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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1 下午 03:57:06

<DIV class=plainMail>【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關於校務會議《全體制》的聲明!

●整理:陳俊成(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中職主委)

人自己放棄做決定的權利,那就由別人來決定你!
請各校教師努力守住校務會務由全體教職員參加!

民主,直接當然比間接好。

【校務會議】:要直接民主的「全體制」?還是間接民主的「代表制」?當然是所有教職員參加的「全體制」!

各位老師,校務會議是學校立法院,大家不要因學校說都會在下班時間開會而選擇「代表制」,若大家選擇「全體制」,學校必須利用大家有空時間開會,因為校務會議出席人數不足會流會。

大家不要因「無知」或「偷懶」缺席,否則到時欲哭無淚!

PS.因為【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的努力,很多原高雄市學校都改成《全體制》,校園民主&專業自主,大家一起來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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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會議採行《全體制》,請老師們用選票維護自己的權益!!

一、過去,高雄市多數學校的校務會議採「代表制」,但自縣市合併、高雄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0年1月26日高市四維教中字第1000004576號函訂)重新修訂後,各校應再次依民主程序重新表決之。

二、《代表制》僅由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校長、處室主任,職員工友代表組成並參與會議。部分重要校務的提出及表決未必能代表全體教師或多數教師的意見,而且學校在召開會議時,並未依規定將議程於前七日公告及個別通知代表委員,導致委員們常無法確實地掌握或蒐集大家的想法,適時反應,而會議後,代表們所討論表決的事項也常無法傳達給其他教師,不是會後被告知、迫於接受,就是完全不知情。甚至有些委員表示個人所背負的壓力頗為重大,或是會議現場才看到開會內容,表決結果往往只是流於背書。

三、《全體制》的教師代表則改由全體專任教師出席會議,表決也是一人一票。不僅較能維護教師個人及全體權益,也能讓每一位教師參與、了解、決定學校的重要事務,凝聚光華國中的向心力。

四、現階段,很多學校採行代表制,開會時間以配合家長代表為主,訂於暑假期間或期中放學後,恐增加代表委員的負擔。若是改制成全體制,開會時間則可以考量配合多數委員(即全體專任教師)。「校務會議實施要點」明文規定:「校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開會期間以避免影響正常教學及校務運作為原則」,目前高雄市採全體制的學校多將時間訂於期初:暑假最後一次返校日、期末:休業式當日,並不會影響教師的課餘時間。

五、經調查,高雄市採全體制的學校多只召開校務會議,不另行召開教職員工會議。因為,只有校務會議具有法源基礎,教職員工會議是沒有法源根據的,並不一定要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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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奶瓶報報】 發信人:劉亞平 電子郵件:milklyp@ms69.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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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2/28 上午 10: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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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2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本會製作之"校務會議大解讀" 公開提供線上瀏覽,歡迎點閱!

 

首先感謝片中擔任演員的夥伴們,都是初試啼聲,沒有片酬還賣力演出。

 

這部片子,已拍攝兩年多,原本是搭配本會到校演講「教師在學校如何有效地開會」時播出,現在放在網路上供老師們隨時點閱。

 

酄迎上本會網頁→最新消息→點選【本會製作之"校務會議大解讀" 公開提供線上瀏覽,歡迎點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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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align=center>
本會製作之"校務會議大解讀" 公開提供線上瀏覽,歡迎點閱!

本片緣起於教師們平日辛勤忙碌於教學工作,對於開會的規範及策略,較無空暇時間去研究涉獵,而校務會議又是學校最高決策機制,不可謂不重要,因此,桃園縣教師會特別設計、拍攝製作本片,提供老師們最精華、最有效率的開會「撇步」,為老師們守住您自身的權益。

第一部分:<object width="480" height="385"><param name="movie" value="http://www.youtube.com/v/78r99vNwajQ?fs=1&hl=zh_TW"></param>

