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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eng
發表時間︰2006/9/6 下午 10:59:55

一場精采的「教師勞動三權」之立法方向座談會

 作者:彭如玉 92.4.27

摘錄處:桃園縣教師會

 

是我參加四月18日在立法院法制局的座談會的紀錄,感覺像是上了一堂紮紮實實的進修課,尤其與會的勞動學者精闢的見解倒是一語道破教育官員和一些迂腐的教育學者及資方家長的錯誤觀念,尤其是以下6.7.8.10的幾位學者提供的精闢見解真是精采,為了不讓這樣精采的內容因時間而消失,在此將筆記整理後與大家分享。


建構「教師勞動三權」之立法方向座談會發言紀要
一、 主辦單位:立法院法制局
二、 時間: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
三、 地點:立法院法制局第二辦公室
四、 主持人:立法院法制局羅局長傳賢
五、 討論議題提綱:
1. 教師可否制定「教師勞動三權」?享有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
2. 世界先進國家關於「教師勞動三權」的立法力與立法趨勢為何?
3. 我國「教師勞動三權」的現行政策與檢討。
4. 我國「教師勞動三權」的立法意向與爭議。
5. 賦予「教師勞動三權」,對主管機關、社會、學校、教師、學生、教師會組織、家長等之衝擊為何?
六、 發言紀要:
1. 羅傳賢(立法院法制局局長):

  • 今天召開座談會希望將社會的事實轉換為法律事實。
  • 當法案進入政黨、黨團協商時,政治、選票將會是考量。

    2. 李來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關係處處長):
  • 有關教師是否組工會?衛環委員會的討論是:保留第四條教師是否組工會?以及爭議行為。月底政黨協商,如果今天有決議,宜速整理讓委員會知道、參考。
  • 對於團結權的部分是持肯定的的,總統指示勞動三法儘速完成,肯定教師是勞動者、受雇者,且享有勞動三權。
  • 勞動團體是否一定與專業作劃分呢?勞動團體亦包含醫師、航空機師…..其專業程度是無庸置疑的,唯教師部分是社會尚未能接受的。
  • 教師的薪資、待遇受國家保障,若教師會若因爭取協商權而想組工會,我想你們的希望將會落空,因為待遇法律訂定,幾乎沒有可協商之空間。
  • 我們樂見教師能組工會,但希望是自由、多元,而且在工會法的規範之內,不得由教師法和工會法同時限制。

    3. 陳德華(教育部督學兼教育研究委員會執行秘書):
  • 教育改革的方向之一是教育權的下放,但教師尊嚴和教師專業亦極為重要,有必要維護。
  • 教育部的立場是期望教師能朝專業發展,但勞動三權亦希望可保留。
  • 僱主與教師的關係與一般勞資關係不同,而且教師之勞資的折衝會影響學生。
  • 教師法之協商與爭議權並未明顯。
  • 兩委員會(教育委員會和衛環委員會)的認知差距太大。
  • 目前教育部關切的問題:如果教師選擇工會,那麼教師工會不等於教師會、學校層級不應有教師工會。我們知道爭議處理權不完全等於罷工、罷教權,這個部分教育部不反對,但應顧及社會心理之適應,做適當之規範。

    4. 廖俊仁(全國教師會副理事長):
  • 首先向所有與會代表致歉,因為教師的努力不夠,而要煩勞大家到這裡來討論教師的勞動三權;另外也正因為,教師長期以來都一直擔任著「複製文化」的工作,許多的觀念與價值都是經由教師傳遞出去,包括今天社會上有人質疑教師是否有勞動三權不也是經由這樣的管道產生的嗎?這樣看來似乎教師目前積極爭取擁有勞動三權,遇到這樣大的阻礙,似乎有些咎由自取。
  • 勞動三權是基本人權,而基本人權的主張是不需與不主張的人協商。
  • 保障教師的權益,才有學生的基本權益。
  • 目前教師組織在教師法的缺憾是並無完整之團結權,也無明確的協商權,更無有效的爭議權。
  • 嚴格上來說,目前教師勞動三權的爭取,看不出會有實體上的衝擊,最多只是在文化、情感上的衝擊而已。
  • 部分少數家長團體與教師團體對立,並非我們所樂見,實際上許多基層家長與教師是合作的夥伴,因此,也具有家長身份的教師不排除結合所有基層的受雇者家長共同組織一個「勞動者家長協會」,以讓廣大的基層家長發聲。

    5. 蕭慧英(台北市家長協會理事長、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召集人):
  • 我們看見928之後,政府決策的失衡,教師會雖無工會之實卻有工運之實。
  • 家長團體本來就沒有要跟教師團體對立,因此你們說的「勞動者家長協會」不用急著組,目前有我們這些家長團體就夠了。
  • 我們家長團體並沒有嚴厲反對教師組工會。
  • 有關教師法之修法,我們建議教師法應拿掉第八章,而且教師組工會應朝企業團體的方向規範讓校長和工友都能加入,私校和學校都不應有教師會且世界上有教師工會的國家都沒有學校教師會或工會。
  • 另外我們家長關心的是,會務假由誰來買單,此部分不可和工會法同談。
  • 會務假和爭議權的部分我們認為應排除教師團體,因為會影響學生的受教權;目前學生體罰事件仍在發生,因此我們希望先將學生人權處理好,再談教師勞動三權。

