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 align=center>【2006/10/17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桃園縣政府以刁難縣教師會公假行打壓之實」始末(之四)
前言:桃園縣教師會為了推展會務之必要,所以向相關學校和桃園縣政府申請「以公假方式處理會務」,這個依據是教育部八十九年一月七日台(八九)人(二)字第八八一二一二四六函辦理的,不僅是歷年來如此,而且是全國教師會與各縣市也是。
另有關協助會務的教師,其減授課時數鐘點費由本會支應,沒有使用縣政府和相關學校之任何代課鐘點費。
這樣的「公假」,是桃園縣教師會為了處理本縣教師有關教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之任務事宜,而且不增加政府任何一毛錢;這麼簡單的「公假」,桃園縣政府和相關學校校長持續一搭一唱玩兩面手法,甚至刁難--已長達三個多月!
我們公開始末,是讓大家看清楚:是否「桃園縣政府以刁難縣教師會公假行打壓之實」?還有相關學校校長的作為到底是教育局長張明文的本意還是縣長朱立倫的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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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假百百種--唯獨縣教師會會務的公假難產!?
上網隨便找,都可以找到各種桃園縣政府或學校核准的公假,連曾被某周刊報料的「桃園縣國教團花蓮考察遭批浪費公帑」都是公假,再看看「桃園縣教育局網路公文系統公開訊息」【附件一】,各種公假的核准都有,有的是學校核,有的是縣府核。
若同桃園縣政府95年9月8日府教學字第0950267671號函之理由:『教育部95年5月8日台參字第0950062083C 號令訂定發布「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所列舉之15項公假,並無明列地方教師會主要幹部會務假,故有關辦理會務之公假申請,並無相關法規得以核處。』
所以,我們不知道為什麼桃園縣政府和學校卻可以核准『羽球錦標賽、田徑運動B級裁判講習、「三五童軍節」慶祝大會暨技能觀摩、全國青少年盃劍道錦標賽工作人員、「軟式棒球選拔賽」隊職員、3隊3籃球賽、市長杯躲避球賽裁判工作人員』…等等的公假?
因為同理,教師請假規則第四條列舉之15項公假中,並無明列『羽球錦標賽、田徑運動B級裁判講習、「三五童軍節」慶祝大會暨技能觀摩、全國青少年盃劍道錦標賽工作人員、「軟式棒球選拔賽」隊職員、3隊3籃球賽、市長杯躲避球賽裁判工作人員』…等得以核處公假!
公假百百種,唯獨縣教師會會務的公假難產!?
轉知決議沒有廢止
說來應該感謝台中縣教師會提供了這樣的資訊--教育部曾明確回函八十八年的決議尚未廢止。【附件二】
我們立即轉知桃園縣政府和四校校長(新屋國小校長鄭詩釧、員樹林國小校長徐水蚵、山豐國小校長吳玉琦、大溪國小校長陳正賢)【附件三】,請本會四位幹部再以簽呈申請公假,以解決原教育局僅給八、九月公假,十月卻懸而未決的問題【附件四】--在沒有新的變更公文下來之前,理應維持現有的公文效力。
我們認為,於法,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四條【如註】,本來學校就可以核處的,於理,教育部八十八年的決議尚未廢止,桃園縣教師會申請公假處理會務也有依據,依法依理都很清楚,以往歷年沒問題的會務公假,今年變有問題了,其他縣市沒有問題的,桃園縣卻有問題!