<param name="allowFullScreen" value="true"></param><param name="allowscriptaccess" value="always"></param><embed src=" </object>'>http://www.youtube.com/v/78r99vNwajQ?fs=1&hl=zh_TW"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scriptaccess="always" allowfullscreen="true" width="480" height="385"></embed></object>

第二部分: <object width="480" height="385"><param name="movie" value="http://www.youtube.com/v/cXMgCTjRynM?fs=1&hl=zh_TW"> </param>

<param name="allowFullScreen" value="true"></param><param name="allowscriptaccess" value="always"></param><embed src=" </object>'>http://www.youtube.com/v/cXMgCTjRynM?fs=1&hl=zh_TW"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scriptaccess="always" allowfullscreen="true" width="480" height="385"></embed></o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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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4/1 上午 10:08:25

<DIV class=plainMail>大高雄的教育夥伴們,一起抵抗誤導、親身參與,校務會議就是要--「全體制」

●文: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 陳俊成

長期以來,教育產業工會認為校園民主要從教職員工的直接民主開始,才能有效地推行至實際的教學現場,學生也才能信服!身教總是重於言教!教育產業工會也因此身體力行於直選工會理事長!

校務會議是校園最重要的計劃、規章訂定場合;由國民教育法第10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此可知其重要性。

校務的重大事項包括:校務發展計劃、學校各種重要章則、依法須議決事項。各種攸關教師權利義務的規範,如:「教師聘約」明確規範教師主要義務,「導師輪替辦法」明確規範導師輪替正義,「課務編排相關辦法」明確規範排課正義,「導護輪值」明確規範導護正義,「教評會、成績考核會」,「寒暑假返校時間」…等;項項都是攸關教師在校能否安心教學的重要規範。

規範教職員工的重大事項,理當由大家一同議決,而非由代議士為之,除非人數太多;但一個學校的教職員工多數介於50~150人之間,何來「人數太多」。遺憾的是,有些學校試圖用部分說法,企圖讓教師述求「直接民主」的浪潮知難而退,讓少數人為多數人決定、多數人為少數人的決定負責。

1、校務會議要下班時間開,全體制就會要求大家下班時間留下來。
請問市政府的市政會議,教育局的局務會議,學校的主管會報、導師會報,都是下班時間開嗎?開會有效率,30分鐘就可開完,行政工作報告主要以書面或網路公告即可;許多學校利用開學準備日、修業式當天進行校務會議,也就可議決大多數重要事項!另外,會議要過半才能開會,理當選擇多數人方便的時間,下班強留開會顯然不當。

2、校務會議和教職員工會報都要開,會議多負擔重。
許多學校並無教職員工會報,且在校務會議成為全體制後,教職員工會報因人員重疊,自當可減少數量甚至廢除,轉而由校務會議為之。許多學校除緊急重要事項(如,樂學對應學校),都以期初、期末共兩次校務會議為原則。

上述問題為的是要混淆全體制的價值,針對代表制,我們反而要問的是:代表制的代表人選真能反應你的心聲嗎?所成決議真符合多數人意志?學校重要事項,還是要由所有人一起議決才能有執行的共識和效率!自己權利義務本就不該假手它人來操控,合法合理該爭取就要爭取,公平正義該規範就該規範!期待大高雄的教育夥伴一起抗拒誤導,訴求直接民主,支持校務會議全體制,身體力行民主精神,言教更要身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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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4/22 上午 08: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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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19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老師,你參加校務會議了嗎?
文/邱儷萍(本會理事)


校務會議是學校最高的也是最重要的決策單位,舉凡校務發展計畫、學校重要章則、教師聘約、超額辦法、導師輪替辦法及校務評鑑....都需經校務會議議決通過,而上述的每一事項,都和老師們的未來息息相關。所以,期初與期末的校務會議,真的很重要,也希望老師們能有此認知,都能參加對學校發展及自身影響深遠的校務會議。以下就幾點論述:

