103042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鑑制度規劃(草案)分區說明會」會議報告●●
===============================================================================================================================

報告人:鄭穎聰(詳細會議記錄請參考台中教育大學紀錄為準)

●時間:103年4月23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
●地點:獅甲國小多功能學習中心
●主席: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郭副司長淑芳
●會議代表:廖建中、陳俊成、李季謦、鄭穎聰

本次會議係教育部為推動教師評鑑入法,在全國九個區域,分別召開教師評鑑說明會。

教育部郭副司長表示,目前的評鑑規劃,已與考績脫鉤,不作為處理不適任教師的依據。未來若正式入法後,教學年資未滿四年的教師,每二年須接受一次評鑑,並應給予輔導;年資滿四年之教師,則每四年接受評鑑一次。評鑑結果分為「達教師專業基準」跟「未達教師專業基準」二個等級。「未達教師專業基準」的教師,須訂定專業成長計劃並實施,並於一年內複評,複評仍未過,則持續輔導。

郭副司長並明確宣示,即便你現在已參與了多次的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但那與教師評鑑無關,評鑑入法後,你仍必須參加教師評鑑。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於會中針對教師評鑑制度的缺失、政策形成的不透明,由廖建中、陳俊成、李季謦、鄭穎聰,分別提出口頭與書面質疑。

●廖建中: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鑑制度規劃報告」中表示:

教育部於102年間,分別邀集3個教育團體(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協會、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及學者專家代表,召開多次討論諮詢會議。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102年11月15日截止,繳費人數僅有84904人(如附件),全國教師至少有40萬人左右,全教總會員人數僅約佔全國教師數的五分之一而已,連過半都沒有,更何況並非所有縣市的教師工會都加入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何以教育部僅找全教總背書?這其中是否有利益交換?

◎全教總相關會議資料指稱:
出席教育部與教師團體討論教師評鑑會議(1021209、1216)師培及藝教司邀本會以不作會議記錄、不錄音的方式就教師評鑑交換意見。會中師培及藝教司提出未來教師評鑑之實施方式與本會交換意見,本會表達教師評鑑就目的的實施方式及本質提出看法,以及提出本會就教師評鑑之立場,會議目的在能理解雙方的立場,後續師培及藝教司將繼續邀請本會依循本次會議模式進行非正式之面談。」

試問:教師評鑑教育部打算以「黑箱作業」方式蠻幹硬搞嗎?何以師培及藝教司邀全教總要求必須以「不作會議記錄、不錄音的方式」進行?教育部以這種黑箱、見不得光的方式找全教總密室協商,再聲稱已經取得教師團體共識推動教師評鑑,公共政策教育部這樣黑箱蠻幹,可以嗎?

●鄭穎聰:
================================================================================
教育部動輒以有52%的老師支持辦理教師評鑑,但全國有二、三十萬名老師,卻只調查了1903人,連百分之一都不到。請問,所得出來的結果,有公信力、有代表性嗎?

教育部總是說研訂教師評鑑辦法過程中有高達9個老師參與,有顧及老師意見,但請問這9個老師是誰?如何產生?有什麼代表性?亦或根本是官方御用?公共政策形成應公開、透明,這九個人究竟是誰,教育部豈不是應該公佈,讓各界來檢視、公評?

目前的教師評鑑,流於檔案製作跟作秀式的教學觀摩。試問若老師將製作檔案的時間拿來指導出優秀的孩子,難道也要淪為「未達教師專業基準」嗎?

教育部規劃的評鑑規準與指標,語意含糊,沒有客觀標準,非常容易淪為各自解讀、自說自話。當評鑑人員跟被評鑑者意見不一,就像教育局長跟教授對同一指標有不同見解時,究竟誰說了算?是權力大的人嗎?

其實,最需要評鑑改進的,不是老師,而是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或校長的決策,常常與教育現場脫節,不但無助於教育,更造成第一線教育人員的困擾。

例如教育部日前無端祭出由上而下的「高中公民課綱巨幅微調」,引起社會軒然大波。在學校端則是有校長違法兼職做直銷,導致校內主任、老師也跟著在直銷上專業成長。

每一年,都有不少老師被四條二款、四條三款,甚至列入不適任處理機制。但許多校長的作風引人爭議,卻從來沒有聽說有哪一位校長被列入不適任處理。

因此,現在的教育改革重點,不在推動教師評鑑,而是應就教育部、教育局、以及學校校長,建立評鑑機制。讓教育政策與行政,有機會被檢視,品質才有機會提升,也才真正有助於台灣教育的發展。

●陳俊成:
================================================================================
一、副司長口口聲聲「評鑑不掛勾不適任教師的處理」,但司長張明文在前幾天遊說本會顧問許智傑立委時提到,希望藉「教師評鑑立法」處理不適任教師。教育部是有精神分裂嗎?以前也有連結不適任的作法,台南市教師會還曾跟著提出評鑑不合格達一定次數就送教評會,高雄市職業工會陳建志跟著附和(這遭到群起躂伐,大家應該很有印象)。怎麼現在教育部要欺騙大家不連結,是要先蒙混過關嗎?
Ans:副司長很堅持不掛勾不適任的講法,但無法確定司長的說法,只一直說「PPT簡報是同一份啊!去年就作了啊!」…有夠阿Q!

二、張司長遊說許智傑立委時,表達希望在這個會期通過教師評鑑立法,現在副司長開這個公聽會是大家講爽的嗎?就算大家結論是「不認同目前的評鑑作法」,到最後教育部還不是要蠻幹到底!
Ans:不正面回答,公聽會應該是玩假的!雖然現場連家長代表也覺得不用評鑑,而是應該專心處理不適任的教師、校長、教育官員!

三、不只張司長,所有關心這個議題的人,大家關心的主要問題其實是如何處理不適任教師!高雄市幾起不適任教師的處理,其實許多都因教育局的官僚,至今懸而未決,甚至教育局還有獨創的「自我改善期」,讓不適任的問題愈拖愈嚴重。教育部應集中資源,努力解決不適任教師處理的官僚問題,這樣才是對症下藥!
Ans:我正面詢問副司長,有聽過不適任流程有「自我改善期」嗎?她一臉茫然!

四、副司長提到教師評鑑能解決教師專業發展的問題,但每年要評鑑50000名教師的規劃,根本是製造出教育現場的大問題。
Ans:評鑑入法後,就可以有錢了,更有資源處理。

五、本會於2月8、9日,由鄭穎聰質疑教育部沒有規準、指標如何教師評鑑?教育部隨即於3月26日搬出一套評鑑指標,短短一個多月,就能生出一個「教師評鑑歸準」及指標,還和教專原有的指標不同!究竟如何產生?就一套指標,就要規範高中職、國中、國小、幼兒園、特教班,難道不同教育階段,都沒有差異性?會不會太誇張、太離譜了?
Ans:經台師大甄曉蘭教授多年以專案研究得到的指標!不是突然出現的。先前只是沒跟大家講!(這在102年2月25日,本會和甄教授開會時即提過指標應有所不同!)
參見網址:http://www.keu.org.tw/keu/newView.aspx?keuNewsId=989

六、目前的指標主要是關於教學及班級經營,行政人員若沒什麼授課及帶班,該如何評鑑?是全部不及格嗎?
Ans:不知道該怎麼辦!還要再研究!

七、副司長所提教師評鑑有法定的機制,更能促進教師的專業發展。這意思就像特效藥,只要頭痛就吃這固定的一帖「服冒」,不管病因?(馬政府的思維,確實都很馬卡茸!)
Ans:也不是能解決所有教育的問題啦!

八、原本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鑑(草案)規劃重點」中,評鑑規準是簡要、可行、有效,現在副司長報告是「專業、簡明、可行、e化」,偷偷把「有效」拿掉,是何區心?難道評鑑不必有效嗎?
Ans:是誰,是誰竟然寫得跟我不一樣!絕對、絕對沒有偷改!

●李季謦:
================================================================================
行政院在101年10月19日將「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其中教師法第17條之1內容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應接受教師評鑑,其評鑑項目、內容、指標、方式、程序、評鑑結果之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在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0次委員會議決議,由於教師評鑑涉及教師權利,不宜空白授權對於教師評鑑之實施要項,應再補充說明。

教育部因此說其於102年間邀集主要教育團體及各界代表,重新修正教師法第17條之1文字草案,並研擬子法及相關配套措施之運作要點草案。

今天的會議資料中,我們看到了教師法第17條之1的修正版,及教師評鑑辦法(草案),本會反對這樣的教師評鑑,因為內容一變再變,這令人合理懷疑,現在所看到的條文和辦法都會再變。

﹝一變再變﹞的舉例:
1.評鑑結果原本規劃連續三次「需支持成長」要送教評會,現在是不送教評會。
2.評鑑結果從「值得推薦」、「通過」、「需支持成長」,現在是「通過」與「不通過」。
3.評鑑辦法草案原規劃教師年資三年內(含三年)之初任教師三年內應接受定期評鑑一次;教師年資四年以上之教師,每四年應接受定期評鑑一次。現調整為教師教學年資未滿四年者,每兩年教師應接受評鑑一次;教學年資滿四年者,每四年接受評鑑一次。

另外,條文修正和評鑑辦法(草案)互相矛盾處:
條文內容:評鑑項目、內容、指標、專業機準、評鑑人員之訓練與資格、教學輔助人員之訓練與資格、評鑑方法、期程、頻度、評鑑結果之保密、運用、不服評鑑結果之救濟及其它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評鑑辦法草案第十一條:評鑑結果為達教師專業基準之教師,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獎勵措施:納入優良教師、敘獎、甄選、教師介聘、及超額教師比序之加分、定期評鑑免評、優先推薦參加評鑑人才培育,並由學校安排進行專業分享,協助教師精進專業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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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5/29 上午 09:27:12

103.5.28 特教委員會已順利召開,會議中感謝各委員的提案,<div>本人會趕快整理完會議記錄,供各位特教夥伴參考!</div><div>
</div><div>另外確定在6.11星期三下午,召開全縣的特教研討會,</div><div>地點尚未確定,會儘快於這星期五之前,通知大家...以上!</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6/5 下午 05:25:26

桃園縣教師會103年度第一次全縣特教研討會,確定於

103.6.11星期三下午楊梅市瑞塘國小三樓圖書室召開!

國高中有課務之特教老師,且具有會員資格者,可以支領代課鐘點費,

此次會議開放給非工會會員參與 (但不提供書面會議資料)!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6/5 下午 05:31:53

桃園縣教師會103年度全縣第一次特殊教育研討會議計畫

 

一、依    據:依據桃園縣教師會特殊教育委員會組織規程辦理。

二、活動目的:維護各級學校特殊教育教師專業自主權、保障其權益及參與

              各級學校教育政策之制訂,並提供桃園縣教師會會員專業諮詢。

三、活動時間:103611 (星期三)下午13:30~16:30

四、活動地點:瑞塘國小3樓圖書室(桃園縣楊梅市瑞溪路二段100與萬大路口)

            學校備有停車場,或可停學校對面之空地(夜市廣場)

五、主辦單位:桃園縣教師會、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六、協辦單位:瑞塘國小

七、參加對象:桃園縣各級學校特殊班之會員教師、國立桃園啟智學校教師。

八、研習時數:3小時(請先回傳報名表後,再至「桃園縣教師研習系統桃園縣教師會」登錄)

九、報名時間:即日起至10369日(星期一),報名表如附件。

十、參加人員以公假處理,代課費由本會核實全額支付(填寫附件ㄧ後,連同課表傳真至本會憑辦正本請於開會當天繳交)。

十一  表:

 

-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Default.asp )
-- 工會論壇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ShowForum.asp?forumid=299 )
--- 因應教師課稅,101年1-6月桃園縣特教老師授課節數共識版本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8888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3 下午 12:31:25

今天接到電話,有學校將國小資源班老師基本授課節數,仍視為19節,

特地PO上最新版本的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給特教夥伴們參考!

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及幼園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9397日府教特字第0930229343號函訂定

10131日府教特字第1010038153 號函修正

 1024 18日府教特字第1020068941 號函修正

一、為使本縣各國民中、小學(含幼稚園)特殊教育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有所依據,特訂定本要點,使各校課務編排有所依循。

二、本要點所稱之特殊教育班(以下簡稱特教班),包括身心障礙特教班(如啟智班、啟聰班、身心障礙資源班、在家教育巡迴輔導班、視障巡迴輔導班、不分類巡迴輔導班)及資賦優異特教班(如音樂班、美術班、舞蹈班、資優資源班)。

三、本縣國民中、小學(含幼稚園)特殊教育班教師及特教組長每週授課節數參照表如附表。

四、請本縣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應參酌附表規定自行依學校實際現況酌予調整特教班教師之授課節數,其中國小資源班每週總授課節數不得低於四十節、國中資源班每週總授課節數不得低於五十節、集中式特教班班級不得延後上課或提早放學,且學生在校學習時間應與同年級普通班學生相同。

五、各類特教班國小(含幼稚園)每班編制教師二人,國中每班編制教師三人。特教班教師依法應進用合格特教教師擔任,並以專任為原則。

六、特教班教師兼任特教組長,其擔任特教組長所酌減節數應納入全體總體授課節數。

七、特教班教師以兼任特殊教育行政工作為原則,除兼任特教組長外,不得兼任其

他組長,特教班教師如囿於學校員額編制需兼任特教組長外之一般行政職,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擔任組長所酌減節數應納入全校總體節數分配,不得減少任教特教班之每週上課總節數。

八、設有三班以上特教班(包括身心障礙班及資賦優異班)之學校,得核准設置特教組長一名,且若學校身心障礙班達五班(含)以上者,特教組長得再酌減授課節數二節;各類資賦優異班達三班以上者,得於特教組長下設置各類資賦優異召集人一名,協助特教組長辦理特教行政業務,並酌減授課節數二節。

九、國中、小特教組長應以具備合格特教教師資格或曾擔任特教班實際教學經歷者優先。

十、特教班教師應以專任為原則,如因學生學習需要與普通班教師交互支援教學,應對等補足授課節數,且不得超過專任教師授課總節數之二分之一。

十一、因應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課稅配套調整授課節數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如教育部減授或停止補助,另將調整相關授課節數。

 

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及幼園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參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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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級類別

教育

階段

身心障礙特教班

資賦優異

特教班

備註

集中式

特教班

資源班

巡迴輔導班

學前

比照普通班

16

(不含交通

時間)

併國小特教班數合併計算

 

國小

雙導師,不得低於18

 

18

比照

普通班

 

比照普通班教師兼組長

 

國中

雙導師,14

16

12

16

14

(不含交通

時間)

12

16

 

比照普通班教師兼組長

 

 

附上個人聯絡方式,新明國小侯振輝老師(桃教產特教主委),手機:0915396353  工會電話:03-2811588

最後請桃園縣各特教前輩,不吝指教,並給予建議,在此也感恩所有的特教老師,對於特教學生的辛苦付出,

並祝  教安。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2/9 下午 01:26:50

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含幼稚園)特殊教育班教師及特教組長每週授課節數參照表

 

班級類別

教育

階段

身心障礙特教班

資賦優異

特教班

備註

集中式

特教班

 

資源班

巡迴輔導班

 

 

 

 

學前

比照普通班

16

     (18)

(不含交通時間)

併國小特教班數合併計算

 

 

國小

雙導師

包班制

,不得

低於20

    18

 

19

17

20-22

19

20-22

比照

普通班

 

比照普通班教師兼組長

(14-15)

國中

雙導師

14

16

(18)

12

(14)

16

(18)

14

     (16)

(不含交通時間)

12

(14)

16

(18)

 

比照普通班教師兼組長

 (8-10)

 

備註:

1.     黑色部分為原授課節數,紅色2011.12.16之第一次修正版本(依據教育部100.10.06之執行補充說明),綠色2012.2.6之第二次修正版本(依據教育部101.01.06之執行補充說明)

 

2.     101.01.06100.10.06之補充說明,差別在於集中式特教班,也可減兩節課(原100.10.06因雙導師制,無法減課),但其餘於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有導師編制之班級,導師不再減兩節課。

 

 

3.     目前各縣市之特教授課節數,非常混亂,有的縣市資源班、巡迴班可支領導師費,有的縣市沒有導師費,授課節數從16-20節都有,而本人也得知竹師孟瑛如教授認為,同樣都要繳稅,為何各縣市授課不一,有失公平,

教授會於教育部的特教諮詢會提出,而全教會也會於101.2.18舉行全國特教委員會,本人也會參加,屆時會將各縣市所有特教授課節數版本彙整,

也會提案希望全國能有共識的版本,目前會雙軌進行修法,希望改善課稅後,全國之特教老師勞役不平的現象。

 

            4. 目前此版本應該都發文到各學校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2/9 下午 02:10:23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之特教委員會,也會於1013月份舉行特教授課節數說明會,也請特教老師踴躍參加,給予建議。

 

附上個人聯絡方式,新明國小侯老師,手機:0915396353

                                      學校網路電話:903165063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2/9 下午 02:36:40

謝謝侯老師為大家發聲,侯老師真的很辛苦在前面幫大家擋子彈<div>在此要先好好謝謝他!!</div><div>
</div><div>聽說台北縣是20堂,不曉得真是真的嗎??</div><div>想想桃園縣真的是有夠爛的~~只能往下比</div><div>
</div><div>這次是用中標減課,我們常常被這些變動授課時數吃豆腐</div><div>最低不得低於20堂,就應該是20-2=18才對</div><div>至少要18堂才能交代過去,這樣才會跟普通班標準16+20=36一樣</div><div>
</div><div>資源班雖是像科任一樣,但教學現場明明就是要負擔這些有手冊學生的大小事務</div><div>再麻煩侯老師幫幫大家發聲一下!!  連雲林縣這麼窮的縣市都贏過我們了~~可憐!!</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2/9 下午 02:58:01

很高興教育部終於打算關心這件事了

關於三月份特教授課節數會議時間

再麻煩侯老師將開會日期po在網路上讓大家知道

全台灣就這麼小~~特教老師上課節數還一國多制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2/10 上午 10:54:58

感恩大家的鼓勵,也感恩有老師傳簡訊幫我打氣,2/18開完會後,會先給老師們參考各縣市的版本,

我同意3樓的老師,普通班16導師+20科任=36(總節數),36/2=18,這是最低標準,而我也聽說

台北縣目前是20節,目前也沒有導師費(資源班),因為是教育部之執行說明,所以目前只能從教育部

去爭取,縣市政府才會照辦。另外補充說明,上22節課的老師,支領超鐘點3節;21節支領2節,20節支領1節。

關於3月份召開教育工會之特教推行委員會,會發文給各校老師,也會在言論廣場PO文。感恩大家。

順便附上全教會之提案單,供大家參考。

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會議提案單

 

一、  會議名稱:特殊教育委員會第七屆第二次會議

二、提 人:桃園縣教師會侯振輝

三、附 人:

四、案    由:有關『各縣市國民中小學(含幼稚園)特殊教育授課節數』

                  之彙整及尋求全國共識版本。

 

 

 

 

 

五、說    明:1.依據『101.01.06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執行補充說明』

                  2.另依據教育部101.01.18臺特教字第1010011723

函,有關101.01.06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

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執行補充說明』之函釋。

              3. 附上『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含幼稚園)特殊教育班

教師及特教組長每週授課節數參照表』。

 

六、辦    法:請各縣市代表討論一全國共識版本。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2/10 下午 03:15:17

教育部2/3發佈的"教育部補助學前教育階段各類特殊教育班導師費及其差額作業要點"

中就已明文規定

核定導師數原則及導師費差額補助基準:
(一) 每班置導師人數:
1、 集中式身心障礙班:每班置二位導師,均得支給導師費。
2、 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依據各主管機關核定班級員額現況,每班至多置一位導
師,且僅該導師得支給導師費。

所以資源班是單導師,另外一位是專任

大家不滿意的是,國中資源班不是動態排課,所以他們可以直接減兩節課

國小資源班老師是動態排課,所以只能減一節,大家如果要玩文字遊戲,那以後國小資源班老師

一定要比照所有其他類老師一樣授課節數要固定,該上幾堂就上幾堂,超鐘點幾堂就該給幾堂超鐘點

國小特教老師已經很可憐了,減課不能給別人上要自己吸收,該給的超鐘點又莫名其妙的縮水

授課節數沒有固定以後一定又要吃虧!!  麻煩主委把授課節數固定納入討論的議題中,感謝~~謝謝您的付出!!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2/13 下午 02:14:49

感恩,會將特教老師授課節數固定的建議,納入2/18全教會的討論提案。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2/13 下午 04:15:17

我是國中普通班教師,不瞭解國小與特教班排課情形。

不過我要說明:課稅後,國中普通班是以「高標」減兩節,導師則依專任教師節數再減4節。

看到有教師對於採「中標」減兩節不滿,特此說明,供參考。

如果教師產業工會也能幫國中老師爭取中標或低標減兩節,眾多國中教師必定會大力感謝的!

感恩!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2/23 上午 08:50:25

請問特教主委,會議的結果如何呢?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2/23 下午 01:30:58

依據桃園縣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計畫http://media.tyc.edu.tw/eduskd/newweb/spcedu/index.htm

陸、師資三、     授課時數之規定:

1.國中部分:每位國中資源班教師每週任課時數為 18 節,兼任資源班導師任課時數酌減為14節,惟需在每班總授課時數(每週不得低於50節)內調整。兼任特教組長得酌減為每週八至十二節,不足之總授課時數應由其他特教教師或兼任教師補足。

2.國小部分:每位國小資源班教師每週任課時數為22節,兼任資源班導師任課時數為酌減18節,惟需在每班總授課時數(每週不得低於40節)內調整。

很明顯的國小資源班教師的授課節數中線應該是20節,而不是21節。

且訂定教師授課節數實施要點時,應該依據實施計畫,不能逾越。

計畫中明訂導師與專任的固定節數,授課要點應該要遵守,

而不是自相矛盾。

懇請特教主委代所有國小資源班向教育處雨相關單位反應,謝謝您。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2/24 上午 12:14:30

十樓老師您好,此版本之資源班實施要點,要點中關於授課節數的部分,

導師18節,科任22節的部分,是最早的版本,但在民國94年時,已經將資源班授課

節數改為20-22節,如同之前我附上的資料,這個改變是因為有牽扯到特教津貼的發放,

大家應該還記得之前上不滿22節的資源班老師,要被按照比例追回特教津貼的事吧?

所以最後才會用20-22取中標21的結果。

而關於2/18的完整會議記錄,全教會會傳給我電子檔,屆時會貼上給大家參考,

而關於各縣市的特教授課節數,當天開會,只有五都和桃竹苗,已經訂出來,

會議中針對國小資源班授課節數的共識是,科任以不超過18節為原則

關於其他各類特教老師授課節數較詳細的資料,當天會議中,也有建議以桃園縣的格式,

來填寫各縣市特教老師的授課節數總表,只要我一收到會議紀錄,便會公告給大家參考的。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2/25 上午 10:50:53

<DIV class=plainMail>【會議報告】1010224研商「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草案)會議報告

●報告人:劉延興(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特教委員會主委)

●時間:101年2月24日(星期五)上午9時30分
●地點:教育局高風大樓二樓西側會議室
●主席:戴專門委員淑芬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代表:廖建中、劉延興

在此會議之前,教育局已於101年1月13日召開先前會議,這草案是教育局在考量「財政負擔」下做出的版本。

我們認為,有設班就應該設置導師,至於員額、師生比部分,教育局應該依法行政。我們建議教育局應該儘量向上爭取,以符合相關規定。關於草案第三條的條文部分,由於教育局有財政考量,主席戴專門委員淑芬裁示此部分「保留」,會儘量爭取。

另外,由於有學校輔導主任針對「特教工作業務」提出之訴求與建議,認為特教行政工作還是要由特教老師負責,還有人認為:高中職特教老師的工作重心,實際上是「以特教行政為主,教學為輔」。

我們認為,這其中有些理由不但牽強,還很荒謬。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依教師法第16條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請教育局要求學校依法行政,學校不能硬ㄠ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辦理」特教行政工作。

另外,由於本會之前曾向特教科反應「海青」、「雄工」教師服務學生人數過多,特教科當時承諾會於原高縣地區增設巡迴服務,以減輕兩校教師負擔乙案。但,特教科對此目前並無任何進展,請教育局追蹤了解。

PS.委員林錦城於臨時動議提案,請教育局應該慎選特教科科長人選。(此臨時動議提案,本會以及現場其他委員都覆議表達贊同)

●●●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草案)●●●
================================================================================
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草案)

一、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提供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身障學生)適性教育,以充分發揮潛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輔導對象為持有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且就讀普通班之身障學生。

三、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公立學校)如安置身障學生十五人以上(不合進修學校及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得設立一班分散式資源班(以下簡稱資源班),編制合格特殊教育教師(以下簡稱編制教師)一名;學生人數二十五人以上,設置二班資源班,每班編制教師各一名;學生人數三十五人以上,設置三班資源班,每班編制教師各一名。學生人數每再增加十人,增設一班資源班及一名編制教師。每班置一名導師,由編制教師兼任,每週減授其基本授課時數四節。
未設置資源班之公立學校,由教育局依區域、學生之需求狀況,統籌規劃鄰近學校跨校服務。本條於本要點公布實施三年內逐步完成。

四、進修學校及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私立學校)於普通班招收身障學生者,得依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向教育局申請補助。

五、學校應依學生需求安排適當學習課程與學習場所,視學生個別需求提供適性課程及個別化協助。

六、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訂定及執行個別化教育計畫,並由特殊教育教師或導師擔任個案管理者整合校內外資源,執行下列輔導內容:
(一)協助普通班教師作學生轉介前輔導。
(二)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與評量。
(三)建立學生個案資料,並與相關人員合作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四)執行課程評量調整、學生轉銜服務與學生行為介入等。
(五)支援校內特殊教育之推廣與宣導。
(六)協助處理學生突發狀況,或緊急事件。
(七)協助特殊教育之行政工作。
(八)提供特殊教育學生之家長親職教育。
(九)協助連結與運用特殊教育相關資源,提供特殊教育之諮詢及支援服務。

七、輔導方式:
(一)始業輔導:對於身障學生,學校應於開學前或開學後2週內協助安排資源教學專業教師、認輔教師、志工及同學,舉行座談,以建立良好互動關係。
(二)個別與團體輔導:各校聘請特教學者專家、醫師、治療師、心理諮商人員、輔導教師、內外聘資源課程教師,依學生個別差異、需要及類別,採定時或不定時之個別或團體輔導並予以必要之協助。
(三)社團與志工制度:各校可運用社園活動,如慈幼社、愛盲社…等具特殊教育性質之社團,或選派具服務熱忱之同學,協助身障學生學習並克服課業及生活問題。
(四)研習營及育樂活動:各校得利用假期舉辦各類研習或育樂活動,並鼓勵身障學生積極參與,以培養學生合群、樂觀進取之人生觀。
(五)親師生座談會及專題研討:各校應定期規劃辦理親師生座談會,並邀請特殊教育及其所需輔導方面之相關學者專家辦理專題研討,持以溝通觀念,暸解問題,以達解決困難之目的。
(六)個別化教育計畫:各校除建立身障學生完整基本資料外,應依需求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給予學業輔導、生活輔導、職業輔導、心理輔導、體能訓練...,並應登錄於個案輔導紀錄內,俾利提供更適切之協助及轉街輔導。
(七)個別化轉銜服務:各校於身障學生入學高中職時應結合個別化教育計畫規劃提供轉銜服務,結合教務處、實習輔導處、輔導室、學務處等相關人員,規劃身障學生相關轉銜服務及輔導。
(八)巡迴輔導:除由本局視障學生、聽障學生、情緒及行為問題專業支援輔導團隊提供巡迴輔導與專業諮詢外,各校可依需求申請上述團隊到校支援。
(九)就業輔導:各校提供就業職業訓練相關訊息,並培養職場適應能力,增進身障學生就業之能力。
(十)升學輔導:各校提供升學相關資訊,並協助身障學生進行報名、資料準備、志願選填等事宜。
(十一)技藝課程:學校得視身障學生個別需求,以資源班或資源教室方式提供技能輔導課程,以培養身障學生就職能力。

八、經費與設備
(一)學校應設置專用教室,提供教師實施特殊教育服務。
(二)教育局每年得補助各校輔導身障學生所需之行政業務費、課業輔導鐘點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經費。

九、公私立學校身障學生輔導經費須提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審查通過後,再向教育局申請補助,必要時教育局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等代表審查或視預算編列情形調整之。

十、身障學生就讀公立學校普通班,經鑑輔會通過得酌減人數者,教育局得視預算編列情形,每班多1名身障生,導師減授鐘點折算每週減授1節。

十一、公立學校資源班如確實由資源班教師協辦行政業務者,依協辦行政業務及學生數多寡,並其學校特推會審議,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每人各減2-4節。

十二、資源班應於每學期開學四週內將本學期服務學生數及名冊、教師課表及任課節數提送學校特推會審查,報教育局核備。

十三、各校輔導身障學生之教職員工,成效優良者,學校得逕依權責辦理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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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2/26 上午 10:39:44

<DIV class=plainMail>【課稅配套】1010220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函_學前教育階段各類特殊教育班導師費及差額補助案

●重點摘錄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一)每班置導師人數:
 1、集中式身心障礙班:每班置二位導師,均得支給導師費。
 2、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依據各主管機關核定班級員額現況,每班至多置一位導師,且僅該導師得支給導師費。


教育部補助學前教育階段各類特殊教育班導師費及其差額作業要點
三、補助對象:
 (三)學前教育階段各類特殊教育班教師兼導師應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1、任職於各級主管機關依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核准設立之學前教育階段各類特殊教育班。
  2、具有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合格教師證書或幼稚園合格教師證書(含代理代課教師),且實際擔任學前教育階段各類特殊教育班專任教師。
  3、各學年度教師及導師名冊經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通過。

八、注意事項:
 (一)學前教育階段各類特殊教育班或教師有謊報、掛名等不實之情形,經查證屬實者,依法究辦,並追回所領之導師費款項。
 (二)本要點之補助以月計。但任職未達一個月者,該月之差額補助額度依實際工作日數比率計算。

●●●1010220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函●●●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特字第10131093900號

主旨:有關101年度學前教育階段各類特殊教育班導師費及差額補助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1年2月3日臺特教字第1000235039C號暨2月6日臺特教字第1010020355號函辦理。

二、本案補助依據「教育部補助學前教育階段各類特殊教育班導師費及其差額作業要點」(如附件或至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項下查詢http://edu.law.moe.gov.tw/NewsContent.aspx?id=913)辦理,學前特殊教育班導師數及差額補助基準如下:

(一)每班置導師人數:
1、集中式身心障礙班:每班置二位導師,均得支給導師費。
2、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依據各主管機關核定班級員額現況,每班至多置一位導師,且僅該導師得支給導師費。

(二)導師費差額補助基準:
1、集中式身心障礙班:每班置二位導師,每班每月由教育部補助導師費之差額新臺幣四千元。
2、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依據各主管機關核定班級員額現況,每班至多置一位導師,每月由教育部補助導師費差額新臺幣一千元。

三、請設有學前特殊教育班之各校於101年2月28日至101年3月5日前至高雄市特殊教育行政e化平台(http://163.32.127.76/)/(主選單)線上調查系統/101年度學前特教班導師費項下填報申請表,並請列印核章後,於101年3月8日前將申請表逕寄至本局特殊教育科黃慕怡教師處(前金區中正四路192號)。

正本:公立國小幼稚園、高雄市立前金幼稚園、高雄市左營區裕誠幼稚園、高雄市立仁武特殊教育學校、高雄市立楠梓特殊學校
副本:本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請愛國國小代轉)、本局特殊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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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2/26 上午 10:41:21

<DIV class=plainMail>劉亞平(牛奶瓶)在1010217全教會常理會的建議與提案

101年2月17日,我上台北開會,「很難得地」參與全教總與全教會的常理會。

我在會中針對諸多事關教師和教育的議題,提出建議和提案,全教會和全教總的常理會都通過,就看怎麼推動了。

【特教課稅配套】要教育部快做,【提高國小編製】要修相關法令,【教學行政專任】要論述和推動,我們也會努力去做。

另外,我們關心和好奇,事關全國各縣市教師的「午餐指導」及「交通導護」議題,倒底是怎麼處理的,為何會演變成這樣?

