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Default.asp )
-- 工會論壇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ShowForum.asp?forumid=299 )
--- 專任授課不得超過20節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9030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2/11 下午 02:17:43
<DIV> 【2012/02/10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法令訊息】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
教育部101年1月20日臺國(四)字第1000234382C號令
修正「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本原則」,名稱並修正為「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各領域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一致,並達總量管制之要求,特訂定本基準。
二、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依授課領域、科目及學校需求,每週安排十六節至二十節為原則,且不得超過二十節之上限。專任教師授課節數應以固定節數為原則,不宜因學校規模大小而不同。
三、專任教師兼任導師者,其授課節數與專任教師之差距以四節至六節為原則。
四、專任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其減授節數之基準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之。
國立師資培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專任教師兼任主任行政職務者,每週之授課節數以一節至四節為原則;兼任組長行政職務者,每週之授課節數以七節至十三節為原則。
五、專任輔導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以學生輔導工作為主要職責,原則上不排課或比照教師兼主任之授課節數排課;兼任輔導教師之減授節數,國民中學教師以十節為原則,國民小學教師以二節至四節為原則。
六、國民中小學之人事、會計人員,不論規模大小,不得由教師兼任,其人員之任用,應依國民教育法之規定辦理。
七、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不同規模國民中小學之行政組織層級、單位及人員配置,發揮總量管制效益,合理調配專任、兼任及部分時間支援教學之人力,以維教學品質。
八、中央政府專案補助增置之員額,應優先運用於教師人力缺乏之學校。
九、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本基準規定及人力、經費等實際狀況,訂定補充規定。
※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網站:http://www.teu.org.tw/ 會址: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樓) 電話:03-4280368、03-4283122 傳真:03-4283397 </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2/11 下午 02:19:14
課稅配套補充訊息(一) 資料來源: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政策部2012.01.10 有關國中小教師薪資,免稅到100年底,其過渡時期所得,何者免稅?何者課稅?初步整理如下: 一、 100年度年終工作獎金,無論軍公教,均以受領年度(101年)納入所得計稅(依據:財政部101.01.02函釋)。 二、 有關100年度內發生之事實,而於101年才給付的部份(如本會101.01.06函之說明),財政部賦稅署承辦單位100年12月29日口頭允諾本會,請另函給該部,該部將比照國軍人員,近日內正式函釋,免納入所得計稅,本會已發函。 三、 100年12月底之前之兼、代課鐘點費,於101年度以後給付者,免納所得稅。(依據:教育部101.01.05函釋)。 四、 第八節輔導課鐘點費,應為加班費,財政部於各次協調會均答應教育部於100年11月1日發函財政部,本會亦多次催請立委協調財政部儘速依教育部解釋,發出函釋予以免計入所得。 感謝陳源豐監事及新北市教師會的共同關心。 04_20120102財政部函:覆課稅年度疑義.pdf 20120106全教政字第101005號函.pdf 06_20120105教育部函:兼、代課鐘點費徵免稅.pdf 02_20111101教育部函:課後輔導鐘點屬加班鐘點.pdf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2/11 下午 02:20:47
<DIV> 【2012/02/09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教師各項收入課稅及免所得稅資料~財政部函 因應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幼雅園教職員工及高中職以上學校軍訓教官薪資所得自101年度起恢復課稅,該等人員支領各項給與徵免所得稅案,詳如財政部100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33221號函【教師各項收入課稅及免所得稅資料〈財政部函〉】所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支領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一覽表」暨「高中職以上學校軍訓教官支領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一覽表」。
