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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6/19 下午 05:11:56
【2012/06/19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DIV id=yiv316546487topdivb class=yiv316546487IE8><DIV id=yiv316546487topdiva class=yiv316546487resolution1024><DIV id=yiv316546487topdiv class=yiv316546487restylea><DIV id=yiv316546487xo-canvastopa><DIV id=yiv316546487xo-canvas><DIV id=yiv316546487toptable><DIV id=yiv316546487blocktablea><DIV id=yiv316546487blocktable>強烈反對教育部惡修中小學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 文/蔡南強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政策研究部主任) 針對教育部於6月11日,預告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草案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8113/ch05/type3/gov40/num23/Eg.htm)。係考量該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部分目次規定欠缺明確性,為期教學現場能落實教師之「平時考核紀錄」、「工作成績」、「勤惰資料」、「品德生活紀錄」、「獎懲紀錄」及「其他應行考核事項」,爰擬具本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增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指標與檢核表」,明定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依檢核表之規定辦理。本會以為按照教育部公告之草案,不僅無法落實教師成績考核,反而將造成校園動盪,導致教師無法專心教學,疲於應付考核所需佐證的表件資料,甚至苦於面對家長的無理要求而人人自危,遑論維護學生受教權的教學核心目標。 大體來講,修法草案增列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指標與檢核表」可能有以下幾個面向的問題— (1)多數項目的名詞定義不明確,認定困難,更可能遭無限上綱擴大解釋。 (2)未能依據校長、兼行政教師、導師、專任教師之不同工作屬性訂定適合的檢核項目。 (3)忽視教學現場實際狀況,用心教學者無法獲得獎勵,勤於記錄報表者將驅逐良幣。 (4)行政本位的工作分配考量,此行政控制主導的思維不僅無法協助教學,更將戕害教學專業。 (5)部分項目涉及變更教師工作條件,卻又不依法與工會進行協商。 (6)僅對檢核項目的工作條件提出要求卻忽視行政資源配套搭配的必要性。 (7)假考核之名,行教師評鑑之實,企圖規避評鑑立法的程序與行政應提供之資源配套。 茲將各檢核項目所可能衍生的問題臚列如下之彙整表,期待喚起教師以及具有教育良知的行政人員共同關切此次修法若通過,所可能造成戕害教師權益、破壞校園勞資和諧的嚴重後果,也希望教育部能夠秉持教育專業,重回合理協商的機制,共同為達成「落實教師成績考核」的目標努力。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指標與檢核表之可能問題彙整表 一、 正向事項:(未能依據校長、兼行政教師、導師、專任教師之不同工作屬性訂定) 符合 | 具體條件 | 證明文件 | 相關業務單位(各校得依實際分工調整) | 可能問題 | 第一目 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 | □ | 1. 能按課表上課,確保學生受教權益,並有下列之一具體事實者(其一符合,本項即勾選符合): □(1) 能依據學校公布之課表授課。但配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2) 調、排、代課皆依據相關規定辦理,且有佐證資料。其屬臨時發生不可歸責於當事人者,經依規定補辦程序者,不在此限。 ※依規定無授課時數或零鐘點者,本項免評。 | 巡堂紀錄、差勤紀錄、調排代課紀錄 | 教務處、人事室(人員) | (1)無正當性,遺留行政機關或學校干擾正常教學的機會,可能影響學生受教權與教師教學專業。 | □ | 2. 能善用教學資源,對於學生適性輔導,並有下列 之一具體事實者(其一符合,本項即勾選符合): □(1) 運用教學資源,參與設計學校本位課程,以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2) 能鼓勵學生適性發展,給予多元學習機會。 □(3) 能設計多元評量方式,對學生施以多元評量。 □(4) 能關懷學習落後學生,實施個別補救教學。 □(5) 能參與或關懷學生,實施課後輔導或課後照顧活動。 | 補救教學計畫、教學檔案、教學觀察紀錄、教學評量、課後輔導紀錄、課後照顧紀錄、其他(含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規定之表件,或教師自行提出之紀錄) | 教務處 | (4)未能提供教師針對個別學生實施補救教學的資源配套。 (5)課後輔導或課後照顧活動並非教師之工作內容;其實施時間亦非教師之正常上班時間。不應列入評估事項。 | □ | 3. 教學進度適宜,並有下列之一具體事實者(其一符合,本項即勾選符合): □(1) 能以教學計畫為依歸,掌握教學進度。 □(2) 能依學生學習情形,適當調整教學進度。 □(3) 能依實填報課程評鑑表,供學校次年度調整課程計畫參考。 ※依規定無授課時數或零鐘點者,本項免評。 | 教學檔案、教學評量、作業抽查紀錄、教師日誌 | 教務處 | | □ | 4. 教學成績卓著,並有下列之一具體事實者(其一 符合,本項即勾選符合): □(1) 積極參加研習及學習社群,並運用所學於教學實務。 □(2) 至少一次在校內、外發表研究成果、分享教學經驗,或進行教學演示。 □(3) 能積極參與校內、外與教學相關之競賽或活動。 □(4) 擔任教學輔導教師或國教輔導團員或其他主管教育機關任務編組之輔導員。 □(5) 帶領學生參與各類活動,引領學生適性學習。 | 研習記錄、教學分 享資源或簡報、各 類獎狀或證明文件 (含教師自行提出 之紀錄) | 教務處、學務處、輔導室 | (3)未能提供相關競賽、活動之相關協助資源配套。甚至影響學生之正常教學。 (4)教師擔任輔導團(員),教育行政機關未提供資源配套,反而影響學校正式教師人力資源編配,有損學生受教品質。 (5)「各類活動」定義不明,是否「適性」難以認定。 | 第二目 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 | □ | 5. 積極建立親師溝通管道,並有下列具體事實者 (其一符合,本項即勾選符合): □(1) 批閱家庭聯絡簿或週記詳實,且具體反應家長建議事項。 □(2) 導師於新接班級兩個月內,以電話、網路、到家訪或邀約到校等方式之一者,完成親師訪談,並有紀錄。 □(3) 參與親師座談並有紀錄。 □(4) 提供家長個別或全班學生觀察文字紀錄,以助家長了解學生學習情形與潛能,並有紀錄。 | 家庭聯絡簿、親師訪談紀錄、親師座談紀錄、學生觀察紀錄、其他(含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規定之表 件,或教師自行提出之紀錄) | 學務處、輔導處(室) | (1)「詳實」、「具體」與否,定義不明確,認定上有困難。 (2)親師訪談的實施方式應視輔導實際需求決定,要求老師於兩個月內完成可能有困難,並且家訪方式沒有相關支持配套。 (4)提供家長「全班學生觀察文字記錄」,沒有必要,且有侵犯學生隱私之虞。 | □ | 6. 主動積極參與訓輔工作,並有下列之一具體事實者(其一符合,本項即勾選符合): □(1) 擔任認輔人員,並完成認輔紀錄及參與認輔會議。 □(2) 擔任輔導教師,未有減課者。(專任輔導教師不適用) □(3) 對於校內高風險、高關懷、有中輟之虞、行為偏差或學習弱勢等學生,主動給予關懷輔導,並有具體紀錄。 □(4) 其他積極參與訓輔工作之具體事蹟,有資料可資佐證者。 | 輔導記錄、聘書、服務證明、其他(含依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及學校規定之表件,或教師自行提出之紀錄) | 輔導處(室) 、學務處、人 事室(人員) | (2)可依規定減課之輔導教師未減課,學校或行政機關應負起責任,依規定補足,與認定是否積極主動參與訓輔工作無關。且對於其相關輔導紀錄等表件的完成卻又不要求,與(1)、(3)有差別待遇。 (3)「主動」與否,定義不明確,認定上有困難。且需要具體紀錄,易流於為求有紀錄的形式作為。 (4)「其他積極」、「具體」與否,定義不明確,認定有困難。 | 第三目 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 | □ | 7. 積極參與下列學校公共事務或活動之一(其一符合,本項即勾選符合): □(1) 指導學生參與各項競賽或社團(如:語文、藝文、科學展及體育等),引導學生適性發展。 □(2) 擔任教學相關召集人(如:學科領域召集人、學年主任、或專業學習社群召集人等)。 □(3) 擔任教學輔導教師或實習輔導教師。 □(4) 擔任各處室行政職位。 □(5) 擔任委員會或任務小組委員。 □(6) 參與或承辦學校活動。 □(7) 其他積極參與學校公共事務或活動之具體事蹟,有資料可佐證者。 | 指導證明、證書 (聘書)、參與學 校公共事務或活動 之紀錄 | 人事室( 人員)、學務處、教務處、輔導處(室) | (3)未能提供相關指導競賽、社團之相關協助資源配套。甚至影響學生之正常教學。 (2)~(6)只要求擔任召集人、教學輔導教師、行政職位、任務小組委員、承辦活動,卻不問貢獻度、出席率、…等表現,即認定為「積極參與下列學校公共事務或活動」,只是凸顯為學校行政工作分配解套的心態。 | □ | 8. 能依據課程計畫及校務會議通過之行事曆,執行各項教學相關活動。 | 各項紀錄 | 教務處、學務 處、輔導處 (室) | 各項「教學相關活動」定義籠統,是否執行之認定有困難,也不問學校行政是否提供相對配套以協助執行。 | □ | 9. 能依校務會議通過的學校行事曆規定,完成定期評量命題、監考、閱卷及繳交成績等事項。(幼兒園教師免評) | 各項紀錄 | 教務處 | 「定期評量命題、監考、閱卷及繳交成績等事項」是否屬於教學相關活動?若是,則與前項8重複條列。 | 第四目 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 □ | 10. 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不含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經醫師診斷需要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 差勤紀錄表、巡堂紀錄簿 | 人事室(人員)、教務處 | | 第五目 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 | □ | 11. 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於同一學年度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未達記過之處分。 | 獎懲紀錄 | 人事室( 人員) | | 第六目 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 | □ | 12. 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 | 調查紀錄 | 人事室( 人 員) | | 第七目 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 | □ | 13. 按課表上課,無曠課、曠職紀錄。 | 差勤紀錄表、巡堂紀錄簿 | 人事室( 人員)、教務處 | | 第八目 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 | □ | 14. 未曾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 | 懲處紀錄 | 人事室( 人員) | | 二、 負向事項:(未能依據校長、兼行政教師、導師、專任教師之不同工作屬性訂定) | 符合 | 具體條件 | 證明文件 | 相關業務單位 (各校得依實 際分工調整) | | 第一目 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 | □ | 1. 未依相關規定,擅自借課或調課,經查證屬實。其屬臨時發生不可歸責於當事人者,經依規定補辦程序者,不在此限。(幼兒園教師免評) | 調查紀錄 | 教務處 | | □ | 2. 上課時說太多與課程內容或生活教育毫無關係的話題或事務,經檢舉查證屬實,糾正後仍無改善者。 | 巡堂紀錄簿、調查 紀錄 | 教務處 | 「太多」定義不明,認定上有困難,又要如何查證? | □ | 3. 作業未依教學進度表完成批改,或批改錯誤,或未協助學生訂正,查證屬實並經提醒及輔導仍未能適時改正。 | 調查紀錄 | 人事室(人員)、教務處 | | □ | 4. 依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因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經教評會列入輔導期者。 | 調查紀錄、教評會 紀錄 | | | 第二目 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 | □ | 5. 班級經營欠佳,或親師關係衝突情結嚴重可歸責於教師,而未能積極處理,受家長、學生舉證並經查證屬實。 | 調查紀錄 | 學務處、輔導處(室)、教務處 | 「欠佳」、「情況嚴重」、「積極」等語定義不明,認定上有困難,易淪為問題家長干擾教師教學的理由,並進而影響其他學生之受教權,傷害教師專業。 | □ | 6. 有體罰事件,經查證屬實。 | 調查紀錄 | | □ | 7. 以言語羞辱學生,客觀上造成學生心理傷害,經查證屬實。 | 調查紀錄 | 「羞辱」、「心理傷害」認定上有定義與程度的問題 | □ | 8. 違反學校訂定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相關規定,經查證屬實。 | 調查紀錄、輔導紀錄及相關表件 | 學務處、輔導處(室) | | 第三目 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 | □ | 9. 