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第一屆第十二次定期理事會議程
時 間:102年10月17日(星期四,下午14:00整)
地 點:甜客廳【桃園縣中壢市龍昌路156-1號,備停車場】
主 席:彭如玉理事長
出席人員:
請假人員:
一、報告出席人數
二、主席宣布開會
三、主席報告:
四、確認議程
五、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並報告執行情形
第一屆第十一次定期理事會議記錄(附件一,P.3-4)
第一屆第二十四三次定期常務理事會議記錄(附件二,P.5)
六、工作報告
◆重要會務報告:102年9月至10月份工作報告,請見附件三(P.6-8)
七、提案討論
提案ㄧ
提案人:總幹事
案 由:請審核102年4、5、6、7、8月份收支決算。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如附件四(P.9-13)。
辦 法:請審核。
決 議:
提案二
提案人:勞資關係部
案 由:有關本會不服祥安國民小學拒絕協商之裁決結果,為維護本會集體協商權,提起行政訴
訟,並擬申請本會「司法互助基金」支應訴訟費用乙案,提請討論。
說 明:1.有關祥安國民小學拒絕進行政驗菜團體協約協商乙案,經本會提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裁決,業於102年4月26日獲裁決決定為申請駁回。
2.本會於同年5月15日收受裁決決定書後,發現其中有違背團體協約法、裁決理由前
後矛盾及疏漏勞方所提事證之情況,故請本會勞資關係部先行擬稿提起上訴,並於7
月15日完成送件。
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8月30日委託律師答辯,本會於9月4日收受答辯狀。爾後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寄發通知書,告知本會代表人於11月6日11時15分出庭。本會擬委託
許朝昇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以協助本案訴訟。
4.惟委託律師進行訴訟,於委託時即需繳付律師費。本會作為本案之訴訟之當事人,為維
護本會集體協商權之權利而提起上訴,故需申請動支「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司法互助基
金」。
5.依本會章程第七條第1項第5款:「本會之任務如下:…五、團體協約之協商、締結、
修改或廢止」。另依〈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司法互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四條:「本
基金運用範圍如下:…二、本會因執行章程規定任務衍生之訴訟費用(含律師費用)。
三、經理事會議決支付之費用」。
辦 法:請理事會討論同意本案律師費及裁判費由「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司法互助基金」支應。
決 議:
提案三
提案人:福利推廣部
案 由:請審議福利廠商與本會簽署之合作合約內容。
說 明:1.特約廠商合約書、優惠內容及營利事業登記証或相關証明請見原始附件夾。
2.簡要整理(如附件五,P.14-15)。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
八、臨時動議
九、散會
PO網-附件1.pdf
PO網-附件2.pdf
PO網-附件3.pdf
PO網-附件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