教師、職員薪額等40項給與之徵免及其適用之所得稅法規定,經彙整如下所列:
一、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部分 (一)應課徵所得稅計有: 1.教師、職員薪額 2.教師學術研究費 3.工友、技工、駕駛工餉 4.雇員薪資 5.專業加給 6.地域加給 7.結婚補助費 8.生育補助費 9.眷屬喪葬補助費 10.子女教育補助費 11.特教津貼 12.考績獎金(主管職務加給免稅) 13.年終工作獎金(主管職務加給免稅) 14.強制休假補助費 15.休假補助費 16.兼課鐘點費 17.代課鐘點費 18.課外輔導鐘點費 19.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人員鐘點費 20.講座鐘點費 21.出席費 22.稿費
(二)免課徵所得稅計有: 1.主管職務加給 2.導師費 3.國內進修補助費 4.國外進修補助費 5.不休假加班費 6.私人其他收入
(三)依函釋相關規定課徵所得稅計有: 1.房租津貼 2.實物代金 3.交通補助費 4.加班費 5.國內差旅費 6.國外差旅費、誤餐費、生活費、交通費 7.比賽獎金
二、高中職以上學校軍訓教官部分 (一)應課徵所得稅計有: 1.俸額(本俸) 2.專業(學術)加給 3.勤務加給
(二)免課徵所得稅計有: 1.主管職務加給 2.國內進修補助費 有關教師工作所得相關函釋及免徵項目,請參見財政部賦稅署"軍教薪資所得課稅專區"-- 【http://www.dot.gov.tw/dot/home.jsp?serno=201112260001&mserno=201112260001&menudata=DotMenu&contlink=content/soldier_teach.jsp】 但仍請會員老師注意該網站更新較慢之部分規定,本會將持續於最新消息中公告。
※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網站:http://www.teu.org.tw/ 會址: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樓) 電話:03-4280368、03-4283122 傳真:03-4283397 </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2/12 下午 08:59:06
有學校科任排22節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2/17 下午 11:36:43
請樓上檢舉的兄台, 報出是哪個學校來, 以方便工會報到教育部和教育局。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2/18 下午 03:07:00
過去是以每週上課分鐘而非節數,高國中小才 容易取得平衡點,有關教師編制也應以此為計 算基礎,比方國小周三半天(全校)週五(中低年) 半天..精算後告知同仁..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2/25 上午 11:04:59
<DIV style="OVERFLOW: auto; WIDTH: 820px">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協助會員勞資爭議事件申請書 陸續有多所學校向本會提出協助會員勞資爭議事件的申請,有需要的學校會員歡迎下載使用! 勞資爭議協助申請書如附件,供本會所屬各支會會員於學校遭遇有關勞工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時,得向本會申請協助。(比申請團約協商具有時效) 請將申請書各欄位填寫完畢後,傳真(03-4283397)或郵寄至本會(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樓)辦理。 註: 1.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條之定義:勞資爭議係指勞工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 2. 針對學校產生之工作內容相關爭議,請預先收集相關資料如:會議紀錄、工作輪值表、實施原則(辦法)、...,可資證明工作內容或權益調整事項的資料皆請收集,並隨申請表與申請名冊一併檢附。 3. 如有其他相關問題,請來電03-4283122或03-4280368洽詢。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勞資爭議協助申請書.pdf●● ========================================================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協助會員勞資爭議事件申請書 一、申請人(代表人)資料: 姓名 所屬支會名稱 會員卡號 性別 職稱 地址 電話 二、爭議發生時間: 年 月 日 三、爭議發生地點: 四、證據及有關資料: (1) (2) (3) 五、爭議要點(事實及經過): 六、請求協助事項: 七、爭議事件之工會會員人數:男 人、女 人,共 人(詳如名冊) 申請人: 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說明: 一、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條之定義:勞資爭議係指勞工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 二、請將申請書各欄位填寫完畢後,傳真(03-4283397)或郵寄至本會(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236 號1 樓)辦理。 三、如有其他相關問題,請來電03-4283122 或03-4280368 洽詢。 ●●勞資爭議事件申請協助會員名冊●●
==================================================================== 序號姓名性別會員卡號連絡電話簽章 </DIV>
