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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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九十六縣教師字第155號
附件:
主旨:有關桃園縣政府未按時召開「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之會議,
請 貴院依法糾正其違法事項,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訂定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
習準則」(以下簡稱該準則)第十一條「編班推動委員會應
規劃評鑑制度,評鑑各國中小常態編班執行成效,並於每學
年度結束前提出報告。編班推動委員會得依前項評鑑報告,
針對各校之執行成效,建請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獎
懲。」桃園縣政府之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未按時召開並執
行、處理規定事項。
二、本會依據該準則第五條派出代表參與桃園縣政府之國中小常
態編班推動委員會之「地方教師會代表」,經查本會代表僅
參加過95年5月30日之「95學年度國中小常態編班推動委員
會第一次會議」後,至今未再召開會議。
三、95學年度已於96年8月31日結束,桃園縣政府之常態編班推
動委員會更無處理教育部所規定之「編班推動委員會應規劃
評鑑制度,評鑑各國中小常態編班執行成效,並於每學年度
結束前提出報告」等事項。
四、96學年度開學至今已兩個月餘,各校編班作業都已完成,桃
園縣政府仍未召開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更遑論教育部訂定
該準則第五條之「負責推動國中小之常態編班。」。
五、基於落實國民教育法第十二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年級
應實施常態編班」的精神,請 貴院依法糾正桃園縣政府之
事項。
正本:監察院
副本: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本會理監事、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彭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