PS.唉!哀!有些議題,明明是地方的問題,地方教師組織搞不定,只會往中央丟出去,偏偏中央教師組織罩不住,很可能導致全國各地方跟著「淪陷」或「遭殃」了。

轉貼劉亞平在1010217全教會常理會的提案:

●●●10102717全國教師會第七屆第三次常務理事會議提案●●●
================================================================================
全國教師會第七屆第三次常務理事會議
【臨時動議一】
提案人:劉亞平常務理事
案  由:請要求教育部儘速完成各類別特教教師課稅配套措施之落實及公告。
說  明:目前已經開學,但特教相關授課及人力還未明確定案,有些縣市政府處於等待教育部明確函釋階段。
辦  法:要求教育部明確函釋課稅後特教領域之相關補助及辦法。
決議:

【臨時動議二】
提案人:劉亞平常務理事
案  由:督促教育部落實馬英九總統提高國小教師編制之承諾,即時完成提高國小教師編制相關法令的修法工作,確保在101學年度能確實到位。
說  明:馬英九總統公開承諾國小每班教師編制提高至1.7之政策,教育部應優先完成編班準則之修正,以利各縣市政府據以推動。
辦法:如案由
決議:

【臨時動議三】
提案人:劉亞平常務理事
案由:請研議學校內教學及行政工作專業化及專任化之政策推動。
說明:教師薪資普遍比公務員高,目前政府以較高薪資聘教師處理公務員可以處理之行政業務,同時又降低眾多兼任行政工作教師之授課時數,然後又花錢聘臨時兼代課教師來上那些減下來的課,導致教師不教學卻辦行政,教師該上的課卻請臨時工來上,造成政府支出更多教育經費,而且教師無法無法專心授課以及校園兼代課比例過高。
辦法:研議學校非高度教育專業之行政工作,考量工作性質由專任職員擔任之政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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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3/2 上午 10:22:35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之特殊教育委員會將於4/11(三)下午於中壢市新明國小2樓校史室召開,

時間:13:40-14:00報到,14:00-16:00報告與交流時間。請會員踴躍參加。

(p.s.up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3/2 上午 10:32:13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之特殊教育委員會將於4/11(三)下午於中壢市新明國小2樓校史室召開,

時間:13:40-14:00報到,14:00-16:00報告與交流時間。請會員踴躍參加。

(p.s.因3/21新明國小有全校性研習活動,3/28工會在埔心牧場舉行親愛寶貝活動,

            4/4清明節,故延至4/11(三)舉行,請會員見諒,當天場地已申請核可,

           且有停車場,提供會員方便停車。)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3/2 上午 10:36:08

全國教師會特殊教育委員會第七屆第二次會議紀錄

 

會議時間:101218(上午10)

會議地點:全國教師會會議室(台北市中山區民權西路272)

會議主席:陳杉吉主任委員             紀錄:鄭忠信

出席人員:( 24)

國立基隆特教 劉玟伶、國立林口啟智 張家愷、國立台中啟聰學校 林宛螢、

國立台中特教 陳瑞璧、國立彰化啟智 周政達、和美實驗學校 呂一慈、

國立雲林特教 林照峰、國立嘉義啟智學校劉嘉明、國立台南啟聰 陳杉吉、

國立台南啟智學校 黃啟昌、高雄啟智學校 陳怡君、雄市立成功啟智學校 蘇琳喻、

國立宜蘭特殊教育學校 陳政吉、基隆市教師會 王智立、台北市教師會 陳文鍠、

新北市教師會 鄭忠信、桃園縣教師會 侯振輝、新竹縣教師會 羅婉君、

苗栗縣教師會 吳孟達、台中市教師會 吳靜萍、南投縣教師會 洪貞甄、

高雄市教師會 陳鈴冠、宜蘭縣教師會 俞昭銘、國立花蓮啟智 賴俊喬、

請假人員:( 13)

台北啟聰學校 林家楠、台北啟智學校 劉文娟、國立桃園啟智學校 胡忠義、

高雄市立楠梓特殊學校 黃瑞榮、新竹市教師會 張玉佩、彰化縣教師會黃忠賢、

台中市直轄市教師會 徐居本、嘉義市教師會 周秀玲、台南市教師會 吳谷忠、

台南縣教師會楊文正、高雄縣教師會 廖建中、屏東縣教師會 楊燿菘、

澎湖縣教師會陳玉燕

列席人員:( 2)

  全國教師會秘書長 吳忠泰、雲林縣教師會理事長周坤鴻

 

一、報告出席人數:出席人數達 24 人,已達法定開會人數(AM 10:00)

二、確認會議議程: 無異議認可。

三、介紹與會人員:略。

四、確認上次會議紀錄及執行情形:修正後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1.1001126日第七屆第一次會議紀錄修正出席人員:增列台中特教 陳瑞璧。

五、工作報告:如手冊。

補充如下:
1.
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與103年實施免試入學之競合正教育部正研議中。P47

2.研商建立特殊教育人員評鑑機制第2次會議,原為立法院之提案,經本會理事長向教育部反應後,教師評鑑議題還是回歸教育部統一研議,但會中已委託部份學校研擬教師平時考核紀錄表供各校參考。建議各校平時考核紀錄表的各檢核項目或指標應依各校不同狀況經民主程序訂定完成。

3. 有關感官障礙類身心障礙學生多元安置議題,各縣市應提多元安置計畫送教育部。P12

4. 依特殊教育法啟聰學校、啟明學校並未規定只能招收單一類別學生。P12

5.依特殊教育法規定,特殊教育學校以招收重、極重度學生為優先,並非為限,若名額有限的狀況下應先滿足重、極重度學生,若有剩餘資源,在中度、輕度的學生學生需求評估後認為適合安置在特殊教育學校者,仍應安置在特殊學校。但這部份必須鑑輔會配合。

6. 政達:100年推動適應體育方案期末報告審查會、教育部101年推動適應體育方案共識會議。

7.忠信:臺灣省及金馬地區高級中等學校100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就學輔導委員會』第1次委員會議:15日轉安置會議,大部份因交通、適性不良問題轉安置。

8.未來ICF在特殊教育的影響將持續追蹤。

六、忠泰秘書長:
1.
有關教育部推動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教師成績考核的檢核指標,本會持續列管。
2.
有關教師課稅,特殊教育教師部份說明。
3.
請會內幹部列管特教法規修法的追蹤,並建立資料庫。

七、討論提案

 

編號1:

  由:請建議教育部將特教學校高職部之導師編制由現行的單導制,比照國中小改為双導制,導師費並按編制人數支給而非依班級數支給。

提案人:周政達(彰化啟智學校)

  明:特教學校以招收中、重度障礙及極重度障礙學生為主,其照護心力倍於一般高中職學生,以目前單導師編制不足以應付繁重的照護壓力,應修正《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第九條第五款第二項之規定為每班置導師二人,原文如下:

         (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教師兼任之。

辦 法:1.是否針對特教學校高職部:啟聰、啟明、啟智教師分類調查。調查表決: 贊成5,反對:12        

  議:贊成:16,反對:1

 

編號2:

  由:有關『各縣市國民中小學(含幼稚園)特殊教育授課節數』之彙整及尋求全國共識版本。

提案人:侯振輝(桃園縣教師會)、鄭忠信(新北市教師會)

  明:1.依據『101.01.06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執行補充說明』。

        2.另依據教育部101.01.18臺特教字第1010011723號函,有關『101.01.06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執行補充說明』之函釋。

        3. 附上『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含幼稚園)特殊教育班教師及特教組長每週授課節數參照表』。

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含幼稚園)特殊教育班教師及特教組長每週授課節數參照表

 

班級類別

教育

階段

身心障礙特教班

資賦優異

特教班

備註

集中式

特教班

 

資源班

巡迴輔導班

 

 

 

 

學前

比照普通班

16

     (18)

(不含交通時間)

併國小特教班數合併計算

 

 

國小

雙導師

包班制

,不得

低於20

    18

 

19

17

20-22

19

20-22

比照

普通班

 

比照普通班教師兼組長

(14-15)

國中

雙導師

14

16

(18)

12

(14)

16

(18)

14

     (16)

(不含交通時間)

12

(14)

16

(18)

 

比照普通班教師兼組長

 (8-10)

備註:

1.      黑色部分為原授課節數,紅色2011.12.16之第一次修正版本(依據教育部100.10.06之執行補充說明),綠色2012.2.6之第二次修正版本(依據教育部101.01.06之執行補充說明)

2.      101.01.06100.10.06之補充說明,差別在於集中式特教班,也可減兩節課(原100.10.06因雙導師制,無法減課),但其餘於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有導師編制之班級,導師不再減兩節課。

3.      目前各縣市之特教授課節數,非常混亂,有的縣市資源班、巡迴班可支領導師費,有的縣市沒有導師費,授課節數從16-20節都有,而本人也得知竹師孟瑛如教授認為,同樣都要繳稅,為何各縣市授課不一,有失公平,

孟教授會於教育部的特教諮詢會提出,而全教會也會於101.2.18舉行全國特教委員會,本人也會參加,屆時會將各縣市所有特教授課節數版本彙整,

也會提案希望全國能有共識的版本,目前會雙軌進行修法,希望改善課稅後,全國之特教老師勞役不平的現象。

 

      4. 目前此版本應該都發文到各學校了。

 

辦 法:請各縣市代表討論一全國共識版本。

決 議:擬訂各縣市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教師及特教組長每週授課節數版本供各縣市教師會參考,如附件。

 

編號4:

  由: 召開各縣市鑑定安置輔導會(鑑輔會)代表及特殊教育諮詢會(特諮會)代表研習。

提案人:陳杉吉

  明:

一、                依據本會第七屆第三次理事會決議辦理。

二、                促進各縣市鑑輔會及特諮會代表經驗交流。

三、                研議各縣市身心障礙學生安置普通班後資源投入、支持系統及普通班減人數事宜。

辦 法: 研討會實施計畫如附件。

修正課程表:

<DIV align=center>

時間

          

主講人

09:00~09:30

報到及領取資料【地點:臺北市

09:30~09:40

始業式

理事長

09:40~10:40

特殊教育法及相關子法

特委會主委

10:40~10:50

休息

10:50~12:20

各縣市經驗分享

縣市鑑輔會委員

12:20~13:40

午餐 (本會代訂)

13:40~15:10

專題研討

特委會主委、副主委

15:10~15:30

賦歸

</DIV>

決 議: 1.時間:317   無異議通過
         2.
地點: 台北(台北13 票 台中5  台南5)

 

 

 

 

 

 

 

九、臨時動議

編號1:

  由:下次特殊教育委員會會議時間、地點。

提案人:陳杉吉

決 議:時間:101519(上午10時至17)

地點:台北市

編號2:

  由:請全教會發文建議特教學校臨增班應補足師資及教師助理經費。

提案人:周政達(彰化啟智學校)

  明:如P47

決 議: 無異議通過。

 

十、散會(下午3:20)

 

 

各縣市特殊教育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參照建議表

101.02.18全國教師會特殊教育委員會

 

<DIV align=center>

班級類別

    節數

 

教育階段

身心障礙類

資賦優異類

兼任導師

兼任特教組長者

集中式

分散式

巡迴式

集中式

分散式

國小

20

導師:18專任:20

(不得超過18)

18

導師:16專任:18

(不得超過18)

18

(含一節交通時間)

高市:16()

比照普通班

18

減授2

比照其他組長

授課節數

國中

18

北市(導師:12 專任:14)

高市特校(導師:14 專任:16)

高市普校(:12 :16)

(專任不得超過16)

16

北市(召集人:10專任:14)

高市(導師:12專任:16)

(不得超過16)

16

(含一節交通時間)

高市(:14 :16)不含交通

桃園:專任、導師14

比照普通班

16

減授4

比照其他組長

授課節數

</DIV>

說明:

1.      先確認各縣市普通班國小、國中固定授課節數,一般以國小專任20節、導師16節,國中專任18節、導師14節計,各縣市若有更優著從其規定。

2.      特殊教育班教師減授課以普通班固定節數為基準,非以課稅前之授課節數為基準。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3/2 下午 01:09:54

謝謝特教主委

所以,每周上課節數結論就如最後一個表格所示?

會再有公文嗎?

因為今天聽學校說2節超鐘點經費已經下來了,(資源班)是以19節的原則。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3/2 下午 02:36:23

18樓的老師您好,

教育部確實是補助兩節課,但因為這學期為過渡時期,

全縣有資源班老師上20節的,也有21節,22節,

因此有的老師只領1節,或2節,或3節鐘點費,

所以101年1月-6月,是以19節為基準,是沒有錯的,

但101學年開始,工會會爭取國小資源班授課節數為18節

但因為囿於國小資源班總授課節數不得低於40節,

因此會爭取全縣統一國小資源班為18節,支領代課費2節,也就是每人上20節,比較公平。

如有不清楚地方,4/11會再統一說明。或電0915396353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3/2 下午 02:53:17

 

18樓的老師您好,

教育部確實是補助兩節課,但因為這學期為過渡時期,

全縣有資源班老師上20節的,也有21節,22節,

因此有的老師只領1節,或2節,或3節鐘點費,

所以101年1月-6月,是以19節為基準,是沒有錯的,

但101學年開始,工會會爭取國小資源班授課節數為18節

但因為囿於國小資源班總授課節數不得低於40節,

因此會爭取全縣統一國小資源班為18節,支領超鐘點費2節(對不起),也就是每人上20節,比較公平。

如有不清楚地方,4/11會再統一說明。或電0915396353

而關於4/11開會的公文,會再發文給大家(學校),屆時也會開研習系統,會有研習時數的。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3/4 下午 02:44:04

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函 會址:台北市中山區民權西路二十七號二樓
電話:○二—二五八五七五五七
傳真:○二—二五八五七五五九
聯絡人:楊上慧(分機三一○)
受 文 者:如正、副本表列單位及個人
速 別:最速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全教政字第101072號
附 件:
主 旨:請速督促各縣市政府完成國民教育及幼兒教育特殊教育班之配套措
施,請查照。
說 明:
一、 國民中小學教師薪資納入所得稅已自民國101年1月1日實施,經 貴部與本會努力,部份項目已見落實,惟特教部份仍有未臻圓滿之處。
二、 貴部於101年2月3日頒布「教育部補助學前教育階段各類特殊教育班導師費及其差額作業要點」,但對於國民中小學特教班教師暨特教組長之授課節數,各縣市仍未敲定,甚至以等候中央政府核定為由,延宕未定,以致多縣市近日紛紛提案、反映至本會。
三、 本會認為維護政府公信刻不容緩,各級政府間不宜存有相互推諉心態。本案在不減少學校對學童服務內容之下,如何兼顧特教教師應有之權益,爰請本於監督教育行政之立場,儘速確立各縣市作為。
正本:教育部
副本:各縣市教師會、本會自存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3/26 下午 12:34:08

桃園縣教師會 

 

機關地址: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2361

    真:03-4283397

    話:03-42803684283122

聯 絡 人:侯振輝、邱芳穎

受文者:如正、副本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323

發文字號:一○一縣教師字第 

附件:桃園縣教師會101年度第一次特殊教育委員會會議計劃

主旨:本會召開101年度特殊教育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101年度工作計劃辦理。

二、會議時間:101411(星期三),下午13:30~16:30

三、會議地點:中壢市新明國小行政大樓二樓校史室。(中壢市中央西路二段97號)

四、請各校理事長於1014 9 (星期一),推派  貴校擔任特殊教育班(集中式特教班、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資賦優異班以及學前特教班)之會員教師參加。

五、出席本次會議請 貴校給予公假處理,代課費由本會核

    實支付。(代課鐘點費申請表,請事先傳真至本會憑辦,【正本】請於會議當日繳交

六、其餘事項詳見附件計劃。

正本:本會各級學校教師會(含分會)

副本:桃園縣各級學校、本會理監事、本會特殊教育委員會

 

 

理事長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3/26 下午 01:35:48

如上文,請工會的特教會員教師,有興趣的皆可踴躍參加新明國小備有停車場(請從正門進入),

會議室可容納百人以上,報名表請複製使用,只要是工會會員,請都要填報名表並填寫統計事項,

方便統計會員人數以及各校實際授課節數。如有建議,也請提供意見,感恩。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3/28 上午 10:01:19

附件一

桃園縣教師會101年度第一次特殊教育委員會會議計劃

一、    據:依據桃園縣教師會特殊教育委員會組織規程辦理。

二、活動目的:維護各級學校特殊教育教師專業自主權、保障其權益及參與

              各級學校教育政策之制訂,並提供桃園縣教師會會員專業諮詢

三、活動時間:101411 (星期三),下午13:30~16:30

四、活動地點:中壢市新明國小行政大樓二樓校史室【觀光夜市旁】。

五、主辦單位:桃園縣教師會。

六、協辦單位:中壢市新明國小【請從正門進入停車場】。

七、參加對象:桃園縣各級學校特殊班之會員教師、國立桃園啟智學校教師。

八、報名時間:即日起至101 4 9 (星期一)

九、 研習時數:三小時(請先行至「桃園縣教師研習系統→桃園縣教師會」登錄。

十、參加人員以公假處理,代課費由本會核實支付(填寫附件表格傳真至本會憑辦)。

十一、課 表:(特教課稅議題,可先上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網站之『言論廣場』瀏覽並請提供建議)

時間

項目

13301400

   

14001430

特教法、特教子法以及特教業務工作報告(侯振輝老師)

14301500

最新當前特殊教育議題發展及走向 ( 課稅、授課節數、

少子化、教師自我保護、簡化IEP、超額教師……等議題 )

(侯振輝老師 )

15001630

特教教師之專業對話及意見交流。(全體會員教師)

<DIV style="BORDER-BOTTOM: windowtext 1pt solid; BORDER-LEFT: medium none; PADDING-BOTTOM: 1pt; PADDING-LEFT: 0cm; PADDING-RIGHT: 0cm; BORDER-TOP: medium none; BORDER-RIGHT: medium none; PADDING-TOP: 0cm; mso-border-bottom-alt: solid windowtext .75pt; mso-element: para-border-div">

 

</DIV>

 

十一、報名表(請影印使用,若無法參加者,也請務必回傳本統計表)

參加與否

  □是    □否

姓名

 

性別

  □女    □男

服務學校

___________   (鄉、鎮、市)

_________________學校)

會員卡號

 

任教班別

 

服務學生人數

(資源班請填寫

有手冊+無手冊

之學生總人數)

 

 

 

    學生總人數,請以班為單位)

目前授課節數

 

聯絡方式

市話:

e-mail

 

手機:

※本報名表請於10149日(星期一)1600以前回傳至桃園縣教師會,傳真後請來電確認報名。 (傳真:03-4283397),謝謝您的合作!

代課鐘點費申請表【正本】請於會議當日下午繳交,請事先傳真至本會憑辦。

  聯絡人:秘書邱芳穎    電話:03-42831224280368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3/30 下午 01:18:03

 

請工會的特教會員教師,有興趣的皆可踴躍參加

新明國小備有停車場(請從正門進入),會議室可容納百人以上,

報名表請複製使用,如無法出席者,也請會員老師,都要填寫報名資料,

並填上個人的授課節數,以及各類班別所服務的學生總人數,

方便統計會員人數以及各校實際的授課節數。如有建議,也請提供意見,感恩。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4/3 下午 12:09:47

 

請工會的特教會員教師,有興趣的皆可踴躍參加,

以便統計會員人數以及各校實際的授課節數

另有研習時數三小時(請先行至「桃園縣教師研習系統→桃園縣教師會」登錄。

如有建議,也請在言論廣場提供意見,感恩。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4/5 上午 12:44:36

很疑惑地想問 為什麼特教老師總是很像小媳婦一樣  爭取權力的時候總是跟別人不同

拿減課來比較 普通班導師 減四節課 只剩16節 而資源班導師卻只能苦哈哈的19節

這樣來回就差3節課 一個月以四個禮拜來算就差4*3=12(節) ,所以一個月薪水就差12(節)*260=1720, 一年就12*1720=20640

怎麼會一樣繳稅,和普通班導師,就差到兩萬多塊呢?

還是在訂定規則的長官們都認為資源班導師沒啥事可做,其實像科任一樣輕鬆呢?

但......資源班導師要 1.協調各班課表,以編排不同班級學生的課表來編資源班課表;2.各種名目的補助申請表(教科書補助、交通費補助、獎助金補助)填寫、收取....;3.資源班學生三不五時要填寫各種醫院來的評估表;4.月考到了要安排報讀服務;5.有考試就要給成績,還要腆著臉 去和各班級導師拜託,不然會很多人不買帳,直接給學生最低分;6.每個學期都有專業團隊評估,要協調場地、要協調時間、要跟治療師應對了解學生狀況、要協調家長到場.....7.每年四次的特教生鑑定: 校內篩選 ,資源班老師當仁不讓,要黑天暗地的鑑定,向家長催資料...,整理家長田出來慘不忍睹的資料...8.期初與期末iep會議 ,學生多的時候 期初與期末那兩個月 只要有空堂幾乎都在開會,這也得協調家長與導師出席,又是賣老臉的時候,不然家長跟導師都會不給面子,直接開天窗.....9.學生在原班級適應不良、做錯事、沒朋友、環境衛生習慣差...都要資源班老師出馬 9.每年都要特教教具比賽....10.積極一點的,期末也得辦個校外參觀,拓展一下學生視野,畢竟很多資源班學生平常學校的校外參觀,家長會不放心讓他們去,所以資源班老師要想點花樣帶學生出去....其他的給樓下補充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4/5 上午 11:40:05

感恩樓上的老師,將資源班老師的辛苦娓娓道來,我本身也是資源班老師,

我的授課節數是22節,因為新明國小總共有八個特殊班,特教學生人數非常多,

每年的學情障鑑定,加上每三年固定要特教評鑑,以及其他繁瑣的事項,

導致我們學校資源班老師都想轉普通班,當然還有許多的事項,都需要改善,

現在我也身為特教老師,我也想為桃園縣的特教老師發聲,但憑我一個人的力量,

是不夠也不周延的,因此,4/11日星期三,希望老師您也能參與,現在教師已經成立工會了,

法律賦予我們有協商權,因此我需要桃園縣基層特教老師的民意基礎,也請特教會員教師們,

踴躍參加4/11的特教委員會,感恩。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4/7 上午 05:04:51

應該感謝教師會和產業工會為特教老師爭取福利,
也請特教老師以行動表示,攜手加入工會。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4/9 上午 11:23:24

 

請有參加4/11特教會議的會員教師記得要先回傳報名表,

以便統計會員人數以及各校實際的授課節數

另有研習時數三小時(請先行至「桃園縣教師研習系統→桃園縣教師會」登錄。

請老師們要記得上網登錄,如有建議,也請在言論廣場提供意見,感恩。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4/11 下午 06:26:58

感謝大家的參與,因為會議資料很多,所以說話的速度比較快,敬請見諒。

有些公文資料是學校行政人員不會轉發給特教老師的,請大家好好保存,

並且慢慢消化和利用,也謝謝有老師願意擔任各教育階段的特教召集人,

最後,請大家持續支持教師會和教育工會,感恩。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4/16 下午 03:47:03

補充說明

普通班科任老師原授課時數:20-24,取中標為22節,(課稅後)減兩節,變成20節。

而普通班的導師原授課時數:20節,(課稅後)減四節,變成16節。

資源班老師原授課時數20-22(94學年以後適用),取中標為21節,(課稅後)減兩節,變成19節。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4/16 下午 08:38:34

大伯辛苦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4/17 上午 10:28:14

有點不懂
當天會議不是傾向資源班減課為18節課的主要訴求
現在為什麼又重申一次取中標21-2=19節課<div>
</div><div>請教師會的特教主委幫忙爭取  謝謝~</div><div>
</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4/17 下午 03:39:50

14樓的老師你好,

我的補充說明是解釋,國小資源班為什麼目前授課節數是19節的由來。

(因為有老師反應當天說明的速度太快了,SORRY。)

當然教師會會根據4/11當天的會議,朝個人授課節數降為18節,總授課節數固定為40節,

資源班每位老師都支領2節超鐘點的方向爭取(20-18=2),剛好符合教育部的補助款(每人減授兩節),

這樣才公平,以上說明。感恩。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4/25 下午 01:23:11

重要通知,國小資源班老師授課節數為22節以上的老師,

因為依據縣府3月1日的公文,國小資源班老師的授課節數為19節,

而超鐘點費為22-19=3節,因為教育部只補助全國各縣市特教老師兩節課,

因此,請依據

桃園縣國民小學超時授課鐘點費支給方式補充說明

一、為使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各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各校)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支給方式有所依據,特訂定本補充說明。

二、超時授課,係指各校依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之課程計畫安排課務,並按桃園縣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規定安排教師授足基本授課節數之後,仍有需要再排定之教學授課節數。各校經依規定排課核算後,如確有超授節數,得在各校人事費項下核實支給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如所排定授課節數未達基本授課節數者,則不予發給。

三、級老師、科老師、教師兼組長、主任之基本授課節數,悉依「桃園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規定辦理,惟教育部、本局另有專案核准得減課者(如:輔導教師、圖書閱讀、午餐執秘、輔導團輔導員),其基本授課節數均得依其規定再予調降。

四、超時授課鐘點費之支給,應按月結算核給,其應注意事項如下:

()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理教師及兼任、代課教師:

1.整學期兼任、代課者:按每週排定之兼任、代課節數,每月以四週,每學期以五個半月計算發給。非整學期兼任、代課者:依實際授課節數發給(現職專任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之支給,尚無上開支給基準之適用)(依教育部94.11.8台人()字第0940144739號書函釋示)

2.上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規定所稱「整學期」之意涵,係分別以81至翌年131日(上學期)及21731(下學期)為準(教育部94.11.10台人()字第0940149332號函釋)

()現職專任教師:

依教育部94624邀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各地方政府及全國教師會代表召開之研商「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恢復實施後衍生疑義」會議結論辦理,其結論如下:應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其節數包括適逢國定假日未實際超時授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末)未滿一週之超時授課節數。

()其餘注意事項:

1.超時授課節數應註記於課表中。

2.超時授課鐘點費不得重複支給,教師請假期間如有超時授課鐘點者,其請假期間(含公差、公假),教師因差、假未實際授課之該超時任課節數,不得核支鐘點費;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停發請假期間之超時授課鐘點費。

五、各校合格教師經指派擔任兼任、代課教師者,每週兼任、代課時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兼任不超過六節、代課不超過五節、兼任復代課併計不超過九節為原則。但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核准者,不在此限,並自10121日起實施。兼任、代課時數,校內、外應合併計算(依教育部101.03.09臺人(二)字第1010024544號函釋)

六、本案所需經費,除專案減課項目悉依教育部、本局專案核准相關補助經費項下支應外(如:輔導教師),為應本府財政窘困,倘符合中央補助經費規定可支應超時鐘點費部分,請優先由中央補助款項下支應(如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經費及補助直轄市縣()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經費等);若有不足,亦請學校先由各校「用人費用」項下「兼職人員酬金(124)」核支,倘有不足,再由其他用人費用科目調整勻應,最終仍有不足請各校確實核算報局撥補。

七、本補充說明未盡事宜,悉依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5/2 上午 10:13:10

【桃園縣政府函】本縣國民小學超時授課鐘點費支給方式補充說明

報告人/福利推廣部蘇俊叡

 

教師課稅已經正式上路,但是相關的配套卻遲遲的、陸陸續續的才補上,真不知是教育部會拖?還是教育局會拉?有些決議及公文還真是晚了些。總之,學校端總得在忙亂中、無所適從中以及摸索中進行各項事宜,而教師們也只能如一個棋子般,任由擺布。桃園縣政府101年3月21日所發的公文(桃教小字第1010010259號),總算讓學校有個依據,也能較明確的處理超鐘點相關支付方式。

 

公文重點如下:
★ 超時授課之定義:教師授足基本授課節數之後,仍有需要再排定之教學授課節數。


★ 基本授課節數:依據「桃園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其中協助行政教師(請參見附件ㄧ第三點之表格)的部分,請務必透過「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分配得減課之教師,得減授授課節數,必要時不受最低授課節數之限制,亦即其基本授課節數均得依其規定再予調降。
【舉例】若是您為級任導師又是學校教師會理事長,基本授課節數為16節,另外您超時授課4節,只要您上足16節課,就可以領得4節的超鐘點費;反之,如果您只上了15節課,又超時授課4節,此時您只能領到3節的超鐘點費喔,因為您未達基本授課節數。現在若經課發會決議後(最好是校務會議通過),協助行政教師的部分,學校教師會理事長得減授1節,這時您的基本授課節數就只要15節,而您超時授課4節,依然可以領到4節的超鐘點費。


★ 整學期兼任、代課者:按每週排定之兼任、代課節數,每月以四週,每學期以五個半月計算發給。現職專任教師:應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其節數包括適逢國定假日未實際超時授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末)未滿一週之超時授課節數。


★ 教師請假期間如有超時授課鐘點者,其請假期間(含公差、公假),教師因差、假未實際授課之該超時任課節數,不得核支鐘點費;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停發請假期間之超時授課鐘點費。


★ 合格教師經指派擔任兼任、代課教師者,每週兼任、代課時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兼任不超過六節、代課不超過五節、兼任復代課併計不超過九節為原則。

【特別提醒】:請不要隨意私下就接受減課,除非依照相關法令之正常管道,否則有可能因為您的基本授課節數未降低,而無法超授幾節就領幾節的超鐘點費喔!