※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網站:http://www.teu.org.tw/ 會址: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樓) 電話:03-4280368、03-4283122 傳真:03-4283397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4/1 上午 10:14:59
<DIV class=plainMail>【課稅配套】教師組織要兼具法令和專業才能捍衛教師權益 ●報告人:潘如梅(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政策部)
100學年度第2學期起,因應教師課稅國民小學教師採固定授課節數排課,並得支領超時鐘點費,而教師請假兼代課費用如何支領問題,【高雄市教師產業工會】專業並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對會員詢問皆能提出相關規定回覆解惑。
101年3月22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召開會長會報,本會整理有關「兼代課聘任」「兼代課鐘點費」與「代理導師費」等相關法規,並於會中報告宣導(詳如工會網站http://www.keu.org.tw/keu/newView.aspx?keuNewsId=423),茲因會中詢問者眾多,決議辦理研習另為宣導說明。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於會長會報後,仍接獲許多學校詢問並反應對相關規定不甚了解,本會認為目前國小現場對於不諳相關法規情況下,恐影響相關人員權益,遂發文建請教育局辦理研習,宣導相關法規以利學校業務推動。
轉貼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函 =================================================================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高教產工(平)字第1010000034號 主旨:邇來迭有學校反應因應教師課稅國民小學教師採固定授課節數排課,並得支領超時鐘點費,惟學校若不諳相關規定,恐影響相關人員權益,建請 貴局辦理研習宣導,以利法規遵循與業務推動,惠請 查照見復。 說明:依據本會101年3月22日召開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暨高雄縣教師會會長會報會議決議辦理。 正本: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高雄市立各國民小學、本會 理事長 劉亞平
──────────────────────────────────── 【牛奶瓶報報】 發信人:劉亞平 電子郵件:milklyp@ms69.hinet.net ※歡迎推廣訂閱:http://www.kcta.org.tw/maillist/maillist.aspx ※牛奶瓶報報(過往電子報)網址:http://www.kcta.org.tw/milkping/milk.aspx ※若要停止訂閱電子報,請寫信給發信人,我們將為您處理。 </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4/13 下午 07:24:20
<DIV><DIV id=yiv1255497559wrap><DIV id=yiv1255497559top></DIV><DIV id=yiv1255497559content><DIV class=yiv1255497559header> 屏東縣教產工會暨教師會電子報第 136 期◎ 訂閱網址:http://www.ptta.org.tw ◎ 發報時間:2012-04-11</DIV><DIV class=yiv1255497559breadcrumbs>Home </DIV><DIV class=yiv1255497559middle><DIV class=yiv1255497559TadNewsPaper_content> 敬致 本會會員、縣教師會及會務人員 各位好!檢送「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加班費性質鐘點費一覽表」,有關高中職重補修及夜光天使鐘點費納入課後鐘點費免稅內容一案,說明詳如附檔,,請參閱,謝謝。 歸納「課後鐘點費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資料
轉載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新聞 http://www.nftu.org.tw/news/news_view.aspx?NewsID=201203081745434B64 <DIV>標題: 有關「課後鐘點費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案」報告</DIV><DIV>消息類型: 最新訊息公告</DIV><DIV>部門別: 政策部 </DIV><DIV>最 新 消 息 內 文</DIV><DIV> </DIV><DIV> 教育部今日召開「研商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鐘點費得否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會議,會議由陳益興次長主持,本會由秘書長忠泰老師、副秘書長德水老師與會。會中達成以下決議:</DIV><DIV> 一、教師課後鐘點費屬加班費性質,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惟每師每月以不超過70小時為限,可免稅之項目共計以下六項:</DIV><DIV>1.幼稚園兒童課後照顧人員鐘點費。</DIV><DIV>2.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人員鐘點費。</DIV><DIV>3.國民中學第8節課後輔導鐘點費。</DIV><DIV>4.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第8節課後輔導鐘點費。</DIV><DIV>5.攜手計畫課後鐘點費。</DIV><DIV>6.國中小補校及高中職進修學校授課鐘點費。</DIV><DIV> </DIV><DIV> 二、教育部會將前揭會議決議函請財政部進行統一規範。</DIV><DIV> 三、有關假日、寒暑假課後鐘點費得否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教育部將擇期邀請本會再行研商。</DIV><DIV> 四、針對本案,教育部體恤教師加班辛勞、並積極釐清教師權利義務,本會表達由衷感謝,並期待儘速妥處假日與寒暑假鐘點費問題。</DIV><DIV> </DIV> </DIV></DIV></DIV></DIV></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4/14 上午 02:26:19
