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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5/31 下午 08:08:22
畢業季謝師宴案 六月鳳凰花開,驪歌輕唱,又到了畢業的季節,A 校於舉行畢業典禮 前夕,畢業B 班學生為感謝C 導師的諄諄教誨與辛勞付出,特舉辦謝 師宴並邀請曾指導過B 班的所有老師出席餐會。
案例說明: 1、飲宴應酬:公教人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 酬;惟屬公務禮儀確有必要、正常社交禮俗標準內或民俗節慶 公開舉辦之活動且無與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得例外參加。 2、B 班學生於畢業典禮前夕向C 導師等師長為邀宴,因教師對學 生之課業等關係上,尚有相當之監督考核權,師生間具職務利 害關係,依廉政倫理規範之規定,教師不可接受邀宴,並應簽 報機關學校首長及知會政風單位,落實登錄程序。 3、如學生於畢業後,基於感謝等原因,邀請師長參加謝師宴,則 因學生已取得畢業證書,師生間無職務利害關係,教師自可受 邀;惟教師出席謝師宴前仍應考量是否有損職務形象並造成社 會負面觀感之虞,倘若受邀之飲宴餐敘其設宴場所、與會人 士、用餐金額等與教師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不宜參加。 4、不論教師是否參加謝師宴,均應依廉政倫理規範之規定,簽報 機關學校首長及知會政風單位,以完備登錄程序。 【相關法條】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第2 點第 2、3、4 項,第7 點及第12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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