未依相關規定,無故缺席朝會、週會、學校依法令應召開之相關會議、值週或導護工作或其他經校務會議通過之學校相關會議,共達3 次以上,經查證屬實。 | 簽到單、教師自行 提出之資料或文件 | 總務處、學務處、人事室(人員) | 若教學輔導與會議時間衝突時,何者優先?如選擇開會,是否屬曠職?如選擇教學輔導,是否淪為無故缺席?又將非教學工作之「導護工作」列為教師服務熱誠與否的評估項目,完全行政本位考量。 | □ | 10. 未依法令規定按時繳交資料共達3 次以上(如:行政簿冊、學生資料、學生成績等),經查證屬實。 | 調查紀錄 | 教務處、學務處、輔導處(室) | 「按時繳交資料」到底有多少?沒有上限的規定,教師可能為繳交各種合理、不合理資料而疲於奔命,將嚴重干擾教學。 | □ | 11. 於教學、輔導、管教或兼行政職人員處理行政過程中,採取消極不作為或提供不實的造假資料(如:批改考卷等),造成學生或教師權益受影響,經查證屬實。 | 調查紀錄 | 「消極不作為」定義不明,認定上有困難,甚至淪為特定人整肅異己的工具。 | □ | 12. 依相關規定執行職務,未能主動反映危害學生安全的人、事、物,經查證屬實。 | 各項紀錄 | 教務處、學務處、輔導處(室) | 「主動反映危害學生…」範圍太大,將老師責任無限上綱,如戶外教學活動之車輛,老師即難以用肉眼感官判定車輛安全與否,此部分應有其他專業人員負責,教師要如何做到主動反映? | 第四目 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 □ | 13. 未依教師請假規定辦理差假事宜,經查證屬實。 | 差勤紀錄表、巡堂紀錄表 | 人事室(人員)、教務處 | | 第五目 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 | □ | 14. 行為表現不當,並有下列之一具體事實者,經查證屬實者(其一符合,本項即勾選符合): □(1) 涉入不正當場所。 □(2) 具有嫖賭事實。 □(3) 依教師法第14 條第1 項第7 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 條第1 項第8 款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 調查紀錄 | 人事室( 人員) 、教務處、學務處、輔導處(室) | | □ | 15. 執行職務有依法令應舉報事件,知悉而隱匿不舉報,經查證屬實(如:性侵害事件、家庭暴力、校園霸凌等)。 | 調查紀錄 | 學務處、輔導處(室)、人事室(人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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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網站:http://www.teu.org.tw/ 會址: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樓) 電話:03-4280368、03-4283122 傳真:03-4283397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6/19 下午 05:14:33
【考核浩劫】「全教會」(全教總)為全國基層教師的考核問題盡心盡力了嗎?
教育部,想打全國教師考核的主意,已經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情。
「全教總」(全教會),知道這問題的嚴重性,也不是一天兩天的問題,問題是,「全教總」(全教會)8個月來,到底做了什麼?
●100年10月22日,「全教會」第七屆第三次理事會針對這個問題,通過的辦法有「五大項」,會議記錄還註記「本提案說明及辦法不對外公告」,問題是「全教總」(全教會)做了什麼?
「全教總」(全教會)的辦法如下: 一、首要目標為使教育部不把該「教師考核具體指標草案」轉發至縣市和學校。 (1)本會應邀請幾位縣市理事長拜會教育部,了解教育部對「教師考核具體指標草案」的看法,並且要求不轉發至地方教育局(處)。 (2)若教育部仍執意要轉發,則應召集更多縣市教師會、工會,向教育部表達更強烈的反對之意。若無善意回應,不排除以其他更強烈的方式表達抗議。(例如記者會、或發動教師集結教育部表達抗議)。 (3)應對「教師考核具體指標草案」作分析,提出其誤謬或不可行之處,作為反對轉發該文件,作為教師考核之用的理由。另可要求應先有試辦學校,視試辦成效後再研議其可行性。 二、若首要目標無法達成(教育部仍執意轉發),第二目標本會應要求逐條修改,將之修改至最不干擾學校及教師之狀況。 三、若教育部仍將該文件轉發給學校,作為考核教師之用,本會應提供地方及學校教師組織相關論述、資料(說帖)。請各縣市及學校了解該文件並不具強制力。 四、遊說立法委員支持本會立場,在「教師考核具體指標草案」送立法院備查時,請委員將之改為審查及退回。 五、同時要求修正現行「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要校長對教師逕核考績時,應要求校長行使逕核權時應提出相關佐證資料。並且要求學校行政在提報考教師績資料時「應先確認其為事實」,不應提報尚未確認為事實之資料。(提供不實資料涉及「偽造文書」) 決議:通過(本提案說明及辦法不對外公告)
●101年01月07日,「全教會」第七屆第四次理事會,【牛奶瓶】出席了該次會議,覺得這事情非常嚴重,所以特地發言要「全教總」(全教會)嚴肅審慎地處理,當天做成「附帶決議」:「積極處理《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案,必要時專刊向會員說明。」問題又是,「全教總」(全教會)做了什麼?
全國基層教師不禁要問:「全教會」(全教總)為全國基層教師的考核問題盡力了嗎?1001022和1040107兩次的「全教會」理事會,做成的決議,「全教會」(全教總)執行了嗎?如果沒執行,造成今天的局面,「全教會」(全教總)能負責嗎?還是苦果由全國基層教師承擔!
【牛奶瓶PS1】1010611教育部公告了考核草案,1010616全教總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基層教師面臨「考核浩劫」,「全教會」(全教總)沉溺選舉遊戲,【劉欽旭】和【吳忠泰】分別當選正副理事長,我當天列席「全教總」在「蓮潭會館」召開的會員代表大會,心裡只覺得悲哀,雖然不至於「朱門酒肉臭,路有凍死骨 。」,但卻有種「商女不知亡國恨,隔江猶唱後庭花。」的感受。
【牛奶瓶PS2】我知道,全國基層教師面臨「考核浩劫」,大家應該要團結對外,但我也清楚,如果內部不肅清戰線,有人「眷戀權位」、「陽奉陰違」,這場戰應該勝算不大,我就當「烏鴉」和「防腐劑」,刺激「全教會」(全教總)發憤圖強。如果考核戰線守不住,【劉欽旭】和【吳忠泰】雙人組可以考慮辭職以謝全國教師!說不定這雙人組面臨「位置」保衛戰,考核亂修就可以擋下來!
【牛奶瓶PS3】「全教會」(全教總)如果把對付【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和【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的「狠勁」,拿一半出來用在教育部,今天考核問題說不訂就不會這樣了,我們很好奇,從去年10月到現在,已經過了將近8個月,「全教會」(全教總)到底做了什麼?【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如果不發難,全國教師的權益是否就默默被犧牲了!