一、合議制的校園大家集思廣益權責均攤
不論是國民教育法或教師法的立法精神,都主張學校的重要章則已非掌握在少數人手中,而是透過校務會議大家一起來合議。這種合議制的校園,好處之一,就是避免錢跟權壟斷而產生了弊端,最近新北巿的午餐回扣案就是很好的借鏡;好處之二,大家集思廣益總勝過少數人專斷的思維;好處之三,主事者常說自己有責無權,合議制的決策,正好可以分攤主事者的責任,因為這是大家的決定,大家一起來負責。

二、相關法令的保障
教育部於99年8月27日台國(四)字第0990119655C號令,做了以下的核釋: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二項所定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爰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僅就校務會議之成員比例訂定規範,至該校校務會議之成員中係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則由學校依其校內民主程序討論後決定之。
隔年教育部1月28日台國(四)字第1000009047號函又說明:有關所詢本部解釋令所定「校務會議之成員中係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則由學校依其校內民主程序討論後決定之」,其中所稱學校依其校內民主程序討論後決定,係指得由現制校務會議討論後決定之,或由校內其他會議討論後決定,其成員則宜顧及各方代表性。
足見,老師們要參與校務會議,是有相關法令保障的,端看自身要不要爭取想不想參加而已。

三、落實校園民主從參加校務會議開始
國小三年級的社會課本有一章的教材,內容是說:家庭重大的事由家庭成員共同來決定。─為人師表的我們,身教重於言教的我們,不是正應當身體力行參加校務會議嗎?因為校園重大的事,理當由校園的老師共同來決定。如果我們抱怨,為什麼主事者那麼不民主,如果我們感嘆,都是行政在主導教學...那為什麼不透過校務會議,透過自身的參與來讓校園變得民主呢?落實校園的民主,有賴教師的自覺與勇氣,實踐校園的民主,就從「我要參加校務會議」開始吧!

台灣目前,總統都可以直選了,校務會議還規限於少數幾個代表嗎?老師,民主的時代,你參加校務會議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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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7/3 下午 07:40:01

【2012/06/21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茶壺內的校園風暴

文/邱儷萍(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理事)


與一般職場相比,看似單純的校園,其實也是瀰漫著茶壺風暴,尤其若干決策有爭議時,平靜的校園也會凝結緊張的氣氛。
說到勞動三權,我滿認同我們勞資關係部主任奇峯講的:先有爭議權才有協商權,有協商權才有團結權。俗話說的好:會吵的小孩有糖吃。如果没有抗爭的勇氣,往往決策者說了算,根本不會尊重你。
以某校為例,決策者拒絕了教師組織在校務會議時,有工作報告的時間,其理由是:並非每人都入會,為何每人都要聽教師會報告?你們報告,那我可不可以離席?
而站在教師組織的立場而言,我們是依教師法成立的合法組織,協助解決教育現場遭遇的問題,事實上我們也做了很多改善教育環境的事。因此,決策者實不應阻礙教師組織合法又合理的運作空間。相對於家長會在校務會議中被邀請發言,為教育做了許多努力的教師會,還要為自己爭取發言權,真是一種不平等的對待呢!
因此,其學校教師在校務會議中提案,案由為:於校務會議〝工作報告〞議程中納入〝教師會報告〞案,目前獲得大多數老師的連署支持,行政人員及代課老師不方便簽名,但也都不反對。若這案子議決成功,從此本校的教師會終有了一個驗明正身合法合理的地位。
說來也很好笑,教師法本就賦予了教師組織合法的地位,為何需經此一程序才有被扶為正宮的感覺?事實上,這也是教育現場存在的普遍情況,法理上,教師會已被賦予合法定位,而現實面,還是被漠視的地下組織。從地下組織到合法定位,這一段不小的距離,還有賴全體老師的覺醒與努力,一波又一波,讓自己存在的價值獲得尊重。
想想,在教育現場,不管是對學校、對教育局、對教育部,有老師不畏威權而為改善教育環境努力,為教師尊嚴而奮鬥,某位教師會的理事長,還常常調侃自己「不要錢不要命不要臉」─他們真是應該被好好保育的稀有動物呢!教育圈茶壺內的風暴雖風起雲湧,卻是通往校園民主、校園環境改善的必經過程。就像陳學聖立委所說:「本來以為是毒蛇猛獸,了解後才發現是家中珍寶!」對於那些自我調侃不要錢不要命不要臉的人,不知大家是否發現,因為他們的存在,校園變民主了,教育環境也改善了呢?好像煮開水,没有茶壺內水沸騰的風暴,吾人怎有健康的飲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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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9/10 下午 07:50:45

