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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1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教育部篩選忠福國小等14所學校,檢視校內法規及行政措施是否符合「兩公約」

 

為落實人權並使師生能直接感受,教育部篩選14所學校,請其進行校內法規及行政措施是否符合「兩公約」內涵之全面檢視,其中桃園縣中壢市忠福國民小學名列其中。

 

要提起忠福國小,是因為校長為羅振權,而羅振權校長到忠福國小之前原服務於瑞塘國小,瑞塘國小校務會議由「全體制」遭校長片面變更為「代表制」案之爭議乃起始於羅振權校長。

 

97年瑞塘國小教師50人(佔全體教師7成7)之連署, 以集體民主方式向羅振權校長表達「全體教師參與」校務會議之意志,而羅校長仍然強勢剝奪全體教師參與的「全體制」校務會議,造成後續一連串的爭議與紛擾,現在羅振權校長到忠福國小, 根據忠福國小老師向本會反應,羅振權校長也想移植瑞塘國小那一套,企圖片面變更校務會議的全體制為代表制!

 

據了解,忠福國小的老師在收集相關法令後,在教師晨會中力爭,目前是讓羅振權校長「暫時」不提代表制!

 

現在,如同羅德水老師於立報教育論壇所寫之「人權校園是所有教育人員的責任」(如後附),校園人權是不會從天上掉下來---教師要努力,校長素質要提升!

 

我們樂見教育部挑了這麼一個「有可看性」的學校,更期待經過檢視之後,該校更有人權!

 

以下檢附相關資料:

 

●●忠福國小校長簡介●●

================================================================
(資料來源:忠福國小)

校長 羅振權先生
經歷
桃園縣復興鄉介壽國民小學校長
桃園縣楊梅鎮瑞塘國民小學校長
現任桃園縣中壢市忠福國民小學校長(98年8月1日就任)

 

 

●●教育部篩選14所學校,請其進行校內法規及行政措施是否符合「兩公約」內涵之全面檢視●●

==================================================================

讓人權於校園中真實地被感受~教育部輔導學校依人權「兩公約」檢視其校內法規及行政措施辦理現況
資料來源:教育部訓委會

分類 綜合類
單位聯絡人 陳雅筑
發布日期 99-09-25
聯絡電話 (02)7736-7803
電子信箱 mollymeg@mail.moe.gov.tw

 

為使人權不再抽象而是具體地於校園中使師生直接感受,教育部特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之意旨,就國小至大專校院先行篩選14所學校,請其進行校內法規及行政措施是否符合「兩公約」內涵之全面檢視,協助學校更進一步締造人權校園,並作為後續推廣各級學校建立檢核機制之前導示範。
  這一項檢視作業教育部規劃之參考實施流程,首先請學校擇選檢視者或組成檢視小組據以執行;第二步則請檢視者或檢視小組與相關人員等需具備了解「兩公約」內涵之相關知能;第三步則請學校依教育部篩選「兩公約」內與教育權責機關有關條文,分別依「校內法規」及「行政措施」進行檢核,檢視是否符合條文精神;第四步就檢視結果觀之,如校內法規或行政措施有任一不符合「兩公約」條文意旨者,則須明列「因應或改善方式」,後續亦須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辦理。
  檢視作業由14所學校優先執行,屬國民教育階段者為:臺北縣立自強國民中學、臺中縣立大雅國民中學、高雄市立苓雅國民中學、桃園縣中壢市忠福國民小學、苗栗縣三義鄉建中國民小學、彰化縣秀水鄉秀水國民小學等6校;屬後期中等教育階段者有:國立花蓮女子高級中學、新竹市私立曙光女中、國立秀水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等3校;屬大專校院者則為:國立海洋大學、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開南大學、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南亞技術學院等5校。教育部已於99年8月10日邀集前述學校召開檢視作業說明會,並請學校於99年11月11日前完成相關檢視並將檢討清冊報送教育部。
  教育部表示,待14所學校完成檢視作業,將就實施成效研議修訂以作為後續推廣各級學校建立校內法規及行政措施是否符合「兩公約」之檢核機制,俾利「兩公約」內涵扎根於校園,並促進人權校園之實質精進地實現!

