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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7/6 上午 11:46:32

請問哪些學校有委託廠商代購食材的招標案

真是搞不懂

為什麼自己有午餐廚房

請有廚工

自己要驗菜

自己要監督廚工

自己要洗菜切菜.......

總之把副食費全部交給廠商

廠商只負責買菜

這樣的招標案

是否已經很普遍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7/7 下午 01:25:40

午餐供應有四種,外訂餐盒或合菜、廚房委外、副食品委外、資源分享(他校供應),

您說的就是副食品招標委外,老師就免去買菜的工作了。很普遍的。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7/7 下午 04:50:27

副食品委外採購

為什麼把午餐費全部交給廠商

買什麼也交給廠商決定

這不是很奇怪的事情嗎

我想問的是這樣的事情不是應該做經常性採購的選擇性招標嗎

為什麼會以最有利標處理呢

這種標法真是藏污納垢啊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7/7 下午 09:49:32

應該是說扣除廚工薪資、米錢、燃料費及設備休繕費

剩餘的才是委外買菜錢。

委外買菜最有利標有兩種型態,其一,菜單學校開,

菜價依契約及市價浮動,吃什麼菜、吃多少量給多少錢。

其二,固定價格最有利標,得標廠商開菜單,給什麼菜,

廚工就煮什麼菜,學校要努力訪價和驗菜。

辦午餐的老師或職工都辛苦。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7/8 下午 08:07:18

事在人為 全靠良心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7/10 上午 07:59:16

廠商開菜單

廠商當然不可能超出學校給他的錢

可是副食費都給了廠商

學校訪價要做什麼呢

廠商真的賺很大

這種喪權辱國的契約怎麼會存在呢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7/10 上午 08:02:56

我想說的是這種標法有多少魔鬼在裡面啊

首先食材採購是典型的日常採購

他不適應該用選擇性招標嗎

這是很典型的決標方式

為什麼會用最有利標呢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7/10 上午 11:02:28

建議提出疑問前 , 請先瞭解政府採購法 , 倘若行政人員已依法行政 , 卻遭不清楚的老師質疑 , 公然提出是否構成指摘或傳述或散布文字、圖畫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行為: 乃就某事項予以披露揭發的行為,傳述則是對於已經揭露的事項加以傳播轉述的行為。

誹謗罪是告訴乃論之罪,須告訴人主動向法院檢察署直接提告或是主動向警局報案後移轉法院檢察署且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告訴人可以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7/10 下午 01:38:45

感謝樓上的好意提醒

我就是不想冤枉人才會在這裡提出問題

如果你可以告訴我答案

我將感激不盡

1.為什麼不用選擇性招標.這是最典型的經常性採購不是嗎.

2.為什麼將副食費全部交給廠商.任由廠商開菜單呢

3.如果沒有經過校務會議決議就發包.是不是違反貪汙治罪條例.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7/10 下午 04:57:25

根據午餐手冊

學校必須組成午餐委員會

人數是7---15人.必須要校務會議通過

組成採購委員會

採購委員會再決定如何採購

午餐執行秘書也沒有經過校務會議同意

這些學校都沒有遵行

是不是已經犯了貪汙治罪條例的罪

這種採購真的很奇怪

除了買米的錢外.全部交給廠商

菜單由廠商開

那為什麼不是錢全部給廠商

由學校開好菜單

需要多少菜量

廠商照著買呢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7/10 下午 06:14:16

最好的做法是,廢掉中央廚房,學生自己帶便當。

教師平日教學外,在校8小時,幾乎都和學生活動有關,得負責學生學習與安全,怎會有時間再開這些會?

教評會、性平會、課發會、校務會議、領域會議,幾乎都是學生不在時再加班開會,

再來個午餐,老師在學校是不是就一直加班開會就好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7/10 下午 07:38:11

  第二十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選擇性招標:  
            一、經常性採購。  
            二、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  
            三、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  
            四、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  
            五、研究發展事項。 

公告金額為100萬。擇優良廠商投標,空間很大,易受質疑。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7/10 下午 07:52:53

給樓9 :

1.請公告您所質疑的學校名稱 ! ( 我們一起來看看您的說法是否正確 )

2.貪污 ? 誰貪污 ? 您的同事嗎 ? 您是法官可以信口開河訂罪嗎? 您是檢察官 ?

