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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6/4 下午 04:27:32
【政策報告】行政院提案之「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法律修正案
●報告人:梁鎧麟(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中央政策聯絡部主任)
行政院於第八屆第一會期提出「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法律修正案(內容詳如附件),該條例於98年11月18日修正公布,惟因學校教職員退撫新制自85年2月1日施行迄今已逾16年,教育部鑒於社會環境之變遷,遂提出該條例之修正草案,並將其名稱修訂為「公立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主要參酌「公務人員撫卹法」修訂,其主要修正條文如下:
一、第3條:明定適用範圍。 二、第5條:修正遺族撫卹金之給與標準。 三、第6條:增訂因公死亡範疇,並將因公加給之一次撫卹金,按程度分四級。 四、第7條:有權同時支領一次及年撫卹金之遺族,得依意願選擇改領一次撫卹金。 五、第9條:修正教職員遺族請領撫卹金之順序,另增訂孫子女代位請領規定。 六、第11、12條:增訂教職員遺族不得請領撫卹金即喪失、停止領受撫卹金之情形。 七、第16條:提升發還未符合辦理撫卹者原繳付基金費用本息之規定。 八、第17條:增訂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曾任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之撫卹年資計算支給規定。 九、第18條:明定撫卹金委任請領及無法共同提出請領之處理方式。 十、第19條:明定遺族不符撫卹案審定結果之救濟程序規定。 第23條:明定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依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校長及教師,為本條例之準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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