<DIV>新學期課稅減課之配套措施全面實施後,學校聘任了許多優秀的代理代課及兼課老師,有些學校非正式教師的比例超過二分之一,但是親愛的非正式老師們,您們知道嗎?依據屏東縣中等以下學校校務會議設置要點第五點之規定:定期會議由學校全體專任教師、職工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組成之.......,你們其實是無權出席校務會議的,也就是說即使人數比例逾半的您們參加校務會議,身分上只能算是列席,卻不具有正式的出席會議資格,因此相關的議案提案權與表決權也無法行使,請問,您認為這樣的規定合理嗎?</DIV><DIV>我們要問的是:造成這種怪現象的原因何在?除了非正式教師的聲音向來在校園中容易被忽視外,我們要質疑的是政府為何要讓為數眾多的代理代課老師在學校間年復一年的流浪,而無法進入正式的教師編制體系,以致許多在平等原則下,非正式教師原本應享有的資格與權利,因為制度的設計而被變相的剝奪,無法名正言順的參加學校的正式會議只是校園裡諸多不公平現象之一。</DIV><DIV>付出不比編制內老師少的非正式老師們,您們應該要生氣! </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9/11 上午 12:04:58

呆呆
回樓上的:
你真是有正義感的好老師!
舉雙手雙腳贊成代課老師全體參加校務會議!
還有家長也應全體參加,
或者家長和教師1:1的比例。
這才是真正的好制度!
您真是太棒了!給您按!按!按個讚!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9/11 下午 04:51:31

【2012/06/21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茶壺內的校園風暴

文/邱儷萍(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理事)


與一般職場相比,看似單純的校園,其實也是瀰漫著茶壺風暴,尤其若干決策有爭議時,平靜的校園也會凝結緊張的氣氛。
說到勞動三權,我滿認同我們勞資關係部主任奇峯講的:先有爭議權才有協商權,有協商權才有團結權。俗話說的好:會吵的小孩有糖吃。如果没有抗爭的勇氣,往往決策者說了算,根本不會尊重你。
以某校為例,決策者拒絕了教師組織在校務會議時,有工作報告的時間,其理由是:並非每人都入會,為何每人都要聽教師會報告?你們報告,那我可不可以離席?
而站在教師組織的立場而言,我們是依教師法成立的合法組織,協助解決教育現場遭遇的問題,事實上我們也做了很多改善教育環境的事。因此,決策者實不應阻礙教師組織合法又合理的運作空間。相對於家長會在校務會議中被邀請發言,為教育做了許多努力的教師會,還要為自己爭取發言權,真是一種不平等的對待呢!
因此,其學校教師在校務會議中提案,案由為:於校務會議〝工作報告〞議程中納入〝教師會報告〞案,目前獲得大多數老師的連署支持,行政人員及代課老師不方便簽名,但也都不反對。若這案子議決成功,從此本校的教師會終有了一個驗明正身合法合理的地位。
說來也很好笑,教師法本就賦予了教師組織合法的地位,為何需經此一程序才有被扶為正宮的感覺?事實上,這也是教育現場存在的普遍情況,法理上,教師會已被賦予合法定位,而現實面,還是被漠視的地下組織。從地下組織到合法定位,這一段不小的距離,還有賴全體老師的覺醒與努力,一波又一波,讓自己存在的價值獲得尊重。
想想,在教育現場,不管是對學校、對教育局、對教育部,有老師不畏威權而為改善教育環境努力,為教師尊嚴而奮鬥,某位教師會的理事長,還常常調侃自己「不要錢不要命不要臉」─他們真是應該被好好保育的稀有動物呢!教育圈茶壺內的風暴雖風起雲湧,卻是通往校園民主、校園環境改善的必經過程。就像陳學聖立委所說:「本來以為是毒蛇猛獸,了解後才發現是家中珍寶!」對於那些自我調侃不要錢不要命不要臉的人,不知大家是否發現,因為他們的存在,校園變民主了,教育環境也改善了呢?好像煮開水,没有茶壺內水沸騰的風暴,吾人怎有健康的飲水呢!