3.換您來做 , 您會怎麼做 ? 不同位子 , 無法體會 , 將心比心 , 協助提醒同仁 , 而非自以為是縣議員的角色監督 , 除非您與某人有過節 , 非置人於死地 ! 當同事當成這樣是個孽緣 ! 害人之心不可無呀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7/10 下午 10:12:39

12樓

請問你的學校也是這麼做的嗎

我所說的違法處是否貴校也是如此

如果貴校不是這麼做的話

請問貴校是怎麼做的呢

歡迎你說明讓我們學習

--------------------------------------------

我所說的情形真得是很荒謬對吧

為什麼學校會這麼做呢

如果倒過來由學校開菜單

不知道有哪個商人願意啊

12樓的為什麼一副不安的口吻呢

為什麼一直對我提出奇怪的回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7/10 下午 10:18:11

山腳國中就是由學校人員開菜單,經午餐主秘審核後,轉由廠商依學校開的菜單內容與數量供應給學校廚房,廠商再依時價計算向學校請款。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7/10 下午 10:18:41

11樓您的流言不太清楚

選擇性招標是找出6家以上符合資格的廠商

要採購的時候再找他們來投標

這樣就比較可以避免貪污的發生

你想想

肉類有6家

青菜有6家

調味品有6家

一定時間內就會開標一次------也許2周.或許1月

假設有人要貪汙

會有多少人知道啊

而且也才能買到物超所值的東西

當然制度不是萬能

可是現在這種只找一家

又把頭伸出去給人痛宰的事情----廠商自開菜單.

只有學校才做得出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7/10 下午 10:24:08

山腳國中這種方式就不會讓廠商亂喊價啦

假設有主其事者要貪汙

那也是廠商少賺

而不是吃學生

午餐執秘就比較辛苦

要去訪價啦

只是不知道山腳國中如何來定價格的

不才見過用心的學校

以賣場價打9折計價

也見過以工商時報鎖定批發價加成數計算

這些都是不錯的方式

但是卻有如我所說的是把錢拿給廠商

由菜商自己開菜單

這不是很離譜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7/12 上午 07:58:26

老師們對這樣的做法認同嗎

家長們對這樣的校長認同嗎

真是無法理解所有副食費交給廠商

菜單由廠商開

這是什麼樣的團體

教育界真是社會的清流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7/14 上午 04:15:43

為什麼學校老師都不說話呢

家長會也不會有意見呢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7/14 上午 11:53:19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7/14 下午 03:50:15

教師法不是有規定教師有對學校提供興革意見的權利義務嗎

教師不是具有公共性嗎

如果真是不在其位不謀其政

那教師會存在的意義在哪裡呢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7/15 下午 03:06:55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1. 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2. 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3. 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4. 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5. 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6. 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7.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8. 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 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 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 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 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 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 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 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 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教師違反第十七條之規定者,各聘任學校應交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後,由學校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7/17 下午 08:47:25

關心這件事情就是在盡義務

享權利的過程也是在盡義務

老師不去關心誰來關心呢

要老師陪學生吃飯說是教育

老師關心這件事情不就是在盡義務嗎

誰會怕老師管這件事情呢

真搞不懂教師會為什麼不去關心這件事情

菜單食譜油菜商開

所有的副食費扣掉米錢全部交給廠商

教師會難道不該關心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7/17 下午 09:42:16

個人淺見 :

教師工會做的是為教師工會會員權益之事 , 不會對網路上匿名屬自我陳述毫無具體事證之個案追查 , 孰知樓上指陳是否屬實 ? 還是因個人與承辦人有所過節 , 假正義之名 , 借教師工會之手 , 剷除異己呢 ?

若為事實 , 樓上所言可大方指出哪個單位 ? 誰承辦 ? 並附具證及投訴人姓名 , 公信力夠且損及教師學生權益 , 相信教師工會當然會處理 , 不過這樣的事情大可於校務會議提出 , 或與首長反映 , 不必一再於本網論述吧 ? 學校有大人 , 但沒有監察院 , ok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7/19 下午 02:57:44

我想這不是個人權益受損

當然就沒有具名才處理的問題

教師工會幹部這麼多

各校都有代表

是不是這樣搞午餐採購

需要具名嗎

工會如果這樣的採購是很理想的

那就繼續吧

如果認為這樣並不理想

甚至是問題重重就該去處理才對

畢竟這是公共議題

過去教師對於學校的公共議題沒有發言權

所以當初訂立教師法才會將教師對於校務的發言權定在---權利法條

教師的薪資和獨立性實在應該將對於校務的發言放在義務章則才是

教師工會是不知道還是不願管或是縣內沒有這種採購契約

還是學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我都給予尊重

但是我必須呼籲老師們關心這個採購的問題

因為我是老師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7/24 下午 07:42:46

為什麼

為什麼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15 下午 06:27:08

請問有哪些學校向山腳一樣是實支實付

有哪些學校是和本校一樣是把頭伸出去給人砍的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1/10 下午 07:38:36

【1011105伊斯坦大.貝雅夫.正福議員暨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聯合新聞稿】

誰搬走了原鄉學子的乳酪?!
原高縣時期,原鄉學子營養午餐補助費,怎麼合併後剩不到一半?!

