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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elven3536 你所受的委屈,我們一定替你討回公道 軍公教的待遇太好嗎?薪水太高嗎?是跟美國比、新加坡比還是跟大陸比?勞工的薪水太低嗎?待遇太差嗎?指的是科技新貴勞工、企業高階白領勞工?還是基層勞工、外籍勞工?工商時報在其社論中指出,軍公教的待遇太好,既不符合社會正義(合理、公平)又拖垮國家財政;什麼是社會正義?拿基層軍公教人員來為政府的財政背黑鍋,符合社會正義嗎?五月十六日報載財政部報告,指出目前租稅不公、稅收減少及資源配置扭曲問題相當嚴重。財政部配合經濟部研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修正草案,增訂製造業及相關技術服務業,得適用五年免稅優惠,預估整體稅收損失五年合計約一千億元。平均每年約二百億元,比軍教課稅後的稅收一百五十二億元,多了四十八億元。 今天,基層的軍公教人員應該要向政府爭取應有的待遇。尤其,扁政府聯合媒體煽動群眾,一開始在軍教課稅議題上企圖模糊焦點,只談課稅不談待遇調整與變相減薪,軍教人員至少要堅持立場,使政府維持當初招聘時所承諾的待遇。 沒有軍教人員會反對課稅;爭取待遇與課稅原本就是兩回事;課稅是維護社會正義,爭取待遇則是所有勞工的權利!否則,勞工憑什麼理由要求老闆加薪呢? 最後,我們希望能制訂合理的教師勞動契約,並成立教師工會,能提供法律服務,專門為教師爭取權益,並在權益遭受侵犯或損失時,爭取合理的補償。 一、中小學教師工會勞動契約基本規範: 1.教師工會的主要工作,在替教師爭取權益,並在教師權益遭受侵犯或損失時,主動介入並提供諮詢、調解、訴願、訴訟等協助,為教師爭取合理的補償。 2.教育部必須與教師工會協商教師的聘約、待遇、工時、工作條件、退休撫卹、福利等,並訂定契約與違約罰則、以及賠償事宜。 3.各縣市地方教育主管機關與學校,必須遵守教育部與教師工會協商制訂的契約,否則應負行政與民事之無限賠償責任。 二、中小學教師工作時數、勞動內容與勞動條件契約細則: (一)工時 1.每天七點四十五分以後上班,四點十分之前下班。 2.上班時間三分之一做教材研究準備,三分之二上課。 3.非行政人員每學期之會議時間不得超過十小時,超出部份時間視同上課,逾時應給予請領加班費。導護、週會、班會時間視同上課時間。 4.暑假二個月、寒假一個月。 (二)薪資 1.依照現行敘薪方式,考績甲等以現行方式再加一等,乙等以現行甲等方式敘薪,丙等以現行乙等方式敘薪,丁等以現行丙等方式敘薪,戊等以現行丁等方式敘薪。 2.年終獎金固定二個半月,考績獎金併入績效、校務評鑑、教師評鑑考量,必須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則,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 3.每年應該依照通貨膨脹率調薪,並應該與教師協會協商通過後始得實施。 4.公保、健保費率應與教師工會協商通過後,始得施行。 (三)工作環境與條件 1.政、教分離,工作內容與教學或班級經營無關者,均屬於行政工作,教師有權拒絕參與;例如:成績輸入、編班、排課、訓導、輔導都屬於行政工作。 2.各校必須施行導師輪流制,不限科目都有輪流導師之義務;特定人員無法擔任導師,應在校務會議決議並通過,始得施行;並且每年應該重新表決。 3.所有教師課表應該由電腦排課,行政不得利用職權在課程安排上圖利特定人士,教師對於課表若有疑義,行政應該與教師協調,協調無效時,應該召開臨時校務會議,付諸討論、決議後施行。 4.調課、代課均為行政工作,行政人員有權在事前以書面商請教師調課或代課,除非該教師當週代課時數超出四節,或有其他特殊原因,否則不得推辭。 5.所有行政作業應該秉持公平公正原則,認真負責的態度,不得推委塞責;教師若有疑義或不滿,行政應該與教師協調,協調無效時,應該召開臨時校務會議,付諸討論、決議後施行。否則,應受行政處罰。 6.教師可以校外兼職,校外補習不得招收本校學校學生;上班時間,不得處理校外私人事務。 7.保障教師調動權益,教師調動辦法由教師工會擬定。 (四)福利、補助 1.教師進修補助二分之一,教師旅遊補助比照公務人員。 2.教師提起行政訴訟時,教育部應該無息融資訴訟費二分之一,為時四個月。 3.維持現有其他福利補助。 (五)退休撫卹 1.教師年滿五十五歲有權申請月退,教育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不得拒絕。 2.凡是九十一學年度之前取得聘用資格之現任教師,有權要求繼續享有八十九學年度之前的退休制度,教育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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