摘錄轉貼「全教會」1001022和1040107理事會的決議:
●●●1001022【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第七屆第三次理事會紀錄●●● ================================================================================ 【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第七屆第三次理事會紀錄 時間:100年10月22日(星期六,上午10:00至下午14:00) 地點:台南市長榮大學行政大樓四樓第三會議室 主席:劉欽旭理事長 出席人員:劉欽旭、林清松、徐源凱、黃耀南、吳忠泰、郭石燦、余年華、李雅菁、李敏瑞、莊朝淵、吳南嬿、黃榮賢、張旭政、呂承芬、廖芳娟、胡萬福、郭榮祥、楊秀碧、王東勳、周益村、賴俊喬、黃增隆、許淑勤、王連發,共計24人。 六、提案討論 編號:10 提案人:秘書處(教學部) 案由:請確認教專小組討論教育研究院「中小學教師評鑑制度研究計畫」結案報告提出之「教師考核具體指標草案」之因應對策及修正。 說明: 一、為「落實考核」研究小組研擬「教師考核具體指標草案」,研擬出「可操作之指標」,嫁接於目前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各款,提供教師績效評鑑取代考核的「過渡時期間」使用(如附錄二)。 二、因結案報告尚未送達本會,目前提供100.08.02版本為分區說明會版本。 三、本表正向表列「最左欄」全部符合,且無負向表列事項,才可考列「4條1款」(甲等);正向表列「最左欄」全部符合,且只有1項負向表列或請假日數超過4條1款之規定,考列「4條2款」(乙等);而符合2項以上負項表列或請假日數超過4條2款之規定,考列第4條第3款。 辦法: 一、首要目標為使教育部不把該「教師考核具體指標草案」轉發至縣市和學校。 (1)本會應邀請幾位縣市理事長拜會教育部,了解教育部對「教師考核具體指標草案」的看法,並且要求不轉發至地方教育局(處)。 (2)若教育部仍執意要轉發,則應召集更多縣市教師會、工會,向教育部表達更強烈的反對之意。若無善意回應,不排除以其他更強烈的方式表達抗議。(例如記者會、或發動教師集結教育部表達抗議)。 (3)應對「教師考核具體指標草案」作分析,提出其誤謬或不可行之處,作為反對轉發該文件,作為教師考核之用的理由。另可要求應先有試辦學校,視試辦成效後再研議其可行性。 二、若首要目標無法達成(教育部仍執意轉發),第二目標本會應要求逐條修改,將之修改至最不干擾學校及教師之狀況。 三、若教育部仍將該文件轉發給學校,作為考核教師之用,本會應提供地方及學校教師組織相關論述、資料(說帖)。請各縣市及學校了解該文件並不具強制力。 四、遊說立法委員支持本會立場,在「教師考核具體指標草案」送立法院備查時,請委員將之改為審查及退回。 五、同時要求修正現行「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要校長對教師逕核考績時,應要求校長行使逕核權時應提出相關佐證資料。並且要求學校行政在提報考教師績資料時「應先確認其為事實」,不應提報尚未確認為事實之資料。(提供不實資料涉及「偽造文書」) 決議:通過(本提案說明及辦法不對外公告)
●●●1010107【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第七屆第四次理事會紀錄●●● ================================================================================ 【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第七屆第四次理事會紀錄 時間:101年01月07日(星期六,上午10:00至下午14:00) 地點:新北市立海山高級中學游泳館二樓會議室 主席:劉欽旭理事長 出席人員:劉欽旭、林清松、徐源凱、李榮富、黃耀南、劉亞平、黃致誠、吳忠泰、郭石燦、余年華、李雅菁、李敏瑞、彭如玉、莊朝淵、吳南嬿、黃榮賢、張旭政、呂承芬、林穎欣、胡萬福、柯志明、郭榮祥、楊秀碧、王東勳、戴貴雄、賴俊喬、黃增隆、許淑勤、王連發,共計29人。
四、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並報告執行情形 第七屆第三次理事會會議紀錄(如附件一,頁6-16),決議:通過。 第七屆第三次理事會會議執行情形(如附件二,頁17-23) 決議:積極處理《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案,必要時專刊向會員說明。
──────────────────────────────────── 【牛奶瓶報報】 發信人:劉亞平 電子郵件:milklyp@ms69.hinet.net ※歡迎推廣訂閱:http://www.kcta.org.tw/maillist/maillist.aspx ※牛奶瓶報報(過往電子報)網址:http://www.kcta.org.tw/milkping/milk.aspx ※若要停止訂閱電子報,請寫信給發信人,我們將為您處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6/19 下午 05:15:57
<DIV class=yiv133708979header> 屏東縣教產工會暨教師會電子報第 182 期◎ 訂閱網址:http://www.ptta.org.tw ◎ 發報時間:2012-06-18</DIV><DIV class=yiv133708979breadcrumbs>Home </DIV><DIV class=yiv133708979middle><DIV class=yiv133708979TadNewsPaper_content> 反對教育部修正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連署書 >>聯署書下載
為把握時效,展現團結力量,請各校於6月22日前完成連署並以下列方式寄出。 1.直接傳真至教育部長辦公室02-239769202.或以電子郵件直接寄至yao619@mail.moe.gov.tw3.或以信件寄至台北市中山南路5號,教育部長蔣偉寧。連署發起單位: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DIV> 針對教育部預告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表達強烈反對立場,嚴正要求教育部重行評估、暫緩實施,以免校園紛擾。</DIV><DIV> 我們支持核實考核,然而,按照教育部新法,不僅無法落實考核,甚至將造成校園動盪不安。歸納起來,新法增列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指標與檢核表」,至少有以下問題:</DIV><DIV> 一、定義未臻明確:教育部宣稱原「考核辦法」「欠缺明確性」,卻又在修正草案中加入更多定義未明的內容;甚至無視教師法規定,將值週、導護工作均列入教師成績考核指標。</DIV><DIV> 二、脫離教學現場:教育部所定指標完全忽視教學現場實際情況,不僅難以獎優汰劣,甚至變相鼓勵教師照本宣科、行禮如儀,依此規定,勤於記錄、工於報表者,可位列甲等,用心照應學生者,卻要自證優秀,這是教育的進步、還是倒退?</DIV><DIV> 三、行政本位思考:教育乃百年大計,非一人一時能奏其功,觀諸教育部「檢核表」卻充斥行政本位思維,教師有義務配合各項行政業務,卻不見行政體系相對之支持,這難道是要求教師為志業的教育部對教師的回報?</DIV><DIV> 綜觀教育部新修正之「考核辦法」,勢將耗費大量人力、物力進行各類紙上作業,不僅教師同仁不勝其擾,學校之正常教學、學生之學習權益也都因此受到極大影響。</DIV><DIV> 為維護正常教育發展,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一年來強力反對本案,詎料,教育部竟然專斷獨行,本會呼籲全國中小學教師加入連署,把自己的心聲喊出來,展現教師團結的力量。</DIV><DIV> 我們嚴正要求教育部暫緩實施考核新法,以維護校園安定。</DIV><DIV> </DIV></DIV></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6/19 下午 05:17:38
【2012/06/18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本會函】有關修正「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本會表達嚴正抗議之立場,並要求暫緩公告 本會針對教育部預告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草案一事,依據教育部公告高中以下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修正草案之公告事項中規定「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 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因教育部於6月11日公告,故本會於今日先行函文(同時寄送e-mail及至教育部網頁貼文)表達嚴正抗議並有不同意見 ,同時將函文副知本縣教育合作立委,希望協助關心此一攸關教師之重大議題! 亦請大家共同關心此依議題! ●●●本會針對「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草案,表達嚴正抗議並有不同意見 ●●● ================================================================================ <DIV class=yiv8928418gmail_quote><DIV class=yiv8928418gmail_quote>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函 關地址: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F 電 話:03-4283122 傳 真:03-4283397 聯 絡 人:蔡南強、陳惠心 受文者:如正、副本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一○一桃縣教工字第103號 附件:【考核浩劫】教師年終考核制度重大改變,新制恐成學校行政箝制老師的利器 主旨:針對 貴部於中華民國101 年6 月11 日公告臺人(二)字第1010103568B 號預告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草案一事,本會表達嚴正抗議之立場,並針對公告內容有不同意見,請暫緩公告【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草案一事】,其餘詳如說明。 說明: 一、本會針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指標與檢核表」條文修正案一事表達不同意見,此一檢核表之內容若於基層學校實施,必將造成基層教育現場端之混亂,亦將淪為【考核浩劫】,此教師年終考核制度重大改變,新制恐成學校行政箝制老師的利器,內有負向事項之表列、調查紀錄的查證屬實的相關機制、責任釐清問題…皆未建立。 二、貴部所預告頒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指標與檢核表」,此將造成基層現場空前浩劫,懇請 貴部重行調整評估此一條文修正之必要。 三、本會先提供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教學部副主任鄭穎聰之文章內容【如附件】,另彙整基層意見並供 貴部參考。 正本:教育部 副本:陳學聖立法委員、楊麗環立法委員、孫大千立法委員、鄭麗君立法委員、本會所屬學校支會、本會理監事(以e-mail傳送)、本會政策研究部 理事長 彭如玉 </DIV></DIV>
