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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11 下午 12:56:24

請問特教相關人士,未課稅前桃園的資源班教師授課節數應是多少呢?

我看到的是20-22,那有沒有明確的數字?

或者相關條文可以參考?因為課稅後,攸關1-6月的超鐘點,謝謝各位先進~

還有,最新的特教授課節數,有無公文可以下載呢?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12 上午 08:31:34

好像特教主委有幫忙與特幼課協商為17/19,但是要等特幼課一紙公文下來才算數,而且堅持每週節數

仍維持40節,以保障學生受教權益,所以超出的節數就算超鐘點了!不過還沒有看到公文,所以一切都

還是未知數!也希望產業公會的新明國小侯振輝老師能幫大家問問教育局,公文進度到哪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14 下午 07:57:18

<DIV class=plainMail>【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公開回應特教老師有關課稅配套的問題

●回覆:廖建中(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副理事長)

特教的課稅配套措施,高雄市教育局特教科OK了,但好像卡在教育部,我們會持續關注。

昨天,有特教老師來信詢問相關問題,在此公開轉給大家參考:

●●●1010112廖建中老師的回信●●●
================================================================================
O老師:

目前特教的部分,主要卡在教育部,所以目前課稅配套的部分局裡雖然已經授課節數都定了,但教育部還沒核下來。

目前可以確定的是,教育部原本沒有補自足式班級的減授課經費,我們已經爭取到這部分的經費是由教育局自籌,這部分沒問題。

資源班的部分,教育部原本沒有說要補導師的課稅配套(2000元提高至3000元),因為有些縣市的資源班根本沒有導師的配置。目前教育部傾向要補,不過即使教育部不補,我個人認為教育局應該也會自己籌經費補(不太能可一般導師3000元,資源班導師2000元)。

至於其他減授的的部分,有人認為北高兩市的授課節數談得太低了,所以目前卡在教育部。

我們原先想讓教育局趕快定案,因為這議題越談可能條件會越差,不過高雄市教師會、職業工會那邊聽說跑去陳情國中特教的課,想要再減,所以.....目前特教科的態度就是等教育部回覆。特教科希望學校能按照原來的課排,屆時教育部回覆補多少節,就給老師多少超鐘點。

你不能拒絕繳稅,因為一定會被查到(我相信這只是您的氣話)

這議題我們會持續關注...

   廖建中 上

●●●1010112特教老師的來信●●●
================================================================================
我是產業工會的會員,因為最近大家都很關心課稅配套措施,就想請問一下:

我是特教教師,我們似乎是處理配套措施的減課或補發終點的問題時,被遺忘的部份,學校說這是教育局七科處理的,可是目前為止並沒有看到七科有任何的動作或發文告知。

有問過其他學校,有的學校是學校處理普通班的減授時數時,也一併處理了校內特教教師的鐘點,可是也有學校的特教教師也說學校沒有做任何的處理,一切都要看七科。

因此想麻煩工會的是,如果教育局真的遺忘了特教的部份,是否可提醒教育局也應該要公平處理。

如果是沒有經費,那請問我們明年應繳的稅難道可以免除嗎?或是我們可以拒繳呢??????

感謝各位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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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2/6 下午 10:28:58

【教育部令】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第9條、第12條修正條文,自101年1月1日施行

教育部100年11月8日臺特教字第1000192999B號令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第九條、第十二條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
第9條特殊教育學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一人。

二、主任、組長:各處、室置主任一人,由教師兼任;各組置組長一人,除總務處各組組長專任外,其餘組長由教師兼任。但復健組組長得由專任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兼任。

三、秘書:設二十五班以上或三學部之學校,置秘書一人,由教師兼任。

四、教師:學前教育及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班置教師二人;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每班置教師三人。

五、導師:
 (一)學前教育、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每班置導師二人,由教師兼任之。
 (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教師兼任之。

六、教師助理員: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人數,每十五人置一人,未滿十五人以十五人計。

七、住宿生管理員:設有學生宿舍之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校,置住宿生管理員四人,其住宿學生人數超過四十人者,依下列規定增置之:
 (一)學前教育及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增加十人,增置一人。但增加之學生均為以聽覺及語言障礙為主者,每增加二十人,增置一人。
 (二)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每增加十五人,增置一人。但增加之學生均為以聽覺及語言障礙為主者,每增加二十五人,增置一人。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每增加二十人,增置一人。但增加之學生均為以聽覺及語言障礙為主者,每增加三十人,增置一人。

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依學生需要置下列各類專任人員六人至九人,第四目所列人員並得依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規定聘用:
 (一)醫師:以具有專科醫師資格者為限。
 (二)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及語言治療師等其他治療人員。
 (三)社會工作師。
 (四)職業輔導、定向行動專業人員。