不公平 政府對一般勞工課稅標準 經常性的給予就應課稅 老師的主管加給及導師費不就是符合經常性的給予嗎? 為何免課稅? 政府課稅標準,不應有兩套!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4/14 上午 08:58:28
導師費和行政加給不是經常性給予, 每一學年隨時可能不當導師或不接行政。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4/14 下午 01:42:19
一年內都當導師或行政人員,就是經常性的給予 學校一年內由導師轉成科任或未擔行政的人是不是很少 一般勞工的主管加給都列入薪資課稅的,為何老師沒有?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4/15 上午 06:29:21
民眾?那你為何不當老師呀?老師是經過千辛萬苦、努力,才能考上的呀!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4/17 上午 02:33:16
老師是教育者,頭腦應清楚點 既然要課稅,就應平等,一國不能兩治 何以特優老師?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6/3 上午 12:00:32
【2012/05/14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國中授課節數表終於出爐!教育局長承諾跳票!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的行政效力真的已經快要爛了,有關國中小教師因應課稅配套的授課節數表,別的縣市早在去年底就已經開始因應並修正相關授課節數表並在學期開學前(2月1日前)便將修正的辦法給基層學校 ,而桃園縣總是比別人慢,還慢得離譜,不僅趕不及在2月前給學校,還拖到現在連學期都要結束才出來! 檢視剛出爐的桃園縣國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看來,桃園縣政府仍然繼續歧視「國中」「藝術人文」與「綜合活動」領域的教師, 仍然無法做到「桃園縣國中教師的授課節數應該比照其他縣市「固定」、「等值」並「下降」,尤其不該歧視非考科教師!」 <DIV align=left><DIV align=left>很遺憾,桃園縣教育局長林逸青做不到去年年底最後一天所承諾為會議所做成的決議與共識努力 並「由教育局專案簽請縣長決定」【1230授課節數會議報告】,的【國中部分】: (1)國中17(含)班以下之學校,主任由8節下降為6節,組長由12節下降為10節。(2)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領域由20節下降為19節。---已確定跳票! </DIV></DIV> ●●桃園縣國民中學教師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 92年7月15日府教學字第0920162117號函訂定 94年8月22日府教學字第0940230227號函修正 95年6月19日府教學字第0950175340號函修正 99年9月28日府教數字第0990380198號函修正 101年5月7日府教中字第1010086071號函修正,並自101年1月起施行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 二、適用對象:本縣國民中學(含完全中學國中部、國民中小學國中部)之正式教師、代理及代課教師。 三、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授課節數: <DIV align=center> 學習領域 節數 類別 | 國文 | 英語 | 數學 | 自 然 與 生活科技 | 社會 | 健康與 體 育 | 藝術與人 文 | 綜 合 活 動 | 專任教師 | 16 | 18 | 18 | 18 | 18 | 19 | 20 | 20 | 兼導師 | (依專任教師減授4節) | </DIV> 四、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授課節數表。各校依本要點之規定編排教師授課節數後應透過課程發展委員會分配得減課之教師得減授授課節數,必要時不受最低授課節數之限制。 <DIV align=center>班級數 節數 職別 | 17(含) 班以下 | 18~ 26 | 27~35 | 36~44 | 45~53 | 54~62 | 63(含)班以上 | | 主 任 | 8 | 6 | 4 | 2 | 1 | 1 | 1 | 組 長 | 12 | 8 | 8 | 6 | 4 | 2 | 1 | 副 組 長 | | | | | | 4 | 2 | 協助行政工作教師 | 0~4人 | 0~6人 | 0~8人 | 0~10人 | 酌減授課節數2節 | 輔導教師 | 酌減授課節數10節,但必須是員額編制內之輔導教師,在輔導室實際參與行政工作輔導行為偏差學生者。 | </DIV> 五、特殊班與補校教師之教師授課節數,依照其相關規定辦理。 六、行政職務及導師以專任教師兼任為原則,且不得重複兼職,如有特殊狀況,經報本府核准後實施。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則依相關規定處理之。 八、因應教師課稅配套調整授課節數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專款補助;如教育部減少或停止補助,將另行調整相關授課節數。 ●●桃園縣國中教師的授課節數應該比照其他縣市「固定」、「等值」並「下降」,尤其不該歧視非考科教師!