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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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絡人:黃義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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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台人(一)字第098019623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送98年10月6日召開「各級公立學校進用身心障礙人員座談會」綜合座談建言及回應,其中「未足額進用之學校得僅限身心障礙者參加教師甄選,尚無違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部分,本部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11月9日勞職特字第0980500863B號函辦理。
二、 旨揭紀錄有關「未足額進用之學校得僅限身心障礙者參加教師甄選」一節,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規定:「各級學校教師之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知原則辦理,其程序如左: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除依法令分發者外,由校長就經公開甄選之合格人員中,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過後聘任。…」茲以學校辦理教師甄選時,有關教師應具之資格條件,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師資培育法等相關法令已有規定,爰不宜再另定其他牴觸或違反相關法律之條件,以保障教師公平受聘之權利,且辦理公開甄選之目的即為經公平、公正、公開之程序為學校遴選最適任之教師,故學校辦理公開甄選臨聘教師時,除法定資格外,尚不得以教師之戶籍或限定身心障礙者報考等另為其他之限制,本部歷次函釋有案。
三、 教師法公布施行後,學校教師之聘任均應依教師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除法定資格外,不得現至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始能報考教師甄選;惟遇有教師職務出缺時,辦理甄選之單位得參酌本部81年3月9日台(81)人字第12154號函於甄選簡章中酌定甄選之優先標準,學校教評會於審查經甄選合格人員時,得考量學校用人需求及甄選簡章之優先標準規定,積極進用身心障礙教師,以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保障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之意旨。
正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部人事處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學校辦理教師甄選之資格條件相關法令已有規定不宜另訂其他條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