 

●●立報教育論壇●●

=======================================================================================

立報99.10.06
教育論壇:人權校園是所有教育人員的責任
■羅德水

自《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於去年12月10日生效以來,轉眼之間即將屆滿一年。日前教育部宣布,為使人權不再抽象,而是具體地於校園中使師生直接感受,特依《兩公約》之意旨,就國小至大專校院先行篩選14所學校示範學校,進行校內法規及行政措施是否符合《兩公約》內涵之全面檢視,以協助學校更進一步締造人權校園,並作為後續推廣各級學校建立檢核機制之前導示範。


■為落實《兩公約》精神,教育部篩選14所示範學校,檢視校內法規及行政措施是否符合《兩公約》內涵,以協助學校更進一步締造人權校園。圖為2008年6月,國際青少年人權協會等人權團體舉辦的「國際青少年人權高峰會」上,在場參加的小朋友們宣誓成為兒權大使,將為落實世界人權宣言理想盡一份心力。(圖文/郭晉瑋)


從教師開始推動
幾位參與示範的國中小學校長,受訪時咸認:要推動人權校園,最重要的就是要讓教師先有人權素養,透過教師身教,才能以理服人,讓學生學習。

查《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觀諸教育部前揭作為,顯然也認同校園人權應予保障,此處比較值得討論的是,校園人權應該由誰來落實?又該如何落實?依目前方案,教育體系是否可能在明年12月10日前完成相關法令與行政措施之修定與改進?

基本上,建構人權校園,除了法制面應通盤檢視外,人的因素尤其不能忽略。我們完全認同示範學校校長所指教的,教師必須具備人權素養,方能引領學生認識基本人權概念,教師應該怎麼做呢?

要言之,除了以專業知能輔導管教學生、維護學生受教權外,教師更應積極參與校園公共事務、勇敢提出建言,特別針對校內各重要章則是否有牴觸《兩公約》者,主動提出修正建議,以身作則鼓勵學生獨立思考、參與公共事務。

速立各項人權法案
話說回來,落實校園人權,絕非僅僅只是教師單方面的責任,教育官員與校長除了要求教師應有人權素養外,顯然還有更為要緊的任務。

以官員為例,應該看到,比起個別不適任教師對學生受教權之侵犯,行政首長以一己之私執意推動之錯誤教育政策,影響層面尤為深遠全面,要建構人權校園,教育官員豈可一方面要求教師,一方面卻又對違反教育專業的錯誤政策視而不見?

此外,教育部除要求各級學校全面檢視校內法規及行政措施是否牴觸《兩公約》外,似更應率先檢討各級教育主管機關之法規與行政措施,顯而易見者,如甫通過之《工會法》對教育人員勞動三權之歧視與差別待遇,以及刻正在進行修法的《教育基本法》、《教師法》與《大學法》,對教師申訴與教師組織參與法定組織的不當剝奪,均有必要儘速提出補救措施,否則通令各級學校檢討的正當性何在?

校長更應以理服人
最後,以學校校長為例,校長當然應該要求教師具備正確人權概念,然而,對於基本人權的理解,似乎未必與職位成正比,無可諱言,或受限於養成教育之不足,或由於自身對受雇者勞動基本權的誤解與偏見,迄今為止,確實尚有不少校長視教師工會如洪水猛獸,甚至視鼓吹組織教師工會的教師如寇讎,以這樣的人權水平,卻又要求教師應具備人權素養,又該如何以理服人?

