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該做而沒做!--有關課稅(之五)
政府不能用課稅的錢來掩飾過錯!
教育部提出的配套只是突顯「政府欠中小學老師太多、太久了!」
文/彭如玉
「課多少補多少」社會是罵聲不斷;「改善中小學工作環境比照高中職」,政府是推三阻四說沒錢,後來教育部搞出一個七項有關課稅的配套內容,很多都是不合理,我整理了一些資料和比較表,說清楚講明白:
【940517教育部的配套說】
第七項,國中社會、健體、藝文及綜合活動四個學習領域教師授課節數多為廿二節,教學負擔偏高,擬調降為廿節課,以增加備課時間及進行專業知能進修。國小班級規模十八班以下學校因教師人力緊縮,每周授課節數高,擬調降其每周授課節數二節。 【正解】:先說授課節數,國中小老師的授課時數明顯比高中職老師高許多:高中職教師與國中小教師的薪資結構一樣,我們可以從附三的表中看見,高中職老師有基本授課時數,依「台灣省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及兼導師每週任課時數表」(附四)之規定,「各校經依規定排課核算後,如確有超授時數,得在各校人事費項下核實支給鐘點費」,而國中小老師的授課時數明顯比高中職老師高許多,許多老師幾乎是上最高限,甚至國小老師連「超鐘點費」都沒有!
因此我們認為,既然薪資結構一樣,授課節數也應該有合理的標準:高中職(16節),國中(18節),(國小20節)。
教育部的方案根本只是畫餅充飢,對絕大多數現場教學的國中小老師的問題仍然沒有解決--我們要求訂定基本授課節數。
再說備課,按教育部說法,似乎只有「社會、健體、藝文及綜合活動及國小班級規模十八班以下學校」的老師需要備課嗎?!其他科目的老師呢?
我們或許不敢要求如「公立大學校院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編配注意事項」(附五),的研究、備課時間,但提供大家思考,九年一貫的教育改革,政府要求老師研究創新教學,請問政府給基層老師多少的準備時間與空間?
【附三】
| 高中 | 國中 | 國小 |
| 專任 | 導師 | 專任 | 導師 | 專任 | 導師 |
國文(含選修) | 14 | 10 | 語文 | 18~22 | 14~18 | 21~25 | 19~23 |
英文(含選修) | 16 | 12 | 18~22 | 14~18 | 21~25 | 19~23 |
數學(含選修)、生物、化學、物理、地球科學、計算機概論(電子計算機簡介)、自然科學概論 | 15-17 | 11-13 | 數學 | 18~22 | 14~18 | 21~25 | 19~23 |
自然與科技 | 18~22 | 14~18 | 21~25 | 19~23 |
三民主義、公民、歷史、地理、體育、社會科學概論 | 18-19 | 14-15 | 社會 | 18~22 | 14~18 | 21~25 | 19~23 |
健康與體育 | 18~22 | 14~18 | 21~25 | 19~23 |
工藝、音樂、美術、家政 | 20-21 | 16-17 | 藝術與人文 | 18~22 | 14~18 | 21~25 | 19~23 |
綜合活動 | 18~22 | 14~18 | 21~25 | 19~23 |
【附四】
科目 | 專任 | 兼導師 | 備註 |
國文(含選修) | 14 | 10 | |
英文(含選修) | 16 | 12 | |
數學(含選修)、生物、化學、物理、地球科學、計算機概論(電子計算機簡介)、自然科學概論 | 15-17 | 11-13 | |
三民主義、公民、歷史、地理、體育、社會科學概論 | 18-19 | 14-15 | |
工藝、音樂、美術、家政 | 20-21 | 16-17 | |
職業學校各類科之專業(含選修)科目 | 16 | 12 | |
職業學校各類科之實習科目 | 21 | 17 | |
軍訓 | 男性教官 | 10 | | |
女性教官 | 8 | | |
佔女缺男性教官 | 8 | | 無男性教官編制女生學校 |
夜間補校教官 | 8 | | |
護理 | 12 | | |
1. 各校排課應按教師登記、檢定科目並得參酌其專長排課。惟實習科目、稀有科目、選修科目如不易延聘合格教師,得聘請具有專長者兼課,時數以四小時為限。
2. 教師每週基本授課時數核算方式:
擔任一種科目(或兩種而每週相同授課時數科目)者,請依表列各科基本授課時數辦理。
擔任兩個以上不同基本授課時數之科目者,應依兩者之比例折算教師每週基本授課時數。例如:某國文專任教師擔任國文十節及三民主義五節,應先將三民主義折算國文節數四節(5*14/19=3.68,折合之尾數以四捨五任進一核計),即授足其國文每週基本授課時數十四節;又例如:某職校專業科目專任教師擔任機件原理(專業科目)十節及機械基礎實習(實習科目)八節應先將實習科目折算專業科目六節(8*16/21=6.09),折合之尾數未能四捨五入進一核計),即授足其專業科目每週基本授課時數十六節。
「班會」(每週一節)應依課程標準規定納入教師基本授課時數計算。「聯課活動」以每班每週一節核實計支鐘點費。
有左列情事之一且未支領兼課鐘點費者,得不必依前述第𥕛點之規定折算。
o 稀有科目未能聘請專任教師授課需由校內教師兼授者。
o 教師登記科目及每週節數表排課,但教師不願兼課致需排配其他科目以湊足基本授課時數者。
3. 教師兼(代)課鐘點費核發方式:
教授足其每週最高基本授課時數後,其另超出之節數,即屬兼課時數(不需再折算),得報支兼課鐘點費。
