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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oami
發表時間︰2006/9/12 上午 11:14:06

教師法第十七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擔任導師。
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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