 

1.激烈的鬥爭或許可以討到糖吃,但不見得是高尚的手段,一不小心恐落得吃相難看之譏,別忘了目的與手段同等重要,此乃「民主」的真實價值所在,假民主之名的無理取鬧、多數暴力和威脅恐嚇才是對民主最可怕的斲傷,此乃引喻失義之一。

2.孟曰:「人不可以無恥。」又云:「恥之於人大矣,為機變之巧者,無所有恥焉。」一個不要臉的人,簡單說就是沒有羞恥心,一個沒有羞恥心的人,就是投機份子,一個由投機份子所領導的「某教師會」有何好說嘴?吾人又如何相信「因為投機份子的存在,校園會變『民主』,教育環境得以『改善』」?邱理事對此尚沾沾自喜引以為豪,此乃引喻失義之二。

3.進步與成長不見得建築在爭鬧和破壞上,平和的改變才是高段的手法。想喝到健康的飲水,買部逆滲透濾水開飲機,不用茶壺內的風暴,安靜地等上幾秒鐘就有了。至於煮開水這種過時的方法最多只能殺菌,是永遠去除不了雜質與重金屬污染的,邱理事,跟上時代吧!此乃引喻失義之三!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9/12 下午 06:44:47

1.贊成樓上發言:和平改變。

2.北縣各校校務會議也應該改善議事品質,勿再淪為表面文化。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9/12 下午 07:00:23

反對樓上發言

權利不會白白從天上掉下來

他的那些話怎麼不去對行政說呢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17 下午 07:24:24

原高雄巿的老師們!對身為專任教師的您,沒有什麼比校務會議「全體制」更重要!

●文:李明儒(高雄教育產業工會組織部副主任、高雄巿苓雅區福東國小專任教師)

選擇成為教師的您,相信一定和我一樣,除了懷抱百年樹人、春風化雨的理念外,再加上欽慕身為教師的尊榮,也受到安穩的工作吸引,而進入這個職場。

世風日下,教師不僅從原有的地位崇高,跌落至如今人人喊打的地步,無理的各項要求與申訴時有所聞,不少教師的熱情也逐漸被澆熄。但我相信,像我們這樣兢兢業業、本著良心努力的教師絕對佔了大多數。

在原高雄巿從事教師工作十年,我深深的感受到原高雄巿的教師是順服的一群,因為我們總是逆來順受,面對著種種千奇百怪的要求,只要教育局長官或校長一聲令下,舉凡花燈、科展與語文競賽的強迫參加、課務自理的強迫研習、吹毛求疵的課程計劃三級互審、各式各樣繁複的評鑑、繳交給上級多如牛毛又時間緊迫的資料,我們都摸摸鼻子乖乖的去完成,連「代購簿本、戶外教學、畢業紀念冊,由學年主任自行和廠商簽約洽談、自行由老師收款付費給廠商」,這種事也擔了起來。

直到高雄縣巿合併,我才發現曾經我們「習以為常」的事,在原高雄縣教師的眼裡竟是如此的「不合理」,因為原高雄縣早已進入「法治」時代,而我們原高雄巿卻停留在「人治」時代裹足不前。

許多原高雄巿的校長早已習慣人治,視一切法條於無物,在他任內找不到課編小組會議,因為召開會議後,就不能任意減授課給他的心腹愛將;不許教師會和教師工會代表在教師晨會上發言,因為學校是他的一言堂;以議處方式脅迫無意願的教師擔任行政工作,因為沒人想當他的組長;片面否決全校教職員工早已過半要求全體制的連署訴求,因為他將無法像代表制那樣,便於操控學校。

相信您看到這裡會想說,反正我只要乖乖的上好自己的課,帶好自己的班級,做好自己的行政工作,安安穩穩領我的薪水就好,那些事都跟我無關,但是,真的無關嗎?

