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 class=Section1 style="LAYOUT-GRID: 18pt none">桃園縣教師會 函
機關地址: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F
傳 真:03-4283397
電 話:03-4280368
聯 絡 人:羅焜榮、陳惠心
受文者:如正、副本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發文字號:九十八縣教師字第002號
附件:1.桃園縣政府97年12月5日府教創師字第0970412554號函
2.桃園縣教師會97年12月17日九十七縣教師字第160號函
3.桃園縣政府97年12月26日府教創字第0970430837號函
主旨:有關桃園縣政府訂定「桃園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違反行政程序法及教育部「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
則」,嚴重影響人民權益,請 貴院嚴查並予以糾正。
說明:
ㄧ、桃園縣政府於97年12月5日府教創字第0970412554號函公布
修正之「桃園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設
置要點」)(附件一),係依據教育部訂定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
會組織及評議準則」所訂定,故其內容之相關措施,應屬行政
程序法所稱之「行政行為」,且其相關行為之程序,除法律另有
規定外,應依該法(行政程序法)規定為之,合先敘明。
二、另按教師法第27條略以「派出代表參與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
之法定組織」,係法賦於本會之基本任務,又桃園縣政府未能
於「設置要點」中明訂「委員總額(委員會人數總額)」及「各
類代表」之明確人數,明顯阻礙本會執行派出「地區教師組織
代表」之法定任務;因此,本會於97年12月17日九十七縣教
師字第160號(附件二)函請桃園縣政府應明訂「設置要點」
中「委員總額(委員會人數總額)」及「各類代表」之明確人數,
以符行政程序法之「明確」及「信賴保護」原則並利本會推派
代表。(行政程序法第五條「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第一條
「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
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
信賴,特制定本法。)
三、按教育部訂定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其業務需要訂定申評會編組表,列明職稱、
職等、『員額』。】,桃園縣政府卻以97年12月26日府教創字
第0970430837號(附件三),回函中說明「設置要點」第4點
規定,置委員15至21人與教育部訂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組織及評議準則」規定並無不符,顯然不願對違法事實提出更
正且答非所問,有故意違反法令之作為。
四、素仰 貴院對「維護人民權益,糾正不法行政」不遺餘力!懇
請 貴院針對桃園縣政府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與教育部「教師
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之明確原則,已損及本會權
益並嚴重影響人民對行政之信賴,嚴查並予以糾正,以昭公信。
正本:監察院
副本:教育部、本會法律顧問、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本會理監事(以e-mail寄送)、本會
行政組
理事長彭如玉
</DIV>
發函-002附件1.doc
發函-002附件2.doc
發函-002附件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