教師兼課時數准予放寬為每週不超過六小時,兼代課時數核計不得超過九小時(均係日、夜及校內外合併計算,惟學期中兼代課者除外)。
各校經依規定排課核算後,如確有超授時數,得在各校人事費項下核實支給鐘點費。
職校輪調式建教合作班之任課教師應授足其每週最高基本授課時數(且不得超授)後,使得依其實授時數核支寒暑假期間鐘點費。(參省公報六三年春六五期及七七年冬二六期)。
4. 主任輔導教師及專任輔導教師依規定不必授課以專任為限,惟學校如因應課務需要需由主任輔導教師及專任輔導教師兼課,其兼課基本時數分別比照處主任及教學組長每週授課時數辦理;其授足兼課基本時數後始得按超過部分支兼課鐘點費。
5. 軍訓主任教官減免授課基本時數所需超支鐘點費支給規定:
七十年度起省立高級中等學校在二十班以上者,編列軍訓教官預算員額一人之超支鐘點費,以利支應。
生活輔導組長超支鐘點費支出如𡛼項規定辦理,如預算不足時應由學校人事費項下支應。
6. 技術教師以擔任實習科目為限,不得擔任專任科目或兼任行政職務。
7. 省立高中職前留用之初中、職教師不得兼課或兼任行政職務。
8. 依課程標準規定可分組之實習科目如需至工廠(場)實習並有分組必要者,得分組上課,每班最多以二組為限,每組最低人數不得少於二○人。
9. 選修科目開班數以不超過該年級原有班級數為原則,並依照規定每班以五○人為度,人數達二十五人始得開班。惟職校為增加三年級學生選修機會得另依「台灣省職業學校開設三年級選課程參考要點」辦理(刊省公報七十八年秋四五期)。
10. 補校校務主任及部份主任比照處主任授課時數減少二小時(其班數計算依補校編制班、延教班及分部班級數為準)。
11. 各校應依上開各項規定,本權責自行核處,毋須報廳核備,如有未依規定除追繳溢領之鐘點費外,失職人員並予議處,本表未規定事項均仍依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附五】
公立大學校院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編配注意事項
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台高(二)字第0920142784號令頒訂
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台高通字第0930148111號令修正
一、本注意事項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公立大學校院之專任教師,其每週基本授課時數規定如下:
(一)教授每週授課時數以八小時、副教授九小時、助理教授九至十小時、講師十小時為原則。
(二)兼教五年制專科部前三年之教師,教授每週授課時數以九小時、副教授十小時、助理教授十至十一小時、講師十一小時為原則。
三、公立專科學校之專任教師,其每週基本授課時數規定如下:
(一)二年制專科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之教師,教授每週授課時數以八小時、副教授九小時、助理教授九至十小時、講師十小時為原則。
(二)公立專科學校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教授每週授課時數以九小時、副教授十小時、助理教授十至十一小時、講師十一小時為原則:
1.兼教二年制專科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者。
2.兼教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及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者。
(三)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之教師,教授每週授課時數以十小時、副教授十一小時、助理教授十一至十二小時、講師十二小時為原則。
四、公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除依上述原則編配授課時數外,並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校應審酌本校特殊條件,自訂專任教師每週授課時數計算方式,並以專任教師一學年或二學年之每週授課時數平均計算。但超支鐘點費之發放應核實計算支給。
(二)專任教師於週一至週五下午六時前時段,每週超支鐘點不得超過四小時,超過四小時仍以四小時計算。下午六時以後及週末假日由各校自行參酌相關條件及教師合理負荷自行規範。擔任師資培育課程實習指導教師之實習指導鐘點以四小時為限,且不計入超支鐘點。
(三)以研究及參與產學合作、技術研發為主之專任教師得彈性調整授課時數。
(四)兼任行政職務者,得依職級核減授課時數二至四小時。
(五)學校得依特殊條件及資源彈性調整授課時數。
(六)專任教師依前款彈性授課時數減授時數者,每週授課時數不得低於三小時。
五、學校應衡酌財務及人力調配狀況編配教師授課時數,因彈性調整授課時數所增加之超支、延聘或兼職教師鐘點費用,於年度決算發生短絀時,本部不另行補助。
六、以研究或參與產學合作與技術研發為主之專任教師,其認定基準及彈性調整授課時數之原則,應經校務會議決議後報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