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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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如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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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九十六縣教師字第158號
附件:教育局網路通知「國中徵聘主任」
主旨:敬請貴部依法制止桃園縣政府同意各校沒有法源依據且違法之
「國中主任公開徵選」。
說明: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75條第4項之規定「縣 (市) 政府辦理自治
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
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二、 依 貴部訂定之「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中,僅規定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主任之「甄選、儲訓」,並未授權各校辦理主任公開徵選
三、96年度桃園縣政府不僅繼續辦理主任介聘,甚至同意縣內各國
中於「教育局網路公文」中張貼〈http://doc.tyc.edu.tw/govdoc/〉
公開徵選主任(附件一),此行政作為不僅逾越 貴部訂定之
「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亦已
嚴重違反「國民教育法」第10條第二項:「…主任由校長就專
任教師中聘兼之,…」之法令限制。
四、請 貴部儘速制止桃園縣政府同意沒有法源依據且違法的「國
中主任公開徵選」,以維護法令尊嚴。
正本:教育部國教司
副本: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本會法律顧問邱清銜律師、本會理監事、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彭如玉
發函-158國中主任公開徵選-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