原鄉學校辦理營養午餐的費用及難度,比一般學校高出「數倍」!
主要由於地處偏遠及師生數少,造成食材運送成本高及分擔的母數少,不像大多數學校每餐每生收取40元,就能涵蓋所有食材、人員、耗材等成本。學校要向地方募款也限於地方經濟環境,變得相當困難。這個狀況,教育局應該很清楚!

原鄉學校辦理營養午餐的必要性,卻比一般學校高出「數倍」!
主要由於原鄉學子的家庭經濟相對弱勢,學校供應的午餐常是他們「最好的」,甚至是「僅有的」一餐,午餐多數吃光光,有剩的也不若平地學校成為廚餘,而常是變成全家的晚餐。許多原鄉學校有鑒於此,甚至還張羅弱勢學子的早餐及下午點心。讓學子在飲食上不致匱乏,才能致力於學習,未來再能改善家境。這個情形,教育局應該也是清楚!

縣市合併,許多原鄉學校午餐補助不昇反降!誰搬走了原鄉學子珍貴的乳酪?
原鄉學校午餐補助的來源有教育部及地方政府。教育部針對廚工薪資統一補助54000元,縣市合併前後皆同。
至於地方政府的補助則針對食材運費及菜金。合併前的原高縣,採用「學生未滿100人,統一補助運費4萬、菜金12萬」,鄉公所適時再予以補助。合併後的高雄市,卻採用「不論學生數,每生每月補助150元(運費100元、菜金50元),每年補助9個月」,區公所無法再予以補助。導致運費及菜金的補助,在縣市合併後,出現不昇反降的現象,明顯懲罰原鄉小校。
以學生數100人來比較,原高縣補16萬,合併後補150元×9月×100人=135000元,少了25000元。再以學生數50人來計,合併後竟只有補62500,連原有的一半都不到!目前原鄉的學校共有10校人數不到100人,佔77%,其中還有2校人數不足50人。

對於原鄉,教育局雪中送炭不足,即是落井下石!
88風災過後,有些學校,低收人戶加上中低收入戶的學生甚至超過8成,原鄉經濟狀況是雪上加霜,教育局未全力支持如此弱勢地區的學生安心就學,還將原有的補助水準嚴重下修,讓原鄉學子連溫飽都成隱憂,惶論學成而後改善原鄉環境。直轄市?真好笑!雪中送炭不足,即是對於原鄉的未來落井下石!

教育局對原鄉學校午餐的補助需重新檢討,面對物價、水電的上漲,原高縣的補助金額況且已不符現況!偏鄉學校面對教育局這麼沒擔當的主管單位,早已主動至各界尋求協助,至今不讓任何一個學生午餐沒有著落。但是學校替教育局把經費扛在肩上,像武訓去募款,這樣像話嗎?

新聞聯絡人:伊斯坦大.貝雅夫.正福議員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總幹事 陳俊成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17 下午 07:21:52

【工作報告】保障校園食品安全,協助【許智傑立委】完成「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連署

●報告人:梁鎧麟(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中央政策聯絡部主任)

��   101年09月03日,為保障校園食品安全,本會中央政策聯絡部與【許智傑立委】研擬修正「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
��   101年10月17日,協助【許智傑立委】完成「學校衛生法」修正草案連署。

鑒於近日因校園食品安全問題屢掀波瀾,及新北市校長營養午餐弊案之問題,【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為保障校園食品安全,於09月03日由中央政策聯絡部與【許智傑立委】研擬修正「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草案,並於10月17日協助【許智傑立委】完成法律提案之連署。