※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網站:http://www.teu.org.tw/ 會址: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樓) 電話:03-4280368、03-4283122 傳真:03-4283397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6/19 下午 05:19:31
【2012/06/18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政策報告】高中以下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修正草案 本會中央政策聯絡部主任王英倩,於上週五轉寄教育部預告「修正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草案第四條」,我們發現其修正內容有諸多爭議,若逕行實施恐將引發基層教育現場的大浩劫,先轉寄教育部公告內容,本會今日已向教育部表達抗議及透過本縣合作立委作不同意見之表達,容後續向各位報告!(PS:嗯!寫到這裡,此時你一定有一個疑問升起:全教總呢?※◎§...)
●●● 本會中央政策聯絡部主任王英倩,轉寄教育部預告「修正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草案第四條」●●● ================================================================================ <DIV class=yiv1801468508gmail_quote>寄件者: 王英倩 <cubzoe@gmail.com> 日期: 2012年6月15日下午6:40 主旨: 【政策報告】高中以下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修正草案 教育部預告修正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草案第四條 老師們應該會關心,寄出供參 另有PDF附件 行政院公告網址 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臺人(二)字第1010103568B號 主 旨:預告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四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 修正依據:高級中學法第二十一條之一、職業學校法第十條之二及國 民教育法第十八條。 三、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四條修正條文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 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論壇」 選項下。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 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教育部。 (二) 地址: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三) 電話:(02)77366139姚小姐。 (四) 傳真:(02)23977022並請電話確認。 (五) 電子郵件:yao619@mail.moe.gov.tw。
部 長 蔣偉寧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現 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係於一百零一年四月五日修正發布, 原第四條明定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合於本條第一項各款之條件。 考量第一項各款部分目次規定欠缺明確性, 為期教學現場能落實本辦法第十二條明定成績考核委員會應就教師「 平時考核紀錄」、「工作成績」、「勤惰資 料」、「品德生活紀錄」、「獎懲紀錄」及「其他應行考核事項」 等予以審查,使現行教師考核更臻確實, 爰擬具本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增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教師成績考核指標與檢核表」,明定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依前開檢 核表規定辦理。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第四條 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輔、服務、 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指標與檢核表(附表)規定辦理,其獎懲規定如下: 一、 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正向事項第一目至第三目所列之具體條件事項中,未符合者在一項以下,其餘第四目至第八目所列之具體條件事項皆符合,且無負向事項。 二、 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 正向事項第一目至第八目中,符合第六目、第七目、第八目所列之具體條件,其餘各目所列之具體條件事項未符合者在二項以下,及未具負向事項所列之具體條件事項中第六項、第十四項、第十五項外,其餘所列之具體條件事項符合者在二項以下。 (二) 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未逾二十八日,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續超過二十八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三、 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留支原薪: (一) 未符合正向事項中第六目、第七目、第八目所列之具體條件任一項。 (二) 具負向事項所列之具體條件事項中第六項、第十四項、第十五項之任一項。 (三) 具負向事項所列之具體條件事項三項以上。 (四) 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或因病已達延長病假或其他因素致全年無工作事實。 (五) 事、病假期間,未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另予成績考核,列前項第一款者,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前項第二款者,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前項第三款者,不予獎勵。 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款第四目有關事、病假併計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目因病已達延長病假之情形,不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 各學校於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時,不得以下列事由,作為成績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一、 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或陪產假。 二、 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 三、 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或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 第四條 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輔、服務、 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 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 (二) 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 (三) 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 (四) 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 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 (六) 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 (七) 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 (八) 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一學年度經獎懲相抵者,不在此限。 二、 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 教學認真,進度適宜。 (二) 對訓輔工作能負責盡職。 (三) 對校務之配合尚能符合要求。 (四) 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未逾二十八日,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續超過二十八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 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 三、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留支原薪: (一) 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 (二) 曠課超過二節或曠職累計超過二小時。 (三) 事、病假期間,未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四) 未經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五) 品德生活較差,情節尚非重大。 (六) 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七) 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 另予成績考核,列前項第一款者,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前項第二款者,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前項第三款者,不予獎勵。 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第二款第四目及第三款第七目有關事、病假併計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 第一項第三款第六目因病已達延長病假之情形,不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 各學校於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時,不得以下列事由,作為成績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一、 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或陪產假。 二、 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 三、 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或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 一、 明定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指標與檢 核表(附表)規定辦理,並參酌國家教育研究院設計之教師成績考核裁量基準表,修正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條件。 二、 第二項未修正。 三、 原第三項明定「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有關事、病假併計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業已納入附表敘明,爰予刪除。 四、 原第四項明定「第一項第三款第六目」配合項次調整,修正為「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目」。 五、 第五項未修正 |
王英倩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中央政策聯絡部主任 E-mail / FB: cubzoe@gmail.com Mobile: 0939-743848; 0986-215603 TEL: 02-2259-5911 Teachers of the World, Unite.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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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6/19 下午 08:38:37
感謝教師團體領袖多年來的表現!<div>教育部終於回應妳們的努力了!</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6/19 下午 09:35:51
不曉得樓上是何心態?? 教育部本辦法完全是針對導師而來 同是基層教師,為何導師需要接受如此嚴厲的檢驗,這明明是有問題?? 如果您對教師會有意見,應該對是不對人,教師每年都要發表研究成果,那是要給教授等級的薪水嗎? 有多少教授每年都有辦法發表教學研究成果的!!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6/20 下午 04:45:25
【2012/06/19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本會函】補充不同意見--有關「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草案 本會認為: 大體來講,修法草案增列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指標與檢核表」可能有以下幾個面向的問題— (1)多數項目的名詞定義不明確,認定困難,更可能遭無限上綱擴大解釋。 (2)未能依據校長、兼行政教師、導師、專任教師之不同工作屬性訂定適合的檢核項目。 (3)忽視教學現場實際狀況,用心教學者無法獲得獎勵,勤於記錄報表者將驅逐良幣。 (4)行政本位的工作分配考量,此行政控制主導的思維不僅無法協助教學,更將戕害教學專業。 (5)部分項目涉及變更教師工作條件,卻又不依法與工會進行協商。 (6)僅對檢核項目的工作條件提出要求卻忽視行政資源配套搭配的必要性。 (7)假考核之名,行教師評鑑之實,企圖規避評鑑立法的程序與行政應提供之資源配套。 ========================================================================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函 機關地址: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F 電 話:03-4283122 傳 真:03-4283397 聯 絡 人:蔡南強、陳惠心 受文者:如正、副本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一○一桃縣教工字第104號 附件:強烈反對教育部惡修中小學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 主旨:有關本會針對 貴部預告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草案一事,補充不同意見,其餘詳如說明。 說明: 一、本會業已於101年6月18日一○一桃縣教工字第103號函,針對貴部預告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指標與檢核表」條文修正案一事,表達嚴正抗議之立場,並針對公告內容有不同意見,請暫緩公告在案。 二、另補充本會政策研究部主任蔡南強之「強烈反對教育部惡修中小學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文章內容【如附件】,供 貴部參考。 正本:教育部 副本:陳學聖立法委員、楊麗環立法委員、孫大千立法委員、鄭麗君立法委員、本會所屬學校支會、本會理監事(以e-mail傳送)、本會政策研究部 理事長 彭如玉
※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網站:http://www.teu.org.tw/ 會址: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樓) 電話:03-4280368、03-4283122 傳真:03-4283397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6/20 下午 08:08:34
感覺上,教育部似是以行考核之名,行剝削教師,讓教育血汗工廠化之實。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6/20 下午 09:50:32
<DIV class=gmail_quote>---------- 轉寄的郵件 ---------- 寄件者: 2012/6/19牛奶瓶報報 <milklyp@ms69.hinet.net> 日期: 2012年6月19日上午6:31 主旨: 【2012/6/19牛奶瓶報報】
【考核浩劫】「全教會」(全教總)為全國基層教師的考核問題盡心盡力了嗎?
教育部,想打全國教師考核的主意,已經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情。
「全教總」(全教會),知道這問題的嚴重性,也不是一天兩天的問題,問題是,「全教總」(全教會)8個月來,到底做了什麼?
●100年10月22日,「全教會」第七屆第三次理事會針對這個問題,通過的辦法有「五大項」,會議記錄還註記「本提案說明及辦法不對外公告」,問題是「全教總」(全教會)做了什麼?
「全教總」(全教會)的辦法如下: 一、首要目標為使教育部不把該「教師考核具體指標草案」轉發至縣市和學校。 (1)本會應邀請幾位縣市理事長拜會教育部,了解教育部對「教師考核具體指標草案」的看法,並且要求不轉發至地方教育局(處)。 (2)若教育部仍執意要轉發,則應召集更多縣市教師會、工會,向教育部表達更強烈的反對之意。若無善意回應,不排除以其他更強烈的方式表達抗議。(例如記者會、或發動教師集結教育部表達抗議)。 (3)應對「教師考核具體指標草案」作分析,提出其誤謬或不可行之處,作為反對轉發該文件,作為教師考核之用的理由。另可要求應先有試辦學校,視試辦成效後再研議其可行性。 二、若首要目標無法達成(教育部仍執意轉發),第二目標本會應要求逐條修改,將之修改至最不干擾學校及教師之狀況。 三、若教育部仍將該文件轉發給學校,作為考核教師之用,本會應提供地方及學校教師組織相關論述、資料(說帖)。請各縣市及學校了解該文件並不具強制力。 四、遊說立法委員支持本會立場,在「教師考核具體指標草案」送立法院備查時,請委員將之改為審查及退回。 五、同時要求修正現行「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要校長對教師逕核考績時,應要求校長行使逕核權時應提出相關佐證資料。並且要求學校行政在提報考教師績資料時「應先確認其為事實」,不應提報尚未確認為事實之資料。(提供不實資料涉及「偽造文書」) 決議:通過(本提案說明及辦法不對外公告)
●101年01月07日,「全教會」第七屆第四次理事會,【牛奶瓶】出席了該次會議,覺得這事情非常嚴重,所以特地發言要「全教總」(全教會)嚴肅審慎地處理,當天做成「附帶決議」:「積極處理《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案,必要時專刊向會員說明。」問題又是,「全教總」(全教會)做了什麼?