●● ======================================================================================== 【2011/12/23教育桃源電子報】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DIV align=left><DIV id=yiv1338220612globalContainer><DIV id=yiv1338220612content class="yiv1338220612fb_content yiv1338220612clearfix"><DIV id=yiv1338220612mainContainer><DIV id=yiv1338220612contentCol class="yiv1338220612clearfix yiv1338220612hasRightCol"><DIV id=yiv1338220612contentArea><DIV id=yiv1338220612pagelet_main_column><DIV id=yiv1338220612pagelet_main_column_personal><DIV id=yiv1338220612pagelet_wall><DIV class=yiv1338220612profile-pagelet-section><DIV>桃園縣國中教師的授課節數應該比照其他縣市「固定」、「等值」並「下降」,尤其不該歧視非考科教師! 桃園縣政府長期對國中教師的授節節數不做檢討,本會屢次要求要檢討國中教師的授課節數,桃園縣政府皆置之不理,從各縣市發布的日期來看,桃園縣和台北縣(新北市)最古老,且版本是落後的,長年不改,根本就是怠惰、苛待國中老師,現在比較表一攤出來,就很明顯是二等公民,桃園縣政府不與更合理的縣市比較,思索提升教師教學和備課品質,卻與更差的縣市看齊,國中老師,您還要沉默嗎? 所以我們訴求:桃園縣國中教師的授課節數應該比照其他縣市「固定」、「等值」並「下降」,尤其不該歧視非考科教師! 以下是本會於桃園縣100年12月21日研商「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實施要點」修訂事宜會議中所提供的資料。 ===================================================================== 國中專任[不含導師、特教、兼任]教師授課節數一覽表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教學部 溫淑君 整理(資料來源:雲林縣斗六國中教師會) <DIV align=center> 領域 縣市 | 發布日期 | 語文 國文科 | 語文 英語科 | 數學 | 自然生活科技 | 社會 | 健康與體育 | 藝術與人文 | 綜合 活動 | 台北市 | 080502 | 18 | 20 | 20 | 20 | 20 | 21 | 21 | 21 | 台北縣 | 060308 | 17-18 | 18-20 | 18-20 | 18-20 | 20 | 19-21 | 20-22 | 20-22 | 桃園縣 | 060619 | 17-18 | 18-20 | 18-20 | 18-20 | 19-20 | 19-21 | 20-22 | 20-22 | 台中市 | 110126 | 18 | 18-21 | 18-21 | 18-21 | 18-21 | 18-21 | 18-21 | 18-21 | 台南市 | 100603 | 18 | 20 | 20 | 20 | 20 | 20 | 20 | 20 | 高雄市 | 110214 | 18 | 20 | 20 | 20 | 20 | 20 | 20 | 20 | 屏東縣 | 070815 | 18 | 20 | 20 | 20 | 21 | 21 | 21 | 21 | 宜蘭縣 | 090814 | 18 | 20 | 20 | 20 | 20 | 20 | 20 | 20 | 花蓮縣 | 100128 | 18 | 20 | 20 | 20 | 20 | 20 | 20 | 20 | 台東縣 | 100923 | 18 | 20 | 20 | 20 | 20 | 21 | 21 | 21 | 金門縣 | 090728 | 18 | 20 | 20 | 20 | 20 | 20 | 20 | 20 | 連江縣 | 091020 | 18 | 19 | 19 | 19 | 19 | 21 | 21 | 21 | | | | | | | | | | | </DIV> 1、 桃園縣政府長期歧視「國中」「藝術人文」與「綜合活動」領域的教師 桃園縣政府喊五育並重是喊假的,長期對非考科之「藝術人文」與「綜合活動」領域的教師以最高的授課節數安排,不顧「藝術人文」與「綜合活動」的教學品質,枉顧這些在學校中佔少數的老師的聲音,甚至以強大的政府資源弱化、霸凌這些非考科的老師,我們認為「科科等值」的價值,應該要從縣府尊重任課老師開始─我們反對歧視這些在學校中佔少數的「藝術人文」與「綜合活動」領域的教師,他們的教學品質與備課品質應該同等被重視! 2、 目前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境內所屬國中,除國文科教師外,其他科目教師每週授課時數均相同。 3、 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台東縣、金門縣、連江縣境內所屬國中,非基測考科(健體、藝文、綜合)教師每週授課時數均相同。 </DIV></DIV></DIV></DIV></DIV></DIV></DIV></DIV></DIV></DIV></DIV>
※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網站:http://www.teu.org.tw/ 會址: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樓) 電話:03-4280368、03-4283122 傳真:03-4283397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6/12 上午 12:09:34