    6. 林佳和(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學會執行長):
  • 很遺憾,幾場會議下來,我發現我國仍是脫離不了威權的思想與作為,一般民主的國家,對這個議題是採開放的。
  • 就世界公法來說,教師可否組工會並非問題,像今天的討論題綱,我希望以後不要再討論這種不是問題的問題好嗎?。
  • 至於蕭理事長所說不應有學校教師會的問題,在此說明:歐洲國家都是學校教師會。
  • 我不同意勞委會李處長說:「…. 教師的薪資、待遇….因為待遇法律訂定,幾乎沒有可協商之空間。」原因是,一般的法律無法訂定的非常密實,也因此就是有很大協商空間。
  • 至於教師罷工是否造成對立性?我1992年參加德國有史以來第二次大罷工,結果是罷工後教師上課更努力,學生上課更認真、社會經濟也未見影響。
  • 有關教師罷工權的行使有下列幾種選擇:a完全禁止(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第51條第一項加入「學校」) 。b開放+冷卻期規定(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第51條第二項加入「學校」)。c完全開放+必須維持教學運作之「最低運轉需求」條款(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加入第50條第二項)。d完全開放。
  • 我個人比較贊成「最低運轉需求」的設計,因為強制仲裁反而容易激化衝突。
  • 現實評估:台灣只可能出現個別私立或公立學校的罷工,不會出現縣市或甚至全國的罷工,而公立學校的罷工一定是該校的特別問題--如校長,而不會是普遍性的問題,而這樣的個別問題,很容易在罷工前,用教育行政機關的介入去解決,比如說教育局或教育部不是嗎?
  • 對於教師是否組工會這樣的問題,看來教育部仍然在複製舊思想。

    7. 衛民(中正大學勞工研究所教授兼總務長):
  • 我國的勞動概念從最早的「勞保時期」然後進到「勞基法時期」,到現在的「勞動三權」的時期。
  • 國際勞工公約,早在1948便有訂定,1978、1981的第九十八號條款中便已明文規定:「教師擁有罷工權及公務假應於以保障...」,且這份公約我們的內政部都有簽署。
  • 教師是否擁有處理會務之公務假,在國際公約中是准予的。
  • 我不同意家長會之蕭理事長提到:「….先將學生人權處理好,再談教師勞動三權。」因為,不可為顧及學生之人權而否定教師之勞動權,這兩者是不相衝突的。
  • 另要說明的是「教師會」才有罷教權,而不是所有的教師皆可罷教,而且其罷教也必須有一定的程序。
  • 建議教師之勞動三權另獨立立法。

    8. 焦興凱(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副研究員):
  • 我國勞動人權未能確實,在以下的一個事例可見一般:八零年代,歡迎歐美各國來台投資,其中一個諷刺的說詞就是:「歡迎來台投資,因為台灣的勞工不得罷工!」
  • 美國國務院對台人權調查報告書,最新三月份的報告書顯示台灣教師及公務員之勞動三權仍作許多限制。
  • 再從社會勞動階層的分佈來說,用腦袋換取工作的一群人是社會上認為最高級的勞動者,他們可以組工會;再來是大多數人認為的:用勞力換取工作的一群人,他們當然也可組工會;最後大概是指那些只用器官換取工作的一群人,無庸置疑的這群人也可組工會;而教師全都用上了,卻不能組工會?!
  • 讓教師享有勞動三權的好處是:教師自身在行使勞動三權時就能做一良好的社會示範,正如928的社會示範。
  • 時代不同了,教育部不應有過去保守封建的想法和做法。
  • 強制入會不應有問題,可以由實力原則來處理其組織日後的消長。
  • 中研院的研究人員大概是大家所認同的高級人員吧!但是近來我們看見部分在院裡服務近26年的研究人員,因為國家的的財政縮編,被喚到一個密室之後告知更換非自身專業的工作….等,權利擅自被變更的情形真是令人同情,因此,這些研究人員都想組「工會」,覺得「協會」的功能還是不如「工會」 。

    9. 吳清山(台北市立師範學院國民研究所教授):
  • 提供中國人權協會最新作調查報告,有關文教類的得分是2分(總分5分),學生人權分數得分是3分(總分5分)。
  • 不可否認學校教師會在目前很多學校造成校園的不和諧,頗令人堪憂,故學校教師會的存在應於檢討。
  • 擔心教師擁有罷教權,即使前面所說可以補課方式,但都將影響學生的受教權。

    10. 王松柏(玄奘大學法律系教授):
  • 就國際公約之精神是鼓勵主動協商,而且教師之勞動權於1948年即獲得保障,由此來看,我國已落後半世紀了。
  • 爭議權是團結權的後盾。通常資方擁有廣大的資源(比如王永慶,我們不會認為資方是指他這一個人,而是只王永慶身後所擁有的相關資源),可對勞方作許多的處置與作為,如果再將勞方的爭議權拿掉,那麼,勞資的協商便是不對等的狀況,甚至任其宰割。
  • 憲法保障人民之結社自由。故我不同意蕭理事長說教師工會只能朝企業組織的論點,因為結社自由之範圍不應被限制。
  • 回應吳教授之意見:據研究指出教師之勞動條件事實上比一般勞工勞動條件還差,尤其私立學校教師之落差更大。
  • 再回應吳教授之意見:學校不會因為有工會而不和諧,應該是人的問題,通常是領導階層的問題。
  • 教師可否享有勞動三權?教師法之第一章第一條:「為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與生活,以提升教師專業地位,特制定本法。」就法律排序來看,前者為優位,故保障教師之生活權為前,讓教師擁有基本勞動三權是法有依據,且教師之權益亦與學生之權益息息相關。
  • 罷工權的行使在目前本國的接受度低,我同意剛剛林執行長說的「最低運轉需求」的方式。
  • 訂定日出條款以利兩法之銜接。
  • 至於會務假的問題,蕭理事長過慮了!而且在國際勞工公約中對教師之公務假就給予保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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