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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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如正、副本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九十八縣教師字第032號
附件:
主旨:請 貴府與本會協議「桃園縣教師聘約準則」,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ㄧ、教師法第27條第一項明訂「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
準則」為教師會之基本任務。
二、自教師法公布施行後,公教就此分途,教師已由派任制改為
聘任制,此教師之權利義務為法定的聘約關係。
三、又依教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教師聘約內容,應符合各級
學校聘約準則之規定」,過去各校沿用之「聘約」或「服務規
約」亦因非依「聘約準則」訂定而失效,自應依教師法重行訂
定,否則容易造成爭議,引來無謂的紛爭。
四、請 貴府儘速與本會協議訂定「桃園縣教師聘約準則」。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桃園縣各級學校教師會(含分會)、本會理監事(以e-mail寄送)、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彭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