九、護理師或護士、營養師:除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設置外,十五班以上或設有二校區者,並得增置護理師或護士一人。

十、幹事、助理員、管理員、書記:按同等級學校一般標準配置。

十一、技士、技佐:設有職業類科之學校,視職業類科之實際需要,配置技士或技佐一人至三人。

十二、工友、技工、司機:
 (一)工友:學生以聽覺障礙為主之學校,每四班置工友一人。學生以視覺障礙、智能障礙及肢體障礙為主之學校,十二班以下置工友六人,十三班以上,每四班增置一人。設有學生宿舍者,住宿學生人數在二百人以下,增置四人,超過二百人者,每滿一百人增置一人。
 (二)技工、司機:視實際需要配置。

十三、運動教練:為專門從事運動團隊之訓練或比賽指導之工作,得置運動教練。

--------------------------------------------------------------------------------
第12條 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員額編制,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實際需要準用第九條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規定。

    資賦優異特殊教育班員額編制,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實際需要準用第九條第四款之規定,並得聘請兼任之特約指導教師。

    特殊教育班導師員額編制,除自足式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實際需要準用第九條第五款之規定外,其餘各類特殊教育班,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實際需要採每班一人,由教師兼任之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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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2/6 下午 10:31:01

<DIV class=plainMail>【特教課稅配套】1001114研商101年度國教階段暨學前特殊教育班教師課稅配套措施相關事宜會議報告

報告人:廖建中

●時間:100年11月14日(星期一)下午16時30分
●地點:本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3樓研習教室(愛國國小)
●主持人:黃科長盟惠

●會議代表:劉亞平(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廖建中(高雄縣教師會理事長)、劉延興(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特教委員會主委)

這次會議,由下午四點半一直到晚上快八點才結束。不過,特教老師的授課節數攸關大高雄全體特教教師權益,我們非常重視,因此劉亞平(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廖建中(高雄縣教師會理事長)和劉延興(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特教委員會主委)皆親自出席,共同為所有教師權益合法合情合理地把關。主要提案有三,分述如下:

案由一:有關本市國民中學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班教師課稅配套措施乙案,提請討論。
決議:
一、身心障礙類:
●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專任教師16節、導師12節(雙導師)。
●分散式資源班:專任教師16節、導師12節 。
●巡迴輔導班:專任教師16節(含交通節數1節)、導師12節(含交通節數1節)。
二、資賦優異類:
●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專任教師16節、導師12節。
●分散式資源班:專任教師16節、導師12節。

案由二:有關本市國民小學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班教師課稅配套措施乙案,提請討論。
決議:
一、身心障礙類:
●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導師18節(雙導師)。
●分散式資源班:專任教師18節、導師16節。
●巡迴輔導班:專任教師18節(含交通節數1節)、導師16節(含交通節數1節)。
二、資賦優異類:
●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專任教師18節、導師16節。
●分散式資源班:專任教師18節、導師16節。

案由三:有關本市所屬特殊教育學校教師課稅配套措施乙案,提請討論。
決議:特教學校國小、國中各比照普通學校各階段。(高職部授課節數另案討論)

PS.以上三個案由的決議,為與會人員共識版本,尚未定案。後續將由特教科彙整相關意見後簽請上級及財主單位同意以及相關行政程序、作業後,方能定案。


整理轉貼教育部相關規定:

●●●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
================================================================================
【附件1】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減輕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授課數負擔,增加教師備課時間,並調增導師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
 (二)國立大學(實驗高中)附設實驗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國立附設中小學)。

三、補助原則:
 (一)核定分配數,依據全國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師數計列;私立國民中、小學之補助金額併計於縣市政府補助款內。
 (二)降低授課節數部分,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均減二節,國民小學導師每週再減二節,國民中學教師鐘點費以每節新臺幣三百六十元計算,國民小學教師鐘點費以每節新臺幣二百六十元計算,每人每年以四十週計算,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另以鐘點費之百分之十計算。
 (三)國民中小學導師每月補助導師費新臺幣一千元(即每月導師費新臺幣三千元)。

四、實施方式:
 (一)本部:本案執行後,將督導各縣市政府採固定授課節數辦理,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依授課領域、科目及學校需求,以每週安排十六節至二十節為原則,不得超過二十節,導師授課節數與專任教師之差距以四節至六節為原則,且不得高於實施課稅前之授課節數。
 (二)縣市政府:應修正所設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相關規定,各領域採固定節數排課,並減少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均減授二節課;國民小學導師每週再減授二節課。另計列國中小導師人數以申請導師費補助。
 (三)補助經費運用順位如下:
  1.以校為單位,所減授課時數合計達專任教師授課節數(國民中學應同領域或科別):
   (1)經縣市政府核定教師員額編制,得依教師法聘任專任教師。
   (2)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
  2.以校為單位,所減授課節數未達專任教師授課節數(國民中學應同領域或科別):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或兼任教師。但經公開甄選無人報名或經甄選未通過時,得由校內教師兼任之並領兼課鐘點費。

