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
請問若是學校科任教師(課稅前應授每週22節)
因協助辦理學校事務及帶社團減課至每週20節
則課稅後若仍授課20節
是否可支領每週兩節之鐘點費呢?
謝謝
樓上的
告訴你 是校務會議通過減課的
不是校長一人的決定
而且並非因人設事 只要擔任該項工作 都有減課
請勿以以井觀天 看待世界
另外 措詞小心點
還有
我並不想領鐘點費
只想把該項工作還給應負責的行政人員
我問的是制度
你扯到人格
請自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