 

●●桃園縣政府函--本縣國民小學超時授課鐘點費支給方式補充說明●●

========================================================================================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巫珍妮
電子信箱:062091@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縣○○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桃教小字第101001025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0010259A00_ATTCH1.doc)
主旨:檢送本縣國民小學超時授課鐘點費支給方式補充說明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查「桃園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101年3月15日府教小字第1010047188號函諒達。
二、按「超時鐘點」,係指各校依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之課程計畫安排課務,並按本縣規定安排教師授足基本授課節數之後,仍有需要再排定之教學授課節數。各校經依規定排課核算後,如確有超授節數,得在各校人事費項下核實支給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如所排定授課節數未達基本授課節數者,則不予發給。
三、有關本縣各國民小學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支給方式,請依本補充說明辦理。
正本:本縣各國小
副本:本局國小教育科、本局人事室、本局會計室


●●桃園縣國民小學超時授課鐘點費支給方式補充說明●●

==============================================================
一、為使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各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各校)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支給方式有所依據,特訂定本補充說明。
二、超時授課,係指各校依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之課程計畫安排課務,並按桃園縣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規定安排教師授足基本授課節數之後,仍有需要再排定之教學授課節數。各校經依規定排課核算後,如確有超授節數,得在各校人事費項下核實支給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如所排定授課節數未達基本授課節數者,則不予發給。
三、級任老師、科任老師、教師兼組長、主任之基本授課節數,悉依「桃園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規定辦理,惟教育部、本局另有專案核准得減課者(如:輔導教師、圖書閱讀、午餐執秘、輔導團輔導員…等),其基本授課節數均得依其規定再予調降。
四、超時授課鐘點費之支給,應按月結算核給,其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理教師及兼任、代課教師:
1.整學期兼任、代課者:按每週排定之兼任、代課節數,每月以四週,每學期以五個半月計算發給。非整學期兼任、代課者:依實際授課節數發給(現職專任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之支給,尚無上開支給基準之適用)(依教育部94.11.8台人(三)字第0940144739號書函釋示)。
2.上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規定所稱「整學期」之意涵,係分別以8月1日至翌年1月31日(上學期)及2月1日至7月31日(下學期)為準(教育部94.11.10台人(三)字第0940149332號函釋)。
(二)現職專任教師:
依教育部94年6月24日邀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各地方政府及全國教師會代表召開之研商「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恢復實施後衍生疑義」會議結論辦理,其結論如下:應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其節數包括適逢國定假日未實際超時授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末)未滿一週之超時授課節數。
(三)其餘注意事項:
1.超時授課節數應註記於課表中。
2.超時授課鐘點費不得重複支給,教師請假期間如有超時授課鐘點者,其請假期間(含公差、公假),教師因差、假未實際授課之該超時任課節數,不得核支鐘點費;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停發請假期間之超時授課鐘點費。
五、各校合格教師經指派擔任兼任、代課教師者,每週兼任、代課時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兼任不超過六節、代課不超過五節、兼任復代課併計不超過九節為原則。但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核准者,不在此限,並自101年2月1日起實施。兼任、代課時數,校內、外應合併計算(依教育部101.03.09臺人(二)字第1010024544號函釋)。
六、本案所需經費,除專案減課項目悉依教育部、本局專案核准相關補助經費項下支應外(如:輔導教師…等),為應本府財政窘困,倘符合中央補助經費規定可支應超時鐘點費部分,請優先由中央補助款項下支應(如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經費及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經費等);若有不足,亦請學校先由各校「用人費用」項下「兼職人員酬金(124)」核支,倘有不足,再由其他用人費用科目調整勻應,最終仍有不足請各校確實核算報局撥補。
七、本補充說明未盡事宜,悉依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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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
91年7月8日府教輔字第0910146282號函公布
95年6月5日府教學字第0950160412號函修訂
97年7月14日府教數字第0970227341號函修訂
101年3月15日府教小字第1010047188號函修正


一、本要點依據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第九點訂定之。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縣國民小學之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三、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參照表:(不含導師時間、每節四十分鐘)

<DIV align=right>

班級數

12班以下

13-18

19-24

25-30

31-36

37-48

49-60

61班以上

教師兼任主任

6

6

5

4

3

2

2

2

教師兼任組長

14

14

13

12

12

11

10

9

教師兼任導師

16

16

16

16

16

16

16

16

專任教師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協助行政教師

每校每週6

每校每週6

每校每週6

每校每週8

每校每週8

每校每週10

每校每週10

每校每週12

</DIV>

 

四、組長以專任教師兼任為原則,惟得視學校規模及行政需求,由導師兼任之。組長由導師兼任者,其授課節數依兼任組長授課節數減授二節。
五、各處室行政業務,由主任組長確實負責外,得視學校規模及行政需求商請教師協助。
六、各校依本要點之規定編排教師授課節數後,應透過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分配得減課之教師,得減授授課節數,必要時不受最低授課節數之限制。
七、特殊班教師及輔導教師之授課依其相關規定處理之。
八、各校如有特殊情形,於不影響學生受教權原則下,得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府核備後實施。
九、本府另依總量管制精神,配合教育部二六八八專案人力調補,務使各授課教師教學負擔均衡為原則。
十、因應教師課稅配套調整授課節數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專款補助;如教育部減少或停止補助,將另行調整相關授課節數。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則依相關規定處理之。

 

</DIV>


 


※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網站:http://www.teu.org.tw/
會址: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樓)
電話:03-4280368、03-4283122
傳真:03-4283397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5/3 上午 10:17:36

請縣內特教老師可提供建議或問題,目前委員會有:

1.學前階段特教老師一位,

2.國小階段特教老師三位,

3.國中階段特教老師二位,

桃園縣教師會101年度第二次特殊教育委員會會議計劃

一、    據:依據桃園縣教師會特殊教育委員會組織規程辦理。

二、活動目的:維護各級學校特殊教育教師專業自主權、保障其權益及參與

              各級學校教育政策之制訂,並提供桃園縣教師會會員專業諮詢

三、活動時間:10159 (星期三),下午13:30~16:30

四、活動地點:中壢市新明國小明禮樓三樓教師會辦公室【觀光夜市旁】。

五、主辦單位:桃園縣教師會。

六、協辦單位:中壢市新明國小【請從正門進入停車場】。

七、參加對象:本會第九屆特殊教育委員會委員。

八、報名時間:即日起至101 57 (星期一)

九、 研習時數:三小時(請先行至「桃園縣教師研習系統→桃園縣教師會」登錄。

十、參加人員以公假處理,代課費由本會核實支付(填寫附件表格傳真至本會憑辦)。

十一、課 表:(特教課稅議題,可先上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網站之『言論廣場』瀏覽並請提供建議)

時間

   

13301400

   

14001430

特教業務工作報告。(侯振輝老師)

14301500

相關特教教育議題交流。(全體委員教師)

15001630

提案與決議。(全體委員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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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十一、報名表(請務必回傳本表,以利統計人數。謝謝。)

參加與否

  □是    □否

姓名

 

性別

  □女    □男

服務學校

___________   (鄉、鎮、市)

_________________學校)

會員卡號

 

目前任職班別

 

聯絡方式

市話:

e-mail

 

手機:

※本報名表請於10157日(星期一)1600以前回傳至桃園縣教師會,傳真後請來電確認報名。 (傳真:03-4283397),謝謝您的合作!

代課鐘點費申請表【正本】請於會議當日下午繳交,請事先傳真至本會憑辦。

  聯絡人:秘書邱芳穎    電話:03-42803684283122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5/13 下午 02:07:45

桃園縣教師會特殊教育委員會第九屆第二次會議議程

    間:10159(星期) 下午200

    點:中壢市新明國小

出席人員:本屆委員

列席人員:無

請假人數:無

缺席人員:無

一、確認會議議程

二、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並報告執行情形

三、工作報告

四、提案討論

 

提案一

提案人:特殊教育委員會

  由:討論「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調整案。

  明:1.現行辦法之國小資源班教師授課節數比全國其他縣市高。

        2.全國多數縣市課稅後,國小資源班皆已設置導師一人並支領導師費3000元。

        3.全國所有縣市之國中小資源班每週總授課節數,皆為固定節數,唯獨桃園縣沒有總授課節數之上限。

  法:1.建議101學年國小資源班每週總授課節數固定為40節、國中資源班每週總授課節數固定為50節;國小資源班教師之每週授課節數修正為18節,以符合課稅後,減授二節之原則。

        2.如審議通過,發函主管機關儘速開會協商。

  議:通過,並發函主管機關儘速開會協商。

 

提案二

提案人:特殊教育委員會

  由:有關學前集中式身心障礙班教師,是否可支領二節超鐘點費案。

  法:發函主管機關詢問。

  議:通過,並發函詢問主管機關。

 

提案三

提案人:特殊教育委員會

  由:爭取特教老師兼任除特教組長外之一般行政職務,可領取主管特支費(主管職務加給),並應兼領依其實際擔任特殊教育課程節數,占專任特殊教育教師應上課節數比例計發之特教津貼乙案。

  明:1.教育部891220日台(89)特教字第89159756號函:有關國民中、小學若囿於員額編制,需由特教班教師兼任除特教組長外之一般行政職務,經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得比照八十六年七月三日台(八六)人(三)字第八六○六九七九九號函規定,除主管特支費(主管職務加給)外,得依其實際擔任特殊教育課程節數,占專任特殊教育教師應上課節數比例計發特教津貼。

        2.教育部8673台(86)人()字第86069799號函:基於同工同酬原則,國民中、小學特教班教師兼任特教組長及特殊教育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自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一日起,以其實際擔任特殊教育課程節數,占專任特殊教育教師應上課節數比例計發特教津貼。

        3.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4.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5.現行辦法之特教津貼與主管加給不得同時兼領,既不符合同工同酬之原則,且有

差別待遇,明顯虧待特教老師。

  法:1.如案由。

        2.建議在「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中修正。

  議:通過,並發函主管機關。

 

提案四

提案人:錦興國小陳家昌老師

  由:詢問「課綱」、「心評」、「減課」等相關問題

  明:1.課綱:
Q
:特教班混齡,如何實施?
Q
:資源班課程如何全抽離?區塊排課困難,斷然實施困難重重。

2.心評:
Q
:派案校外學生,代課難找?
Q
:校外老師對學生熟悉度不佳,測驗真實性如何?

3.減課:
Q
:繳稅後,資源班上課節數無擔任導師的差別,且與普通班導師差距擴大,

保障何在?

  法:請討論,並回覆錦興國小陳家昌老師。

  議:1.課綱部分:將提案至全教會,說明教學現場有執行困難之處。

        2.心評與減課部分:請特教主委直接致電詢問其困難之處,並提供解決辦法。

 

提案五

提案人:特教主委

  由:支持全教會版本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及特殊教育班設施與人員設置辦法草案」

  明:如案由。

  法:1.拜會桃園縣選出之「教育文化委員會」立委,尋求支持。

        2.拜會桃園縣之家長團體,尋求支持。

  議:通過,由特教主委利用課餘時間拜會相關立委與家長團體,尋求支持。

 

提案六

提案人:特教主委

  由:第九屆第三次委員會議時間、地點討論案。

  明:如案由。

  法:請討論。

  議:開會時間暫訂為星期三下午,日期:另行通知。地點:新明國小。

 

五、臨時動議

 

六、散會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5/15 下午 12:3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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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14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工作報告】本會拜會立委記錄

報告人:王英倩(本會中央政策聯絡部主任)

=====================================================================================================
本會自五月起,中央政策聯絡部正式運作,主要目的在建立直接與國會及行政部門溝通意見、交換訊息的管道。首要之務便是拜訪本會去年推薦的立委--陳學聖、楊麗環、孫大千; 除此之外,在上月保留觀音藻礁的公聽會上,彭理事長恰有機會與民進黨不分區立委鄭麗君交談,鄭委員表示對與本會在教育議題上合作有很大的興趣,因此,這次也特別加入拜會鄭委員的行程。
進行此次拜會的主要目的有三: (一)委員對教育相關的提案或質詢內容,可直接給中央政策聯絡部,轉發會員週知; (二)本會對教育法案的意見,會向委員表達,另外,若向公務機關調閱公文有困難,希望透過委員辦公室協助; (三)新榮國小狼師案暴露了警方和學校之間通報系統的漏洞,請委員協助處理。
除孫大千委員表示本周行程滿檔,無法撥出時間會晤之外,另外三名委員分別在5月8日及10日,與彭理事長、中央政策聯絡部王主任、勞資關係部田主任當面會談。以下是拜會的內容摘要:

●5月8日 17:00
地點: 陳學聖委員 中壢服務處
陳委員長期關心特教學生的受教權,與我們見面前才開完設立視障學校的記者會。另有幾件正在推動的議題,邀請工會一起關心。例如前陣子桃園市有名就讀國小的肌萎症學生,因同學好心幫忙推輪椅,卻不幸摔傷死亡,類似案例已發生不只一次,如何從制度面改變,避免悲劇重演。雖然有巡迴輔導員和特教助理的編制,但人數遠遠不足以因應特教學生的需求,有些視障生的家長還得親自做教具,陳委員希望縣府在這方面可以做得更多。
關於十二年國教,陳委員詢問彭理事長的看法,他自己也受到來自明星學校老師和家長的請託,雖然人數不多,因為家長們社經地位較高,有較大的影響力。彭理事長回應,蔣部長的態度值得肯定,但要有勇氣堅持立場。對於特色高中如何規定目前都還看不到,全面優質化似乎也遙遙無期,這些都要有具體的做法,陳委員也表贊同。陳委員在本會期提出「十二年國民教育推動條例」草案,就是希望能藉由立法和更多嚴謹配套,讓民國103年就要上路的十二年國教有更明確的規範。
陳委員翻閱會訊後,問及其中文章「桃園縣中等教育品質 全國倒數第一」是怎麼回事? 彭理事長說主要是桃園縣內公立高中太少,國中生升學壓力全國最重。班級人數過多也是很大的問題,普通生加上特殊(教)生,每班約有50名學生,老師負擔沉重!

另目前本會正在監督縣府提高教師員額編制的實行進度。
陳委員表示,很樂意和本會有直接溝通的管道,未來會由專責教育的助理和中央政策聯絡部保持聯繫。關於狼師案的補救措施,陳委員希望本會能以教育工作者在實務上的經驗,做出具體改善的建議,他可以直接要求警政署執行。

●5月10日 10:00
地點: 楊麗環委員 國會辦公室
楊委員因臨時有勘查雪隧的行程,原訂拜訪時間無法出席,由辦公室主任許明美接待。後來楊委員回到辦公室,即與我們連絡,我們便回到辦公室與委員晤談約半小時。
許主任說,本會的電子報常被用來做為楊委員的質詢內容,例如突顯班級人數過多的「我的同學是垃圾桶」一文,但對來不及告知就先採用感到抱歉。彭理事長笑回沒有關係,表示「好用歡迎拿去用!」但若能將質詢的內容和結果轉知會員會更好,這部分將來可由中央政策聯絡部作為窗口。
楊委員曾經擔任過國中老師,特別能理解老師在教育第一線工作的辛苦。她相當關心桃園縣內公立高中數不足的問題,已經力擋經國高中的解編案在內政部營建署通過,但縣府遲遲未撤回此案,希望本會一起監督縣府。接著,楊委員詢問本會對12年國教的立場,彭理事長表示,桃園縣目前學校不足的窘境尚未解決,12年國教的實行情形讓人擔憂。另外,如何在國中階段做好分流,有些志趣不在讀書的的學生,應該增加學習其他技藝的機會。教育部的官員只設計一套制度,妄想適用所有學生,是便宜行事的做法。
關於新榮國小的狼師案,楊委員表示曾在「性侵害防治法」修法時注意到這個問題,請許主任確認當初的修法內容,向本會回覆,也會跟法務部討論如何檢討改進。

●5月10日 11:00
地點: 孫大千委員 國會辦公室
孫大千委員辦公室由專責法案的張玉漢助理接待,很樂意和本會有直接溝通的管道,對於狼師案的後續處理,張助理承諾將以孫委員名義,盡快召集教育部及警政署協商,屆時會請本會列席,提出具體提案,要求行政部門執行。

●5月10日 14:00
地點: 鄭麗君委員 國會辦公室
鄭委員在本會期選擇進入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持續關注各種教育議題,目前新屋服務處已經成立,桃園市正在規畫中,希望藉此和本會能就近做更緊密的聯繫。
彭理事長就狼師案之通報漏洞詢問鄭委員能否協助,鄭委員認為是通報系統很大的漏洞,從法律或行政命令解決還要研究,且因為該師只是嫌犯,尚須顧及犯罪者的人權。但鄭委員同意如果老師是連續性侵者,學校應該有更高的權力了解老師的犯罪紀錄。狼師案突顯的是警政和教育系統缺乏聯繫,不能只從地方層次解決,將要求兩部會商檢討。
因鄭委員稍後須出席院內會議,由辦公室葉主任留下接待。葉主任和彭理事長對許多現行的教育問題交換意見,包括偏鄉地區的設備、師資不足,城鄉差距嚴重; 教育經費分配不均,偏重高教; 私校如何納進12年國教體系; 教師待遇法制化…。葉主任十分期待和本會的合作,因為工會能反映基層教師的經驗,填補立法不足的漏洞。


※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網站:http://www.teu.org.tw/
會址: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樓)
電話:03-4280368、03-4283122
傳真:03-4283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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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5/22 上午 11:49:50

各位老師好,

目前正努力調查全縣各國小資源班老師的上課節數,

目前得知有學校老師上20節、21節、22節,甚至有上到24節課的老師,

依據現行國小資源班授課節數為19節,另外依據桃園縣國民小學

超時授課鐘點費支給方式補充說明,每週以兼任不超過六節之規定,

上24節的老師是可以支領24-19=5節的超鐘點費,其中的2節是教育部補助,

而其餘三節是請學校先由各校「用人費用」項下「兼職人員酬金(124)」核支,倘有不足,再由其他用人費用科目調整勻應,最終仍有不足請各校確實核算報局撥補。

(註:國小資源班教師,目前最高可兼六節課(25-19=6節),

      超過部分仍以六節計算,而目前教育部只補助兩節超鐘點費,

      因此,超出兩節的部分,是要由學校或由學校確實核算報縣府撥補)

      以上,為101年1-6月課稅後的暫行方案。而101學年,國小資源班,

      仍會朝總授課節數固定為40節,教師授課節數為18節,每人領取

      20-18=2節之超鐘點費方向爭取。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5/29 下午 01:37:01

桃園縣教師會 

                                                        

機關地址:平鎮市中豐路2361F

傳  真:03-4283397

電  話:03-4280368

聯 絡 人:侯振輝、邱芳穎

受文者:如正、副本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524

發文字號:一○一縣教師字第029

附件:

 

主旨:有關學前集中式身心障礙班教師及學前巡迴輔導班教師,支領超鐘點費乙案,請 貴府釋疑,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第九屆「特殊教育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依據  貴府10131日府教特字第1010038153 號函修正之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學前巡迴輔導班教師每週授課已減授2節。

三、依教育部101116臺國(四)字第1000220308號函之意旨,學前集中式身心障礙班教師以及學前巡迴輔導班教師是否可支領超鐘點費,請  貴府釋疑?

 

 

 

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本會特殊教育委員會委員、本會理監事(以e-mail發送)、本會組織發展部

 

 

 

        理事長  羅焜榮

 

 

桃園縣教師會 

                                                        

機關地址:平鎮市中豐路2361F

傳  真:03-4283397

電  話:03-4280368

聯 絡 人:侯振輝、邱芳穎

受文者:如正、副本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524

發文字號:一○一縣教師字第031

附件:

 

主旨:建請 貴府儘速召開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實施要點」)修正會議,並邀請本會之代表出席討論,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第九屆「特殊教育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經查實施要點之國小資源班教師授課節數比全國其他縣市高。

三、全國多數縣市課稅後,其國小資源班皆已設置導師一人並支領導師費3000元。

四、全國所有縣市之國中小資源班每週總授課節數,皆為固定節數,唯獨桃園縣沒有總授課節數之上限。

五、建議101學年國小資源班每週總授課節數固定為40節、國中資源班每週總授課節數固定為50節;國小資源班教師之每週授課節數修正為18節,以符合課稅後,減授二節課之原則。

六、依據特殊教育法第14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應設置專責單位……」,建請 貴府對於有二班以上特教班(包括身心障礙班及資賦優異班)之學校,增設置特教組長,以符法令規定。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本會特殊教育委員會委員、本會理監事(以e-mail發送)、本會組織發展部

 

 

 

        理事長  羅焜榮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5/30 下午 01:37:54

桃園縣教師會 

                                                                  機關地址:平鎮市中豐路2361F

傳  真:03-4283397

電  話:03-4280368

聯 絡 人:侯振輝、邱芳穎

受文者:如正、副本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524

發文字號:一○一縣教師字第030

附件:

主旨:有特教老師兼任除特教組長外之一般行政職務,可兼領特教津貼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第九屆「特殊教育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891220日台(89)特教字第89159756號函:有關國民中、小學若囿於員額編制,需由特教班教師兼任除特教組長外之一般行政職務,經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得比照八十六年七月三日台(八六)人(三)字第八六○六九七九九號函規定,除主管特支費(主管職務加給)外,得依其實際擔任特殊教育課程節數,占專任特殊教育教師應上課節數比例計發特教津貼。

三、  貴府97918府教創字第0970297330號函,「特教津貼與主管加給不得同時兼領,……」,已違反教育部891220日台(89)特教字第89159756號函之意旨,且不符合同工同酬之原則,此明顯為差別待遇。

四、請  貴府同意特教老師兼任除特教組長外之一般行政職務,除主管特支費(主管職務加給)外,並可兼領依其實際擔任特殊教育課程節數,占專任特殊教育教師應上課節數比例計發之特教津貼。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本會特殊教育委員會委員、本會理監事(以e-mail發送)、本會組織發展部

 

        理事長  羅焜榮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6/1 下午 01:16:47

國中小(陸續更新中)

階段別

  

  

班級類別

集中式特教班

分散式資源班

巡迴輔導班

集中式特教班

分散式資源班

巡迴輔導班

資賦優異特教班

資賦優異類

資賦優異特教班

資賦優異類

         

  

導師

專任

導師

專任

導師

專任

導師

專任

導師

專任

導師

專任

基隆市

18

18

16

18

16

 

16

14

16

12

16

15

15

台北市

18

18

18

18

無導師

七個半天

無導師

七個半天

12

14

無導師

14

無導師

14

無導師

七個半天

無導師

七個半天

新北市

18

18

 

 

無導師

18

無導師

18

 

 

 

 

 

 

桃園縣

18

18

19

19

16

16

14

16

12

16

14

14

16

20

12

16

苗栗縣

18

18

18

18

 

 

 

 

 

 

 

 

台中市

18

18

同普通班

同普通班

無導師

18

無導師

18

14

16

同國文導師

同國文專任

無導師

16

無導師

16

彰化縣

尚未公布

尚未公布

尚未公布

尚未公布

尚未公布

尚未公布

尚未公布

尚未公布

尚未公布

尚未公布

尚未公布

尚未公布

南投縣

16

16

15

19

14

16

12

16

12

16

12

16

16

20

16

20

16

18

16

18

台南市

16

18

16

18

16

18

12

16

12

16

12

16

16

18

16

18

同普通班

同普通班

12

16

高雄市

18

18

16

18

16

18

 

 

 

 

 

 

16

18

16

18

宜蘭縣

18

18

18

18

無導師

16.15.14

無導師

16.15.14

14

16

無導師

16

無導師

16

無導師

14

無導師

14

台北啟聰

20

20

 

 

 

 

14

18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6/4 下午 03:41:23

(陸續更新中)

階段別

  

  

班級類別

集中式特教班

分散式資源班

巡迴輔導班

集中式特教班

分散式資源班

巡迴輔導班

資賦優異特教班

資賦優異類

資賦優異特教班

資賦優異類

         

  

導師

專任

導師

專任

導師

專任

導師

專任

導師

專任

導師

專任

基隆市

18

18

16

18

16

 

16

14

16

12

16

15

15

台北市

18

18

18

18

無導師

七個半天

無導師

七個半天

12

14

無導師

14

無導師

14

無導師

七個半天

無導師

七個半天

新北市

18

18

 

 

無導師

18

無導師

18

 

 

 

 

 

 

桃園縣

18

18

19

19

16

16

14

16

12

16

14

14

16

20

12

16

苗栗縣

18

18

18

18

 

 

 

 

 

 

 

 

台中市

18

18

同普通班

同普通班

無導師

18

無導師

18

14

16

同國文導師

同國文專任

無導師

16

無導師

16

新竹縣

18

18

18

18

16

16

14

16

12

16

16

16

南投縣

16

16

15

19

14

16

12

16

12

16

12

16

16

20

16

20

16

18

16

18

台南市

16

18

16

18

16

18

12

16

12

16

12

16

16

18

16

18

同普通班

同普通班

12

16

高雄市

18

18

16

18

16

18

12

16

12

16

12

16

16

18

16

18

宜蘭縣

18

18

無導師

18

無導師

18

無導師

16.15.14

無導師

16.15.14

14

16

無導師

16

無導師

16

無導師

14

無導師

14

台北啟聰

20

20

 

 

 

 

14

18

 

 

 

 

綠色部分, 是新增或修正之資料。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6/4 下午 04:25:12

【特教心聲】分散式資源班教師人力調整訴求

●●●1010424特教老師的來信●●●
================================================================================
劉老師您好:
  附件為我整理認為教育局在做人力調整時不合理的地方,懇請您能為特教教師及特教學生發聲,謝謝!
  陳述如有疑惑之處,再煩請您與我聯絡,謝謝!
      OOO老師


●●●分散式資源班教師人力調整訴求●●●
================================================================================
每年調查特殊教育班級及教師人力資源是否足夠,本就有其必要性,但在縣市合併以前,分散式資源班及身心障礙巡迴輔導班的師生比為1:8(依據「高雄市99學年度國民中學特殊教育班級調整會議」);縣市合併之後,教育局在100年1月訂定「高雄市市立國中小及幼稚園身心障礙分散式資源班實施要點」第三條規定『資源班設班標準:每校如安置身心障礙學生十人以上,得設立一班資源班,編制教師一名,學生人數十六人以上,設置一班編制教師二名,學生人數二十五人以上,設置一班編制教師三名。學生人數達三十五人以上,得設立第二班,師生比如前述。學生數在此定值區間內,則視學生之需求狀況,由教育局統籌規劃師資調配,介入該校提供服務。學生人數近三年連續未達十人之班級,教育局得減班。』師生比變為1:10-15,且因特教教師需求增加,市府財源卻有限,於是財主單位刻意曲解法規將師生比刻意提高,與我們現場教師解讀不同,將兩者的不同呈現如下表:

教師編制人數 學生人數(財主單位/教育局的解讀) 學生人數(現場教師的解讀)
1名教師    11-15              11-15
2名教師    16-24              16-24
3名教師    25-34              25-34
4名教師    35-50              35-40
5名教師    51-59              41-49
6名教師    60-69              50-59

主要的差異在於現場教師解讀是35人以上成立第二班第4位教師,是因為35-25=10生,因為多了10名學生,按照比例就應新增第4名教師,按照師生比,要新增第5名教師應該只要「+6」;但財主單位卻認定因學生人數達三十五人以上才設立第二班,故師生的人數重新從35人開始算,將25至35名這之間多了10名學生視而不見。這樣的解讀方式明顯在懲罰大校的資源班教師和學生,一個資源班只要有25個學生就有3名教師,但第二個資源班卻需有60個學生才能設置6名教師,與學校端在過去以為50個學生就有6名教師的認知不同,嚴重影響學生權益!

師生比增加後,教師授課節數勢必減少,學生接受資源班教學的服務時數勢必也會減少,嚴重影響學生的受教權!

再者教育局這兩年在調整人力的方式非常粗暴:
一、未在學年初就先預告人力計算方式及原則,總是等到一學年末才倉促告知,造成老師無所適從。

二、計算方式的不合理:教育局計算學生人數的方式是「未來新進國一新生+目前國一、國二學生人數」總和,只要少1名學生就有老師被超額,完全沒有彈性;但資源班不像普通班是固定班級人數,教育局未思考到新生進來後,在學期間會有導師轉介疑似特殊生接受鑑定,這些鑑定通過的學生需接受資源班服務,但卻未算在當初人力調整的學生人數內。以A校為例,A校畢業生有20名以上,但每年國一新生只有6~13名,教育局不算服務學生多時的人數,卻以最少的人數去計算,變相壓榨教師,且犧牲了學生的權益。

三、每年調整未有觀察期,造成教師人心惶惶:教育局計算人數未保有彈性,且未有觀察期,造成去年可能學生較多,該校增加教師1名,今年學生人數減少馬上裁減員額,變動如此之大,學校端不敢招考新進教師,因為擔心今年才剛聘進新教師,明年新教師就得被超額,於是只敢聘代理,教師亦無法安心教學,嚴重影響學生受教權!

最後,特殊教育科自從3月份至今都沒有科長,離譜至極,沒有科長如何為特殊教育學生和教師爭取應當有權益,如何積極推動特殊教育的政策,導致目前特殊教育的發展停滯不前!

懇請教師會能就維護教師和學生權益的立場,積極與教育局、甚至市府財主單位對話,爭取權益,訴求如下:
一、因修法已來不及,請協助爭取計算服務學生人數維持彈性,別因為財政困窘犧牲弱勢族群的受教權!(沒有錢發展教育卻有大批的錢發展觀光?)

二、請教育局立刻遞補科長的缺額,給予特殊教育科完整的人力。

三、積極推動修訂「高雄市市立國中小及幼稚園身心障礙分散式資源班實施要點」第三條,考量特殊學生的權益,建議參考「立法院第7屆第4會議第6次會議通過特殊教育法12項附帶決議第三項規定:『分散式資源班及身心障礙巡迴輔導班:國中以上教育階段每班學生人數應為24人,國小教育階段每班學生人數應為16人,學前教育階段每班學生人數應為10人』」之比例訂定合理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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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6/7 下午 06:30:02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關於特教授課節數的立場

●文:廖建中(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副理事長)

高雄市特教老師的基本授課節數,當初是於100年1月13日(四)下午2時30分在愛國國小特教中心3樓會議室開會決議的。

國中特教老師的基本授課節數,100年12月27日,教育局以高市四維教中字第1000091046號函明訂。

國小特教老師的基本授課節數,100年12月06日,教育局以高市四維教小字第1000088641號函明訂。

特教學校老師的基本授課節數,101年03月13日,教育局以高市教特字第10131719800號函定(比照一般國民中、小學及學前特教班辦理)。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關於特教授課節數的立場很簡單:

一、教育局應該依據100年1月13日愛國國小會議共識及相關發文辦理。

二、教育局只要「不違反相關法令」、「不犧牲教師權益」、「不影響學生受教」的情形下,教育局願意讓特教教師多減課、讓特教教師多領超鐘點費,我們都樂觀其成、表示支持!