【2012/04/09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桃園縣政府函】本縣國民小學超時授課鐘點費支給方式補充說明 報告人/福利推廣部蘇俊叡 教師課稅已經正式上路,但是相關的配套卻遲遲的、陸陸續續的才補上,真不知是教育部會拖?還是教育局會拉?有些決議及公文還真是晚了些。總之,學校端總得在忙亂中、無所適從中以及摸索中進行各項事宜,而教師們也只能如一個棋子般,任由擺布。桃園縣政府101年3月21日所發的公文(桃教小字第1010010259號),總算讓學校有個依據,也能較明確的處理超鐘點相關支付方式。 公文重點如下: ★ 超時授課之定義:教師授足基本授課節數之後,仍有需要再排定之教學授課節數。 ★ 基本授課節數:依據「桃園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其中協助行政教師(請參見附件ㄧ第三點之表格)的部分,請務必透過「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分配得減課之教師,得減授授課節數,必要時不受最低授課節數之限制,亦即其基本授課節數均得依其規定再予調降。 【舉例】若是您為級任導師又是學校教師會理事長,基本授課節數為16節,另外您超時授課4節,只要您上足16節課,就可以領得4節的超鐘點費;反之,如果您只上了15節課,又超時授課4節,此時您只能領到3節的超鐘點費喔,因為您未達基本授課節數。現在若經課發會決議後(最好是校務會議通過),協助行政教師的部分,學校教師會理事長得減授1節,這時您的基本授課節數就只要15節,而您超時授課4節,依然可以領到4節的超鐘點費。 ★ 整學期兼任、代課者:按每週排定之兼任、代課節數,每月以四週,每學期以五個半月計算發給。現職專任教師:應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其節數包括適逢國定假日未實際超時授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末)未滿一週之超時授課節數。
★ 教師請假期間如有超時授課鐘點者,其請假期間(含公差、公假),教師因差、假未實際授課之該超時任課節數,不得核支鐘點費;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停發請假期間之超時授課鐘點費。
★ 合格教師經指派擔任兼任、代課教師者,每週兼任、代課時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兼任不超過六節、代課不超過五節、兼任復代課併計不超過九節為原則。
【特別提醒】:請不要隨意私下就接受減課,除非依照相關法令之正常管道,否則有可能因為您的基本授課節數未降低,而無法超授幾節就領幾節的超鐘點費喔!
●●桃園縣政府函--本縣國民小學超時授課鐘點費支給方式補充說明●● ========================================================================================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巫珍妮 電子信箱:062091@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縣○○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桃教小字第101001025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0010259A00_ATTCH1.doc) 主旨:檢送本縣國民小學超時授課鐘點費支給方式補充說明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查「桃園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101年3月15日府教小字第1010047188號函諒達。 二、按「超時鐘點」,係指各校依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之課程計畫安排課務,並按本縣規定安排教師授足基本授課節數之後,仍有需要再排定之教學授課節數。各校經依規定排課核算後,如確有超授節數,得在各校人事費項下核實支給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如所排定授課節數未達基本授課節數者,則不予發給。 三、有關本縣各國民小學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支給方式,請依本補充說明辦理。 正本:本縣各國小 副本:本局國小教育科、本局人事室、本局會計室
●●桃園縣國民小學超時授課鐘點費支給方式補充說明●● ============================================================== 一、為使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各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各校)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支給方式有所依據,特訂定本補充說明。 二、超時授課,係指各校依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之課程計畫安排課務,並按桃園縣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規定安排教師授足基本授課節數之後,仍有需要再排定之教學授課節數。各校經依規定排課核算後,如確有超授節數,得在各校人事費項下核實支給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如所排定授課節數未達基本授課節數者,則不予發給。 三、級任老師、科任老師、教師兼組長、主任之基本授課節數,悉依「桃園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規定辦理,惟教育部、本局另有專案核准得減課者(如:輔導教師、圖書閱讀、午餐執秘、輔導團輔導員…等),其基本授課節數均得依其規定再予調降。 四、超時授課鐘點費之支給,應按月結算核給,其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理教師及兼任、代課教師: 1.整學期兼任、代課者:按每週排定之兼任、代課節數,每月以四週,每學期以五個半月計算發給。