五、計畫申請及審查: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中小學應依本要點規定,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檢具計畫(包括經費概算表)向本部申請補助;本部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審查所報計畫,必要時得組成評審小組審查。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要點經費為全額補助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中小學,應於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始得執行,且本要點之補助屬特定教育補助,應經本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撥款。
 (二)縣市政府對經費之執行支用,依行政院預算執行規定,本要點之補助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納入地方政府預算,並依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先行辦理墊付。
 (三)對縣市政府之補助於補助經費核定後,每年一月、六月及十月分三期撥付,第一期撥補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六十,第二期撥補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第三期撥補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十。國立附設中小學則採一次撥付之方式。
 (四)第一期款由縣市政府於每年一月製據、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報本部撥款。第一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由縣市政府於每年六月製據、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及補助經費請撥單,報本部請撥第二期款。第一期及第二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由縣市政府於每年十月製據、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及補助經費請撥單,報本部請撥第三期款。經費有結餘者,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五)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中小學應於受領補助款之次年度一月份,檢具本部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成果報告表及應繳回之計畫結餘款項,報本部辦理核結。
 (六)未盡事項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七、成效考核:
 (一)補助經費經核定後,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中小學應依計畫辦理。
 (二)本要點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填補原應支付之人事費,且年度補助經費執行率,應切實依分配數、分配月份執行;未依規定執行之縣市政府或執行成效較差者,本部得酌減該縣市政府次一年度補助款額度。
 (三)本部應積極督導各縣市政府及學校對補助款之執行,必要時得召開檢討會或進行實地訪視督導,以瞭解各縣市執行情形。

●●●教育部補助國民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執行補充說明●●●
================================================================================
【附件2】教育部補助國民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執行補充說明
100.10.06
1.國民中小學教職員課稅配套之「調整國中小教師授課節數」部分,應配合學期制於101年2月1日起實施,為減少因行政作業及課務變動過大而影響學生學習權益,101年2月1日至7月31日因教師減課所遺課務,以由原教師以兼代課方式授課並依相關規定支領鐘點費方式辦理為原則。(有關101年1月份是否補助鐘點費乙節,將另函通知。)

2.本案之補助對象如下包含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國立大學(含實驗高中)附設實驗國民中、小學。

3.有關調整授課節數之部分說明如下:
 (1)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均減2節課,其範圍包含一般班級教師、分散式資源班教師、集中式資賦優異班教師及藝術才能班教師。
  ※國中小集中式身心障礙班之導師-採雙導師制,不再減課。
  ※國中集中式身心障礙班之教師如非擔任導師,則比照一般教師得以減2節課。
 (2)公私立國小導師再減2節課,其範圍包含一般班級導師、集中式資賦優異班導師及藝術才能班導師。
  ※國小集中式身心障礙班之導師-採雙導師制,導師不再減課。

4.有關調增導師費部份:
 (1)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導師每月調增補助導師費新臺幣1,000元,其中包含一般班班級導師、集中式資賦優異班導師及藝術才能班導師。
 (2)集中式身心障礙班設雙導師,兩位導師每月均得以領導師費3,000元。故除補助第1位導師每月調增新臺幣1,000元,亦補助第2位導師每月新台幣3,000元。

5.課稅補助之減課經費是依公私立國中小教師人數乘以減課節數核算,減課範圍包括未兼行政之教師及兼任組長或主任之教師。

6.國小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應固定,並使專任教師不超過20節,導師不超過16節。各縣市如原有教師編制較優,應以所獲分配金額確實使國小導師減授4節、國中教師及國小非導師減授2節。

7.以100學年為過渡期,基於學習及評量之連貫,民國101年元月份各國中小之授課,延續第一學期之授課,第二學期之人力如在2月1日前覓得代理或兼課師資,則在第二學期更換。如因課程時數無法分割時,則由原任課教師授課至六月底;如因代理或兼課教師無法在二月以前覓得,則第二學期由校內適當人員兼授,下學年重新規劃。

8.基於補實人力無法在一年內到位,校外兼代人力不易完全滿足,教務及人事若在依法公開選聘後仍未覓得,基於學生利益研請校內教師兼代。教師如因年齡、身體因素確實未便兼代課,得由校內外其他教師代為教授所減課務。

9.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推動「教育部全國中小學教師員額系統」填列,並以公權力強力推動,力求供給與需求資訊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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