教育局和四校校長之真的連個公假都決定不了嗎?我想「以刁難縣教師會公假行打壓之實」才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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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公假別 | 內容 |
桃園縣第九屆縣長杯公教人員羽球錦標賽 | 選拔及集訓期間,同意在不影響教學及課務自理原則下,以公假或公出登記;比賽期間同意覈實以公假登記。 |
桃園縣救國團舉辦「桃園縣中小學教師兩岸關係研討會」 | 可公假,課程及差旅自理, |
輔導團辦理「國中藝術與人文領域教師寒假進階研習」 | 與會人員及工作人員請服務單位給予公(差)假 |
93年慶祝教師節網路作文徵選 | 承辦學校之工作人員與評審於工作期間在課務自理原則下核予公假。 |
財團法人蘭陽農業發展基金會辦理「宜蘭縣休閒農業結合戶外教學推廣活動」 | 課務自理及不支領代課鐘點費原則下給予公假登記, |
財團法人廣達文教基金會2006年「游於藝」巡迴展教師研習營 | 參加人員於活動期間在不影響校務暨課務自理原則下,本府同意准予公假。 |
選務工作講習 | 參加選務工作之教師得請公假(課務自理)前往 |
桃園縣暑期法輪大法生命教育研習營 | 桃園縣各級學校教師、公職人員及社會人士(名額約300名) 參與研習人員請給予公假 |
2006年桃園校園奧斯卡影展 | 入圍影片觀摩研習:辦理本研習活動工作人員及參加人員於研習期間在不支代課費、課務自理原則下給予公(差)假登記。 |
頒獎典禮:差假:辦理本研習活動工作人員及參加人員於研習期間在不支代課費、課務及校務自理原則下給予公(差)假登記。 |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桃園縣田徑運動B級裁判講習會 | 95年07月30至08月02日【共計4天】核定公假及28小時研習時數 取得C級裁判証三年以上(執行裁判工至少六場以上),熱愛田徑運動之社會人士。 |
中華民國手球協會九十三年手球裁判講習暨檢定 |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星期五)至二月一日(星期日)止共計三天。.參加人員請各單位給予公差假。 |
國教團花蓮考察遭批浪費公帑 | 公假 |
「桃園縣中小學教師兩岸關係研討會」, | 訂於十一月二十七日(星期三)上午,可公假,課程及差旅自理, |
桃園縣九十五年主委盃巧固球錦標賽競賽 | 於一個月內准予公假補休二日。 |
桃園縣九十五年度教育創意競賽 【2006飆藝術․創意不斷電】系列活動 | 9504~9512承辦學校之工作人員及各參加比賽學校指導老師,活動當日於課務自理原則下,核予以公(差)假登記 |
桃園縣九十四年度國民教育教學輔導團國中組 藝術與人文領域行動研究工作坊 | 九十四年一月六日至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 參加工作坊之團員、教師給予公(差)假(藝術與人文領域輔導團員暨縣內有興趣之協同教師) |
桃園縣中國童子軍會九十三年全縣童軍大露營 | 公(差)假:大會工作人員及帶隊服務員,於籌備會及大露營期間,請原服務單位給予公(差)假登記,並於一個月內自行擇日補假。 |
桃園縣中國童子軍會九十四年「三五童軍節」慶祝大會暨技能觀摩研習 | 工作人員及帶隊教師在不影響校務及不支領代課鐘點費原則下,請准予公(差)假登記,並得於一個月內補假。 |
桃園縣幼教輔導團 | 擔任幼教輔導團團員一年一聘,幼教輔導團團員至多二十人,輔導人員於執行入園輔導期間准予公(差)假登記。 1.公假得支代課鐘點費。 2.差假得支交通費、膳雜費。 (代課鐘點費、差旅費需則一請領) |
兼任省(縣)學校、民生消費合作社聯合社之理監事人員,在原機關以公(差)假出席員工消費合作社的任何會議 | 桃園縣政府八十九年三月七日八九府主一字第044182號函曾補充規定「以公假登記部分依本府往例,不予報支往返交通費及膳宿費等費。」 |
桃園縣教育局網路公文系統公開訊息
http://doc.tyc.edu.tw/govdoc/
發文日期 發文單位 類別 主旨
2006/9/26 社教課 人事 教育部表揚本縣服務滿40年資深優良教師大會,貴校老師於活動當日惠請准予公假登記
2006/9/16 體健課 訓導 95全縣運動會帶隊教師公假案
2006/9/11 中興國小 人事 輔導團藝術與人文領域視覺藝術團員國小組到校輔導公假案
2006/8/11 社教課 人事 有關美和技術學院辦理多元文化教師成長工作坊乙案,本府同意貴校黃木姻老師、李如華老師准予公假登記前往。
2006/7/28 體健課 重要公告 貴校教師(如說明)擔任中華民國劍道協會「2006年全國青少年盃劍道錦標賽」工作人員,活動期間准予公假
2006/7/28 體健課 重要公告 貴屬(如附件)協助辦理或參加桃園縣95年度田徑運動B級裁判講習會,活動期間請准予公假登記,請 查照
