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十
提案人:理事會
案 由:請審議「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司法互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修正第四、五、九條乙案。
說 明:1.本案業經本會102年4月18日召開之第一屆第八次臨時理事會議決議通過,依章程規
定提請審查。
2.請參閱手冊附件十二(P.57)。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通過。【票數:贊成49票,反對0票】
提案十一
提案人:理事會
案 由:請審議「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公益救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修正第四、十二乙案。
說 明:1.本案業經本會102年4月18日召開之第一屆第八次臨時理事會議決議通過,依章程規
定提請審查。
2.請參閱手冊附件十三(P.58)。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通過。【票數:贊成46票,反對0票】
提案十二
提案人:理事會
案 由:請審議本會章程修正第十一、十三、十四、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一、二十四、三十、
四十一條乙案。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第十一、十三、十四、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一、二十四、三十、四十
一條。
2.請參閱手冊附件十四(P.59~62)。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通過第十一條。【票數:贊成50票,反對0票】
通過第十三條。【票數:贊成50票,反對0票】
通過第十四條。【票數:贊成53票,反對0票】
通過第十七條。【票數:贊成58票,反對0票】
通過第十八條。【票數:贊成56票,反對0票】
通過第十九條。【票數:贊成54票,反對0票】
通過第二十一條。【票數:贊成57票,反對0票】
通過第二十四條。【票數:贊成56票,反對0票】
通過第三十條。【票數:贊成57票,反對0票】
修正後通過第四十一條。【票數:贊成58票,反對0票】
提案十三
提案人:理事會
案 由:請審議本會選舉辦法修正第九、九之一、十九之一、二十四之一條文及第6章章名乙案。
說 明:1.依據本會選舉辦法第九、九之一、十九之一、二十四之一條文及第6章章名。
2.請參閱手冊附件十五(P.63~64)。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通過第九條。【票數:贊成57票,反對0票】
通過第九之一條。【票數:贊成58票,反對0票】
通過第6章章名修正。【票數:贊成58票,反對0票】
通過第十九之一條。【票數:贊成55票,反對0票】
通過第二十四之一條。【票數:贊成56票,反對0票】
提案十四
提案人:內壢高中支會 會員代表 高孟琳
連署人:侯振輝、周文壕、蔡南強、羅浚瑀、范姜仲宇
案 由:修正本會章程第六條、第三十七條
說 明:1.依據勞委會102.01.29 勞資1字第1020125166號函,「有關工會章程記載之會址應載
明詳細地址」之規定辦理。
2.本會去年會址變更送縣府勞資局備查時,勞資局亦建議於會員大會提出修改章程,內容
詳見桃勞資字第1010048112號函。
3.復查工會法第十二條規定之章程應記載事項亦包括「會址」,故為符合法制,建議修正
本會章程第六條,內容為:「本會會址設於桃園縣中壢市義民路53號2樓」。
4.另為應會務所需,擬調整定期理監事會議期間,由原每三個月開會一次,改為每月召開
一次,文字內容第三十七條一項二款修正為:「理事會:定期會議每一個月開會一次,…」
;第四款:「監事會:每一個月召集一次,…」
5.新舊條文對照表如下:
條號 | 修訂條文 | 原條文 |
第6條 | 本會會址設於桃園縣中壢市義民路53號2樓 | 本會會址設於本縣行政區域內 |
第37條第1項 | 二、理事會:定期會議每一個月開會一次,… 四、監事會:每一個月召集一次, | 本會之會議分下列四種: 一、會員代表大會:定期會議每年召集一次,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十五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代表。臨時會議應經理事 會決議,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之請求,由 理事長召集之,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三日前,將會議通知 送達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得於會議召開當 日之ㄧ日前送達。 