即便不談教師工會的爭議,做為一校之長,校長亦應自問,自身是否具備基本法律素養?是否認識重要教育法規?是否可以獨力主持會議?是否願意傾聽不同意見?是否敢於抗拒非教育專業的外力干預?凡此種種,重要性恐怕都不亞於要求教師具備人權素養。
是的,落實校園人權不應淪為口號,建構一個尊重學生、家長與教師的人權校園,確實是所有教育人員共同的責任。(教師)

 


※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教師會網站:http://www.tyt.org.tw/
會址: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樓)
電話:03-4280368、03-4283122
傳真:03-4283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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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相關990504「監察院守護台灣‧守護人權」專欄案例一覽表:

●●●990504監察院:「監察院守護台灣‧守護人權」專欄案例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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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守護台灣‧守護人權」專欄案例一覽表

項次1:台北縣政府未依法查處三峽瀝青股份有限公司違規使用農業用地情事,致公權力不彰案

項次2:替代役制度倉促規劃實施,未及建立完備之管理運用機制,實施迄今仍存在多項亟待改善之缺失案   


項次3:國軍近年廢彈及彈藥庫之爆炸事故頻傳,嚴重影響國軍形象案

項次4: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雖主動查得前檢察官沈明彥曠職達80.5日應付懲戒,惟未能適時追蹤勾稽其退休之申請,致銓敘部核定退休生效,法務部應妥適制定差勤管理配套機制案

項次5:高雄市中正高中前校長許文宗辦理93學年度教師甄選及新進教師聘任涉有違失案

項次6: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於85年未依規定解決宿舍遷住問題,將退休人員改配住職務宿舍,罔顧國家資源分配管理案   

項次7: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太空中心主任吳作樂等,辦理台灣自主衛星ARGO計畫,涉嫌圖利特定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案

項次8:文化建設委員會於91年至96年推動為期6年之「地方文化館計畫」,未確實督導受補助機關有效執行,於審查程序面、經費執行面及經營績效面,均核有違失案

項次9:內政部營建署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北市政府、台北縣政府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能針對陽明山國家公園區內違規營業餐廳,依相關法令執行公權力,放任違規情事擴大案   

項次10:外交部未切實評估馬其頓共和國國內外因素,倉促決定建交,僅2年餘即被迫斷交,相關鉅額援助付諸東流,外交決策失當案

項次1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未落實考勤執行,部分員工未加班卻報支加班費、事先未依規定核准加班卻於事後補填等違規情事案

項次12:台糖辦理蘭花咖啡館工程及詩丹雅蘭保養品經銷權廠商遴選,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案

項次13:雲林縣政府所屬辦理敬老禮品採購過程及相關審核作業,有欠周延,且未指派專業採購人員經辦

項次14:桃園縣環保局未詳查環評審查結論,擅予核准華映廠)及友達廠廢(污)水排入霄裡溪多年案

項次15:臺北縣蘆洲市公所怠未積極辦理轄內河川行水區內垃圾棄置場處置計畫移除工程之規劃、工程發包及驗收等作業案   

項次16:交通部與臺灣高速鐵路公司簽訂「臺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及「臺灣南北高速鐵路站區開發合約」,疏未預先審度該公司展延高鐵通車營運時程及遲延受領站區用地所生損失之責任歸屬案

項次17:環保署「焚化灰渣資源化建廠計畫」有欠周延案

項次18:桃園縣復興鄉公所前未積極辦理轄內小型一般廢棄物焚化爐興建工程廠址用地取得相關事宜,復於焚化爐完工後推諉接辦營運操作工作,肇致延宕工期及營運時程甚鉅案

項次19:國防部規劃成立軍品管理銷售公司,於新聞媒體揭露後,該部在第一時間未能清楚對外說明、釋疑案

項次20: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辦理石門水庫淤泥浚渫工程,提報計畫及訂定工程契約均欠妥適,執行成效嚴重不彰案   

項次21:衛生署及國防部辦理澎湖地區醫療整合作業及署立澎湖醫院辦理醫療大樓改建工程,均核有違失案

項次22: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承攬台灣高速鐵路C250標部分工程中,核有評估作業草率、成本控制不當等諸多缺失,致生嚴重虧損案