2006/7/6 體健課 重要公告 貴屬擔任本縣體育會田徑委員會績優教練團,有關公假修正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2006/7/3 大業國小 重要公告 大業國小辦理之LPI認證研習請准予公假進行
2006/7/1 新明國小 人事 新明國小辦理之LPI認證研習請准予公假進行
2006/6/30 新明國小 人事 擔任95教甄工作人員請核予公假
2006/5/25 體健課 重要公告 貴屬(如說明)擔任參加「軟式棒球選拔賽」隊職員,公假乙案,請 查照。
2006/5/23 體健課 重要公告 貴校范國旺校長協辦本縣「一人一運動」記者會,活動期間惠請准予公假登記,請 查照。
2006/5/23 體健課 重要公告 貴校教師吳政文協辦本縣「一人一運動」記者會,活動期間惠請准予公假登記,並得支代課鐘點費,請 查照。
2006/5/22 體健課 重要公告 貴屬(如附件)協辦本縣「一人一運動」記者會,活動期間惠請准予公假登記,並得支代課鐘點費,請 查照
2006/5/22 體健課 重要公告 貴校教師秦秀媛擔任射箭選拔賽工作人員,准予公假登記,請 查照。
2006/4/26 體健課 訓導 本縣體育會巧固球委員會遴選貴屬,代表本縣參加「中華民國95年全國師生盃巧固球錦標賽」公假案
2006/4/4 體健課 重要公告 貴屬(如說明)參加「95年校園3隊3籃球賽第二次籌備會」,活動期間惠請准予公假登記,請 查照。
2006/3/22 大業國小 研習資訊 本校辦理『K12繪本情境融入數學教學之探究~~面授課程』研習課程公假事宜。
2006/3/9 體健課 重要公告 貴屬(如說明)參加「95年校園3隊3籃球賽第一次籌備會」,活動期間惠請准予公假登記,請 查照。
2006/3/6 體健課 重要公告 貴校校長鄭義彬參加「94年度運動人口倍增計畫總檢討會」,活動期間准予公假登記,請 查照。
發文日期 發文單位 類別 主旨
2006/3/1 新明國小 訓導 中壢市95年市長杯躲避球賽裁判工作人員公假名單
2006/2/27 體健課 訓導 函轉中華民國網球協會「95年第4屆瑞臺盃全國網球排名錦標賽」競賽規程,俾利辦理公假事宜,請 查
2006/2/7 大業國小 教務 本校辦理『讓孩子愛上數學~介紹數學繪本教學』研習課程公假事宜。
2005/12/19 北門國小 教務 本校辦理實習教師教學觀摩,請准貴校實習教師公假參加,請 查照。
2005/11/1 體健課 訓導 11月4日健身操賽前會台茂現場佈置總檢公作人員准予公假登記,請 查照。
2005/10/20 體健課 訓導 94年度中正盃巧固球錦標賽准予公假登記並支代課鐘點費,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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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教育部 書函
受文者:台中縣教師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發文字號:台人(二)字第0930046733號
主旨:有關本部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研商「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及各地方教師會主要幹部會務假」等相關事宜會議決議,於教師法施行細則修正公佈後是否繼續適用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府教學字第○九三○○五一二○一號函。
二、本部前開會議決議原則同意核予教師會幹部以公假處理會務,為僅可能以公餘時間兼理會務,每週至少需上課四小時,並以八十九年一月七日台(八八)人(二)字第八八一二一二四六號函轉各縣市政府在案;個及教師會幹部未處理會務,應透過課務安排,及教師請假之規定辦理。基於教師專業團體發展之需要且目前該會議決議尚未廢止,本案仍請秉權責卓處。
正本:台中縣政府
副本:台中縣教師會(兼復九十三年四月二日九三中縣教師字第一○五號函)、本部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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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桃園縣教師會� 函
機關地址:中壢市元化路149-1號2樓
傳 真:03-2804752
電 話:03-2804662
聯 絡 人:陳惠心
受文者: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9月22 日
發文字號:九十五年縣教師字第192 號
附件: 教育部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台人(二)字第0930046733 號函