校務會議就如同學校的立法院,舉凡只要校務會議通過的辦法,除非違反了的比它更高位階的法條,那怕它再不合理,只要您是該校的教職員工,您都得遵守無誤。

例如教育局來文要求學校依據「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訂定出各校擔任導師辦法,把導師工作項目舉凡導護工作、接家長電話時間等,一一列舉細項,並列入於教師聘約中。這代表著身為導師的您,違反了這些工作項目,就有可能面臨著被解聘的危機。

其實對學校和家長而言,導護崗位越多越好,站越久越好,因為這樣保障了學生的安全,接電話時段越長越好,越晚越好,因為方便親師溝通。家長高興,學校也樂得如此。

假如校務會議訂出專任教師每天皆須擔任導護工作,時間延長為上放學前後的兩個小時,遲到早退一次或學生發生意外者將解聘;訂出24小時須接家長電話,拒接(沒接到視同拒接)一次者將解聘,請問您該如何是好?

我知道您會說這太誇張,但再誇張十倍,只要是校務會議決定的,只要不違反比它更高位階的法條,您只能選擇遵守它,或者放棄這份工作。

另外現在有許多巿區的學校面臨著合併的危機,目前只要社區和學校同意,就會開始啟動合併,被併方學校所有的教師都將成為超額教師,我想應該不會有被併方學校教師同意這種不合理的條件吧!

但請您注意!是社區和學校同意,不是您同不同意,社區同意如果是指里民大會表決同意,那麼學校同意,當然是「校務會議」表決同意啊!

原高雄巿的老師們!對身為教師的您而言,沒有什麼比校務會議「全體制」更重要!因為那將決定您是否能繼續安穩的工作!

民主投票是一種沒有暴力的殘酷對決,勝負取決於票數的多寡,票數少的團體只能期待別人釋出善意,學校、教師、職員和家長在不同的議題上有時立場相同,但有時也立場相左,相同時自然票數的多寡不重要,但意見相左的時候呢? 

您真的已經準備好,要把您的一切工作項目交給其他人來幫您來訂定了嗎?如果身為專任教師的您,真的放棄了出席校務會議的權利,那您只能期(乞)求對方願意設身處地站在您的立場來為您著想,而不是他自己的立場。

原高雄巿教育局自民國88年訂定校務辦法以來,這12年來規定教師僅能以部份代表來參與校務會議,幸而在高雄縣巿合併後,經高雄巿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爭取下,方於100年1月 26 日修訂高雄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校務會議由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前項之成員中係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則由學校依其校內民主程序討論後決定之。

《代表制》中,部分重要校務的提出及表決未必能代表全體教師或多數教師的意見,而且學校在召開會議時,常常未依規定將議程於前七日公告及個別通知代表委員,導致委員們常無法確實地掌握或蒐集大家的想法,適時反應,而會議後,代表們所討論表決的事項也常無法傳達給其他教師,不是會後被告知、迫於接受,就是完全不知情。甚至有些委員表示個人所背負的壓力頗為重大,或是會議現場才看到開會內容,表決結果往往只是流於背書。

《全體制》中,教師代表則改由全體專任教師出席會議,表決也是一人一票。不僅較能維護教師個人及全體權益,也能讓每一位教師參與、了解、決定學校的重要事務,更能凝聚同仁的向心力。
 
在這裡提供一些校務會議全體制的實務經驗,給您和您的學校做參考:

Q1:如果校務會議改為全體制,學校告知將在下班後、例假日、寒暑假召開會議,該怎麼辦?
A1:依規定校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亦需經全體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另外不論是全體制或代表制,大家都有選擇出席與否的權利,學校不可能因為教師選擇不出席而加以懲處,反而要拜託同仁出席,以求完成校務會議。所以學校選擇在「奇特」的時間開會,這根本是搬石頭砸自己腳。