項次23:內政部推動「工作所得補助」方案,未做詳盡規劃及充分宣導,即匆忙上路,引發民怨,缺乏法源依據等均涉有違失案

項次24:台南市政府辦理第5期(新市區)等7處重劃,未將抵費地出售所得盈餘款之半數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違反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項次25:內政部警政署保一總隊對所屬替代役役男發生違反勤務紀律情事未能立即發現偏失及查明處理案

項次26:經濟部水利署對於所屬監督工程之進行,未建立妥善完備之工務處理程序授權機制,對所屬員工之出差派遣與管理,未能建立有效管制機制,以致弊端叢生

項次27:烏崁海淡廠及望安海淡廠規劃設計欠周、設備故障頻仍及整建更新浪費公帑甚鉅,核有違失案

項次28: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未能確實查核受刑人身分,致發生以他人冒名頂替入監服刑等情,事後亦未精進全面防範流弊再次發生

項次29:國科會及所屬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未審慎評估銅鑼基地開發計畫之可行性,監督不周

項次30:漢翔航空工業公司未訂定有關BOT投資專案作業風險評估作業,可行性及財務分析徒具形式,既定作業規範顯有重大闕漏,嚴重浪費公帑案

項次31:內政部營建署前與第二污水處理廠(八里廠)蛋形消化槽原承包商終止契約時,未測試設備功能即結算驗收、且未持續妥善維護管理,肇致耗費鉅額公帑修復案

項次32:花蓮縣崇德派出所前所長陳致憲及警員何忠義、沈光榮,涉有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送賄賂,並進而包庇盜採砂石,花蓮縣警察局對屬員考核不實,顯有違失案

項次34:外交部辦理安亞、醫合等項機密外交專案,僅依國安會指示辦理,而未本於外交專業判斷,審慎評估專案之可行性,決策過程草率輕忽案

項次35: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未依漂流木主管機關函示辦理,作業草率;該府環保局將本批漂流木之殘木、廢枝清理交付由小港區公所辦理,權責不分,均核有違失案

項次36:法務部對於檢察官收受判決書之確定日期,見解不明確,致檢察官上訴,時遭二審法院及最高法院認定上訴逾期,判決駁回上訴,影響檢察公信力案

項次37:最高法院檢察署未能充實所屬特別偵查組檢察官人力,復未能落實督導該組嚴守偵查秘密,又對於該組部分檢察官未能適時調整偵辦之工作案

項次38:教育部辦理財團法人臺北縣私立康橋實驗高中之立案申請,任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曲解法令於前,未為適當作為案   

項次39:教育部推動國中小急困學生寒假供午餐之新辦業務,規劃未盡周延,前置作業草率,朝令夕改,地方政府亦將無所適從等均涉有違失

項次40: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殯葬管理所辦理「遺體火化爐及民俗金爐廢氣排放處理設備改善工程」,確有耗費公帑設備無法使用、驗收不實違法支付款項

項次41:行政院陸委會對於「第二次江陳會談」之整體宣傳、溝通工作容有不足;警方維安工作之執行態度、執行技巧及勤前教育容有不足,導致警民多起衝突,損及國家民主形象

項次42:行政院衛生署彰化醫院結核菌實驗室未確實遵循試劑泡製及使用期限之規定,發現異常卻未能及時查明原因並予通報,致影響縣市政府衛生局後續防疫措施

項次4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處理「北投麗園新村」國有眷舍「已建讓售」過程輕率粗糙,影響陳訴人等權益,復因行政效率低落,辦理經管之國有眷舍房地處分完成進度嚴重偏低

項次44:國立○○高中對於校園發生性騷擾事件未依法向○○縣政府社會處通報情事,近3年來更連續爆發2名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對學生權益之保護不夠周延,引發輿論譁然,嚴重斲傷政府形象

項次45: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辦理投資活躍動感公司新台幣5,000萬元案之相關評析未能慎始覈實,旋即發生該公司負責人挪用增資款,且因經營困難,遭命令解散,嚴重浪費公帑案

