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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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九十七縣教師字第076號
附件:1.教育部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台申字第0930111248號函
2.桃園縣政府98年5月6日府教創字第09801720228號函
主旨:桃園縣政府第七屆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於法不合,懇請 貴院予
以糾正。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台申字第0930111248號函(附件一)略以:「關於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五條所指『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應係指依教師法所成立之『教師會』,不包括依教育會法所成立之『教育會』,則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如以地區教育會代表任之,自屬於法不合」。
二、 本會係屬依教師法成立並向桃園縣政府報備、立案之教師組織,應有教師法第27條「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之法定任務,合先敘明。
三、 查桃園縣政府98年5月6日府教創字第09801720228號函(附件二),所聘任之第七屆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僅含該縣教育會代表卻未有本會代表,明顯牴觸教育部相關法令,自屬於法不合。
四、 有關桃園縣政府第七屆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於法不合,懇請 貴院予以糾正,以維護法治。
正本:監察院
副本:教育部、桃園縣政府(教育處、主計處)、本會法律顧問、本會理監事、李培裕老師【福豐國中
】、呂芝青老師【武漢國中】、蔡南強老師【南崁高中國中部】、羅焜榮老師【楊明國中】、
鄒俐玉老師【平鎮國中】、胡復興老師【大園國中】、崔智芬老師【僑愛國小】、張燮平老師【
復旦國小】、范姜仲宇老師【新屋國小】、李永堂老師【南崁國小】、黃惠美老師【大忠國小】
、陳文宮老師【陳康國小】、福豐國中、武漢國中、南崁高中國中部、楊明國中、平鎮國中、大
園國中、僑愛國小、復旦國小、新屋國小、南崁國小、大忠國小、陳康國小、本縣教育會、本
會行政組
理事長彭如玉
發函-076附件1.doc
發函-076附件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