全國基層教師不禁要問:「全教會」(全教總)為全國基層教師的考核問題盡力了嗎?1001022和1040107兩次的「全教會」理事會,做成的決議,「全教會」(全教總)執行了嗎?如果沒執行,造成今天的局面,「全教會」(全教總)能負責嗎?還是苦果由全國基層教師承擔!
【牛奶瓶PS1】1010611教育部公告了考核草案,1010616全教總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基層教師面臨「考核浩劫」,「全教會」(全教總)沉溺選舉遊戲,【劉欽旭】和【吳忠泰】分別當選正副理事長,我當天列席「全教總」在「蓮潭會館」召開的會員代表大會,心裡只覺得悲哀,雖然不至於「朱門酒肉臭,路有凍死骨 。」,但卻有種「商女不知亡國恨,隔江猶唱後庭花。」的感受。
【牛奶瓶PS2】我知道,全國基層教師面臨「考核浩劫」,大家應該要團結對外,但我也清楚,如果內部不肅清戰線,有人「眷戀權位」、「陽奉陰違」,這場戰應該勝算不大,我就當「烏鴉」和「防腐劑」,刺激「全教會」(全教總)發憤圖強。如果考核戰線守不住,【劉欽旭】和【吳忠泰】雙人組可以考慮辭職以謝全國教師!說不定這雙人組面臨「位置」保衛戰,考核亂修就可以擋下來!
【牛奶瓶PS3】「全教會」(全教總)如果把對付【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和【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的「狠勁」,拿一半出來用在教育部,今天考核問題說不訂就不會這樣了,我們很好奇,從去年10月到現在,已經過了將近8個月,「全教會」(全教總)到底做了什麼?【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如果不發難,全國教師的權益是否就默默被犧牲了!
摘錄轉貼「全教會」1001022和1040107理事會的決議:
●●●1001022【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第七屆第三次理事會紀錄●●● ================================================================================ 【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第七屆第三次理事會紀錄 時間:100年10月22日(星期六,上午10:00至下午14:00) 地點:台南市長榮大學行政大樓四樓第三會議室 主席:劉欽旭理事長 出席人員:劉欽旭、林清松、徐源凱、黃耀南、吳忠泰、郭石燦、余年華、李雅菁、李敏瑞、莊朝淵、吳南嬿、黃榮賢、張旭政、呂承芬、廖芳娟、胡萬福、郭榮祥、楊秀碧、王東勳、周益村、賴俊喬、黃增隆、許淑勤、王連發,共計24人。 六、提案討論 編號:10 提案人:秘書處(教學部) 案由:請確認教專小組討論教育研究院「中小學教師評鑑制度研究計畫」結案報告提出之「教師考核具體指標草案」之因應對策及修正。 說明: 一、為「落實考核」研究小組研擬「教師考核具體指標草案」,研擬出「可操作之指標」,嫁接於目前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各款,提供教師績效評鑑取代考核的「過渡時期間」使用(如附錄二)。 二、因結案報告尚未送達本會,目前提供100.08.02版本為分區說明會版本。 三、本表正向表列「最左欄」全部符合,且無負向表列事項,才可考列「4條1款」(甲等);正向表列「最左欄」全部符合,且只有1項負向表列或請假日數超過4條1款之規定,考列「4條2款」(乙等);而符合2項以上負項表列或請假日數超過4條2款之規定,考列第4條第3款。 辦法: 一、首要目標為使教育部不把該「教師考核具體指標草案」轉發至縣市和學校。 (1)本會應邀請幾位縣市理事長拜會教育部,了解教育部對「教師考核具體指標草案」的看法,並且要求不轉發至地方教育局(處)。 (2)若教育部仍執意要轉發,則應召集更多縣市教師會、工會,向教育部表達更強烈的反對之意。若無善意回應,不排除以其他更強烈的方式表達抗議。(例如記者會、或發動教師集結教育部表達抗議)。 (3)應對「教師考核具體指標草案」作分析,提出其誤謬或不可行之處,作為反對轉發該文件,作為教師考核之用的理由。另可要求應先有試辦學校,視試辦成效後再研議其可行性。 二、若首要目標無法達成(教育部仍執意轉發),第二目標本會應要求逐條修改,將之修改至最不干擾學校及教師之狀況。 三、若教育部仍將該文件轉發給學校,作為考核教師之用,本會應提供地方及學校教師組織相關論述、資料(說帖)。請各縣市及學校了解該文件並不具強制力。 四、遊說立法委員支持本會立場,在「教師考核具體指標草案」送立法院備查時,請委員將之改為審查及退回。 五、同時要求修正現行「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要校長對教師逕核考績時,應要求校長行使逕核權時應提出相關佐證資料。並且要求學校行政在提報考教師績資料時「應先確認其為事實」,不應提報尚未確認為事實之資料。(提供不實資料涉及「偽造文書」) 決議:通過(本提案說明及辦法不對外公告)
●●●1010107【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第七屆第四次理事會紀錄●●● ================================================================================ 【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第七屆第四次理事會紀錄 時間:101年01月07日(星期六,上午10:00至下午14:00) 地點:新北市立海山高級中學游泳館二樓會議室 主席:劉欽旭理事長 出席人員:劉欽旭、林清松、徐源凱、李榮富、黃耀南、劉亞平、黃致誠、吳忠泰、郭石燦、余年華、李雅菁、李敏瑞、彭如玉、莊朝淵、吳南嬿、黃榮賢、張旭政、呂承芬、林穎欣、胡萬福、柯志明、郭榮祥、楊秀碧、王東勳、戴貴雄、賴俊喬、黃增隆、許淑勤、王連發,共計29人。
四、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並報告執行情形 第七屆第三次理事會會議紀錄(如附件一,頁6-16),決議:通過。 第七屆第三次理事會會議執行情形(如附件二,頁17-23) 決議:積極處理《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案,必要時專刊向會員說明。 <DIV class=HOEnZb><DIV class=h5> ──────────────────────────────────── 【牛奶瓶報報】 發信人:劉亞平 電子郵件:milklyp@ms69.hinet.net ※歡迎推廣訂閱:http://www.kcta.org.tw/maillist/maillist.aspx ※牛奶瓶報報(過往電子報)網址:http://www.kcta.org.tw/milkping/milk.aspx ※若要停止訂閱電子報,請寫信給發信人,我們將為您處理。 </DIV></DIV></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6/21 上午 12:07:48
教師會加油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6/21 上午 09:12:07
教育部加油!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6/22 上午 05:27:36
浪費學校行政資源,製造校園人事紛爭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6/24 下午 05:22:17
很好的修正辦法啊!這也是教師會長期努力的方向不是嗎?可以淘汰不適任教師,某些老師別再用「教學專業自主」、「沒有給資源做不了事」的理由拒絕了,領人民辛苦的納稅錢,就該做好老師的工作,這個也不行那個也不好,那就請你辭職,不要把我這老師也拖下水,教育界就是保護爛人,不適任教師就塞去當純科任,要不然就是某會當幹部,真糟糕。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6/24 下午 07:17:34
樓上說得好 本校正是出現這種現象 還更勝於此 教學優良獎 給 哩哩摳摳的嘉獎 給 獎狀 給 教學演示 別人做 請他為學生整理重點 回你一句 我不知道哪裡是重點 同事打翻水他立刻趨前替他跪在地上擦地 每個處室的粗活他都願意接 請他打掃自己上課的教室 他當耳邊風 問題在哪 在給獎的委員 修這法的用意良善 但操控在那些人手上就會變樣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6/24 下午 11:09:39
<DIV class="yom-mod yom-art-hd"><DIV id=yui_3_5_1_1_1340549936593_203 class=bd>國二生霸凌 抓同學下體拖行 自由時報 – 2012年6月23日 上午4:24</DIV></DIV><DIV class="yog-wrap yom-art-bd"><DIV class="yog-col yog-5u"></DIV><DIV class="yog-col yog-11u"><DIV class="yom-mod yom-art-content "><DIV class=bd>猛力拉扯下體紅腫 甚至有人表示要報告師長,還會被恐嚇說:「你不知道我的背景?你以為講出去,放學可以活著走到家?」同學都擔心遭報復,敢怒不敢言。 以此案為例,照新的考核辦法,導師即使不知情,是否也違反第三目十二條? 如此,請問那條規定,不是對老師無限上綱的? 依此標準,若老師有罪,督導校務的校長、主任是否也應比照辦理? 再擴大下去,督導桃園縣教育的縣長是否也應有罪? </DIV></DIV></DIV></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8 下午 07:17:06
<DIV class=yiv1961439369TadNewsPaper_content> 為 教育部於本年8月1日召開第3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修正草案諮詢會議,全國教師會對於會議中之論辯嚴正表達意見  </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8 下午 07:19:34