非整學期兼任、代課者:依實際授課節數發給(現職專任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之支給,尚無上開支給基準之適用)(依教育部94.11.8台人(三)字第0940144739號書函釋示)。 2.上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規定所稱「整學期」之意涵,係分別以8月1日至翌年1月31日(上學期)及2月1日至7月31日(下學期)為準(教育部94.11.10台人(三)字第0940149332號函釋)。 (二)現職專任教師: 依教育部94年6月24日邀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各地方政府及全國教師會代表召開之研商「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恢復實施後衍生疑義」會議結論辦理,其結論如下:應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其節數包括適逢國定假日未實際超時授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末)未滿一週之超時授課節數。 (三)其餘注意事項: 1.超時授課節數應註記於課表中。 2.超時授課鐘點費不得重複支給,教師請假期間如有超時授課鐘點者,其請假期間(含公差、公假),教師因差、假未實際授課之該超時任課節數,不得核支鐘點費;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停發請假期間之超時授課鐘點費。 五、各校合格教師經指派擔任兼任、代課教師者,每週兼任、代課時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兼任不超過六節、代課不超過五節、兼任復代課併計不超過九節為原則。但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核准者,不在此限,並自101年2月1日起實施。兼任、代課時數,校內、外應合併計算(依教育部101.03.09臺人(二)字第1010024544號函釋)。 六、本案所需經費,除專案減課項目悉依教育部、本局專案核准相關補助經費項下支應外(如:輔導教師…等),為應本府財政窘困,倘符合中央補助經費規定可支應超時鐘點費部分,請優先由中央補助款項下支應(如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經費及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經費等);若有不足,亦請學校先由各校「用人費用」項下「兼職人員酬金(124)」核支,倘有不足,再由其他用人費用科目調整勻應,最終仍有不足請各校確實核算報局撥補。 七、本補充說明未盡事宜,悉依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DIV align=left>●●桃園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 91年7月8日府教輔字第0910146282號函公布 95年6月5日府教學字第0950160412號函修訂 97年7月14日府教數字第0970227341號函修訂 101年3月15日府教小字第1010047188號函修正 一、本要點依據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第九點訂定之。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縣國民小學之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三、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參照表:(不含導師時間、每節四十分鐘) <DIV align=right>班級數 | 12班以下 | 13-18 | 19-24 | 25-30 | 31-36 | 37-48 | 49-60 | 61班以上 | 教師兼任主任 | 6 | 6 | 5 | 4 | 3 | 2 | 2 | 2 | 教師兼任組長 | 14 | 14 | 13 | 12 | 12 | 11 | 10 | 9 | 教師兼任導師 | 16 | 16 | 16 | 16 | 16 | 16 | 16 | 16 | 專任教師 | 20 | 20 | 20 | 20 | 20 | 20 | 20 | 20 | 協助行政教師 | 每校每週6節 | 每校每週6節 | 每校每週6節 | 每校每週8節 | 每校每週8節 | 每校每週10節 | 每校每週10節 | 每校每週12節 | </DIV> 四、組長以專任教師兼任為原則,惟得視學校規模及行政需求,由導師兼任之。組長由導師兼任者,其授課節數依兼任組長授課節數減授二節。 五、各處室行政業務,由主任組長確實負責外,得視學校規模及行政需求商請教師協助。 六、各校依本要點之規定編排教師授課節數後,應透過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分配得減課之教師,得減授授課節數,必要時不受最低授課節數之限制。 七、特殊班教師及輔導教師之授課依其相關規定處理之。 八、各校如有特殊情形,於不影響學生受教權原則下,得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府核備後實施。 九、本府另依總量管制精神,配合教育部二六八八專案人力調補,務使各授課教師教學負擔均衡為原則。 十、因應教師課稅配套調整授課節數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專款補助;如教育部減少或停止補助,將另行調整相關授課節數。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則依相關規定處理之。 </DIV>
※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網站:http://www.teu.org.tw/ 會址: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樓) 電話:03-4280368、03-4283122 傳真:03-4283397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6/12 上午 12:11:07