三、特教老師依據教育局公布的基本授課節數授課,如果有超過基本授課節數授課情形,教育局依法應發給超鐘點費。

四、特殊教育學校教師應比照比照一般國民中、小學及學前特教班辦理。


以上這幾個原則與立場,101年02月06日我們和特教科周明原對談以及101年02月23日和局長鄭新輝對談時,都有表達過我們的立場。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針對特教老師授課節數問題,不斷地跟教育局溝通和建議,我們會盡全力捍衛大家的利益。

我們認為,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特教教師的權益應給予保障。

各位「會員」,求人不如求己,教育局如果任意推翻開會共識和公文規定、如果教育局不依法行政,特教老師的權益真的受損,我們支持會員提出申訴,或以司法基金打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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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6/16 下午 08:20:41

1010307【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函:請教育局應依法補足國小「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導師『4節超鐘點費』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發文字號:高教產工(平)字第1010000025號
速別:最速件
主旨:有關101年度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教師課稅配套措施之補助授課節數,其於國民小學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之教師兼任導師超時授課者,應依法補足4節超鐘點費,詳如說明,惠請 查照見復。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1年1月18日臺特教字第1010011723號函暨 貴局101年3月6日高市教特字第10131578900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上開公文說明四規定以:「各級主管教育機關應視實際需要準用『教育部補助國民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及『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本原則』自行訂定公私立國中小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含導師)每週授課節數相關規定。」爰明定教育局應訂定所屬特殊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規定,合先敘明。

三、次查 貴局上開函達各國中小101年度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教師課稅配套措施之補助授課節數案,其於附件『高雄市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教師課稅配套措施補助鐘點費參照表(以下簡稱補助鐘點費參照表)』中,明定各國中小特殊教育班「101年每週授課節數」及「101年1月至6月每週超鐘點節數」,以為國中小特教班教師每週授課與超鐘點之依據,併予敘明。

四、又查 貴局業於100年12月6日以高市四維教小字第1000088641號函達本市市立各國小(含特殊教育學校)之因應101年度課稅後訂定之本市國民小學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人員每週授課節數表,其於「附表二之1:特殊教育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課稅方案)」中,有關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之教師授課節數規定:「專任教師18節,導師16節。」係明定是類班級導師授課節數為16節,特此指明。

五、據上,依上開補助鐘點費參照表規定,旨揭班級教師兼任導師101年每週「授課20節」且101年1月至6月每週「超鐘點節數2節」,其規定顯與「特殊教育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課稅方案)」未合,是類教師依前揭授課節數表規定排課應為16節,如排定20節課,其超時授課者,應補足「4節超鐘點費」,爰請 貴局應依法辦理。

正本: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本會

理事長 劉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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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6/21 下午 01:50:46

階段別

  

  

班級類別

集中式特教班

分散式資源班

巡迴輔導班

集中式特教班

分散式資源班

巡迴輔導班

資賦優異特教班

資賦優異類

資賦優異特教班

資賦優異類

         

  

導師

專任

導師

專任

導師

專任

導師

專任

導師

專任

導師

專任

基隆市

18

18

16

18

16

 

16

14

16

12

16

15

15

台北市

18

18

18

18

無導師

七個半天

無導師

七個半天

12

14

無導師

14

無導師

14

無導師

七個半天

無導師

七個半天

新北市

20

20

無導師

20

無導師

20

無導師

18

無導師

18

14

16

無導師

16

無導師

16

 

 

桃園縣

18

18

19

19

16

16

14

16

12

16

14

14

16

20

12

16

苗栗縣

18

18

18

18

 

 

 

 

 

 

 

 

台中市

18

18

同普通班

同普通班

無導師

18

無導師

18

14

16

同國文導師

同國文專任

無導師

16

無導師

16

新竹縣

18

18

18

18

16

16

14

16

12

16

16

16

南投縣

16

16

15

19

14

16

12

16

12

16

12

16

16

20

16

20

16

18

16

18

台南市

16

18

16

18

16

18

12

16

12

16

12

16

16

18

16

18

同普通班

同普通班

12

16

高雄市

18

18

16

18

16

18

12

16

12

16

12

16

16

18

16

18

宜蘭縣

18

18

無導師

18

無導師

18

無導師

16.15.14

無導師

16.15.14

14

16

無導師

16

無導師

16

無導師

14

無導師

14

台北啟聰

20

20

 

 

 

 

14

18

 

 

 

 

綠色為新增或修正之資料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7/27 下午 01:45:03

101年7月26日 (四)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召開100學年度第二次特教諮詢會

案由一:討論設置視障資源班之必要性。

案由二: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草案)討論。

本人有出席亦提出詢問,

1.特幼科,確定分開成立特教科與幼教科,學前特幼,屬於特教科還是幼教科?(縣府傾向特教科)

2.特教助理員,100年時薪為98元,101年時薪為103元,明顯偏低,請縣府調整增加特教助理員時薪,以符勞委會之規定。

3.關於教師課稅後,有集中式特教班老師,沒有領到兩節超鐘點費,

  請縣府八月重新發特教函文(亦會在特教承辦人會議中說明),

  並要積極處理補發啟智班老師的兩節超鐘點費,

  另外要求儘速召開修正國小資源班授課節數事宜。  

  如有其他問題,請電:0915396353 或 0982129160  侯老師。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7/27 下午 09:39:01

侯老師:

        謝謝您!辛苦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2 下午 10:33:52

縣府十月會加開臨時特教諮詢會,屆時有建議,也請大家提供。

感恩,也祝各位特教老師,暑假愉快。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5 下午 07:23:02

是否能建議學校有兩個特教班就設特教組長

新北市是只要有特教班就設特教組長

不然像我們國中多數由資料組兼任

只負責簽公文 有研習也不通知

每次鑑定測驗都直接要我們做

情障鑑定沒有經過研習                        只看手冊     報告很容易出差錯

一送鑑輔會         就是個大ㄨ回來 還是不知道錯在哪

如果有特教老師兼任特教組長

就不會發生這種事

而且一大堆鑑定測驗也不會都落在資源班導師身上

 

 

非特教老師兼特教組長只收文

工作全都直接往資源班導師身上丟

甚至當面說特教的老師都歸她管任她所用

甚麼跟甚麼

麻煩您

爭取看看

是否能隨導師費增加的同時通過

增設特教組長的建議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13 下午 10:20:53

感謝老師提供意見,有兩班特教班,即設特教組長,的確有此需要,感謝提供建議,

之前與縣府討論特教授課節數之會議,就有討論到此議題,另外,依照目前之實施要點規定,

特教組長於設有五班以上之身心障礙班,得減授兩節課,會再向縣府爭取放寬標準,以減輕

特教組長之工作負擔。感恩老師提供建議,其他特教老師如有更多特教教學現場的相關問題,

也請提供,工會組織會努力爭取的,感謝大家。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23 下午 10:23:28

<DIV id=yui_3_2_0_1_13457288624375913 class="msg-body inner undoreset" role=main aria-label="信件內文"><DIV style="Z-INDEX: -5; POSITION: absolute"></DIV><DIV id=yiv735033246><DIV id=yui_3_2_0_1_13457288624375912><DIV style="BACKGROUND-COLOR: #fff; FONT-FAMILY: 標楷體, dfkai-sb; COLOR: #000; FONT-SIZE: 18pt" id=yui_3_2_0_1_13457288624375911><DIV id=yui_3_2_0_1_13457288624375910>如有國小集中式特教班老師(啟智、啟聰班),有授課二十節以上,而未領取到兩節超鐘點費(1-6月)者,請以此公文支會該校相關行政人員,申請補發兩節超鐘點費。</DIV><DIV>(P.S.已經調校之老師,請回原學校,申請補發。)</DIV><DIV>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莊尚文
電話:(03)3322101#7583
傳真:(03)3318446
電子信箱:sta@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縣各國民中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發文字號:桃教特字第101003594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四(0035948A00_ATTCH1.doc)
主旨:因應教師課稅,重申本縣特殊教育班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
費相關事宜,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教育部課稅配套有關補助國民中小學101年1月至6月特殊
教育班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方式如下:
(一)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班「教師」(含集中式特教班、資
源班、巡迴輔導班、資賦優異班)每週均超鐘點2節課

(二)特殊教育班每班導師費調高為3,000元,另集中式身心
障礙班採雙導師,2位導師每月均得支領導師費3,000元

二、依教育部100年10月28日臺國(四)字第1000186864A號函
知101年1月份起調整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為避免影
響學校課務,以不調整課務並補發原授課教師鐘點費之方
式辦理。
三、本府101年3月1日府教特字第1010038153號函修正「桃園
縣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101學年度起請各校依據本要點之「授課節數參照表」排定
特殊教育班教師授課節數。倘依各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
之課程計畫排定特教班教師授足基本授課節數後,仍有需
要再排定之教學授課節數,得在各校人事費項下核實支應
超時鐘點費。
四、檢送「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實
施要點」乙份。
正本:本縣各國中小</DIV></DIV></DIV></DIV></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27 下午 11:23:12

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9397日府教特字第0930229343號函訂定

10131日府教特字第1010038153 號函修正

 

一、為使本縣各國民中、小學(含幼稚園)特殊教育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有所依據,特訂定本要點,使各校課務編排有所依循。

二、本要點所稱之特殊教育班(以下簡稱特教班),包括身心障礙特教班(如啟智班、啟聰班、身心障礙資源班、在家教育巡迴輔導班、視障巡迴輔導班、不分類巡迴輔導班)及資賦優異特教班(如音樂班、美術班、舞蹈班、資優資源班)。

三、本縣國民中、小學(含幼稚園)特殊教育班教師及特教組長每週授課節數參照表如附表。

四、請本縣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應參酌附表規定自行依學校實際現況酌予調整特教班教師之授課節數,其中國小資源班每週總授課節數不得低於四十節、國中資源班每週總授課節數不得低於五十節、集中式特教班班級不得延後上課或提早放學,且學生在校學習時間應與同年級普通班學生相同。

五、各類特教班國小(含幼稚園)每班編制教師二人,國中每班編制教師三人。特教班教師依法應進用合格特教教師擔任,並以專任為原則。

六、特教班教師兼任特教組長,其擔任特教組長所酌減節數應納入全體總體授課節數。

七、特教班教師以兼任特殊教育行政工作為原則,除兼任特教組長外,不得兼任其

他組長,特教班教師如囿於學校員額編制需兼任特教組長外之一般行政職,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擔任組長所酌減節數應納入全校總體節數分配,不得減少任教特教班之每週上課總節數。

八、設有三班以上特教班(包括身心障礙班及資賦優異班)之學校,得核准設置特教組長一名,且若學校身心障礙班達五班(含)以上者,特教組長得再酌減授課節數二節;各類資賦優異班達三班以上者,得於特教組長下設置各類資賦優異召集人一名,協助特教組長辦理特教行政業務,並酌減授課節數二節。

九、國中、小特教組長應以具備合格特教教師資格或曾擔任特教班實際教學經歷者優先。

十、特教班教師應以專任為原則,如因學生學習需要與普通班教師交互支援教學,應對等補足授課節數,且不得超過專任教師授課總節數之二分之一。

十一、因應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課稅配套調整授課節數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如教育部減授或停止補助,另將調整相關授課節數。

 

 

 

 

 

 

 

 

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參照表

 

班級類別

教育

階段

身心障礙特教班

資賦優異

特教班

備註

集中式

特教班

資源班

巡迴輔導班

學前

比照普通班

16

(不含交通

時間)

併國小特教班數合併計算

 

國小

雙導師,不得低於18

 

19

比照

普通班

 

比照普通班教師兼組長

 

國中

雙導師,14

16

12

16

14

(不含交通

時間)

12

16

 

比照普通班教師兼組長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0/10 下午 11:16:55

<DIV style="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FONT-STYLE: normal; FONT-FAMILY: 細明體, mingliu, serif; FONT-SIZE: 16px" id=yui_3_2_0_1_134988139248494>101年10月18日(四),桃園縣特教諮詢會本人之提案。</DIV><DIV style="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FONT-STYLE: normal; FONT-FAMILY: 細明體, mingliu, serif; FONT-SIZE: 16px">而關於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之修正案,</DIV><DIV style="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FONT-STYLE: normal; FONT-FAMILY: 細明體, mingliu, serif; FONT-SIZE: 16px">會再另行公文,請縣府儘快召開修正授課節數之協調會。</DIV><DIV style="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FONT-STYLE: normal; FONT-FAMILY: 細明體, mingliu, serif; FONT-SIZE: 16px"> </DIV><DIV style="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FONT-STYLE: normal; FONT-FAMILY: 細明體, mingliu, serif; FONT-SIZE: 16px">提案一:請縣府每年都應編列所有特教班別的資本門經費,專款專用,供所有特教班充實硬體設備使用。</DIV><DIV style="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FONT-STYLE: normal; FONT-FAMILY: 細明體, mingliu, serif; FONT-SIZE: 16px">說明:1.桃園縣已將近十年,沒有編列各特教班別資本門的經費,許多設備都已達報廢年限。</DIV><DIV style="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FONT-STYLE: normal; FONT-FAMILY: 細明體, mingliu, serif; FONT-SIZE: 16px">      2.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九條,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  </DIV><DIV style="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FONT-STYLE: normal; FONT-FAMILY: 細明體, mingliu, serif; FONT-SIZE: 16px">        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而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DIV><DIV style="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FONT-STYLE: normal; FONT-FAMILY: 細明體, mingliu, serif; FONT-SIZE: 16px">辦法:請通過。</DIV><DIV style="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FONT-STYLE: normal; FONT-FAMILY: 細明體, mingliu, serif; FONT-SIZE: 16px"> </DIV><DIV style="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FONT-STYLE: normal; FONT-FAMILY: 細明體, mingliu, serif; FONT-SIZE: 16px"> </DIV><DIV style="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FONT-STYLE: normal; FONT-FAMILY: 細明體, mingliu, serif; FONT-SIZE: 16px">提案二:請縣府提供100年度之相關特教經費決算報告書,以供各委員參考特教預算之執行情形。</DIV><DIV style="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FONT-STYLE: normal; FONT-FAMILY: 細明體, mingliu, serif; FONT-SIZE: 16px">說明:1.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五條,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DIV><DIV style="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FONT-STYLE: normal; FONT-FAMILY: 細明體, mingliu, serif; FONT-SIZE: 16px">      2.受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DIV><DIV style="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FONT-STYLE: normal; FONT-FAMILY: 細明體, mingliu, serif; FONT-SIZE: 16px">        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應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DIV><DIV style="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FONT-STYLE: normal; FONT-FAMILY: 細明體, mingliu, serif; FONT-SIZE: 16px">        育相關事宜。</DIV><DIV style="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FONT-STYLE: normal; FONT-FAMILY: 細明體, mingliu, serif; FONT-SIZE: 16px">      3.從今年起,請縣府應逐年提供每年之相關特教經費決算報告書,以供各委員參考特教預算之執行</DIV><DIV style="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FONT-STYLE: normal; FONT-FAMILY: 細明體, mingliu, serif; FONT-SIZE: 16px">        情形。</DIV><DIV style="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FONT-STYLE: normal; FONT-FAMILY: 細明體, mingliu, serif; FONT-SIZE: 16px">辦法:請通過。</DIV><DIV style="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FONT-STYLE: normal; FONT-FAMILY: 細明體, mingliu, serif; FONT-SIZE: 16px">
</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0/10 下午 11:24:52

作者 : 特教主委(IP:114.34.33.84)(發貼時間:2012/10/10 下午 11:16:55)

101年10月18日(四),桃園縣特教諮詢會本人之提案。

而關於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之修正案,

會再另行公文,請縣府儘快召開修正授課節數之協調會。

提案一:請縣府每年都應編列所有特教班別的資本門經費,專款專用,供所有特教班充實硬體設備使用。

說明:1.桃園縣已將近十年,沒有編列各特教班別資本門的經費,許多設備都已達報廢年限。

            2.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九條,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

               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而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辦法:請通過

提案二:請縣府提供100年度之相關特教經費決算報告書,以供各委員參考特教預算之執行情形。

說明:1.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五條,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

            2.受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 

               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應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

           3.從今年起,請縣府應逐年提供每年之相關特教經費決算報告書,以供各委員參考特教預算之執行形。

辦法:請通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0/10 下午 11:4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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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0/13 下午 05:00:19

侯老師

感謝您!資源班老師終於有機會專心備課!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0/27 下午 06:30:17

謝謝老師,感恩,

101學年度10/18日第一次特殊教育諮詢會的會議之中,

教育局長與特教科長同意補助全縣特教班的資本門經費,

至於如何逐年或區分學校補助,屆時等會議記錄出來時,

會PO網讓各位特教老師瞭解,現在仍有許多特教子法,

尚未修訂完畢,會儘快修訂完成,另外關於國小資源班

的授課節數,仍會朝降到18節的目標邁進,與縣府協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1/1 下午 02:40:57

桃園縣101學年度特殊教育諮詢會會議紀錄

一、時間:1011018日(星期四)下午2時至下午530

二、地點:本府2206會議室

三、出席人員:如開會通知單

四、主持人:

五、主席致詞:

六、專案報告:

主題一:103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規劃。

委員建議:

鄧敦仁委員-未來在12年國教宣導時,應主動轉達家長在多元表現部分配分有40分,但可獲取之上限分數為35分,保留 5分的彈性可減少學生及家長的疑慮。

主題二:提升學前幼教教師特教知能研習規劃。

委員建議及提問:

()侯振輝委員

1.改制幼兒園之幼生人數計算排除學前特教班人數的做法並不合理,因為人數計算方式涉及幼兒園教師及教保人員編制問題。

2.若幼兒園設置專任園長,是否可再增聘一名教師擔任教學?

()葉金鳳委員:請問目前學前合格教師數為何?

()鄭友泰委員:法規明訂教師每年參加特殊教育研習至少3小時之規定是否太少,建議刪除時數之規定。

()何素華委員:學前研習課程的規劃建議再加入正向行為輔導及與家長溝通之課程,以解決教師在實務上經常會面對之問題。

業務科回覆:

()有關幼兒園人數計算方式係依教育部規定辦理,將於定期召開之幼托整合會議上建議教育部將幼兒園人數計算併入學前特教班學生數。

()目前公立幼兒園合格教師數為263人、教保員為65人,私立幼兒園合格教師數為689人、教保員為1646人、助理教保員人數為246人。

()研習課程規劃將依委員建議修正。

主席裁示:

()請業務科確認幼兒園組織及員額編制相關規定,並研議公立幼兒園人數計算方式若合併特教班學生人數後,協助學校得再增聘專任園長及相關人員之可行性。

 ()教師參加特教研習3小時之規定係為最低要求,在此規定下應訂定檢核機制,使全縣教師100%達到研習要求。請業務科規劃分區研習,務請在供給面提供足夠的研習場次,以利教師參與。

 

七、提案討論:

案由一:                                     提案委員:侯振輝委員

 請縣府每年都應編列所有特教班別的資本門經費,專款專用,供所有特教班充實硬體設備使用。

  明:1.桃園縣已將近十年,沒有編列各特教班別資本門的經費,許多設備都已達報廢年限。

        2.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九條,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而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議:

1.本府每年編列經費於特教資源中心採購輔具設備供身障學童借用,目前相關設備已漸趨完善,今年度起將可移撥部分經費逐年補助縣內各特教班充實及改善教學設施設備。

2.經費補助請結合訪視評鑑,以了解各校實際需求及補助之優先順序。

3.請宣導學校於編列校內各項經費時(如人事、水電、無障礙設施…),應同時含括普通班及特教班需求一併考量,校內資源分配亦應同時包含普通班及特教班。

 

案由二:                                       提案委員:侯振輝委員

請縣府提供100年度之相關特教經費決算報告書,以供各委員參考特教預算之執行情形。

  明:1.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五條,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

        2.受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

          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應參    
         
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

        3.從今年起,請縣府應逐年提供每年之相關特教經費決算報告書,以供各委員參考特教預算之執行情形。

  議:

1.本縣各項經費執行每年皆定期提報教育部及審計室審查,往年於教育局工作報告資料中,亦有部分工作項目經費支用說明。

2.為利委員了解特教經費執行情形,未來將於工作報告中增列各特教重點工作經費執行。

3.請業務科於1022月召開特諮會時,提供委員102年度特教經費執行規劃,並於1028月份會議時報告各項經費實際執行情形,以利委員了解。

 

八、本縣特教子法修法進度報告:

 

<DIV align=center>

編號

特教法

授權依據

桃園縣修訂子法名稱

修法情形

1

5條第3

桃園縣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要點

100.11.15已發布

2

6條第1

桃園縣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要點

99.05.03已發布

3

11條第3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及補助獎勵辦法

草案已召開修法會議討論,並簽辦提局務會議討論,預計12月提法規會審查

4

40條第1

5

13條第2

桃園縣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

草案研議中,將召開修法會議討論

6

21條第3

桃園縣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設置要點

101.01.31已發布

7

27條第1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草案將依法制處意見修正簽辦預告程序,預計12月提法規會審查

8

32條第3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辦法

草案將依法制處意見修正後提交法規會審查,預計12月提縣務會議

9

33條第2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辦法

101.10.03已發布

10

40條第2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

草案研議中,將召開修法會議討論

11

44

桃園縣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

草案將依法制處意見修正後提交法規會審查,預計12月提縣務會議

12

45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101.07.20已發布

13

47條第3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評鑑實施要點

草案已簽辦提局務會議討論,預計11月簽准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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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臨時動議:

()孟瑛如委員:

1.請盡速修訂資源班實施要點,包含教師協同教學、入班支援等納入教師授課時數計算之規定。

2.有關桃園縣資賦優異相關辦法請盡速修訂,包含課程審核、縮短修業年限...之規定,除授權學校特推會審議外,縣府應訂定審核機制,如要求學校在委員聘請上應有外聘教授...等。

3.有關集中式特教班學生學籍歸屬,應有明確規定。

()侯振輝委員:

1.ICF新制上路後,學生的身心障礙證明文件上身障類別以新的代碼代替,因與舊制規定不同,造成特教教師困擾。

2.本縣資源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19節,較其他縣市偏高,建議重新修正。

 

決議:

1.  資源班實施要點請業務科盡速修訂,有關教師協同教學、入班支援等教學時數納入教師授課時數之計算方式,請特教輔導團研議,並於下次特諮會中提出報告說明。

2.  集中式特教班學生學籍應歸於特教班,但考量特教生有部分時間回歸普通班之需求,學校應於開學前於普通班中保留特教生預安置名額,但不計算人數。惟倘經校內評估學生有回歸普通班需求時,且涉及增班之特殊情形,得專案報府將特教生人數納入普通班人數計算。

 

十、散會:下午530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1/2 下午 08:29:48

普通班有特教生可以酌減授課節數

請問是否有標準可以依循呢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1/2 下午 09:11:35

普通班有特殊生(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桃園縣鑑輔會所核定之證明),

可酌減班級學生人數1~3名,目前並無減授授課節數之相關規定喔。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1/2 下午 09:17:59

身障生就讀普通班 依規定可酌減班級人數

教育部部務會報通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障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辦法」,為讓就讀普通班的身障生獲得最妥善照顧,也讓導師有充分時間與體力照顧身障生及普通生,可由特教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簡稱鑑輔會)評估後,酌減班級人數,或依身障生需求提供教師助理人員等人力資源。

目前高中職以下身障生有八成四就讀普通班,為了讓身障生在普通班獲得最妥善照顧,教育部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訂定辦法,對於在高中職、國中小以部分或全部時間就讀普通班的身障生,提供相關人力資源與協助,教育部特教小組執秘林坤燦表示,如果身障生有特殊需求,可由資源班老師或巡迴輔導老師進行特教服務,身障生有生活自理或情緒行為問題,也可提供教師助理人員協助,或安排特教專業人員提供諮詢、治療,或提供相關輔具等,依據身障生在普通班就學情況,可由鑑輔會綜合評估認定可否酌減班級人數,減輕導師負擔,原則上每1位身障生,可酌減1到3人,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另外,身障生就讀的普通班,其班級安排應由學校召開特教推行委員會決議,選擇適當教師擔任班級導師,並以適性原則均衡編入各班,擔任身障生就讀普通班的導師,有優先參加特教相關研習的權利與義務。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1/8 下午 10:22:13

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二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00162704 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本辦法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其範圍如下:

           一、國民小學。          

           二、國民中學。          

           三、高級中等學校。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指以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               

          (以下簡稱身障學生)。

3     學校對身障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應由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          

           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評估身障學生之需求後,提供下列人力資源          

           及協助:          

           一、身障學生有特殊教育需求者:由資源班教師或巡迴輔導教師進行特殊              

               教育教學服務。          

           二、身障學生有生活自理或情緒行為問題者:依其需求程度提供教師助理              

               人員協助。          

           三、身障學生有專業團隊服務需求者:依其需求安排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              

               員提供諮詢、治療或訓練服務。          

           四、身障學生有教育輔具需求者:依其需求提供教育輔助器具。          

           五、身障學生有調整考試評量服務需求者:依其需求提供相關人力協助進              

               行報讀、製作特殊試卷、手語翻譯、重填答案等協助。

4     身障學生就讀之普通班,經鑑輔會就前條各款人力資源及協助之提供綜合          

           評估後,認仍應減少班級人數者,每安置身障學生一人,減少該班級人數          

           一人至三人。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5     身障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其班級安排應由學校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決          

           議,依學生個別學習適應需要及校內資源狀況,選擇適當教師擔任班級導          

           師,並以適性原則均衡編入各班,不受常態編班相關規定之限制。          

           前項班級導師,有優先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權利與義務。

6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身障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          

           供人力資源與協助之措施優於本辦法規定者,從其規定。

7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1/28 下午 07:31:13

【2012/11/27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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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報告】教育部修正「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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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人/王英倩(本會中央政策聯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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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報 第018 卷 第227 期 20121126 教育文化篇
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01 年11 月26 日
臺參字第1010214785C 號
修正「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附修正「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部 長 蔣偉寧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

=================================================================================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專責單位,指各級主管機關所設具有專責人員及預算,負責辦理特殊教育業務之單位。
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修習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指修畢由大學開設之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或參加由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之特殊教育專業研習五十四小時以上。


第 三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每年定期辦理特殊教育學生狀況調查及教育安置需求人口通報後,應建立及運用各階段特殊教育通報系統,並與衛生、社政主管機關所建立之通報系統互相協調妥善結合。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規定出版之統計年報,應包括特殊教育學生與師資人數及比率、安置與經費狀況及其他特殊教育通報之項目。
第一項特殊教育通報系統之建置及運用,得委託或委辦學校或機關(構)辦理。
 

第 四 條 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設立之特殊教育班,包括在幼兒(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專為身心障礙或資賦優異學生設置之特殊教育班。
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設立之特殊教育學校,包括幼兒部、國民小學部、國民中學部、高級中學部及高級職業學校部專為身心障礙學生設置之學校。
 

第 五 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指學生全部時間於特殊教育班接受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其經課程設計,部分學科(領域)得實施跨班教學。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分散式資源班,指學生在普通班就讀,部分時間接受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巡迴輔導班,指學生在家庭、機構或學校,由巡迴輔導教師提供部分時間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
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特殊教育方案,必要時,得採跨校方式辦理。
 

第 六 條 本法第十五條所定特殊教育相關人員,包括各教育階段學校普通班教師、行政人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
 

第 七 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稱結合醫療相關資源,指各級主管機關應主動協調醫療機構,針對身心障礙學生提供有關復健、訓練治療、評量及教學輔導諮詢。
為推展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身心障礙兒童早期療育,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普設學前特殊教育設施,提供適當之相關服務。
 

第 八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所定特殊教育學校校長應具備特殊教育之專業知能,指應修習第二條第二項所定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
 

第 九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教師、學生家長;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學生本人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第 十 條 前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
前項計畫,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
第 十一 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高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方案,指學校應依特殊教育學生特性及學習需求,規劃辦理在校學習、生活輔導及支持服務等;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依據。
二、目的。
三、實施對象及其特殊教育與支持服務。
四、人力支援及行政支持。
五、空間及環境規劃。
六、辦理期程。
七、經費概算及來源。
八、預期成效。
前項第三款特殊教育與支持服務,包括學習輔導、生活輔導、支持協助及諮詢服務等。

第 十二 條 前條特殊教育方案,學校應運用團隊合作方式,整合相關資源,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及需求,訂定個別化支持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支持服務及策略。
三、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第 十三 條 依本法第四十一條對於身心障礙之資賦優異學生或社經文化地位不利之資賦優異學生加強輔導,應依其身心狀況,保持最大彈性,予以特殊設計及支援,並得跨校實施。


第 十四 條 特殊教育學生已重新安置於其他學校,原就讀學校應將個案資料隨同移轉,以利持續輔導。


第 十五 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設有特殊教育學系之大學校院得附設特殊教育學校(班),包括附設或附屬二種情形,其設立應經專案評估後,報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附設或附屬特殊教育學校(班),其設立規模及人員編制,準用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之規定。


第 十六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所建立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包括為協助辦理特殊教育相關事項所設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其成員由主管機關就學校教師、學者專家或相關專業人員聘任(兼)之。


第 十七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網站:http://www.teu.org.tw/
會址:
中壢市義民路53號2樓
電話:03-2811588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4 下午 09:33:55

資本門經費下來了!

桃園縣加強身心障礙班教學設備改善及充實學習輔具資源實施計畫

1011130日桃教特字第1010060447號函

壹、依據:

    ㄧ、本縣特殊教育白皮書辦理。

    二、本縣101學年度特殊教育諮詢會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三、本縣特殊教育工作計畫辦理。

貳、現況分析:

        為建構優質教育環境,本縣編訂「桃園縣特殊教育白皮書」,提出「完善的服

    務系統」、「整合的專業服務」、「適性的學習輔導」及「永續的專業發展」四大發

    展方向,推展特殊教育。

        本縣對於身心障礙學生採多元安置並推展融合教育,致力營造零拒絕、接納

    及具充分學習資源的教育環境。依據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統計資料(2012,10)

    所示,本縣國民中小學現有4,791名身心障礙學生,其中已接受各類身心障礙班

    服務的學生計3,989名,佔身心障礙學生總數的83%,因此,身心障礙班的教學

    設備及學習輔具資源之適用性,也成為影響學生學習的重要因素。

        經統計本縣101學年度已設立329班身心障礙班,其中在97學年度以前(

    97學年度)設立者計250班,佔了總班級數的76%。從歷年特殊教育評鑑及訪視結

    果中發現,各校身心障礙班教學設備品質參差不齊,究其原因,身心障礙班在設

    班時,雖已補助開班經費(資本門)購置教學設備,但76%的班級已設立超過5

    年以上,原購置教學設備已屆使用年限或不符使用;或部分學校囿於預算限制、

    部分偏遠地區學校資源不足,皆礙難進行教學設備改善及購置,亟需補助專款改

    善。

        鑑此,本縣已將「充實及修繕特殊教育班級設備」列入特殊教育白皮書內,

    做為推動特殊教育之工作目標,期使透過計畫性補助,逐年協助各校改善身心障

    礙班教學設備及充實其學習輔具資源。

參、目的:

    一、補助本縣身心障礙班購置教學設備及學習輔具,以提供身心障礙學生無障礙

        學習環境。

    二、透過改善及充實本縣身心障礙班教學設備及學習輔具資源,以增進教師教學

        效能,提升特殊教育服務品質。

辦理期程10111月至1026月。

伍、補助對象:本縣97學年度以前(97學年度)已設立身心障礙班之國民中小學。

陸、年度補助之鄉鎮市學校:

    一、101年度:本縣中壢市、平鎮市(宋屋國小除外)、楊梅市、龍潭鄉、大溪鎮、

 龜山鄉及復興鄉之國民中小學,預計補助78校。      

    二、102年度:本縣桃園市、八德市、蘆竹鄉、大園鄉、觀音鄉、新屋鄉之國民

                 中小學及平鎮市宋屋國小,預計補助64校。

 

柒、補助項目及經費額度

    ㄧ、補助項目:

本計畫補助用於購置及充實身心障礙班級所需之相關教學設備、學習輔具及

測驗工具等,如:電腦設備、電子白板、科技輔具、魏氏兒童智力量表等。

    二、補助經費核算原則及額度:

    (一)設立1班身心障礙班,每班補助經費新臺幣2萬元;設立2-3班身心障礙

          班,每班補助經費新臺幣17,000元;設立4-5班身心障礙班,每班補

          助經費新臺幣14,000元;設立6班以上(6)身心障礙班,每班補

          助經費新臺幣11,000元。

    (二)本計畫預定補助本縣國中小身心障礙班之教學設備改善及充實學習輔具資

          源經費額度,詳如附件()至附件()一覽表。

    (三)本項補助經費是特殊教育專款,請專款專用。1班以上身心障礙班級之補

          助經費使用,由學校逕行評估校內所有身心障礙班的整體需求統籌運用之。

三、本計畫補助經費是「資本門」經費,應符合「各類歲入、歲出預算經常、資

        本門劃分標準」規定,購置耐用年限2年以上且金額超過1萬元之儀器、設

        備之財產規定,不得用於購置消耗用品或經常門支出項目。

捌、補助申請方式

        符合補助資格之學校應逕行評估校內需求並備妥申請計畫及經費概算表(

    附件一),依縣府教育局規定時間及方式辦理申請。

、執行成果回報

    一、本計畫補助經費所購置之設備,學校應以標籤註記「○○年度教育局補助」

        字樣,並明列於財產帳冊,備供查核。

    二、學校完成補助項目之採購驗收後1個月內,應將執行成果照片資料(如附件

        二)寄回縣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彙整,以供查核。

拾、預期效益

    ㄧ、完成本縣142所國民中小學之250班身心障礙班的教學設備及學習輔具資源

        更新及充實。

    二、逐年更新本縣身心障礙班之教學設備及學習輔具資源,提供身心障礙學生無

        障礙之學習環境。

    三、藉由改善及充實身心障礙班教學設備及學習輔具資源,提升本縣特殊教育服

        務品質。

拾壹、本計畫陳教育局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6 下午 01:11:04

各位老師有沒有建議採購的東西呀

10000元以上?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6 下午 01:52:07

我學校有八個班,預計要買:

1.平板電腦2台  ,2.數位相機,3.筆記型電腦,4.幼兒體能遊戲設備

(觸覺步道、彩虹河石、圓型滑車),5.電冰箱,6.彩色雷射印表機

7.多功能事務機。   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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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10 下午 01:42:13

請問主委~

您知道這學期特教老師超鐘點經費何時會下來呢?謝謝您~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11 上午 11:25:41

老師您好,

我剛剛打電話去問,因承辦人莊股長,

至教育部出差,我已經留下電話,如有回覆,

會馬上通知大家。感恩。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11 下午 03:43:38

謝謝主委~

辛苦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11 下午 06:49:21

特教老師控訴 教育界成血汗工廠

<記者朱有鈴/高雄報導>

一名署名「一個辛酸又憤怒的血汗工廠員工」控訴高市教育界已成血汗工廠,而特教老師尤其慘!導師基本授課節數為每週十六節,特教老師被強迫上廿節也就罷了,卻只能領十八節課的錢,為什麼教育局敢如此膽大妄為?

教育局表示,為因應教師繳稅,教育局在元月調降教師授課節數,其中國小一般及特教班導師調降為十六節,但資源班導師未列入,每週基本節數為十八節。

投訴老師指出,身為高雄市特教老師,自己喜歡這份工作,不太能接受教育界被形容為「血汗工廠」,但卻不能否認這個事實,因為自己就是在血汗工廠中被壓榨的員工!