項次46:國軍涉及地下錢莊暴力討債集團案件頻傳,嚴重影響軍紀案

項次47:國防部海軍司令部發生擔任台北戰情中心高勤官之該部人事軍務處處長戴慶正少將返回辦公室,未依規定留宿高勤官室及2名士官酒醉不醒等違紀事件案

項次48:國防部調派車輛支援備役將領使用未符規定,核有嚴重違失案

項次49:南投縣草屯鎮公所執行過渡時期緊急垃圾處理計畫委託焚化處理案,辦理興建小型焚化爐之決標及事後廢標過程,未按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項次50:花蓮縣新城鄉公所於本案圍牆統包工程辦理過程,雖另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協助辦理監造管理事宜,惟就專案管理廠商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提出可行性報告及招標策略等缺失,未能切實監督導正

項次51:台南縣政府辦理麻豆鎮總爺國民小學裁併案,違反程序正義暨未充分考慮學生受教權及家長參與教育權   

項次52: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辦理石笱排水改善工程(一工區)於設計未完成即送署辦理發包作業,發包過程未迅速反應物價調整致流標多達7次造成延宕,開工後仍未積極補正該項設計及因民眾反覆陳情而延宕定案,肇致橋梁主體完成後迄今仍無法通行
   
項次53:台灣電力公司未依規定確實檢修第三核能發電廠之起動變壓器,致生起火事故;另絕緣油量測、保護協調等作業亦等缺失

項次54:國防部無視康定級艦結構藍圖資料迄未取得之風險,甫執行斜射型『劍二防空飛彈系統工承發展』〈迅隼計畫〉法定預算致該計畫效益不彰,仍因旨揭風險無法進入『直射工程發展』,迄未能提昇康定級艦之防空武力等情

項次55:雲林縣政府及該縣環境保護局未經周妥評估,即率與達榮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終止林內鄉BOO焚化廠契約,行政程序亦未見完備等疏失

項次56:台電公司辦理之「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相關溝通說明活動,不符法定「公開邀請」、「舉行會議」之意旨,環保署未依環評規定,確實審查,致引發反對聲浪

項次57:中華郵政以郵政儲金轉存新台幣100億元紓困陽信商業銀行,未能遵行作業程序之正義,罔顧儲戶權益之維護

項次58:台南市政府辦理公文自動傳輸系統採購作業,核有計畫未審慎評估即貿然推動,致使用效能過低,運作僅一年即任由系統閒置等違失案

項次59:行政院退輔會未確實審查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條件,復未依規定落實定期驗證機制,致多年未返回國內人員及十年內進出國境二百餘次之退除役官兵,每月仍領有就養給與違失案糾

項次60:行政院文建會辦理「社區水圳文化景觀改善工程」、衛武營舉辦表演藝術博覽會,違反預算流用及歲出保留數不得移用等規定   

項次61:教育部委託博暐圖書網路公司辦理國中基測電腦處理作業,遭該承商違法販售考生個資及成績,嚴重侵害考生權益   

項次62:經濟部無視法令並輕忽污染行為人、國營事業等多重主管機關職責,任令中油台南市安順廠之污染,持續惡化、擴大迄難以處理

項次63:臺糖經管高雄縣仁武鄉觀音湖周邊土地未善盡管理之責,致被占用、濫葬情形甚為嚴重

項次64:臺電辦理「低放射性廢料最終處置計畫第1階段工作顧問服務」等3案委託服務計畫,核有違失案

項次65:國科會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設置污泥焚化爐營運1年6個月即停爐迄今,且5次違反環保法令,顯有盡責不足致焚化爐營運效能過低及防治污染不力之違失案

項次66:苗栗縣政府除與南庄鄉公所、自來水公司第三區管理處怠於依法執行職務,致轄區遭濫建小木屋高達31棟及濫伐、濫墾、濫挖面積逾數公頃等違失案

項次67: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前辦理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稅務案件,涉有未逾稅款繳納期限,即就納稅義務人之財產為禁止移轉登記保全處分案