二、理事會:定期會議每三個月開會一次,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七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臨時會議應經理事三分之一 以上之請求,或理事長、常務理事會、監事會之一認為必要時, 由理事長召集之,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將會議通 知送達理事。 三、常務理事會:每一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四、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集一次。如有監事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監事會召集人認為必要時,應召集臨時會議。 |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通過。【票數:贊成55票,反對0票】
提案十五
提案人:羅焜榮(楊明國中)、陳炫勳(楊梅國中)、萬家湖(平興國中)、李自強(義興國小)、林奕
均(平興國小)、葉瑞鳳(北勢國小)、張玉玲(忠貞國小)、方雍仁(忠貞國小)、余章維(山
豐國小)、賴韻如(南勢國小)、高孟琳(內壢高中)、劉曙霞(龍興國中)、侯振輝(新明國小)
、周文壕(新明國小)、宋景玲(新屋國中)、范姜仲宇(新屋國小)、江建新(南興國小)、羅
浚瑀(大溪國小)、蔡南強(南崁國中)、劉慧玲(光明國小)、葉美城(北門國小)
案 由:有關桃園縣政府違反教育部公文及相關法令「打壓教師工會,踐踏教師尊嚴」,不當干
預本會會務公假,妨礙本會會務發展乙案,本會之因應方式,提請討論。
說 明:1.本會於100年5月1日成立後,幹部申請會務公假之方式,係依相關函釋與相關學校
約定:「遵循教師請假規則及桃園縣教師組織會務公假之慣例,除每週固定上課之節數
外,其餘時間以公假登記,在不支領學校代課費前提下,其所遺課務之授課時數鐘點費
由本會覈實支應」。
2.惟桃園縣政府教育局長吳林輝於101年8月6日以桃教秘字1010035062號函(請參閱
手冊P.72)限制產業工會理、監事僅有2個「半天」公假,更針對教師
會之公假,限制「101學年度原則以100學年度處理方式、對象為限,不得擴增。另本
府98年8月27日召開之協調會決議僅適用本屆縣教師會幹部任期屆滿,即不再適用」
。教育局長吳林輝此舉代表【全面箝制、封殺教師組織】之發展。
3.101學年度因工會與各校約定在先,又教師核假之權責確實在於學校,故各校繼續准予
公假。惟102學年度,因前開教育局公文造成相關學校准假之困擾。本會經各推薦議員
協調未果,遂於五一勞動節頒發績優工會獎時,向縣長當面遞交陳情函,並拉布條抗議。
惟教育局吳林輝局長於102年4月30日之座談會仍堅持己見,故本會會務公假受限之
問題仍然無解。
4.桃園縣教育局打壓教師工會應該與本會長期監督桃園縣教育政策及揭弊有關(請參閱別
冊。例:提高國小教師編制,糾舉復興鄉小校共用校長,糾舉光明國小違法超收學生,
揭發縣府及學校包庇新屋國中教師違法補習、洩題、體罰,糾舉縣府借調教師涉有不公、
揭發桃園縣教育人事經費長期遭挪用、剝奪,揭發國小基層教師人力經費缺口高達2
千多萬,抗議國中超額辦法惡修,揭發十二年國教亂象…等),此番說法於102.5.6
桃園縣議會議員質詢時,教育局長吳林輝表示「他們運作得很好不代表可以無理取鬧」
可見,顯示吳林輝局長以「無理取鬧」看待教師工會之運作,因此逾越法律之授權,箝
制學校之核假權責,以學生受教權為幌子(其他縣市處理會務公假之方式,請參閱手
冊P.75),藉此限制教師組織會務公假,妨礙本會會務運作。
5.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為全縣教師之代表性組織,吳志揚縣長102.4.30接獲陳情函至今
已逾兩週,會務公假問題仍未解決,等同放任或授意教育局打壓教師組織,踐踏全縣教
師之尊嚴。
辦 法:1.本會應對【桃園縣政府「打壓教師工會,踐踏教師尊嚴」,不當干預本會會務公假,妨
礙本會會務發展】表示抗議並授權理事會規劃後續抗爭或訴訟行動。
2.授權理事會適時針對發表傷害教師組織之不實言論者,提起訴訟。
決 議:1.本會依法論理爭取會務公假,請議員及立委協助溝通或協調,並將處理情形作為下次
推薦之依據。
2.前項處理若未果,本會應對【桃園縣政府違反教育部公文及相關法令「打壓教師工會,
踐踏教師尊嚴」,不當干預本會會務公假,妨礙本會會務發展】表示抗議,並授權理事
會規劃後續抗爭或訴訟行動。
3.授權理事會適時針對發表傷害教師組織之不實言論者,提起訴訟。
【票數:贊成55票,反對0票】
十二、臨時動議
提案人:中壢高商支會 會員代表 郭鴻淇
連署人:郭鴻淇、郭宏源、林光珊、朱靖瑜、強美蘭
案 由:基於環保愛地球,減少紙張印刷資源支出,建議本會會訊改為電子版,透過電子郵件寄
送或是提供下載網址連結;或是採用折衷做法:請各支會調查後提供本會仍然需要紙本
會訊人數,其餘會員則採用電子版寄發處理。
說 明:本會會訊採紙本印刷,會員閱畢後,大部分隨即資源回收,實可改用電子版代替,以減
少印刷及發送成本。且電子版也便於存檔。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授權理事會針對本會實際需求調整處理。【票數:贊成48票,反對0票】
十三、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