這名老師說,老師教學很辛苦,特教老師更辛苦,卻因人數少,權益常被忽略,資源班老師更是如此!當普通班導師授課降低為十六節時,資源班導師卻只能降到十八節;當普通班老師按月收到超鐘點費時,資源班老師的錢卻不知在哪裡。

這名老師強調,基於教師的責任感,且考慮學生受教權,資源班導師只能承受這樣的安排。教育局也似乎看準這點,利用特教老師的愛心來壓榨老師。教育局的作為不但壓榨了老師,傷害了教育,也漠視了身心障礙兒童的受教權,希望所有特教老師站出來集體向法院提出訴訟。

教育局強調一切是依教育部規定,但會將資源班老師們的心聲向教育部反映。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12 下午 01:02:16

我們桃園的資源班還19節咧!也不能減,還是要上到20

導師16節,只會說現在在班上的時間很少,很少課卻不會自己補救那些學生,只會把學生推給資源班

而資源班卻不能優先排課,一節課裡有一年級三年級六年級

這樣如何能發揮資源班效用

行政及校長只會說:為什麼到資源班都沒效果

唉~一言難盡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12 下午 11:17:25

1.今天因參加桃園縣102學年度身障生12年就學安置會議,

   遇到了特教科長,科長有告知因為還有一所學校的統一收據,

  尚未收到,無法整筆撥付超鐘點費,科長也說明目前處理進度,

  確定下禮拜可將超鐘點費,撥付到各學校。

2.關於國小資源班的師生比及授課節數部分,11/12有召開桃園縣

   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要點草案,已有初步共識,

   學生人數部分,每班從至少20人,降為以16人為原則,

   授課節數部分,朝普通班導師16節+科任20節=36節,

   36節除以二,每人皆為18節(不分導師、科任),避免特教津貼領取之爭議,

   如每週上20節課,每位老師即可領2節超鐘點。

3.特教組長的設置標準,以及特教組長減課部分,尚未討論。

  以上,會儘速要求縣府修訂,目標能在102學年度適用。

  有問題或建議,請電 0915396353 (中華),0982129160 (亞太),侯老師。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13 上午 09:55:07

資源班不是至少25名學生嗎?

現在是20名學生就可以成班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13 下午 08:16:20

現行桃園縣國中資源班之服務學生人數為,每班至少25人,

                     國小資源班之服務學生人數為, 每班至少20人;

目前協商中之國中小資源班服務學生人數,已有初步共識,

朝師生比,1:8之原則,因此,

國中資源班每班服務學生人數以24人為原則(教師三人),

國小資源班每班服務學生人數以16人為原則(教師二人)。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17 下午 03:58:06

最近有許多學校的特教助理員,跟本會投訴,

今年的年終獎金被縣府追回,根據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

 

第七條    聘用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之報酬,由教育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聘用人員之相關規定辦理。兼任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之報酬,按鐘點給付;其支給標準,由教育部或各該地方政府擬訂,專案報請行政院核定。

          特殊教育助理人員之報酬,由教育部或各該地方政府依約僱人員之相關規定辦理。

 

因此,依照地方政府依約僱人員之相關規定辦理,確實是可以領取年終獎金的。

 


一、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規定,各機關臨時、額外、聘用、約僱人員及職務代理人,依其月支(或日支)報酬金額比照計發年終工作獎金。

工會會依照相關規定,會同勞資關係部主任,針對法規部分,要求教育主管機關依法行政。

 

如有相關特殊教育現場之問題,請電 0915396353(中華),0982129160(亞太)

                                                網路電話:903165063,侯老師。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19 上午 01:27:01

       12/12參與102學年度十二年就學安置桃園區開缺協調會,會議中許多高中職學校之資源班只有設置一名特教老師,師生比最高達1:70,著實影響學生受教權及導致老師教學不堪負荷,目前已與政策研究部主任著手調查,教育主管機關是否有失職之處。

 

       以上,如有相關特殊教育現場之問題或建議,請電 0915396353 (中華),0982129160

        (亞太),網路電話:903165063。

        特教主委也於每週四下午在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為特教老師服務處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19 下午 08:01:33

【2012/12/18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工作報告】本會爭取特教班別的資本門經費

 

報告人/侯振輝(本會特教委員會主委)

 

因桃園縣已將近十年,皆沒有編列各特教班別資本門的經費,許多設備都已超過報廢年限,本會經由特殊教育諮詢會,已爭取到所有特教班別的資本門經費,專款專用,供所有特教班充實硬體設備使用,其實施計畫,詳如後附
 

●●本會於101.10.18桃園縣101學年度特殊教育諮詢會會議提案●●

=================================================================================================
案由一: 提案委員:侯振輝委員
請縣府每年都應編列所有特教班別的資本門經費,專款專用,供所有特教班充實硬體設備使用。
說 明:

1.桃園縣已將近十年,沒有編列各特教班別資本門的經費,許多設備都已達報廢年限。
2.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九條,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而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決 議:
1.本府每年編列經費於特教資源中心採購輔具設備供身障學童借用,目前相關設備已漸趨完善,今年度起將可移撥部分經費逐年補助縣內各特教班充實及改善教學設施設備。
2.經費補助請結合訪視評鑑,以了解各校實際需求及補助之優先順序。
3.請宣導學校於編列校內各項經費時(如人事、水電、無障礙設施…),應同時含括普通班及特教班需求一併考量,校內資源分配亦應同時包含普通班及特教班。
 

 

●●桃園縣加強身心障礙班教學設備改善及充實學習輔具資源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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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11月30日桃教特字第1010060447號函
壹、依據:
ㄧ、本縣特殊教育白皮書辦理。
二、本縣101學年度特殊教育諮詢會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三、本縣特殊教育工作計畫辦理。
貳、現況分析:
為建構優質教育環境,本縣編訂「桃園縣特殊教育白皮書」,提出「完善的服務系統」、「整合的專業服務」、「適性的學習輔導」及「永續的專業發展」四大發展方向,推展特殊教育。
本縣對於身心障礙學生採多元安置並推展融合教育,致力營造零拒絕、接納及具充分學習資源的教育環境。依據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統計資料(2012,10)所示,本縣國民中小學現有4,791名身心障礙學生,其中已接受各類身心障礙班服務的學生計3,989名,佔身心障礙學生總數的83%,因此,身心障礙班的教學設備及學習輔具資源之適用性,也成為影響學生學習的重要因素。
經統計本縣101學年度已設立329班身心障礙班,其中在97學年度以前(含97學年度)設立者計250班,佔了總班級數的76%。從歷年特殊教育評鑑及訪視結果中發現,各校身心障礙班教學設備品質參差不齊,究其原因,身心障礙班在設班時,雖已補助開班經費(資本門)購置教學設備,但76%的班級已設立超過5年以上,原購置教學設備已屆使用年限或不符使用;或部分學校囿於預算限制、部分偏遠地區學校資源不足,皆礙難進行教學設備改善及購置,亟需補助專款改善。
鑑此,本縣已將「充實及修繕特殊教育班級設備」列入特殊教育白皮書內,做為推動特殊教育之工作目標,期使透過計畫性補助,逐年協助各校改善身心障礙班教學設備及充實其學習輔具資源。
參、目的:
一、補助本縣身心障礙班購置教學設備及學習輔具,以提供身心障礙學生無障礙學習環境。
二、透過改善及充實本縣身心障礙班教學設備及學習輔具資源,以增進教師教學效能,提升特殊教育服務品質。
肆、辦理期程:101年11月至102年6月。
伍、補助對象:本縣在97學年度以前(含97學年度)已設立身心障礙班之國民中小學。
陸、年度補助之鄉鎮市學校:
一、101年度:本縣中壢市、平鎮市(宋屋國小除外)、楊梅市、龍潭鄉、大溪鎮、龜山鄉及復興鄉之國民中小學,預計補助78校。
二、102年度:本縣桃園市、八德市、蘆竹鄉、大園鄉、觀音鄉、新屋鄉之國民中小學及平鎮市宋屋國小,預計補助64校。

柒、補助項目及經費額度:
ㄧ、補助項目:
本計畫補助用於購置及充實身心障礙班級所需之相關教學設備、學習輔具及測驗工具等,如:電腦設備、電子白板、科技輔具、魏氏兒童智力量表…等。
二、補助經費核算原則及額度:
(一)設立1班身心障礙班,每班補助經費新臺幣2萬元;設立2-3班身心障礙班,每班補助經費新臺幣1萬7,000元;設立4-5班身心障礙班,每班補助經費新臺幣1萬4,000元;設立6班以上(含6班)身心障礙班,每班補助經費新臺幣1萬1,000元。
(二)本計畫預定補助本縣國中小身心障礙班之教學設備改善及充實學習輔具資源經費額度,詳如附件(三)至附件(六)一覽表。
(三)本項補助經費是特殊教育專款,請專款專用。1班以上身心障礙班級之補助經費使用,由學校逕行評估校內所有身心障礙班的整體需求統籌運用之。
三、本計畫補助經費是「資本門」經費,應符合「各類歲入、歲出預算經常、資本門劃分標準」規定,購置耐用年限2年以上且金額超過1萬元之儀器、設備之財產規定,不得用於購置消耗用品或經常門支出項目。
捌、補助申請方式:
符合補助資格之學校應逕行評估校內需求並備妥申請計畫及經費概算表(如附件一),依縣府教育局規定時間及方式辦理申請。
玖、執行成果回報:
一、本計畫補助經費所購置之設備,學校應以標籤註記「○○年度教育局補助」字樣,並明列於財產帳冊,備供查核。
二、學校完成補助項目之採購驗收後1個月內,應將執行成果照片資料(如附件二)寄回縣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彙整,以供查核。
拾、預期效益:
ㄧ、完成本縣142所國民中小學之250班身心障礙班的教學設備及學習輔具資源更新及充實。
二、逐年更新本縣身心障礙班之教學設備及學習輔具資源,提供身心障礙學生無障礙之學習環境。
三、藉由改善及充實身心障礙班教學設備及學習輔具資源,提升本縣特殊教育服務品質。
拾壹、本計畫陳教育局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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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桃園縣○○年度○○(國中/國小)申請身心障礙班教學設備改善及充實學習輔具資源實施計畫

 

壹、依據:

 

貳、目的:

 

參、現況分析:

    ㄧ、設班概況:

設班學年度

94以前

94

95

96

97

設班班型(名稱)

 

 

 

 

 

設班數量()

 

 

 

 

 

     

    

 

 

 

 

二、身心障礙班服務之學生數及障礙類別概況:(請敘明)

 

 

 

肆、辦理時間:      日至    日止。

 

伍、申請補助項目說明:

<DIV align=center>

項次

  

需求用途說明

 

 

 

 

 

 

 

 

 

 

 

 

 

 

 

 

 

 

 

 

 

 

 

 

 

</DIV>

   註:表格倘不敷使用,請自行增列。

 

陸、經費需求:本計畫經費由桃園縣政府教育局補助,經費需求詳如概算表。

柒、預期效益:

捌、本計畫陳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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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年度○○(國中/國小)申請身心障礙班教學設備改善及充實學習輔具資源經費概算表

 

<DIV align=center>

項次

項目

單位

數量

單價

金額

備註

 

 

 

 

 

 

 

 

 

 

 

 

 

 

 

 

 

 

 

 

 

 

 

 

 

 

 

 

 

 

 

 

 

 

 

 

 

 

 

 

 

 

 

 

 

 

 

 

 

 

 

 

 

 

 

 

合計

新臺幣       元整($       

 

</DIV>

1:本計畫補助經費是「資本門」經費,應符合「各類歲入、歲出預算經常、資本門劃分標準」規定,購置耐用年限2年以上且金額超過1萬元之儀器、設備之財產規定,不得用於購置消耗用品或經常門支出項目。

2:學校研擬之經費概算金額如超過教育局預定補助金額,不足款需由學校自籌,並請在概算表內加註「不足款由學校自籌」字樣。

3:上述表格倘不敷使用,請自行增列。

 

 

 

 

 

承辦人:         單位主任:          會計主任:         校長:

 

==========================================================================

 

(附件二)

桃園縣○○年度○○(國中/國小)申請身心障礙班教學設備改善及充實學習輔具資源實施計畫成果照片

 

    學校應依「經費概算」之項目次序,檢附各項採購項目之成果照片並註明其財產編號

於採購驗收完成1個月內寄回縣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彙整,以供查核。

項目名稱

 

經費總額

 

採購完成日期

 

 

 

 

 

 

 

  圖片說明:    

 (存放地點:         ,財產編號:___    

 

 

 

 

 

  圖片說明:    

 (存放地點:         ,財產編號:___    

【表格倘不敷使用,請自行增列】


 


※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網站:http://www.teu.org.tw/
會址:
中壢市義民路53號2樓
電話:03-2811588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19 下午 08:05:15

【工作報告】參與桃園縣101學年度特殊教育諮詢會(101.10.18)之會議紀錄

 

報告人/侯振輝(本會特教委員會主委)

 

本會參與桃園縣101學年度特殊教育諮詢會(101.10.18)會議,會中提出以下問題與提案:

1.改制幼兒園之幼生人數計算排除學前特教班人數的做法並不合理,因為人數計算方式涉及幼兒園教師及教保人員編制問題。
2.若幼兒園設置專任園長,是否可再增聘一名教師擔任教學?

3.請縣府每年都應編列所有特教班別的資本門經費,專款專用,供所有特教班充實硬體設備使用。
4.請縣府提供100年度之相關特教經費決算報告書,以供各委員參考特教預算之執行情形。
5.ICF新制上路後,學生的身心障礙證明文件上身障類別以新的代碼代替,因與舊制規定不同,造成特教教師困擾。
6.本縣資源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19節,較其他縣市偏高,建議重新修正。
其餘詳如後附會議紀錄

 

PS:如有相關特殊教育現場之問題或建議,請電 0915396353 (中華),0982129160(亞太),特教主委於每週四下午在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為特教老師服務處理;
或上網,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言論廣場>因應教師課稅,101年1~6月桃園縣特教老師授課節數共識版本,之留言版上留言。

 

●●桃園縣101學年度特殊教育諮詢會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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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間:101年10月18日(星期四)下午2時至下午5時30分
二、地點:縣府2樓206會議室
三、出席人員:如開會通知單
四、主持人:
五、主席致詞:
六、專案報告:
主題一:103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規劃。
委員建議:
鄧敦仁委員-未來在12年國教宣導時,應主動轉達家長在多元表現部分配分有40分,但可獲取之上限分數為35分,保留 5分的彈性可減少學生及家長的疑慮。
 

主題二:提升學前幼教教師特教知能研習規劃。
委員建議及提問:
(一)侯振輝委員
1.改制幼兒園之幼生人數計算排除學前特教班人數的做法並不合理,因為人數計算方式涉及幼兒園教師及教保人員編制問題。
2.若幼兒園設置專任園長,是否可再增聘一名教師擔任教學?
(二)葉金鳳委員:請問目前學前合格教師數為何?
(三)鄭友泰委員:法規明訂教師每年參加特殊教育研習至少3小時之規定是否太少,建議刪除時數之規定。
(四)何素華委員:學前研習課程的規劃建議再加入正向行為輔導及與家長溝通之課程,以解決教師在實務上經常會面對之問題。
業務科回覆:
(一)有關幼兒園人數計算方式係依教育部規定辦理,將於定期召開之幼托整合會議上建議教育部將幼兒園人數計算併入學前特教班學生數。
(二)目前公立幼兒園合格教師數為263人、教保員為65人,私立幼兒園合格教師數為689人、教保員為1646人、助理教保員人數為246人。
(三)研習課程規劃將依委員建議修正。


主席裁示:
(一)請業務科確認幼兒園組織及員額編制相關規定,並研議公立幼兒園人數計算方式若合併特教班學生人數後,協助學校得再增聘專任園長及相關人員之可行性。
(二)教師參加特教研習3小時之規定係為最低要求,在此規定下應訂定檢核機制,使全縣教師100%達到研習要求。請業務科規劃分區研習,務請在供給面提供足夠的研習場次,以利教師參與。

七、提案討論:
案由一: 提案委員:侯振輝委員
請縣府每年都應編列所有特教班別的資本門經費,專款專用,供所有特教班充實硬體設備使用。
說 明:1.桃園縣已將近十年,沒有編列各特教班別資本門的經費,許多設備都已達報廢年限。
2.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九條,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而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決 議:
1.本府每年編列經費於特教資源中心採購輔具設備供身障學童借用,目前相關設備已漸趨完善,今年度起將可移撥部分經費逐年補助縣內各特教班充實及改善教學設施設備。
2.經費補助請結合訪視評鑑,以了解各校實際需求及補助之優先順序。
3.請宣導學校於編列校內各項經費時(如人事、水電、無障礙設施…),應同時含括普通班及特教班需求一併考量,校內資源分配亦應同時包含普通班及特教班。

案由二: 提案委員:侯振輝委員
請縣府提供100年度之相關特教經費決算報告書,以供各委員參考特教預算之執行情形。
說 明:1.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五條,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
2.受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應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
3.從今年起,請縣府應逐年提供每年之相關特教經費決算報告書,以供各委員參考特教預算之執行情形。
決 議:
1.本縣各項經費執行每年皆定期提報教育部及審計室審查,往年於教育局工作報告資料中,亦有部分工作項目經費支用說明。
2.為利委員了解特教經費執行情形,未來將於工作報告中增列各特教重點工作經費執行。
3.請業務科於102年2月召開特諮會時,提供委員102年度特教經費執行規劃,並於102年8月份會議時報告各項經費實際執行情形,以利委員了解。

八、本縣特教子法修法進度報告:

 

<DIV align=center>

編號

特教法

授權依據

桃園縣修訂子法名稱

修法情形

1

5條第3

桃園縣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要點

100.11.15已發布

2

6條第1

桃園縣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要點

99.05.03已發布

3

11條第3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及補助獎勵辦法

草案已召開修法會議討論,並簽辦提局務會議討論,預計12月提法規會審查

4

40條第1

5

13條第2

桃園縣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

草案研議中,將召開修法會議討論

6

21條第3

桃園縣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設置要點

101.01.31已發布

7

27條第1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草案將依法制處意見修正簽辦預告程序,預計12月提法規會審查

8

32條第3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辦法

草案將依法制處意見修正後提交法規會審查,預計12月提縣務會議

9

33條第2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辦法

101.10.03已發布

10

40條第2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

草案研議中,將召開修法會議討論

11

44

桃園縣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

草案將依法制處意見修正後提交法規會審查,預計12月提縣務會議

12

45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101.07.20已發布

13

47條第3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評鑑實施要點

草案已簽辦提局務會議討論,預計11月簽准發布

</DIV>



九、臨時動議:
(一)孟瑛如委員:
1.請盡速修訂資源班實施要點,包含教師協同教學、入班支援等納入教師授課時數計算之規定。
2.有關桃園縣資賦優異相關辦法請盡速修訂,包含課程審核、縮短修業年限...之規定,除授權學校特推會審議外,縣府應訂定審核機制,如要求學校在委員聘請上應有外聘教授...等。
3.有關集中式特教班學生學籍歸屬,應有明確規定。
(二)侯振輝委員:
1.ICF新制上路後,學生的身心障礙證明文件上身障類別以新的代碼代替,因與舊制規定不同,造成特教教師困擾。
2.本縣資源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19節,較其他縣市偏高,建議重新修正。

決議:
1. 資源班實施要點請業務科盡速修訂,有關教師協同教學、入班支援等教學時數納入教師授課時數之計算方式,請特教輔導團研議,並於下次特諮會中提出報告說明。
2. 集中式特教班學生學籍應歸於特教班,但考量特教生有部分時間回歸普通班之需求,學校應於開學前於普通班中保留特教生預安置名額,但不計算人數。惟倘經校內評估學生有回歸普通班需求時,且涉及增班之特殊情形,得專案報府將特教生人數納入普通班人數計算。

十、散會:下午5時30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20 上午 03:29:49

 特教經費 立委提增1百分點

(中央社記者陳至中台北19日電)中國國民黨立委蔣乃辛等人今天提案,特殊教育經費應占教育預算5.5%,比現在增加1個百分點。教育部表示,願朝此方向努力。

「特殊教育法」規定,特教經費需占中央政府教育主管預算的4.5%。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討論特殊教育相關法案,蔣乃辛提案增至5.5%,他認為,身心障礙學生需要獲得更多的幫助,希望增加預算後,優先用在補足正式老師、輔導員人力。

蔣乃辛說,他曾看過一個特教班級有70多人,他協調後拆成兩班,一班還是30多人,老師根本無法顧及所有人;尤其有些孩子到了國中階段,長得比老師還高,症狀一來沒人可處理,也影響其他同學的受教權。

教育部長蔣偉寧表示,目前「集中式」的特教班,一班大概是12到15人,搭配3個老師,師生比約是1比5左右。他認為教師當然越多越好,但多少數字最理想?可以討論。

蔣偉寧表示,他樂見特教經費合理增加,但要衡量政府的財政狀況,避免經費排擠,尤其未來直轄市國立高中職改隸,預估將移出經費新台幣11億元,教育部還要另外再籌錢,才能補足現在4.5%的下限;是否一定要達到5.5%?比率應可再評估。1011219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21 上午 12:10:42

星期三收到縣府之公文,12/26(三)將舉行

桃園縣政府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要點草案,第二次會議,

看了一下草案,發現第五點及第十一點,將對資源班老師有重大影響,

因此要先PO網讓大家瞭解,並請大家發表相關意見及建議。

五、資源班每班教師編制服務學生人數及服務學生人次如下:

()資源班每班置導師一人,教師員額編制國小每班二人,國中每班三人。

()身心障礙資源班每班服務學生數國小以16人為原則,國中以24人為原則。

() 身心障礙資源班每班每週服務學生人次:

    1.國小每班最低120人次,且每師最低60人次。

 2.國中每班最低150人次,且每師最低50人次。

服務人次若未達最低標準,須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討論通過。

十一、資源教師人力調整原則如下:

國小資源班每班服務學生人數不滿8人,或服務學生未達120人次;國中資源班每班服務人數不滿16人,或服務學生未達150人次,則本府將視需要協調該校人力至他校支援,其服務內容與權利義務由本府教育局另定之。

其中每師服務學生每週最低60人次之定義,經瞭解為每師每週授課節數20節,

但每節上課需要三個學生以上,20*3=60人次,因此,只要各位老師,將課表上

每一節課的上課人數,全部加起來的總和,就是您每週服務學生的總人次。

目前個人持保留態度,因為這樣的變革,可能會影響老師的排課,或為了要達到60人次的規定,同一節課,必須要將多位學生湊在一起跨年段上課,這樣的學習效果,是否會更好?個人認為還會衍生許多問題,也請各位特教老師,留言發表意見。

亦可打電話跟本人建議,0915396353(中華),0926369916(遠傳)

                     網路電話:903165063,侯老師。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21 上午 12:15:15

桃園縣政府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要點草案

條文內容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學生接受適性教育,並促進資源班順利運作,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說明本要點訂定目的

二、資源班應依下列優先順序,服務確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

()經本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核定之身心障礙學生。

()經鑑輔會核定為疑似身心障礙之學生。

()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評估通過之疑似身心障礙學生。

    上述三類學生以第一、二類學生為優先入班。

說明本要點服務對象

 

 

期能落實資源班服務身心障礙學生功能

 

三、資源班任務

資源班教師應提供特殊教育之教學與輔導、諮詢與支持及協調與整合資源等服務。其任務如下:

()負責資源班身心障礙學生個案管理工作。

()與普通班教師、家長、行政人員、學生及相關人員合作,共同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並提供學生適性之課程、教學、評量、輔導與轉銜服務等。

()協助整合校內外教育及相關資源,例如:協助申請輔具、獎助學金等。

()協助辦理普通班之疑似身心障礙學生轉介前輔導與評量鑑定。

()提供普通班教師、相關人員及家長特殊教育諮詢與支援服務。

明列資源班教師之職責

四、資源班實施內容:

()直接服務:對學生進行直接教學與輔導,包含課程設計、教材編選、教具製作、教學、評量、行為與生活輔導及轉銜服務等。

()間接服務:對普通班教師、家長與同儕提供諮詢、親職教育及協助推動融合教育等。

()個案管理:包含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建立個案資料、必要時報請學校召開個案會議、進行轉銜與追蹤、連結校內外資源等事項。

說明資源班服務內容

 

五、資源班每班教師編制服務學生人數及服務學生人次如下:

()資源班每班置導師一人,教師員額編制國小每班二人,國中每班三人。

()身心障礙資源班每班服務學生數國小以16人為原則,國中以24人為原則。

() 身心障礙資源班每班每週服務學生人次:

    1.國小每班最低120人次,且每師最低60人次。

 2.國中每班最低150人次,且每師最低50人次。

服務人次若未達最低標準,須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討論通過。

說明教師編制及服務學生數

 

 

 

六、學校應聘任具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合格教師資格者擔任。

資源班教師配合教學需求應進修學科專長、鑑定評量或特殊教育專門課程,各校應鼓勵資源班教師參加本府所辦理之相關研習進修活動。

說明資源班師資資格與應具備之專長

 

七、資源班教師授課節數規定如下:

() 國小資源班每週總授課節數不得低於四十節,國中資源班每週總授課節數不得低於五十節,導師與專任教師每週授課節數依「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含幼稚園)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教師每節授課分鐘數比照該教育階段普通班。

()如因授課實際需要,部分領域需與普通班教師交互支援授課時,節數應對等補足。

()資源班教師每週入班支援教學之時間得計入授課節數,相關計畫由本府教育局另定之

 

說明資源班教師授課節數規定

八、資源班學生每週上課時數以不超過普通班每週上課總時數的二分之一為原則,其排課原則與方式如下:

()排課原則

1.教務處排課時應提供資源班優先排課之協助,須兼顧學生在普通班與資源班課程銜接與完整性。

2、排定之課程應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中載明,並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討論通過。

3、排定之課程實施後若有異動,須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討論通過。

()排課方式

1.抽離方式:係指利用原班正式上課時間安排至資源班上課,抽離課程視學生個別之需求,以語文、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等學習領域為主,並宜採該學習領域全部抽離為原則。

2.外加方式:係指利用學生非正式上課時間安排至資源班上課為原則,例如:升旗、早自修或課後時間等。

3.混合式:兼採上述兩種模式排課(指學習領域全部抽離並外加特殊教育課程)。

4.入班支援教學方式:係指與普通班教師協調於適當課程時段進入普通班對學生進行教學或輔導,以協助學生在普通班中之學習參與、生活適應、情緒管理及人際互動等;其課程應訂定有入班支援教學計畫,包括入班協同教學、合作教學或提供學習輔導等之具體作法。

說明資源班排課原則與方式

 

 

九、資源班課程規劃與教學方式規定如下:

()課程規劃原則

1.課程設計應依據學生需求,參照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目標,並與普通班教師、家長及相關人員討論。

2.課程內容可依據普通班課程或能力指標進行調整,調整方式包括簡化、減量、分解、替代、重整、加深或加廣等。

3.根據學生需求提供相符之特殊教育課程,例如:學習策略、社會技巧、溝通訓練、職業教育、定向行動等。

4.定期評估課程之適切性,必要時應調整課程目標與內容等。

 ()教學方式

1.教學方式以小組教學為原則。

2.資源班教師應將相關專業人員之建議融入教學活動,並定期與普通班教師及相關專業人員討論學生之學習情形與成效。

3.若校內同時設有集中式特教班、資源班或資優資源班,必要時應依特殊學生需求與目標安排課程與學習場所,並與其他教師以合作教學及輔導方式進行。

說明資源班課程規劃與教學方式

 

 

 

 

 

 

 

 

 

 

 

參考教育部第七條「排課方式」第()項至第()項排課規定

十、資源班學生評量與成績考查

()學生之學習評量應採用多元評量,可採用紙筆評量、檔案評量、觀察評量、操作評量等方式。

()應給予學生適性之評量調整,包括評量方式、評量地點、評量工具、評量標準或評量人員等之彈性調整。

()學生成績評量應以公平合理為原則,其評量方式、標準與成績採計方式應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中載明,必要時應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

()學生成績評量範圍包括學習領域評量及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學習領域評量分為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其成績各佔學期成績百分比依本縣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相關規定辦理。

()平時評量成績採計方式:

1.抽離式課程由資源班教師進行該學習領域平時成績考查,並應將考查結果與原班教師商議,以做為該生該學習領域之平時成績。

2.外加式課程由原班任課教師進行該學習領域平時成績考查,並應將考查結果與資源班教師商議,以做為該生該學習領域之平時成績。

3.部份抽離式課程由資源班教師與原班教師共同進行該學習領域平時成績考查,以做為該生該學習領域之平時成績。

()定期評量成績採計方式:

1.學生之定期評量應以使用原班試題為原則,必要時應提供學生所需之相關試題調整或試場服務,例如:延長考試時間、口語作答、電腦作答、提供獨立考試空間、試題報讀服務、放大試卷、點字卷、提供輔具等。

2.學生若因障礙特質無法適用原班試題考試,可採用資源班試題或多元評量方式,其原班定期評量成績應依學生能力水準及其於原班之相對位置調整,並應將定期評量成績與原班教師商議;必要時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後得僅採資源班定期評量成績。

說明資源班學生評量與成績考查之實施原則

 

十一、資源教師人力調整原則如下:

國小資源班每班服務學生人數不滿8人,或服務學生未達120人次;國中資源班每班服務人數不滿16人,或服務學生未達150人次,則本府將視需要協調該校人力至他校支援,其服務內容與權利義務由本府教育局另定之。

說明資源班師資調整原則

 

十二、經費與設備

()新設資源班由本府教育局編列開辦費,以購置資源班所需之設備及教材教具等。

()現有資源班得由本府教育局每年編列相關經費,以添購資源班所需之設備及教材教具等。

()學校應考量資源班運作需求,按規定編列特殊教育經費,並專款專用。

()資源班每班應至少設有一間專用教室。

說明資源班經費編列與運用原則

十三、輔導與考核

()學校每學期應將班級數、學生數、師資、教師課表、教師授課節數與學生上課節數提交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並報請本府教育局備查。

()本府教育局得配合特殊教育評鑑或訪視,聘請學者專家及相關人員輔導資源班之運作成效。

()各校資源班運作成效及辦理情形優良者予以獎勵,執行成效不彰之學校由本府教育局追蹤輔導。

說明主管機關對資源班之輔導與考核

 

 

備註:

本草案經本縣特教輔導團1122日開會討論後,擬修正處如上述註記。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22 下午 09:47:28

謝謝,辛苦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24 下午 01:30:52

關於資源班實施草案,有許多老師將意見寄到我的信箱,

非常感謝,其實言論廣場的留言版,是不需要填寫任何會員資料,

只要按回覆觀點,即可留言,今天下午開始 至12/25(二)前,

我會陸續整理許多老師的意見和建議,PO網供大家參考,也請老師

交換相關意見(原則上不po學校名稱及教師姓名),12/26(三)下午

就要在中埔國小,召開協調會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24 下午 02:02:35

『本人主張,依據教育部版本,以小組教學為原則不要訂定人次,會造成排課時的困擾,如每節課硬要達到三個人次以上,也排擠部分學生之受教權及學習時間(跨年段教學)』

 1.  個人同意以上主張,而且部分學生狀況特殊,上課不宜混齡,需進行單獨一對二、甚至一對一教學(特殊情況)。程度較好學生,也應逐步減少協助,策略性鼓勵其回歸。   若為了滿足服務人次抽離,可能會影響特殊教育原個別化精神的落實,使得課務因政策 綁定而無彈性空間,資源班老師動輒得咎,傷害原抽離式資源班彈性、適性教育策略的執行

2.非常同意您的看法,而有的學生能力較佳,不需要增加上課節數也因此會造成我們無法達到60人次的規定,希望這項規定能再好好商議,謝謝!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24 下午 08:03:17

侯老師您好:很感謝您對特教業務的付出,本校特教老師經過討論後,發現執行上,遇到下列問題,1.普通班級數58,排課上先天就有很大困難。2.加上學生家長要求"個別化",不希望小組人數太多,影響受教權。3.學生的障礙特性確實只能1對1(特殊個案)。4.降低服務人數至8人,但服務人次增加,不合理吧! 5.跨年級上課又增加了許多教材前置準備時間,上課的成效也大打折扣。6.花費於處理學生之間課堂衝突,班級常規秩序維持的時間過多,減少了學習成效。7.若為了應付,滿足60人次的需求,犧牲的是學生實際的學習成效,這些應不是家長,學校,教育處所樂見。我們建議可以訂出彈性的上下限:國小資源班服務人次上限60人次;下限45人次,因為要求我們每週60人次,確實強人所難,無法達成!!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24 下午 08:16:46

侯老師您好:謝謝您的辛勞,我讚成您的主張:1.以小組教學為原則,不應訂定人次。2.如每節課要求須達三個人次以上,會造成排課困擾。說明:

1.依{個別化教育計劃}之精神,學生依其個別需求安排至資源班上課,而安排學生上單科,兩科或三科等並無法事先量化或規定。

2.排課原則中雖已規定教務處排課時應提供資源班優先排課之協助,但現況卻常出現困難..,以致資源班課表常會有"妥協"現象,而在各種狀況考量之下,如還要顧及三個人次之要求,排課會更加紊亂。

3.法案中有說明~{身心障礙資源班每班每週服務學生人次若未達最低標準,須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討論通過。}本校目前作法是在期末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中直接討論下學年的開課計畫及服務學生名單,通過後即按計畫實施,如新法真的通過{須達三個人次以上},各校只能以{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討論通過}之方式應付,造成立法良意與實務需求的衝突。

4.法案中提及~{身心障礙資源班每班每週服務學生人次:國中每班最低150人次,且每師最低50人次}實務上導師有14堂課,另外兩位老師各18堂課,三人加起來共50堂課,如要導師每週服務學生最50人次,將會造成擔任導師之教師極大負荷及困擾。

謝謝您      祝

 順心平安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24 下午 08:54:45

目前我收10位學生 服務人次61(我上次算錯了),我搭擋收了11位學生 服務人次52人,如果照60人次及1:8  這樣算起來一個學生每周要來超過7節課以上才夠(有人要八節有人要七節),這樣按新課綱就是得讓每個孩子國語數學全部抽離,站在學生需求角度想,根本就違背這個精神,為了湊滿60人次 強迫每個學生都全部抽離這樣有點不對吧.......最好是不要設定這個下限,給老師多點彈性空間去排課,新課綱的課已經夠難排了,若是再多這項限制 老師壓力真的好大!!!(這是我個人意見)。

8人,如有三個年級的話,通常資源班老師會收 3  3  2 。3人一組的,如果一週來八節(國4節數4節--按新課綱)=24人次;2人一組的,如果一週也來八節(國4節數4節--按新課綱)=16人次;另一個3人一組的,一週才有"外加"的空間(例:國外加3節數全抽4節--按新課綱)=21,這樣才剛好61人次.......只有一組需要外加就好,現實中真的有這麼剛好的事嗎?而且這樣算起來老師一週要上23節  (除非組別混年級),這樣會引起暴動的!!!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24 下午 09:05:28

新課綱把同各年級的學生都要編在一起上課,會造成:1.一堂同時間上課學生人數過多,完全不符特殊教育基本的"個別化"精神。2.學生程度如有明顯落差的,教師容易忽略程度過低的學生(因為個別指導時間會變得很少)。3.程度明顯落後的學生(如領有手冊者)例如高年級學生,教班上課程,即使是最簡單的也聽不懂,而最簡單的又是2-3年的課程內容,為什麼不能直接讓他們學2-3年級的就好。4.程度不一的學生在一起上課,程度好的很容易笑程度差的,這些程度差的學生在班上都是被忽略;歧視的一群,到資源班上課再受一次傷,覺得他們有時很可憐。

以上是我的想法~~~不好意思打太多,你簡單參考看看就好!!!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24 下午 09:18:20

◎每週如何服務最少60人次?