項次68:雲林縣政府針對遠東國際賽車場雜項執照申請案之審查,迭生違失與未為准駁之決定;明知將對毗臨之興昌國小肇致衝擊影響,疏未注意善盡維護之責。

項次69:國防部在未完成修法,無法源依據情形下,逕將軍紀監察處改隸督察系統,該部顯未能依法行政,允應檢討改進案   

項次70:行政院客委會暨所屬臺灣客家文化中心籌備處未恪遵「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規定,於六堆客家文化園區計畫進度落後,無法如期完工時,亦未適時指正改善等違失案

項次71:高雄縣甲仙鄉公所於莫拉克颱風88水災期間,未能確實有效防救災,致造成甲仙鄉災情嚴重以及小林村近乎滅村與滅族之浩劫   

項次72:莫拉克颱風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新聞處理,新聞局主導處理全般作業,效能不彰,嚴重影響政府形象,且導致國際媒體之嚴厲指責,新聞處理回應性不足,率由舊章,應變能力嚴重不足

項次73:交部於莫拉克颱風重創台灣,接獲美方詢問我國所需援助項目後,未依作業程序辦理,造成延誤失序及損害政府形象等違失
   
項次74:高雄縣政府災害應變中心忽視中央氣象局發布之雨量警示,對於農委會水土保持局發布土石流警戒,亦僅執行轉知,未積極指示並具體協助各鄉公所強制撤離災區民眾,肇致重大災難,洵有嚴重違失

項次75: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辦理「國道八號銜接西濱公路道路工程第C001標」(即稱台江大道),在缺乏工程應用實績及檢驗標準之情況下,猶未本於職責詳實審查監造單位提送表件,草率同意廠商以廉價轉爐石替代土方填築路堤,致生工程重大瑕疵弊端

項次76:行政院文建會辦理流行音樂中心興建計畫,未翔實規劃分析研擬,即草率提報,並編列預算,肇致計畫迭經審議無法通過並執行,影響重大施政計畫之推動, 

項次77:國防部主計局同袍儲蓄會非屬依銀行法成立之金融機構,卻辦理收受存款之軍儲業務,惟國防部未能配合銀行法之修正,儘速修訂相關法令,建立合法監理機制,將儲蓄會業務法制化案

項次78: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基隆暖暖至宜蘭大溪段工程改善計畫」,工程延宕超過10年,計畫遲遲未能核定,經費籌編作業不當,完工通車遙遙無期,選線與定線有欠允當,致工程中斷停頓

項次79:法務部對於已被檢舉有損其職位尊嚴與職務信任,甚至涉及貪瀆情事之檢察官,既未予有效防制與積極處理,且對同一涉嫌檢察官類似情事之移送偵辦程序,又復前後不一;另關於所屬各級檢察署使用識別及密碼查詢內部網路資料一事管理鬆懈,尤未能克盡應有督察之責

項次80: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訂定PCCES系統作業要點抵觸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後未依公程會解釋函即時修正,肇致政府因該款無效標規定而使公帑無端浪費6,834萬元   

項次81:彰化縣政府辦理員林運動公園計畫變更未妥為辦理可行性評估,及網球選手訓練中心興建完成後,復未積極辦理相關訓練,肇致訓練中心閒置3年9個月,未能發揮預期效益就財務收支面上造成該府負擔

項次82:前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與國防部、桃園縣政府自82年起共同推動興建桃園縣明駝一村等10處眷村改建國宅,辦理過程缺乏縝密評估及妥適規劃,又未能迅速有效因應妥處,放任事態擴大,致其長期持續滯銷,嚴重浪費國家資源

項次83: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委員會議有2次會議之整體出席率低於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又部分政府機關推派之委員,曾多次委託他人代理而未親自出席會議,核與監理會組織法第9條規定不符   

項次84:國防部對於台北市文山區木柵段3小段124地號土地,長期管理不當,且未積極因應處理,顯有失職

項次85:內政部警政署辦理槍械採購審標不確實,且對子彈最終使用證明及貨品進口同意書核發後之追㮖管制暨相關採購公文管理顯有疏漏等情

項次83:臺東縣長鄺麗貞因公出國計畫審查機制流於形式;復其任內多次因公出國考察案之招標,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將預估人數納入採購金額計算

