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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oami 桃園縣立大成國民中學導師聘任辦法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星期五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校務會議修正 依據第一條 依本校聘約要點第七條規定及相關法令訂定之。 目 的第二條 依公正、公開、公平原則建立合理合情之導師輪聘制度。 任 期第三條 導師之任期,以自接任新生班起至該班學生畢業止為基本原則,並逐年發予聘書。 第四條 自願擔任導師、經行政部門與教師協商而中途接任非新生班導師者,以接任至該班學生畢業為一任期,並逐年發予聘書。 輪 休(以一年為原則)第五條 擔任導師工作滿一任期者得輪休之。 第六條 卸除行政職務(主任、組長、副組長)者得輪休之。 緩 任第七條 患有疾病不堪擔任導師工作者,當事人應於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十五日向訓導處提出公立醫院證明,送教評會審查通過後,並經校長同意者,得延後輪任一學年。 第八條 有特殊情況不克勝任導師工作者,當事人或行政部門亦應於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十五日向訓導處提出報告,送教評會審查通過後,並經校長同意者,得延後輪任一學年。 第九條 從事教職期間擔任導師或行政工作滿二十年,年齡屆滿五十歲(含)以上,不願兼任導師工作者,得緩任導師職務。 第十條 夫妻同在本校服務,一人兼任導師或行政工作,另一人得緩任導師職務。(本校已刪除) 聘任對象第十一條 教師除行政人員、輪休人員、緩任人員外,皆為導師聘任對象。 輪任原則第十二條 導師之輪任,採分科按人數比率聘任之原則。訓導處核算導師之缺額,以各科該年度得輪任人數佔全校得輪任人數之比率,分科按比率聘任之。教師應於本辦法執行前分科抽籤建冊列管,依抽籤號序輪任之。 第十三條 凡有意願兼任導師者,訓導處得優先聘任之,併計為該科出任人數。 第十四條 任期中因調出而出缺者,由相對調入者補實之。 第十五條 新進合格教師為該年度該科目第一順位輪任人員。 第十六條 實習、代理、代課教師不得兼任導師及行政工作。惟實習教師取得正式教師資格後,為該年度該科目第一順位輪任人員。 第十七條 應輪任教師不足時,緩任教師須依第十、九、八、七條之順位,依序遞補之。 第十八條 接聘為導師,除符合緩任條件或因調出外,不得在任期中辭兼導師職務。 第十九條 教師緩任原因消滅、卸除行政工作已輪休一年者,為次年度該科目第一順位輪任人員。 聘任程序第二十條 訓導處依輪聘原則,協調各行政部門意見,擬定導師名單,八月十日前將名單知會教評會,若非完全依輪聘原則,應將名單提送教評會與行政會議聯席會通過後,呈送校長核可,於教務處編班完成後,通知教師到校抽籤決定所兼任導師之班級。 第廿一條 導師兼任班級確定後,訓導處簽請校長核定聘任,由人事室依權責發予導師兼職聘書,並公告之。 施行與修訂第廿二條 本實施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之,修訂亦同。 「分科按人數比率」聘任原則答客十問一、如何分科? 答:本辦法所謂的分科係指依聘書之受聘科目分為國文、英語、數學、自然、社會、藝能(含輔導)六大科。 二、按人數比率之確義為何? 答:所謂「人數」係指「得輪任的人數」而言。得輪任的教師係指除現職導師、現職行政人員、輪休人員、緩任人員外之所有合格教師。按人數比率即核算各大科得輪任人數佔全校得輪任人數的比率。 三、何謂「分科按人數比率聘任」? 答:即依據各大科得輪任人數佔全校得輪任人數的比率決定各科該學年度應出任導師人數。 四、「分科按比率聘任」的目的為何? 答:無特別的目的,主要是顧及如不分科,以抽籤決定輪序,萬一同一科目教師抽籤號序過於集中,將導致教務處排、配課產生困難。也因為這個原故,所以自然、社會、藝能三科在決定該大科應輪任人數後,再依任教科目得輪任人數比率接任導師工作。 五、需參加抽籤建冊列管的人員有那些? 答:除兼任行政工作之教師受辦法第十九條之規範得免抽籤外,其餘現職合格教師均應抽籤。 六、在教學研究會抽完籤後,該如何建立輪任名冊? 答:輪任名冊編定依序為:(1)未兼導師人員(2)現任三年導師(3)現任二年級導師(4)現任一年級導師。各類人員之次序,依其所抽之籤號,由小而大排列之。 七、請設例說明之。 答:設國文科教師二十二人於下學期第一次教學研究會抽籤,其抽籤號序如其後《》之號碼: 八、承所舉之例,設暑假期間有新進合格國文教師教師A、B、C三人,當如何排其輪任冊序? 答:請三人抽籤排序,設ABC其抽籤號序依序為3、1、2。則新學年的輪任次序為B、C、A、甲、丙、乙、丁、戊、己、酉、未、申、午、戌、亥、寅、丑、子、卯、巳、辰、辛、庚、壬、癸。 九、如何按人數比率聘任導師? 答:承上例條件,設明年導師缺額二十五人,全校得輪任人數為五十人,專任國文老師有一人甲得緩任,那麼國文教師得輪任人數及次序為B、C、A、丙、乙、丁、戊、己等八人。 十、因申調而調入者,當如何決定其輪序? 答:依本辦法第十四條:「任期中因調出而出缺者,由相對調入者補實之」的規定,建議比照辦理,調入者補實調出者之原號序。如無相對調出者,或相對調出者非現任導師,則依第十五條規定:「新進合格教師為該年度該科目第一順位輪任人員」辦理之。(87.6.5校務會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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