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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5/31 下午 08:27:11

營養午餐收取回扣案
A 校以公開評選最有利標方式辦理營養午餐採購案,B 校長係評選委
員,C 廠商為取得午餐標案,以A 校學生用餐人數乘以3 元作為行賄
B 校長之回扣,並允諾以評選項目「創意回饋」條款贊助A 校年終摸
彩禮品,B 校長收取回扣後將C 廠商分數評為最高分,經評選會議審
議由C 廠商得標。
【案例說明】
1、學校營養午餐採購模式,多數係依政府採購法第22 條第1項第9 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公開客觀評選後,與評選第1 名之廠商議價決標。
2、B 校長收受C 廠商回扣並允諾將分數評為最高分,以協助其順利得標,雖評選採合議制,B 校長之評分不具有讓C 廠商得標之決定權,但B 校長擔任評選委員收受廠商回扣賄行為已違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及第6 條罪嫌,且收受與職務有利害關係廠商所贈與的金錢,亦牴觸廉政倫理規範之規定。
3、評選項目增設「創意」或「廠商承諾額外給付機關情形」,雖係避免廠商發生超額利潤或為機關向廠商爭取更大權益,是為最有利標精神,使廠商提供更優惠條件;但為避免勾結弊端,仍應避免與採購標的無關之「回饋措施」。
【相關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第6 條第1 項第4 款及教
育部公教人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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