Q2:那學校何時舉行全體制的校務會議,既合乎規定,也不影響同仁呢?
A2:雖然校務會議開會期間以避免影響正常教學及校務運作為原則,有很多學校因採行代表制,開會時間以配合家長代表為主,故訂於暑假期間或期中放學後,方易成會,但恐將增加代表委員的負擔。若是改制成全體制,開會時間則可以考量配合多數委員(即全體專任教師),即可成會。目前高雄市採全體制的學校多將時間訂於期初:暑假最後一次返校日、期末:休業式當日,並不會影響教師的課餘時間。

Q3:直接於校務會議中提案改為全體制,合適嗎?
A3:依筆者親身經驗,不建議直接於校務會議中提案改為全體制,因為要在專任教師未過半的代表制校務會議中,通過改制全體制的難度,超乎想像的高。而一旦在校務會議中決定為代表制,將來限定只能在代表制的校務會議中再次提案改制,斷絕了以教師連署與召開全體大會決定的權利。如果您的學校沒有像本校來了一位願意主動傾聽與協助同仁訴求的新校長,願意今年自己主動於校務會議提案改制為全體制的話,千萬不要和去年的我們犯一樣的錯,因為您將永遠失去全體制的機會。

Q4:學校否決以專任教師連署與召開全體大會決定全體制的做法,該怎麼辦?
A4:請先行完成專任教師連署,再向工會提出申訴,再由工會出面處理即可。

每位教師的心中都渴望公平與正義的待遇,但要親自站出來對抗不公不義的人、事、物是需要極大勇氣的。我們可以沒有站出來對抗不公不義的勇氣,但是不能沒有勇氣支持維護教師權益的工會組織。

身為高雄巿教師的您,支持「高雄巿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不也等同您親自參與了對抗這些不公不義的事嗎?

高雄巿教師的自主與尊嚴需要你我一同來維護!加入「高雄巿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就是您最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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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奶瓶報報】 發信人:劉亞平 電子郵件:milklyp@ms69.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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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3/23 下午 06:48:31

Q:教師法第17條明白規定,校務會議可以討論導師輪任的辦法,但校長卻說這是他的行政權,到底桃園縣其他學校的作法如何?縣府教育局沒有相關規定,任由各校校長自行決定要不要遵守教師法嗎?
A: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也就是校長行使行政裁量,必須有法律的授權。誠如您所說,教師法第17條,擔任導師辦法,由校務會議定之。由校務會議定導師輪替辦法,才是合情合理又合法之事。所以 貴校校長明顯違反了行政程序法及教師法。


Q:校務會議可否錄音錄影?
A: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二 章 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第7條第一項:下列政府資訊,...應主動公開: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 治法規。......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
又本法第8條中明訂:
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選擇其適當之下列方式行之:
一、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
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
四、舉行記者會、說明會。
五、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
所以,合議機關之會議記錄,可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這是政府資訊公開法中明確規定的事項。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1/10 下午 04:57:56

【全體制或代表制】校務會議之組成由學校依其校內民主程序討論後以過半數同意為原則

【高雄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第四點第二項:前項之成員中係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則由學校依其校內民主程序討論後決定之。

校務會議之成員中係全體專任教師(全體制)或教師代表(代表制),交由學校依其校內民主程序討論後決定,則以過半數同意為原則。

這問題,有學校紛擾不休,102年9月17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行文教育部及教育局,102年10月14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發文解釋。

PS1.立法院的「倒閣案」,告訴大家一個簡單的道理,民主就是數人頭的遊戲,校務會議是學校最高決策機制,自己放棄舉手的權力,就等著讓人家宰割!

