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07教育桃源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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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yiv2074710260gmail_quote>【政策報告】制定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建教生權益保障法通過,擺脫「賤價生」的第一步
整理/王英倩(本會中央政策聯絡部主任)
(文章節錄自http://www.youthrights. org.tw/news_content.php?id= 1450)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建教 生權益保障法)終於在今 (十四日) 日三讀立法通過, 為台灣三萬五千名建教生的權益保障向前邁開一大步。 過去建教生身分妾身未明,遊走於勞動與學習之間的模糊身分, 將因本法的通過,讓學校、 建教生與合作廠商三者之間的權利義務與責任歸屬, 獲得明確的劃分。
建教合作已經辦理四十多年,但由於產業與社會現況發展, 卻逐漸喪失其原有學習技術的基本價值, 而建教生兼具學生與勞工的雙重身份的曖昧關係, 近來更淪為不肖企業大量進用以替代一般勞工, 成為的廉價勞力的現象。各種建教生被廠商濫用剝削的申訴個案, 屢見不鮮。
「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的通過, 無異是對當前建教合作部分亂象的政策回應,藉由該法的通過, 對於建教生之生活津貼、訓練時間、申訴權益、 機構與學校責任都有新的規定,將建教合作導回到正軌。 新通過的該法,有下列的重點:
一、生活津貼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
二、每日訓練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二星期受訓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小時, 每日訓練起訖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且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接受訓練。
三、建教生人數不得超過四分之一, 且個別建教合作機構每期輪調人數不得低於二人。
四、教育部每二年要公布建教生權益調查報告。
五、「從事派遣業務」、「兩年內裁員超過十分之一」與「 兩年內違反勞動法令」的機構,不得參加建教合作。
六、新設置「建教合作審議小組」, 定期檢討建教合作機構行業類別。
七、建教合作機構之學分採計不得超過六分之一。
八、學校至少每兩週不預告訪視建教合作機構一次。
九、各縣市教育局應設立「建教生申訴審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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