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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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如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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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九十六縣教師字第159號
附件:1.網路公告「96學年度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主任介聘」
附件:2.桃園縣96年度國中教師介聘聯合服務小組第二次小組會議開會通知
附件:3.桃園縣96年度國中教師介聘甄選聯合服務小組第三次小組會議資料
主旨:敬請貴部依法制止桃園縣政府施行沒有法源依據且逾越上級
法令的「縣內國中和國小主任介聘」作業。
說明: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75條第4項之規定「縣 (市) 政府辦理自治事
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
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二、依 貴部95年6月15日台國(四)字第0950081138號復屏東
縣政府函中說明:「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
聘辦法」係規範僅現職教師方得適用介聘規定,主任介聘已違
反法令應予停止作業。
三、本會已於95年10月19日九十五縣教師字第208號函及96年
3月9日九十六縣教師字第039號函,請貴部依法制止桃園縣
政府(以下稱縣府)施行「縣內國中和國小主任介聘」作業,
然 貴部僅以「函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權責規定查處逕復」函復
處理。
四、96年度桃園縣政府仍執意繼續辦理主任介聘作業(附件一、
二、三)。
五、綜上,再次請 貴部制止桃園縣政府施行沒有法源依據且逾越
上級法令的「縣內國中和國小主任介聘」作業,以維護法令尊
嚴。
正本:教育部國教司
副本: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本會法律顧問邱清銜律師、本會理監事、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彭如玉
發函-159縣內國中和國小主任介聘-附件1.doc
發函-159縣內國中和國小主任介聘-附件2.doc
發函-159縣內國中和國小主任介聘-附件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