1.並不是每位學生都需要全部抽離,如果是外加方式根本不可能服務60

2.部分學生只需單一學習領域進行補救教學,即使全部抽離課程也達不到標準

3.入班支援教學計入授課節數,那該節服務人次只有一位學生,如此更不可能達成

◎特教輔導團的角色應該是輔導小部分有問題學校,而不是因為某些缺失而全面抹煞現場老師

    的辛勞及破壞現有規章 。                                           大家辛苦了  加油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24 下午 09:42:26

師生比1:8,早自修有五節(星期一至五),全部來大拜拜唷,八人一起來,

比較熱鬧,我就賺到8人*5天=40人次,好厲害唷,因為我最強的是(多層次教學),

授課節數20-5=15,剩下15節,60人次-40人次=20人次,15節來排20人次,怎麼會難排呢?

還可以貫徹個別化教育計畫,1vs1,讚啦,主委,不用擔心,好好排唷,怎麼會難排呢?

好有感唷,怎麼會無感呢?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新課綱,已經回不去了,主委,我罩你,

不怕,不怕,我們很犀利的啦。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25 下午 10:14:00

建議資源班學生服務對象保留第三點

校內鑑定疑似為身心障礙學生

因如果第一二點

1.鑑輔會每年鑑定數量會爆增,現行代課費均由學校人事費支出,超過某一限度才由縣府支應,特教老師10個案就需請一個禮拜代課

   嚴重影響正常教學,另外學校益不樂見老師時常請假

2.保留校內鑑定疑似身心障礙學生,讓某些特殊個案,例如臨界智能不足學生,現實狀況無法得到手冊協助,多依賴資源班老師

  另外家庭功能嚴重失調個案,無人協助指導的學生有機會得到課業輔助,這些邊緣的孩子都是容易被忽視的一群

  如果只限有手冊和鑑輔會鑑定個案,那這些學生就無法得到照顧,相當相當的可憐!!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25 下午 11:52:51

剛看了所有的回應,如果新的草案收的學生來源只限有手冊學生和鑑輔會通過的

疑似身心障礙學生,家上每周上課總人次要到60節,那國小;國中階段的資源班勢必會產生嚴重的裁班危機

國小資源班有手冊學生目前超過16位的寥寥可數,國中因集合附近幾所學校,所以有手冊學生人數實際遠遠超過

但國小資源班老師每周服務人次往往超出60人次以上,國中因排課問題,達不到每周60人次

照此草案規定,國小資源班老師授課要符合三項規定

1.服務學生每班有手冊至少16人

2.每周不得低於20堂

3.服務人次每周國小不得低於120人;國中不得低於150人

--------------------------------------

我們領得有比普通班老師多嗎??   規定嚴格成這個樣子!!

資源班老師教師課稅已經被打壓成這樣子

居然資源班草案還規定這麼嚴格,建議主委

1.資源班老師服務人次與有手冊學生人數兩者應該擇人符合即可

2.每周服務人次應有調整空間,45-60人次才對,國小國中排課相當困難,資源班優先排課只是理想,

  實際根本無法達成

3.特教輔導團成員請基層老師出任,不要都是那些專門跟老師做對的校長;主任,這些規定嚴重懷疑根本與

  教學實際現場嚴重脫離!!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26 下午 09:34:04

此案看起來, 凶多吉少,因為聽說桃園縣特教輔導團是跟孟瑛如教授討論出來的,

而且孟教授一直主張小組教學就是3-8人,桃園縣已經用最低的小組人數來訂定,

就我所知,新北市是用60-80人次計算,雖然孟教授主張師生比1:8,但他更強調資源班老師

要有多層次教學的能力,也就是我們所說的跨年段教學,而且找去開會的也會是

教育局選出來配合政策的基層老師,或是試辦學校的老師,就算主委很堅持,幫我們出聲,

投票也只有一票,不過還是要感謝主委的辛苦。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26 下午 10:32:18

看了以上的留言,感觸良多,我有朋友是試辦新課綱的中心學校,召開檢討會議的時候,也有人提及跨年段教學,效果不好,

課程全抽離,排課有困難,檢討會被批,直接說那是老師沒有多層次教學的能力,資源班優先排課,哪會難排課?

都把問題推回給老師,或說老師沒能力,真是..........無言。

還說60人次,新課綱一實施,隨便都會超過60人次,看來新課綱真的是回不去了,只希望新課綱的寫法和新IEP的格式,桃園縣能有

統一適用的格式,因為我問過師院的教授,也有許多教授是不支持新課綱的,真怕特教評鑑的時候,不同的教授又有不同的意見,

三年評鑑一次,三年後又要被不同的教授批一次,連教授圈都有爭議了,真是無所適從。依我看,新課綱勢在必行,因為推行的教

授是教育部的紅人,尋求統一適用的IEP格式,應該是比較實際的,至少評鑑時大家一起被罵,主委加油,辛苦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28 下午 02:52:11

我覺得還蠻贊成只招收有身心障礙証明或是由鑑輔會轉介來的學生,這樣可以把教學時間集中火力給身心障礙的孩子,有很多學習低成就或是疑似的個案,本來就應該回歸給班級導師輔導,或是學校的輔導系統,若是真的有需求,就提出鑑輔會鑑定,做正式安置這樣才對。以上。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1 下午 09:59:38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爭取特教雙導師午餐補助記要
●文:劉延興(特教委員會主委)

10月16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至特教科反應:101年幼教雙導師皆有補助午餐費(102年預算也有編,只是編錯了),為何獨漏特教雙導師?
-->
特教科長隨即親自到幼教科及體健科詢問。兩個科皆推說沒有編列幼教導師補助。
-->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提供101年度各校下授的經費資料,證實幼教雙導師已編列!
-->
特教科長帶著股長至體健科爭取應有的經費補助,當天即達成特教雙導師的午餐費用,101年會補助,102年也會進一步自籌經費因應。

這爭取特教雙導師午餐補助費的過程,【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時刻緊盯也及時提供資訊,讓搞不清楚狀況的教育局在半天之內達成共識,讓特教、幼教雙導師能在前線更安心、更全力地照顧學生。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改善教育環境、爭取教師權益不遺餘力,真正是靠得住、不推拖的教師組織!

PS.陳俊成這樣說:真的「只有半天」就爭取到了101和102年的特教導師午餐補助費,比起有人從4月搞到10月,結果還爛掉,真是要給劉員外和大家鼓鼓掌,按個讚!

────────────────────────────────────
【牛奶瓶報報】 發信人:劉亞平 電子郵件:milklyp@ms69.hinet.net
※歡迎推廣訂閱:http://www.kcta.org.tw/maillist/maillist.aspx
※牛奶瓶報報(過往電子報)網址:http://www.kcta.org.tw/milkping/milk.aspx
※若要停止訂閱電子報,請寫信給發信人,我們將為您處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5 上午 11:04:00

【特教議題】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欲逕自提高特教教師基本授課節數事件簿

●文:廖建中(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副理事長)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這次打算逕自提高特教教師的每週基本授課節數,【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在第一時間就掌握訊息,除了發出電子報譴責,還火速地發出公文給教育局扎扎實實地上了一堂教育法令的課程。

至於「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高雄市教師會),不僅拿香跟拜的反應慢半拍(發電子報慢半拍、發公文慢半拍),還胡亂嗆說要告教育部「偽造文書」、要號召特教班老師上街頭!

可悲的是,「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和「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的公文引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的版本卻是100年9月20日的舊版本,殊不知《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教育部已在101年12月24日以臺國(四)字第1010234599B 號令修正了。哀!這樣的教師組織,連拿香跟拜都不夠專業,基層教師怎麼能夠仰賴他們呢?

另外,全教總在101年12月28日給教育部的公文中說:惟少數縣市對特教班有異常之規定,故在與部長會談中有台北市教師職業工會理事長提案。高雄市特殊教育學校的特教教師的每週授課節數,已經「高於普通班」,明顯違背教育部公文「不應高於普通班教師授課節數」規定。可是,「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101年12月28日發給教育局的公文卻隻字未提!不知道「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是不是打算將高雄市特殊教育學校教師的權益給他來個「視而不見」?

PS1.101年12月27日,「高雄市教育局」和「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高雄市教師會)幾乎同時間針對某國中校長疑似性騷擾事件發出新聞稿,連性平會決議懲處的建議都完全一樣,這顯示教育局內部有人「洩密」,並透過「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高雄市教師會)這傳聲筒來發布訊息以遂行其目的;可是,這次高雄市教育局打算逕自提高特教教師的授課節數,「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高雄市教師會)卻似乎被教育局蒙在鼓裡!斯德哥爾摩症候群的產生案例中,綁匪只會選擇性地將部分訊息(小恩小惠)提供給人質,至於比較核心利益的相關訊息,綁匪是未必會向人質透露的,在此又得到印證!

PS2.「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高雄市教師會)不斷在各種場合抹黑、謾罵劉亞平,不過,他們拿香跟著劉亞平拜的情形,一直沒有斷過。101年12月28日,劉亞平發出電子報〈2012年終感言&祝福!〉,當天過不了多久,「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高雄市教師會)隨即發出電子報〈2012年終報告&歲末祝福〉,相似度超高,實在可憐啊!

轉貼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欲逕自提高特教教師基本授課節數事件簿: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欲逕自提高特教教師基本授課節數事件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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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欲逕自提高特教教師基本授課節數事件簿

●101年11月29日,教育部部長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暨所屬會員工會理事長座談會(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陳建志理事長】也出席在場)。
●101年12月12日,教育部發出「臺研字第1010233329號函」,內容是「教育部部長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暨所屬會員工會理事長座談會」紀錄。
●101年12月21日,教育部依據座談會決議辦理,發出「臺特教字第1010239809號函」,建請貴局所訂定之轄管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應與普通班教師一致,不應高於普通班教師授課節數。
●101年12月26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根據教育部公函,召開「高雄市特殊教育教師授課節數要點暨不分類分散式資源班組織要點研商會議」,提高特教班教師之授課節數。
●101年12月27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劉亞平發出電子報〈【特教浩劫!】1011226教育局於龍華國中開會提高特殊教育教師的授課節數〉。
●101年12月27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劉亞平發出電子報〈【特教悲歌!】高雄市特教教師的權益被「自己人」給出賣了嗎?〉。
●101年12月28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副理事長廖建中上午9:07致電特教科范淑媚科長,表達教育部公文重點應該是在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不應高於普通班教師授課節數。」科長表示,後續還會開會討論才會決定。
●101年12月28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發文教育局,表示:教育局欲逕自「調高」特殊教育班教師每週基本授課節數與普通班教師一致乙案,已違反相關規定。
●101年12月28日,「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高雄市教師會)發出電子報〈教育部偽造文書、教育局借刀殺人? 特教伙伴明年上街頭吧!〉。
●101年12月28日,「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發文教育部,請教務部儘速釐清101年11月29 日之會談決議。
●101年12月28日,「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發文教育局,建請教育局修正欲提高特教教師每週授課節數之立場。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3/4 上午 09:41:34

有關桃園縣的資源班實施要點至今無定論,什麼時候才會確定呢?現法與草案有明顯不同,下學年若全面用新課綱方式排課,到底資源班至少要收幾個?校內自行篩選的算不算?感覺一團亂,真令人無所適從。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3/29 上午 12:05:59

以下為102.3/27(三),縣府承辦人之回函:

侯老師您好

感謝您對特教班相關業務之關心

有關本縣目前修訂之資源班實施要點相關事宜說明如下

1.有關小組教學人數之規定,所謂"小組"就名稱定義上應指3人以上

2.經調查屏東縣、雲林縣、高雄市針對小組教學人數下限皆訂定為4人以上,   新北市訂定6人,台中市訂定3至6人,故本縣訂定之人數3至8人應屬合理。

3.以小組教學3人為下限,進而計算出每師最低服務人次應為合理

考量各校因學校規模服務學生數之差異,故於條文中訂定"服務人次若未達最低標準,須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討論通過,並報本府教育局核備"之條款,予以保留彈性空間

以上說明 謝謝您

在此也麻煩各位特教老師,如有認識其他縣市資源班有關小組教學人數之規定,請在留言版上PO文。感恩。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4/22 下午 01:49:13

1.縣府102.4.18去函全縣各國中小,已確定102學年度國小資源班每週授課節數,

   自19節調整為18節。

2.縣府於102.3.22召開之102學年度設班研商會議,

   因有部分學校之資源班學生人數不足,發函可能需要申請轉型或減班的情形,

    因明天本人會與縣府人員開會,會與資源班實施計畫草案一併詢問。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5/8 上午 12:10:57

國小、特教介聘缺額(超額教師)已公布,請老師們自行參考。

http://teacher.tyc.edu.tw/

另外有老師問到,縣府是否有新設之特教各類班型,

經與承辦人詢問之結果,新設班因牽扯經費和時程,

來不及於此次超額介聘與縣內介聘,缺額會開放給新進教師。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5/12 上午 10:21:20

【2013/05/10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特教訊息】 本會發揮監督力量,桃園縣終於調降國小資源班教師授課節數

文/侯振輝(本會特教主委)

民國101年因應教師課稅,經本會調查全國各縣市國小資源班教師之基本授課節數,發現桃園縣國小資源班教師之基本授課節數為19節,皆比其他縣市高,而本會經過一年多的努力爭取,曾多次要求縣府再次召開授課節數修正會議,期間也曾去函教育部長信箱,建請教育部訂定全國統一的國小資源班教師之基本授課節數,本會亦在101.10.18特教諮詢會中,提出臨時動議,指出本縣資源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19節,較其他縣市偏高,建議重新修正;102.4.18縣府終於發函,確定自102學年度起生效,國小資源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自19節調整為18節。

 

PS:如有相關特殊教育現場之問題或建議,請電 0915396353 (中華),0982129160(亞太),特教主委於每週四下午在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為特教老師服務處理;或上網,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言論廣場>因應教師課稅,101年1~6月桃園縣特教老師授課節數共識版本,之留言版上留言。 特教主委 侯振輝 敬啟

●●以下整理本會處理過程----監督力量,要求桃園縣政府比照其他縣市調降國小資源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自19節調整為18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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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5.24建請縣府召開特教會議
101.10.11去函部長信箱
101.10.15部長信箱回函
101.10.18特教諮詢會會議記錄
102.02.04建請縣府召開特教會議
102.02.18縣府回函
102.04.18資源班減課一節公文

 

相關資料詳如以下:

◎◎101.05.24建請縣府召開特教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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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教師會 函

機關地址: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F
傳  真:03-4283397
電  話:03-4280368
聯 絡 人:侯振輝、邱芳穎
受文者:如正、副本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一○一縣教師字第031號
附件:

主旨:建請 貴府儘速召開「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實施要點」)修正會議,並邀請本會之代表出席討論,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第九屆「特殊教育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經查「實施要點」之國小資源班教師授課節數比全國其他縣市高。
三、全國多數縣市課稅後,其國小資源班皆已設置導師一人並支領導師費3000元。
四、全國所有縣市之國中小資源班每週總授課節數,皆為固定節數,唯獨桃園縣沒有總授課節數之上限。
五、建議101學年國小資源班每週總授課節數固定為40節、國中資源班每週總授課節數固定為50節;國小資源班教師之每週授課節數修正為18節,以符合課稅後,減授二節課之原則。
六、依據特殊教育法第14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應設置專責單位,……」,建請 貴府對於有二班以上特教班(包括身心障礙班及資賦優異班)之學校,增設置特教組長,以符法令規定。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本會特殊教育委員會委員、本會理監事(以e-mail發送)、本會組織發展部

理事長 羅焜榮

 

 

◎◎101.10.11去函部長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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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信函 2012-10-11
(部長信箱確認函Minister's Of MOE MailBox Confirmation e-mail)


親愛的侯振輝先生/小姐:

  您好!感謝您的來函,讓我們有機會為您服務。為了確認您可以收到我們後續處理情形的回復,同時確定沒有其他人誤用(或冒用)您的電子郵件地址寄到部長信箱,請您在七日內點選上方的超連結文字,完成確認後,我們會立即將您的信件排入處理流程,優先處理。(如果您未做確認或超過七日內才做確認,我們將無法處理您的來信!)

  如果您並非寫信給本部,很可能是別人誤用(或冒用)您的電子郵件地址寄信,請勿需理會這封確認信函,直接刪除即可,我們將不會進行後續處理。

  您的來信內容為:說明一:依據教育部補助國民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執行補充說明 100.10.06, 國小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應固定,並使專任教師不超過20節,導師不超過16節。各縣市如原有 教師編制較優,應以所獲分配金額確實使國小導師減授4節、國中教師及國小非導師減授2節。說明二:目前全國各縣市之國小資源班的授課節數不一,從15-20節都有,而民國101年教師課稅後, 特教老師同樣要繳稅,為何授課節數無法與普通班教師一樣,有明確之規定(專任教師不超過 20節,導師不超過16節),而本人也知曉,有些縣市之資源班,沒有導師的編制,所以建議 教育部應將普通班導師不超過16節,專任教師不超過20節,16+20=36,將36除以2=18節, 因此全國之國小資源班教師的授課節數,每週應不得超過18節,讓各縣市有明確之規定來遵守, 以解決勞逸不均,有失公平之現象。說明三:各縣市如原有教師編制較優,應以所獲分配金額確實使國小資源班教師減授2節。說明四:建請教育部儘快訂定國小資源班教師授課節數之執行補充說明,以行文各縣市確實遵守。說明五:適用之時間點,不知可否追溯至101學年度上學期,或101學年度下學期,開始適用。說明六:附上本人整理之全國各縣市特教班授課節數附件(不含超鐘點2節),供教育部長官決策時參考。

  您可以依據您的信件編號:201210110003,至教育部網站查詢目前信件的處理情形,謝謝您的來信!

教育部部長信箱 敬啟
 

◎◎101.10.15部長信箱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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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寄信件 ----
寄件者: 教育部部長信箱 <mail@mail.moe.gov.tw>
收件者: moxx67@yahoo.com.tw
寄件日期: 2012/10/15 (週一) 4:55 PM
主旨: 教育部部長民意信箱回函-建議全國之國小資源班教師固定授課節數每週不得超過18節
http://email.moe.gov.tw/EDU_WEB/sendmail/send.php

信件編號:201210110003
機關地址: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承辦單位:特殊教育小組
傳  真:
承 辦 人:于承平
聯絡電話:02-77365613
發文日期:101-10-15
發文文號:臺特字第1010915354號
回覆內容:
侯老師:您好!
  您101年10月11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謝謝您的來信。
  您來信所提建議全國之國小資源班教師固定授課節數不超過18節之陳情事項,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代處理,敬復如下:
  經查「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第2點第1項規定:「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依授課領域、科目及學校需求,每週安排16節至20節為原則,且不得超過20節之上限。」復查地方制度法第18、19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關於教育文化及體育自治事項事項,包括學前教育、各級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

  依據上開條文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轄管學校教師授課節數之訂定,係依法對轄管學校所擁有之自治管理權限,又「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僅規範每週安排16節至20節(您所提供調查資料為15-20節,亦未超出此一範圍),其亦屬其裁量權行使範圍。若由本部逕行規定國小資源班教師固定授課節數不超過18節,將嚴重侵犯地方政府自治權限,並違反地方制度法規定,故不宜據以為之。
  若您對於本部回復內容仍有不瞭解之處,歡迎再次來函詢問,本部將竭誠為您服務。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最後,再次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的誠摯祝福。
  敬祝
事事順心!平安喜樂!
          教育部 敬上
 

◎◎101.10.18特教諮詢會會議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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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101學年度特殊教育諮詢會會議紀錄
一、時間:101年10月18日(星期四)下午2時至下午5時30分
二、地點:本府2樓206會議室
三、出席人員:如開會通知單
四、主持人:
五、主席致詞:
六、專案報告:
主題一:103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規劃。
委員建議:
鄧敦仁委員-未來在12年國教宣導時,應主動轉達家長在多元表現部分配分有40分,但可獲取之上限分數為35分,保留 5分的彈性可減少學生及家長的疑慮。
主題二:提升學前幼教教師特教知能研習規劃。
委員建議及提問:
(一)侯振輝委員
1.改制幼兒園之幼生人數計算排除學前特教班人數的做法並不合理,因為人數計算方式涉及幼兒園教師及教保人員編制問題。
2.若幼兒園設置專任園長,是否可再增聘一名教師擔任教學?
(二)葉金鳳委員:請問目前學前合格教師數為何?
(三)鄭友泰委員:法規明訂教師每年參加特殊教育研習至少3小時之規定是否太少,建議刪除時數之規定。
(四)何素華委員:學前研習課程的規劃建議再加入正向行為輔導及與家長溝通之課程,以解決教師在實務上經常會面對之問題。
業務科回覆:
(一)有關幼兒園人數計算方式係依教育部規定辦理,將於定期召開之幼托整合會議上建議教育部將幼兒園人數計算併入學前特教班學生數。
(二)目前公立幼兒園合格教師數為263人、教保員為65人,私立幼兒園合格教師數為689人、教保員為1646人、助理教保員人數為246人。
(三)研習課程規劃將依委員建議修正。
主席裁示:
(一)請業務科確認幼兒園組織及員額編制相關規定,並研議公立幼兒園人數計算方式若合併特教班學生人數後,協助學校得再增聘專任園長及相關人員之可行性。
(二)教師參加特教研習3小時之規定係為最低要求,在此規定下應訂定檢核機制,使全縣教師100%達到研習要求。請業務科規劃分區研習,務請在供給面提供足夠的研習場次,以利教師參與。

七、提案討論:
案由一: 提案委員:侯振輝委員
請縣府每年都應編列所有特教班別的資本門經費,專款專用,供所有特教班充實硬體設備使用。
說 明:1.桃園縣已將近十年,沒有編列各特教班別資本門的經費,許多設備都已達報廢年限。
2.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九條,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而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決 議:
1.本府每年編列經費於特教資源中心採購輔具設備供身障學童借用,目前相關設備已漸趨完善,今年度起將可移撥部分經費逐年補助縣內各特教班充實及改善教學設施設備。
2.經費補助請結合訪視評鑑,以了解各校實際需求及補助之優先順序。
3.請宣導學校於編列校內各項經費時(如人事、水電、無障礙設施…),應同時含括普通班及特教班需求一併考量,校內資源分配亦應同時包含普通班及特教班。

案由二: 提案委員:侯振輝委員
請縣府提供100年度之相關特教經費決算報告書,以供各委員參考特教預算之執行情形。
說 明:1.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五條,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
2.受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應參 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
3.從今年起,請縣府應逐年提供每年之相關特教經費決算報告書,以供各委員參考特教預算之執行情形。
決 議:
1.本縣各項經費執行每年皆定期提報教育部及審計室審查,往年於教育局工作報告資料中,亦有部分工作項目經費支用說明。
2.為利委員了解特教經費執行情形,未來將於工作報告中增列各特教重點工作經費執行。
3.請業務科於102年2月召開特諮會時,提供委員102年度特教經費執行規劃,並於102年8月份會議時報告各項經費實際執行情形,以利委員了解。

八、本縣特教子法修法進度報告:

編號 特教法
授權依據 桃園縣修訂子法名稱 修法情形
1 第5條第3項 桃園縣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要點 100.11.15已發布
2 第6條第1項 桃園縣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要點 99.05.03已發布
3 第11條第3項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及補助獎勵辦法 草案已召開修法會議討論,並簽辦提局務會議討論,預計12月提法規會審查
4 第40條第1項
5 第13條第2項 桃園縣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 草案研議中,將召開修法會議討論
6 第21條第3項 桃園縣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設置要點
101.01.31已發布
7 第27條第1項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草案將依法制處意見修正簽辦預告程序,預計12月提法規會審查
8 第32條第3項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辦法 草案將依法制處意見修正後提交法規會審查,預計12月提縣務會議
9 第33條第2項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辦法 101.10.03已發布
10 第40條第2項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 草案研議中,將召開修法會議討論
11 第44條 桃園縣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 草案將依法制處意見修正後提交法規會審查,預計12月提縣務會議
12 第45條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101.07.20已發布
13 第47條第3項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評鑑實施要點 草案已簽辦提局務會議討論,預計11月簽准發布


九、臨時動議:
(一)孟瑛如委員:
1.請盡速修訂資源班實施要點,包含教師協同教學、入班支援等納入教師授課時數計算之規定。
2.有關桃園縣資賦優異相關辦法請盡速修訂,包含課程審核、縮短修業年限...之規定,除授權學校特推會審議外,縣府應訂定審核機制,如要求學校在委員聘請上應有外聘教授...等。
3.有關集中式特教班學生學籍歸屬,應有明確規定。
(二)侯振輝委員:
1.ICF新制上路後,學生的身心障礙證明文件上身障類別以新的代碼代替,因與舊制規定不同,造成特教教師困擾。
2.本縣資源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19節,較其他縣市偏高,建議重新修正。

決議:
1. 資源班實施要點請業務科盡速修訂,有關教師協同教學、入班支援等教學時數納入教師授課時數之計算方式,請特教輔導團研議,並於下次特諮會中提出報告說明。
2. 集中式特教班學生學籍應歸於特教班,但考量特教生有部分時間回歸普通班之需求,學校應於開學前於普通班中保留特教生預安置名額,但不計算人數。惟倘經校內評估學生有回歸普通班需求時,且涉及增班之特殊情形,得專案報府將特教生人數納入普通班人數計算。

十、散會:下午5時30分
 

◎◎102.02.04建請縣府召開特教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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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教師會 函

機關地址:中壢市義民路53號2 F
傳 真:03-2811996
電 話:03-2813100
聯 絡 人:邱芳穎、侯振輝
受文者:本會理監事(以e-mail發送)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發文字號:一○二縣教師字第007號
附件:

主旨:建請 貴局儘速召開「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實施要點」)修正會議,並邀請本會之代表出席討論,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第九屆「特殊教育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經查「實施要點」之國小資源班教師授課節數比全國其他縣市高。
三、全國多數縣市課稅後,其國小資源班皆已設置導師一人並支領導師費3000元。
四、全國所有縣市之國中小資源班每週總授課節數,皆為固定節數,唯獨桃園縣沒有總授課節數之上限。
五、建議102學年國小資源班每週總授課節數固定為40節、國中資源班每週總授課節數固定為50節;國小資源班教師之每週授課節數修正為18節,以符合課稅後,減授二節課之原則。
六、對於貴局101年6月13日桃教特字第1010024934號函中說明,將另函文各縣市調查瞭解,其他縣市國小資源班課稅後之授課節數,懇請貴局提供調查後之相關資料,以利本會研究參考。
正本: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副本:本會特殊教育委員會委員、本會理監事(以e-mail發送)、本會
理事長 羅焜榮
 

◎◎102.02.18縣府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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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4.18資源班減課一節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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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戴美倫
電話:(03)3322101#7589
受文者:桃園縣◎◎鎮◎◎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2006894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0068941A00_ATTCH1.doc)
主旨:修正「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自102學年度起生效,請 查照。
說明:
一、檢送修正後「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二、因應幼稚園與托兒所自101年1月1日改制整合為「幼兒園」,爰修正旨揭要點部分文字。
三、另國小資源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自19節調整為18節,增加之超時授課鐘點由教育部補助各縣市課稅配套調整授課節數經費中支應。
正本:本縣各國中小〈不含秀才分校〉
副本:

 

 2013-04-24   11:47:05
 


※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網站:http://www.teu.org.tw/
會址:
中壢市義民路53號2樓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6/26 上午 05:58:07

作者 : 特教主委(IP:114.34.33.84)(發貼時間:2012/12/4 下午 09:33:55)

資本門經費下來了!