<DIV class=yiv445235404TadNewsPaper_content> 參加教育部「公立高中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修正」 第3次諮詢會議 <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 </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會後報告】報告人 黃莆田 101/08/02</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就印象所及整理週知,一切仍需以會議錄音及會議紀錄為主</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主席:常務次長-陳益興</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出席:家長團體、校長團體代表、人事處、法規會、 各縣市教師工會代表</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爭議點:</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 1.教師考核獎金定位為何?(會場上)</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 2.考績會完成教師考核後,校長還是有決定權!(個人觀點, 會場無論述) </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 </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會場重要論述與相關法律</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1.主席表明違法、違憲就不做!</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2.人事處、法規會、家長團體的劉檢察官均表示無違法。</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3.教師工會代表表達不同意見</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 </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以下對提供下列法條參酌,伙伴們可就法律條文提供不同觀點, 有無違法、違憲!</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 </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1.教師法第19條第一項</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教師之待遇分本薪 (年功薪) 、加給及獎金三種。</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 </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2.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 </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3.大法官解釋文</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大法官解釋第 702 號</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摘要</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原以不確定法律概念表述,於實務形成相當明確之類型後, 為提高其可預見性,以明文規定於法律為宜!</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 </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4.教師待遇條例草案</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本條例完成立法施行後,教師將採績效獎金制度, 現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即予廢止。</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 </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附件</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 </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101/07/31 10:13</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重要會議通知】8月1日教育部「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修正」</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 </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敬致 各會員工會理事長</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 </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 各位老師好!明(1)日教育部將召開「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修正」 第3次諮詢會議,敬請各位老師盡量出席, 並請務必於今日下班前回覆是否出席,感謝。</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 </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楊上慧 秘書</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電話:(02)2585-7557#310</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傳真:(02)2585-7559</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 </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會議名稱:教育部「 公立高中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修正」第3次諮詢會議</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會議時間:8月1日(三,明日)下午2時至4時</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會議地點:教育部本部216會議室</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 </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 </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101/08/01 17:46</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感謝各縣市共同因應政策挑戰</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 </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 </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敬致 全教會理監事暨會員代表、各縣市教師會及會務人員</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 </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 教育部今天再度召開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修正諮詢會議,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於前日接獲開會通知後, 立即通知各會員工會,感謝大家關心,全力排除個人的行程, 今天下午計有台南市許又仁理事長、台北市楊益風理事長、 新北市李榮富理事長、高雄市陳建志理事長、台中市呂承芬理事長、 基隆市顧翠琴理事長、新竹市鍾正強代表、宜蘭縣林清松理事長、 新竹縣林毓淳理事長、南投縣王汝杰代表、台中市張旭政理事長、 屏東縣黃莆田理事長、雲林縣周坤鴻理事長在風雨中共同出席, 嘉義市教師職業工會則提供書面資料。</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 </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 本會副理事長忠泰老師與各縣市理事長發言之重點如下:</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一、 考核辦法涉及考核獎金,該獎金是否為教師待遇之一部份, 為何未依法由法律訂之。</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二、 具體指標有仿同前台南縣95-98學年度之作法,已證明無效。</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三、 用考核辦法去規範教師義務及工作內容,顯然排除教師聘約協商, 否定聘任制度。</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四、 具體指標內容甚多為行政控制,片面規定達成目標, 卻無提供相對資源。</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五、 考核應為最低標準,選拔獎勵才是高標準,本次指標對此混淆。</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 </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 今天家長團體、校長團體亦派員參加,會議之後, 本會將要求提供會議錄音及會議紀錄,並展開各種行政交涉, 如有新發展,將儘快告知大家。</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 </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DIV><DIV style="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COLOR: rgb(34,34,34); FONT-SIZE: 14px">2012.08.01</DIV></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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