【2012/04/09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肯定教育局為國小之「小校行政」及「各校協助行政教師」的努力---桃園縣國小教師授課節數實施要點終於出爐了! <DIV align=left> </DIV><DIV align=left>為了因應101年教師課稅實施固定授課節數,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所有的配套方式幾乎都走在各縣市之後,各校要做為固定授課節數依據的「授課實施要點」卻遲遲未出來,桃園縣的行政效率無法比照其他縣市【跑】在各校之前,通常都是被基層罵臭頭後才姍姍來遲的出現! 這次的國小授課節數實施要點不意外的的拖延至101年度開始後三個半月,更在下學期開學後近一個月,終於發佈! 本會在去年受邀共同與會向財主單位爭取學校兼任行政教師授課節數下降及爭取各校「協助行政工作教師」(學校發展特色)減課【請見:【1230授課節數會議報告】財主單位講到錢就打結】,並表達如果縣府不願支付經費或調整編制,至少小校該 優先給予支持挹注,另外各級距學校”協助行政工作教師”(學校發展特色)減課部分應該給予支持,金額不多,在此次課稅配套若縣府一毛不拔,不只在六都敬陪末座,落後全國各縣市都大有可能 !最後有共識部份: (一)【國小部分】:〈1〉國小12(含)班以下之學校,主任由7節下降為6節,組長由15節下降為14節。(2)協助行政教師部分,12班以下及24班以下補助6節、25~36班補助8節、37~60班補助10節、61班以上補助12節。 (二)【國中部分】: (1)國中17(含)班以下之學校,主任由8節下降為6節,組長由12節下降為10節。(2)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領域由20節下降為19節。 等了三個半月,「桃園縣國小教師授課節數實施要點」終於出爐,值得肯定的是,【教育局長林逸青】終於為 自己去年最後一天所承諾的「由教育局專案簽請縣長決定」,並為會議所做成的決議與共識努力 ,讓國小之「小校行政」及「各校協助行政教師」(學校發展特色)的減課有著落!
PS1:本會一向講求「誠信」,對於願意守信且實踐的人都會不吝肯定,即使是本會經常批評的縣府官員也是一樣!該給肯定的時候一定針對值得肯定的地方不吝給予肯定! PS2:教育局林局長對【國小教師】的守信,於「桃園縣國小教師授課節數實施要點」看見了,但是「國中教師」的到現在仍未出爐,恐怕要再觀察一下! 以下檢附「桃園縣國小教師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DIV> ●●桃園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 91年7月8日府教輔字第0910146282號函公布 95年6月5日府教學字第0950160412號函修訂 97年7月14日府教數字第0970227341號函修訂 101年3月15日府教小字第1010047188號函修正 一、本要點依據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第九點訂定之。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縣國民小學之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三、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參照表:(不含導師時間、每節四十分鐘) <DIV align=right>班級數 | 12班以下 | 13-18 | 19-24 | 25-30 | 31-36 | 37-48 | 49-60 | 61班以上 | 教師兼任主任 | 6 | 6 | 5 | 4 | 3 | 2 | 2 | 2 | 教師兼任組長 | 14 | 14 | 13 | 12 | 12 | 11 | 10 | 9 | 教師兼任導師 | 16 | 16 | 16 | 16 | 16 | 16 | 16 | 16 | 專任教師 | 20 | 20 | 20 | 20 | 20 | 20 | 20 | 20 | 協助行政教師 | 每校每週6節 | 每校每週6節 | 每校每週6節 | 每校每週8節 | 每校每週8節 | 每校每週10節 | 每校每週10節 | 每校每週12節 | </DIV> 四、組長以專任教師兼任為原則,惟得視學校規模及行政需求,由導師兼任之。組長由導師兼任者,其授課節數依兼任組長授課節數減授二節。 五、各處室行政業務,由主任組長確實負責外,得視學校規模及行政需求商請教師協助。 六、各校依本要點之規定編排教師授課節數後,應透過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分配得減課之教師,得減授授課節數,必要時不受最低授課節數之限制。 七、特殊班教師及輔導教師之授課依其相關規定處理之。 八、各校如有特殊情形,於不影響學生受教權原則下,得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府核備後實施。 九、本府另依總量管制精神,配合教育部二六八八專案人力調補,務使各授課教師教學負擔均衡為原則。 十、因應教師課稅配套調整授課節數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專款補助;如教育部減少或停止補助,將另行調整相關授課節數。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則依相關規定處理之。
※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網站:http://www.teu.org.tw/ 會址: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樓) 電話:03-4280368、03-4283122 傳真:03-4283397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Powered By BBSx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