學校營養午餐從早期濟貧、改善學童營養不足,進而擴大辦理,卻也隨之產生健康營養、衛生安全、採購弊案等問題。營養午餐之提供事涉國家人力素質與競爭裡之提升,為促使管理機制完備、營養基準及食材採用之明文規範、主管機關監督之責、營養師進駐校園法制化、採購契約範本之訂立均應明確規範等之原則。本會與【許智傑立委】研擬「學校衛生法」部分修正條文,以期保障校園食品之安全,及防止未來再因營養午餐採購之弊案。此法律提案共有立法委員許智傑、楊曜、蔡其昌、李昆澤、邱志偉、陳歐珀、劉櫂豪、何欣純、林世嘉等9位委員依同擔任提案人;立法委員許添財、陳節如、劉建國、高志鵬、黃偉哲、潘孟安、陳唐山、葉宜津、吳秉叡、許忠信、蘇震清、李應元、吳宜臻、李俊俋、陳其邁等15位委員連署提案。

「學校衛生法」研擬部分修正條文內容
案由:本院委員許智傑、楊曜、蔡其昌、李昆澤、邱志偉、陳歐珀、劉櫂豪、何欣純、林世嘉等24人,擬具「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學校營養午餐之開辦,從早期之濟貧、改善學生營養不足,進而隨著社會之進步而擴大辦理普遍供應,卻同時也衍生出健康營養、衛生安全、採購弊案等問題缺失。然而,營養午餐絕非提供飲食即可,更攸關國民健康與下一代的培養,事涉人力素質與國家競爭力的提升。為促使管理機制之完備,營養基準及食材採用之明文規範、主管機關監督之責、營養師法制化、採購契約範本之訂立均應明確規範,以增加其拘束力。
二、營養教育與飲食文化之提升,因長期被忽略而弊病重生,為確保學校員生用餐品質、營養午餐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故應有前瞻理念,整合食品安全、低碳飲食、資源回收、在地食材產銷及飲食禮儀習慣,進而落實社會、文化及環境等多元教育。
三、綜合前述,爰擬具「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草案對照表如后。

提案人: 許智傑、楊曜、蔡其昌、李昆澤、邱志偉、陳歐珀、劉櫂豪、何欣純、林世嘉

連署人: 許添財、陳節如、劉建國、高志鵬、黃偉哲、潘孟安、陳唐山、葉宜津、吳秉叡、許忠信、蘇震清、李應元、吳宜臻、李俊俋、陳其邁。

【修正內容】
第十五條
現行條文
學校為適當處理學生及教職員工緊急傷病,應依第二項準則之規定,訂定緊急傷病處理規定,並增進其急救知能。
前項緊急傷病項目、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研擬修正條文
學校為適當處理學生及教職員工緊急傷病,應依第二項準則之規定,訂定緊急傷病處理規定,並增進其急救知能。
前項緊急傷病項目、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學校發現有疑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義之食物中毒事件,應即通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第十六條
現行條文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開設健康相關課程,專科以上學校得視需要開設健康相關之課程。
健康相關課程、教材及教法,應適合學生生長發育特性及需要,兼顧認知、情意與技能。
研擬修正條文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開設健康相關課程,專科以上學校得視需要開設健康相關之課程。
健康相關課程、教材及教法,應適合學生生長發育特性及需要,兼顧認知、情意與技能。
第一項健康相關課程應包括營養教育,以傳達正確之飲食習慣、養成對生命及自然之尊重精神並建立環境保護意識、加深對餐食提供者之敬意、理解國家及地區之飲食文化為目的。必要時,得安排學生參與學校餐飲準備過程。

第二十三條
現行條文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營養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四十班以上者,應至少設置營養師一人;各縣市主管機關,應置營養師若干人。
主管機關得因應山地、偏遠及離島地區之需要,補助國民中小學辦理午餐;其補助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研擬修正條文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標準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布之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
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必要時得每周提供一日蔬食餐。如由學校廚房提供者,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優良農產品。
第一項學校午餐內容及營養基準所建議之食材應多元,並包括半成品之供應量及頻率之上限;其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
研擬增訂條文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四十班以上者,應至少置營養師一人;各縣市主管機關,應置營養師若干人。
前項學校營養師職責如下:
一、飲食衛生安全督導。
二、膳食管理執行。
三、營養教育之實施。
四、全校營養指導。
五、個案營養照顧。

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二
研擬增訂條文
地方政府應組成學校午餐輔導會,負責規範、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
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學校午餐供應會,其組成、評選、供應及迴避原則,由地方職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應補助國民中小學設置廚房、辦理午餐;其補助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得因山地、偏遠及離島地區之需要,補助國民中小學辦理午餐;其補助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三
研擬增訂條文
學校辦理膳食之採購,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採購辦法辦理。並參考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與供應業者簽訂書面契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採購辦法及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學校午餐經費應成立專戶,其收支帳務處理,依會計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收支明細應定期公開;其公開之範圍內容、公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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