主旨:轉知 「教育部尚未廢止有關研商『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及各地方教師會主要幹部會務假』等相關事宜會議之決議」函,請 查照 。
說明:
一、 有關教育部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研商「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及各地方教師會主要幹部會務假」等相關事宜會議之決議,是否繼續適用疑義乙案,業已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函覆台中縣政府及台中縣教師會在案。
二、 有關本會協助辦理會務之教師之公假處理,乃依據教育部八十九年一月七日台(八八)人(二)字第八八一二一二四六號函處理。
三、 依據教育部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台人(二)字第0930046733號函,「..基於教師專業團體發展需要且目前該會議決議尚未廢止,本案仍請秉權責卓處。」,如附件。
四、 綜上,本會協助辦理會務之教師,為處理本縣教師有關教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之任務事宜,仍請 貴校准予核給公假,每週授課以四節為原則(其餘授課時數鐘點費由本會支應),如有臨時相關業務需處理時,另請公假辦理。
五、 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卅日止。
正本:桃園縣山豐國小、桃園縣員樹林國小、桃園縣大溪國小、桃園縣新屋國小、余章維老師(山豐國小)、范姜仲宇老師(新屋國小)、蘇俊叡老師(員樹林國小)、羅浚瑀老師(大溪國小)。
副本:全國教師會、教育部、桃園縣政府、本會行政組
理 事 長 彭如玉
【附件四】
桃園縣政府 函
地址:330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一號
承辦人:陳盛賢
電話:03-3322101#74717
電子信箱:064126@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縣教師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0950267671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95學年度桃園縣教師會幹部申請公假辦理會務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桃園縣教師會依教育部89年1月7日台88人二字第88121246號函:「中華民國教師會及各地方教師會主要幹部會務假,原則同意核准教師會幹部以公假處理會務,惟請各級教師會幹部儘可能以公餘時間兼理會務,如確實無法以公餘時間辦理,所需辦理會務人數及授課時數應由教師會與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實際需要協定確定,惟每週至少上課4小時……。」向本府申請教師會幹部會務假以辦理會務;惟教育部95年5月8日台參字第0950062083C號令訂定發布「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所列舉之15項公假,並無明列地方教師會主要幹部會務假,故有關辦理會務之公假申請,並無相關辦法得以核處。
二、本府於95年8月18日府教學字第0950244123號函請教育部作為本案之適法處分。惟本府為求協助桃園教師會之發展,以促進教師之專業成長,於教育部訂定明確之規範前之8月及9月,慮及有關教師會會務推動較為繁重。故本府同意95年8月及9月之桃園縣教師會行政組長、服務活動組長、資訊組長及理事等4位會務幹部得於維護學生受教權及穩定學校教育品質之前提下,經學校同意後,課務自理,核實辦理教師專業成長活動,並核予公假。
三、倘上開桃園縣教師會行政組長、服務活動組長、資訊組長及理事等4位會務幹部之學校業已安排相關作業,應先尊重學校之作業,以不影響學校之教育品質,而維護學生受教權。
正本:桃園縣教師會、大溪國小、新屋國小、山豐國小、員樹林國小
副本:教育局學管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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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教師會
網站:http://www.tyt.org.tw/
會址:320桃園縣中壢市元化路149號之1﹝2樓﹞
電話:03-2804662、03-2804665
傳真:03-2804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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