桃園縣加強身心障礙班教學設備改善及充實學習輔具資源實施計畫

1011130日桃教特字第1010060447號函

壹、依據:

    ㄧ、本縣特殊教育白皮書辦理。

    二、本縣101學年度特殊教育諮詢會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三、本縣特殊教育工作計畫辦理。

貳、現況分析:

        為建構優質教育環境,本縣編訂「桃園縣特殊教育白皮書」,提出「完善的服

    務系統」、「整合的專業服務」、「適性的學習輔導」及「永續的專業發展」四大發

    展方向,推展特殊教育。

        本縣對於身心障礙學生採多元安置並推展融合教育,致力營造零拒絕、接納

    及具充分學習資源的教育環境。依據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統計資料(2012,10)

    所示,本縣國民中小學現有4,791名身心障礙學生,其中已接受各類身心障礙班

    服務的學生計3,989名,佔身心障礙學生總數的83%,因此,身心障礙班的教學

    設備及學習輔具資源之適用性,也成為影響學生學習的重要因素。

        經統計本縣101學年度已設立329班身心障礙班,其中在97學年度以前(

    97學年度)設立者計250班,佔了總班級數的76%。從歷年特殊教育評鑑及訪視結

    果中發現,各校身心障礙班教學設備品質參差不齊,究其原因,身心障礙班在設

    班時,雖已補助開班經費(資本門)購置教學設備,但76%的班級已設立超過5

    年以上,原購置教學設備已屆使用年限或不符使用;或部分學校囿於預算限制、

    部分偏遠地區學校資源不足,皆礙難進行教學設備改善及購置,亟需補助專款改

    善。

        鑑此,本縣已將「充實及修繕特殊教育班級設備」列入特殊教育白皮書內,

    做為推動特殊教育之工作目標,期使透過計畫性補助,逐年協助各校改善身心障

    礙班教學設備及充實其學習輔具資源。

參、目的:

    一、補助本縣身心障礙班購置教學設備及學習輔具,以提供身心障礙學生無障礙

        學習環境。

    二、透過改善及充實本縣身心障礙班教學設備及學習輔具資源,以增進教師教學

        效能,提升特殊教育服務品質。

肆、辦理期程10111月至1026月。已經展延到九月)

伍、補助對象:本縣97學年度以前(97學年度)已設立身心障礙班之國民中小學。

陸、年度補助之鄉鎮市學校:

    一、101年度:本縣中壢市、平鎮市(宋屋國小除外)、楊梅市、龍潭鄉、大溪鎮、

 龜山鄉及復興鄉之國民中小學,預計補助78校。      

    二、102年度:本縣桃園市、八德市、蘆竹鄉、大園鄉、觀音鄉、新屋鄉之國民

                 中小學及平鎮市宋屋國小,預計補助64校。

 

柒、補助項目及經費額度

    ㄧ、補助項目:

本計畫補助用於購置及充實身心障礙班級所需之相關教學設備、學習輔具及

測驗工具等,如:電腦設備、電子白板、科技輔具、魏氏兒童智力量表等。

    二、補助經費核算原則及額度:

    (一)設立1班身心障礙班,每班補助經費新臺幣2萬元;設立2-3班身心障礙

          班,每班補助經費新臺幣17,000元;設立4-5班身心障礙班,每班補

          助經費新臺幣14,000元;設立6班以上(6)身心障礙班,每班補

          助經費新臺幣11,000元。

    (二)本計畫預定補助本縣國中小身心障礙班之教學設備改善及充實學習輔具資

          源經費額度,詳如附件()至附件()一覽表。

    (三)本項補助經費是特殊教育專款,請專款專用。1班以上身心障礙班級之補

          助經費使用,由學校逕行評估校內所有身心障礙班的整體需求統籌運用之。

三、本計畫補助經費是「資本門」經費,應符合「各類歲入、歲出預算經常、資

        本門劃分標準」規定,購置耐用年限2年以上且金額超過1萬元之儀器、設

        備之財產規定,不得用於購置消耗用品或經常門支出項目。

捌、補助申請方式

        符合補助資格之學校應逕行評估校內需求並備妥申請計畫及經費概算表(

    附件一),依縣府教育局規定時間及方式辦理申請。

、執行成果回報

    一、本計畫補助經費所購置之設備,學校應以標籤註記「○○年度教育局補助」

        字樣,並明列於財產帳冊,備供查核。

    二、學校完成補助項目之採購驗收後1個月內,應將執行成果照片資料(如附件

        二)寄回縣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彙整,以供查核。

拾、預期效益

    ㄧ、完成本縣142所國民中小學之250班身心障礙班的教學設備及學習輔具資源

        更新及充實。

    二、逐年更新本縣身心障礙班之教學設備及學習輔具資源,提供身心障礙學生無

        障礙之學習環境。

    三、藉由改善及充實身心障礙班教學設備及學習輔具資源,提升本縣特殊教育服

        務品質。

拾壹、本計畫陳教育局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6/26 下午 10:42:01

FB有開闢特殊教育新課綱討論區,請大家踴躍參與,分享或共享資源。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107871192704208/#!/groups/107871192704208/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6/26 下午 11:17:45

真爭的天才非常稀有,不必設般指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6/30 下午 09:10:55

【2013/04/15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12年國教亂象】 教育經費排擠?本會反應高中職特教師資不足!教育部長承諾特教老師一年內補足

文.整理/高孟琳老師(本會政策研究部)

 

教育部12年國教全面免學費政策每年要花一兩百億經費,口口聲聲說不會排擠到正常的教育經費,但是本會發現高中職特教師資不足,本會也曾行文國教署反映,但是得到的答案是,全國約缺200餘位教師,每年約需一億元經費,計劃三到五年內才能慢慢補足。這些正常的教育經費都這麼困難了,卻要不分公私立全面補助免學費,是否有些不合理?

102年4月13日陳學聖立委所舉辦之12年國教座談,本會提出特教老師不足,質疑12年國教經費排擠正常教育經費,教育部長蔣偉寧當場回應,針對特教師資部分,他允諾一年內補足、即刻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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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2013-4-13
教育部長:特教老師一年內補足

【聯合報╱記者林麗如/即時報導】 2013.04.13 08:03 pm

12年國教座談,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提出特教老師不足,須3到5年才能補齊,但未來卻「高中職全面免學費」,擔心造成更多教育經費排擠問題,呼籲教育部正視。

產業工會另外提出私校為因應12年國教,已出現偷跑現象,形同「貴族補習班」,嚴重性不可輕忽。

雖然座談會是針對12年國教家長而辦,但現場提出不少問題都與教師有關,教育部長蔣偉寧當場回應,針對特教師資部分,他允諾一年內補足、即刻到位。

【2013/04/13 聯合報】

全文網址: 教育部長:特教老師一年內補足 | 地方 | 即時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3/7828775.shtml#ixzz2QWjfiRl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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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7/1 下午 11:11:08

學期末排課時<div>同事有感而發</div><div>教師課稅之後對國中特教老師不但沒有補償</div><div>反而是一種逞罰</div><div>
</div><div>雙導師制度....讓我們總是在當導師,以往卸下導師職務還可以休息一段時間,現在因為雙導師制所以休息時間變短了</div><div>導師授課14節....因為是雙導師所以無法減課,為什麼其他科導師可以減課,然後多上課的錢可以稍稍補足課稅所要交的稅金,特教老師卻不行,不但不減課還要總是當導師</div><div>為了學生權益,希望學生能有較好的受教環境.....老師開始討論是否要兼課....特教老師不但要總是當導師還要兼課....課稅之後不但沒有彌補的措施....反而逞罰特教老師</div><div>
</div><div>有人曾說特教老師已經很幸福了,相比普通班老師授課時數算少,但是我們的課程自編,還要使用新課綱....連普通班老師都不清楚的課綱我們卻要花很多的時間來挑選適合我們學生使用的</div><div>
</div><div>雙導師制已經無法走回頭路,唯一的希望就是導師也能減課,然後不足的課程另外增加特教老師的編制而非一直壓榨特教老師</div><div>
</div><div>PS:前幾天收到鑑輔會的信,要求所有的國中特教老師都要有心評人員的資格,想想覺得悲哀.....特教老師要做的事越來越多,但福利呢?有誰幫我們爭取??</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7/26 下午 01:41:56

<DIV style="BORDER-BOTTOM: medium none; TEXT-ALIGN: left; BORDER-LEFT: medium none; BACKGROUND-COLOR: #ffffff; COLOR: #000000; OVERFLOW: hidden; BORDER-TOP: medium none; BORDER-RIGHT: medium none; TEXT-DECORATION: none"><DIV style="FLOAT: left">高中職特教新課綱 停止全面試辦</DIV><DIV style="FLOAT: right" id=bq><IFRAME height=25 src="/2010/AD/CAMPUS_BQ.html" frameBorder=0 width=150 scrolling=no></IFRAME></DIV>

<DIV style="LINE-HEIGHT: 190%; FONT-SIZE: 15px" id=story>【聯合報╱記者鄭語謙/台北報導】

「我的孫仔以後就是到社會工作,不要升學,為何要念那麼多冊?」教育部前年開始,試辦高中職特殊教育新課綱,內容多了國、英、數等學科,原來的社會適應課程卻消失;孫子念台北市啟智學校的林阿嬤痛訴,孩子念了一年書,就業能力評估卻比一年前還倒退,希望教育部停止實施新課綱,否則要帶孩子一起走上街頭。

教育部回應表示,7月底將會發文給地方政府,讓學校自行決定是否採用新課綱,並停止全面試辦。

教育部前年開始試辦高中、高職特教新課綱,但高職部分強調學科能力,缺乏生活實務課程,導致學生畢業後就業困難。

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和各縣市特教家長日前到立法院,呼籲暫緩全面試行新課綱。當時教育部不只不改,還計畫「全面試辦」,有家長質疑「全面推行,還叫做試辦嗎?」

全中教和各縣市特殊教育學校家長會因此決議,7月28日將召集近百名特教生穿著象徵「實驗白老鼠」的白色衣服,到教育部門口抗議;但昨天教育部國教署署長吳清山緊急邀各家長代表座談,親上火線溝通。

特教生家長林阿嬤表示,孫子原念台北啟智學校高職一年級「綜合職能科」,進入就業能力被評為良好的「天使班」,但該班規定用新課綱,一年後再次評估,孫子和班上14名同學的評估排名,反而輸給其他用舊課綱班級的學生。

林阿嬤說,有智能障礙小孩的學習,需要不斷反覆練習,但新課綱的學科內容太多,孩子時間多花在念書,根本沒時間操作實務,「我們不可能要他再升學,只希望將來能融入社會,不然幹嘛來這間學校?」

新北特教學校鄭姓老師則指出,舊課綱的「特殊需求領域課程」如語言治療、職能治療課,原由具專業證照的老師授課,新課綱卻變成班級老師帶領,「老師除了教學科,還要再考十多張專業證照才有辦法教,負擔太大,學生也難學好。」

全中教副理事長黃耀南會後轉述國教署署長吳清山回應,指出吳清山坦承新課綱還有很多疑慮,貿然上路恐造成更多問題,會中承諾7月底行文地方政府,依各校情形決定是否採用新課綱,也會停止全面試辦。

黃耀南表示,將看教育部公文如何修訂,若不能符合期待,將帶特教生走上街頭,爭取自己的權利。

</DIV>

時間

項目

13301400

報到領取講義

14001530

新課綱、授課節數、特教業務工作報告(侯振輝老師)

15301630

特教教師之專業對話及意見交流。(全體會員教師)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6/10 下午 05:35:17


桃園縣教師會103年度第一次全縣特教研討會,確定於

103.6.11星期三下午楊梅市瑞塘國小三樓圖書室召開!

國高中有課務之特教老師,且具有會員資格者,可以支領代課鐘點費,

此次會議開放給非工會會員參與 (可提供書面會議資料)!

請各位老師記得上教育部特教通報網

桃園縣教師研習系統登錄研習(教師組織→桃園縣教師會)!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6/12 上午 08:24:55

桃園縣教師會第十屆第二次特殊教育委員會會議紀錄

 

    間:中華民國103528(下午1330

   點:本會辦公室

   席:侯振輝

出席人員:本會特殊教育委員會委員

列席人員:本會幹部

一、報告出席人數

二、主席宣布開會
三、主席報告

四、確認議程

五、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並報告執行情形

    第十屆第一次特殊教育委員會會議紀錄 (附件一,P.4-7)

六、工作報告

桃園縣102學年度第1次特殊教育諮詢會會議紀錄(附件二,P.8-12)

    桃園縣102學年度第1次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會議紀錄 (附件三,P.13-20)

    桃園縣英語資優資源班師資合格率為零之議題(附件四,P.21-23)

    桃園縣特殊教育班教師彈性調整人力實施方案(草案) (附件五,P.24-25)

七、討論提案:

提案一

提案人:李麗紅委員

 由:請廢止[特殊教育課程計畫]的撰寫與審核

  明:特殊教育課程計畫內容與學生的個別化教育計畫內容、IEP相關服務審議表、相關專業團隊計畫及學校整體課程計畫等重複,無助於學生IEP的落實與成長,對學校推動特殊教育也無幫助,只是增加特教老師的工作負擔,減少老師的備課時間。

  法:特殊教育評鑑結果需要改進的學校,才需要撰寫特殊教育課程計畫送審,並請輔導團負責輔導該校特殊教育工作,以維護特殊學生的權益。

  議:通過,並提案至特教諮詢會辦理。

 

提案二

提案人:李麗紅委員

 由:請配發每校每個特教班級一本或每位心評老師一本[社會適應表現檢核表]的指導手冊

  明:每次的身心障礙轉介鑑定都需要做社會適應表現的檢核,有時學情障鑑定的過程中也會

發現學生有社會適應困難需要進一步檢核,以判定其障礙類型,如果每位心評或每校都

有此工具,可以縮短借用工具的時間,也有助於校內臨時轉介個案的鑑定。

  法:請特教課或鑑輔會編列預算採購配發。

 議:通過,並提案至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辦理。

 

提案三

提案人:李麗紅委員

  由:特殊教育專業團隊服務先核給時數,再送實施計畫。

  明:現在由學校先提出申請,教育局再核給時數,學校再依據核定時數送實施計畫,再依據公文上網修正申請人數與類別,耗費相當多時間,經常學期已過一大半治療師才能上網填報,影響後續成果呈報。

 法:由教育局先核給特殊教育專業團隊服務時數,學校再依據核定時數送實施計畫與上網申請,可以縮短申請流程與時間。

 議:通過,並提案至特教諮詢會辦理。

 

提案四

提案人:李麗紅委員

  由:新設特教班的核定請在上學期末或縣內教師介聘之前確定公告

 明:新設特教班的核定常在縣內調動之後,經常是一個新聘教師加上一個代課老師,非常不利於學校特殊教的推動與執行。如果是在縣內調動之前,至少會有一個有經驗的特教老師來帶領新進教師,較利於學校特殊教育的推行,以及保障特教學生獲得適當的安置。

 法:請討論。

 議:通過,並提案至特教諮詢會辦理。

 

提案五

提案人:李麗紅委員

  由:整合特教通報網的資料,方便各業務承辦人員使用。

  明:各校已將特殊學生的相關資料通報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但常收到公文要求提

供通報網上已有的資料,不僅浪費時間,也浪費資源。

  法:請與系統工程師依據使用單位的需求設計特教通報網,以方便業務承辦人員直接取用,

不需再透過學校處理。

  議:通過,並提案至特教諮詢會辦理。

 

提案六

提案人:侯振輝主委

  由:建議主管機關依據特殊教育法第11條及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5條訂定「桃園縣身心障礙巡迴輔導班實施要點」。

  明:民國9766府教特字第0970181718號函修正公佈之「桃園縣學前暨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巡迴教育實施計畫」,內容諸多已不符現行法令,請主管機關儘速修訂。

例如實施計畫中

一、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未明確標示引用條款)

(二)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三款「父母或監護人向當地鄉鎮市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申請同意在家教育者,由該學區內之學校派員輔導,必

要時聯絡鄰近學校特殊教育教師協助輔導」。(查無此條款)

(三)桃園縣學前身心障礙幼兒特殊教育實施要點。(未明確標示引用條款)

  法:巡迴教育中心將研擬「桃園縣身心障礙巡迴輔導班實施要點」草案供主管機關參考。

  議:通過,並提案至特教諮詢會辦理。

 

提案七

提案人:江建新委員

  由:心理評量人員培訓後,執行校內外學生鑑定評量者可請公假並可支領代課鐘點費。

  明:上次之議案是建議將「心評人員執行鑑定工作依規定核與公假登記並覈實支付代課鐘點費(每半日至多支領4節鐘點費)」修改為「每半日按照原課表至多支領5節鐘點費」,

        並未提及本縣特教教師全數接受心理評量人員培訓後,未來改為執行他校學生鑑定評量者才可支領代課鐘點費。

 法:維持現行心評人員派案之鑑定評量制度,准予公假並可支領代課鐘點費。

 議:通過,並提案至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辦理。

 

 

提案八

提案人:侯振輝主委

  由:確定103.6.11特教研習會議之開會地點。

  明:如案由。

  法:請討論。

  議:103.6.11特教研習會議之開會地點為楊梅市瑞塘國小三樓圖書室。

八、臨時動議

九、散會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6/12 上午 08:46:07

103.6.11 全縣特教老師研討會,感謝特教老師的參與,
                現場交流,討論熱烈,謝謝大家的集思廣益!
                希望下次能有更多特教夥伴一起參與!(每學期固定辦理 
              『特教委員會議』一次,『全縣特教研討會議』一次!)
 (當天我也收穫滿滿!以下為當天現場交流之紀錄,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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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教師會103年度全縣第一次特殊教育研討會會議記錄
會議時間:103611  瑞塘國小校史室
各位夥伴大家好,感謝大家熱情的參與,熱烈的討論也同時幫助了很多老師。以下是今日會議重點摘錄:
1.語言治療師、心理師需求量大,能不能部分開放未受教育局研習訓練的治療師加入專業團隊服務?另有關於治療師一天只能到校服務四小時的規定,用意為何?是否能開放治療師可到校服務一整天。以上條件放寬將有助學校解決治療師難尋之苦。
2.有關新課綱IEP,需融入治療師建議的部份。侯老師回覆,課程有部分對應到指標即可。
3.有關內壢國中增班問題,教室暑假才動工,擔憂之後是否影響開學後順利上課。另關於新設班,為何是開一個正式老師與一個代課老師?
4.建議教育局,至少兩個特教班以上,或者學生30人以上,設置特教組長處理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5.縣府向各校要評鑑資料時間短促,各校缺乏準備時間。
6.教師會將調查各縣市心評施測的施測費及報告費。
7.他縣市轉到本縣,如已經是魏氏四版合格心評人員,是否可不需在受訓本縣魏氏訓練,直接任心評人員,或者補上其他評量工具課程即可。
8.北北基已經將特教評鑑納入校務評鑑,本縣是否比照辦理。
9.資深心評教師反應,案件量大且複審個案無公假排代,而是課務自理,非常不合理且忽視原班學生受教權。
10.本次會議手冊第七頁,有關特殊教育課程大綱試辦,關於認知或學習功能嚴重缺損學生之學習節數,各校可依照學生需求彈性增減領域課程之百分比,目前尚未收到縣府函文通知各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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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6/14 下午 12:42:09

【特殊教育】本會103年度第1次特殊教育研討會--側記
報告人: 王英倩(本會中央政策聯絡部)

時間: 103年6月11日 13:00-16:00
地點: 瑞塘國小校史室

本周三(6/11)下午,雖然時值各校最忙碌的學期末,仍有20幾位來自全縣的特教老師參加教師會舉辦的全縣研討會。會議討論的氣氛相當熱烈,有老師提出一個問題,馬上就有其他老師七嘴八舌提供各種解決方式。對特教議題還不是很熟悉的我來說,有些時候不太能跟得上大家討論的問題,但可以感受到每位特教夥伴那種無私、熱切想分享的心情。


研討會主持人是特教委員會主委侯振輝,一開始先向老師們報告特委會近期的工作內容、與教育局開會的過程、各項提案的追蹤情形…。戴個黑框眼鏡,體型圓潤的侯老師平時總是笑咪咪,像個和氣的好好先生,沒想到在和教育局交手時,為了特教學生及老師的權益可是立場強硬,毫不手軟。在和某教授爭執資源班最低服務學生人次時,他認為應考量大小校的差異,45人次才符合現場老師的狀況,而非教授憑理論「計算」出的60人次。最後在他的堅持下,教育局只好折衷採51人次。如果沒有夠力的教師組織在前線把關,教育將被脫離基層教師的官僚和教授完全把持,後果堪慮。


現場有好幾位來自小校的老師,他們的需求往往是被忽略的,例如上田國小老師說幫學生找語言治療師相當不容易,因為距離太遠接案意願很低,老師要各憑本事發揮「纏功」,甚至提供專車接送才能說服他們。介壽國中老師說學校只有一班特教班,擔心因下屆學生只剩一人,兩名正式的特教老師會被調走一位,但普通班還有其他身心障礙孩子需要照顧,人力將非常吃緊。每個老師的問題,都會勾起一連串的問題和討論,整個下午滿滿三小時,比看一部電影還精采,毫無冷場。


老師們除了談論彼此遇到的困難,也提出許多有建設性的提案。例如: 專業人員到校服務時間的限制應放寬,讓時間安排更有彈性; 外縣市合格的心評人員介聘至桃園縣必須重新受訓,似乎沒有必要; 北北基已將特教評鑑納入校務評鑑,減少老師的行政負擔,可資借鏡…。另一位特教委員江建新則希望能為心評人員爭取更合理的代課鐘點費,還有提高特教助理員的勞動條件…匯集大家的意見之後,兩位諮詢會的代表侯老師及江老師會有更多子彈為大家打仗。


每個孩子都是天使,身心障礙的孩子是需要更多愛和照顧的慢飛天使,看到這群認真的特教老師,我真心覺得桃園的慢飛天使很有福氣,讓我們給帶著孩子慢慢飛的大天使們一個大大的擁抱和感謝!!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6/22 下午 04:19:28

各位特教老師好:目前特教主委(侯振輝),有在 line開<div><div>桃園特教伙伴的群組請大家搜尋line ID:</div><div>
</div><div>『moxx67』請老師們先輸入其學校與姓名與班別,</div><div>(例:新明國小,侯振輝,資源班),特教主委便會幫您</div><div>
</div><div>加入桃園特教伙伴的群組在群組上大家可以互相</div><div>意見交流討論,還可以得到特教相關訊息的第一手資訊,</div><div>檔案公文下載等等......</div><div>
</div><div>歡迎桃園特教伙伴,呼朋引伴一起加入!</div></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6/22 下午 04:23:56

各位特教老師好:目前特教主委(侯振輝),有在 line

桃園特教伙伴的群組請大家搜尋line ID

 

moxx67請老師們先輸入其學校與姓名與班別,

(例:新明國小,侯振輝,資源班),特教主委便會幫您

 

加入桃園特教伙伴的群組在群組上大家可以互相

意見交流討論,還可以得到特教相關訊息的第一手資訊,

檔案公文下載等等......

 

歡迎桃園特教伙伴,呼朋引伴一起加入!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7/16 上午 11:26:38

【2014/07/14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專業分享】對於特殊教育IEP裡『獨立完成』的一些思考
文/江建新(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專業發展部副主任)


對身心障礙的學生來說,最主要的目標就是學習獨立。IEP的目標時常是要學生能獨立完成某些技能,不過對於『獨立』的解釋有時候是不同的。

對我來說,獨立是指不需要提示或者其他協助,這個技能從頭到尾都沒有任何指示就能獨立完成。例如老師透過指令要求學生把書拿出來,學生即能完成這個動作。(包含自閉症、過動或者其他狀況的學生)但是如果學生需要老師一次又一次的提示,或者需要老師幫他打開書本,這就不算是獨立完成了。

在某些狀況中,如果學生能在環境中自動自發的完成,這樣才算是『獨立完成』。而我認為學生自動的使用廁所,必須是在沒有任何視覺卡、師長等外在刺激提示下的主動行為,才算是獨立。

還有其他包含多個步驟的行為,需要學生可以自行完整操作才能算是獨立完成。不只是能夠獨立使用電腦玩遊戲,還包含可以自己登入電腦系統。另外還有一個例子就是每天晚上學生可以在沒有任何指示的狀況下,獨立的整理好書包。

但是我並沒有反對提供線索或者提示,我自己本身也是需要依賴手機或者其他提示工具還有家人的提醒。沒有人可以聲稱他們的生命是完全獨立的,然而關於我們的學生哪些部分需要學習獨立,而他們可以在哪些地方學習到獨立的問題,我們還是要面對現實的去了解。

對於自閉症的學生,對他們來說最重要的就是能夠利用環境中的提示協助他們獨立。這有時候可以訓練學生學習到足夠的獨立能力,甚至完全獨立。我其中一個個案會忘記去上音樂課,我就建議老師以字條的方式提醒他。

這並不表示這學生完全獨立的知道去上音樂課,但是還是比老師口頭提示來的好些。一年後,這孩子學會確認自己的功課表,並且標記自己的備忘錄。當他學會這種自我提醒的方式,這對於學習獨立來說是一大進步。

使用筆記、圖片、聲音甚至是動畫來當做提示,我們可以帶著特殊生進步,且變得更獨立。當這些物品提示比人的提示更多的時候,學生漸漸的學會使用這些線索提醒自己,學會獨立。

還有其他建議使用可增進獨立能力的方式包括:

1.不要用行動去告知學生,如果學生對於完成多步驟的工作有困難,可以使用視覺提示(如指示、表單、圖片)或者聲音線索(計時器)。

2.如果有必要口語提示,那請不要問『你現在應該做什麼?』或者『我剛剛跟你說要怎麼做?』這樣的提醒其實作用很小,對於教導他們獨立沒有幫助。應該用一些簡單的提示例如:『請放下你的玩具』,因為這樣簡單的提示效果會更好。如果孩子沒有放下玩具,就再增加提示例如用手指向、禮貌的身體動作引導等等。

3.教導他們自我檢視。當你教導孩子觀察或者主動動作時,你需要減少他們對於其他人的依賴。自我檢視,可用在課業、個人衛生、社交等方面。也可用於減少錯誤的行為,例如過多的詢問、暴飲暴食還有其他壞習慣。

4.必須有計劃的減少提示,當學生不需要提示與協助的時候,他們就不需要接受特殊教育服務了。但是必須透過提示,去表明學生該做什麼,然後漸漸減少提示,或者轉化那些提示為字條或者表單。這樣那個學生就漸漸的學會獨立了,他所需要的提示方式也就與一般大眾無異了。

教導特殊學生學會某種程度的獨立,是我們給他們的最好禮物。家長與老師必須意識到獨立的真正意義,而且要盡量努力的去教導學生在各方面都學會獨立。

By Dana Reinecke, PhD

Dana Reinecke is the Department Chair for the Center for Applied Behavior Analysis and an Assistant Professor at the Sage Colleges.

中文摘要:桃園縣教師會特殊教育委員-江建新(政治大學博士生)
 


※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網站:http://www.teu.org.tw/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7/16 上午 11:28:59

【陳菊市長「落漆」】1030705臺灣時報:有錢放煙火 沒錢補助過動症篩檢 教產工會:菊顧弱勢攏系假
●文:廖建中(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副理事長)

【陳菊市長】,有錢放煙火,卻沒錢補助過動兒免費篩檢!

這筆補助款很多嗎?我們預估這筆經費,其實一年大約只需要400萬左右就可以!

【陳菊市長】,放煙火、好大喜功辦活動、興建沒有迫切需要的工程,燒掉的都不止這些:

●高雄市,102年元宵節施放煙火經費,短短幾天之內,總計燒掉6600萬元!

●高雄市,去年跨年活動,光是砸重金邀請大咖藝人吸人氣的公務預算,至少就花了735萬元!

●高雄市,打腫臉充胖子舉辦世界運動舞蹈大會,自己承認至少慘虧640萬(外界盛傳虧了2千多萬)!

●高雄市,不顧媒體批判,硬要蓋「沒有急迫性」、「看不出非蓋不可」的單車橋,總計花了1.6億元!

【陳菊市長】說:「照顧弱勢是高雄市優先的施政價值」,還承諾會「給予身心障礙孩子更多的扶持」,原來全都是用來騙選票的!

難怪,《親子天下》的調查結果,高雄市於教育的「政府投入和領導者滿意度」項目成績全國最糟!

難怪,監察院會糾正高雄市政府,希望高雄市「市政推行應以務實為本,不宜好大喜功誇大其詞。」

高雄市如果連這點小錢都吝於給予,【陳菊市長】就不要再喊什麼甚麼「照顧弱勢是高雄市優先的施政價值」、「給予身心障礙孩子更多的扶持」的口號了;【陳菊市長】年底競選時,也不要把這些放在競選政見上,免得丟人現眼!

PS.教育局回應的新聞稿,最令人感到匪夷所思的是引用凱旋醫院【陳正宗院長】的話~【陳正宗院長】說:「目前的篩檢工具只是測驗,準確度有待評估,而部分過動兒長大後也會自動痊癒,不一定需要醫療」,可是,凱旋醫院卻在他們的官方網站上提供過動兒的「心理評量DIY」(網址:http://ksph.kcg.gov.tw/4/diy-2.htm),並說如果該評量某些題目答「是」的話,則「可能有過動傾向,建議您尋求專業人員協助」,還提供「兒童青少年門診時間」(網址:http://ksph.kcg.gov.tw/4/search2.htm)!【陳正宗院長】既然公開表示:「目前的篩檢工具只是測驗,準確度有待評估,而部分過動兒長大後也會自動痊癒,不一定需要醫療」,那為何凱旋醫院官方網站卻希望家長DIY評量後如果小孩有過動傾向,應該尋求專業人員協助,還提供家長凱旋醫院的門診時間?嗚呼~高雄市有名的醫院、有名的醫生應該不少吧?真不知道為何教育局要引用這位精神病院院長的話?實在是太好笑了!

轉貼臺灣時報報導:

●●●1030705臺灣時報:教產工會批陳菊團隊,「不會開船嫌溪彎」,有錢放煙火 沒錢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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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產工會批陳菊團隊,「不會開船嫌溪彎」,有錢放煙火 沒錢補助

〔記者洪創夫鳳山報導〕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昨日再批教育局讓人「無所適從」?陳菊團隊,「不會開船嫌溪彎」,為了有錢放煙火,沒錢提供過動症篩檢個案的補助,讓人失望。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昨日表示,陳菊市長,口號要落實,不要讓「照顧弱勢」、「給予身心障礙孩子更多的扶持」淪為口號,如果做不到,不要再喊了!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說,政治人物,買票固樁的大錢捨得花,放煙火燒掉的都不止這些,現在卻連照顧弱勢的一點小錢也拿不出來,照顧弱勢「攏是假」!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說,工會不是建議「全面篩檢」,只是針對有需要的學生和家庭提供「個案補助」,難道這樣也做不到!

日前媒體報導:「教育局強調,若導師發現學生疑似為過動兒,可先由輔導室初步評估,再建議家長帶至醫院篩檢,若確定為過動症,可進行鑑定安置,提供學生特殊教育服務」。

教育局「建議家長帶至醫院篩檢」,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就是建議編列經費補助這部分的篩檢費用,有篩檢、診斷、評估及鑑定,才能進行後續的教育和輔導!