項次87:陳福田於臺灣自來水公司任職總工程師、副總經理及總經理期間,未積極改善烏崁及望安海淡廠既有設施故障及造水量未達設計目標量等缺失,即逕自將其拆除,嚴重浪費公帑   

項次88:行政院國科會函送該會駐越南代表處科技組簡任組長王裕隆,擔任「貝斯特國際智權股份有限公司」及「世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項次89:陳正達擔任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時,涉嫌多次以偵辦刑案為由,包庇趙崇傑等槍械走私集團,以貨櫃夾藏槍械、未稅洋菸及農產品走私進入台灣圖利,情節重大,違失事證明確

項次90:江育群中校身為臺南空軍基地警衛勤務最高主官,卻未經申請核准及與塔台完成通聯,擅自駕車穿越機場跑、滑道管制區,嚴重損及基地飛(地)安全與國軍主官形象,違失情節重大

項次91:行政院新聞局駐多倫多新聞處前一等新聞秘書郭冠英,任職該局期間,迭以「范蘭欽」等為筆名,對外發表文章損害國家尊嚴、傷害人民感情等情事,並刻意隱匿事實,欺瞞長官,違失情節嚴重

項次92:海軍艦長王恒中、輪機長蕭建忠執行任務前未實施戰備檢查,對業管裝備故障,未切實查明原因,致該艦兩部鍋爐先後洩漏或爆管。又因提供緊急電力之柴油發電機,平日未依規定實施負載測試,無法提供點爐電力,致該艦夜間於海上失去動力,長達10餘小時,喪失戰力,陷艦上兩百多位官兵於險境,斲傷國軍形象與聲譽,情節重大

項次93:花蓮縣甲國民小學前任校長李忠祥、現任校長蘇愛志於該校教師性侵害女學生事件發生後,數度未依規定通報及處理不適任教師,致使數名女學生持續受害,身心嚴重受創,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

項次94:陳聰明檢察總長身為全國最高檢察首長未能依法守分,於陳水扁總統涉貪案調查及其配偶吳淑珍被起訴之時,毫不避嫌出入總統親密友人黃芳彥之私宅聚會;於立法院答詢時言辭反覆,廢弛職務,違失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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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會會務假是基本權利

■張旭政

台北縣政府在今年6月取消台北縣教師會的會務假,這一舉措引發了不小爭議,也引起教育界討論教師會幹部是否應給予會務假。到底教師會幹部該不該給會務假?這必須從「會務假」的性質來看。

教師的團結組織

首先,必先明瞭的是「教師會」的性質。教師會的產生是起因於90年代初期,教師爭取組織工會,但政府又不願意開放,因而在妥協之下產生了「教師會」,其性質為基層教師的團結組織。所以法律對於受雇者團結組織的保障,教師會也該擁有。

眾所周知,工會是團結組織,乃基於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工作權衍生而來的制度性保障,此在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也有明定,除了軍警(公務人員)之外,人人有組織及加入工會的權利。因此,法律上賦予團結組織的權利也比一般社團來得多,例如:訂定團體協約的權利、勞資爭議(罷工)權利等。

以我國工會法第36條為例:「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定時數之公假。企業工會與雇主間無前項之約定者,其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其他理事或監事得於每月50小時之範圍內,請公假辦理會務。」即便是不得組織工會的公務人員,於公務人員協會法中也訂有「協會理事長、理事及監事因辦理會務,得請公假」、「幹部得請公假於上班時間召開理事會、監事會或進行協商、調解。」(第50條)可見得,團結組織幹部得請公假辦理會務乃是基本的法定權利,教師會亦同。故認為教師會幹部的會務假無法源依據者,其實是瞭解基本人權所致。

