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吳志揚縣長,您會縱容「包庇不適任教師的【校長】」嗎?
<DIV align=left>首先我們想問幾個問題,請各位朋友來想想看:
</DIV><DIV align=left>如果有學校的老師,長達三年以上違法在校外補習,而且還公然招生,這算不算是「不適任」?
</DIV><DIV align=left>如果有學校的老師,長達三年以上配合校外補習,而且還洩題,這算不算是「不適任」?
</DIV>如果有學校的老師,長達三年以上不僅在校外補習、公然招生、洩題,甚至還體罰學生,這算不算是「不適任」?
以上這些答案,相信許多人都會回答:「當然是不適任!」
但一定有更多人問,為什麼這種不適任教師可以長達三年卻沒有被處理?而且這種不適任的行徑,校方都知道!
我們認為【知情】且【有權力】處理的「校長」卻不願處理不適任老師或怠惰處理處理不適任老師,這種校長不該被縱容!這種校長也算得上不適任校長!
桃園縣新屋國中前校長沈杏熾就是典型的例子,我們正在看桃園縣政府是否會縱容「包庇不適任教師的【校長】」?
<DIV align=left>桃園縣新屋國中教師多年公然違法在外招生補習、又洩題及體罰學生,經家長向本會陳情並經本會舉發後,當時(去年8月)引起社會各界關注,並由監察委員黃煌雄、趙榮耀主動調查, 今年(101 年)1 月5 日調查報告出爐並指出:桃園縣新屋國中前於97年間,即遭檢舉教師在校外補習違法招生,並於段考中洩題情事,惟校長沈杏熾(前)及學校主管人員未能積極調查釐清、發揮嚇阻作用,復敷衍搪塞、拖延將近3年,直至99學年度再度爆發,造成校園紛擾不安,核有嚴重違失。 【詳見:【新屋國中案後續】監察院報告出爐:糾正新屋國中與桃園縣政府】
</DIV><DIV align=left>監察院同時糾正桃園縣政府及新屋國中,要求2個月內提出檢討改進且於 其調查報告書要求:「...請桃園縣政府檢討改進及嚴懲校方失職人員見復」。
</DIV><DIV align=left>現在,不僅2個月過去了,一年都快要過去了,我們很關心桃園縣政府是否會縱容「包庇不適任教師的【校長】」?
</DIV><DIV align=left>PS1:這位前新屋國中校長沈杏熾目前已高升至大園國中。
</DIV><DIV align=left>PS2:【有人】誇口說桃園縣政府已經被「搓」好了,應該懲處不到他!
</DIV><DIV align=left>PS3:我們公開問問題,是因為這個不適任教師的行徑已影響學生的權益,我們盡責且負責的舉證並糾舉,不適任老師不會因此而結束,因為有權力的人怠惰處理才是真正的問題,所以新屋國中案是屬於行政官僚標準怠惰處理的案例,全國社會與家長皆高度關注其後續結果,請大家共同檢驗!
</DIV><DIV align=left>
●●本會關心縣府處理新屋國中相關失職人員之後續懲處結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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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函
機關地址:平鎮市中豐路236 號1F
電 話:03-4283122
傳 真:03-4283397
聯 絡 人:高孟琳、陳惠心
受文者:如正、副本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 年10 月1 日
發文字號:一○一桃縣教工字第157 號
附件:101 年1 月5 日監察院調查報告書
主旨:有關監察院糾正「桃園縣立新屋國中教師疑有公然招生補習、洩題及體罰學生」案,對於學校相關失職人員之後續懲處,請 貴
府釋疑。
說明:
一、本案經監察院調查後,業已於101 年1 月5 日公告調查報告書(附件),並說明其處理辦法為:
一、抄調查意見一、三提案糾正桃園縣立新屋國民中學。
二、抄調查意見二提案糾正桃園縣政府。
三、抄調查意見一、三、四函請桃園縣政府檢討改進及嚴懲校方失職人員見復。
四、抄調查意見一至四函請教育部參酌見復。
五、檢附派查函及相關附件,送請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有關前項處理辦法之「三、抄調查意見一、三、四函請桃園縣政府檢討改進及嚴懲校方失職人員見復」,本會至為關心 貴府之處
理結果為何?為維護法治尊嚴並昭公信,懇請 貴府函復釋疑。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教育部、本會理監事(以e-mail 傳送)、本會政策研究部
理事長 彭如玉
●●本會要求縣府處理新屋國中相關失職人員應有具體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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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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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如正、副本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一○一桃縣教工字第174號
附件:
主旨:有關監察院糾正新屋國中案,其期間在職校長平時及年終考核結果,懇請 貴局再釋疑,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會101年10月1日一0一桃縣教工字第157號函請釋疑,經貴局101年10月23日桃教中字第1010052445號函復,然該案發生期間之在職校長考核結果,僅以「分別於年終成績考核予以適合考核成績及平時考核予以懲處」說明,仍未見 貴局針對監察院要求「嚴懲校方失職人員」有具體處理結果。
二、本案係屬公共利益事務,全國社會與家長皆高度關注其後續結果為何?為維護法治尊嚴並昭公信,再懇請 貴局釋疑。
正本: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副本:教育部、本會理監事(以e-mail傳送)、本會政策研究部
理事長 彭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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