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樓主及"憂心":
對於重新入會之個人會員的懲罰性條文,我把它看了一遍,分述如下。
◎ <...先是每個單位要交兩千>
依據第二條是指學校教師會或分會,也就是〝團體會員〞而非個人會員,因此個人會員不需加繳重新入會費二仟元,不知你和我那一個弄錯?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會員」,係指依教師法規定成立並加入本會之學校教師會或分會。「個人會員」,係指前項會員之所屬會員。
§第四條、凡本會中斷會費之會員如欲申請復會復權,應填寫復權申請書,依本會章程,每單位須加繳重新入會費二仟元,始得復權。
◎<…然後再補齊幾年來沒交過的會費>
也就是說最高金額是新台幣參仟元。
依據人民團體法,縣教師會應做好會計工作,亦即會員繳納會費捐款應摯給收據,該收據至少一式二聯而且必須編制流水號碼,依法、理、情,縣教師會應做好這些會計工作以供查詢(含查帳)。
對於繳費證明,應以出示(正本)為憑。這點不合理!
依情理法,縣教師會不能單方面要求個人會員提出的收據必須是正本的,倘若收據、會員卡遺失,怎麼辦呢?影印本難道不行嗎?而且縣教師會有義務提供會員查詢繳費捐款及補發與正本相符之收據。權利與義務是相對的。
在此建議縣教師會正視這款條文吧!
§第六條、前條所指「各年度所積欠之會費」,以該個人會員出示最近年度之繳費證明(正本)為憑,如:收據、會員卡。無法出示證明者,一律以新台幣參仟元計算。
◎ <有關懲罰性條款中的「特別諮詢費」或「特別處理費」>
…並須繳交「特別諮詢費」或「特別處理費」。〝或〞代表其中之一,亦即可能是:新台幣參仟元整〝或〞新台幣壹萬元整。所以不是13,000元,如果是〝及〞字話,才是13,000元(3,000+10,000)。特別費用最高應該就是:新台幣壹萬元整。
我的程度太差了,第九條,有看沒有懂。
§第七條、凡本會中斷會費之個人會員,如欲「陳情」或「代為處理事件」時,除應繳清前條所積欠之會費外,並須繳交「特別諮詢費」或「特別處理費」。
§第八條、「特別諮詢費」為新台幣參仟元整,「特別處理費」為新台幣壹萬元整。
§第九條、中斷會費之個人會員,申請復權至提出「陳情」或「代為處理事件」間隔之日數,若未滿三十日,仍需繳交「特別諮詢費」或「特別處理費」。
結論:中斷會員提出「陳情」或「代為處理事件」總共需繳納最高金額是:新台幣壹萬參仟元整。
(加繳重新入會費2,000免+所積欠之會費最高3,000+特別費用10,000)
以上僅就於個人過往修學的知識分析出來,不知我這樣的算法對不對?如果有誤,那麼條文需要重新修辭潤字,以免改天爭議。