會務假於法有據

當然,從形式法上來看,教師會不是工會法的工會,教師法也未明訂應給與教師會會務假,但從工會法與公務人員協會法來看,教師法未賦予教師會會務假乃是明顯的立法疏漏,此一立法疏漏可以用法理、慣例、法院解釋或行政機關的函釋加以填補。教育部一連串針對會務假所做出的解釋,可視為行政機關的函釋,這只不過是彌補立法疏漏罷了,說不上寬待教師會,各縣市政府、學校當然可以據此核予教師會幹部公假以辦理會務。

大部分的縣市政府尊重教師會的基本權利,給予教師會幹部會務假,並已形成慣例,少數縣市政府只因為教師會對政策提出不同意見,惹惱了首長,首長便不顧法理、慣例,不尊重教師會的基本權利,以一紙公文取消會務假,讓社會見識到什麼是氣度狹小、挾怨報復;縱使如此,教師會幹部還是依據各該縣市政府的決定,取消會務假。由此可見教師會是很遵守規定的,大多數縣市政府依據法理、慣例、教育部函釋給予教師會會務假,教師會據以辦理,怎麼會於法無據呢

事實上,該檢討的是有些教育團體,只不過是一般社團,卻能讓縣市政府用公款調派2名代理教師至該會辦理會務,是否有用國家資源圖利特定人之嫌,監察院應該要好好查一查。

對政策提出多元看法

教師會過去一向以專業立場,對政府教育政策提出看法,多數認同並支持政府主張,只有對少數不符合專業且媚俗的政策提出批評,例如綱一本、免費營養午餐、英語活化課程等。民主國家的各項政策本應尊重各種多元化的意見,教師會幹部從專業及基層教師立場對政策提出針貶、並以教師代表身分與政府進行各種溝通,不但可以提升教育政策的品質,也讓教育機關和廣大基層教師有單一對口單位,有助於行政效率的提升。

所以,教師會對整體教育的貢獻是有目共睹的,只有少數抱持威權心態的政治人物,才會認定教師會是干擾政策執行的搗蛋份子,欲除之而後快,而取消會務假就是第一步;同時,又以會務假影響教學為由,企圖詆毀教師會。

事實上,教師會幹部兢兢業業,不敢在教學上有所懈怠,因會議而請假實在是不得已的措施。不過,各縣市有會務假者,大多數為13人,僅極少數大型縣市有67位左右的幹部得請會務假,這對動輒340位以上學校教師調府辦公,還加上候用校長調府實習的各縣市政府來說,實在是微不足道。

況且,各縣市政府經常一個會議、研習就要求各校派員參加,動員的人數數十、數百,動用的代課教師人次不知凡幾。然而,這些請假都是為了提升整體的教育,乃是必要的舉措,教師會予以尊重。同樣的,教師會也是為了提升整體教育品質而努力,社會並未質疑會務假的必要,反而是身為教育主管的行政人員質疑會務假影響教學,其中的緣由不言可喻。

■教師會秉持專業,對教育政策提出針,力求提昇政策品質。圖為全國教師會 926日 發動教師聚集台北凱達格蘭大道,為爭取私校教師退撫保障,要求政府信守承諾。(圖文()/本報資料室)

學校應加強人權觀念

教師會對教育政策提出不同意見,乃是為了提升教育品質,往往卻被教育主管認為是搗蛋份子而加以打壓,台北縣政府取消教師會會務假就是一例。此事除了顯部分縣市首長的民主素養不夠外,也顯示了人權觀念有待提升。

令人遺憾的是,少數校長發表文章附和此一舉措,論法卻不提法治國家中最重要的基本人權,反以行政機關的枝微末節來限制人民的重要權利,顯人權觀念有待提升;同時,以下下級機關首長身分指責教育部函釋違法,非但欠缺公務人員應有的行政倫理,也顯示不明瞭行政指導、行政規則等意涵,誤以合法為非法。

但,這不是重點,重點是這少數校長該如何帶領學校實施人權教育、提升學生的法治觀念呢?

(台中市教師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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