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 特教班與普通班老師 面對超額時 採分別處理
哪邊有超額 就超哪邊 這是大家的共識 也較沒爭議
但是 對於 幾年前 教師介聘時 同意特教轉普通班
算起來 這些老師 仍在同一校服務 年資並未中斷
是否基於 法律保護善意第三者(無過失方)情況下
對於超額辦法實施前 互相轉任教師的年資 給予併計
大家看法如何 是不是該在現實中 也保有些許人情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