PS2.主權在民,對人民來說,直接民主可以避免間接民主的誤差和背叛,學校很多會議都可以全體參加,校務會議當然也沒有問題,【原高雄縣】學校幾乎都是「全體制」,而【原高雄市】學校為何這麼多「代表制」?老師放棄自己的權力,就等著被犧牲自己的權益!這案子,就是我們協助某學校爭取校務會議全體制衍生出來的。

PS3.我昨天,基於人道立場,接受一個外縣市教師的諮詢,她加入的工會似乎軟弱無力,她跟自己工會求援也無甚幫助。我跟她講了將近一個小時,釐清了她和學校的情況,眾人皆醉她獨醒,校務會議、教評會、考核會都在土霸王校長的掌握中,我很沉痛地告訴她,妳是我們的會員,你的堅持會成功,但可惜妳不是,以妳現在的處境,先認輸投降吧!老師不覺醒和團結,人為刀俎,師為魚肉!

轉貼相關的公文和回復:

●●●1021014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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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受文者: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中字第10236645500號
主旨:貴會函詢有關「學校依其校內民主程序討論之決議應為多數決或二分之一以上」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02年9月17日高教產工(平)字第1020000115號函。
二、「高雄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第十點第一項第二款「校務會議議案經充分討論後,有異議者,提付表決,以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作成決議」,案內校務會議成員係「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乙項議案,若符上開實施要點第三點規定之議決事項,則應以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始能作成決議,如係由其他校內民主程序討論後決定,則依校內議事規範或特別決議,其餘則以過半數同意為原則。
正本: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副本:本市市立各國民中小學、本局國小教育科(紙本)、國中教育科(紙本)


●●●高雄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0年1月26日高市四維教中字第1000004576號函訂
一、本要點依國民教育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各國民中小學為議決校務重大事項,應召開校務會議。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主持之。校長因故無法主持時,由法定代理人主持。

三、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如下:
 (一)    校務發展計畫。
 (二)    學校各種重要章則。
 (三)    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四)    校長交議事宜。

四、校務會議由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
  前項之成員中係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則由學校依其校內民主程序討論後決定之。

五、校務會議由代表組成者,其成員比例如下:
 (一)家長會代表:由家長會推選產生,其人數為代表總額五分之一至三分之一。家長會會長為當然代表。設有特教班或附設幼稚園之學校,應各保留一名家長代表出席。
 (二)教師代表:由全體教師推選產生,其中未兼行政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扣除家長會代表人數後總額之二分之一為原則。教師會會長為當然代表。
 (三)校長、兼任處室主任之教師及人事、會計。
 (四)職員工友代表至少一人。
  校務會議如由全體專任教師參加,其他人員人數則由學校行政會議自訂之;但家長代表比例以全體教職員工五分之一為原則。
  校務會議代表均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六、校務會議代表於第一學期開學後六週內改選為原則,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均為無給職。

七、校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召開前七日應於學校公開場所公告並個別通知代表。
  如經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校長應於連署完成後十五日內召開臨時校務會議。
  校長亦得依校務需要召開臨時校務會議。但應於三日前公告之。如發生校園緊急事件,則不在此限。
  第一項及第二項期間應扣除例假日。

八、提案之提出除由校長交議外,需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連署。
  家長會及教師會亦得提案;各處室之提案經行政會議通過即可提出,毋須連署。

九、校務會議需經全體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十、校務會議議決方式如下:
 (一)議案經充分討論後無異議者,主席宣告議決通過。
 (二)議案經充分討論後,有異議者,提付表決,以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作成決議。
  校務會議議決方式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依內政部訂頒會議規範辦理。

十一、校務會議之決議事項,應於會後一週內書面告知家長會及教師會並公告之。

十二、校務會議開會期間以避免影響正常教學及校務運作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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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奶瓶報報】 發信人:劉亞平 電子郵件:milklyp@ms69.hinet.net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1/13 下午 07:36:51

我們是每學期都不一樣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2/3 下午 04:25:10

各校正式教師不要再冷漠,應該連署跟學校爭取參與校務會議的法定權益!只要正式教師半數以上連署,學校就要接受!連署可以讓冷漠教師表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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