陳菊市長,用人要用人才,不要濫用奴才,尤其是「瞞上欺下」的「惡奴」,高雄市連這點小錢都吝於給予,千萬不要在喊甚麼「照顧弱勢」、「給予身心障礙孩子更多的扶持」的口號!免得丟人現眼!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建議如下: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應編列經費,免費提供注意力不足過動症,兒童的篩檢、診斷、評估及鑑定。

若經過醫生或本市鑑輔會鑑定為注意力不足過動症的兒童,學校應適度減少班級學生數,減輕教師的工作負擔,以利過動症兒童的照護和教學。

針對過動症兒童的家庭和班級,教育局應提供家長及教師相關的研習進修機會與心理師輔導資源,提升親師處理及輔導過動症兒童問題的能力。

發佈日期: 2014-07-05 00:10:00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42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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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奶瓶報報】 發信人:劉亞平 電子郵件:milklyp@ms69.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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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8/3 下午 05:42:03

【2014/07/28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專業分享】早期發現『自閉症』的幾個關鍵
 

文/江建新(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專業發展部副主任)


自閉症光譜( Autism Spectrum Disorder),或者說泛自閉症障礙,是一種與社交困難、語言及非語言溝通、固著性行為有關的神經發展性障礙。每一個個案的泛自閉症障礙癥狀都不同,但主要發生在三方面,一是社會技能的缺損(對同儕關係缺乏興趣、非語言性行為缺乏),二是溝通困難(語言發展遲緩、重複性語言)三是固著性行為或興趣狹窄(連續性手部擺動、僅專注特定興趣)。在美國,有六十八分之一的學生被診斷出患有自閉症,而且白人的小孩通常較非裔、西班牙裔較常被診斷出。
泛自閉症患者的早期發現可以幫助孩子適應他們的生活,少數民族的孩子通常被發現的較晚。這個現象可能伴隨著很多原因,可能與特教服務的介入、誤診有關。我相信還有另外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貼標籤。只要有適當的治療,自閉症患者都會有顯著的適應性進步。因此,早期發現自閉整患者就顯得更重要。本文會提供幾個要點,作為發現自閉症的參考指標。如果您的孩子有顯現出那些行為要點,請儘速向您的諮詢醫生洽詢或接受心理評量。
1.孩子滿六個月都還沒有大笑,或其他特別溫暖、快樂的表情。
2.孩子滿九個月都還沒有一來一往的互動,沒有發出聲音,也沒有笑容及其
他臉部表情。
3.滿十二個月,都還沒有嬰兒式的牙牙學語。
4.滿十二個月,沒有手部動作互動,例如指東西、伸手或者揮手。
5.滿十六個月,還沒有說任何字詞。
6.滿二十四個月,除了模仿與重複之外,沒有說出任何有意義的字詞語。
7.任何語言或者社交技巧缺損。

可選擇的治療方式
美國心理學會(APA),提供了幾點治療選擇給泛自閉症孩子。
1.行為治療,注重在操作性制約,用獎賞鼓勵恰當的好行為,懲罰削弱不當行為。這個方式可以加強溝通與社會互動能力,削弱攻擊性的問題行為或自傷。
2.認知行為治療,主要針對思維與行為。
3.社會技巧訓練,加強人際交往的能力。例如,在教室裡,可以透過其他同儕教導自閉症同學適當的社會行為。
4.自閉症雖然已較其他同儕獲得更多包容,但是融合進入普通班仍然要加強推動。

近來,關於自閉症幼兒的研究顯示親子互動治療對於自閉症癥狀有效,研究發現親子互動治療可以加強教養技巧且減少問題行為。雖然已經有這樣的研究證實,我們仍需要更多對關於這些孩子的研究。我還希望未來的相關研究,可以跨越種族、族群。如果想獲得更多資訊,可以在國家心理健康機構(NIMH)的網站取得。
參考文獻
Erlanger Turner. “B Autism Awareness: Keys to Early Identification” PsychologyToday. 14 April. 2014
<http://www.psychologytoday.com/blog/the-race-good-health/201404/autism-awareness-keys-early-identification>
------ -- -- --
中文摘要:
江建新
政治大學博士生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專業發展部副主任
E-mail : kisila2002john@gmail.com
Mobile: 0979-119444
TEL: 03-2811588 FAX: 03-2811996
網址:http://www.teu.org.tw/
臉書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20110501t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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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9/1 下午 09:03:26

作者 : 轉貼(IP:1.164.68.153)(發貼時間:2014/4/20 下午 04:32:29)

【2014/03/14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感謝立委】感謝鄭麗君立法委員關心特教助理員勞動條件

 

文/整理 王英倩(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中央政策聯絡部主任)

去年(103)鄭麗君委員推動《特殊教育法》修正,將過去被模糊統稱為「特教助理員」的人員分為:「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欲使其分工更為明確,提供更切合老師和學生需要的協助。然而,修法至今已逾一年,教育部卻遲遲未公告相關配套的子法,使立法美意難以落實。

特教助理員被模糊對待的不只是名稱,時薪制的助理員既不適用勞基法,也不被視為政府機關的約僱人員,除了每日不到1000元的工資(120元x 8小時=960元),幾乎沒有其他的福利。102年年底,桃縣教育局突然取消該等人員的年終獎金,由於適用法令的混沌不明,使他們處在無從主張勞動權益的困境。

本會幹部昨日(3/13)拜訪鄭委員國會辦公室,傳達這群特教助理員的心聲,希望能從立法層次改善他們的勞動條件,委員助理也深表認同。身心障礙孩子的就學品質必須仰賴這群第一線的助理員來維護,教育部應盡速修改子法,明確訂出其工作職責及進用原則。未來本會將尋求和身心障礙孩子的家長合作的機會,共同完善特殊教育的實施。
 

●●相關法規●●
===================================================================
◎◎母法:《特殊教育法》◎◎

第 14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應設置專責單位,依實際需要遴聘及進用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前項專責單位之設置與人員之遴聘、進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子法: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第 五 條  學校(園)設特殊教育班者,其員額編制如下:
       一、教師:
         (一)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
           1、幼兒(稚)園及國民小學:每班置教師二人。
           2、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每班置教師三人。
         (二)資賦優異特殊教育班:
           1、國民小學:每班置教師二人。
           2、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每班置教師三人。
       二、導師:
         (一)集中式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
           1、幼兒(稚)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每班置導師二人,由教師兼任。
           2、高級中等學校: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教師兼任。
         (二)集中式資賦優異特殊教育班: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教師兼任。
         (三)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由各級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每班得置導師一人,由教師兼任。
       三、教師助理員: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具中度以上障礙程度且有學習上特殊需求之身心障礙學生,每十五人置一人。
       四、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依學生特殊教育需求置專(兼)任人員。
       前項第一款教師員額不受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專任員額控留之限制。
       第一項第三款教師助理員及第四款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之員額配置及學生需求評估基準、程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第 六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教師助理員,指協助教師指導學生學習及生活輔導之專(兼)任人員。
       專任教師助理員之工作職責、進用資格、進用方式、教育訓練及督導考核規定如下:
       一、工作職責:在教師督導之下,協助學生學習與生活自理、校園生活、學生上下學、家長聯繫及學生安全維護等事宜。
       二、進用資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之資格。
       三、進用方式:經學校(園)公開甄選,就人員屬性依相關規定進用,並於到職後一個月內,由學校(園)檢附下列各項文件,報所屬主管機關備查:
         (一)履歷表。
         (二)進用契約書。
         (三)服務證明書。
         (四)學經歷證件影本。
       四、教育訓練:應接受學校(園)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三十六小時以上之職前訓練;每年並應接受學校(園)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九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
       五、督導考核:應接受學校(園)或各級主管機關之督導及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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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以下特教學校 須配助理員

2013/01/08

【聯合晚報╱記者張文馨╱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高中以下特殊教育學校,須配備專業人員,包含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員。針對選擇在家就讀的特教生,各主管機關也須提供學校輔導和行政支援等服務,將可擴大照顧到1226名特教學生。
民進黨立委鄭麗君指出,目前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共有10.3 萬名身心障礙學生,其中八成以上僅就讀普通班,現行法規只提供以教師為主體的教師助理員,無法滿足每位身心障礙學生的特殊需求。
修法通過後,未來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依照學生需要,提供特教生助理人員服務。鄭麗君說,包括身障生行動協助,視障生的點字書、電子檔,聽障生的打字服務等等,讓在這些孩子在學習過程有專責人員服務、專責單位訂定個別化支持計畫,保障平等受教權。
為了推展身心障礙兒童早期療育,目前從三歲開始實施特殊教育,因應幼托整合,修法將早期特殊教育向下延伸至兩歲開始,進一步擴大特殊教育範圍。
隨著新法修正,腦性麻痺患者獨立成特教項目之一。國民黨立委楊麗環提案,讓腦性麻痺的學生,能夠接受更完善的特殊教育。
楊麗環指出,目前腦性麻痺患者,散落在各項障礙評估項目中,包含聽覺、智能或是肢體障礙。腦性麻痺的患者不少,在教育這環節,卻無法受到全面的正視及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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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10/9 下午 06:48:45

今天接到電話,有學校將國小資源班老師基本授課節數,仍視為19節,

特地PO上最新版本的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給特教夥伴們參考!

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及幼園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9397日府教特字第0930229343號函訂定

10131日府教特字第1010038153 號函修正

 1024 18日府教特字第1020068941 號函修正

一、為使本縣各國民中、小學(含幼稚園)特殊教育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有所依據,特訂定本要點,使各校課務編排有所依循。

二、本要點所稱之特殊教育班(以下簡稱特教班),包括身心障礙特教班(如啟智班、啟聰班、身心障礙資源班、在家教育巡迴輔導班、視障巡迴輔導班、不分類巡迴輔導班)及資賦優異特教班(如音樂班、美術班、舞蹈班、資優資源班)。

三、本縣國民中、小學(含幼稚園)特殊教育班教師及特教組長每週授課節數參照表如附表。

四、請本縣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應參酌附表規定自行依學校實際現況酌予調整特教班教師之授課節數,其中國小資源班每週總授課節數不得低於四十節、國中資源班每週總授課節數不得低於五十節、集中式特教班班級不得延後上課或提早放學,且學生在校學習時間應與同年級普通班學生相同。

五、各類特教班國小(含幼稚園)每班編制教師二人,國中每班編制教師三人。特教班教師依法應進用合格特教教師擔任,並以專任為原則。

六、特教班教師兼任特教組長,其擔任特教組長所酌減節數應納入全體總體授課節數。

七、特教班教師以兼任特殊教育行政工作為原則,除兼任特教組長外,不得兼任其

他組長,特教班教師如囿於學校員額編制需兼任特教組長外之一般行政職,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擔任組長所酌減節數應納入全校總體節數分配,不得減少任教特教班之每週上課總節數。

八、設有三班以上特教班(包括身心障礙班及資賦優異班)之學校,得核准設置特教組長一名,且若學校身心障礙班達五班(含)以上者,特教組長得再酌減授課節數二節;各類資賦優異班達三班以上者,得於特教組長下設置各類資賦優異召集人一名,協助特教組長辦理特教行政業務,並酌減授課節數二節。

九、國中、小特教組長應以具備合格特教教師資格或曾擔任特教班實際教學經歷者優先。

十、特教班教師應以專任為原則,如因學生學習需要與普通班教師交互支援教學,應對等補足授課節數,且不得超過專任教師授課總節數之二分之一。

十一、因應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課稅配套調整授課節數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如教育部減授或停止補助,另將調整相關授課節數。

 

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及幼園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參照表

 

班級類別

教育

階段

身心障礙特教班

資賦優異

特教班

備註

集中式

特教班

資源班

巡迴輔導班

學前

比照普通班

16

(不含交通

時間)

併國小特教班數合併計算

 

國小

雙導師,不得低於18

 

18

比照

普通班

 

比照普通班教師兼組長

 

國中

雙導師,14

16

12

16

14

(不含交通

時間)

12

16

 

比照普通班教師兼組長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10/29 下午 03:27:15

【2014/10/27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gmail.com 


【特教委員會】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特殊教育委員會為您做了什麼?
本會特教委員會是專業精實的隊伍,定期匯集基層特教老師的疑難問題,委員會定期專業討論,透過提案在縣府的特教諮詢委員會都有精彩且成功的提案,如此優秀的團隊,請大家一定要持續給予支持!

==============================================================================

1. 參與新版特殊教育法之修法------------------------------------------------民國96-98年(教師會時代)
2. 參與特殊教育子法之新增與修訂------------------------------------------民國98-迄今ing中
3. 因應教師課稅,與縣府協商特教老師的基本授課節數---------------民國100-101年
4. 爭取特教資本門之經費(一萬元以上的設備)----------------------------民國101-102年
5. 爭取國小資源班基本授課節數從19節降為18節---------------------民國102年
6. 爭取國中資源班之師生比為1:8--------------------------------------------民國102年
7. 爭取國小資源班之師生比為1:8--------------------------------------------民國102年
8. 協商國中資源班老師每周服務學生人次從60→51人次--------------民國102年
9. 協商國小資源班老師每周服務學生人次從60→51人次--------------民國102年
10. 桃園縣提早入學資優生『有入學、沒輔導、零資源』記者會------民國102年
11. 桃園縣特殊教育班教師彈性調整人力實施方案-------------------------民國102年
12. 桃園縣『國中英語資優資源班師資合格率為零』記者會-------------民國103年
13. 協助特教業務行政之老師,可減課之公文-------------------------------民國103年
14.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第八條:特殊教育評鑑得結合校務評鑑或其他評鑑辦理)-----------民國103年
15. 協商心評人員接案,仍要維持公派代課之現狀-------------------------民國101-103年ing中
16. 每學期定期召開特教委員會一次,討論特教相關議題----------------民國101-103年ing中
17. 每學期定期召開全縣特教老師研討會一次,與特教老師談心-------民國101-103年ing中

【103.11.12將召開特教委員會,103.12.24將召開全縣特教老師研討會,請踴躍參加!】

=======================================================================================
PS:
1.如有相關特殊教育現場之問題或建議,請電 0915396353 (中華),03-2811588(工會)
特教主委於每週四、五下午,固定在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為特教老師服務處理;或上網,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言論廣場>因應教師課稅,101年1~6月桃園縣特教老師授課節數共識版本,之留言版上留言 (作者:特教主委) 

2.目前特教主委(侯振輝),有在 line開桃園特教伙伴的群組,請大家搜尋line ID:
『moxx67』請老師們先輸入其學校與姓名與班別,(例:新明國小,侯振輝,資源班),特教主委便會幫您加入桃園特教伙伴的群組,在群組上大家可以互相意見交流討論,還可以得到特教相關訊息的第一手資訊,檔案公文下載等等......歡迎桃園特教伙伴,呼朋引伴一起加入!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11/14 下午 01:58:22

【好文推薦】好老師的生命,該用於把孩子教好,不應虛擲在表格上!
文章出處: 天下雜誌 559期 作者: 葉丙成
文/整理 王英倩(中央政策聯絡部主任)

關於教師評鑑的弊病,我們批了再批、說了又說,卻遭外界扭曲是「維護教師利益」、「罔顧學生受教權」。無論支持或反對,請把這篇文章再讀一次。教育究竟是希望把老師困在無止盡的評鑑、填不完的表格、雪片般的公文…中,還是讓他們可以花時間投入教學方法的創新、觀察個別孩子的差異,來提供適性的引導。台灣的教育主事者,能不好好想想嗎?
==================================================================================
台灣有許多好老師,為著把孩子們教好的初衷,投入了這份志業。當老師後,才發現生命常虛擲於永無止境的填表格上。對於無法將生命全然投注把孩子們教好,基層的好老師都感到非常的無奈和痛心。
台灣社會,常為了防弊而流於形式主義。特別是各級政府,為了擔心資源被濫用,總有多如牛毛的考核規定。結果往往是擺爛的人依然擺爛,卻累死了真正想做事的人。整個組織的生命力,常因過度的考核而窒息。
以教育為例,楊校長是位小學校長,她跟我說:
「五年前,我曾經把教育部統合視導的表格下載下來,光空白表格就有168頁,今年超過200頁。每個計畫從教育局處長開會的會議記錄到計畫執行、成果、派人員到各校訪視評鑑的記錄一項不可少...
預測明年統合視導空白表格一樣會超過200頁,因為今年教育部又增加好幾個計畫要學校推動,而且明說了會列入統合視導項目。教育部統合視導簡直可以列入『廿一世紀目睹之怪現象』」
一年有超過兩百頁的考核表格要填,是多麼的可怕?老師還能有多少時間可以投入自己的教學創新?有太多的基層老師告訴我,這些考核剝奪了他們能真正投入教學創新的時間。許許多多認真的好老師,都為了無法在最愛的教學上花更多的時間而痛心。
另一位林老師說:
「若是各個指標明確定義我還能接受,重點是有些指標看來就像是超級申論題,部分指標內容疊床架屋,一樣的活動成果要列印出四五份放入不同的指標項目下。
這些資料都是聽話的下屬在執行,擺爛的人校長不可能信任,永遠涼涼地擺爛。認真教學或負責業務較多的人要做出相對多數的評鑑資料。
總是最認真的老師被叫去填這種表格,然後擺爛的人永遠在那邊涼。受害的是誰?是蠟燭兩頭燒的老師跟他班上的那群孩子!」
過度的考核跟填表,吃掉老師的時間。結果真正受害的,是班上的孩子們!這並不是考核的初衷啊!
另外台中郭至和老師說的,直搗核心:
「『評鑑』其中一項功能就是發現問題進而解決,但國內的『評鑑』變成盡量『隱藏』自己的問題,『創造』出平常看不出『優質』、『特色』、『亮點』等書面資料,真的榮獲『特優』的學校,果然是別的學校『取經』的對象,但取的『經』確是如何獲得『評鑑特優』的方式,所以大家要學的反而是『如何在校務評鑑中榮獲特優』。
再舉一個例子,學校為了『方便』評鑑委員們審視資料,學校就要教師按一定的格式繳交資料,還有按照評鑑的幾個規準上傳『專屬』的評鑑 網站,這樣評鑑委員想看什麼資料就很『方便』、『快速』,但就為了讓評鑑委員『方便』、『快速』看資料,就必須讓教師花更多的實踐去重新建檔資料,老師不 是就有自己的班級網頁或部落格嗎?為什麼舊有的教學資料就不能用,原本的班級網頁的資料不能用,還要重新上傳一次,這就是浪費時間。
或許有 人覺得我反對『評鑑』,我只是反對一般學校為『評鑑』而走火入魔去準備反而喪失原有『評鑑』應有的功能,或許評鑑委員也會覺得很無辜,他們也不想看到假象 的資料,但竟然身為評鑑委員就有這樣的聲音和份量去引導『評鑑』走向正向的功能,告訴教育行政機關哪些方法是對的,真正對教師的專業發展是有助益的!」
老師們不反對評鑑,但老師們不願意把時間花在揣摩大家「如何在校務評鑑中榮獲特優」,這已經完全失去評鑑的精神。
在地的一位洪老師提到地方的狀況:
「教育部補救教學方案就是一個最失敗的例子,為了『研究』這個方案的成效,每個行政作為都要統計,前中後電腦測驗耗時又耗人力,各期宣導督導說明會花錢一直開,卻也無法改善計畫母法以天龍國情思維,在地方滯礙難行的的種種規範。年報各地統計結果不佳,只恐嚇校長要把五個評鑑率衝上來,可開課時段少,師資限制,核銷規定複雜,這些不友善不改善,承辦人看得到經費,要想很久才能合法地把經費申請下來還有執行完畢。其實如果不拿你教育部的錢,志工老師還更好找, 開班補救時段更自由,參與學生才會多,才會有進步率和回班率給你拿去做政績。
之二是教專社群,友校秘密組織被迫浮上抬面申請公費,原本運作良好的教師社群,變成要為核銷傷腦筋,想退出又被縣府否絕。在時間成本考量下,拿越多政府的錢,能做的教育事務越少,政府的錢不只不是花在刀口,而是花錢 砍了教育人員的熱情,如果你是旁觀的納稅家長,也應抗議。這種為花錢而花錢的行政作為比比皆是,用預算數和預算執行來展示政府的效能,教育成果能量化?量 化是用$來表示?
順道一提假日課輔自習和社團的執行也都要鬥法鑽法才能執行。縣府草擬的辦法的出發點來自防弊,而非促進動機。法律不清的地方,交由人事單位及會計單位解釋,通常也只能得到最嚴格,最難執行的版本。


真正想做事的人,如果不在乎政府的錢,自己成立基金會吧。如果學校的活動不需要政府的經費,那就不要用學校名義辦理,然後被政府一堆規定綁死。成立基金會,同一群人做事,卻更自由,基金會借學校辦教育活動,更多元更有彈性。(如果我是校長,且不在乎人在縣府的名聲,就會往這民間的教育活動方向發展,畢竟上級 單位是越來越機車,學校可以自由發展的空間很窄,換一條可行的路)」


看了上面這些第一線的校長、老師的發言,能不感嘆?能不痛心?整天忙著應付這些訪視評鑑填表,老師都累翻了,如何能生出時間花在改進教學上?真正會好好教的人,不用要求他填表也會好好教。混吃等死的人,要他填表他會填的非常到位,但繼續擺爛。


難怪碰到很多老師,寧願自費做事情,也不想拿公家資源做事。一旦用了政府的錢,總會有一堆規定綁手綁腳讓人做不了事。人在其中,每每氣急! 
我認為台灣許多考核評鑑的兩個最大問題,就是「一次決定」和「要比高下」。因為只來一次看過就要評定,所以才要搞一堆表格數據才覺得有看到所有面向。因為要比高下,所以必須用統一制式的表格,才能夠「公平」的比較。要改變考核評鑑流於形式,就必須從這兩點下手。
請專家到校做一次性的考察,能看到的東西很有限。即使看到的,也都是「準備好給人看」的東西。真正有用的是長期的陪伴、輔導、跟觀察。專家應該要先訓練出能 真正瞭解理念的種子老師,讓種子老師們各自去帶一個教師社群。透過種子老師平時對社群老師的輔導與訪察,哪個老師做的好不好,自然會知道。種子老師們若覺 得某位老師做的好,那就是好。不再需要為了一次性的視察而準備一大堆表格。看再多的表格也看不到老師在教學現場的生命力!


另外考核評鑑只要 能分出合格跟不合格就好,何必一定要比高下?合格的學校,都開放給其他老師去觀課。做的好的學校,大家自然會嘆服他們的好、自然會有口碑出來,大家也會覺 得有為者亦若是。每次就是為了要「公平地」評高下,才必須生出這些統一制式的表格。以制式表格評比出來的高下,其實意義有限。


用長期的現場觀察代替一次性的表格考核,用彼此觀摩取代評比高下的思維。我認為這樣的考核評鑑,才能有建設性的意義!
這兩年我跟許多熱血的教師夥伴,在台灣一同推動翻轉教學。我們看到了許多基層老師,為了想把學生教好而用心投入教學改良。老師們對教學所燃起的熱情,讓我們看到了台灣教育難得的希望與生機。


在老師們因為感動而紛紛自主投入翻轉教學之際,請各級主管不要再以過去由上而下的舊思維,用考核來強迫老師們進行翻轉教學。「強推+考核」,只會捏熄台灣教育好不容易出現的生機,這是主事者所不可承受之重啊!


衷心期盼各級的教育主管,都能夠真正從老師的角度出發,好好思考怎樣做才能幫助老師在教學工作上發光發熱?怎樣做才能讓老師從教學的工作上得到更多的樂趣跟成就感?這才是能讓組織能發揮最大效力的思維。


若主事者不是以讓成員發揮更大戰力的思維出發,而是以防弊的思維,用永無止境、令人窒息的考核、表格來壓迫成員,恕我直言,這樣的形式主義是無法真正讓組織往前進的,只會把大家的生命力都扼殺了!


台灣的社會,何時才能學會「過度防弊思維,會扼殺組織生命力」的道理?真正好老師的生命,該用於把孩子教好,不應虛擲在表格上!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12/24 下午 05:02:02

【師生比例嚴重失衡】教育局為了省錢,無視學前語言障礙巡迴輔導班學生人數過多問題!
【學生受教權益受損】每位學生每週接受服務節數,竟然誇張到平均只有0.6節課(24分鐘)!
●文:廖建中(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副理事長)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陸續接獲學生家長和教師投訴,高雄市學前語言障礙巡迴輔導班師資嚴重匱乏,有些班級每位學生接受語言障礙巡迴教師服務的每週教學時數,平均竟然連一節課都不到,最誇張的班級每位學生每週只能分到0.6節(大約24分鐘)!也就是說,高雄市目前有些學前語障學生可能根本無法接受輔導教師直接教學,學前語障學生的學習權益,已經嚴重受到損害!

依據《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身心障礙巡迴輔導班實施要點》:「巡輔班設班標準每輔導區如安置身心障礙學生一至八人,得設立一班巡迴輔導班,編制教師一名,學生人數九至十四人,設置一班編制教師二名。學生數在此定值區間內,則視學生之需求狀況,由教育局統籌規劃師資調配,介入該校提供服務。」目前,高雄市共有九班學前語言障礙巡迴輔導班,人數最多的班級多達53人,最少的也有17人,教育局完全沒有按照設班標準補足應有的師資人力。(如附件)

也就是說,按照高雄市自己訂定的巡迴班設班標準,目前高雄市學前語言障礙巡迴輔導班的學生數通通都超過上限甚多。若依據教師每週基本授課節數規定,導師每週是16節(含1節交通時數),專任教師每週是18節(含1節交通時數),很多巡迴輔導班服務學生人數已經遠遠超過教師每週上課的總課節數,可見實際上會有許多學生根本無法做直接教學!

窮不能窮教育,苦不能苦孩子!高雄市教育局寧願花大把鈔票辦煙火式的活動,光是打腫臉充胖子舉辦世界運動舞蹈大會,自己承認至少慘虧640萬(外界盛傳虧了2千多萬),最近還花了約188萬編印有多達四個月周曆逾期無用、臭酸的「一○三學年度教育手札」送給每位教師,遭外界質疑是逾期選舉文宣、浪費公帑;可是,教育局卻連學前語障巡迴教師師資不足問題,都一再漠視不處理!高雄市教育局這樣辦教育的心態,實在讓人不齒!

【陳菊市長】說過:「施政堅持弱勢優先」、「優先照顧弱勢是高雄市的施政價值」,還承諾會「給予身心障礙孩子更多的扶持」。可是我們看到教育局的施政,卻明顯與【陳菊市長】說的背道而馳,我們真的完全看不到教育局願意照顧弱勢、願意扶持身心障礙孩子的施政心態。根據《親子天下》雜誌的調查(二○一四年縣市教育力總成績單),因為高雄市教育局的逆行倒施,【陳菊市長】在教師心目中滿意度差到極點,「勇奪」教師心目中最爛印象三冠王~【陳菊市長】在「市長是否重視教育投資」、「市長是否重視教育創新」、「市長是否關懷弱勢」等三個問題,得分都是全國最低。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呼籲,高雄市教育局應該拿出魄力與誠意,依法補足師資人力,兌現【陳菊市長】的政見與施政目標,不要讓【陳菊市長】的口號一再變成無法兌現的芭樂票或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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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奶瓶報報】 發信人:劉亞平 電子郵件:milklyp@ms69.hinet.net
※歡迎推廣訂閱:http://www.keu.org.tw/keu/register.aspx
※若要停止訂閱電子報,請寫信給發信人,我們將為您處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5/1/9 下午 02:22:31

【特教研討會】原103年12月24日特教研討會延至104年1月14日

本會的特教委員會是專業又認真,積極維護桃園縣特教孩子們的權益,值得更多夥伴的參與及力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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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開會通知單
地 址:32041桃園縣中壢市義民路53號2樓
電 話:(03)2811588
傳 真:(03)2811996
承辦人:侯振輝、陳惠心
受文者:如正、副本(同步以e-mail寄送)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桃縣教工字第1030000279號
附件:一、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104年度全縣第1次特殊教育研討會計劃
二、代課費申請表
主旨:原訂103年12月24日召開之本會103年度全縣第二次特殊教育研討會更正事宜,請 查照。
說明:
一、原定於103年12月24日(星期三)召開之本會103年度全縣第二次特殊教育研討會,因故延期將改為104年1月14日(星期三)召開104年度全縣第一次特殊教育研討會議。

二、依據本會104年度工作計劃辦理。

三、會議時間:104年1月14日(星期三),下午1:30~4:30。

四、會議地點:平鎮市社教館2F老人會館【平鎮市環南路三段88號,備地下停車場】。

五、請 貴校擔任特殊教育班(含集中式特教班、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資賦優異班以及學前特教班)之會員教師於104年1月12日(星期一)前報名參加。

六、出席本次會議請 貴校給予公假處理,代課費由本會覈實支付。(※代課鐘點費申請表,請事先傳真至本會憑辦,【正本】請於會議當日繳交。)

七、其餘事項詳見附件計劃。

正本:桃園縣各級學校、本會各級學校支會
副本:本會理監事(以上e-mail傳送)、本會特殊教育委員會

理事長 彭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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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104年度全縣第1次特殊教育研討會議計畫
一、依 據: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二、活動目的:維護各級學校特殊教育教師專業自主權、保障其權益及參與各級學校教育政策之制訂,並提供桃園縣教師會會員專業諮詢。
三、活動時間:104 年1 月14 日 (星期三)下午1:30~4:30。
四、活動地點:平鎮市社教館2F 老人會館【平鎮市環南路三段88 號,備地下停車場】。
五、主辦單位: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桃園縣教師會。
六、參加對象:桃園縣各級學校特殊班之會員教師、國立桃園啟智學校教師。
七、研習時數:3 小時(請先回傳報名表後,再至「桃園縣教師研習系統→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登錄)
八、報名時間:即日起至104 年1 月12 日(星期一),報名表如附件。
九、參加人員以公假處理,代課費由本會核實全額支付(填寫附件ㄧ後,連同課表傳真至本會憑辦,正本請於開會當天繳交)。
十、課 程 表:
時間 項目
13:30-14:00 報到領取講義
14:00-15:30 新課綱、授課節數、特教業務工作報告(侯振輝老師)
15:30-16:30 特教教師之專業對話及意見交流。(全體會員教師)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5/1/14 上午 01:10:03

楊梅地區的國小身心障礙教通車據學校說  依縣府規定只有中度以上的身心障礙生才能搭乘  希望特教主委能向教育局爭取放寬規定  只要是身心障礙生就可搭乘  並訂定交通車搭乘辦法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5/1/22 上午 12:17:03

不知老師有相關交通車搭乘辦法嗎?還是只是聽學校說的?

1/27(二)召開特教諮詢會時,會詢問市府相關交通車搭乘辦法的規定是如何!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5/6/12 下午 03:25:56

【2015/05/18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gmail.com 


【會議報告】全教產參與國立高中職身心障礙特教班教師員額編制會議
 PS我們很遺憾的是,教育部仍然以省錢辦教育,犧牲特教生應享有足夠的教師員額編制的照顧,踐踏弱勢學生的受教權益,實在令人生氣!

 

●●【會議報告】國立高中職身心障礙特教班教師員額編制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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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104年4月27日(星期一)上午10時
地 點:教育部國教署4樓第三會議室(台中霧峰) 
主持人:王春成 組長
本會代表:高孟琳(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政策部主任及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政策研究部主任)、侯振輝(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特教主委)
報告人:侯振輝、高孟琳

 

〈詳細記錄以委員會紀錄為準〉
【緣由】因國立高中職各類特教班之教師員額編制,每班皆未補足教師三人,影響特教學生受教權,尤其是資源班老師負擔太重(新北市資源班一位老師,學生卻超過80人;桃園市一位老師,學生達60-70多人!)

【本會代表建議】
1.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五條:學校(園)設特殊教育班者,其員額編制如下:
一、教師:
(一)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
1.幼兒園及國民小學:每班置教師二人。
2.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每班置教師三人。
建請教育部應補足國立高中職各類特教班之教師員額編制,每班置教師三人。
2.國立高中職教師員額編制,特教老師員額應該獨立計算,不應納入學校總員額編制之中來計算。
3.『103-106年度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分散式資源班教師人力充實方案四年計畫草案』應儘速執行。
4. 強力建議,資源班每滿21位特教學生,增聘一位特教老師(即21~41位學生,有一位特教老師,學生到達42位時,再增聘一位老師,以此類推)。

【會議決議】
1. 王春成組長認為,每班置教師三人,不是僅指特教老師三人,還包括一般教師,故要請教育部解釋。
2. 受限於員額編制,現階段仍以補充設備及經費為主,由各校提出申請。若需人力,則可聘雇助理員。
 


※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網站:http://www.teu.org.tw/
會址:
中壢區義民路53號2樓
電話:03-2811588
傳真:03-2811996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5/11/27 上午 11:53:28

我要特教評鑑納入校務評鑑~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6/1/16 上午 10:41:43

國小特教資源班每周每位老師最低服務學生人次不是51人次嗎?最近本校行政去研習帶回相當寶貴且最新訊息,上面資料是每班每周120人次,也就是說每位老師每周60人次,不夠就須檢討超額人力問題,市府發的公文有51人次有60 人次,莫衷一是,本校行政大人們解讀說51人次是舊規定,堅持60人次,請代為解惑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6/4/19 下午 01:56:44

依據桃園市國中小資源班實施要點,

資源班老師每周服務學生最低為51人次,這是確定的事情,
也就是說,只要每周服務學生51人次以上,皆是符合定的。
關於貴校行政,說的60人次,請行政拿出公文舉證,因為口說無憑,
有的學校也會以未達60人次,來威脅老師,要求必須外派支援他校,
這是不對的,因為通常必須外派支援他校的情況,是學生人數未達8人,
而該班另外一位老師,才必須外派支援他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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