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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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一○一桃縣教工字第174號
附件:
主旨:有關監察院糾正新屋國中案,其期間在職校長平時及年終考核結
果,懇請 貴局再釋疑,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會101年10月1日一0一桃縣教工字第157號函請釋疑,經
貴局101年10月23日桃教中字第1010052445號函復,然該案發
生期間之在職校長考核結果,僅以「分別於年終成績考核予以適合
考核成績及平時考核予以懲處」說明,仍未見 貴局針對監察院要
求「嚴懲校方失職人員」有具體處理結果。
二、本案係屬公共利益事務,全國社會與家長皆高度關注其後續結果
為何?為維護法治尊嚴並昭公信,再懇請 貴局釋疑。
正本: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副本:教育部、本會理監事(以e-mail傳送)、本會政策研究部
理事長 彭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